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怎么复习啊,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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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的复习方法
11:26:28不详字体:
   由于考生大多是会计专业毕业,所学专业与法律专业的学习方法有不同特点。有些考生对核算数据、会计报表比较熟悉,但对背法律条文大皱眉头。笔者在此介绍几种学习经济法的方法,供考生参考。&&
   1、通读法
   通读法是要考生掌握法律的宏观性,应对全面考核的要求。考生应将考纲看一遍后,将教材通读一遍,而法规汇编则可不看。通读教材并非是要考生马上记住所有的细节内容,而是把握经济法的框架,知道教材大致有哪几方面的内容,知道某一章节大致有哪些条条款款。通读时可以不求甚解。&&
   2、标题法
   此法是要求考生首先掌握教材中大小“标题”的涵义。试卷中的多选题、简答题往往就是以“标题”为考点的。教材中的许多标题本身就是法律条文,标题下面可能有一大段文字,这些文字大多是对“标题”进行解释的,是帮助考生理解标题的涵义的。所以考生记住标题,就是记住了法律条文,对下面的大段文字则只要看懂而不必死记。&&
   3、条文法(或引号法、“条款”法)
   在教材中有引号(“”)的地方,引号里面往往就是一个法律条文;在教材中有“x法第…条第…款规定…”的地方,则更明显地表明这就是一个法律条文。这些法律条文往往是考点,需要记住。而对法律条文附近的内容往往是对法律条文的诠释要以理解为主。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经济法考试并不要求考生象法律系学生一样将所有的法律条文一字不漏地背下来,考生只需对法律条文求其大意,在考试时将意思答得八九不离十就可以。&&
   4、简化法
   此法是要将教材的字、词、句、段、节、章予以精简,将书由厚变薄,目的是为了少而精,少了好记,精了又可同样得分,既省时又有效。这里介绍两种简化方法。一是重点法,《经济法》与《会计》不同。《会计》中只要一个分录出错,整张会计报表就会出错,所以《会计》重在细腻,要细致到每一个数字。而《经济法》除了顾及“全面性”外,重点可能较集中于某几章,某几节,某几句话,某几个关键词。考生要在老师帮助下或自觉养成一种敏锐感,抓住重点章、重点节、重点句、重点词,进行重点掌握。二是编顺口溜。考生可将长句大段中的关键词抽出,编成顺口溜,以利于记忆。&&
   5、列表比较法
   将某一章的内容嵌在一张表中综览,对付判断题、选择题、案例题很有效。如“公司法律制度”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特征、股东人数、注册资本、出资转让、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票和债券发行、财务会计、清算等方面有相同点,更多的是不同点,考生可列表将这些点填进去,便可一目了然。此外,“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等章的内容亦可列表对比。&&
   6、案例法
   教材中有些专业化的法律术语或是较繁杂的法律条文单从字面上是较难理解的,但若能看一个与该术语或该条文相对应的案例,便会恍然大悟。所以多做案例分析题,一方面有助于理解教材的难点和重点,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不断提高综合分析能力,能灵活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务问题。做案例题时,应注意既要作出判断,又要写出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这里的事实是指案例题中所给的材料,而理由一般指法律规定。考试时也应依此方法做试卷上的案例题,防止失分。&&
   7、习题法
   考生在看书时,应勤动笔,多作笔记,还应选择一本较好的习题集,看完每一章,便做一些题目,以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但笔者不赞同题海战术,应适可而止。近几年经济法试题灵活性非常大,但万变不离其本,考生应坚持以教材为本,习题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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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复习方法
经济法一直在法律体系中处于尴尬的地位,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颇受人质疑,其涵盖领域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到,本部门法往往一方面既涉及到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另一方面也都包含有国家行政权力的内容,具有“公”、“私”交融的特征。这种表面上的四不象的特征使得经济法在司法考试之中成了大杂烩,是涉及法律法规最多,考点和分值最为分散的一部分。本部分在卷一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核,其包括的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劳动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环境保护法》等;包括的法规和规章主要有:《贷款通则》、《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证券公司检查办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上述二十余个法律文件在2005年司法考试中一共考查到了十五个,出了40分的题,题目共25道,分别为单选10道,多选12道,不定项3道。其所考查的法律范围和分值比例基本上是多年一以贯之,保持稳定。
