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哪一个不是公文办理制度建设公文处理的原则是

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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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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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颁布部门中央军委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近日签署命令,发布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自日起在全军施行。新条例对于加强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军队各级机关的正规化建设水平,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以下简称军队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队机关公文,是军队机关处理公务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军队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立卷归档和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求实、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五条中央军委办公厅指导全军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总部办公厅(司令部)和军区级(含)以下单位司令部或者履行相应职能的部门,指导本级和所属单位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首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切实做好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各级首长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军队机关公文种类分为:
命令、通令、决定、指示、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通告、会议纪要。
第八条军队机关公文按照下列规定使用:
(一)命令用于发布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确定和调整体制编制,部署军事行动,调动部队,授予、变更和撤销部队番号,调配武器装备,任免干部,授予和晋升军衔,选取士官,授予荣誉称号等;
(二)通令用于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宣布奖惩事项(不含授予荣誉称号);
(三)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或者安排,变更或者撤销下级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四)指示用于向下级布置工作,明确工作原则和要求;
(五)通知用于传达需要下级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办理的事项,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
(六)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重要情况;
(七)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和意见建议,回复询问;
(八)请示用于请求上级机关指示、批准事项;(九)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函用于无隶属关系的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答复问题,通报情况;
(十一)通告用于向社会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十二)会议纪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军队机关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标识、密级、份号、发文字号、签发人和已阅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和无正文说明、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发文(传达)说明、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承办)说明和页码等要素组成。
第十条军队机关公文的组成要素应当符合下列格式和要求:
(一)发文机关标识分为文种标识和固定标识,文种标识标明发文机关和公文种类,固定标识标明发文机关和“文件”字样;固定标识用于军区级以上机关下发重要公文;发文机关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发文的各联署机关名称通常按照编制序列排列;
(二)密级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等有关规定确定;涉密公文标明密级和份号;
(三)文种标识的公文发文字号标明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固定标识的公文和会议纪要的发文字号标明年份、序号;联合发文只标明一个发文字号;
(四)上报的公文标明签发人姓名,根据需要标明已阅人姓名;
(五)标题应当准确概括公文内容,根据需要标明发文机关名称和公文种类;
(六)主送机关应当是公文的受理机关;抄送机关应当是需要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主送机关、抄送机关名称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统称、简称;
(七)正文应当准确表达公文内容;有附件的标明附件序号、名称;
(八)机关署名署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首长署名署职务和名章(签名章);联合发文由各联署机关署名并按照发文机关标识中的顺序排列;署名机关应当加盖印章;
(九)成文日期应当署公文审批签发完毕的日期或者会议通过的日期;特殊情况下署公文印发日期;
(十)主题词按照国家军用标准《军队机关公文主题词标引规则》标引。
第十一条军队机关公文各组成要素的具体标识规则和公文用纸规格,按照国家军用标准《军队机关公文格式》执行。
第十二条军队机关公文使用的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和外文字符,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驻民族自治地方省军区系统的机关公文,可以根据需要同时使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军队机关必须根据隶属关系和各自的职权范围行文。
第十四条行文一般不得越级;因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除首长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下级机关不得直接向上级首长行文。
第十五条本级机关可以行文的事项,不得请求上级机关行文。需要上级机关行文的,应当在请示中说明理由并附代拟稿。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七条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行文,主送需要执行的机关,根据需要抄送其他有关机关;重要行文还应当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八条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通常应当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一个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九条军队同级机关可以联合行文。军队机关也可以与相应的地方党政机关联合行文。
第二十条行文内容涉及其他机关职权范围内事项的,主办机关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一致后行文;经协商未取得一致且又需要行文的,应当列明各方理由,提出意见,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者裁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一条发文办理是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起草、审核、审批签发、印制、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二条起草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完整准确地体现上级意图;
(二)全面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和解决问题;
(三)重点突出,条理清晰,表述准确,文字精练;(四)正确使用公文种类,符合公文格式要求。
