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健康保险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法去打官司

&&&&农民怎样打官司
自营订单满39元(含)免运费
不足金额订单收取运费5元起
邀请好友参加吧
版 次:页 数:字 数:印刷时间:开 本:纸 张:包 装:是否套装: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1所属分类:&&&
下载免费当当读书APP
品味海量优质电子书,尊享优雅的阅读体验,只差手机下载一个当当读书APP
本商品暂无详情。
当当价:为商品的销售价,具体的成交价可能因会员使用优惠券、积分等发生变化,最终以订单结算页价格为准。
划线价:划线价格可能是图书封底定价、商品吊牌价、品牌专柜价或由品牌供应商提供的正品零售价(如厂商指导价、建议零售价等)或该商品曾经展示过的销售价等,由于地区、时间的差异化和市场行情波动,商品吊牌价、品牌专柜价等可能会与您购物时展示的不一致,该价格仅供您参考。
折扣:折扣指在划线价(图书定价、商品吊牌价、品牌专柜价、厂商指导价等)某一价格基础上计算出的优惠比例或优惠金额。如有疑问,您可在购买前联系客服咨询。
异常问题:如您发现活动商品销售价或促销信息有异常,请立即联系我们补正,以便您能顺利购物。
当当购物客户端手机端1元秒
当当读书客户端万本电子书免费读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您的位置: >>>>
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网 | 时间:
 | 文章来源: 保监会
    保监发〔2006〕95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了促进健康保险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配合保监会令2006年8号)的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不符的产品,自日起停止销售。各公司应加强营销员管理和消费者教育,做好预案,防范误导,保证新老产品的平稳过渡。
    二、保险责任仅包含意外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产品,暂不适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和本通知,适用于中国保监会有关意外保险产品的监管规定。
    三、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的,应高度重视制度、系统建设及人才队伍的培养,并应于日前达到《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八条所列各项条件。
    四、保险公司经营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应逐步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形成合作医院网络,建立有效的医疗费用管理制度。
    五、保险公司在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产品备案或者审批时,应将有关健康保险产品的条款调整管理办法和费率管理办法与精算报告分开报送。中国保监会将通过内部网站向各地保监局公布健康保险产品条款调整办法和费率管理办法。
    六、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率上下浮动范围不得超过基准费率的30%。
    七、保险公司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定价回顾报告,提交上一年度所有在售一年以上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实际赔付情况,分析产品定价的充足性和合理性,报告相应的调整措施。产品定价回顾报告应由精算责任人遵循审慎原则签字确认。
    对需要采取调整措施的,保险公司若在提交产品定价回顾报告后半年内没有采取措施,由中国保监会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经营短期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在健康保险产品定价回顾报告中给出上一年度在售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在过去3个事故年度内的再保前赔付率和再保后赔付率,产品经营时间不足3年的,提供存续期间内的事故年度赔付率数据。
    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事故年度赔付率计算遵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保监发〔2005〕10号)附件1表四续2及规定公式进行计算。
    九、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上一事故年度的再保后赔付率超过150%或者产品经营时间超过3年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在过去3个事故年度的再保后赔付率连续超过100%的,精算责任人必须在产品定价回顾报告中解释实际经营与产品定价出现重大偏差的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十、本通知自《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中国保监会颁布的通知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  ] [  ] [ 
 ] [  ]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络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中国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利。
*中国网新闻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您在中国网留言板发表的言论,中国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留言板管理员反映。
*参与本留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文明办网文明上网举报电话:010- 举报邮箱:jubao@
| 法律顾问: |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
电话: 86-10-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105123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第8号)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第8号)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14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保监会拟对《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中国证券网讯& 为了规范健康险经营行为,促进健康险发展,上证报记者昨日从相关渠道独家获悉,保监会拟对《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于日前向保险公司下发了相关征求意见稿。  据业内知情人士透露,从征求意见稿来看,首先,对商业健康险进行了更为全面的定义,除涵盖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之外,又新增了相关的医疗意外保险、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  其次,对近年来冒出的细分险种进行了明确定义与规范。比如,医疗意外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对不能归责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责任的医疗损害提供保障的保险;医疗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对因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的过失造成的医疗损害提供保障的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保险期间不得低于5年或为终身责任;鼓励医疗费用保险产品对新药品、新医疗器械和医疗新方法在医疗服务中的应用支出进行保障。  再者,对经营健康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资质进行了完善。比如,规定除专业健康险公司外,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业务需成立专门健康保险事业部。此外,除配备具有健康险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核保人员、核赔人员外,还要新增医学教育背景的专业人员。  此外,还着重对长期健康险产品进行了规范。比如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健康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并注明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长期健康险产品的犹豫期从过去不得少于10天调整为15天。  同时,也对一些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比如,保监会将不定期公布各保险公司健康保险产品的定价和赔付情况;要求保险公司开发分红、万能型健康险产品,必须经过保监会审批;经过审批或备案的健康险产品,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提供或强制搭配其他产品销售等。  记者对比发现,相较修订前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健康管理与医保合作&这一章,这也是结合保险业发展实际而做的调整。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还从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进行了完善。比如,明确提出&被保险人同时拥有多份有效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保单的,可自主决定理赔申请顺序&、&疾病保险、医疗费用保险、护理保险产品的等待期不得超过半年&、&医疗费用保险产品可以在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贫困人口适当倾斜&、&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要求投保人提供或非法搜集、获取被保险人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等。
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本网站提供之资料或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
Copyright 2014 Shanghai Stock Information Service Corp.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电话:400-820-0277 地址:中国上海 浦东杨高南路1100号 E-MAIL:打官司怎么赔偿法
打官司怎么赔偿法
(C)2017 列表网&琼ICP备号-1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办法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