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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风科技(300431)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致: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12 年 3 月 25 日出具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120433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及其所附《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针对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涉及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于 2012 年 6 月 27 日出具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
在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后,鉴于发行人申报财务审计报告增加了 2012 年 1-6 月份的数据,且《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本所就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以及《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相关修改和变动部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于 2012 年 8 月 1 日出具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在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后,鉴于发行人申报财务审计报告增加了 2012 年 7-12 月的数据,且《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本所就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以及《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相关修改和变动部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于 2013年 3 月 25 日出具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
在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后,鉴于发行人申报财务审计报告增加了 2013 年 1-6 月的数据,且《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本所就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以及《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相关修改和变动部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于 2013年 9 月 25 日出具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
在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后,鉴于发行人申报财务审计报告增加了 2013 年 7-12 月的数据,且《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本所就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以及《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相关修改和变动部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于 2014年 5 月 29 日出具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
在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之后,鉴于发行人申报财务审计报告增加了 2014 年 1-6 月的数据,且《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本所就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以及《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相关修改和变动部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的用语含义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1.
2012 年 2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
发行上市的相关决议。2012 年 3 月 1 日,发行人召开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决议: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制订<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以及《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的
2014 年 4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
了本次上市事宜及延长有关决议有效期的相关决议。2014 年 4 月 23 日,发
行人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事宜及延长有关决议有效期的相关决议:《关于修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募集资金用途及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关于修订<北京暴风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
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
案》《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3-3-1-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的议案》。2.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
《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内容均为合法有效。该次股
东大会决议对发行人董事会所作的授权均依据发行人《公司章程》所规定的
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职权范围作出,授权范围与程序均为合法有效。
二、 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方案的合规性1.
发行人于 2014 年 4 月 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发行人于 2014 年 4 月 23 日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发行人
拟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
(以下简称“发行方案”) 其中,
发行数量明确为: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3,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
币 1.00 元,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其中:发行人公开发行
新股数量不超过 3,000 万股;发行人现有股东以公开发售方式向投资者转让
股份数量不超过 1,500 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
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发行人公开发行的新股数量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所需资金、发行人承担的发行费用、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等合理确定。最终
发行新股数量、转让老股数量由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数量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发行人
承担的发行费用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等合理确定。如根据询价结果,本次发
行未出现募集资金净额超过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所需资金的情况,则不安排发
行人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持有时间应在 36 个月以
上,截至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时,符合本次老股
转让条件的发行人现有股东为冯鑫、韦婵媛、曲静渊、王刚、瑞丰利永、融
辉似锦、丽泰恒丰、和谐成长、天津伍通、华为投资、杭州沧浪、苏州国润、
3-3-1-5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江阴海澜、众翔宏泰、蔡文胜、唐献、林章利、蔡少红、刘畅宇、郑育龙、
方唯、杨立东。上述符合条件的股东将按照其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的
股份比例转让老股,即各股东转让老股数量 = 该股东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份
数量/ 全体符合条件股东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之和×发行人股东以公
开发售方式向投资者转让的老股数量,且计算尾数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担任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冯鑫、韦婵媛、曲静渊、王刚)及员工
持股合伙企业(融辉似锦、瑞丰利永及众翔宏泰)以公开发行方式向投资者
转让股份数量的上限均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25%。发行价格的确
定方式明确为: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最终股票发行价格与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价格
与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价格相同。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涉及股东公开发售的议案,履行了
相关内部决策程序,符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2.
经本所律师核查,依据发行方案,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
股份的时间需在 36 个月以上,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公开发售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3.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前,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鑫
先生直接持有发行人 28.40%的股权,并通过融辉似锦、瑞丰利永及众翔宏泰
间接控制发行人 7.26%的股权,共计控制发行人 35.65%的股权;和谐成长持
有发行人 10.89%的股权,为发行人第二大股东。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在发行
人股东按照转让上限(1,500 万股)公开发售股份后,冯鑫将直接持有发行人
19.58%的股权,并通过融辉似锦、瑞丰利永及众翔宏泰间接控制公司 6.52%
的股权,共计控制发行人 26.10%的股权,和谐成长将直接持有发行人 7.51%
的股权,仍为发行人第二大股东;且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仍继续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行
人的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符合《公开发售暂
3-3-1-6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4.
根据拟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的确认,拟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
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或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符合《公
开发售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如发生)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已经发行人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审批程序,所公开发售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或存在质押、
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发行人股权结构未发生重
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大华对发行人 2011 年、2012 年、2013 年及 2014 年 1-6 月(以下简称“报告期”)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大华审字[ 号”的《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大华审字[ 号《审计
、编号为大华核字[ 号”的《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报告》”)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大华核字[ 号《内控报告》”)、编号为“大华核字[ 号”的《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等报告。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监事会,并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建立了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制度,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证
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 根据大华审字[ 号
《审计报告》 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3-3-1-7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财务状况良好, 《证券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3. 根据大华审字[ 号《审计报告》、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
人的经营证照、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和已经履行、将要履行或尚在履行中的
重大合同等原始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
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
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4.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9000 万元。根据 2012 年 3 月 1 日发行
人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 2014 年 4 月 23 日发行人 201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为 1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 3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第(二)项及第(三)项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1. 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条件: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
限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大华审字[ 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最
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大华审字[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4)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9000 万元。根据 2012 年 3 月 1 日发
行人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 2014 年 4 月 23 日发行人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为 1 元的人
民币普通股不超过 3000 万股。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3-3-1-8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2. 根据大华出具的《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大华验字
[ 号),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足。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对
发行人注册资本的投入系以暴风有限经审计净资产为基础由暴风有限整体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投入,不涉及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产权转
移手续的办理。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
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3. 根据发行人目前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
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两年内,发行人原独立董事支晓强辞职,发行人于
2013 年 6 月 28 日召开股东大会选举新任独立董事罗玫,根据《北京暴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前述选举已通过;发行人原董事杨立东、祁曙
光、独立董事阎冠和辞职,发行人于 2014 年 4 月 23 日召开股东大会选举新董
事毕士钧、崔天龙、张琳(独立董事),根据《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四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前述选举已通过;发行人原高级管理人员杨立东
(原董事兼任)、刘耀卿于 2013 年 12 月离职,赵志刚于 2013 年 12 月调岗、
自 2014 年 1 月起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职务、不属于发行人高
级管理人员,发行人于 2013 年 10 月聘任赵军、吕宁、李媛萍为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前述聘
任已获批准;发行人董事会秘书赵志刚调岗、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发
行人聘任王刚为董事会秘书,根据《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前述聘任已获批准。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前
后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序号
3-3-1-9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兼 任 高 冯鑫
兼任高级管 冯鑫 2.
级 管 理 韦婵媛
未 兼 任 祁曙光
未兼任高级 毕士钧
高 级 管 张震
独 立 董 高学东
高级管理人员(非 崔天龙
高级管理人员(非董 李永强 11.
