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助费可计入业务招待费计入吗?是否有税务风险?

   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为持续生产、经营业务而发生的合理的应酬费用,称之为业务招待费。它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实实在在、必须的费用支出。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相应的比例进行扣除。会计制度规定,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可以据实列支。因此,税法规定和会计规定存在差异,企业在日常核算时往往将业务招待费与其他费用相混淆,产生涉税风险。
&&& 一、应注意业务招待费与其他费用的区别
&& (一)注意业务招待费要与会务费相区分。在实际中,很多企业将业务招待费和会务费混淆,甚至故意将业务招待费的费用列支为会务费,以逃避汇算清缴的纳税调整。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就发布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相关公告,公告中规定企业就发生的会议费,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内容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因此纳税人就必须在附件中提供相关的材料,如果无法有效地证明是因会务费而发生的支出,则应根据已提供资料情况,判断属于哪类支出,如果属于业务招待费的范畴,则应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调整,避免税款少申报。
  例一:某工业企业主要生产各种类型的耳机。该企业在每年春、秋季一般会组织重要的关系客户到附近的旅游胜地召开产品沟通会。根据企业附报的资料显示,沟通会一般为期3天,部分管理人员参加,同时还会邀请重要单位的客户,并附人员名单,入账发票为某旅行社开具的服务业发票,当年度两次费用合计为85万元,企业财务人员直接将其计入&管理费用&&会务费&。
&&&&税务机关要求其提供该企业提供更为详细的会议资料,如会议具体内容、会议标准,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等相关资料。在审核相关资料后发现所谓的产品沟通会,会期仅为半天,其余大部分时间都在游玩。税务机关决定将旅行社提供清单中租赁某酒店会议室费用5000元作为会务费进行列支,其余全部调整为业务招待费。
  (二)注意业务招待费要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相区分。外购礼品用于赠送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和赠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
  例二:该企业招待客户时经常将自产耳机作为礼品赠送给客户,由于耳机价值并不是太大,还同时赠送外购的其他礼品。赠送自产耳机成本为 50万元,赠送给客户外购礼品价值100万元,企业财务人员直接将其计入了&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150万元。
  赠送给客户的自产耳机应根据相关规定作视同销售处理,按照公允价值调增收入80万元,调增成本50万元,同时增加业务招待费计提基数80万元。将赠送给客户的所有礼品180万元调整为业务招待费支出。
  (三)注意业务招待费要与职工福利费相区分。不少企业将餐费和业务招待费划等号,如果将不属于业务招待费的餐费计入业务招待费,这样势必会导致企业多缴税,因此企业要把握以下几点: 1、员工年终聚餐,午餐费、加班餐费应计入应付福利费; 2、出差途中符合标准的餐费计入差旅费; 3、员工培训时合规的餐费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4、企业管理人员在宾馆开会发生的餐费,列入会议费; 5、企业开董事会发生的餐费,列入董事会会费; 6、企业委托加工的,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宣传作用的,作为业务宣传费;企业因业务洽谈会、展览会的餐饮住宿费用作为业务宣传费;企业在搞促销活动时赠送给顾客的礼品,作为业务宣传费。
  例三:在年终会议时,该企业将自产耳机和外购礼品以抽奖形式发放给员工和嘉宾。用于抽奖的耳机成本为10万元,外购礼品价值为25万元,企业财务人员直接将其计入了&管理费用&&应付福利费&35万元。
  税务机关先将发放的自产产品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调增收入16万元,相应的调增成本10万元,同时增加业务招待费计提基数16万元。再根据最终中奖名单,将嘉宾的奖品价值调整为业务招待费进行核算。
  二、 避免业务招待费涉税风险的产生
&&& 业务招待费如果使用和处理不当能给企业带来形象风险、税务风险,因此建议企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避免:
  (一) 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
  建议企业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尤其是业务复杂、管理级别多、人员众多的单位,一方面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对业务招待费、会务费等费用的支出应制定完善的内控制度。另一方面则是完善报销制度,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做到证明材料的充分性、有效性和真实性。
  (二)严格区分各类费用,规避涉税风险
  建议企业财务人员在账务处理时,应全面了解相关费用发生的事实情况,并根据事实严格区分各类费用,并做出合理的财务处理,在每年汇算清缴时可以再次配合审计单位进行复审和复查,如发现问题应在税前全部纳税调整,以防止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后进行处罚和加收滞纳金。
  (三)建立监督机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建议企业可建立专门的部门监督和考察企业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对一些不正之风甚至是腐败的业务招待费应严格禁止其发生,从而督促企业注意自身行为,更加合理地使用业务招待费。(作者: 吴伟华&殷嘉娴)将广告费计入业务招待费,企业咋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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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广告费计入业务招待费,企业咋想的?
