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工商变更登记记,能不能由工商直接撤销登记

业务手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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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手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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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安装浏览器,或使用别的浏览器个体工商户登记(开业、变更、注销)
发布日期:
发布单位:
永川区工商分局
设定依据:
1.《个体工商户条例》;
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办理材料:
详见登记流程栏
办理地点:
各工商所登记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
胜利、中山、新城、城南、大安、来苏、三教、卫星湖、城西、仙龙、朱沱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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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南
(仅供参考,如与登记窗口要求不同的,以登记窗口解释为准)&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资料(需要单独预先核准的方进行此项申请,其他经营者无须单独申请,可随开业登记申请一并提交):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原件(备查)和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备查)和复印件;
&&& 二、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原件(备查)和复印件;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原件(备查)和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予以备案。
  3.一寸或两寸免冠照片一张(黑白、彩照均可);
  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原件(备查)和复印件;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提交经营者签署的《承诺书》,书面承诺已知悉工商部门告知的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可以房地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占道经营许可证等任一证明文件作为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办理工商登记。无上述产权证明的,可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同意以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办理工商登记;产业园区内房屋正在建造的,可由所在园区管委会出具证明。经营场所为租赁的,还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协议。
  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提交所在地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和《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6.个体工商户单独申请了名称预先核准的,应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备查)和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 8.《新设立非公经济组织(内资)党建信息申报表》
&&& 三、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原件(备查)和复印件。
  3.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件原件(备查)和复印件。
  4.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应当提交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原件(备查)和复印件。
  5. 个体工商户变更名称,且单独申请了名称预先核准的,应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可以房地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占道经营许可证等任一证明文件作为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办理工商登记。无上述产权证明的,可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同意以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办理工商登记;产业园区内房屋正在建造的,可由所在园区管委会出具证明。经营场所为租赁的,还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协议。
  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提交所在地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和《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7.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原件(备查)和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予以备案。
  8.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原件(备查)和复印件。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提交经营者签署的《承诺书》,书面承诺已知悉工商部门告知的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9.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10.营业执照正、副本。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 四、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原件(备查)和复印件。
&&&&3.已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备查)和复印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 五、个体工商户换照应提交的资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换照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原件(备查);
  3.营业执照正、副本。
&&& 六、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应提交的资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原件(备查)和复印件。
  3.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后,向登记机关提交报刊登载的公开作废声明,申请补领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损毁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本人出具的损毁证明,申请补领营业执照。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备查)和复印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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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股权变更登记行政诉讼案看工商注册登记的审查、核实义务
发布时间:
10:11:48 & 发布人: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
来源: 本站原创
金路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路公司)原股东为星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占88.5%股份,以下简称星光公司)和张某(占11.5%股份),法定代表人李某。星光公司股东为李某(占70%股份)和巫某(占30%股份,系星光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5月31日,XX区工商局对金路公司股东变更申请依法予以登记,星光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周某,股东变更为周某和张某。2013年7月1日,巫某以李某未告知其情况擅自办理了金路公司股权变更和变更登记中提交了虚假材料为由,要求登记机关撤销变更登记。经登记机关调查,变更登记中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上星光公司公章并非伪造,其他材料也不存在虚假问题,遂口头告知举报人巫某无法以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为案由撤销该次变更,建议其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确认转让无效。2014年3月,巫某向XX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撤销该次变更登记。2015年8月,XX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上述变更登记。随后巫某向登记机关提起国家赔偿。
2014年6月XX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上述变更登记。
