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账款有红字有蓝字在红字记账凭证证上抵减吗

税务自查指引
通用税收事项自查指引 1 增值税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自查要点 o 检查企业销售收入的结算方式, 确认是否存在应税销售额未申报纳税的情况, 主要 包括: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是否存在货物已经发出, 未收到货款而不申报纳 税的情况。 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时, 是否存在已经发出货物并办妥 托收手续而不申报纳税的情况。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时,是否存在发出商品时不申报纳税的情况。 采用交款提货销售方式销售时,货款已收到,提货单和发票账单已交给买方, 但买方尚未提货情况下,是否存在企业未及时申报增值税的情况。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是否存在未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申报纳 税的情况。 采取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的日期申报纳税的情况。 2) 自查程序 o 查阅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 根据摘要内容和凭证字号, 调阅有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 证,将销货发票、出库单等单据上记载的发出商品的时间等内容,与主营业务收 入明细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记录进行比较分析,核实增值税税金是否在 规定的限期内缴纳。 o 审查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销售合同,根据记账凭证所附的发货证明、收货证明,确 认其发出日期;结合银行结算凭证回单联及发票开具日期,对照产品销售收入明 细账等,核实企业是否有不及时结转收入而延误纳税申报的情况。 o 对于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的情况, 检查库存商品、 预收账款、 应收账款、 及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核实企业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存在 发出货物时不作账务处理或只做货物减少的账务处理,有无滞后实现收入、不如 期纳税的问题。 o 抽查大额赊销、 分期收款销售合同, 核实企业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的货款结算到期日 进行账务处理,有无只根据实际收款结转收入而不根据应收款结转收入的问题; 有无只根据全部货款收齐时结转收入而不是每次收到货款都结转收入的问题,有 无将收到的货款长期挂入其他应付款、 预收账款、 待处理财产损益等科目的问题。 对委托代销业务,通过代销合同订立的结算时间核查实际商品销售实现的时间, 是否有延期做销售的现象;审查在收到代销清单前是否收取货款,收到清单后是 否及时结转销售;审查发出代销商品是否超过 180 天,核实有无延迟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和不计销售的问题。 3) 税法规定 o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3]38 号) 第三十三条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 式的不同,具体为: ?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 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 天; ?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o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 号) 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 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 180 天仍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 满 180 天的当天。 ? 适用税率 1) 自查要点 o 检查企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时, 是否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 务的销售额;如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是否从高适用税率。 o 检查企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时, 是否将高税率货物的销售额混入低税 率货物的销售额进行核算。 2) 自查程序 o 采用比较分析法, 计算不同税率货物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 并与上期或以往 年度的比例对比。如果低税率货物的销售收入比例明显上升,高税率货物的销售 比例明显下降,应分析不同税率货物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是否发生变化,如果 变化不大,则企业可能存在高税率货物按低税率货物申报纳税的问题。 o 采用实地观察法, 调查了解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货物的具体品种、 货物的性能、 用途、 配料、工艺流程等,结合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审查其申报的税率是否正确。 o 抽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财务核算情况,重点抽查存货核算的凭证资料、 原始附件,核实企业是否将高税率的货物并入低税率的货物中核算。 o 抽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设置情况,核实是否按规定分别核 、 算和准确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o 对照审核“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明细账和纳税申报表, 、 、 核实是否按规定计提、申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项税额。 3) 税法规定 o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 号)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 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 销项税 - 销项税额申报 1) 自查要点 o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采取少申报或不申报销售额办法,不计或少计销项税额的情况, 主要包括: 账面已记销售,但账面未计提销项税额,未申报纳税。 账面已记销售、已计提销项税额,但未申报或少申报纳税。 销售货物直接冲减生产成本或库存商品,不计提销项税额。 销售货物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 将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 代销商品的代销手续费用等或用销货款直接进货),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 行为。 检查企业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 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2) 自查程序 o 对于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账面销项税额不一致, 申报数额小于 账面计提数的情况,可以采用以下方法检查: 采用对比分析法,对账表进行比对,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应交税金--应交 增值税”进行逐月比对,核实是否存在不一致的问题。 对于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企业, 还要注意将各成员单位的增值税明细账进行 汇总,并与应交增值税汇总账户进行比对,核实是否存在不一致的问题。 o 对于企业账面隐匿销售额的情况,可以采用以下方法检查: 检查生产成本、 原材料或库存商品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 如果存在与资金账户 直接对转的异常情况,则结合原始凭证,核查销售货物是否直接冲减生产成 本或库存商品。 审核销售收入日报表和“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以及销售收入原始凭据和货物 出(入)库单,核实实际销售收入。 对于将费用凭证和销货记账原始凭证混在一起记账的, 应对上述原始凭据进行 仔细审核,核实是否存在坐支销货款的问题。 对有委托代销业务的,应审核代销合同、代销清单,查阅销售价格是否异常, 核实是否存在坐支代理销售款的问题。 o 对企业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是否正确缴纳增值税可采用如下方法检查: 查阅企业销售、采购资料和往来明细账,以及相关合同、协议,了解企业是否 存在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业务。 抽查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明细账,核实企业代购货物、代理进 口货物是否垫付资金,是否属于应缴纳增值税的行为。 抽查大额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合同、协议,核实企业代购货物、代理进口 货物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如果不符合,追查至相应的原始 凭证和应交税金明细账,核实企业是否正确缴纳增值税。 3) 税法规定 o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 号) 第六条 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o 《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财税[1994]26 号) 代购货物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 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 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 销项税 - 价外费用 1) 自查要点 o 检查企业是否将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应一并缴纳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例如手续 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 ,采用不入账、 冲减费用、人为分解代垫运费或长期挂往来账等手段,不计算缴纳增值税。2) 自查程序 o 了解企业所属行业特点和产品市场供求关系,综合分析企业有无加收价外费用 的可能,同时还要了解行业管理部门是否要求其代收价外费用的情况等。 o oo oo审核销售合同,查阅是否有收取价外费用的约定或协议。 检查往来明细账,重点检查其他应付款明细账户,如果存在长期挂账款项,需 进一步审阅有关原始单据,核实是否属于价外费用;如果属于,应对照应交税 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实是否申报纳税。 检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明细账,如有从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 对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实是否申报纳税。 检查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明细账,如有贷方发生额或借方红字冲 减销售额,应对照记账凭证,逐笔检查,核实是否存在收取价外费用直接冲减 成本费用,少缴税款。 审阅购销合同,并与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核对,确认是否存在代垫运费协议, 是否同时符合代垫运费的两个条件等,判断代垫运费业务是否成立,有无将销 售业务人为分割成货物销售和代垫运费的情况等。3) 税法规定 o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 号) 第六条 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o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3]38 号) 第十二条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 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 、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 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 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 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 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 销售残次品、废品、材料、 销项税 - 销售残次品、废品、材料、边角废料等 1) 自查要点 o 检查企业是否将销售残次品、废品、材料、边角废料等取得的收入并入应税销 售额。