董事兼任)
发行人董事会由 9 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最近两年内,发行人董
事共 4 人离职,发行人新任命 4 名董事。变更后,董事会仍由 9 人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 3 人。在变更的 4 名董事中,两名独立董事(支晓强、阎冠和)
因个人原因离职;董事祁曙光、董事杨立东因个人原因离职。为此,发行人
股东大会新选举两名独立董事(罗玫、张琳);发行人股东青岛金石提名毕士
钧担任发行人董事,毕士钧自 2011 年 2 月至上述变化期间一直担任发行人监
事会主席;发行人股东冯鑫新提名崔天龙担任发行人董事,崔天龙自 2008 年
9 月就职于发行人以来,历任发行人产品经理、产品总监、副总经理等职务。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原来 9 人,其中 4 人为董事兼任(冯鑫、韦婵媛、
曲静渊、杨立东)。最近两年内,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共减少 3 人(杨立东、
刘耀卿、赵志刚),增加 3 人(吕宁、赵军、李媛萍),原高级管理人员王刚
(副总经理)继续担任发行人的副总经理并新任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变更后,
高级管理人员共 9 人。其中,减少的 3 名高级管理人员中,杨立东、刘耀卿
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赵志刚因调岗而不再担任
发行人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不属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新聘任的 3 人
中,吕宁自 2007 年任职于发行人以来,历任发行人运营总监、版权总监、产
品推广总监;赵军自 2010 年任职于发行人以来,历任暴风影音 PC 产品总监、
3-3-1-10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暴风无线业务产品总监;李媛萍自 2010 年任职于发行人以来,历任发行人销
售总监、华南大区总经理。新任董事会秘书王刚自 2008 年 11 月任职于发行
人以来,历任发行人副总经理、总编辑职务。
基于上述,本所经过核查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变化是对发行人原有的经营管理团队进行充实和适当调整而发生的。发
行人新任 4 名董事中,除两名新任独立董事以外,新任董事毕士钧自 2011 年
2 月至上述变化期间一直担任发行人监事会主席,新任董事崔天龙自 2008 年
就职于发行人以来,历任发行人产品经理、产品总监、副总经理等职务。发
行人新聘任的 3 名高级管理人员中,吕宁自 2007 年任职发行人以来,历任发
行人运营总监、版权总监、产品推广总监;赵军自 2010 年任职发行人以来,
历任暴风影音 PC 产品总监、暴风无线业务产品总监;李媛萍自 2010 年任职
发行人以来,历任发行人销售总监、华南大区总经理、助理总裁。新任董事
会秘书王刚自 2008 年 11 月任职于发行人以来,历任发行人副总经理、总编
辑职务。前述新任董事(两名独立董事除外)均长期任职于发行人;前述新
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均长期任职于发行人,在上述调整前后均长期参与发行人
经营管理。并且,发行人的核心决策管理人员(包括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现
任董事冯鑫、韦婵媛、曲静渊和新任董事崔天龙)保持稳定。因此,上述人
员职位变动未导致发行人主要经营决策团队发生实质变化。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不利于发行人业务经营稳定性的重大变
化,上述人员职位变动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且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
变更,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5. 根据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冯鑫先生及发行人股东瑞丰利永、融辉似锦、众翔宏
泰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6.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
3-3-1-11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
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7.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
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
员会等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且依法建立健全股东投票
计票制度,依法建立与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切实保障
投资者依法行使受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8. 根据大华审字[ 号《审计报告》和大华核字[ 号《内控
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
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大华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大
华审字[ 号《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9. 根据大华核字[ 号《内控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控
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
的可靠性,并由大华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大华核字[ 号《内控报告》,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10.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1)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的;
(3)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3-3-1-12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11.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
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
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
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12. 根据发行人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发行人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互联网高清视频平台的升级与扩
建项目、移动终端视频服务系统的研发项目。发行人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
并有明确的用途。根据已经北京市石景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14 年 3 月
14 日备案(备案号:京石景山发改(备)[2014]9 号)的《互联网高清视频平
台的升级与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经北京市石景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于 2014 年 3 月 14 日备案(备案号:京石景山发改(备)[2014]8 号)的《移
动终端视频服务系统的研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募集资金数额和投
资方向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及未来资☆
本支出规划等相适应。因此,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等
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发起人和股东的基本情况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针对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共计 13 名公司/合伙企业股东,下述信息发生变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华控成长股东福建安踏投资有限公司派生分立福建安大投资有限公司、泉州海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安踏投资有限公司存续。福建安踏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华控成长股权归属于福建安大投资有限公司。经查
3-3-1-13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询全国企业信用公司系统,华控成长的投资人福建安踏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建安大投资有限公司,此外,华控成长的经营范围由“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专营专项规定办理”变更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五、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发行人是一家通过“暴风影音”系列软件、暴风影音网站()为视频用户提供综合视频服务、为商业客户提供互联网广告信息等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大华审字[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1 年度、2012 年度、2013 年度及 2014 年 1-6 月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169,775,957.20 元、251,540,240.57元 、 324,769,418.77 元 和 171,708,581.86 元 , 其 中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分 别 为166,275,957.20 元、251,540,240.57 元、324,769,418.77 元和 171,708,581.86 元,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二) 发行人的业务资质变化情况
发行人于 2014 年 7 月 2 日获得新换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 ICP 证 070364 号),业务种类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有效期至 2017 年 6 月 18 日,2013 年年检合格,涵盖暴风影音()、暴风影音加油站(jiayouzhan.tv)、暴风影音极致影院(),服务项目均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教育、医疗保健,含出版、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公告服务”。
六、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3-3-1-1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补充法律意
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书(五)》披露情形以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了如下变化:
根据发行人董事冯鑫的确认,发行人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增加了暴风秘境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暴风秘境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董事张震的确认,张震已不再担任 Apperience Corp.的董事职务,Apperience Corp.为张震过去十二个月内担任董事的企业,仍为发行人关联方;张震不再担任 DX.com 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的时间已经超过十二个月,DX.com 控股有限公司不再为发行人关联方。
发行人原独立董事支晓强不再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的时间已经超过十二个月,支晓强任职董事的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不再为发行人关联方。
前述各公司与发行人均无持股关系,也无业务往来。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大华审字[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1.
经常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经常性的关联交易。2.
偶发性关联交易情况
(1) 向关联方购买技术许可
根据 2011 年 6 月崔天龙与暴风网际签订的《技术许可合同》及 2012 年 1 月18 日双方签署的《技术许可合同之补充协议》,崔天龙以 30 万元的价格将其作为发明人的一种基于图像分析及人工智能的可变参数的自动化视频转码方法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给发行人使用,并且该等许可是永久的、全球范围内的许可,未经发行人同意,许可方崔天龙不得以任何方式终止该等许可。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上述关联交易是交易双方经友好协商,在自愿、公平的原则基础上进行的,
交易价格无市场价格或政府指导价格为参考,因此由交易双方公平协商确定,实
现了双方的共赢,为发行人提高产品技术和节省成本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交易具
有真实商业背景,交易价格公平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就根据前述许可技术后续开发的
“视频编码压缩方法”取得了《发明专利证书》(专利号:ZL.3)。
根据上述《技术许可合同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崔天龙确认发行人为“视频编码压
缩方法”的合法和唯一的所有人,其除作为该专利的发明人外,对该专利不享有
任何其他权利且不会以任何形式对发行人就该专利享有的所有权提出任何异议。
(2) 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
为满足关联方之间的资金需要,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曾存在如下资
金拆借事宜:
(a)拆入(单位:人民币元)
2014 年 1-6 月
关联方名称
还 北京互软科技有限公司
29,327,191.43
注:北京互软科技有限公司已于 2012 年 5 月注销。
(b)拆出(单位:人民币元)
2014 年 1-6 月
关联方名称
1,200,000.00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在审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关联交易合同及相关资料,并审查
了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1 年重大关联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及发行人董事会
及股东大会关于确认 2011 年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的决议(根据大华审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字[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度 1-6
月没有发生向关联方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的情形,亦无与关联方存在资金拆借之
情形)之后,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与关联企业在报告期内已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不符合中
国人民银行于 1996 年 6 月 28 日颁布的《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但
是,鉴于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实质性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利
益,且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和关联企业均已清偿了全部借款,之后
未再发生发行人与关联企业以非经营性方式进行资金往来的情况,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也已出具承诺函承诺不再发生占用发行人资金
的行为。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企业在报告期内已发生
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
(2)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其他关联交易均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
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拥有的无形资产的情况
发行人拥有的注册商标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拥有的注册商标具体情形如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了下述 80 项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并领取了其相应的《商
标注册证》:序号
专用权期限
2010 年 3 月 28 日至 1.