针对经济法具有的上述特殊性,考生应注意把握以下这些复习方法。首先,正是由于经济法法规众多,分值分散,该部分一向被人认为是鸡肋,但鉴于其总分颇高,采取完全放弃的态度自然也是不可取的。经济法是一个内容庞杂的部门法体系,它所包含的众多法律文件之间虽然共同点不多,但都属于理论要求不高,主要依赖法条的浅层次知识点。因此,以法条为主,以教材和习题为辅就是复习的基本方向,要“点到即止”。经济法的教材每年编写的都很繁杂,让考生颇为棘手,进而产生畏难情绪,甚至想彻底放弃对本部分的复习。其实,每年教材的核心部分都是对法条的重述,其他部分有一半是根本在考试中无意义的,如开始部分的法律制定背景介绍和结尾部分的法律责任评述。另一半则是编写者引用摘编的一些并未收入当年《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的重点法律文件,对这一部分确实应特别注意,因为它们貌似在必读法律法规以外,因此很容易被考生忽视,这就可以通过多做习题的方式进行查漏补缺,充实复习范围。
其次,无论从知识点还是考点的分布来看,经济法部分“注水”严重,是典型的“纸老虎”,各单行法中只有个别重要的制度和规定值得引起重视。历年考点集中,所以集中复习高效率地拿到分值是完全有可能的,“重者恒重”是复习它的法宝。比如,《劳动法》始终鹤立鸡群,是经济法中考查分值最多的,而且每年必考。其他法律则分值差别不大,甚至个别年份列入考试大纲的法律却根本没有出题。本部分的法规和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与其他部门法不同,一向很少考到。具体到每个法律中的考点也是每年都有所侧重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和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拍卖法》的拍卖规则(瑕疵请求规则;价高者得规则;保留价规则;禁止参与竞买规则);《招标投标法》的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和分包人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和争议解决的特定规则;《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责任与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环境保护法》的环境民事责任和环境纠纷解决程序;《实体税法》的各税种的纳税义务人和个人所得税的征、免、减;《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税收保全与强制措施和税收的退还与追征;《商业银行法》的商业银行的业务与监管和商业银行的接管与终止;《证券法》的证券发行(承销)、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结合《公司法》第4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5章“公司债券”)以及上市公司收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出让与划拨)和房地产交易;《土地管理法》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形态;《劳动法》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和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的范围、争议的解决途径)等。综观以往10年左右的司(律)考,上述重点考点以外的知识点在试题中出现的概率要低的多。因此可以说,司法考试在很大意义上就是一种建立在“放弃”基础上的考试,考试结果一条线,只有“过”与“不过”的区别,执着的追求高分并无太大实质意义,真可以说是“60分万岁”。这个特点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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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复习经济法叶朱 发布于
13:07:59 对复习的几点建议 (一)熟练掌握考试内容 《经济法》要背的内容很多,复习时可采用以下方法加强记忆: 1,理解...2011 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方法与应试技巧 2007 年 CPA《经济法》的全国合格率为 17.09%(以参加考试的人数为分母),全国有 20636 名考生通过了《经济法》的...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方法_司法考试_资格考试/认证_教育专区。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方法 文章来源: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 司法考试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初级会计经济法复习方法_财会/金融考试_资格考试/认证_教育专区。