2) 自查程序 o 检查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贷方相对应的科目,核查销售收 入是否申报了销项税额。 oo检查生产成本、库存商品、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看是否有红字冲减记 录,并查阅原始凭证,看是否属销售残次品、废品、材料、边角废料等取得的 收入;如是,核实企业是否正确计提销项税额。 结合投入产出率、企业消耗定额、废品率等指标分析企业残次品、废品、材料、 边角废料等数量,与账面记载情况相核对;对差额较大的,应查明原因。3) 税法规定 o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 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 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条 例缴纳增值税。 ? 销项税 - 以旧换新 1) 自查要点 o 检查企业采用以旧换新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时,是否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 认应税销售额。2) 自查程序 o o 了解企业是否存在以旧换新业务。 检查企业的收入类明细账和销售原始凭据,核实有无某种货物销售价格明显低 于正常时期的销售价格,若有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是否为实行以旧换新按实 际收取的款项计算销售额造成的;如是,是否调增应税销售额。3) 税法规定 o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 [ 号)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 销项税 - 还本销售 1) 自查要点 o 检查企业采用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时,是否从应税销售额中减除了还本支出, 造成少计应税销售额。2) 自查程序 o o了解企业是否存在还本销售业务。 检查销售费用、主营业务成本等成本费用明细账的摘要记录,核实有无还本销 售业务,对照销售收入进行审核,核实企业是否存在还本支出冲减销售收入的 问题;如还本支出直接冲减销售收入,是否调增应税销售额。3) 税法规定 o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 [ 号) 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 销项税 - 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 1) 自查要点 o 检查企业发生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是否依据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货方 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或《开具红字增值税 专用发票通知单》 ,按退货或折让金额冲减原销售额。 检查企业是否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 管税务机关备案。o2) 自查程序 o 将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明细账相互核对, 核实企业销售退回或折让是否冲减当期的销项税额,有无将销售折扣做折让处 理。 审查企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有无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 《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有 无擅自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o3) 税法规定 o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 [ 号) (该法规自 2007 年 1 月 1 日失效)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 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 应视不同情况 分别按以下法规办理: ?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 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 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 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 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 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 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 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 退还的情况下, 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 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 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 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 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 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 证。 ?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 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 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o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 [ 号)(本规定自 2007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 发生销货退回、 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 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 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 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 一一对应。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 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 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 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o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7] 第 18 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 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 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 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 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 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 出处理。 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 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 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 额转出处理。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 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 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 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 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 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 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 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 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 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 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国税发[ 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 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对 2006 年开具的专用发票,在 2007 年 4 月 30 日前可按照原规定开具红字专 用发票。 ? 销项税 - 折扣销售 1) 自查要点 o o 检查企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时,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是否从应税销售额 中减除了折扣额,造成少计应税销售额。(适用于 2007 年前) 检查企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时,将折扣额另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冲减 了增值税销售额的,是否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有关开具红字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适用于 2007 年后)2) 自查程序 o o o 抽查企业增值税申报表与相应的主营业务收入账户的总账,核对二者销售额是 否一致,如不一致,是否为存在折扣销售方式的原因。 将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收入额与主营业务收入账户的差额和企业销售货物的折扣 额进行核对,看是否一致。 审核企业的销售货物中的折扣额是否在同一发票中注明,查主营业务收入明细 账,看有无红字冲销,若有,应调出记账凭证,核实其所附的发票,看折扣额 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如另开发票,在 2007 年前是否将折扣额并入销售额中计 税;在 2007 年及以后是否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有关开具红字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抽查企业实行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合同(协议)等书面规定的资料,看是否与 执行的折扣标准相符。o3) 税法规定 o《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 [ 号文)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 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o《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号) (本通知自 2007 年 1 月日施行)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 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 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 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 出售、 销项税 - 出售、出借包装物 1) 自查要点 o o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包装物不计或少计收入的情况。 