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价变动的原因与地震是否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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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628)
中国人寿:2016年半年度报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
(股票代码:601628)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本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公司董事长杨明生先生、主管会计工作的副总裁赵立军先生、总精算师利明光先生及会计机构负
责人郑志武先生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公司不就本报告期进行普通股利润分配。
本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本报告中所涉及的未来计划、发展战略等前瞻性描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敬请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
释义…………………………………………………………………………………………4
公司简介……………………………………………………………………………………5
财务摘要……………………………………………………………………………………9
董事长致辞…………………………………………………………………………………11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14
重要事项……………………………………………………………………………………34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4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情况…………………………………………………48
财务报告……………………………………………………………………………………49
内含价值……………………………………………………………………………………50
备查文件……………………………………………………………………………………58
附件…………………………………………………………………………………………59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
本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资产管理子公司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养老保险子公司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间接控股子公司
国寿财富公司
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间接控股子公司
财产险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国寿投资公司
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是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为本报告之目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财务报告中所述的“本公司”除外。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
本公司是根据《公司法》、《保险法》于 2003 年 6 月 30 日在中国北京注册成立,并于 2003 年
12 月 17 日、18 日及 2007 年 1 月 9 日分别在纽约、香港和上海三地上市的人寿保险公司。本公司注
册资本为人民币 28,264,705,000 元。
本公司是中国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拥有由保险营销员、团险销售人员以及专业和兼业代理机构
组成的中国最广泛的分销网络。本公司是中国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并通过控股的中国人寿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成为中国最大的保险资产管理者。本公司亦控股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提供个人人寿保险、团体人寿保险、意外险和健康险等产品与服务。本公司是中国领先的
个人和团体人寿保险与年金产品、意外险和健康险供应商。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拥有约 2.31
亿份有效的长期个人和团体人寿保险单、年金合同及长期健康险保单,同时亦提供个人、团体意外险
和短期健康险保单和服务。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寿”)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
China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简称“China Life”)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董事会秘书:郑勇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联系电话:86-10-
真:86-10-
电子信箱:ir@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
证券事务代表:蓝宇曦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联系电话:86-10-
真:86-10-
电子信箱:lanyuxi@
* 证券事务代表蓝宇曦先生亦为与公司外聘公司秘书之主要联络人
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邮政编码:100033
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邮政编码:100033
联系电话:86-10-
真:86-10-
公司网址:www.
电子信箱:ir@
香港办事处:
联系地址:香港湾仔轩尼诗道 313 号中国人寿大厦 14 楼 1403 室
联系电话:852-
公司选定的 A 股信息披露报纸名称:《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登载半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网址:.cn
H 股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 www.hkexnews.hk
本公司网站 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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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半年度报告备置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中国人寿广场 12 层
公司股票简况:
美国存托凭证
股票上市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纽约证券交易所
H 股股份过户登记处: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183 号
合和中心 17 楼
美国存托凭证托管银行:
Deutsche Bank
60 Wall Street, New York, NY 10005
公司境内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公司境外法律顾问:瑞生国际律师事务所
美国德普律师事务所
公司首次注册日期:2003 年 6 月 30 日
公司首次注册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16 号
公司最近一次变更注册日期:2016 年 5 月 25 日
公司最近一次变更注册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41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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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签字会计师姓名:张小东、吴军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中环添美道 1 号中信大厦 2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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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百万元
本报告期末比
2016 年 6 月 30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上年度期末增减
其中:投资资产注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益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注: 投资资产=货币资金+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贷款+定期存款+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存出资本保证金+投资性房地产
单位:百万元
本报告期比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 1-6 月
上年同期增减
其中:已赚保费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
每股收益(基本与稀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减少 7.15 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减少 7.14 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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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注: 在计算“每股收益(基本与稀释)”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的变动比率时考虑了基础数据
的尾数因素。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百万元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支净额
所得税影响数
少数股东应承担的部分
说明:本公司作为保险公司,投资业务(保险资金运用)为主要经营业务之一,非经常性损益不
包括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的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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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致辞
20 年栉风沐雨,一路走来一路歌
今年是保险分业经营 20 周年,也是全面推广个人营销机制 20 周年。20 年来,肩负中国寿险业开
拓者和探索者的重任,中国人寿积极探索、砥砺前行。
这期间,我们深化改革,完成重组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纽约、香港和上海“三地上市”的金融
保险企业,建立起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作机制,公司市值一直位居全球上市保险公司的前列,
占据全球上市寿险公司的首位。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达人民币 2.59 万亿元,位居国
内寿险行业榜首;公司市场份额2为 20.6%,牢牢占据市场领先地位;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持续满足监
管要求,偿付能力充足。
这期间,我们坚守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服务这一核心使命,立足主业,不断丰富创新产品线,推广
1+N 服务品牌。我们始终关注客户需求,专注于风险保障和财富管理,加强产品创新,形成了完整的
寿险产品体系,依托覆盖城乡的机构网络,累计为 4.45 亿客户提供了商业保险保障。同时,我们与
各级政府密切合作,推动各类政策性保险业务,自 2003 年以来,公司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
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经办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办管理和服务经验,2016 年上半年服务 3,000 多
万人次;2012 年推广大病保险以来,覆盖 4 亿多人,赔付 738 万人次,以商业保险这种特殊的机制“呵
护生命、为爱护航”。亿万客户的信任、广大股东的重托推进了中国人寿的做大做强,更激励着我们
阔步前行。服务客户、回报股东是中国人寿存在的核心价值,这是我们的初心,更是责任。
当然,随着市场经济浪潮的起伏,在成长的道路上,我们也有过挫折,有过困苦。公司个险销售
队伍曾经长期在 65 万人左右徘徊,2008 年业务规模跃上高平台后规模和价值的统筹难度进一步加大,
面对前几年行业发展的严峻挑战,我和我的团队坐立不安,可谓“才下眉头,却上心头”……然而,
不经历风雨怎能见彩虹!记得在两年前的半年会上,我对公司管理层提出我们要善于向实践学习、向
“错误”学习。正是因为我们经受了不同的经济周期和市场周期的考验,我们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必
须坚持以转型升级为主线,不断提高保险供给质量和水平;必须坚持以创新驱动发展为总战略,这是
事业发展的动力源泉,是最重要的法宝;必须遵循“重价值、强队伍、优结构、稳增长、防风险”的
经营思路,这是按寿险经营规律办事,做强做优的指导思想;必须致力于让人人享受国寿优质服务,
根据保监会公布的 2016 年上半年寿险公司保费统计数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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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建设国际一流寿险公司,这是我们“头顶的星空”和不懈的追求。