初级会计经济法复习方法复习顺序 教材章节 注意问题 必须预习的章节,重点掌握: 1.税法原则(注意区 ...初级经济法复习方法_财会/金融考试_资格考试/认证_教育专区 暂无评价0人阅读0次下载举报文档 初级经济法复习方法_财会/金融考试_资格考试/认证_教育专区。一、...复习方法与应试技巧一、考试题型 2012 年 CPA 首次实行机考, 《经济法》的考试时间为 120 分钟,考试题型包括单选题、 多选题和案例分析题三个题型。其中,单选题...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复习方法_司法考试_资格考试/认证_教育专区。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复习方法 祝您高分通过司法考试! 华夏考资
祝您高...《经济法》经济法复习 39页 免费 经济法复习重点(修订版) 3页 1下载券 经济...(1)规范内容的经济性和政策性(2)调整方法的综合性和 系统性(3)调整过程的...2015年经济法基础复习技巧_财会/金融考试_资格考试/认证_教育专区。经济法基础_...这里介绍两种简化方法。一是重点法,《经济法》与《会计》 不同。《会计》中...30天能拿下注会经济法的复习方法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教材总共是有12章,重点章节和非重点章节特别明显,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票据法这是主观题考核的重点,当然别的章节也不容忽视。肆大小编今天就教你30天能拿下注会经济法的复习方法。
一、第一轮学习23天
CPA考试《经济法》教材总共是有12章,重点章节和非重点章节特别明显,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票据法这是主观题考核的重点,当然别的章节也不容忽视。在学习之前你需要认真安排每章的备考时间,薛薛是这样规划的:五个大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票据法)每章用三天的时间来学习,三天拿下一章时间是足够可以的,相信自己,这样是需要15天;另外第一章、第二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以及合伙企业,每天一章,这样要花费6天时间;再有就剩下物权法了,用两天来学习这章。23天完成第一遍的学习,如何?这样的时间的足够你认真学习和及时复习前面的章节,当然每学完一章要及时做题,题海战术,必须来,不要对自己心软。还有制定了计划就要认真完成哦。
二、2天时间强化难点
学完第一遍可能你还是不够自信,是否是学后面忘记前面的,这都很正常。所以接下来的两天,你需要回顾自己学习的东西,是那些重点在第一遍学习过程中忽视的,或者笔记中标的不懂的内容,在回头看看课件,多听听老师对发条的分析,这样记忆会容易很多。
三、5天时间模拟
最后五天模拟,如果一天一份模拟测试,那么五份模拟题可以了,要注意,在电脑练哦,因为考试是需要我们在电脑上打字的。模拟题主要是检测自己在学习中的漏洞,每做完一份题目要认真总结,把错题拿出来反复做、反复看;对主观题自己不能表达出来的发条要看看答案解析,多背多看多写。我想这样想不记住都难吧!
30天,一个月,完全可以,只要你对自己有信心,只要你有毅力坚持下去,那么结果就是一定会稳稳的通过的经济法。
希望以上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小编也祝大家的生活和工作越来越好。此外,在国庆期间邀请到郭建华、范永亮、陈华亭、汤震宇四位CPA顶尖名师现场讲课,重磅推出“百题预测”国庆密训营押题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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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不容易把经济法第一遍过完了,听郭帅讲后做题感觉很顺畅,可是前几天开始第二遍,发现全忘了,然后赶紧再看,看到今天郁闷了,看完一章再做题,发现看过的又忘,我的脑子出问题了吗?还有,自己看经济法和看字典一样,一直跑神,好烦,还不如听课件。感觉要改变战略,光看记不住,大家是怎么复习的呢?我第一遍只听了基础班,现在是要继续再听习题班还是还听基础班,看了忘是不是要背啊,感觉好多啊,我觉得自己背不来的。求助求助好心人
在线时间17 小时鲜花 2 奖杯0 金币 1527 最后登录注册时间帖子积分1571阅读权限60UID
我也好多没背,。。票据法以后的到现在都没看,打算过几天看一遍就算了,唉
目前的是背轻一,然后不懂得看课件,背完之后做轻一的选择题。第一次如果背过的话第二遍还好的不是很艰难。最后几天专攻综合题。能过就好,不能过明年继续努力了额!
&亲,你的轻一都背哪些东西啊?&
在线时间11 小时鲜花 1 奖杯7 金币 1297 最后登录注册时间帖子积分1394阅读权限60UID
结合实际中的知识,联想着记,老郭有句话说的对,和常识不冲突
在线时间17 小时鲜花 2 奖杯0 金币 1527 最后登录注册时间帖子积分1571阅读权限60UID
<font color="#6*****312 发表于
我也好多没背,。。票据法以后的到现在都没看,打算过几天看一遍就算了,唉
目前的是背轻一,然后不懂得看 ...
就背那些条文啊,郭大认为会考试的那些,课件上他有提示,不过5678基本上除了第七章有些东西我没背,其他全部背 了,,。就是忘得快,而且后面的几章到现在都没看。背的时候我是先白话文说出来大概,然后再背条文,还是记得快忘得快!