检查企业包装物押金收入是否存在不及时纳税的情况。2) 自查程序 o o 检查企业成品仓库的产品有无包装,询问相关人员随同产品出售的包装物是否 单独计价。 审查企业包装物账户,看其贷方是否与货币资金、往来结算等账户发生对应关 系;根据包装物明细账贷方发生额逐笔审查产品销售领用包装物业务的记账凭 证和原始单据,核实其是否存在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计而未计 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的问题。 了解企业是否有出借包装物的行为及包装物的出借方式、押金的收取方式等。 审查与出借包装物有关的货物销售合同、审核与包装物押金相关的其他应付款 明细账,掌握各种包装物的回收期限,核实时间超过一年的押金,是否按规定 计算缴纳了增值税。o o3) 税法规定 o《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国税发 [ 号)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 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 税率征收增值税。 o《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问题解答 (之一) 的通知》 》 (国税函发[ 号) 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 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 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该规定中“逾期”的期 限应如何确定? 答: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 1 年为期限,对收取 1 年以上的押金,无 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 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 销项税 - 受托加工业务 1) 自查要点 o 检查企业接受委托加工业务时收取的抵顶加工费的材料、余料是否存在不计收 入不申报纳税的情况。2) 自查程序 o o 审查委托加工合同,了解双方对加工费支付方式和剩余材料归属的约定。 检查受托加工材料备查簿、原材料明细账贷方发生额及企业开出的加工业务发 票或收据,复核企业代制代修品耗用材料的数量,结合加工后退还委托方的材 料数量,检查其是否存在委托方以材料抵顶加工费。 检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贷方发生额,察看原始凭证,看有无 加工、修理修配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的行为。o3) 税法规定 o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 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 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条 例缴纳增值税。 ? 销项税 - 以物易物或用应税货物抵偿债务 1) 自查要点 o o 检查企业以物易物是否并入应税销售额。 检查企业用应税货物抵偿债务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核算货物销售、不按规定计提 销项税额。2) 自查程序 o 检查库存商品、原材料等存货类账户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若对应账户是原材 料或工程物资或其他货物等账户的,应进一步检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查明 oo是否存在以物易物的情况;如果是,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确认收入少缴税款的问 题。 查阅相关合同和负债类账户的明细账,审核各种债务的清偿方式,核实是否存 在与库存商品、原材料等资产类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对转的情况,确认是否存在 以货抵债的事项。 检查偿还债务的原始凭证和应交税金明细账,核实以货抵债业务是否按规定计 提销项税额。3) 税法规定 o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23 号) 纳税人对外捐赠应税产品的,以及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产品,按纳税人 销售同类材料、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 利用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销项税 - 利用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1) 自查要点 o 检查企业向关联方销售产品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同行业 其他企业同期的销售价格,或某一笔交易的货物(应税劳务)销售价格明显低 于同期该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情况。2) 自查程序 o 采用比较分析法,将企业的货物(应税劳务)销售价格、销售利润率与本企业 和其他同业企业的同期销售价格、销售利润率进行对比,核实销售价格和销售 利润率是否明显偏低。 采用询问、调查等方法,了解企业经营战略、发展规划和销售政策,了解与价 格明显偏低的销售对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审核企业货物销售价格偏低的理由 是否正当,如无正当理由,应予以补缴税款。o3) 税法规定 o《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3]38 号) 第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由主 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其核定顺序如下: ? 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销项税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 自查要点 o 检查销售的固定资产是否为增值税应税资产,如果是,是否正确申报缴纳增值 税。2) 自查程序 o 审查企业固定资产登记卡(簿),核实出售的固定资产(包括售价超过原值的 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是否属于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目录并且作 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货物、是否是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根据固定资产清理账户的贷方发生事项,检查有关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收入的 原始凭证(转让合同、协议等),与转让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比较,审查转让价 格是否高于原值。如果高于原值,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了增值税。o3) 税法规定 o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 [ 号) 问:根据(94)财税字第 026 号通知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 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 律按简易办法依照 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 固定资产, 暂免征收增值税。 在实际征收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 的具体标准应如何掌握? 答:“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 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 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 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 6%的征收率征 收增值税。 o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2]29 号)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 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 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 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 超过原值的,按照 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 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 4%的征收率减半征 收增值税。 ? 销项税 - 视同销售 1) 自查要点 o o o o o 检查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是否按规定视同销售将其金额并入应税销售额。 检查企业销售代销货物是否按规定视同销售将其金额并入应税销售额。 检查企业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 否按规定视同销售将其金额并入应税销售额。 检查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是 否按规定视同销售将其金额并入应税销售额。 检查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 送他人,是否按规定视同销售将其金额并入应税销售额。2) 自查程序 o 对委托代销业务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检查。 查阅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代销合同或协议,重点检查是否构成代销业 务,核实纳税人是否将直销业务作为委托代销业务进行核算。 通过库存商品DD委托代销产品贷方发生额核查对应科目是否异常, 有无漏做 销售,特别是将代销手续费从销售额中扣除减少收入的现象。 o 对受托代销业务未申报纳税的检查。 审查代销商品账户、销售资料和往来明细账,查阅相关合同、协议,了解被查 单位是否存在代销业务。 关注应付账款、 其他应付款的动向, 检查是否存在往来发生而无实际业务的转 来转去的款项,核实是否存在代销收入不入账,或延缓实现销售收入时间的 问题。 o 在不同县(市)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未申报纳税的检查。 了解企业是否存在跨市县的分支机构,检查仓库明细账、仓库出库单等,以确 定库存商品的流向和用途, 判定是否有将库存商品移送到统一核算的在其他 县(市)的机构用于销售,未作销售处理,未提销项税额的现象。 检查“库存商品”明细账的贷方摘要栏,特别对摘要栏内注明“移库”字样的,应 深入审查,检查附在凭证后的相关附件资料。 o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 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未视同销售 申报纳税问题的检查。 实地观察或询问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用途, 分析有无用于非应税项目、 集体 福利和个人消费。 检查“库存商品”、“自制半成品”账户的贷方发生额,若发生额大于当期结转的 主营业务成本, 说明有可能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集体 福利、个人消费,应对“应付职工薪酬”、“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账户 进行逆向反查,对这些账户的借方发生额的对应账户进行审核,检查其是否 使用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 检查仓库发货单,审核是否存在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领用自产、 委托加工货物的情况。 审核计税价格,核实有无以成本价作为计税依据的情况。 o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 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的检查。 检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股利、营业外支出账户的借方发生额,与其对应 账户核对,核实企业有无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分 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等事项;如果有,查阅相应业务的记账凭证,再对 应“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核实企业用于投资、赠送 或分配的货物是否按规定核算销项税额。 