2016 年上半年厚积薄发,取得了喜人的成绩
回顾刚刚过去的半年,公司上下凝心聚力,开拓创新,工作可圈可点,业绩符合预期,实现了“十
三五”的良好开局。
结构调整成功落地。上半年,公司大力发展期交业务,实现首年期交保费人民币 701.07 亿元,
自公司上市以来首次超过趸交保费,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首年期交保费同比增长 68.3%;十年期及
以上首年期交保费同比增长 74.5%,这两项核心指标不仅规模超过了去年全年水平,而且增速也都创
造了股改上市以来的新高。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 6 个月的新业务价值达人民币 280.21 亿元,同
比增长 50.4%。续期保费达人民币 1,298.24 亿元,同比增长 20.2%,一举扭转了近年续期业务增长乏
力的困境,公司发展后劲越发强劲。
公司硬实力不断提升。我们坚持扩量提质,加快销售队伍建设,各渠道销售人力合计达到 152.9
万人。市场竞争态势稳中向好,大中城市在期交业务、个险渠道竞争态势积极改善,县域竞争优势进
一步巩固。“大健康”战略持续深入推进,“三点一线,四季常青”的养老产业布局正加快形成。公司
在股份收购交易交割后将成为广发银行单一最大股东,为下一步协同发展奠定了基础。
“科技国寿”建设快速推进。为在快速变化的移动互联时代提升公司的竞争力,从去年下半年开
始我们全面启动了以客户为中心,以互联网为特征,以敏捷响应、安全可靠、行业领先为目标的新一
代综合业务处理系统建设。公司在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快速推进项目建设。目前已完成
了整体规划,再造了上百个核心业务流程,完成了业务需求;大力推动云计算和大数据落地,自主设
计并搭建层次完整的企业级云架构;在此之上广泛开展应用创新,营造出万众创新的浓厚氛围。公司
将以“新一代”为契机,更加关注客户体验和运营效能的提升,推动销售、服务和运营模式转型。
公司发展动能持续增强。我们紧紧抓住“关键少数”,要求各级高管人员“将者,智信仁勇严”,
提高守土有责、守土建功的能力。全面开展个险专业化经营管理体系改革,提高核心渠道专业化水平;
坚持市场化导向,完善考核和薪酬激励政策,奖惩分明,倾斜一线,做到“举不失德,赏不失劳”,
充分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目前干部员工士气更高,抢前争先的氛围更浓,持续发展的信心更足。
“十三五”勇毅笃行,谱写更华美的乐章
“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在看到业务发展靓丽数字的同时,也要看到我们面临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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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国内经济运行将呈现 L 型走势,低利率环境有可能维持较长的时间,对保险资产负债管理提出了
较大挑战。“智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对于这些变化和挑战,我们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宁可
把困难估计得更多一些,持续时间估计得更长一些,积极应对,趋利避害。但从全局和趋势上看,对
中国经济的前景、对保险业的发展、对中国人寿的明天,我始终充满信心。
面对充满机遇和挑战的“十三五”,我们将保持战略定力和战术的灵活,加快转型升级,不断增
强公司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我们将坚持销售队伍扩量提质,着力在队伍硬实力、基础管理、
客户经营上取得突破;坚持保险保障不动摇,大力发展保障型产品,积极发展普通人身保险和分红、
万能保险,大力推动产品多元化,合理控制负债成本;深耕实挖承保业务,广拓利源,强化成本管控,
推进公司向规模效益型转变;加强资产负债联动管理,加大市场化委托力度,努力提高资金运用收益
水平;坚持市场化导向,大力推动人力资源改革、机构分类分级管理、渠道专业化经营;按照“功能
优、技术新、建设快”的要求,加快新一代综合业务处理系统的建设,加快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
等新技术的应用,增强服务的便捷性、高效性,让客户享有“想起就在身边,服务就在眼前”的高情
“功崇惟志,业广惟勤”。在中国市场深耕的经验和分业经营的磨砺,塑造了中国人寿稳健进取
的企业风格。我们将不忘初心,向着建设国际一流寿险公司的目标继续前进!
承董事会命
2016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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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2016 年上半年经营情况综述
(一)主要经营指标
单位:百万元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 1-6 月
其中:首年期交保费
十年期及以上首年期交保费
总投资收益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上半年新业务价值
保单持续率(14 个月)(%)注
保单持续率(26 个月)(%)注
2016 年 6 月 30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有效保单数量(亿份)
注: 长期个人寿险保单持续率是寿险公司一项重要的经营指标,它衡量了一个保单群体经过特定时间后仍维持有
效的比例。指在考察月前14/26个月生效的保单在考察月仍有效的件数占14/26个月前生效保单件数的比例。
2016 年上半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宏观环境和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本公司继续坚持“重价值、
强队伍、优结构、稳增长、防风险”的经营思路,着力加快核心业务发展,优化业务结构,改善队伍
质态,稳步推进销售转型,进一步加快重点城市业务发展,巩固和扩大县域市场竞争优势,取得了良
好的经营业绩,多项指标创上市以来新高。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已赚保费为人民币 2,842.42 亿元,同比增长 23.9%。公司市场份额约为 20.6%,
继续稳居行业第一。在新单保费中,首年期交保费达人民币 701.07 亿元,同比增长 68.3%,首次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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趸交保费;十年期及以上首年期交保费达人民币 339.88 亿元,同比增长 74.5%,上述两项核心指标均
超去年全年水平,且增速创公司上市以来新高。2016 年上半年续期保费成功走出近年来低增长局面,
同比增长达 20.2%,凸显公司近年来业务调整成效。受利率下行及资本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2016 年
上半年公司总投资收益为人民币 508.41 亿元,同比下降 49.1%。受投资收益减少以及传统险准备金折
现率假设变动的影响,本报告期内,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 103.95 亿元,同比下降 67.0%。
得益于首年期交等核心业务快速发展,公司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 6 个月的新业务价值达人民币
280.21 亿元,同比增长 50.4%,增速创历史新高。公司内含价值达人民币 5,837.56 亿元,较去年底
增长 4.2%。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有效保单数量较 2015 年底增长 6.9%;保单持续率(14 个月及
26 个月)分别达 90.00%和 87.00%;退保率3为 2.80%,较 2015 年同期下降 1.18 个百分点。
(二)保险业务
1、保险业务收入业务分项数据
单位:百万元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 1-6 月
健康险业务
意外险业务
退保率=当期退保金/(期初寿险、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当期寿险、长期健康险保费收入)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寿险业务总保费为人民币 2,539.04 亿元,同比增长 24.0%,其中趸交业务占
比较去年同期下降 5.73 个百分点。健康险业务稳步推进,总保费为人民币 307.82 亿元,同比增长
38.6%。公司积极稳妥推进大病保险业务,2016 年上半年在 8 个省新增中标 20 个大病保险项目,新增
中标人数近 3,000 万人,同时续签业务规模也保持稳步增长。意外险业务总保费为人民币 77.75 亿元,
同比增长 6.4%。
2、保险业务收入渠道分项数据
单位:百万元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 1-6 月
长险首年业务
短期险业务
长险首年业务
短期险业务
长险首年业务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
短期险业务
其他渠道 1
长险首年业务
短期险业务
1、 其他渠道主要包括大病保险业务、电销等。
2、 保险业务收入渠道分项数据按照销售人员所属渠道统计口径进行列示。
个险渠道业务。本报告期内,本公司个险渠道总保费达人民币 1,777.04 亿元,同比增长 32.8%。
得益于销售队伍扩量提质,以及借力新的技术手段搭建客户开拓及经营平台,个险首年期交保费同比
增长 71.4%,十年期及以上首年期交保费同比增长 75.3%,五年期及以上和十年期及以上首年期交保
费占首年期交保费的比重分别为 83.19%和 54.10%。个险渠道续期保费同比增长 20.6%。通过大力实施
扩量提质的队伍发展策略,公司扩大增员入口,强化有效新增,加强新人育成,加强主管培养,在保
持队伍规模较快增长的同时,进一步优化队伍质态,夯实队伍发展基础。截至本报告期末,保险营销
员队伍规模达 129 万人,较 2015 年底增长 32%。
团险渠道业务。团险渠道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持续推进短期险业务
稳步发展。本报告期内,团险短期险保费收入为人民币 103.40 亿元,同比增长 22.8%。深入推进重点
业务,员工福利保险业务、政策性保险业务保持较快发展,业务承保覆盖面持续扩大。创新推广 E 门
店等新型销售方式,市场拓展的深度和效率不断提高。团险渠道持续壮大销售队伍,截至本报告期末,
团险销售人员达 6 万人。
银保渠道业务。本报告期内,银保渠道主动控制趸交业务规模,加快期交业务发展,首年期交保
费同比增长 51.1%,五年期及以上首年期交保费占首年期交保费的比重为 51.84%。银保渠道不断拓展
网银、自助终端、手机银行等银行电子销售渠道,进一步推广新一代银保通系统,各主要银邮代理渠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
道期交业务均实现较快增长。本报告期内,银保渠道销售人员达 17.4 万人,较 2015 年底增长 33%。
其他渠道业务。2016 年上半年,电话销售保费收入规模同比增长 50%以上;积极开展在线营销,
互联网销售保费收入和保单件数均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
3、保险业务收入前五家及其他分公司情况
单位:百万元
2016 年 1-6 月保险业务收入
中国境内其他分公司
(三)资金运用
2016 年上半年,全球主要经济体延续弱复苏态势,金融市场波动加剧。中国经济在“稳增长”和
“调结构”之间寻求平衡,权益市场年初快速下跌后窄幅震荡;债券市场无风险收益率低位运行,信
用风险事件频出。面对低利率环境,公司稳健开展资产配置。固定收益类投资加大配置力度;权益类
投资保持合理仓位;类固定收益类品种精选标的、严控信用风险;境外投资、另类投资稳步推进战略
布局。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投资资产达人民币 24,044.44 亿元,较 2015 年底增长 5.1%;主要品
种中债券配置比例由 2015 年底的 43.55%变化至 45.67%,定期存款配置比例由 2015 年底的 24.59%变
化至 21.02%,股票和基金(不包含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配置比例由 2015 年底的 9.34%变化至 7.96%,
金融产品投资配置比例由 2015 年底的 7.44%变化至 8.94%。
1、投资组合情况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投资资产按投资对象分类如下表: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
单位:百万元
2016 年 6 月 30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
投资资产类别
固定到期日投资
金融产品投资 2
其他固定到期日投资 3
权益类投资
金融产品投资 2
其他权益类投资 5
投资性房地产
现金及其他 6
1、 上年数据同口径调整。
2、 金融产品投资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信托计划、理财产品、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专项资管计划等。
3、 其他固定到期日投资包括保户质押贷款、存出资本保证金等。
4、 基金含债券型基金、股权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其中货币市场基金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余额为人民币 599.07
亿元,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余额为人民币 672.79 亿元。
5、 其他权益类投资包括私募股权基金、未上市股权、优先股等。
6、 现金及其他包括货币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
2、投资收益
单位:百万元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 1-6 月 1
净投资收益 2
+投资资产买卖价差收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投资资产资产减值损失
总投资收益 3
+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收益净额
包含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收益净额在内的总投
净投资收益率 5
总投资收益率 6
包含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收益净额在内的总投
资收益率 7
1、 上年同期数同口径调整。
2、 净投资收益主要包含债权型投资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股权型投资股息红利收入、贷款类利息收入、投资性