在线时间709 小时鲜花 3626 奖杯3067 金币 26086 最后登录注册时间帖子积分76304阅读权限120UID
经济法么是这样的,妹子别着急,这是正常的现象,那么多内容那么多的字摆在那里,抓紧最后的一点时间赶紧强化记忆啊。
2012 会计73
2013 财管56 审计53 战略58 税法69 经济法56
2014 战略54.75 经济法65
2015 审计66
2016 财管55.50 战略61.25
2013 税一97 税二100
2014 税代60 法律92 财会104
2013 财管81 经济法70
2014 会计85
在线时间294 小时鲜花 1877 奖杯1953 金币 46507 最后登录注册时间帖子积分76010阅读权限120UID
一天背一章。不用全文背,背关键字就行了。。。票据法 破产法 公司法 物权法 很重要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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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c. All Rights Reserved第一章&总&论  [基本要求]  (一)掌握法和法律、法的本质与特征  (二)掌握法律关系及其要素  (三)掌握仲裁与民事诉讼  (四)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五)熟悉法律事实、法律责任  (六)了解法的形式与分类、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考试内容]
  第一节&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的概念
  1.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2.法律的概念  狭义: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广义: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4)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具有“利导性”。
  (5)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6)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定行为的法律后果,具有“可预测性”。
  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1)公民(自然人)。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全部财产承担责任;非法人—分支机构(缔约能力、诉讼能力);职能部门)。
  (3)国家。(特定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1)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2)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一致的,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3)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不同于其权利能力,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
   ①在民法上,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在民法上,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刑法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公民视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③在民法上,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刑法上,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2、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本资料由考呀呀网()编辑整理!】
  (1)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的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
  (2)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
  3、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物。物可以是自然物;也可以是人造物;还可以是财产物品的一般价值表现形式——货币及有价证券;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有三项限制
  (2)非物质财富。也称精神产品或精神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
  (3)行为。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
  三、法律事实
  (一)法律事件
  1、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2、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1)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绝对事件
  (2)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
  它们的出现都是不以人们(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四、法的形式与分类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并表现为何种形式、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法律文件。
  1.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即地方性法规。
  (5)特别行政区的法。
  (6)规章。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也称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也称地方规章)两种。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行政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7)国际条约。
  2.适用法的效力原则
  (二)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②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3)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变通规定优先)
  (二)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
  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本资料由考呀呀网()编辑整理!】
  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国际法和国内法
  6.公法和私法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二)我国现行的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根据九届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七大法律部门: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2.民法商法;
  3.行政法;
  4.经济法;
  5.社会法;
  6.刑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我国的诉讼制度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发生经济纠纷,除诉讼外,还可以通过仲裁这种非诉讼的方式解决。
  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特别强调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
  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概念
  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它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主体为实现各自的经济目标,必然要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由于各自的经济权益相互独立,加之客观情况经常变化,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各样的权益争议,产生经济纠纷,如合同纠纷、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纳税事务发生争议等。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经济秩序,必须利用有效手段,及时解决这些纠纷。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解决当事人争议的方式,但适用的范围不同。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适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仲裁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发生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式的选择则与纠纷的性质有关。根据法律的不同规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起诉;有的则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还有的则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由行政机关对纠纷作出最终裁决。
  二、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2.仲裁的特征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1.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仲裁机构
  1.仲裁委员会性质:民间性组织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实行地域管辖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实行级别管辖
  2.仲裁委员会组成: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五)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
  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本资料由考呀呀网()编辑整理!】
  2.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1)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六)仲裁裁决
  1.《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3.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8.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9.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仲裁庭只能调解和裁决,无权强制执行。
  三、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1)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回避制度。指参与某案件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不包括证人)
  3.公开审判制度。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进行。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我国法院分为四级: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除最高法院外,其他各级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级法院。
  (1)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2)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三)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十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本资料由考呀呀网()编辑整理!】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④因公司设立、确立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⑤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⑥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⑦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⑧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⑨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⑩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辖。
  (3)专属管辖。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三类: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5)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 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提示:其作用是:①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②维护既定的法律秩序的稳定;③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称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也称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
   ①权利人提起诉讼;
   ②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
   ③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五)判决和执行
  1.判决。
  (1)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3)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提示:第二审法院的判决,以及最高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都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执行。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法院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本资料由考呀呀网()编辑整理!】
  四、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面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2.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复议申请
  (1)当事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3)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4)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5)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2.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3.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提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五、行政诉讼
  1.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
   ① 行政拘留、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⑤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⑥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⑧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⑨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⑩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2.法院不受理的行政诉讼事项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和受理
  1.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四)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3.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上述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4.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提示: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5.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6.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
  7.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三节&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
  (一)广义法律责任——积极意义(正面)的法律责任
  狭义法律责任——消极意义(反面)的法律责任
  (二) 广义的违法包括一般违法和犯罪;
  狭义的违法是指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法律制裁二者中,违法行为是首要因素,它是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原因和前提。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方式,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但是有法律责任不等于有法律制裁。
  二、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有: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类。
  (三)刑事责任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1.主刑包括:
  (1)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3)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4)无期徒刑。
  (5)死刑。
  2.附加刑
  (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
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   (二)掌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三)掌握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   (四)熟悉劳动合同的内容   (五)熟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六)熟悉劳动争议的解决   (七)熟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主要   (八)了解劳动合同的特征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九)了解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十)了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和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第二章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一、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   (一)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当事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
