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忘记换税盘导致印花个人所得税交错了公司怎么处理

新办企业注销公司是否就不用交印花税了? - 法律快车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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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注销公司是否就不用交印花税了?
我们的新公司每绒到资金,资本金也未到位,决定注销公司,这样是否就不用交印花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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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没有经营,没有来往的债务,交不起印花税,可以从新办理执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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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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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股吸收合并如何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小编导读:
问:母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控股子公司(境内上市公司),母公司以首发A股股票换取子公司其他股东持有的子公司的股票。在办理子公司股票过户时,子公司股东是否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如子公司股东选择行使“现金选择权”是否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事项简述:a公司为香港上市公司(H股),b公司为境内上市公司(A股),a公司为b公司控股母公司(控股比例超过50%),现a公司拟以境内首发的A股股票换股吸收合并b公司。
1、是否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号)文件?
(1)a公司以首发A股股票置换b公司其他股东持有的b公司股票的行为,可否认定为b公司其他股东以其持有的b公司股票对a公司追加投资?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号)“按照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规定,对b公司其他股东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如果适用财税[2010]7号文件规定,由于b公司股东中有若干散户,如何办理不征税申请手续?可否由其中的部分大股东向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文件予以明确?
2、是否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文件?
(1)该换股吸收合并行为属于企业所得税规定中的一项“企业重组”业务,是否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中的“企业改制”行为,能否参照财税[号文件第三条“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的规定,免征b公司其他股东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如果适用财税[号文件规定,是直接依据文件规定执行,还是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明确?或办理报备手续?如需申请明确,申请批复的流程:
①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②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或其他部门)申请?
③通过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或其他部门)申请?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号)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发生的股权转让需要由税务机关进行认定的,必须向上市公司挂牌交易所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以首发A股股票换取子公司其他股东持有的子公司的股票或现金转让股票,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在办理子公司股票过户给子公司股东,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但必须向上市公司挂牌交易所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需要由税务机关进行认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以首发A股股票换取子公司其他股东持有的子公司的股票或现金转让股票,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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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员, 积分 429, 距离下一级还需 571 积分
该用户从未签到
各位会计大侠们好,请教各位高手们关于重复缴纳印花税的处理问题。
我们公司一个项目,在公司注册所在地缴纳了一次合同印花税,由于失误,由在工程所在地缴纳了一次合同印花税。
也就是说,相同的合同在两个不同的地方缴纳了同样的印花税。
咨询过两个税务局,印花税都不给退。
那对于多缴纳的那笔印花税账务上该怎么处理呢?
先前缴纳的时候,我是这样做的会计处理:
& && && &借:生产成本——印花税
& && && && & 贷:银行存款
因为缴纳的印花税退不回来,没办法做相冲的会计处理。
难道只能这样白白增加了成本吗???
该怎么做这笔会计处理才合规呢?
请各位高手帮帮忙,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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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发帖求助,竟然木有人回。&&我该怎么办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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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na_jie5661 发表于
第一次发帖求助,竟然木有人回。&&我该怎么办呀?
之前我也有多缴税,问税管员,答复说退的话非常麻烦,多交了,以后可以少交。比如你以前多交了5元,这个月本来要交20元,在填税表的时候,应交那边填20,已交那一栏填5,实际应交就是15元了。
印花税我是先计提,再交的。计提的时候,借:管理费用-印花税,贷:其他应付款-印花税,交的时候,借:其他应付款-印花税,贷:银行存款。计提的时候,按应交的计提;交的时候多交了,其他应付款-印花税 就有借方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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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kchewy 发表于
之前我也有多缴税,问税管员,答复说退的话非常麻烦,多交了,以后可以少交。比如你以前多交了5元,这个 ...
