现在时点出资产评估基准日日为几年前的评估报告会有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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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与资产评估
□ 刘云波 李挺伟
摘 要:近十年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推广公允价值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日.包括欧盟在内的9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始采用新的国际会计准则,相应地也开始执行该准则中关于公允价值应用的规定。
  近十年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推广公允价值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日,包括欧盟在内的9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始采用新的国际会计准则,相应地也开始执行该准则中关于公允价值应用的规定。
  国际会计准则一贯重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价值评估(Valuation for Financial Report),而这一评估服务就是向会计计量提供公允价值的评估服务。
  我国财政部于日发布的38项企业会计准则中,《投资性房地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债务重组》、《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等具体准则,也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和计量模式,标志着公允价值在我国的应用开始起步。目前,国际与国内的会计界和资产评估界对公允价值的定义理解和应用都进行了分析和探讨,目的是使更多的相关从业人员能够接受公允价值这一概念。
  本文希望通过对国内外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概念的初步分析,为资产评估师理解公允价值提供参考,以期资产评估行业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公允价值评估,使我国能够紧跟会计发展的步伐,从而充分发挥历史赋予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一、对公允价值的理解
  (一)公允价值的定义
  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定义是指买卖双方均自愿地在对被交易资产相关情况拥有合理理解的情况下进行公平交易而成交的金额(The amount for which an asset could be exchanged,oraliability settled,between knowledgeable,willing parties in an arm’s length transaction.)。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2006年发布财务会计准则公告《公允价值计量》(SFAS No.157),其中的“公允价值”被定义为: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进行的正常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时被认可的价格或转移一项负债的支付价格。(“The price that would be received to sell an asset or paid to transfer a liability in a orderly transaction between market participants at the measurement date。”)
  后者在定义中强调的是“市场参与者(market participants)”这个概念。这里的“市场参与者”是指相关市场交易中直接关联的买方和卖方与非直接关联的买方和卖方,他们都有能力并且愿意参与交易。SFAS No.157还规定,市场参与者应基于以下前提对资产或负债进行公允价值的计量。一个前提是,市场参与者是在考虑了资产的最佳用途后对资产计量定价。该最佳用途是指资产于计量日物理上可行、法律上也允许和财务上也是可行的效益最高的用途。另一前提是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考虑资产的交易成本。
  SFAS No.157还设立了“公允价值”的三个层级( Hierarchy)。其中,位于最高层级的是根据活跃市场中报价确定的公允价值,位于最低层级的是根据不易观察的价格数据确定的公允价值。SFAS No.157对公允价值的不同层级有不同级别披露要求。
  我国财政部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也基本接受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关于公允价值的定义,其定义为“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负债清偿的金额计量。”在财政部日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中,对换入或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的计量,也提出了类似美国会计准则所设立的 “公允价值层级” 三个层级:
  1.换入或换出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
  2.换入或换出资产本身不存在活跃市场、但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对于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
  3.换入或换出资产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可比市场交易,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该公允价值估计数的变动区间很小,或者在公允价值估计数变动区间内,各种用于确定公允价值估计数的概率能够合理确定的,视为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二)公允价值的内涵分析
  1.公平交易(正常交易)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和中国会计准则都强调公允价值是“公平交易(an arm’s length transaction)”或称之为“正常交易(an orderly transaction)”中的价值。则交易的“公平”与“正常”将体现在下述四个方面:(1)交易各方没有直接利益关系;(2)交易各方完全出于自愿(即无外部强制),以实现各自的利益为目标;(3)交易各方理解自己的利益所在,即所实现的交易价格被交易各方均确认符合自己的利益;(4)交易各方理解自己利益所在的基本条件是有足够的交易知识和有关信息。
  公平交易或正常交易并不一定是在活跃市场上进行的交易。当然,活跃市场的资产价格信息是公允价值的最好依据,但并非是唯一依据。在不存在活跃市场时(如在“公允价值层级”的第二和第三层级),只要符合公平交易的基本条件,所形成的交易价格就可以认为是公允价值,相反,若不符合这些条件,即使是实际发生的市场价格,也不能认为是公允价值。