3.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地位是不同的。
  (二)的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3. 国家机关录用和聘任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与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从而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1.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1)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①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1)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①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③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④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的义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四)、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1.书面形式
(1).1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的
①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②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3).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口头形式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可以按小时、日或周为单位结算工资,但非全日制用工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五)、劳动合同的效力
  1.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2.无效劳动合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提示: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应当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另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7.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人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除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服务期。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3).对已经履行部分服务期限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4).服务期一般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6).服务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
{1}劳动者的过错
如果劳动者因下列违纪等重大过错行为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①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⑤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用人单位的过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下述情形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1}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不是所有的劳动者。
(2)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经济补偿,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数额由双方约定。
(4)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2}对竞业限制的司法解释
(1)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4)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劳动规章制度
(1)合法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或者未对劳动者告知,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生效。
(3)企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可以采用张贴通告、员工手册送达、会议精神传达等方式。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未对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
2.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1.劳动合同的解除的概念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因双方协商提前结束劳动关系,或因出现法定的情形,一方单方通知对方结束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2.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法定解除
  (1)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④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⑤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⑦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⑧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⑨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⑩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1)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2)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⑦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⑧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⑩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1)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2)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13)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终止的概念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
  2.劳动合同的终止的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对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限制性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1.经济补偿的概念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赔偿金不同。
(1).适用条件不同
①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主要是针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如果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则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②违约金是约定的,是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关于“服务期和竞业禁止”的约定,而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中“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以外的其他事项与劳动者约定违约责任。
③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劳动者来说,并不是只对违反“服务期和竞业禁止”这两个事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劳动者违反其他事项有关规定的,需要承担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2).支付主体不同
①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
②违约金的支付主体只能是劳动者。
③赔偿金的支付主体可能是用人单位,也可能是劳动者。
  2.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①.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②.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④.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⑤.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⑦.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其他情形。
  3.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1).补偿年限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补偿基数
①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即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最低工资标准。
②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计算公式为: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③《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已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在此情况下,经济补偿的计发办法分两段计算:2008年1月1日前的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按当时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日后的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按新规定执行;两段补偿合并计算。
(五)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和双方义务   1.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不再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消灭。   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 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5.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   (一)集体合同
1.集体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集休合同是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的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为主要内容的书面协议。
2.集体合同的订立
(1)经双方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者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2)集体合同草案或者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3)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休合同即行生效。
(4)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5)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3.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表2-3&&&&&&&&&&&&&&&& 集体合同VS劳动合同
工会与用人单位
某一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维护员工整体利益
维护劳动者的个人权益
涉及到劳动关系的方方面面
仅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对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仅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二)劳务派遣
1.劳务派遣的概念和特征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这是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
2.劳务派遣用工的适用范围
(1)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只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①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②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③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2)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该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3)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4)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5)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3.用人单位的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4)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1)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劳动争议的解决   (一)、劳动争议及解决方法
  1.劳动争议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劳动争议的范围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2.劳动争议的解决原则和方法
  (1).劳动争议解决的方法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而非必须)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者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3).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4).举证责任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按照上述原则也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二)、劳动争议的劳动调解
  1.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大型企业尽量设立调解委员会);
  (2).依法没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2.调解员
  对于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其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3.劳动调解程序
  (1).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3).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①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②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③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4).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三)、劳动仲裁
  1.劳动仲裁参加人、劳动仲裁机构和劳动仲裁管辖
  (1)、劳动仲裁参加人
  劳动仲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当事人代表、第三人和代理人
①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②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3至5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2)、劳动仲裁机构
  ①劳动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④劳动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3)、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管辖
  ①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提示: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②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2.申请和受理
  (1).仲裁时效
  ①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②仲裁时效的中断。
劳动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事由消除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③仲裁时效的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仲裁申请
  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写仲裁申请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3).仲裁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开庭和裁决
  (1).基本制度
①公开仲裁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②仲裁庭制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③回避制度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2).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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