房地产净收益等。
3、 总投资收益=净投资收益+投资资产买卖价差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资产资产减值损失
4、 包含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收益净额在内的总投资收益=总投资收益+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收益净额
5、 净投资收益率=[净投资收益/((期初投资资产+期末投资资产)/2)]/182×366
6、 总投资收益率=[总投资收益/((期初投资资产+期末投资资产)/2)]/182×366
7、 包含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收益净额在内的总投资收益率={[(总投资收益+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收益净
额)/((期初投资资产+期初长期股权投资+期末投资资产+期末长期股权投资)/2)]/182}×366
随着投资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余额有所增加,公司灵活配置权益类资产,
分红收益较去年有所提升,投资组合总体息类收入稳定增长,净投资收益率较去年稳中有升。由于权
益市场大幅波动,公司价差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均较去年明显减少,总投资收益较去年下降。本
报告期内,净投资收益率为 4.68%,总投资收益率为 4.36%,包含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收益净额在内
的总投资收益率为 4.40%;考虑当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额后综合
投资收益率 为 1.55%。
综合投资收益率={[(总投资收益+当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额)/((期初投资资产+期末投资资
产)/2)]/182}×366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
3、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参股金融企业股权情况
(1)证券投资情况
单位:百万元
占期末证券
最初投资金额
期末账面值
报告期损益
总投资比例
23,222,434
16,435,725
11,352,417
21,347,269
32,426,360
15,409,312
15,043,908
11,011,936
11,723,617
12,745,127
期末持有的其他证券投资
(4,693.31)
报告期已出售证券投资损益
(1,386.39)
(6,466.98)
1、 本表所述证券投资是指股票、权证、可转换债券等投资,按期末账面值排序。其中,股票投资仅包括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资产中核算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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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证券投资指除前十只证券以外的其他证券投资。
3、 报告期损益包括报告期因持有该证券取得的投资损益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单位:百万元
会计核算科目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中信股份(H 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万达商业(H 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工商银行(H 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建设银行(H 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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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表填列本公司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核算的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按期末账面值排序。
2、 报告期损益指该项投资对本报告期合并净利润的影响。报告期所有者权益变动指该项投资对本报告期合并股东权益中除合并净利润以外其他权益的影
(3)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股权情况
单位:百万元
所持对象名称
报告期损益 所有者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期股权投资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期股权投资
中粮期货有限公司
长期股权投资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发起设立
1、 不含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2、 报告期损益指该项投资对本报告期合并净利润的影响。报告期所有者权益变动指该项投资对本报告期合并股东权益中除合并净利润以外其他权益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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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运营支持与客户服务
本公司高度重视产品创新工作,强化以客户为中心的开发理念,满足客户多样化需求。2016 年上
半年公司已完成了多款保障型产品的研发工作,推出了康宁少儿、康宁万能保障型产品,成为新的康
宁系列产品,最近推出的国寿福保障系列组合产品受到市场的关注。本公司将继续加大保障型产品的
研发力度,不断丰富分层次、多元化的产品体系。
本公司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积极运用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致力于
为客户提供便捷、专业的服务,着力提升 e 化渠道、呼叫中心、销售人员的服务能力。线上服务增至
49 项,新增续期缴费、红利查询、满期金领取等功能;优化理赔服务,推出移动理赔,乡镇理赔时效
大幅提速,对接社保,试点理赔直付,客户足不出户即可享受“五免”服务(免报案、免申请、免资
料、免临柜、免等待);本报告期内,公司快速应对福建三明山体滑坡、江苏盐城龙卷风等重大突发
事件 14 起,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简化手续、快速理赔;呼叫中心业务受理量同比增长近 40%,电
话保单服务量同比提升约 110%,进一步满足客户“一站式”电话服务需求;销售人员借助云助理大幅
提升服务便捷性,注册用户增至 120 万,用户周活跃度近 36%。
本公司持续关注客户健康生活,努力打造与客户互动生态圈。本报告期内,开展“牵手国寿 健
康同行”第十届国寿客户节、中国人寿“要跑 700”、“国寿大讲堂”、第六届“国寿小画家”等系
列活动,共计 3,400 余场,实现了公司与客户的良好互动;同时,持续丰富全球紧急救援服务及贵宾
服务内容,满足客户多层次、个性化的服务需求。
本公司致力于通过流程变革、技术创新提升整体运营支持能力。本报告期内,全力推进新一代综
合业务处理系统建设,全面开展业务流程优化,自主设计并搭建层次完整的企业级云架构,实现实时
计算和分布式存储,有效支持业务高并发处理和动态部署需求。
(五)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本公司持续遵循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404 条款,并坚持组织开展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
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以及保监会《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
则》的遵循工作。本公司按照保监会偿二代工作要求,推进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完善风险管
理制度体系,组织开展偿付能力风险评估,提升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本公司持续遵循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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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强化风险偏好体系传导机制,开
展重点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分级管理工作,按照外部监管要求,开展非法集资专项治理,加强对重点
风险领域的防范能力。
2016 年上半年,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以风险为导向,组织开展了经济责任审计、高管审计、孤儿保
单管理审计、后续审计、关联交易审计、非现场审计监控等常规及专项审计项目,及时发现潜在风险,
有效发挥审计监督和服务的职能作用。同时,公司重视审计结果分析运用,加大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力
度,促进公司的依法合规经营。
二、合并财务报表主要项目分析
(一)利润表主要项目分析
1、营业收入
单位:百万元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 1-6 月 变动幅度
主要变动原因
公司加大队伍发展和业务发展力
度,长险首年保费快速增长
公司抢抓政策机遇,加大健康保险
健康险业务
意外险业务
市场竞争加剧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交易性金融资产市值波动
外币资产和负债计价货币汇率变
公司推进互动业务发展,代理财产
其他业务收入
险公司业务手续费收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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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百万元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 1-6 月
主要变动原因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受资本市场波动影响,公司交易性
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股票价差收入大幅减少
金融资产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收
受资本市场波动影响,股票、基金
价差收入减少
部分存量资产到期,低利率环境下
持有至到期投资收益
再投资及新增配置收益率下降
大额协议存款规模减少及低利率
银行存款类利息
环境下新增配置收益率下降
保户质押贷款、信托计划等规模增
其他类收益
2、营业支出
单位:百万元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 1-6 月 变动幅度
主要变动原因
业务结构改善
寿险业务满期与年金给付增加
健康险业务
健康险业务规模增长
意外险业务
部分业务赔款支出波动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业务增长
保单红利支出
分红账户投资收益下降
营业税金及附加
投资业务应税收入减少
公司业务增长及结构优化,首年期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交业务佣金支出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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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及管理费
累积生息和投资合同结算利息支
其他业务成本
受市场环境及上期基数较小的影
资产减值损失
响,本期减值增幅较为明显
3、利润总额
单位:百万元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 1-6 月 变动幅度
主要变动原因
受投资收益下降及传统险准备金
折现率精算假设更新的影响
受投资收益下降及传统险准备金
健康险业务
折现率精算假设更新的影响
意外险业务
-84.1% 赔付支出的增加
受享有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收
益净额减少的影响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所得税费用为人民币 25.81 亿元,同比下降 72.8%,主要原因是应纳税所得
额与递延所得税的综合影响。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 103.95 亿元,同比下降 67.0%,主要原
因是投资收益下降以及传统险准备金折现率假设更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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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负债表主要项目分析
1、主要资产
单位:百万元
2016 年 6 月 30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变动幅度
主要变动原因
协议存款配置规模减少
持有至到期投资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交易类债券配置规模增加
益的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保户质押贷款业务以及基础
设施类投资等规模增加
存出资本保证金
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折旧的影响
新增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以
长期股权投资
及联营企业权益的增长
2、主要负债
单位:百万元
2016 年 6 月 30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变动幅度
主要变动原因
新增的保险业务和续期业务
保险合同准备金*
保险责任的累积
部分投资合同产品账户规模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
应付保单红利