将广告费计入业务招待费,企业咋想的?& & & & & & & & & & & & & & & & & 中国税务报季云&近日,某税务机关对一家大型投资企业X公司稽查时发现,该企业把广告费都计入了业务招待费。稽查人员很诧异:干稽查这么多年,只见过把业务招待费计入广告费的,没见过把广告费计入业务招待费的。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广告费按照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税前扣除,而业务招待费至多只能扣除60%。因此,把广告费计入业务招待费,对X公司而言肯定不划算。那么,企业到底是怎么想的,难道背后还有什么“猫腻”?&&&&原来,X公司之所以将把广告费计入业务招待费,是基于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错误理解。原来,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扣除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但投资公司、集团公司总部是个特例,其大部分收入为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和红利,销售(营业)收入很少,导致大部分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不能税前扣除。为解决这个问题,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79号文件,其中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但是,79号文件只规定了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可以按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计算扣除限额,并未规定广告费也可如此处理,实务中税务机关也不允许企业在处理广告费时参照该条款。而X公司是一家投资公司,广告费税前扣除基数太小,若强行适用79号文件,容易被系统风险识别出来。经“高人”指点,X公司做了一个“筹划”:将不能适用79号文件的广告费、宣传费与能适用79号文件的业务招待费混同在一起,企图瞒天过海。&&&&笔者在税务稽查中发现,还有不少大型企业总部经常曲解该政策,最常见的问题有以下三种:一是和X公司一样,把广告费计入业务招待费。二是把股权转让收益计入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三是非股权投资业务的投资收益也计入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基于上述分析,笔者建议相关企业特别是有总部架构的大型企业,一定要注意79号文件第八条的政策适用范围,不要自行扩大,否则将面临不小的税务风险。&&&&作者单位:北京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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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了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因业务需要发生的礼金、礼品、赞助费,属于业务费。
京东购物卡,送客户(关系户)的,是不是应该计入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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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购物卡送给客户,这属于赠送,计作营业外支出,并要代扣个税。
老师,比如很多购的卡可以开成粮油啊,办公用品啊,茶叶咖啡等饮品的,但实际它是一个购物卡。这种情况要代扣个税吗,或是直接业务费支出。业务费支出的范畴是不是指:就餐费,娱乐费或是某些旅游费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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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支出,可以税前抵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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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需要发生的礼金、礼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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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购物卡送给客户,这属于赠送,计作营业外支出,并要代扣个税。
老师,比如很多购的卡可以开成粮油啊,办公用品啊,茶叶咖啡等饮品的,但实际它是一个购物卡。这种情况要代扣个税吗,或是直接业务费支出。业务费支出的范畴是不是指:就餐费,娱乐费或是某些旅游费之类的。
这是一种掩饰动作,本质上是赠送行为。如果税务局较真,这样是不过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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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计入业务招待费用,也有的公司看发票开具的内容做了其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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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比如很多购的卡可以开成粮油啊,办公用品啊,茶叶咖啡等饮品的,但实际它是一个购物卡。这种情况要 ...