2020 年 3 月 27 日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010 年 3 月 28 日至
2020 年 3 月 27 日
2010 年 1 月 21 日至
2020 年 1 月 20 日
2010 年 6 月 21 日至
2020 年 6 月 20 日
2011 年 8 月 14 日至
2021 年 8 月 13 日
2010 年 4 月 28 日至
2020 年 4 月 27 日
2012 年 2 月 28 日至
2022 年 2 月 27 日
2012 年 2 月 7 日至
2022 年 2 月 6 日
2010 年 9 月 28 日至
2020 年 9 月 27 日
2011 年 3 月 28 日至10.
2021 年 3 月 27 日
2009 年 8 月 7 日至11.
2019 年 8 月 6 日
2009 年 10 月 7 日至12.
2019 年 10 月 6 日
2009 年 8 月 7 日至13.
2019 年 8 月 6 日
2009 年 10 月 7 日至14.
2019 年 10 月 6 日
2009 年 10 月 7 日至15.
2019 年 10 月 6 日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009 年 8 月 7 日至16.
2019 年 8 月 6 日
2010 年 1 月 7 日至17.
2020 年 1 月 6 日
2009 年 12 月 28 日至18.
2019 年 12 月 27 日
2010 年 4 月 28 日至19.
2020 年 4 月 27 日
2011 年 3 月 28 日至20.
2021 年 3 月 27 日
2013 年 8 月 14 日至21.
2023 年 8 月 13 日
2010 年 4 月 28 日至22.
2020 年 4 月 27 日
2012 年 2 月 21 至23.
2022 年 2 月 20 日
2010 年 4 月 28 日至24.
2020 年 4 月 27 日
2012 年 2 月 7 日至25.
2022 年 2 月 6 日
2010 年 4 月 28 日至26.
2020 年 4 月 27 日
2011 年 3 月 14 日至27.
2021 年 3 月 13 日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010 年 6 月 7 日至28.
2020 年 6 月 6 日
2010 年 10 月 28 日至29.
2020 年 10 月 27 日
2010 年 9 月 14 日至30.
2020 年 9 月 13 日
2011 年 3 月 28 日至31.
2021 年 3 月 27 日
2011 年 3 月 28 日至32.
2021 年 3 月 27 日
2011 年 9 月 28 日至33.
2021 年 9 月 27 日
2010 年 9 月 28 日至34.
2020 年 9 月 27 日
2011 年 8 月 28 日至35.
2021 年 8 月 27 日
2011 年 4 月 21 日至36.
2021 年 4 月 20 日
2012 年 2 月 7 日至37.
2022 年 2 月 6 日
2010 年 9 月 28 日至38.
2020 年 9 月 27 日
2010 年 12 月 7 日至39.
2020 年 12 月 6 日
2010 年 10 月 21 日至40.
2020 年 10 月 20 日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010 年 10 月 21 日至41.
2020 年 10 月 20 日
2010 年 12 月 7 日至42.
2020 年 12 月 6 日
2010 年 12 月 7 日至43.
2020 年 12 月 6 日
2011 年 3 月 14 日至44.
2021 年 3 月 13 日
2012 年 6 月 21 日至45.
2022 年 6 月 20 日
2011 年 2 月 21 日至46.
2021 年 2 月 20 日
2011 年 3 月 14 日至47.
2021 年 3 月 13 日
2011 年 2 月 21 日至48.
2021 年 2 月 20 日
2011 年 3 月 28 日至49.
2021 年 3 月 27 日
2011 年 9 月 14 日至50.
2021 年 9 月 13 日
2011 年 3 月 21 日至51.
2021 年 3 月 20 日
2013 年 5 月 14 日至52.
2023 年 5 月 13 日
2011 年 7 月 14 日至53.
2021 年 7 月 13 日
2013 年 12 月 7 日至54.
2023 年 12 月 6 日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011 年 8 月 7 日至55.
2021 年 8 月 6 日
2011 年 5 月 28 日至56.
2021 年 5 月 27 日
2011 年 12 月 7 日至57.
2021 年 12 月 6 日
2012 年 2 月 28 日至58.
2022 年 2 月 27 日
2012 年 12 月 21 至59.
2022 年 12 月 20 日
2012 年 12 月 21 至60.
2022 年 12 月 20 日
2013 年 1 月 21 日至61.
2023 年 1 月 20 日
2013 年 1 月 14 日至62.
2023 年 1 月 13 日
2013 年 1 月 14 日至63.
2023 年 1 月 13 日
2013 年 1 月 14 日至64.
2023 年 1 月 13 日
2012 年 12 月 21 日至65.
2022 年 12 月 20 日
2012 年 12 月 21 日至66.
2022 年 12 月 20 日
2013 年 1 月 21 日至67.
2023 年 1 月 20 日
2013 年 1 月 14 日至68.
2023 年 1 月 13 日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013 年 1 月 14 日至69.
2023 年 1 月 13 日
2013 年 1 月 14 日至70.
2023 年 1 月 13 日
2013 年 8 月 28 日至71.
2023 年 8 月 27 日
2013 年 9 月 28 日至72.
2023 年 9 月 27 日
2013 年 12 月 14 日至73.
2023 年 12 月 13 日
2013 年 12 月 14 日至74.
2023 年 12 月 13 日
2014 年 2 月 14 日至75.
2024 年 2 月 13 日
2013 年 12 月 28 日至76.
2023 年 12 月 27 日
2013 年 12 月 28 日至77.
2023 年 12 月 27 日
2013 年 12 月 28 日至78.
2023 年 12 月 27 日
2013 年 12 月 28 日至79.
2023 年 12 月 27 日
2014 年 2 月 28 日至80.
2024 年 2 月 27 日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查询系统,发行人提交注
册申请的以下 1 项商标已获准注册,但发行人目前尚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
知书》或《商标注册证》:序号
专用权期限
2014 年 4 月 281.
左眼(图形)
日至 2024 年 4
发行人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明专利证书》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下述 8 项发明专利:
一种提高媒
体文件播放
2011 年 1 月
2007 年 4 月 2 日至
效果的系统
2027 年 4 月 1 日
一种不同媒
2011 年 10
2010 年 1 月 12 日至
体文件并发
2030 年 1 月 11 日
一种媒体文
2012 年 8 月
2009 年 10 月 15 日至
件格式转换
2029 年 10 月 14 日
方法及系统
一种可互动
2012 年 12
2010 年 1 月 15 日至
的影视搜索
2030 年 1 月 14 日
3-3-1-2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一种点对点
网络中的对
2013 年 3 月
2009 年 9 月 27 日至5
端选择系统
2029 年 9 月 26 日
视频编码压
2013 年 7 月
2011 年 9 月 30 日至6
2031 年 9 月 29 日
音视频编码
方法及缩短
2013 年 8 月
2011 年 5 月 26 日至7
点播播放前
2031 年 5 月 25 日
等待时间的
基于 CS 架
构的客户端
2014 年 5 月
2011 年 12 月 19 日至8
之间共享播
2031 年 12 月 18 日
放解决方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上述 8 项发明专利,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签发的《发明专利证书》。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对该等专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可以以合法的方式使用上述专利,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提交了下述 15 项专利申请并获得受理:
3-3-1-25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序
专利申请号
法律状态号
交互式互联网视 1.
2011 年 8 月 26 日
频广告播放方法
一种视频图像缩 2.
2012 年 6 月 14 日
放方法及系统
提升视频图像清 3.
晰度的方法及系
2012 年 6 月 14 日
一种用于移动终 4.
端上的影视搜索
2012 年 10 月 24 日
一种 3D 片源格 5.