分红账户投资收益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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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长期借款注
受外币借款汇率变动的影响
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
递延所得税负债
值下降的影响
注: 2014 年 6 月,因海外投资业务需要,本公司之一间子公司申请了为期 5 年、固定利率的 2.75 亿英镑银行借款。
截至本报告期末,借款余额折合人民币 24.52 亿元。本公司 2016 年上半年无新增借款。
*保险合同准备金
单位:百万元
2016 年 6 月 30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合同准备金合计
保险合同准备金合计
在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各类保险合同准备金通过了充足性测试。
3、股东权益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益为人民币 3,029.48 亿元,较 2015 年底下
降 6.1%,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内利润分配及综合收益总额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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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金流量分析
1、流动资金的来源
本公司的现金收入主要来自于保费收入、非保险合同业务收入、利息及红利收入、投资资产出售
及到期收回投资。这些现金流动性的风险主要是合同持有人和保户的退保,以及债务人违约、利率和
其他市场波动风险。本公司密切监视并控制这些风险。
本公司的现金及银行存款为我们提供了流动性资源,以满足现金支出需求。截至本报告期末,现
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为人民币 721.01 亿元。此外,本公司几乎所有的定期银行存款均可动用,但需
缴纳罚息。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的定期存款为人民币 5,055.03 亿元。
本公司的投资组合也为我们提供了流动性资源,以满足无法预期的现金支出需求。由于本公司在
其投资的某些市场上投资量很大,也存在流动性风险。某些情况下,本公司所投资的某一证券的持有
量有可能大到影响其市值的程度。该等因素将不利于以公平的价格出售投资,或可能无法出售。
2、流动资金的使用
本公司的主要现金支出涉及支付与各类人寿保险、年金、意外险和健康险产品之相关负债,营业
支出以及所得税和向股东宣派的股息。源于保险业务的现金支出主要涉及保险产品的给付以及退保付
款、提款和贷款。
本公司认为其流动资金能够充分满足当前的现金需求。
3、合并现金流量
本公司建立了现金流测试制度,定期开展现金流测试,考虑多种情景下公司未来现金收入和现金支
出情况,并根据现金流匹配情况对公司的资产配置进行调整,以确保公司的现金流充足。
单位:百万元
2016 年 1-6 月2015 年 1-6 月 变动幅度
主要变动原因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资产的增加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投资管理的需要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减少)额
三、再保业务情况
本公司目前采取的分保形式主要有成数分保、溢额分保及巨灾超赔分保安排,风险保障体系更加
全面。现有的分保合同几乎涵盖了全部有风险责任的产品。本公司目前溢额分保的自留额按个人业务
和团体业务分别确定。本公司分出业务的接受公司(包括合同和临分)主要是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
任公司。各经营分部的再保情况载于本半年度报告财务报告附注“分部信息”部分。
四、偿付能力状况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根据资本吸收损失的性质和能力,保险公
司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是指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反映保险
公司核心资本的充足状况。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是指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之和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反映保险公司总体资本的充足状况。下表显示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
单位:百万元
2016 年 6 月 30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注: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本表根据该规则体系编制。
本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受业务增长最低资本要求增加的影响。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
五、核心竞争力分析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核心竞争力未发生重要变化。
六、募集资金及非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无募集资金或前期募集资金使用到本期的情况,亦未发生项目投资总额超过
本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 10%的非募集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
七、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情况
本公司不就本报告期进行普通股利润分配。
根据 2016 年 5 月 30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本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按照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下本公司 2015 年度净利润的 1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人民币 34.38 亿元,按已发行股
份 28,264,705,000 股计算,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每股人民币 0.42 元(含税),共计约人民币 118.71
亿元。本公司发布日期为 2016 年 6 月 12 日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 A 股利润分配
实施公告》,宣布实施上述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八、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中国人寿坚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应当与利益相关方同步而行,秉承“成己为人,成人达己”的企
业文化和社会责任理念,通过透明和道德的行为,努力参与到让社会进步、让商业文明演进的行列中
去。本报告期内,我们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推进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实践。
1、将社会责任融入客户服务,不断提升服务品质和客户体验。
我们以负责任的态度管理营销员信用品质,通过持续开展诚信教育、定期对销售人员进行信用评
级、组织开展非法集资的专项治理工作等措施,避免销售误导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我们以客户需
求为中心进行产品创新和科技运用,通过“康宁万能”等新产品的开发更好地满足细分市场客户的需
求,通过推进新一代综合业务处理系统建设工作,提升公司管理、销售和服务的信息化应用水平,不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
断提升客户体验;我们注重围绕客户的需求,不断改善服务,通过完善智能理赔系统、推出微信理赔
服务、尝试开展直付理赔等,大幅提升服务时效。
2、发挥公司的业务、网络和管理优势,大力发展惠民保险。
我们围绕商业人寿保险公司服务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普惠性目标,继续积极开展小额保险、城乡居
民大病保险业务,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策性医疗经办业务。2016 年上
半年,公司为近 5,000 万人提供了约人民币 1 万亿元保额的小额保险保障,小额保险的覆盖面进一步
拓宽,保障作用进一步增强;公司累计在全国 31 个省级分公司开展 200 多个大病保险项目和 300 多
个医疗经办项目,覆盖 4 亿多人;大病保险在全国 2 万多家医院实现对客户的“一站式”即时结算服
务,与基本医保同步结算,为百姓提供简便快捷的服务。
3、专业系统地开展公益事业,奉献爱心、回馈社会。
本公司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本报告期内通过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向相关机构捐款人民币
2,127.16 万元,主要用于落实精准扶贫,支持定点扶贫项目和西藏专项公益捐赠,继续助养汶川地震、
玉树地震和舟曲泥石流致孤儿童等公益项目,并对因灾致孤儿童进行长期、持续的生活救助和心灵关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
一、重大诉讼、仲裁及媒体普遍质疑的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及媒体普遍质疑的事项。
二、重大关联交易
(一)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1、保险业务代理协议
本公司与集团公司自 2003 年 9 月 30 日以来持续签订有保险业务代理协议,持续签订的协议已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届满。本公司与集团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29 日签订 2015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有
效期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根据该协议,本公司同意向集团公司就非转移
保单提供保单管理服务。本公司根据该协议作为服务提供商,但不享有或承担非转移保单项下的保险
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业务代理服务费计费方式参见财务报告“重大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附注。
在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的三个年度,该交易金额年度上限均为人民币 10.37 亿元。
本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向集团公司收取保单代理服务费共计人民币 4.34 亿元。
2、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
(1)本公司与资产管理子公司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
本公司与资产管理子公司自 2003 年 11 月 30 日以来持续签订有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持
续签订的协议已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届满。本公司与资产管理子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签订 2016
年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有效期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为期三年。
根据该协议,资产管理子公司同意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公司投资指引的前提下,在本
公司授权范围内以自主方式对本公司委托给其的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作为资产管理子公司根据该协
议对本公司委托给其的多项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代价,本公司同意向资产管理子公司支付服务费。
该等交易构成本公司在联交所上市规则下的关连交易;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鉴于资产管理子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该等交
易不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服务费计费方式参见财务报告“重大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附注。在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的三个年度,该交易金额年度上限均为人民币 15 亿元。
本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向资产管理子公司支付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服务费共计人民币 4.98 亿
(2)集团公司与资产管理子公司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
集团公司与资产管理子公司自 2003 年 11 月 30 日以来持续签订有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
持续签订的协议已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届满。集团公司与资产管理子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签订
2016 年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委托期限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根据该协议,资产管