这是一种掩饰动作,本质上是赠送行为。如果税务局较真,这样是不过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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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种掩饰动作,本质上是赠送行为。如果税务局较真,这样是不过关的。
营业外支出,可以税前抵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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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支出,可以税前抵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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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得不应该进营业外支出,因为是赠送客户的,属于营业费用范畴,应视送客户的目的,一般可进营业费用的促销费用之类资格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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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涉税风险防范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涉税风险防范在日常纳税实务中,不仅每家企业都存在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问题,而且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往往会给很多企业带来很大的涉税风险,因此,如何正确理解并执行好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是每家企业必须认真对待的重要问题,为此,本文结合截止到目前为止业务招待费所涉及的税法规定及日常涉税实务,从两大方面谈一谈如何正确处理业务招待费的相关涉税问题。一、关于计算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和口径1、一些企业往往直接按照会计报表上的销售收入额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不考虑其他相关调整事项,到目前为止,税法关于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的问题还有三条相关规定:一&是《》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二&是《》规定的:“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三&是《》第八条规定的:“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由此可见,企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房地产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均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并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如果企业不考虑这些收入,将会降低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基数,从而使得自身的涉税利益得不到最大保护。另外,根据《》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所以,对于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将不受收入额高低的控制,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直接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但必须说明的是,这里“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是指税务处理,不是会计处理,企业在会计处理时应全额列入费用支出,仅是在计缴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调整时,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可税前扣除的筹办费。2、按照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附表一的填表说明,计算业务招待费的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视同销售收入,必须注意的是,销售(营业)收入额还应该包括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因此,企业必须弄清楚计算业务招待费的销售(营业)收入额的正确组成,不能因此造成错误而带来涉税风险。3、根据现行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此有两方面含义:一是不管企业发生多少业务招待费,可以列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最多仅是实际发生额的60%,即最高可以税前扣除实际发生额的百分之六十;二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还不能超过当年度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部分也不可以税前扣除。由此可见,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是按照“发生额的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两项计算结果熟低原则确定的。&二、涉税要点解读及主要涉税风险提示1、由于很多企业在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问题上经常会因纳税检查受到处理处罚,出于谨慎原则,在日常会计处理实务中,一些企业只要看到餐费发票、饭店发票和会务发票等就全部列入业务招待费支出,这实际上也是一种误区。所谓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因为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对业务客户(外单位客户或个人客户)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因此,判断是否属于业务招待费应该按照费用使用的对象和性质来决定,只有因生产、经营需要对客户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才属于业务招待费,否则不属于。因为餐费发票、饭店发票、会务发票等不一定都是用于业务招待,可能是企业自己的业务人员出差的餐费、住宿费或培训费,可能是单位内部假座饭店、宾馆开会发生的餐费、住宿费或会务费,也可能是企业为了宣传产品而对外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费用(注:此类会议很可能发生餐费,应列入业务宣传费),但对于这些费用企业都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费用的用途和性质,要能接受税务机关的严格检查,否则同意作为业务宣传费支出是税务机关的照顾,同意作为业务招待费支出属正常,不同意税前扣除也很可能,因为不能说明用途和性质、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费用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可以列入税前扣除,即使是业务招待费也同样如此。2、业务招待费的具体开支内容除了人们熟知的招待客人的餐费以外,实际上还应该包括与业务相关的所有的招待和应酬费用,即凡是为了业务需要招待客户单位(或客人,下同)发生的全部支出都应该列作业务招待费,如客人的吃、住、行、玩、礼品等费用,但必须注意的是,在一般情况下其发生对象应是发生购销业务的客户,即已经建立了业务关系的客户,对未建立了业务关系的客户,如因业务宣传、产品推介等行为所针对的潜在的未发生业务关系的客户发生的餐费、样品、礼品等,则应该属于业务宣传费列支的范围,这一点很多企业不敢轻易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一些税务机关也往往不允许企业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由此给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必须注意的是,一些企业用自己生产的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将支出计入业务招待费或计入业务宣传费,严格意义上讲,应该区别赠送的对象:(1)凡是赠送给已发生相关产品销售业务关系的客户(包括单位客户或个人客户),则应该属于商业折扣,但必须注意的是,赠送外购商品则属于业务招待费支出;(2)凡是赠送给已发生相关产品销售业务关系客户单位的个人,如给客户单位的领导或相关业务人员个人,则应该视同销售且属于业务招待费支出,包括赠送外购商品也应计入业务招待费支出;(3)凡是赠送给不特定对象,如在新闻发布会或产品推介会上赠送给各类与会的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包括现有客户和潜在客户),也应视同销售,但属于业务宣传费的列支范围,包括赠送外购商品也应计入业务宣传费支出。