2014年7月XX区工商局提起上诉,2014年9月XX市中院作出裁定,认定巫某与李某对于星光公司与周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问题实质上存在民事争议,巫某要求撤销股东变更登记的申请能否得到支持有待上述民事争议的解决,对于该行政诉讼案件,待民事争议解决之后再行恢复审理,裁定该案中止诉讼。
2015年8月XX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登记行为在形式上于法有据,但上诉人在巫某提出异议后,上诉人作为工商行政登记机关有职责对巫某所反映的情况(即李某未履行法定程序也未取得巫某同意,擅自转让股权)进行核实审查,上诉人未对此进行审查,也未尽到必要的合理注意义务。因金路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时隐瞒了真实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纪要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登记机关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判决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对于该次股权变更登记,工商登记审查时是否只需实行形式审查。登记部门认为因本次变更登记完成前并无人对此次股权转让提出异议,故登记部门只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登记并无过错。一审法院则认为形式审查是一种狭义的审查标准,过于狭隘,工商机关不仅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而且须在专业能力范围内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2、登记完成后股东发现存在民事侵权行为产生了民事纠纷的情况下,应由登记机关直接撤销登记还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XX区工商局认为本案原告巫某应当就股权转让一事提起民事诉讼,如法院审明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判决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要求工商部门协助撤销登记,工商部门可依法撤销。而法院认为金路公司隐瞒了真实情况,故此次变更登记存在的基础不合法,因登记机关拒不撤销,则可由法院在诉讼中判决撤销。
1、对于登记审查原则问题,笔者认为该次变更登记实行形式审查并无过错。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2014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明确提出&要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1条至53条对登记受理、审核条件进行了规定,其中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即是否需要核实由公司登记机关决定。
股权变更登记是工商注册登记中极为常见的变更类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合法,且在变更登记过程中无任何人提出异议,至于星光公司股东内部是否有侵权行为,这不是登记机关审查的范围,登记机关也没有权利超越职权违法要求申请人金路公司提交星光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故登记部门依照一般审查原则即形式审查并无过错。试想,假如申请人金路公司的股东星光公司下面又由若干法人股东组成,是不是要无止境的去审查可能是金字塔式的下面股东的股东会决议呢?这显然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具有任何可操作性的。
2、巫某认为李某未履行法定程序也未取得巫某同意,擅自转让股权一事,笔者认为巫某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确认股权转让无效,工商登记机关依生效裁判文书撤销变更登记。
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的理由主要是金路公司变更登记时隐瞒了有关情况,工商登记机关在巫某知晓变更登记后向上诉人反映情况时未进行核实审查,未撤销变更登记。而实际情况是巫某在向XX区工商局反映情况后,XX区工商局指派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因金路公司在变更登记中提供的材料均是真实的,故无法以提供虚假材料为案由撤销登记,在要求李某配合调查时,李某置之不理。诸如此类民事纠纷,登记部门并无权力强制当事人接受调查,侵权事实往往难以查清,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由法院判决。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而《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就包含了本案中股东纠纷的情形。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登记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裁决文书,从该规定来看,立法本意也是规定登记中产生的民事纠纷应先由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再由登记机关根据判决作出是否撤销登记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第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以作为公司登记行为之基础的民事行为无效或者应撤销为由,对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做出如下处理:对民事行为的真实性问题,可以根据有效的证据在行政诉讼中予以认定,对涉及真实性以外的民事争议,可以告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而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形,即使作为金路公司的股东星光公司内部之间有侵权行为,也只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进行解决。
2014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明确提出&要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许可便捷高效的原则和要求,也对解决股权纠纷的救济途径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但终审判决显然是与该通知精神相悖的。
1、在工商登记过程中到底应该实行形式审查、审慎审查还是实质审查,一直是工商登记工作人员很纠结、难把握的一个难题,也是登记类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判决时考量的一个重要因素,且法院一般不认可形式审查原则,导致行政机关败诉几率增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此款规定制约了工商登记工作全面实行形式审查。在国家要求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不断降低登记门槛、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的大形式下,呼吁尽快在法律层面明确工商注册登记实行形式审查的原则。
2、以此案为例,如果只要股东因民事侵权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登记,法院即可能以登记行为基础不合法为由判决工商败诉予以撤销,那么登记机关在股权变更登记中是否应全部实行实质审查及如何审查,则是以后登记工作中应重点考虑、规范的一个问题。
& &&&&&&&&&&&&&&&&&&&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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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规定的解读
发布时间: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在《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变更登记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个体工商户变更名称的,适用《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二、变更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此规定分两种情况:1、个人经营的,一废一立。2、家庭经营的,可以在家庭成员内变更。《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对此种变更作了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应当提交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都应当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特别明确了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应当走注销→设立程序。
三、变更组成形式,个人工商户可以变更组成形式,但要有家庭成员的确认。《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中的变更说明“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姓名予以备案。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参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办理备案变更适用本申请书。”
四、变更经营范围,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许可,应当提交相应的许可证明或批准文件。
五、变更经营场所,分两种情形:1、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2、新经营场所在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按照“一废一立”原则办理,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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