第二十三条收到报送发文机关首长签发的公文文稿,有关部门应当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确需行文;
(二)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上级意图,是否符合起草公文的其他要求;
(三)是否符合行文规则;
(四)是否符合报批程序。
经审核,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公文文稿,应当商起草部门作出处理,必要时可以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公文应当由发文机关首长审批签发。联合发文由各联署机关的首长审批签发。首长审批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首长只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五条公文交付印制前,应当检查其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等。
第二十六条分发公文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递送。
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七条收文办理是指本机关受理公文的过程,包括接收、审核、拟办、承办、催办、审批、答复等程序。
第二十八条接收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收并登记;接收紧急公文应当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查询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有关部门应当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
(二)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上级意图,是否符合起草公文的其他要求;
(三)是否符合行文规则。
经审核,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公文,应当商发文机关作出处理,必要时可以退回发文机关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对需要办理的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首长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公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对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对承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对紧急公文应当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第三十二条对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应当跟踪催办,并及时向首长报告办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公文经首长审批完毕,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答复发文机关,并根据需要告知有关单位。
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七章 公文立卷归档
第三十四条公文办理完毕,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保存,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
第三十六条对需要归档的公文,应当及时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
第三十七条起草、修改和签批公文的书写位置、书写工具和纸张,应当符合归档要求。
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八条各级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文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的有关制度。
第三十九条公文的内容需要向社会公开的,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公文的传达范围应当严格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未经发文机关批准不得变更。上级机关的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转发,需要转发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翻印、汇编涉密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翻印时应当标明翻印机关、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复印涉密公文必须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并加盖复印机关印记。复制的公文应当按照原件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首长和机关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及时移交、清退。
第四十四条被撤销的公文自始不发生效力;被废止的公文自废止之日起终止效力。
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作战文书的处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的规定执行。密码电报、传真电报的处理,按照总参谋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军事立法方面公文的处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军队机关内部的呈批件、呈阅件、简报、电话记录、统计报表等文书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军队机关电子公文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机关公文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日中央军委批准、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同时废止。[1]广西:加强制度建设 提高办公室工作效率与质量
广西:加强制度建设 提高办公室工作效率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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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LINE-HEIGHT: 200%; FONT-FAMILY: 仿宋_GB年全国体育系统办公室工作会议交流发言之一
加强制度建设
提高办公室工作效率与质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副局长& 陈立基
近年来,广西体育局在国家体育总局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重振广西体育雄风目标,贯彻落实《国家体育总局工作规则》,推动体育局系统正规化建设和办公室制度建设,提升科学服务水平,求真务实,奋力开创办公室工作新局面。下面,就自治区体育局办公室制度建设情况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作如下汇报。
一、“十一五”期间加强制度化建设的几点体会
(一)加强办公室制度化建设,积极推动体育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制度建设是抓好工作的根本保证。自治区体育局按照体育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工作规则》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细化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推动体育工作正规化建设。自治区体育局把办公室制度建设放在各项工作首位,科学严谨,扎实推进,先后制定了《广西体育局公文处理办法》等11个办公室制度文件。办公室制度的不断完善,使办公室工作得以用制度管人、管事,靠制度推进工作,为推动我局体育工作走向规范化、正规化轨道打下坚实基础。
(二)围绕服务重振广西体育雄风,加快建设西部体育强省(区)的大局,制定了一系列文件、规划、制度。2010年,根据自治区主席马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重振广西体育雄风和实现体育工作“九新”的要求。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在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自治区体育局党组站在服务全局的高度,组织动员全系统的力量,由办公室牵头,制定了《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振广西体育雄风建设西部体育强省(区)的决定》、《重振广西体育雄风建设西部体育强省(区)三年攻坚总体方案(2011-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实施意见》等到系列文件19个。这19个系列文件、规划、制度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审议通过后,将成为广西体育今后一段时期的指导性文件。