是啊,税务局都不给退。而且我这金额巨大
哎,我要是也向你这样做就好了。我前面都没有计提。
我现在就想,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把这个“管理费用——印花税”这个成本给冲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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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na_jie5661 发表于
是啊,税务局都不给退。而且我这金额巨大
哎,我要是也向你这样做就好了。我前面都没有计提。
今年前几个月的账不能改吗?我是直接改了,记账凭证也抽走换掉
要不下次就少交或者不交,直到抵够为止?税管员说,到企业查账,都是按一整年查的
东奥会计在线
微信号:dongaocom
京公网安备:号&& &&
& Inc. All Rights Reserved九江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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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重组债转股涉税处理分析
| 保护视力色:
&&&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作为企业债务重组的方式之一,债转股业务涉及会计的计量、债务的清偿,股权的变动和债务重组损益的确认等诸多方面的内容,与一般的偿债业务相比,涉及面更多、更复杂。下面具体分析持续经营条件下企业重组中债转股债务方的涉税处理问题。
&&& 一、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债务重组中明确,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让步是债务重组的重要特征,让步的结果是:债权人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债务人获得债务重组利得。“债权转股权”是债务处理的基本方法之一,重组目的就是要盘活企业资产,或者使企业的资产得到某种改良,使企业脱离恶性循环而步入良性循环。
&&& 债务重组可能发生在债务到期前、到期日或到期后。债务重组日即为债务重组完成日,即债务人履行协议或法院裁定,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或修改后的偿债条件开始执行的日期。债务转为资本的结果是,债务人因此而增加股本(或实收资本),债权人因此而增加长期股权投资。
&&& 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定为股本(或实收资本),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股本(或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没有市价,因此,应以评估确认价或双方协议价确定股权的公允价值。
&&& 会计准则规定,债务重组债务人在报表附注中应披露如下有关债务重组的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2、债务重组利得总额;3、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实收资本)增加额;4、或有应付金额。
&&& 二、企业债务重组债转股的税务处理
&&& (一)企业所得税处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债务重组的主导方是债务方。债务方净资产公允价值评估机构,是指具有合法资质的中国资产评估机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 1、一般性税务处理的方法
&&&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并按公允价值确定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在一般性税务处理情况下,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准则的处理是一致的。
&&& 2、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方法
&&&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 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 (二)印花税处理
&&&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书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等依法计算缴纳印花税。对于债转股业务而言,债转股合同或协议不在上述列举范围之内,不需缴纳印花税。根据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应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后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 三、案例分析
&&& 江西省某矿冶有限公司因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偿还厦门某钨钼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于日订立了《债权转股权协议》,协议约定厦门某钨钼股份有限公司以4亿债权以及现金535833元获取江西省某矿冶有限公司29.637%的股权。江西省某矿冶有限公司实收资本为1602万元,日双方完成工商股权变更手续,债转股后厦门某钨钼股份有限公司占江西省某矿治有限公司实收资本29.637%股权,债转股的股权价格按江西省某矿治有限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格万元(日福建某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江西省某矿治有限公司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为万元)进行。2013年6月税务部门对江西省某矿冶有限公司2012年度汇算清缴进行检查时,发现此笔债转股业务未确认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
&&& 问题:
&&& (1)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江西省某矿治有限公司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2)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江西省某矿治有限公司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何确定?
&&& (3)江西省某矿治有限公司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确定?
&&& 案例解析:
&&& 1、由于江西省某矿治有限公司在债转股业务完成的当年(2012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不得按特殊性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 2、由于企业财务人员对此债转股账务处理采用《会计制度》规定处理,认为该笔业务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 借: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厦门某钨钼股份有限公司
&&&&&& 贷:实收资本――厦门某钨钼股份有限公司 (×29.637%)
&&&&&&&&&&&资本公积
&&& 税务部门检查人员核查了江西省某矿治有限公司进行债权转股权的相关协议、股东会的决议、评估机构出具的净资产评估报告和债务评估说明(已查实福建某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为具有合法资质的中国资产评估机构)、增资的验资报告,债转股前后财务会计报表及会计核算凭证、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发现该企业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平时账务处理采用《企业会计准则》,依据会计处理方法一致性原则,其债转股应采用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与税务部门所得税处理是相符的。正确的账务处理应该是:
&&& 厦门某钨钼股份有限公司占江西省某矿治有限公司29.637%股权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元(.00×29.637%),债务重组利得为元(-)
&&&&&&&& 借:银行存款
&&&&&&&&&&&&& 应付账款――厦门某钨钼股份有限公司局
&&&&&&&& 贷:实收资本――厦门某钨钼股份有限公司 (×29.637%)
&&&&&&&&&&&&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 资本公积
&&& 经核对江西省某矿冶有限公司2012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该企业未将上述重组利得进行年度纳税调整,也未按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因此应调增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元,补缴企业所得税元。
&&& 3、江西省某矿治有限公司应缴纳印花税:(新增实收资本+新增资本公积 )*0.05%=162364(元)。
&&& 四、关于债务重组债转股税收政策的完善
&&& (一)进一步明确债务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 对于债转股,税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对企业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五个条件中第四个条件: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难以判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未明确债务重组交易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的比例,在工作中税务部门以重组企业是否及时书面备案程序上的要求做为判断标准,体现不出执法刚性。建议进一步完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 (二)进一步明确债务重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界定的时点和依据
&&& 在工作中,税企对债转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确认时点上存在分歧:如本案例中,江西省某矿冶有限公司债转股时,净资产公允价值是以债转股之前净资产评估公允价值万元确认,还是以债转股之后的净资产评估公允价值万元(债转股之前净资产评估公允价值万元加上40000万元的债务)确认。税务部门认定是债转股之前净资产评估公允价值,不含债务,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七条规定: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而企业认为是以债转股之后的净资产评估公允价值万元(债转股之前净资产评估公允价值万元加上40000万元的债务)确认,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日即为债务重组完成日,即债务人履行协议或法院裁定,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或修改后的偿债条件开始执行的日期。由于工作中税企双方意见不一致,债务重组净资产公允价值确定的时点不同,必将导致重组净资产公允价值不同,影响债务重组利得确认。
&&& 因此,建议进一步明确债务重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界定的时点,以消除分歧。
(作者单位:修水县地方税务局)  【问题】
  我是老会计,最近给一家新办企业代理记账,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人员让我按注册资金缴纳印花税,我记得以前是按贴花的,什么时候改的?
  【解答】
  文件规定: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自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账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提示:印花税实行自报自缴,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首先应对注册资金按万分之五贴花,在启用账簿时和证照的领受时,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再发生应纳税凭证时,在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如果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时,在增加时自行贴花。
【】 责任编辑:泥巴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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