企业对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计价,一般是由投资协议、合同确认的。检查时,应 重点审阅企业每一项长期投资协议(合同),与“长期股权投资”借方发生数 核对,同时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相应数据核对,分析 确认企业做视同销售时的计税价格是否和投资协议、合同上面确认的价格 (价值)一致。 此外,在核对投资协议或者合同时,对协议(合同)中双方确认的投资货物价 格(价值),还应与同期市场公允价相比对,以防止投资双方通过降低投资 货物计价,提高投资收益分配比例(或增加固定收益分配)的形式,达到投 资方少缴增值税的目的。 审核企业库存商品、 自制半成品等账户贷方发生额, 如发生额大于当期所结转 的主营业务成本账户借方发生额, 说明企业可能将自制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 无偿赠送或分配给股东、投资者,应对照企业的营业外支出、应付利润等账 户进行审核。 3) 税法规定 o《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3]38 号) 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 ? ?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 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 ? ? ? o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3]38 号)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 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 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 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o《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 (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 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 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况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 销项税 - 混合销售 1) 自查要点 o o 对于企业业务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结合企业经营范围和业务实质, 检查是否存在混合销售行为。 对于混合销售行为,检查企业是否根据税法规定正确申报缴纳了营业税或增值 税。2) 自查程序 o o 查阅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了解企业的经营范围,检查企业的生产经 营场所,了解有无混合销售业务。 检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核实混合销售行为中非应税项目是否 一并申报缴纳增值税,有无将一项混合销售业务分割成增值税项目和营业税项 目分别核算的情况。 审查有关成本、费用账户,核实是否存在将收取的混合销售收入直接冲减成本、 费用。o 3) 税法规定 o《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3]38 号)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 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 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o《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号) 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与个人,其混合销售行 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 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 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 销项税 - 兼营非应税劳务 1) 自查要点 o 检查企业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是否分别核算、是否能准确核算销售货物或应税劳 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2) 自查程序 o o 查阅工商登记证,了解企业的实际经营范围,核实其是否有兼营非应税劳务的 情况。 检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以及费用 类账户,审核兼营非应税业务是否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 是否一并缴纳了增值税。3) 税法规定 o《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3]38 号) 第六条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 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 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 一并征收增值税。 ? 进项税 - 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1) 自查要点 o 检查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企业是否抵扣了其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发 oo o o o o生的进项税额。 检查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按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取得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 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并检查企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主管税务局认证。 检查企业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否真实合法,计算进项税额的运费金额是 否正确。 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检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检查进口货物是否按规定取得真实合法的海关完税凭证,并按税法规定进行进 项抵扣。 检查企业对进货退回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是否在取得红字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2) 自查程序 o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前的进项税额的检查 审核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时间、 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时间, 查阅购销合同、 协议、 货物入库单、仓库保管记录等,核实是否存在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 后抵扣其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发生的进项税额。 o 检查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按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取得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 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检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 核实票面开具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正 确,税务登记号是否准确,专用发票实际金额与专用发票版面是否相符; 核实企业据以核算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抵扣联的记载内容是 否一致,发票联和抵扣联是否齐全; 审核“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检查用于抵扣进项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是否一致; 审核货物入库单、 仓库保管记录等, 检查用于抵扣进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 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是否一致; 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去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o 检查企业运费结算单据是否为规定的结算单据,计算进项税额的运费金额是否 正确。 核实企业抵扣发票的合理、 合法性。 审核抵扣运费单据是否属于规定的可抵扣 票据,审查发票开票单位是否真实合法、内容填写是否规范(如:各项必须 填列的项目是否填写齐全,运费和其他杂费是否分别注明)、票面项目是否 符合要求; 检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记账凭证。审核有无将不属 于运费的款项,也计算了进项税额; 检查“库存商品”、“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明细账。审核单据所 列项目与实物是否相符; 核实运费发票是否超范围抵扣。 通过审核货运单、 验收单、 入库单等原始凭据, 审查纳税人是否将非运输单位开具的发票、 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发 票、运输免税货物、固定资产或非应税项目货物的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也申报抵扣了进项税。 将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与运费的进项税额进行比较分析, 查看有无异常, 核实 是否有虚抵运费进项税额。 审查运输业务的真实性。 通过审查购销合同和原始货运单据, 核实其合同中有 关运输条款与原始货运单据上注明的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 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等项目是否一致;将运费价格与市场公允的运 输价格相比较, 审查运费价格是否合理, 如有异常, 应进一步查清实际情况; 审查仓库保管员的入库记录,核实购进的货物是否已经验收入库。 o 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抽查大额农产品收购发票,核实企业的收购发票是否超范围开具。 ? 审查开具收购发票的货物是否属于开票的范围。 是否将收购的非初级农产 品和其他不允许自开收购发票抵扣税款的货物也开具收购发票申报抵扣 了进项税。 审核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是否符合要求。 审查是否存在假借农业生产者的 名义,将向非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初级农产品也自开收购发票。核查的主 要内容是:农产品的产地与收购地是否相符;有无利用某一个农业生产 者的个人身份证集中、反复、轮番使用填开收购发票的情况;有无出售 人姓名、身份证号不实及不填出售人住址或身份证号码或两项均不填的 现象;有无假借身份证虚开收购凭证的现象。?抽查大额农产品收购发票,审核企业的收购价格是否真实。 ? 将企业的收购价格与同行业企业同期的收购价、 同期的市场公允价格进行 比对,审查其收购价格有无异常,是否存在将农产品的生产扶持费用、 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仓储费等并入收购收购价格虚增收购金额的 问题。 采用审阅法、核对法、观察法等多种方法,审查“原材料”、 “库存商品” 及其对应账户的账务处理,查看原始凭证所列示的内容,结合产地和其 他企业购进价格,核实买价是否正确,并按核实的买价计算出可抵扣的 进项税额后,再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进行 核对,看是否相符。?抽查大额农产品收购发票,审核收购业务的真实性。 ? 结合“原材料”和“库存商品”账户,深入车间、仓库实地查看,审核收 购的货物是否验收入库,验收入库农产品品种、数量是否与收购发票一 致。必要时,可进行实地盘点,核实账面数量与实际情况是否相当,有 无虚增收购数量的现象,或者是收购业务与企业的生产能力、经营项目 明显不符的现象。 