但笔者必须说明的是,税法对会务费虽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内容,但税法对会务费的税前扣除作了原则要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中,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如场租费、餐费、住宿费等主要费用的标准)、支付凭证、经办人、证明人等,由此可见,企业在接受税务检查时必须提供能够印证会务费的真实证据。所以,如果企业想利用会务费的名义报销业务招待费,笔者提醒:由于企业相关人员往往经不起税务人员的盘问就不得不如数家珍道出实情;或由于企业经常在同一饭店开会或因会务费、业务宣传费偏高等情况很容易引起税务稽查人员的怀疑;再由于当地饭店有没有住宿和会务功能税务人员往往了如指掌,如果这些饭店为了迎合企业需要将餐费填写为会务费,则明显经不起检查。所以,笔者奉劝这些企业,不要打利用会务费名义报销业务招待费的歪主意,不能将应属于业务招待费的餐费以会务费、业务宣传费的名义列账,税务风险很大。3、根据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很显然,企业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因不属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仅是会计上确认的收益,所以,不得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比例的基数,对于该问题,有相关情况的企业一定要扣除这部分收入,否则有税务风险。4、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直接按实际发生额的60%(即发生额的40%不可以扣除),先计入筹办费,然后再按照(《》)第九条规定的对筹办费的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税前扣除,即“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由此可见,企业对于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比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少了按销售(营业)收入5‰的限制,这是税法对企业纳税的人性化考虑,是一种税收优惠,因此,企业一旦筹建期结束,必须将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全部结清并列入筹办期的业务招待费,但企业必须实事求是,不能为了正常经营后业务招待费受销售(营业)收入5‰的限制而虚开业务招待费发票提前报支,避免因纳税检查发现后被补税罚款而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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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合理筹划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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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合理筹划的思考一、业务招待费税法相关规定  (一)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计入会议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业务招待费支出有虚假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不真实的业务招待支出,有权要求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不进一步检查,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权。  (二)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进一步明确,自日起,《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扣除的计算基数均为申报表主表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收入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组成。  主营业务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后的净额,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中。  其他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主要包含:1.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的价值金额。2.处置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指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  (三)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比例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改变了以前分内、外资企业的不同标准。上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业务招待费的合理筹划  (一)最大限度地合理运用扣除比例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得以税前扣除,既先要满足60%发生额的标准,又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5‰的规定,在这里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为什么要这样设计呢?笔者认为,对于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所以人为地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除;限制为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了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就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找假发票充当业务招待费,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那么,企业如何达到既能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可以最大可能地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呢?现举例说明如下:  假设企业2008年销售(营业)收入为X,2008年业务招待费为Y,则2008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Y×60%≤X ×5‰,只有在Y×60%=X×5‰的情况下,即Y=X×8.3‰,业务招待费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3‰这个临界点时,企业才可能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有了这个数据,企业在预算业务招待费时可以先估算当期的销售(营业)收入,然后按8.3‰这个比例就可以大致测算出合适的业务招待费预算值了。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可以测算的。假定2008年企业销售(营业)收入X=10 000万元,则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最高不超过10 000×5‰=50万元,那么财务预算全年业务招待费Y=50万元/60%=83万元,其他销售(营业)收入可以依此类推。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元&计划83万元,即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可以扣除,纳税调整增加100-60=40万元。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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