理子公司同意以自主方式对集团公司委托给其的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但是必须遵守集团公司提供的
投资指引和指示。作为资产管理子公司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代价,集团公司同意向资产管理子公司支
付服务费。投资资产管理服务费计费方式参见财务报告“重大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附注。在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的三个年度,该交易金额年度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3.2 亿元、3.1 亿元和 3.0 亿元。
资产管理子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向集团公司收取投资资产管理服务费共计人民币 0.63 亿元。
(3)本公司与国寿投资公司保险资金另类投资委托投资管理协议
本公司与国寿投资公司自 2013 年 3 月 22 日以来持续签订有保险资金另类投资委托投资管理协议,
持续签订的协议已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届满。本公司与国寿投资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3 日签订 2016
年保险资金另类投资委托投资管理协议,有效期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止。根
据该协议,国寿投资公司同意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保监会所限定的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内,以及本
公司投资指引的前提下,以自主方式对本公司委托给其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及相关金融产品、
类证券化金融产品)进行投资和管理,而本公司将就此向其支付投资管理服务费以及业绩奖励费。投
资管理服务费及业绩奖励费计费方式参见财务报告“重大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附注。在该协议有
效期内,本公司向国寿投资公司支付的投资管理服务费和业绩奖励费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或等值
外币,其中:2016 年度的投资管理服务费和业绩奖励费将不超过人民币 5.9 亿元或等值外币,2017
年上半年的投资管理服务费和业绩奖励费将不超过人民币 4.1 亿元或等值外币;截至该协议终止时,
本公司委托国寿投资公司投资管理的资产的签约金额将不超过人民币 2,500 亿元或等值外币(包括该
协议签署前已签约金额和该协议有效期内新增签约金额),其中: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签约金额
将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亿元或等值外币,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签约金额将不超过人民币 2,500 亿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
元或等值外币;该协议有效期内新增签约金额将不超过人民币 1,500 亿元或等值外币(包括 2016 年
度新增签约金额将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亿元或等值外币,2017 年上半年新增签约金额将不超过人民币
500 亿元或等值外币);在该协议有效期内,本公司在与集团公司、财产险公司的共同投资交易中的新
增签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400 亿元或等值外币,其中:2016 年度共同投资交易中的新增签约金额不超
过人民币 235 亿元或等值外币,2017 年上半年共同投资交易中的新增签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65 亿元
或等值外币。
本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向国寿投资公司支付投资管理服务费和业绩奖励费共计人民币 1.18 亿元。
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委托国寿投资公司投资管理的资产的签约金额为人民币 1,055.13 亿元,
其中 2016 年上半年新增签约金额为人民币 70.63 亿元,本公司在与集团公司、财产险公司的共同投
资交易中的新增签约金额为人民币 0 亿元。
3、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
本公司与财产险公司自 2008 年 11 月 18 日以来持续签订有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持续签订的
协议已于 2015 年 3 月 7 日届满。本公司与财产险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8 日签订 2015 年保险销售业务
框架协议,协议有效期两年,自 2015 年 3 月 8 日起生效。除非一方于协议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内向对
方发出不再续展协议的书面通知,该协议将于有效期届满后自动续展一年。根据该协议,财产险公司
委托本公司在授权区域内代理销售其指定的保险产品,并向本公司支付代理手续费。代理手续费计费
方式参见财务报告“重大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附注。在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的三个年度,
该交易金额的原定年度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13.86 亿元、17.38 亿元和 22.22 亿元。经本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批准,本公司将 2015 年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下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两个
年度的年度上限分别修订为人民币 30 亿元和人民币 50 亿元。
本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向财产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共计人民币 9.61 亿元。
4、房产租赁协议
本公司与集团公司就集团公司自置物业和租赁物业持续签订有房产租赁协议。根据本公司与集团
公司、国寿投资公司于 2008 年 11 月 28 日签订的《关于转让权利义务的合同》,自 2008
年 6 月 30 日起,国寿投资公司代替集团公司成为《房产租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2014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与国寿投资公司续签房产租赁协议,协议有效期为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年租金的计费方式参见财务报告“重大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附注。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
本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向国寿投资公司支付租金共计人民币 0.41 亿元。
5、服务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2003 年 9 月 30 日,本公司与集团公司就集团公司许可本公司使用其服务商标,签订了《服务商
标使用许可协议》。该协议约定集团公司许可本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许可商标登记注册区域内无偿使
用许可商标;除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附属公司外,集团公司不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许可商标或向第三
方转让许可商标;集团公司保证按时自行向有关机关交纳有关维系许可商标有效性的费用;负责保持
许可商标的注册状况,不放弃续展注册,不申请注销;并可依据本公司的要求,增加许可商标注册类
别;或在本公司要求的国家和地区注册登记许可商标;有关注册费用及维持商标有效性的费用均由集
团公司承担。非经集团公司书面同意,本公司不得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许可商标,但本公司向本公司
附属公司许可使用许可商标的除外。协议有效期追溯至本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协议有效期直至集
团公司和本公司同意终止协议,或者商标的注册有效期届满而不受法律保护。
6、与广发银行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2013 年 6 月 14 日,本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签署《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
议》。根据协议约定,本公司与广发银行将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开展各项存款类和非存款类关联交易。
其中,存款类关联交易在协议有效期内任意一天的最高存款余额上限为 30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非存款类关联交易任意年度发生总额上限为 5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存款类日常关联交易具体交
易条款根据存款性质、存款金额及期限、市场状况及适用行业惯例按公平原则协商确定。非存款类日
常关联交易按照适用的金融同业惯例按公平原则协商确定。协议有效期为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及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与广发银
行于 2014 年 7 月 25 日签署经修订的《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主要修订内容有:(1)协议主体由
“本公司”修改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在非存款类关联交易项下增加基金托管业务、基金
销售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等三项业务类型;(3)存款类日常关联交易在协议有效期内任意一天的最高
存款余额上限调整为 50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非存款类关联交易任意年度发生总额上限调整为 8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4)协议有效期调整为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上半年的任意一天,本公司在广发银行的最高存款余额未超过经修订的《日常关联交易框
架协议》约定的上限。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存于广发银行的存款余额合计为人民币 56.12 亿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
元。2016 年上半年,本公司与广发银行的非存款类关联交易累计发生额为人民币 1.81 亿元,未超过
经修订的《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约定的上限。
7、与安保基金框架协议
(1)本公司与安保基金之间的框架协议6
本公司与安保基金于 2014 年 5 月 30 日签署《基金产品认(申)购、赎回、基金销售、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及其他日常交易框架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根据该
协议,本公司与安保基金将进行某些日常交易,包括基金产品认(申)购和赎回、基金销售、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日常交易。各类交易的定价应根据行业惯例并按公平原则由双方
协商确定。在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的三个年度,基金产品认(申)购金额及相应的认(申)购
费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300 亿元、660 亿元和 726 亿元,基金产品赎回金额及相应的赎回费上限分别为
人民币 300 亿元、660 亿元和 726 亿元,安保基金支付的基金销售费用和客户维护费上限分别为人民
币 1 亿元、3 亿元和 4 亿元,本公司支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费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0.1 亿元、
0.2 亿元和 0.2 亿元,其他日常交易金额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0.5 亿元、1 亿元和 1 亿元。
2016 年上半年,基金产品认(申)购金额及相应的认(申)购费发生额为人民币 680.00 百万元,
基金产品赎回金额及相应的赎回费发生额为人民币 3,525.81 百万元,安保基金支付的基金销售费用
和客户维护费为人民币 0 百万元,本公司支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费为人民币 3.44 百万元,
其他日常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0 百万元。
(2)养老保险子公司与安保基金之间的框架协议7
养老保险子公司与安保基金于 2014 年 9 月 4 日签署《基金产品认(申)购、赎回、基金销售及
其他日常交易框架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根据该协议,养老
保险子公司与安保基金将进行某些日常交易,包括基金产品认(申)购和赎回、基金销售以及其他法
律法规允许的日常交易。各类交易的定价应根据行业惯例并按公平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在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的三个年度,基金产品认(申)购金额及相应的认(申)购费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50