式自动识别的方
2013 年 1 月 5 日
一种在移动平台 6.
上播放本地视频
2013 年 1 月 28 日
的方法和系统
一种视频加速方 7.
2013 年 2 月 22 日
一种基于 P2P 网 8.
络传输的数据校
2013 年 3 月 1 日
一种网络视频广 9.
告展示系统和方
2013 年 3 月 8 日
3-3-1-26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
专利申请号
法律状态 号
一种处理安卓移
动端的多媒体文
2013 年 5 月 9 日
件的方法和系统
一种 windows 桌
面动态图标形成
2013 年 5 月 17 日
WebBrowser 中
增强 flash 视频
2013 年 5 月 21 日
画质的方法和系
一种广告贴处理
已取得申请
2013 年 3 月 15 日
方法和系统
受理通知书
一种视频源名称
2013 年 10 月 14 日
处理方法及装置
一种定制互联网
数据的实现方法
2013 年 11 月 18 日
发行人软件著作权登记及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下述 62 项软件著作权:
证书取得日
3-3-1-27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证书取得日
软著登字第
2008 年 6 月
加载器软件
暴风影视在
线媒体搜索
软著登字第
2008 年 6 月
及播放器软
音视频文件
软著登字第
2009 年 2 月
浏览、搜索
及播放平台
音视频文件
软著登字第
2008 年 12
2009 年 2 月
浏览、搜索
及播放平台
暴风影音媒
软著登字第
2009 年 11
体文件管理
0178302 号
暴风影音图
文、视频信
软著登字第
2009 年 11
息桌面报告
0178300 号
3-3-1-28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证书取得日
暴风影音在
软著登字第
2009 年 11
线音视频播
0179828 号
放平台软件
暴风影音在
线运营数据
软著登字第
2009 年 11
管理系统软
0179830 号
暴风影音在
线视频信息
软著登字第
2009 年 11
浏览、导航、 V1.0
0180518 号
发布系统软
暴风影音在
软著登字第
2009 年 11
线视频搜索
0180516 号
暴风影音在
线网页游戏
软著登字第
2009 年 11
联合运营系
0180519 号
在线音视频
软著登字第
2010 年 7 月
信息浏览、
0220813 号
搜索、播放
3-3-1-29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证书取得日
在线音视频
软著登字第
2011 年 1 月
信息浏览、
0263803 号
搜索、播放
暴风影音目
录化影视信
软著登字第
2011 年 1 月
息管理平台
0264738 号
暴风影音在
线高清视频
软著登字第
2011 年 3 月
文件直播器
0276164 号
暴风升级管
软著登字第
2010 年 11
2011 年 3 月
0276162 号
迷你暴风在
软著登字第
2011 年 1 月
线高清播放
0264736 号
软著登字第
2011 年 5 月
彩信通软件
0290909 号
暴风影音媒
软著登字第
2011 年 5 月
体播放器软
0290903 号
酷热影音媒
软著登字第
2007 年 5 月
体播放器软
3-3-1-30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证书取得日
暴风影音媒
软著登字第
2011 年 5 月
体播放器软
0290897 号
软著登字第
2008 年 10
2011 年 5 月
媒体信息编
0290902 号
辑与发布平
VST 异型媒
软著登字第
2008 年 10
2011 年 5 月
体并发播放
0290904 号
加载器软件
暴风影音转
软著登字第
2008 年 12
2011 年 5 月
0290908 号
暴风影音在
软著登字第
2008 年 12
2011 年 5 月
线视频文件
0290915 号
点播器软件
暴风影音视
频文件识别
软著登字第
2011 年 5 月
与转换器软
0290907 号
暴风影音网
络视频广告
软著登字第
2011 年 5 月
加载系统软
0290906 号
3-3-1-31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证书取得日
暴风影音桌
面图文与动
软著登字第
2011 年 5 月
画信息网络
0290905 号
发布系统软
暴风影音在
线高清视频
软著登字第
2011 年 5 月
文件点播器
0290898 号
暴风影音在
线高清视频
软著登字第
2011 年 5 月
文件点播器
0290899 号
软著登字第
2011 年 5 月
媒体信息编
0290901 号
辑与发布平
暴风影音在
线高清视频
软著登字第
2011 年 5 月
文件点播器
0290900 号
风雷影音媒
软著登字第
2011 年 5 月
体播放器软
0290910 号
软著登字第
2011 年 5 月
0290911 号
3-3-1-32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证书取得日
豪杰超级解
软著登字第
2003 年 12
2011 年 5 月
0290918 号
豪杰超级解
软著登字第
2011 年 5 月
0290919 号
《豪杰超级
软著登字第
2001 年 11
2011 年 5 月
2001XP》软
0290913 号
软著登字第
2011 年 5 月
0290916 号
软著登字第
2011 年 5 月
0290917 号
豪杰超级解
软著登字第
2011 年 5 月
霸 10 多媒
0292094 号
体应用软件
豪杰超级解
软著登字第
2011 年 5 月
0290914 号
软著登字第
2011 年 5 月
0290912 号
暴风数据中
软著登字第
2011 年 11
0346131 号
软著登字第
2011 年 11
VIP 用户中
0346132 号
3-3-1-33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证书取得日
暴风页面播
软著登字第
2010 年 12
2011 年 11
放 ActiveX
0346133 号
暴风影音用
软著登字第
2011 年 11
0346134 号
暴风影音在
软著登字第
2011 年 11
线运维平台
0346248 号
暴风数据质
软著登字第
2011 年 11
量管理系统
0346294 号
软著登字第
2011 年 12
媒体信息编
0361901 号
辑与发布平
暴风影音 5
软著登字第
2011 年 10
2011 年 12
0358560 号
软著登字第
2011 年 12
2012 年 3 月
HD(iPad 版)
0389289 号
暴风看电影
全网视频聚
软著登字第
2013 年 4 月
合和视频播
0543129 号
放桌面软件
暴风看电影
软著登字第
2013 年 10
0622779 号
3-3-1-34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证书取得日
内容管理系
统和发布平
暴风看电影
全网影视抓
软著登字第
2013 年 10
取和数据合
0622621 号
暴风影音用
软著登字第
2013 年 10
户行为数据
0622785 号
暴风看电影
中间层全网
软著登字第
2013 年 10
影视片名处
0622614 号
软著登字第
2013 年 10
媒体信息编
0622665 号
辑与发布平
软著登字第
2013 年 12
清视频文件
0648705 号
软著登字第
2013 年 12
在线高清视
0648704 号
频文件点播
3-3-1-35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证书取得日
iOS 系统在
软著登字第
2013 年 12
线高清视频
0648046 号
P2P 传输软
暴风影音在
线高清视频
软著登字第
2013 年 12
文件直播器
0647875 号
暴风影音手
软著登字第
2014 年 7 月
机客户端软
0761870 号
件 发行人子公司天津鑫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鑫影”)取得了下述一项软 件著作权证书:
证书取得日
鑫影暴风影
软著登字第
2013 年 11
音在线视频
0626935 号
加速器软件 4.
发行人的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域名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之日,发行人共拥有 62 项域名。其中发行人拥有的主要域名为 (到
期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24 日)。
发行人拥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合计采购 5119 部电影、
147,011 集电视剧、163 个综艺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发行人租赁房屋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
签订了如下 12 个现行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权属证明序号
北京市石景
山区八大处
2013 年 3 月
京房权证石
高科技园区
5 日至 2015
西井路 3 号
3 号楼 1267
北京市海淀
区学院路 51
号首享科技
2013 年 10
大厦第十三
见注释(1) 不适用
2015 年 9 月
414,039.38 元
十层、十三
层西侧机房
B1 西侧 1 间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权属证明序号
北京市海淀
2014 年 6 月
区学院路 51
1 日至 2017 3.