o 检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审查收购业务是否真实。主要抽查企业的购货合同、货物运输凭据、货物验收 单和入库单以及发出(领用)记录等原始凭据,深入车间、仓库实地查看, 审核其与销货方是否有真实货物交易, 实际采购货物与销售发票上注明的货 物品种、数量等全部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 审查票货款是否一致。主要是抽查银行存款等账户,审核其货款的支付情况, 核实支付货款的收款单位是否与发货单位以及开票单位完全一致。 查证票款 结算是否相符,往来是否一致,确定货物交易是否真实。 o 检查进口货物是否按规定取得真实合法的海关完税凭证,并按税法规定进行进 项抵扣。 核实海关代征进口货物增值税时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票据的真实性。 即审核原 件的唯一性,企业名称的准确性。专用缴款书若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既有 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 原件的单位抵扣税款; 审核进口货物合同,发现是否存在真签合同、假货物或者无货物、少货物的情 况。 审查货款的支付情况,如:资金是否付往代理人的账户,是否通过银行付款来 判断其业务的真实性。 核实专用缴款书所注明的进口货物入库单。 重点追踪进口货物的流向, 若无库 存,是否已作销售申报纳税。 o 检查企业对进货退回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是否在取得专用发票的当期, 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回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 的存根联,审查留存的“证明单”是否按照规定保存;如未按规定保存,是否 存在将已收回的增值税抵扣销项税额的事项; 对照“证明单”和销货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审核“应交税 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账,查明发生材料退货后,其进项税额 是否从进项税额中扣减,或所扣减的进项税额是否小于“证明单”、红字专用 发票抵扣联上注明的税额; 检查收到的红字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开具时间, 审查是否存在延期扣减进项税 额的现象。 3) 税法规定 o《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 号)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 (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照买价和百分之十的扣除率计 算。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 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 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o《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3]38 号) 第十七条 条例第八条第三款所称买价, 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 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 前款所称价款,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 o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号) 根据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买价,仅限于经主管税务机关 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各地反映,-些农业生产单位销售自产农产 品,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为了简化手续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 发票,可以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 o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号) 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检查不合理的,不予 抵扣运输费用。 o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6]第 032 号)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和委托进 口单位名称,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申报抵扣 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 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o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 的通知》 (国税发[1996]37 号 ) 农产品收购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 o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 税发[ 号) 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 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 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 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取得虚开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 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 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o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 复》 (国税函[ 号) 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 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 额)不得抵扣。 o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 [ 号) 自营进出口业务的商贸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关于 赋予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以下简称进出口经营权批件);否 则,其取得的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有自营进出口业 务或委托代理进口业务的商贸企业,须在签订的进口合同后五日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报送合同复印件;未按期报送合同复印件的,其相关进口货物的海关增值 税完税凭证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o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 (财税 [2002]12 号) 经国务院批准,从 2002 年 1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 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 10%提高到 13%。 o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7 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 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 90 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 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进项税额。 o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 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 (国税发[ 号) 从 2003 年 11 月 1 日起,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指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纳 税人必须经主管地方税务局认定方可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经地方税务局 认定的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作为记账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 o 《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 (国税发[ 号) 运输单位自开运输发票,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省级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 开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运输发票准予抵扣。其他单位代运输 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发票一律不得抵扣。o《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 90 天后的第一 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o《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第 128 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 2004 年 2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 具之日起 90 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 2004 年 3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 具之日起 90 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o《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 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号) 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 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o《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 号) 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 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 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 (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 额。 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 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 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 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o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 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号)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 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 o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号) 废旧物资抵扣。