亿元、100 亿元和 100 亿元,基金产品赎回金额及相应的赎回费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50 亿元、100 亿元
和 100 亿元,安保基金支付的基金销售费用和客户维护费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0.5 亿元、1 亿元和 1 亿
该等交易构成本公司在联交所上市规则下的关连交易;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鉴于安保基金为本公司的间接控股子公司,该等交易
不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该等交易构成本公司在联交所上市规则下的关连交易;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鉴于养老保险子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安保基
金为本公司的间接控股子公司,该等交易不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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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其他日常交易金额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0.5 亿元、1 亿元和 1 亿元。
2016 年上半年,基金产品认(申)购金额及相应的认(申)购费发生额为人民币 0 百万元,基金
产品赎回金额及相应的赎回费发生额为人民币 0 百万元,安保基金支付的基金销售费用和客户维护费
为人民币 0 百万元,其他日常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0 百万元。
(3)集团公司与安保基金之间的框架协议
集团公司与安保基金于 2014 年 5 月 30 日签署《基金产品认(申)购、赎回框架协议》,有效期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根据该协议,集团公司与安保基金将进行基金产品
认(申)购和赎回的交易。交易的定价应根据行业惯例并按公平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在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的三个年度,基金产品认(申)购金额及相应的认(申)购费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50
亿元、100 亿元和 100 亿元,基金产品赎回金额及相应的赎回费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50 亿元、100 亿元
和 100 亿元。
2016 年上半年,基金产品认(申)购金额及相应的认(申)购费发生额为人民币 110.00 百万元,
基金产品赎回金额及相应的赎回费发生额为人民币 0 百万元。
(4)财产险公司与安保基金之间的框架协议
财产险公司与安保基金于 2014 年 6 月 6 日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根据该协议,财产险公司与安保基金将进行某些日常交易,包括基金产品
认(申)购和赎回、基金销售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日常交易。各类交易的定价应根据行业惯例并
按公平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在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的三个年度,基金产品认(申)购金额上
限分别为人民币 50 亿元、100 亿元和 100 亿元,基金产品赎回金额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50 亿元、100
亿元和 100 亿元,基金产品认(申)购费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0.5 亿元、1 亿元和 1 亿元,基金产品赎
回费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0.5 亿元、1 亿元和 1 亿元,安保基金支付的基金销售费用和客户维护费上限
分别为人民币 0.5 亿元、1 亿元和 1 亿元,其他日常交易金额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0.5 亿元、1 亿元和 1
2016 年上半年,基金产品认(申)购发生额为人民币 0 百万元,基金产品赎回金额发生额为人民
币 0 百万元,基金产品认(申)购费发生额为人民币 0 百万元,基金产品赎回费发生额为人民币 0 百
万元,安保基金支付的基金销售费用和客户维护费为人民币 0 百万元,其他日常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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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与国寿财富公司框架协议
(1)本公司与国寿财富公司之间的框架协议
本公司与国寿财富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签署《资产管理业务及其他日常业务交易框架协议》,
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根据该协议,本公司与国寿财富公司将进行
某些日常交易,包括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业务、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日常交易。各类
交易的定价应根据行业惯例并按公平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在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的三个年度,
本公司支付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费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0.55 亿元、1.8 亿元和 2.4 亿元,国寿财富公司
支付的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费用、客户维护费、手续费、居间费等销售业务相关费用上限分别为人民
币 0.25 亿元、0.5 亿元和 1.0 亿元,其他日常交易金额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0.25 亿元、0.5 亿元和 1.0
2016 年上半年,本公司支付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费为人民币 0 百万元,国寿财富公司支付的资产
管理产品的销售费用、客户维护费、手续费、居间费等销售业务相关费用为人民币 0 百万元,其他日
常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0 百万元。
(2)集团公司与国寿财富公司之间的框架协议
集团公司与国寿财富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26 日签署《资产管理业务框架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
字盖章之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根据该协议,集团公司将根据资产配置需要,认购由国寿财
富公司担任管理人的资产管理产品。交易的定价应根据行业惯例并按公平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在截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的三个年度,集团公司支付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费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0.4 亿
元、0.7 亿元和 0.8 亿元。
2016 年上半年,集团公司支付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费为人民币 0.48 百万元。
(3)财产险公司与国寿财富公司之间的框架协议
财产险公司与国寿财富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9 日签署《资产管理业务及其他日常业务交易框架协
议》,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根据该协议,财产险公司与国寿财富公
司将进行某些日常交易,包括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业务、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日常交
易。各类交易的定价应根据行业惯例并按公平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在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的
该等交易构成本公司在联交所上市规则下的关连交易;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鉴于国寿财富公司为本公司的间接控股子公司,该等交
易不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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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年度,财产险公司支付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费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0.05 亿元、1.8 亿元和 3.0 亿元,
国寿财富公司支付的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费用、客户维护费、手续费、居间费等销售业务相关费用上
限分别为人民币 0.02 亿元、1.5 亿元和 2.0 亿元,其他日常交易金额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0.05 亿元、
0.5 亿元和 0.5 亿元。
2016 年上半年,财产险公司支付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费为人民币 0 百万元,国寿财富公司支付的
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费用、客户维护费、手续费、居间费等销售业务相关费用为人民币 0 百万元,其
他日常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0 百万元。
(4)人寿海外公司与国寿财富公司之间的框架协议
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人寿海外公司”)与国寿财富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
签署《资产管理业务及其他日常业务交易框架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根据该协议,人寿海外公司与国寿财富公司将进行某些日常交易,包括资产管理业务、资产
管理产品的销售业务、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日常交易。各类交易的定价应根据行业惯例并按公平原则
由双方协商确定。在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的三个年度,人寿海外公司支付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
费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0.1 亿元、0.3 亿元和 0.5 亿元,国寿财富公司支付的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费用、
客户维护费、手续费、居间费等销售业务相关费用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0.05 亿元、0.05 亿元和 0.1 亿
元,其他日常交易金额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0.05 亿元、0.05 亿元和 0.1 亿元。
2016 年上半年,人寿海外公司支付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费为人民币 0 百万元,国寿财富公司支付
的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费用、客户维护费、手续费、居间费等销售业务相关费用为人民币 0 百万元,
其他日常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0 百万元。
(5)国寿投资公司与国寿财富公司之间的框架协议
国寿投资公司与国寿财富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3 日签署《资产管理业务及其他日常业务交易框架
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根据该协议,国寿投资公司与国寿财
富公司将进行某些日常交易,包括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业务、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日
常交易。各类交易的定价应根据行业惯例并按公平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在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止的三个年度,国寿投资公司支付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费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0.2 亿元(包含框架协议
签署前,国寿投资公司向国寿财富公司支付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费人民币 40 万元)、0.3 亿元和 0.5
亿元,国寿财富公司支付的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费用、客户维护费、手续费、居间费等销售业务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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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0.1 亿元、0.4 亿元和 0.8 亿元,其他日常交易金额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0.1 亿