  2.时点计量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公允价值的定义中提出了“计量日”(measurement date)的概念(SFAS No.157),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虽然在公允价值定义无此类表述,但其在2006年新发布的IAS 39- Financial Instruments:Recoginition and Measurement(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提出: 使用评估技术的“目的是为了确定于计量日以正常的商业考虑为动机的公平交易条件下的交易价格”(The objective is to establish what the transaction price would have been on the measurement date in an arm’s length exchange motivated by normal business considerations)。这说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也认为公允价值计量需要时点的理念。
  财政部2006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也无“计量日”这一表述,但在各具体准则中也有诸如“转换日”、“确认日”、“授予日”等公允价值计量和确认的时点要求。严格地讲,这几种时点是有缺陷的,因为按照这几种时点的定义,发生在资产进行计量前或后的交易价格也都可以成为公允价值,这将模糊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未来成本之间的区别。公允价值计量应强调其计量的现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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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月芽期刊网 2017选取方式/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的选取:(1) 转让评估所选基准日必须是矿业权有效期内;所选基准日应与评估工作时间不远于2个月;基准日原则上应选在年底、月底。(2) 矿业权评估选取基准日应考虑方便资料的收集、评估计算及与相关行为等衔接。(3) 矿业权评估结果备案或确认申请应在评估基准日起半年内提交。资产评估是为特定的经济行为服务的,选择评估基准日应有利于评估结果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的。 资产评估是对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估算。这一时点通常以“日”来表示,被称作评估基准日,又称估价期日。它是确定资产状况和资产价值的基准时间,也是评估结论开始成立的一个特定时日。一、资产评估必须确定评估基准日事物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资产的自然属性、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外部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决定了企业资产每时每刻无不处在运动和变化之中,资产的数量、结构、形态亦不可能长期保持不变,资产的价格也会随时间的变化而波动。但资产评估是确定资产某一时点的静态价值,并非确定资产每时每刻的价值变动过程和变动趋势。这正是资产评估与其他财务分析和价格管理的区别所在,即资产评估的现实性特点的表现。从资产评估的目的来看,资产评估服务于产权变动,服务于产权变动中发生的各类经济行为,这些经济行为的发生都有一个时间点,如工商注册登记日、联营或合资合同的签定日、抵押贷款协议的签定日、经济纠纷的发生日等等,各相关当事人所关心的也正是这一时点的资产价值,至于以前的价格如何,对变动后的产权所有人来说并不重要,至于未来价格变动所带来的风险,新的产权持有人也理应有承担的心理准备,即便是要预测未来价格,也需要确定未来的基准时点,否则评估师将无从着手,报告的使用人也会无所适从。因此,为了便于资产评估的实际操作,便于报告使用人对评估结果的合理利用,在资产评估时必须确定评估基准日。
合理确定/评估基准日
资产的价格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不同的评估基准日将产生不同的评估结果。资产评估是为特定的经济行为服务的,选择的评估基准日应有利于评估结果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的,避免由于评估基准日选择不当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选择何时作为评估基准日,取决于特定的评估目的。一般说来,评估时采用的总是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情况和价格标准,但资产的状态可能并非总是评估基准日的状态,这同样要由评估目的来决定。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应当结合评估目的,合理确定评估基准日和相应的资产状态,以便正确反映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评估价值。在选择评估基准日,确定资产状况时,由于评估目的的不同,通常会有以下几种情况:1.当评估目的为资产转让、投资、改制、清算和经济评价等经济情形时,评估基准日一般选在,即评估目的实现之日,或在此之前不超过一年。评估时所依据的资产状况和市场情况均为评估基准日这种情况在的评估中比较普遍。2.当评估目的为解决法律纠纷或者对其他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仲裁而重新进行评估时,评估基准日一般为过去某一时点,被评估资产状况和市场情况亦均为评估基准日(过去)的状态。如,在联营纠纷中,往往需要确定联营双方联营时投入资产的价值,以便计算投资比例,这时评估基准日通常为联营合同的签定日。3.当评估目的为需要确定过去状态下资产价值时,一般将评估基准日选定为某一时点。这时资产的状态为过去,市场情况,这种情况下的评估目的有火灾损失额的评估等。4.当评估目的为确定被评估资产在未来状态下的价值时,如期货的评估,评估基准日为的,市场情况亦为而资产状态却是未来的。由于房地产预售比较普遍,这种情况下的评估项目将会越来越多。5.当评估目的为需要确定某项资产(可能为现货,也可能为在建项目,甚至仅有规划设计)未来某一时点的市场价值时,评估基准日、资产状况和市场情况均为未来,这种情况的经济情形一般有资产价值预测、项目评估、可行性研究和投资决策等。从理论上讲,以抵押贷款为目的的评估,亦属于这一类,被评估抵押物的评估值应为抵押物在未来债务到期日这一时点的变现价值,即抵押物的预期价值。从以上列举的几种情况可以看出,每种情况下资产评估所涉及的市场情况均为评估基准日时的市场情况,评估中所依据的各项法律、法规和采用的价格标准等,均应在评估基准日有效,而资产的状态则可因评估目的不同而定。三、评估基准日、勘估日期与评估报告提出日期评估基准日并非就是评估师实际现场勘察鉴定、评定估算的日期,评估基准日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勘估日期以外的其他日期。但评估基准日距离勘估日期愈远,资产价值影响因素的变化程度可能性愈大,评估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就愈多,评估的难度也就愈大。因此,在满足评估目的的前提下,评估基准日应尽可能选择在勘估日期附近,以尽量减少评估中的判断和推测,而主要依靠评估师实地勘察和市场调查所掌握的第一手资料来确定评估价值。评估报告的提出日期即签署评估报告的日期,究竟定为何日,现行评估法规中未作具体规定,一般认为应是评估师完成外勤勘察鉴定工作的日期,而不一定是评估基准日,更不是评估报告打印装订成册的日期。评估基准日与评估报告的提出日期是资产评估中涉及到的两个非常重要的时点,它们都是界定评估责任范围的依据,而评估基准日还是确定评估结果有效期的重要依据。科学、合理地确定评估基准日,将有助于客观、真实地反映特定评估目的下资产的公允价值,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明确评估师的法律责任。因此,评估中应认真对待这一问题。转自《评估专家》,发表于《中国资产评估》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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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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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印发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15时33分   来源:国资委网站