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取得废旧物资 专用发票,须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认证抵扣,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一律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o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 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 号)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 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 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 应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 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不加收滞纳金;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 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 ? 进项税 - 进项税转出 1) 自查要点 o o o o o o检查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否抵扣了销项税额。 检查企业是否将购入的原材料、电、气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如果是,其增值 税进项税额是否转出。 检查企业是否将非应税项目的运费支出的进项税额抵扣了销项税额。 检查企业将是否将应税劳务支出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 消费,如果是,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出。 检查企业是否将原材料、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否存在非正常损 失,如果是,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多抵扣税额的情况。 检查企业盘亏材料是否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及时处理账务,造成相应的进项 税额未转出,或盈亏相抵后作进项税额转出,少缴增值税。2) 自查程序 o 购进固定资产的检查。 审查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借方发生额,对照 增值税专用发票,看是否相符。 通过发票开具的内容判断是否属于库存商品核算的范围, 有无将固定资产作为 原材料入账。 实地查看有无新增固定资产, 与固定资产账户借方发生额进行核对, 是否存在 新增固定资产化整为零,作为备品备件购进和入账,抵扣进项税额。 检查企业的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账户汇集和核算, 核实是否存在属资本性支出 的耗料计入生产成本, 属在建工程核算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中的实物消耗和 修理费支出计入制造费用账户,未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o 在建工程检查 检查在建工程与原材料、制造费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等账户的对应关系, 查明有无工程用料不作进项转出或故意压低工程用料等 的价格,少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行为。特别注意在建工程与制造费用等费用账 户相对应时,其中的物耗部分有无作进项税额转出,转出金额是否准确。 结合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检查企业材料分配单,有无将工程耗用的水、电、气 等不作分配,从而少作进项税额转出的现象。 结合递延资产、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账户的审核,了解借方发生额的原因是否 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领用材料,再调阅有关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核实进项税额是否抵扣。 检查企业所属期内完工或正在实施的基本建设、 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 并通过 各项工程批准的有关文件、营建的预决算资料和施工现场考察,测算工程的 用料情况,与账务核算资料核对,检查有无工程实际用料超过账面用料记录 的情况,是否将工程用料直接进入相关成本而不通过在建工程账户核算。 o 运输费用的检查 审查原材料、营业费用等账户借方发生额,结合工程物资等账户,查阅纳税人 的购销合同中的有关运输费用条款和取得的运费发票中的项目内容予以核 实,核实企业是否存在将非应税项目的运费支出的进项税额抵扣了销项税 额。 o 受让应税劳务进项税额的检查 审查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原材料等账户,查阅增值税专用发票,结合加 工合同或协议所载明的加工品名、性质和用途,看有无将发生的应税劳务支 出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作增值税进项税额抵 扣的。 o 原材料、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的检查 检查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会计账户,看其贷方的对应账 户是否是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和销售费用,检查材料分配单、领料单,查看 去向,审查有无非应税项目领料直接进入成本、费用的情况;对用于集体福 利、 非正常损失或个人消费领用的, 审核是否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 项税额转出)账户;从能确定外购货物批次的单位成本或当期实际成本,核 实应由非应税项目(非正常损失)承担的材料物资成本金额,按规定的税率 复算进项税额转出是否正确, 有无故意降低用于非应税等项目领用材料的成 本,少计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o 存货盘亏进项税额的检查。 将财务明细账、企业盘点表与仓库实物账入库、发出、结存数量的核对,看有 无三者不一致的情况, 仓库已作发出或报废处理, 如: 但财务账上未作处理; 盘点表上已作盘亏处理,但财务账上未作处理;盘点表中分别注明盘亏及盘 盈数量,但财务账上未分别处理,直接体现一笔盘盈或盘亏数等。 检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的借方发生额,调阅记账凭证,看其账务处理。如果 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借方发生额对应关系为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低值易 耗品、生产成本,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说明 被查企业已作进项税额转出。但要注意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依据是否正确, 有无直接按保险公司的赔偿款项作为计算进项转出的依据; 或按扣除保险公 司赔款或个人赔偿后的实际损失额作为计算进项转出的依据。 3) 税法规定 o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 号)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购进固定资产; ?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o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3]38 号) 第二十一条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 自然灾害损失; ? 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 其他非正常损失。 ? 进项税 - 销售返还 1) 自查要点 o o o 检查企业是否把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不作进项税额转 出。 检查企业是否将返利冲减营业费用,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检查企业是否将销售返还以核销债权的形式不作进项税额转出。2) 自查程序 o o o o o o 审阅经济合同或协议,调查了解企业供应商或同业的其他供应商是否向购货方 支付返利。 检查企业的往来账户,看“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收款”账户有无将销售返利挂 账,且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检查企业费用类账户,了解费用贷方发生额或红字冲销的原因,核实是否将收 取的进货返利冲减了相关的费用,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检查企业“库存商品”账户和进货发票, 看是否存在以进货返利冲减进货成本, 未 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 审核应付账款账户明细账,若应付账款余额被核销,需了解核销原因,销售方 对此债权是否也予以核销,而让购货方取得了除实物形式以外的返还利润。 审核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分析该收入的性质,判断是否存在因购买货物取得的 返还资金列入该账户核算。3) 税法规定 o《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号) 二、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 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 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o《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 知》 (国税发[ 号文) 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 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 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对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 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 税金。 ? 减免税 1) 自查要点 o检查企业是否将应税项目的销售收入记入减免税项目。 o检查企业是否将减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记入应税项目。 o检查企业是否将征税期间的销售收入记入免税期间。 o检查企业是否将免税期间的进项税记入征税期间。 o检查企业是否取得减免税的批复文件。 2) 自查程序 o检查企业享受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主要是检查企业的具体经营项目, 产 品生产工艺流程、配方比例和产品用途,分别核实减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的范 围。 o检查企业减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情况, 核实是否严格按照规 定进行了分类明细核算。如未实行分别核算,应区别情况进行检查。 若耗用原材料基本相同。检查不同时期应税项目的单位材料消耗定 额,看不同时期的消耗定额是否有明显的较大变动,是否存在免税项目领用 材料记入了应税项目成本中,同时进项税额也未转入免税项目的情况。 若耗用原材料不相同。 检查材料领用单和仓库发料记录, 看有无将免 税项目领用材料混入应税项目成本中,进项税额未转入免税项目的情况。 o抽查减免税项目货物出库单、提货单等出库票据,与减免税项目“库存商品” 、 “主营业务收入”账户贷方发生数进行核对。审核减免税项目存货发出品名、 数量,与减免税项目“库存商品”账户贷方发生的品名、数量是否相符。核实 减免税项目销售明细账记录的销售货物品名、数量和销售发票记载的品名、数 量是否一致。查证有无将应税项目的销售收入记入减免税项目中。 o抽查原材料入库数量与应税项目“库存商品”账户借方发生数是否匹配(结合投入 产出率和期初因素)。审核有无将减免税项目的原材料成本和进项税额记入应 税项目的成本中。 o到生产车间实地调查。 了解应税项目原材料实际领用数量的情况, 核对账面应税项 目原材料出库数量,分析两者的差异数量,查实是否存在减免税项目领用应税 项目材料,进项税额未转入减免税项目中。 o计算分析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生产成本中的物耗成本分配标准 (比如产量、 单位生 产工人工资等)是否合理,分配比例是否正确。在结转物耗成本时,进项税额 是否同比例结转。 o核对分析企业免税期开始或结束前后临近月份的销售收入、 原材料购入、 进项税额 抵扣是否存在异常变动。审核有无将征税期间的销售收入记入免税期间,或者 将免税期间的进项税额记入征税期间,重点检查异常会计账户征免税交界期前 后的情况。核实月份销售收入异常变动的情况,查看销售凭证、货物原始出库 单以及销售合同等资料,有无将减免税期开始前实现的销售收入,延迟到免税 期开始后入账,或者将免税期结束前尚未实现的销售收入提前入账。 o抽查仓库出库单、提货单等出库票据,与“库存商品”、“ 主营业务收入”账户 贷方发生数,以及销售明细账相关数据进行核对,查实其真实的发货日期。