元、0.4 亿元和 0.8 亿元。
2016 年上半年,国寿投资公司支付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费为人民币 0.37 百万元,国寿财富公司
支付的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费用、客户维护费、手续费、居间费等销售业务相关费用为人民币 0 百万
元,其他日常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0 百万元。
上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均属本公司在日常运营过程中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进行,不会对本
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二)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
本公司、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与养老保险子公司自 2009 年 7 月 27 日以来持续签订有企业
年金基金受托管理暨账户管理合同,持续签订的合同已于 2013 年 12 月 1 日届满。本公司、集团公司、
资产管理子公司与养老保险子公司已于 2014 年 3 月 22 日签订《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企业年金
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含账户管理补充条款及投资管理补充条款)》,有效期为 2013 年 12 月 2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养老保险子公司作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为本公司、集团公司、资产
管理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提供受托管理、账户管理和投资管理服务,并根据合同约定收取受托管理费、
账户管理费和投资管理费。
(三)与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债权、债务往来及担保等事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与关联方无非经营性债权、债务往来及担保事项。
三、本报告期内公司收购及出售重大资产、企业合并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无收购及出售重大资产、企业合并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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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购买、出售或赎回本公司证券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并无购买、出售或赎回本公司的任何上市证券。
五、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1、本报告期内未发生为公司带来的损益额达到公司报告期内利润总额 10%以上(含 10%)的托管、
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赁公司资产的事项。
2、本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未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3、除本报告另有披露外,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重大合同。
六、H 股股票增值权
2016 年上半年本公司未进行股票增值权的授予和行权。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安排股票
增值权有关事宜。
七、公司或持股 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本公司 A 股上市前(截至 2006 年 11 月 30 日),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设立公司时投入
至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中,权属变更手续尚未完成的土地共 4 宗、总面积为 10,421.12 平方米;投入至
公司的房产中,权属变更手续尚未完成的房产共 6 处、建筑面积为 8,639.76 平方米。中国人寿保险
(集团)公司承诺:自公司 A 股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协助公司完成上述 4
宗土地和 6 处房产的权属变更手续,如届时未能完成,则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承担由于产权不
完善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严格按照以上承诺履行。截至本报告期末,除深圳分公司的 2 宗房产
及相应土地因相关产权划分不清的历史原因暂未完成产权登记外,其余土地、房产权属变更手续均已
办理完毕。公司深圳分公司持续正常使用上述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房产及相应土地,未有任何其他
方对公司使用上述房产及相应土地提出任何质疑或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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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分公司与其他产权共有人已向原产权人的上级机构就办理物业确权事宜发函,请其上报国务
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请国资委确认各产权共有人所占物业份额并向深圳市国
土部门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情况,以协助本公司与其他产权共有人办理产权分割手续。
鉴于上述 2 宗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由产权共有人主导,在权属变更办理过程中,因
历史遗留问题、政府审批等原因造成办理进度缓慢,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新
作出承诺如下: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将协助本公司,并敦促产权共有人尽快办理完成上述 2 宗
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手续,如由于产权共有人的原因确定无法办理完毕,中国人寿保险
(集团)公司将采取其他合法可行的措施妥善解决该事宜,并承担由于产权不完善可能给本公司带来
八、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确认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担任本公司 2016 年度中国审计师和国际核数师。本公司按照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 2016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
(未经审计),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 2016 年中期简明合并财务报表已经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审
阅(未经审计)。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所受处
罚及整改情况
2016 年 6 月,本公司收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6]13 号),
本公司因采取退保金直接冲减退保年度保费收入的方式处理长期险非正常退保业务,违反了《保险法》
相关规定,被罚款 40 万元。本公司已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持续强化
业务流程管控,确保各项经营活动依法合规。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
受中国证监会的稽查、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及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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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治理情况
2016 年上半年,本公司严格遵循上市地监管规定和上市规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董事会运作效
率,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规范和完善信息披露的制度和流程,提升公司运作的透明度,保证投
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平等获得公司信息的权利。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严格按照相关议事规则运作。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董
事会共召开了 3 次定期会议和 3 次临时会议,监事会共召开了 2 次定期会议;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2016 年 8 月 25 日),本公司董事会召开了 4 次定期会议和 4 次临时会议,监事会召开了 3 次定期
会议;2016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述相关会议决议公告刊登于《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上交所网站、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
网站和公司网站。
本公司已应用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之《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
治报告》所载原则,并已于本报告期内遵守了所有守则条文。
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审阅本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
十一、其他事项
2016 年 2 月 29 日,本公司与 Citigroup Inc.(“花旗集团”)订立股份收购协议,并与 IBM Credit
LLC(“IBM Credit”)及花旗集团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等协议,本公司将以每股人民币 6.39
元的价格向花旗集团及 IBM Credit 收购合计 3,648,276,645 股广发银行股份,总对价为人民币
23,312,487,761.55 元。本次交易交割后,本公司将持有 6,728,756,097 股广发银行股份,占广发银
行已发行股本的 43.686%。详情请参见本公司于上交所和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
所发布的日期为 2016 年 2 月 29 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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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一、股本变动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股份总数及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
二、股东情况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A 股股东 144,095 户
截至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H 股股东 30,618 户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报告期内 持有有限售条 质押或冻结的
期末持股数量
件股份数量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19,323,530,000
HKSCC Nominees Limited
7,312,989,265
-1,022,964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573,264,738
+52,572,328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119,719,90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消费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59,651,510
+25,283,794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20,000,000
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
18,452,300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15,895,744
+6,190,328
汇添富基金-工商银行-汇添
富-添富牛 53 号资产管理计
15,015,845
中国工商银行-上证 50 交易
12,209,536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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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KSCC Nominees Limited为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所持股份为代
香港各股票行客户及其他香港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持有。因联交所有关规则并不要
求上述人士申报所持股份是否有质押及冻结情况,因此HKSCC Nominees Limited无