【E-mail推荐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13〕64号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提高评估备案工作效率,国资委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企业改制重组、产权流转等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单位),按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对应当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备案工作程序
    第三条企业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按照《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等文件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第四条在资产评估项目开展过程中,企业应当就工作情况及时通过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向备案管理单位报告,包括评估基准日选定、资产评估、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和相关审计等情况。必要时,备案管理单位可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五条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将备案申请材料逐级报送备案管理单位。在报送备案管理单位之前,企业应当进行以下初步审核:
    (一)相关经济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合理。
    (三)执业评估机构及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范围是否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重组改制方案内容一致。
    (五)纳入评估范围的房产、土地及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要件是否齐全。
    (六)被评估企业是否依法办理相关产权登记事宜。
    (七)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要件是否齐全。
    第六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时,应当向备案管理单位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文件,包括相关单位批复文件以及企业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等。
    (四)评估所涉及的资产改制重组、产权流转方案或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等)及其主要引用报告(包括审计报告、土地估价报告、矿业权评估报告等)。
    (六)被评估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七)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无保留意见标准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对其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修正性用语,企业需提供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及承诺。
    (八)拟上市项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含)之前的,需提供最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之后的,需提供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其他经济行为需提供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九)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评估委托方、评估机构、被评估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均应当按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出具承诺函。
    (十)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关于启用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产权〔号),及时将项目基本情况、评估报告等录入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并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评估项目评审工作。
    第八条备案管理单位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审核意见。企业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中介机构逐条答复审核意见,并根据审核要求对资产评估报告、土地估价报告、矿业权评估报告和相关审计报告等进行补充修改,并将调整完善后的备案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答复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备案管理单位,备案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复审。经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备案手续。
    第三章资产评估报告审核要点
    第九条备案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法规和相关评估准则,对备案事项相关行为的合规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
    第十条备案管理单位应当对资产评估报告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核:
    (一)评估委托方、被评估企业(产权持有单位)概况。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八)评估方法。
    (九)评估结论。
    (十)特别事项说明。
    (十一)签字盖章。
    (十二)评估报告附件。