号首享科技
见注释(1) 不适用
4,857,748.56 元
年 5 月 31
大厦第六层
北京市海淀
2014 年 5 月
区学院路 51
租金合计 9,000
号首享科技
见注释(1) 不适用
2014 年 8 月
大厦地下车
上海市徐汇
2014 年 2 月
区虹桥路 1
沪房地徐字
房地产开 5.
号港汇中心
2015 年 12
(2005)第
月租金 75,890 元
一座 2809、
月 31 日免
发行人仍会续租第 4 项所列 5 车位,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书面租赁合同正在签署中。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权属证明序号
上海市徐汇
2014 年 2 月
区虹桥路 1
沪房地徐字
房地产开 6.
号港汇中心
(2005)第
月租金 47,700 元
2014 年 12
一 座 2808
X 京房权证
北京市海淀
区马甸街道
311053 号、
办事处马甸
2012 年 7 月
X 京房权证
东路 17 号
1 日至 2015
三年租金总计 7.
金澳国际写
年 6 月 30
8,495,690.50 元
311054 号、 有限公司
字楼 2606、
X 京房权证
北京市海淀
X 京房权证
区马甸街道
2013 年 2 月
办事处马甸
311054 号、
东路 17 号
2015 年 6 月
X 京房权证
2,444,326 元
金澳国际写
字楼 26 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权属证明序号
北京市昌平
区东小口镇
2014 年 2 月
X 京房权证
天通苑小区
1 日至 2015 9.
月租金 11,190 元
206 号楼 5
年 1 月 31
广州市天河
2014 年 1 月
粤房地权证
208 号粤海
城(集团) 租
天河城大厦
2016 年 1 月
1,172,831.94 元
(即天河城
东塔楼)第
11 层 07 房
北京市海淀
2014 年 2 月
区宝盛里 2
月租金 4800 元
号楼 3 单元
2015 年 2 月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权属证明序号
北京市海淀
2014 年 4 月
区宝盛里 10
90 平方 12.
4 日至 2015
月租金 4500 元
号楼 1 单元
注释(1):对于发行人所租赁的上述首享科技大厦的房屋及地下车位(“首享大厦”),根据出租方北京
蓟门首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我们对出租方的访谈,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首享大厦的产权证尚未取得。
注释(2):对于发行人所租赁的海淀区宝盛里 10 号楼 1 单元 501 号及 2 号楼 3 单元 502 号房屋,根据
出租方北京市海淀兴华农工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
租赁房屋的产权证尚未取得。
另外,根据发行人、天津鑫影与天津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有限公司签署的《合
作协议书》天津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有限公司向天津鑫影免费提供公司注册地址,
在合同期内无偿提供一间使用面积不小于 10 平方米位于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科技
谷的办公室。合同期限为 2013 年 7 月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根据天津自行车王国
产业园区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22 日出具的《住所租赁使用证明》及天津市自
行车王国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于 2013 年 7 月 23 日出具的
《房屋产权证明》 天津
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武清区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祥园道
160 号 103-58(集中办公区)的房屋(面积 120 平方米)租赁给天津鑫影科技有
限公司使用,租赁期限自 2014 年 8 月 22 日至 2017 年 8 月 21 日。
根据黄森堂与北京市海淀区欣华农工商公司签订的《泰翔商务楼租赁合同》
黄森堂租赁北京市海淀区龙翔路甲 1 号泰翔商务楼三层 302、305、306 室用于办
公,租赁标的物建筑面积 667 平方米,租赁期限自 2014 年 6 月 10 日至 2016 年 6☆
月 9 日,年租金为 1,022,511 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出租方北京市海淀区欣华农工
3-3-1-41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商公司盖章确认且北京市海淀区东升镇人民政府证明的
《住所证明》 出租方北京市海淀区欣华农工商公司同意将上述地址房屋提供给北京迅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迅鲨”)使用。
针对发行人承租的上述首享大厦物业、海淀区宝盛里物业,本所律师认为,该等物业的出租人权属存在法律瑕疵,并且该等出租人权利瑕疵可能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鉴于该等有瑕疵租赁是分别用作发行人的办公场所、停车位、员工宿舍,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瑕疵虽可能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但发行人可以租赁其他办公场所、停车位、员工宿舍并且不会因该等租赁变更而承担重大成本增加风险,因此前述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 14 个房屋租赁合同对应的房屋租赁均未能提供已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的凭证。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
,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我国的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到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建设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违反前述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由建设或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并不以登记备案为生效要件,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会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发行人可以依据租赁合同使用相应房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房屋租赁方面存在的上述瑕疵对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八、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协议、广告发布及其他推广合同、IDC 业务托管/租用协议、贷款协议等)以及发行人报告期内签订的
3-3-1-42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对发行人的业务和经营有重大影响的技术研发、项目合作、推广协议等情况如下:1.
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协议序号
授权方名称
合同主要内容
1000 元/小时, 以授权节目清单为准,
浙江东阳天
授予暴风网际相
共计 5149 小
授权期限从 2011 年 4 1.
世文化传播
关节目的非独家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2
信息网络传播权
5,149,000 元
月 31 日不等
北京世纪博
授予发行人相关
2012 年 8 月 1 日至 2.
英影视传媒
节目的非独家信
2,700,000 元
2017 年 7 月 31 日
息网络传播权
以具体节目授权书为
准,2012 年 9 月 1 日
深圳市迅雷
授予发行人相关
起,最迟至 2015 年 9 3.
网络技术有
节目的非独家信
2,150,000 元
月 23 日(部分节目授
息网络传播权
权时间为上线起三年,
未载明具体起止日期)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深圳市迅雷
授予发行人相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或
信息网络 4.
网络技术有
节目的非独家信
2,465,000 元
自授权人盖有公章的
息网络传播权
书面通知书中通知的
上线之日起三年
天津华创传
授予发行人相关
上线之日起 2 年或 3 年
信息网络 5.
媒科技有限
节目的非独家信
4,435,500 元
(合同签署日为 2013
息网络传播权
年 3 月 1 日)
天津华创传
授予发行人相关
4,537,500 元
2013 年 3 月 1 日起至
3-3-1-43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序号
授权方名称
合同主要内容
媒科技有限
节目的非独家信
2016 年不等
息网络传播权
天津华创传
授予发行人相关
2013 年 5 月 1 日起至
信息网络 7.
媒科技有限
节目的非独家信
2,014,500 元
2018 年 4 月 20 日不等
息网络传播权
或自上线之日起 5 年
天津华创传
授予发行人相关
2013 年 4 月 1 日起至 8.
媒科技有限
节目的非独家信
2,600,000 元
2018 年不等
息网络传播权
北京瀚海星
授予发行人相关
2013 年 4 月 1 日起至 9.
辉文化传媒
节目的非独家信
3,644,000 元
2016 年 3 月 31 日
息网络传播权
天津华创传
授予发行人相关
2013 年 8 月 1 日至
信息网络10.
媒科技有限
节目的非独家信
4,768,550 元
2018 年 7 月 31 日不等
息网络传播权
或上线之日起 5 年
深圳市迅雷
授予发行人相关
2013 年 7 月 1 日至
信息网络11.
网络技术有
节目的非独家信
1,202,000 元
2016 年 7 月 12 日或上
息网络传播权
线之日起三年
北京瀚海星
授予发行人相关
2013 年 12 月 1 日至12.
辉文化传媒
节目的非独家信
2,063,600 元
2016 年 11 月 30 日不等
息网络传播权
西安佳韵社
授予发行人相关
3,134,870 元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3-3-1-4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序号
授权方名称
合同主要内容
数字娱乐发
节目的非独家信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不
行有限公司
息网络传播权
深圳市迅雷
2013 年 11 月 1 日至
授予发行人相关
网络技术有
2016 年 12 月 28 日不14.