法统计或提供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
2、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在本公司 2006 年 12 月 A 股首次公开
发行中通过战略配售成为本公司前十大股东,其持有的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为 2007
股东情况的说明
年 1 月 9 日至 2008 年 1 月 9 日。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消费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和中国工商银行-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以及汇添富
基金-工商银行-汇添富-添富牛 53 号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托管人均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除此之外,本公司未知前十名股东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
其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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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情况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持股变动情况。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1、经本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及保监会核准,汤欣先生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任
职自 2016 年 3 月 7 日起生效,且自同日起,担任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和审计委员会委员。自
汤欣先生的任职于 2016 年 3 月 7 日生效之日起,黄益平先生不再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战略与投资
决策委员会主席和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
2、经本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及保监会核准,梁爱诗女士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起生效,且自同日起,担任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和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自
梁爱诗女士的任职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生效之日起,梁定邦先生不再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风险管理
委员会主席和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职务。
3、因个人年龄原因,张响贤先生自 2016 年 8 月 3 日起不再担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会风险
管理委员会委员职务。
4、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批准及保监会核准,赵立军先生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
起担任本公司副总裁。
5、因工作变动,黄秀美女士自 2016 年 2 月起不再担任本公司财务总监。因工作安排,杨征先生
自 2016 年 8 月起不再担任本公司副总裁。
三、员工总数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在职员工总数为 97,04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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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请参见“附件”部分所载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
本公司按照相关会计准则为公众投资者编制了财务报表。内含价值方法可以提供对人寿保险公司价值和盈利性的另
一种衡量。内含价值是基于一组关于未来经验的假设,以精算方法估算的一家保险公司的经济价值。半年新业务价
值代表了基于一组关于未来经验的假设,在评估日前半年里售出的新业务所产生的经济价值。内含价值不包含评估
日后未来新业务所贡献的价值。
本公司相信公司的内含价值和半年新业务价值报告能够从两个方面为投资者提供有用的信息。第一,公司的有效业
务价值代表了按照所采用假设,预期未来产生的可分配利润总额的贴现价值。第二,半年新业务价值提供了基于所
采用假设,对于由新业务活动为投资者所创造的价值的一个指标,从而也提供了公司业务潜力的一个指标。但是,
有关内含价值和半年新业务价值的信息不应被视为按照任何会计准则所编制的财务衡量的替代品。投资者也不应该
单纯根据内含价值和半年新业务价值的信息做出投资决定。
特别要指出的是,计算内含价值的精算标准仍在演变中,迄今并没有全球统一采用的标准来定义一家保险公司的内
含价值的形式、计算方法或报告格式。因此,在定义、方法、假设、会计基准以及披露方面的差异可能导致在比较
不同公司的结果时存在不一致性。
此外,内含价值的计算涉及大量复杂的技术,对内含价值和半年新业务价值的估算会随着关键假设的变化而发生重
大变化。因此,建议读者在理解内含价值的结果时应该特别小心谨慎。
在下面显示的价值没有考虑本公司和集团公司、国寿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养老保险子公司、财产险公司等
之间的交易所带来的未来的财务影响。
内含价值和半年新业务价值的定义
人寿保险公司的内含价值的定义是,经调整的净资产价值与考虑了用于支持公司所欲维持的偿付能力额度成本后的
有效业务价值两者之和。
“经调整的净资产价值”等于下面两项之和:
净资产,定义为资产减去中国偿付能力准备金和其他负债;和
对于资产的市场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税后差异所作的相关调整以及对于某些负债的相关税后调整。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
由于受市场环境的影响,资产市值可能会随时间发生较大的变化,因此经调整的净资产价值在不同评估日也可能发
生较大的变化。
“有效业务价值”和“半年新业务价值”在这里是定义为分别把在评估日现有的有效业务和截至评估日前半年的新
业务预期产生的未来可分配税后利润贴现的计算价值。可分配利润是指那些反映了中国偿付能力准备金和以法定最
低标准计算的偿付能力额度之后产生的利润。
有效业务价值和半年新业务价值是采用传统确定性的现金流贴现的方法计算的。这种方法通过使用风险调整后的贴
现率来对投资保证和保单持有人选择权的成本、资产负债不匹配的风险、信用风险、运营经验波动的风险和资本的
经济成本作隐含的反映。
编制和审阅
内含价值和半年新业务价值由本公司编制,编制依据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人身保险内含价值报告编
制指引》的相关规定。鉴于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有关偿二代下如何计算内含价值的指导意见尚未发布,该内含
价值报告中,偿付能力准备金和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量方法维持偿二代之前的相关规定。韬睿惠悦管理咨询(深
圳)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称“韬睿惠悦”)为本公司的内含价值和半年新业务价值作了审阅,其审阅声明请见
“内含价值的审阅报告”。
2012 年 5 月 15 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2】45 号),要求以会计利润作为税基。基于上述规定,本公司在编制 2016 年中期内含价值报
告时,在经调整的净资产价值中反映了以会计利润为税基的纳税实务。在计算有效业务价值和半年新业务价值时,
由于未来不同评估时点的会计准备金评估假设(例如评估利率)存在多种可能情形,未来会计利润也对应着多种可
能结果,因此,目前我们仍采用基于偿付能力准备金的利润作为未来应税所得额。同时,我们在“敏感性结果”部
分的表五中披露了“应税所得额为按照《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计算的一种情景下的会计利润”对应的有效
业务价值和半年新业务价值,以供信息使用者参考。
2016 年中期内含价值评估的假设与 2015 年末评估使用的假设保持一致。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内含价值与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应结果:
内含价值的构成
人民币百万元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经调整的净资产价值
扣除偿付能力额度成本之前的有效业务价值
偿付能力额度成本
扣除偿付能力额度成本之后的有效业务价值(B + C)
内含价值(A + D)
注一:由于四舍五入,数字加起来可能跟总数有细小差异。
注二:应税所得额为基于偿付能力准备金下的利润。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上半年新业务价值与上年同期的对应结果:
上半年新业务价值的构成
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 2016 年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6 月 30 日
扣除偿付能力额度成本之前的上半年新业务价值
偿付能力额度成本
扣除偿付能力额度成本之后的上半年新业务价值(A + B)
注:应税所得额为基于偿付能力准备金下的利润。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
分渠道上半年新业务价值
下表展示了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分渠道的上半年新业务价值:
分渠道上半年新业务价值
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 2016 年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6 月 30 日
注:应税所得额为基于偿付能力准备金下的利润。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
下面的分析列示了内含价值从报告期开始日到结束日的变动情况。
2016 年上半年内含价值变动的分析
人民币百万元
期初内含价值
内含价值的预期回报
本期内的新业务价值
营运经验的差异
投资回报的差异
评估方法和模型的变化
市场价值和其他调整
股东红利分配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内含价值 (A 到 J 的总和)
注:对 B – J 项的解释:
反映了适用业务在 2016 年上半年的预期回报,以及净资产的预期投资回报之和。
2016 年上半年新业务价值。
2016 年上半年实际运营经验(如死亡率、发病率、退保率、费用率)和对应假设的差异。
2016 年上半年实际投资回报与投资假设的差异。
反映了评估方法和模型的变化。
反映了 2016 年上半年从期初到期末市场价值调整的变化及其他相关调整。
汇率变动。
2016 年派发的股东现金红利。
其他因素。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
敏感性结果
敏感性测试是在一系列不同的假设基础上完成的。在每一项敏感性测试中,只有相关的假设会发生变化,其他假设
保持不变。这些敏感性测试的结果总结如下:
敏感性结果
人民币百万元
扣除偿付能力额度成本
扣除偿付能力额度成本
之后的有效业务价值
之后的半年新业务价值
1. 风险贴现率为 11.5%
2. 风险贴现率为 10.5%
3. 投资回报率提高 10%
4. 投资回报率降低 10%
5. 费用率提高 10%
6. 费用率降低 10%
7. 非年金产品的死亡率提高 10%;年金产品的死亡率降低 10%
8. 非年金产品的死亡率降低 10%;年金产品的死亡率提高 10%
9. 退保率提高 10%
10.退保率降低 10%
11.发病率提高 10%
12.发病率降低 10%
13.短期险的赔付率提高 10%
14.短期险的赔付率降低 10%
15.偿付能力额度为法定最低标准的 150%
16.应税所得额为按照《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计算的一种情景下的会计利润
注:在情形 1-15 中,应税所得额为基于偿付能力准备金下的利润。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
内含价值的审阅报告
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列位董事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人寿”)评估了截至日公司的内含价值结果(下称“内含价值
结果”)。对这套内含价值结果的披露以及对所使用的计算方法和假设在本报告的内含价值章节有所描述。
中国人寿委托韬睿惠悦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称“韬睿惠悦”,“我们”)审阅其内含价值结
果。这份报告仅为中国人寿基于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出具,同时阐述了我们的工作范围和审阅意见。在相关法律允
许的最大范畴内,我们对除中国人寿以外的任何方不承担或负有任何与我们的审阅工作、该工作所形成的意见、或
该报告中的任何声明有关的责任、尽职义务、赔偿责任。
我们的工作范围包括了:
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9月颁布的《人身保险内含价值报告编制指引》审阅截至日内含价
值和半年新业务价值所采用的评估方法;
审阅截至日内含价值和半年新业务价值所采用的各种经济和营运的精算假设;
审阅中国人寿的内含价值结果。
我们的审阅意见依赖于中国人寿提供的各种经审计和未经审计的数据和资料的准确性。
基于上述的工作范围, 我们认为:
中国人寿所采用的内含价值评估方法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人身保险内含价值报告编制指引》
的相关规定。鉴于截至日,有关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下称“偿二代”)下如何计算内含
价值的指导意见尚未发布,中国人寿内含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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