    第十一条备案管理单位审核评估委托方、被评估企业(产权持有单位)概况,应当关注是否对被评估企业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图)、股权变更、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了必要说明,是否反映了近三年的资产、财务、经营状况。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当关注是否披露了关联方、交易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备案管理单位审核评估目的,应当关注评估报告中是否清晰、明确地说明本次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目的;以及评估所对应的经济行为获得批准的情况或者其他经济行为依据。
    第十三条备案管理单位审核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等;关注评估范围是否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评估业务委托约定书等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
    企业价值评估中,备案管理单位应当关注评估范围是否包括了企业拥有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以及明确的未来权利、义务(负债),特别是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对实际存在但未入账或已摊销完毕的无形资产、未来义务及或有事项等是否在《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中进行了详细说明。
    第十四条备案管理单位审核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应当关注评估报告是否列明了所选择的价值类型及其定义。选择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应当关注其选择理由和选取的合理性。
    第十五条备案管理单位审核评估基准日,应当关注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接近评估目的对应的经济行为或特定事项的实施日期。企业在评估基准日后如遇重大事项,如汇率变动、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企业资产权属或数量、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等,可能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关注评估基准日或评估结果是否进行了合理调整。
    备案管理单位审核涉及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项目时,应当关注所选择的评估基准日是否符合《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证监会令第19号)规定,即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确定的基准日应与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一致。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与国有股东产权持有单位对该国有股东产权变动决议的日期相差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六条备案管理单位审核评估依据,应当关注以下内容:
    (一)经济行为依据。
    重点关注经济行为依据的合规性和完整性。
    (二)法律法规、评估准则、权属、取价等依据。
    1.重点关注评估工作过程中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参数资料等是否适当。评估依据是否明确、规范、具体,便于查阅和理解;评估依据是否具有代表性,且在评估基准日有效。
    2.收集的价格信息、工程定额标准等是否与评估对象具有较强的关联性。结合评估目的、业务性质和行业特点等,重点关注取价依据、法律法规依据的相关性及其对资产评估结果的影响。
    3.关注土地、房屋建筑物及无形资产等重要资产的权属和使用状况。被评估资产是否权属清晰、权属证明文件齐备。对重要资产权属资料不全面或存在瑕疵的,企业是否已经妥善解决。
    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国资委有关资产评估管理及评估报告审核相关规范文件等是否列示在评估依据文件中。
    第十七条备案管理单位审核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应当重点关注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必要评估程序,评估过程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未履行评估准则规定的必要评估步骤的行为。
    备案管理单位应当重点关注资产清查情况。针对评估报告中关于资产清查情况的说明,应当结合特别事项说明、资产评估明细表和资产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改制方案、审计报告等资料,对评估范围进行核对,核实是否有账外资产、或有负债、资产(土地、车辆等)权利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等情况。应当关注对企业资产状况的描述,尤其是房地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重大资产,核实是否存在隐匿或遗漏。
    第十八条备案管理单位审核评估方法,应当重点关注评估方法选择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要求,以及评估过程中评估参数选取是否合理等。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对企业(含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是否采用了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并分别说明了选取每种评估方法的理由和确定评估结论的依据。
    第十九条对使用收益法评估的,备案管理单位审核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企业资产、财务情况的分析是否充分、合理。是否对被评估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不具有代表性的收入和支出,如非正常和偶然性的收入和支出等进行了合理调整;是否对被评估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进行单独分析,合理判断资产、债务、经营业务配置的有效性,划分与收益存在直接相关性的资产、债务情况。对于不能或不需归集的,是否单独进行评估。
    (二)收益预测是否合理。是否根据企业资本结构、经营模式、收益情况等选择了恰当的收益模型,对应的折现率确定过程和依据是否合理。在确定收益预测期间时,是否合理考虑被评估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及其所在行业现状、发展前景,国家相关行业政策、企业经营期限及主要产品的经济寿命年限等,并恰当考虑预测期后的收益情况及相关终值的计算。
    是否合理预测了相关参数,如被评估企业的收入、成本及费用、折旧和摊销、营运资金、资本性支出、折现率、负债、溢余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等。关注相关参数确定的依据是否充分,测算过程是否完整,是否有完整的预测表及说明。
    第二十条对使用市场法评估的,备案管理单位审核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选择的可比案例是否与被评估企业具有可比性,是否处于同一行业或相近行业,或者是受共同因素决定或影响。是否对可比案例及被评估企业的数据进行了必要的分析调整,并消除了偶然性因素的影响。