审 核购销合同、托收回单、收款单等,确认其收款的依据和货款结算方式,看有 无将征税期间的销售收入记入免税期间的情况。 o抽查核对材料仓库入库数量,与“库存商品”账户借方发生数量是否匹配(结合投 入产出率和期初因素),确认材料(商品)入库单的真实收货日期,查阅汇款 单、送款单的付款方式,看有无将免税期间的进项税额记入征税期间进行抵扣。 3) 税法规定 o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 号) 第十七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 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o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 号) 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 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 (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 1995 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o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 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6]20 号) 经国务院批准,从 1996 年 1 月 1 日起,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 行: 《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 号) 。 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o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 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 号) 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 品。 (二) 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 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一般纳税人认定 1) 自查要点 o 检查是否存在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2) 自查程序 o 结合收入项目的审核,核实纳税人的年实际应税销售额,检查是否符合一般纳 税人条件但不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3) 税法规定 o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3]38 号) 第三十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 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纳税审核 1) 自查要点 o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应税销售额未申报纳税的情况及申报的应纳税额是否正确、及 时。 2) 自查程序 o审核企业期初存货、本期进货和期末存货的情况,根据货物的购、销、存情况,核 实企业是否少计应税销售额。 o结合收入项目的审核, 审查企业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 核实企业是否正 确计算应税销售额。 o将本期含税的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与增值税申报表中的销售额进行对比, 检查企业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o审核企业计算应纳税额适用的征收率是否正确。 o抽查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审核应纳税额计算是否准确无误, 企业是否按规定时 限缴纳税款。 3) 税法规定 o《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3]第 38 号) 第二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一是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 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 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 100 万元以下;二是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 180 万元以下。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外贸企业退( 外贸企业退(免)税 1) 自查要点 o检查企业退(免)税出口的货物是否符合规定。 o检查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申报是否规范。 o检查企业出口货物是否存在低值高报、虚增出口货物数量。 o检查企业退税率及应退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2) 自查程序 o退(免)税出口的货物是否符合规定的自查 出口企业认定资料不全的检查 检查出口企业是否办理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 检查出口企业是否持有商务部 (原对外经贸合作部) 及其授权单位加盖备 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 记证、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核查印章是否准确,各证件记载的 对外贸易经营者名称是否一致。 检查企业出口的货物中, 是否有属于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 (具体程序参见 纸业和装备制造业务板块的自查程序)。 检查是否存在以自营名义出口, 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其他经营者假借本企业 名义操作完成的(具体程序参见纸业和装备制造业务板块的自查程序)。 检查是否有从事“四自三不见”的出口业务 审核货物购销合同及协议内容,核实是否属于自营出口业务。 审核出口货物的所有权, 看出口企业是否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 结汇或退 税风险。 核查货物运输费用配比,确定运输费用的真实支付方。 检查出口货物进、销、存情况,看每笔进、销、存业务是否有原始凭证。 检查出口货物的成本核算情况, 看是否对出口货物的盈亏进行了核算。 先 计算确定出口业务应列成本,再与其账簿记录的成本进行比较,核查是 否存在将代理业务收取的手续费虚构成自营业务利润,以结汇收入扣除 手续费倒挤销售成本,人为将代理出口业务按自营出口业务进行账务处 理的情况。 o出口货物退(免)申报是否规范的检查 出口货物逾期申报的检查(具体自查程序参见纸业和装备制造业务板块)。 退税凭证不符合规定的检查(具体自查程序参见纸业和装备制造业务板块)。 错误使用出口货物的商品代码,将低退税率货物申报为高退税率货物的检查 (具体自查程序参见纸业和装备制造业务板块)。 购进出口货物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 (具体自查程序参见纸业和装备 制造业务板块)。 将已在内销货物中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混入出口货物退税的检查 首先统计 《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中用于出口退免税货物的 进项税额合计数,再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账中用 于出口退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累计数进行比较,如申报的进项税额大于 账面数额的,进一步逐笔核查进项税额,看是否存在已办理过内销进项 抵扣的进项税用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情况。 购进小规模纳税人货物不符规定申报办理退税的检查 检查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是否存在没有到税务机关窗口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使用普通发票申报办理退(免)税的情况。 检查税务机关窗口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是否属于 6%或 4%,是否存在将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公司购进的货物出口, 不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计算办理退税的情况。 抽查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库存 商品实物账等内容是否一致。 o出口货物低值高报、虚增出口货物数量的检查。 检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货物销售金额与企业申报数是否一致;结合 对出口货物货源的检查,对货物的购进价格和出口价格进行对比分析,核对 出口货物进货价、出口货物库存结转与出口货物离岸价的单位成本是否一 致,出口货物换汇成本是否合理,看有无报关价格与价值明显背离的现象。 检查 《出口货物报关单》 上出口货物的计量单位与企业申报出口货物计量单位 是否一致,核查出口数量的换算是否正确,有无通过改变计量单位增加出口 数量的问题。 检查企业仓库实物账,将仓库实际发货记录与《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核对, 核实出口货物出库数量与报关出口数量是否相符。 3) 税法规定 o《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出口货物退 (免) 税管理办法》 的通知》 (国税发[1994]31 号) 出口货物办理退免税后,如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或转为内销,企业必须向所在 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补交已退(免)的税款。 o《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财税字[1995]92 号)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单独设账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税,如购进的货物当时不 能确定是用于出口或内销的,一律记入出口库存账,内销时必须从出口库存账 转入内销库存账。 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出口货物退税率 对库存商品成本和销售成本采用加权平均进价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税 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确定: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有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退税依据 按下列公式确定: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出口货物退税率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 o《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规范出口贸易和退税程序防范打击骗取 出口退税行为的通知》 (国税发[1998]84 号) “四自、三不见” 的“买单”业务:“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 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 o《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 的通知》 (国税函[ 号) 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 备案登记办法》 的规定, 对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 其他组织和个人 (以 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实行备案登记的办法。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备案登记的身份名称开展出口业务和申请出口退(免) 税。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 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 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 人。