节目的非独家信
1,760,400 元
限公司(简称
等或乙方邮件通知的
息网络传播权
“乙方”)
上线之日起 3 年
华视网聚(常
授予发行人相关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信息网络15.
州)文化传媒
节目的非独家信
5,119,350 元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不
息网络传播权
飞狐信息技
授予发行人相关
2014 年 3 月 18 日至16.
术(天津)有
节目的非独家信
1,518,000 元
2017 年 4 月 22 日不等
息网络传播权
北京瀚海星
授予发行人相关
2014 年 6 月 1 日至17.
辉文化传媒
节目的非独家信
2,568,000 元
2018 年 5 月 10 日不等
息网络传播权
乐视新媒体
授予发行人相关
2014 年 4 月 5 日至
点播权节18.
文化(天津)
节目的非独家信
2,800,000 元
2016 年 4 月 4 日或卫
息网络传播权
视首播次日起 2 年
乐视网信息
2014 年 4 月 1 日至
授予发行人相关
技术(北京)
2016 年 4 月 26 日不等19.
节目的非独家信
13,200,000 元
股份有限公
或卫视首播次日起 2
息网络传播权
深圳市迅雷
授予发行人相关
2014 年 6 月 23 日至20.
3,000,000 元
网络技术有
节目的非独家信
2017 年 7 月 26 日不等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授权方名称
合同主要内容
息网络传播权
或自通知书通知的上
线之日起 3 年
西安佳韵社
授予发行人相关
2014 年 7 月 1 日至
数字娱乐发
节目的非独家信
1,000,000 元
2019 年 5 月 30 日不等
行有限公司
息网络传播权
或自台播次日起三年
广告发布及其他推广合同、合作合同序号
合同主要内容
按照发行人暴风影音软
合作期限内,发行人
件用户点击桌面图标或
搜狗网址导
2014 年 7 月 1
北京搜狗网络技
应当依照协议约定推
默认的浏览器首页打开1.
航站合作协
日至 2014 年 12
术有限公司
广北京搜狗网络技术
北京搜狗网络技术有限
有限公司网站
公司网站首页的有效 IP
数量,向发行人付费
杭州海茗广告有限公
2014 年 1 月 1
暴风广告代
杭州海茗广告有
依年度累计广告执行额2.
司在暴风影音上发布
日至 2014 年 12
按比例返点
淘宝(中国)软件
2014 年 1 月 3
有限公司、浙江淘
日至 2015 年 3
宝网络有限公司、 发行人为甲方提供信
按各《排期表》确定各
月 31 日(任一3.
浙江天猫技术有
息发布服务
方提前 7 天通
限公司(统称“甲
知对方可单方
终止协议)
淘宝(中国)软件
2014 年 1 月 3
发行人与甲方合作为
有限公司、浙江淘
乙方获得一定比例的分
日至 2015 年 34.
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
宝网络有限公司、
成收入作为信息发布费
月 31 日(任一
浙江天猫技术有
方提前 7 天通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序号
合同主要内容
限公司(统称“甲
知对方可单方
终止协议)
厦门快云信
甲方代理发行人在暴
息技术有限
厦门快云信息科
2014 年 4 月 27
风影音(无线)上特5.
技有限公司(甲
1,095,000 元
日至 2015 年 4
定广告资源的管理与
影音推广合
互联网信息
乙方通过乙方拥有的
2014 年 6 月 2
上饶市华达科技6.
服务合作协
营销平台为发行人进
24 万元/月
日至 2015 年 6
有限公司(乙方)
行网络推广
乙方为发行人在 360
网络信息推
无线开放平台上提供
2014 年 1 月 1
广服务框架
天津奇思科技有
投放额不低于人民币7.
网络信息推广服务,
日至 2014 年 12
协议(无线
限公司(乙方)
发行人按约定向乙方
支付推广费用
杭州刀之刀网络
2014 年 5 月 26
乙方为发行人提供推8.
科技有限公司(乙
36 万元/月
日至 2014 年 12
双方利用各自优势进
行百度网盟推广服务
发行人通过乙方用户点
百度在线网络技
合作;双方结成网站
2013 年 10 月 17
击合作内容所推广的内9.
术(北京)有限公
合作伙伴,在信息使
日至 2014 年 10
容而带来的实际收入,
司(乙方)
用、推广宣传、市场
按乙方分成政策结算
活动、技术支持等方
发行人通过网站为北
2014 年 1 月 1
2014 年合作
北京京东世纪贸10.
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
按《排期表》确定金额
日至 2014 年 12
易有限公司
公司进行广告发布及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序号
合同主要内容
发行人为中国平安财
2014 年 4 月 30
网络广告发
中国平安财产保11.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18 元/除重名单
日至 2015 年 4
险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广告发布服务
根据发行人在向甲方
2014 年各个项目提交
发行人为加多宝集团
的合作方案内容及甲方
加多宝(中国)饮
旗下品牌(加多宝凉
2014 年 1 月 1
风影音 2014
指定代理公司与发行人12.
料有限公司(甲
茶、昆仑山雪山矿泉
日至 2014 年 12
年网络合作
签订合同(或甲方、甲
水)及系列互动推广
方指定代理公司与发行
活动发布网络广告
人共同签订的三方合
发行人为广州唯品会
以双方最终盖章确权的
2014 年 2 月 1
2014 年合作
广州唯品会信息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13.
《暴风影音广告发布排
日至 2014 年 12
技术有限公司
供广告发布以及宣传
期表》为准
发行人将流量计入好
耶网络科技(上海)
根据实际成交额,按双
2014 年 1 月 1
好耶网络科技(上
有 限 公 司 mm 平 台14.
方商定的比例与甲方进
日至 2014 年 12
供应方平台
海)有限公司
/SSP 平台,并授权甲
方将接入的广告资源
向需求方进行销售
北京恒美广告有
限公司等委托上
发行人为甲方客户提
以双方最终盖章的单项
2014 年 1 月 1
2014 年度广
海融视广告传媒15.
供网络信息及广告服
《广告发布排期表》为
日至 2014 年 12
告投放协议
有限公司为共同
代表与发行人签
订本协议(甲方)
3-3-1-48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3.
IDC 业务托管、租用协议
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 IDC 业务托管、租用协议的基本情况如下:序号
合同主要内容
2014 年 1 月
北京世纪互联
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
1 日至 20141.
托管服务协议
宽带数据中心
心有限公司为暴风科技提
1,272,000 元
年 12 月 31
供设备、数据托管服务
上海红之盟网络科技有限
公司向发行人提供浙江电
2013 年 12 月
上海红之盟网
信的专用机房、标准机架、
1 日至 20142.
机柜租用合同
络科技有限公
1,249,000 元
标准电源、网络端口及 IP
年 11 月 30
地址等网络资源用以接入
国际互联网(Internet)
上海苍山通信技术服务中
心为发行人提供符合协议
要求的专用机房、标准机
架、标准电源、网络端口及
上海苍山通信
2014 年 3 月
上海苍山通信
IP 地址等网络资源,用于发3.
技术服务中心
3,710,800 元
1 日至 2015
技术服务中心
行人的网络设备(服务器
机柜租用合同
年 2 月 28 日
等)或发行人租用上海苍山
通信技术服务中心的服务
器设备接入国际互联网
(Internet)
发行人租用吉林省高升科
技有限公司 6 个 42u 标准机
2014 年 5 月
IDC 业务托管
吉林省高升科4.
柜(IP 总数 64 个)吉林省
1,440,000 元
1 日至 2015
技有限公司
高升科技有限公司的石家
年 4 月 30 日
庄联通机房
3-3-1-49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序号
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期限☆
北京首都在线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
2014 年 4 月
首都在线主机5.