(三)围绕中心工作,加强绩效考评,提高服务履行职能的水平和能力。去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落实年”、“科学管理年”和“制度建设年”工作,并对区直职能部门进行年度重大工作进行绩效考评。局办公室作为年度绩效考评的牵头部门,紧紧依靠制度建设推动年度绩效工作的落实,把年度工作部署分解到各业务部门、各直属单位和各市体育局,并督促检查,狠抓落实。2010年,自治区体育局较出色地完成了推动政府履行公共体育服务职能、切实做好“三纳入”,组织开展第二届广西体育节,建设75个国家级乡镇农民体育健身工程、1830个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村级篮球场)、90条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广西运动员参加亚运会取得优异成绩,圆满完成参加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全年完成体育固定资产投资23亿元,全区体育彩票年累计销量达5?35亿元,成功举办第四届中国—东盟国际汽车拉力赛暨中国—东盟媒体汽车拉力赛和中国-东盟体育产业发展论坛等重点工作任务。
(四)加强公文管理,提高办文质量。自治区体育局明确要求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自觉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公文处理规定,严格按照总局《工作规则》规定的公文审批程序办理。严格执行行文规定,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若所涉事项超出本机关职责范围,则向有关部门机关联合报文;请示性公文统一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按“一文一事”原则上报,要求各部门注重公文办理效率,不断提高工作效能;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等内容的,先请法规部门研究并提出审核意见,以确保公文内容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各部门办理公文,要按照督办要求和《限时办结制实施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对未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也需本着认真负责态度,尽快予以办理。发文坚持精简原则,重实效,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以严谨作风对确定印发的文件,从内容、形式、发送范围和印数等方面加以控制。
(五)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会议管理。自治区体育局系统严格执行会议报批程序,各类会议坚持精简、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精简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压缩会议时间,严格执行会议经费管理规定。若以局名义召开的大会,则由承办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明确名称、主题、时间及地点等内容,报由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各部门要求以局名义召开的工作(专题)会议,必须提前报局领导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从严控制全局会议的数量,未经正式程序审批的,原则上不予召开。确有必要召开的会议,要求做到主题明确,程序简化,积极倡导开短会、讲短话,努力提高会议效率,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并尽可能减少参加各类会议的人员,严格按照会议内容的涉及面确定出席范围。
(六)加强和重视制度学习、制度执行、制度创新。自治区体育局贯彻杨树安副局长在2009年全国体育系统办公室主任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不断加强学习,创建学习型办公室,全面提高办公室人员素质和能力。在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中注重制度的学习吸收,并加以贯彻落实,以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开拓新局面。一是制度制定出台以后,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了解各项制度规范,遇到问题查制度,解决疑难依规范,真正使制度规范成为办公室各项工作的行动指南,使制度规范真正成为机关工作人员的自觉习惯和行为准则。二是注重营造执行制度的环境和氛围,加大制度规范的执行落实,提高制度规范的约束力、凝聚力转化为工作的高效率。强化制度观念与责任意识,在狠抓制度落实上下功夫,确保在每一项工作及环节上都认真按制度办事,形成学制度、用制度,讲规范、见成效的良好局面。三是注重制度创新,制度建设不可能一劳永逸,须从建立到不断完善,制度内容和形式都需随时代的发展和形势变化,不断调整、逐一完善,从而实现与时俱进的学习型办公室特点。
(七)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自治区体育局为切实维护《工作原则》的权威性,在办公室建立健全规范化的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督查工作,并要求各部门重视督查工作,确保工作贯彻落实。对局中心工作、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党组决议、办公会议决议和局领导交办或作重要批示事项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全面了解和客观公正反馈情况。对重点工作定人定时重点督查;对推进落实中的困难和突出问题主动跟踪;对涉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推动及时处理。
二、“十二五”期间推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正规化建设的几点设想
“十二五”是广西体育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是解决体育发展深层次矛盾的攻坚时期,是为实现重振广西体育雄风、建设西部体育强省(区)目标的关键时期,全区体育工作者任重道远。办公室作为机关重要综合协调部门,将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工作措施:
(一)注重完善,努力实现制度的系统整合。“十二五”时期,自治区体育局将以贯彻落实总局《工作规则》为契机,更注重加强制度间的联系、对接,对制度的功能进行整合,形成良性机制,做好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一是健全完善现有制度,补充增加绩效考评等制度,清理名存实废制度;二是对现有制度进行汇编;三是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强化违反监督的责任追究,提高监督的质量,保证监督的效果。
(二)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大力推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政府行政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工作水平。一是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政府机关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若不属于党和国家秘密事项,都将进行对外公开,如包括重大决策、行政审批项目情况和政府采购的情况等;二是大力改革行政审批制度。采取内容公开化、程序规范化、政策透明化等措施,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实行“一门受理,一条龙服务”,把广西政务中心体育局窗口建成方便群众办事的“民心工程”、优化环境的“窗口工程”和遏制腐败行为的“阳光工程”;三是实行行政程序透明化,保证公民的参与权。通过积极推广电子政务政府,加快政府信息化建设步伐,采用网上公布、征求意见、公告等形式,公开政务活动,广征意见,实行决策程序科学化、民主化与公开化。
(三)构建“电子政务”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全面应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办公自动化技术等进行办公、管理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自治区体育局提出信息化建设要实现“一年打基础,两年见成效,三年创先进”的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将采取以下措施推进信息化建设:
一是加强信息化队伍建设,对各部门信息化工作进行协调;二是完善信息化建设和工作推进的制度,明确各处室、直属单位责任;三是进一步完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制定网站升级方案,解决基础设施设备陈旧等问题;四是重新开发广西体育局政务网站,使体育局网站系统具备新闻发布、网上办事等功能;五是建立广西群众体育和全民体质监测数据平台,采集、监控区内群众体育活动数据,为加强我区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提供科学依据;六是建立广西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数据跟踪平台,采集区内竞技体育人才数据,为区内竞技体育的政策制定提供数据支持。最终构建起体育局政务信息平台,实现办公自动化,建立完备的自治区体育局门户网站系统。
在迈向“十二五”新起点上,广西体育局将一如既往按照体育总局要求,践行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公共体育事业,全面提升广西体育发展水平,为建设体育强国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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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中办发〔2012〕14号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该《条例》分总则、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附则8章42条,自日起施行。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1]
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基本信息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已经党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
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1]
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公文种类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1]
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 “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1]
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1]
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1]
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六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1]
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三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条 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1]
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和 日国务院发布的《》停止执行。[1]
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解读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七个变化,九个细节
《条例》的发布施行,对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将发挥重要作用。与《办法》对比,《条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公文处理的概念更加科学
《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条例》中按照公文办理的工作流程将公文办理工作概括为“拟制、办理、管理”三个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环节,简洁明了,“拟制”包括了“起草、审核、签发”三个环节(《办法》中隶属于发文办理),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至公文办理范畴。
二、公文的种类更加丰富
原《办法》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3种,新《条例》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5种,增加了“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和“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
三、公文要素做出了调整
《办法》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成文及发文日期中的数字改用阿拉伯数字。同时,对涉密文件、紧急公文、联合行文、公文标题等有了明确的规定:涉密文件要标注份号,紧急公文标注“特急”“加急”,联合发文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公文标题应标明发文机关,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公章等。
四、行文规则上做了具体规定
《条例》中规定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并要提出倾向性意见;“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向下级机关行文也有明确的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五、文件签发程序更加规范
《条例》规定“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六、公文办理环节更加简明
收文办理环节增加了“承办”和“传阅”环节,对“承办”和“传阅”环节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发文办理环节减少为四个,将“起草”、“审核”、“签发”环节划归到“公文拟制”部分了,“用印”划分到“印制”部分了。
七、公文管理环节更加严格
第七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第三十二条对“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也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对照两办的《条例》检查工文办理过程中的格式和办理环节,“公务员考试之路”新浪博客博主上海刘源老师还发现有很多与新要求不一致的地方,疏理之后发现主要表现在以下九个方面:
1、明确密级及保密期限。经过定密程序定为秘密文件的,应当在文件上标注密级及保密期限,规范用语为“绝密”“机密”“秘密”。
2、明确紧急程度。有时审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在安排布署工作发文时,要在文件上标明紧急程度,文件上的规范用语应标注“特急”“加急”,电报上的规范用语应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3、规范发文标志。《条例》中规定发文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对于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应有一个统一规定,是用发文机关全称,还是用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两字,必须统一。有时用发文机关全称,有时用简称加“文件”两字,让人犯疑。
4、落实签发人。在《条例》中文件格式部分对“签发人”有明确的要求:重要公文和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5、规范文件标题。文件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在工作实务中,有时由于文件标题太长,文件上又有发文标志,往往在标题中忽略了发文机关名称,亟需规范。
6、规范文件落款。在《条例》第三章文件格式部分中,增加了“发文机关署名”的内容(“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在现实中因为要加盖单位公章,或文件头上已有发文标志,往往只署发文日期,没署发文机关,亟需改正。
7、规范成文日期。按照《条例》中的规定“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8、删除主题词一栏。在公文的要素上,《条例》中减少了“主题词”的内容,在以后制文时就需删除这一栏内容,同时还规范抄送机关和印发机关及印发日期: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9、严格上行文的报送程序: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至于文件的字体、字号、版式等,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91;引用日期&#93;
.台州网.&#91;引用日期&#93;
.长沙市档案局.日&#91;引用日期&#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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