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 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o《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 知》 (国税发[ 号) 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 出口货物退(免)税后 15 天内,将购货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 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等出口货物单证按要求进行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 o《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 号) 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公司购进的货物出口,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 注明的征收率计算办理退税。 凡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 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 关凭证办理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向出口企业销售这些产品,可到税务机关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 o《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 (免)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6]24 号) 严禁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不规范的出口业务, 严格出口货物退 (免) 管 税 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 2 营业税 ? 纳税义务人 1) 自查要点 o o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检查企业是否有营业税的视同销售行为。2) 自查程序 o o 检查企业的经营业务性质,与营业税的税目进行核对,判断其是否属于营业税 的征税范围。 检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的变动状况,对照相关合同,确认是否存在转 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无偿赠与他人不动产的情况,是否按视同“销 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检查“应交税金”、“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记账凭证及营业税完 税凭证,确认具有营业税纳税义务但不独立核算的单位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并 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时是否缴纳营业税。o3) 税法规定 o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136 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 、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 称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o《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1993)财法字第 40 号) 第二条 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 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所称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 。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 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 称应税行为) 。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 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 税劳务。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 售不动产。 第十一条 除本细则第十二条另有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 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 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税目及适用税率 1) 自查要点 o o 检查企业营业税项目的适用税目及税率是否正确。 检查企业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是否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了营 业税。2) 自查程序 o o 根据企业的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业务实质,确定营业税应税项目应适用的营业税 税目和税率。 检查企业的“应交税金”、“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收入”、 “其它业务成本”,以及“存货”等科目,抽查记账凭证及原始单据,确认企业是否 按照相应税目的税率缴纳了营业税。 检查土地使用权证,如所有权已变更为他人,确认企业是否有转让无形资产行 为、但会计账簿未记录无形资产转让情况。如有,则需就转让无形资产所得缴 纳营业税。 检查不动产登记簿,针对所有权发生变化的不动产,而交易金额与市场公允价 值有明显差异的,如无偿转让或转让价过低的业务,分析其发生变化的原因与 实质,确认是否存在视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如为销售不动产行为,检查营业oo 税完税凭证,确认其是否缴纳了营业税。 3) 税法规定 o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国税发 [ 号) 二、建筑业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一)建筑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 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 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二)安装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 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 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三)修缮 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 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 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 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 、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 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 七、服务业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 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一)代理业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 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 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旅店业 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三)饮食业 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 业务。 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 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四)旅游业 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五)仓储业 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六)租赁业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 用的业务。 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七)广告业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 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 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八)其他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 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 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 八、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 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 为,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转让商标权 转让商标权,是指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三)转让专利权 转让专利权,是指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四)转让非专利技术 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提供无所有权技术的行为,不按本税目征税。 (五)转让著作权 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 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 、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 。 (六)转让商誉 转让商誉,是指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 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一)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 产征税。 不动产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o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136 号) 附录: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 建筑业 服务业 转让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金融保险业 …… 目 税 3% 5% 5% 5% 5% …… 率o《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76 号) 五、关于转租业务征税问题 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 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o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 号) (六)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 ,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 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 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 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七)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 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 项目行为,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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