科技股份有限
限公司向发行人提供主机
2,400,000 元
1 日至 2015
托管服务协议
年 3 月 31 日 4.
(1) 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运村支行签署的《授信协议》
2013 年 10 月 14 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运村支行签署《授 信协议》(2013 年大授字第 049 号),约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运村支 行向发行人提供人民币 2500 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循环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 12 个月,从 2013 年 10 月 14 日起到 2014 年 10 月 10 日止,发行人及第三方不提供 担保。授信额度内的贷款、融资利率及相关业务收取的费用,按各具体合同的规 定执行。
其中,2014 年 2 月 17 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运村支行签 署《借款合同》(2013 年大授字第 049-001 号),该合同为 2013 年大授字第 049 号《授信协议》项下具体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600 万元整,贷款期限自 2014 年 2 月 17 日至 2015 年 2 月 16 日;2014 年 3 月 21 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大运村支行签署《借款合同》(2013 年大授字第 049-002 号),该合 同为 2013 年大授字第 049 号《授信协议》项下具体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600 万元整,贷款期限自 2014 年 3 月 21 日至 2015 年 3 月 20 日;2014 年 6 月 27 日, 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运村支行签署《借款合同》(2013 年大授 字第 049-003 号) 该合同为 2013 年大授字第 049 号
《授信协议》项下具体合同, 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整,贷款期限自 2014 年 6 月 27 日至 2014 年 12 月 26 日。
(2) 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签署的《额度贷款合同》
2013 年 11 月 19 日,发行人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签署《额 度贷款合同》,约定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向发行人提供人民币 2500 万元的循环额度贷款,授信期间为 1 年,从 2013 年 11 月 19 日起到 2014 年 11 月 18 日止,具体每笔贷款的实际发生日与清偿日等要素以借款借据或其他债
3-3-1-50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权债务凭证所载明的内容为准,发行人及第三方不提供担保。借款用途主要用于支付人力成本、向上游采购播放内容版权、购买带宽等主营业务周转需要。5.
其他重大合同
(1) 合作推广协议(Joint Marketing Agreement)
2010 年 5 月 14 日,暴风网际与微软(Microsoft Corporation)签署了《合作推广协议(Joint Marketing Agreement)。根据该协议,暴风网际将在“暴风影音”
》产 品 中 使 用 、 整 合 和 展 示 微 软 的 Silverlight 4 或 Silverlight 的 更 高 版 本(“Silverlight”)。该协议项下微软需支付的总金额不超过 2,100,000 美元。该协议有效期为 2010 年 5 月 14 日至 2012 年 5 月 13 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协议已终止。
该协议的目的为微软借助发行人的播放软件平台推广其所有的 Silverlight 软件,不涉及研发成果归属问题。
(2) 技术许可合同
与关联方崔天龙签署的《技术许可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之补充协议》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四章节的第(二)2.(1)小节。
(3) 联合实验室项目合作协议
2011 年 7 月 7 日,暴风网际与阿依瓦(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暴风影音——ALVA 视觉技术联合实验室项目合作协议》,该协议于签署之日生效。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甲方
阿依瓦(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乙方
暴风网际合作内容
双方共同打造“暴风影音-ALVA 视觉技术联合实验室”,结合双
方资源优势共同研发、推广视觉技术,并将技术转化为实际产
品。实验室设在乙方办公场所,人员由双方共同委派。合作期限
2011 年 7 月 7 日至 2012 年 7 月 6 日甲方主要权利及 1.
授权乙方在其产品中永久使用“视频高清增强技术”(以下
3-3-1-51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义务
简称“HD Upscale 技术”),授权使用期限不受本合同有效
期限的限制。
保证 HD Upscale 技术兼容性满足乙方“技术普适性”要求,
并配合乙方对此技术进行“技术普适性”测试和调试。
向乙方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和开发指导。
协同乙方解决 HD Upscale 技术整合进暴风影音播放器中
产生的问题。乙方需向甲方支 合计人民币 100 万元付的授权使用费乙方主要权利及 1.
要求甲方提供 HD Upscale 技术相关之全部细节信息。义务
基于联合实验室框架下,乙方对于甲方新开发项目拥有优
先合作权。
乙方有权利在合作期满对许可技术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
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技术成果归
如在合作过程中甲方无法按时配合乙方完成项目的整合
融入,乙方可随时解除合同并按协议、按完成比重结算费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上述 ALVA 视觉技术联合实验室项目的研发工作已完成,发行人研发团队基于 ALVA 的技术基础,在视频高清增强方面实现了跨硬件、跨平台的应用普适性并提高了算法效率,使该技术实现了应用化和产品化。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发行人完整拥有该项基础技术的永久使用权,且就前述技术的后续实质性或创新性改进成果拥有完整的自主知识产权。
(4) 与王宇飞签署的《音频项目合作协议》
2012 年 6 月 20 日,发行人与王宇飞签订了《音频项目合作协议》。该协议于签署之日生效,协议主要内容如下:甲方
3-3-1-52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乙方
王宇飞合作内容
双方共同打造“声音优化处理”项目,用户观看非多通道
,已然可以使用后期环
(5.1/7.1/12.1 等)的电影(如立体声)
绕和动态系统。合作期限
2012 年 6 月 20 日至 2013 年 6 月 19 日(根据发行人确认,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该协议已履行完毕。)甲方主要权利及 1.
要求乙方提供此次合作内容的源代码以及相关整体处理义务
流程、接口定义用法、非核心区域的细节、参数的调节等
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履行关于“声音优化处理”技术合作排
他性的提议。
甲方有权利在合作期满对许可技术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
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技术成果归
属甲方。甲方需向乙方支 合计人民币 188,091.54 元付的授权使用费乙方主要权利及 1.
乙方授权甲方将“声音优化处理”技术永久使用在甲方的任义务
何产品之上,但不得再次向其他公司或个人授权、公开和
出售本次交易的内容。
保证“声音优化处理”技术兼容性满足乙方“技术普适性”要
求,并配合乙方对此技术进行“技术普适性”测试和调试。
向乙方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和开发指导。
协同乙方解决“声音优化处理”技术整合进暴风影音播放器
中产生的问题。
保证对“声音优化处理”技术的权利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
法权益。若因权利瑕疵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诺退还
技术授权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知识产权
协议涉及的知识产权的转让或授权使用,非经另一方的明确书
面许可,乙方不得为营利或损害另一方利益的目的复制或使用
3-3-1-53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另一方的注册商标、标识、商号、商业信息、技术等,亦不得
允许其关联企业或者任何第三方使用。
(5) 与北京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
2012 年 5 月 30 日,发行人与北京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发展集团”)签署《合作开发协议》,根据该协议,为支持企业发展,中关村发展集团以知识产权合作开发形式向发行人累计投入统筹资金 900 万元,发行人负责项目的技术研究开发及其余研发资金的投入。
(6) 地域 Gap 同源校准服务合同
2014 年 4 月 28 日,发行人与北京思博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暴风地域Gap 同源校准服务合同》 约定为减少策略路由因素对发行人所属视频媒体广告地
,域数据的影响,发行人购买北京思博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地域 Gap 校准服务”,包括为发行人的机房提供部署软件、维护软件的正常运行和必要升级等服务。服务期限为 2014 年 4 月 1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服务费用为 1,160,000 元。
(7) 媒体管理协议及财经公关咨询服务协议
2014 年 6 月 4 日,发行人与北京润言财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署《媒体管理协议》及《财经公关咨询服务协议》,约定北京润言财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提供 IPO 发行期间的财经公关咨询服务;服务期限为自协议签署之日至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5 个工作日止;服务费用为 3,200,000 元。
(8) 技术服务合同
2014 年 1 月 1 日,发行人与天津鑫影签订《暴风影音平台授权服务合同》,约定发行人利用目前自身拥有的知识产权的产品为天津鑫影提供产品相关技术服务,也包括发行人利用自身运营价值为天津鑫影提供运营相关的技术服务;服务期限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服务费用根据发行人向天津鑫影提供暴风影音平台服务产生的收入双方分成。
2014 年 4 月 1 日,天津鑫影与发行人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天津鑫影利用目前自身拥有的知识产权的产品为发行人提供产品相关技术服务,也包括天津
3-3-1-5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鑫影利用自身运营价值为发行人提供运营相关的技术服务;服务期限自 2014 年 4月 1 日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服务费用为 200 万元/月。
(二)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没有因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除下述所述以外,发行人没有因知识产权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1.