    (二)选择的可比因素是否是企业价值的决定因素,选择的价值比率是否适当可靠,是否经过了必要的修正调整。是否选择了多种可比因素,对于不同可比因素得到的不同评估值是否能够合理的选择计算。
    第二十一条备案管理单位审核评估结论,应当关注评估结果是否涵盖了评估范围,及其与评估目的和经济行为的一致性和适用性。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应当关注不同评估方法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和最终确定评估结论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备案管理单位审核特别事项说明,应当关注以下内容:
    (一)企业是否逐条分析特别事项说明中的披露事项,了解特别事项形成原因、性质及对评估结果影响程度,并分别对以下事项进行了处理:
    1.对权属资料不全面、评估资料不完整、经济行为有瑕疵等情形,企业是否已经补充完善。
    2.对评估机构未履行必要程序,通过特别事项说明披露大量问题,影响评估结论的,企业和评估机构是否已经妥善解决。
    (二)企业是否通过内部审核论证,对未在评估报告中说明但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与评估机构沟通确定是否须在特别事项说明中披露;对于不宜在报告中披露的,企业是否形成了专项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备案管理单位审核签字盖章,应当对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等规定,关注评估报告签字盖章是否齐全、规范、清晰。应当关注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是否在评估报告上签字。关注《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是否已经由评估委托方单位负责人和被评估企业(产权持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并签署日期。
    第二十四条备案管理单位审核评估报告附件,应当关注附件是否齐全,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及其所涉及的签章是否清晰、完整,相关内容是否与评估报告摘要、正文一致。附件为复印件的,评估机构是否与原件进行了核对。
    备案管理单位审核《评估业务约定书》,应当关注资产评估项目的评估委托方式是否合规,签署内容是否完整,经济行为与评估报告披露内容是否一致等。
    第四章其他报告审核要点
    第二十五条备案管理单位应当关注审计报告中的以下内容:
    (一)审计报告与评估报告之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合理一致;审计范围是否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审计业务委托约定书等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以及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是否合理。
    (二)审计报告报表与报表附注之间勾稽关系是否一致;主要会计政策是否合理,包括收入确认原则、成本核算原则等。
    (三)企业整体改制涉及资产剥离时,剥离原则是否与改制方案一致,以及模拟的时点是否合理。
    (四)涉及计提减值准备时,各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和比例是否合理。
    第二十六条备案管理单位应当关注土地使用权估价报告中的以下内容:
    (一)土地估价范围、权属、土地资产处置审批与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情况。如果评估基准日存在划拨土地,应当重点关注划拨土地的处置情况:
    1.关注是否有划拨土地处置审批文件,审批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审批内容是否与实际评估土地一致等;
    2.如果是未经处置的划拨土地,应当关注其未处置理由的合规性以及评估中处理方式的合理性等。
    (二)土地地价定义是否符合相关准则要求。关注估价方法选取的合理性;相关参数选取依据是否充分、计算过程是否完整及评估结果选取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七条备案管理单位应当关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的以下内容:
    (一)矿业权评估范围、权属、矿业权价款缴纳情况、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
    (二)矿业权评估报告是否符合相关准则要求;评估方法选取是否合理;相关参数选取依据是否充分、计算过程是否完整、确定的结果是否合理。
    第二十八条资产评估结果引用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或者其他相关专业评估报告评估结论的,应当关注以下事项:
    (一)资产评估师是否对所引用报告进行了必要的专业判断,并声明其了解所引用报告结论的取得过程,承担引用报告结论的相关责任。
    (二)所引用报告评估目的、价值类型是否一致;评估基准日、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是否一致;评估假设是否一致,资产评估引用结果是否与所引用报告披露的结果一致,所引用报告披露的相关事项说明是否与资产评估报告一致。
    第五章境外评估或估值报告审核要点
    第二十九条备案管理单位审核境外评估或估值报告,应当关注评估或估值机构的选聘是否符合《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和《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号)等规定。
    第三十条对境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或估值项目,备案管理单位应当关注评估或估值机构是否协助企业进行尽职调查、询价,是否参与交易过程。经济行为涉及的交易对价是否以评估或估值结果为基础,确有差异的是否具有充足合理的理由。
    第三十一条审核境外评估及估值机构出具的评估或估值报告,应当关注其是否明示了所依据的评估准则,是否合理参考了境内评估准则及要求。评估或估值结果是否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计量的,是否注明了该币种与人民币在评估基准日的汇率。如果评估或估值结果为区间值的,应关注是否在区间之内确定了一个最大可能值,并说明确定依据。
    第三十二条备案管理单位可以使用备案表或者备案确认函的方式对境外评估或估值机构出具的评估或者估值报告予以备案。备案确认函应当简要描述评估项目有关情况,包括评估行为各当事方及经济行为、评估基准日、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评估对象账面价值等内容,明确评估结果区间值及最大可能值,明确评估行为各当事方的权、责、利等执行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指引,根据当地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使用的国家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第三十四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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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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