信息网络传播权采购中的侵权风险
通过暴风影音系列软件及暴风网站()向终端用户提供在线视听节目播放服务,构成发行人主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其有充足稳定的正规片源以维护其在线视听节目播放业务的合规有效运转,发行人与浙江东阳天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行业内知名度较高、信誉较好的版权供应商签订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合同,取得有关视听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下称“信息网络传播权”或“版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合计采购电影版权 4119 部,电视剧版权 147,011 集。
尽管发行人已建立了有效的版权采购管理制度,并在业务实践中履行了审慎的核查义务,但是由于一些客观因素,发行人无法完全避免其所采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会出现被第三方主张权利的风险。这主要体现在:首先,某些版权供应商提供的授权文件可能因个别环节缺失而出现版权链不完整的情形;其次,由于版权实行自愿登记制度,导致无法统一查询某一视听节目的权属状况,并且由于我国目前尚缺乏权威统一的版权集中交易机构,影视剧版权的交易仍相对分散,因而发行人不能完全确认部分版权供应商所提供的某些作品的版权文件的有效性;再次,我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目前正处于不断发展规范的过程中,整个行业发展及市场竞争的客观环境也造成了该行业发展的过程中许多服务提供商均曾存在着部分作品的版权完整性有或多或少的瑕疵;另外,由于有些视听节目的出品年代比较久远,因而版权供应商在一些情况下也无法提供该等影视作品的许可证。由于前述种种客观因素,发行人所播放的部分影视作品的版权的完整性可能存在一些瑕疵。
3-3-1-55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基于行业发展现状及上述诸多客观事实,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发行人在与版权供应商签订的许可合同中约定,发行人享有合同中约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版权供应商有义务保证其拥有合同所涉及有关视听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完整合法授权,有权对发行人进行转授权或有权允许发行人在其播放平台上播放有关作品。版权供应商同意承担因第三方主张权利而使发行人产生的任何对该等第三方的义务或损失。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自 2011 年 1 月 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因所采购的影视剧作品版权被第三方诉讼侵权的已结诉讼案件 17 起,其中,14 起以原告撤诉且发行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解决,3 起以发行人部分胜诉且发行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解决;发行人因误传未采购版权的内容而发生的已结诉讼案件 66 起,其中:10 起经协商后以与版权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方式解决;26 起通过和解或调解方式解决、发行人共计支付版权赔偿费用 558,100 元;15 起发行人胜诉或驳回原告起诉;12 起原告撤诉且发行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3 起发行人败诉、共计支付版权赔偿费用合计 80,000 元。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情况并未对发行人造成重大损失,发行人业务并未因此造成重大不利影响。2.
业务平台合作等方式中的侵权风险
为向终端用户提供在线视听节目播放服务,发行人除了向版权供应商采购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外,还通过与乐视网、土豆网等业内知名的在线视频分享网站签署平台合作协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平台合作协议已终止),通过由平台合作方式向发行人提供播放服务,使发行人的用户可以用发行人的播放软件作为工具直接观看平台合作方视频网站所播放的内容,或通过视频搜索与抓取技术的综合运用使用户可以通过暴风看电影视频浏览器等观看搜索到的视频内容,从而使发行人的用户可通过单一界面观看更多互联网视频节目,节省用户打开浏览器界面并访问其他网站进行视频观看的步骤,改善用户体验。就对方播放的视频内容存在版权瑕疵、或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监管规定的情形,虽然发行人会采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避风港”原则等法律手段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或加大对视频内容的审查力度来降低风险,但仍然存在发行人被相关权利人或政府主管部门追究责任并遭受损失的风险。
3-3-1-56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发行人所选择进行平台合作的视频网站均为行业内知名的视频网站,在与合作方的合作协议中大部分约定,合作方需保证其视频内容具有合法播放权利及符合国家监管规定,若因合作方播放的视频内容存在版权瑕疵、或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监管规定而使发行人被第三方权利人或政府部门追究责任,发行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应由合作方承担。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因包含平台合作在内的聚合模式而作为被告涉诉的已结案件有166 起,其中:29 起经协商后以与版权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方式解决;56 起通过和解或调解方式解决,发行人共计支付版权补偿费用 1,309,850 元(含 1 起未采购被诉和解结案的补偿费用);69 起原告撤诉且发行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12 起发行人败诉、共计支付版权赔偿费用 470,500 元。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诉讼及责任承担情况未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了与有关当事方通过诉讼、和解或其他方式妥善解决有关争议以外,发行人并未因为上述侵权行为或风险而遭受行政处罚。
根据北京市版权局2于 2012 年 7 月 20 日、2013 年 7 月 3 日、2014 年 5 月 26日和 2014 年 7 月 23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自 2007 年 1 月设立以来,“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记录”。根据北京市版权局于 2013 年 1 月 5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近半年来“在开展互联网音乐影视信息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服务,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2014 年 6 月 6 日,发行人因未经著作权人北京瑞尔数码公司许可向公众提供著作权人 Real 解码器被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罚款人民币 28,000 元,本所律师认为,该项受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该项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此外,根据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分别于 2012 年 7 月、2013年 1 月 14 日、2013 年 7 月 3 日、2014 年 1 月 20 日和 2014 年 7 月 22 日出具的《证
现更名为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局
3-3-1-57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明》 发行人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之间没有其他因违反互联网
,出版、互联网文化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及北京市各区县文化委员会行政处罚的记录。根据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3分别于 2012 年3 月 22 日、2012 年 7 月 31 日、2013 年 1 月 25 日、2013 年 8 月 1 日、2014 年 2月 19 日和 2014 年 7 月 7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4年 6 月 30 日期间,遵守国家有关广播电影电视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因违反有关广播电影电视经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处罚的记录。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其将进一步加强对合作方内容的审查和筛选监控,在版权采购过程中履行审慎的核查义务,要求版权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许可证及授权文件。并且,发行人同意,如其播放的有关视听节目经法院生效判决或其他有权机构确认构成侵权,或应国家有关监管机构要求应进行规范,则发行人将无条件遵守有关的生效裁定及监管机构的指示意见,采取将侵权作品立即下线、消除影响等有效措施,并根据国家有关监管机构的指示意见进行进一步规范。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对于发行人的在线视听节目播放业务,发行人已取得了有关视听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在暴风影音系列软件、网站或暴风影音移动端进行播放。对于由于客观原因所造成的部分视听节目的版权瑕疵,或者由于第三方主张权利而给发行人造成的法律风险和可能的损失,本所律师认为,该等瑕疵、法律风险或可能的损失对于发行人的业务经营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障碍。
九、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
发行人于 2014 年 7 月 7 日投资设立了控股子公司北京迅鲨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人民币。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北京迅鲨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现更名为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3-3-1-58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龙翔路甲 1 号泰翔商务楼三层 302、305、306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森堂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00 万元人民币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经营范围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14 年 7 月 7 日至 2034 年 7 月 6 日 股东
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戴旭毅、黄森堂、王干、王鑫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权结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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