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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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最头疼的几个问题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问:企业现在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如果销售额不达标准,还会被转为吗?
答:《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二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如果销售额不达标准,也不会被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问:新成立的小规模商贸批发企业,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从业人数10人,是否实行辅导期的管理?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三条规定,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由于您企业的注册资金超过80万元,因此不会实行辅导期管理。
问: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期间没有销售额,请问此种销售额不达标的情况下可以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因此,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问: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与正式一般纳税人有哪些不同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七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八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第九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因此,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问:辅导期一般纳税人,2015年6月份增购发票时,预缴了部分税款,请问如果辅导期结束时,那笔预缴的税款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十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因此,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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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6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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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6个误区(文/左岸金戈)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此公告一出各方都说总局越来越人性化了。但是在一些财税交流群里大家对此的理解比较随性和任性。现将一些“误区”列示如下。个人浅显观点,有错请您纠正。
误区1.只要是在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都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个人分析:公告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误区2:.只要是在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前,虽有生产经营收入,但是账上不体现,税务不处理。也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或通过所谓的筹划,合同签订等手段延迟收入的确认)
个人分析: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的经营结果。通过隐瞒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误区3.只要在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前没有按照简易方法缴纳过增值税,就可以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个人分析:本公告适用范围是虽然存在一段时间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但在此期间并未开展生产经营取得收入,并且未按照简易方法缴纳过增值税的纳税人。
误区4.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必须,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
个人分析: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直接认证或集合比对直接通过的,能抵扣的直接抵扣就行。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发票是指符合法律法规的,符合规定的发票。比如规范发票管理办法,不真实业务取得的发票等就算成为一般纳税人后都不能抵扣。
误区5. 只要是在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前,有收入就不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操作。
个人分析:公告适用范围是虽然存在一段时间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但在此期间并未开展生产经营取得收入。一是强调生产经营收入(“生产经营”就是企业产品的投入、产出、销售、分配乃至保持简单再生产或实现扩大再生产所开展的各种有组织的活动。),二是此处是税法上收入的定义(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主语是纳税人)。所以不是在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只要账面有收入就不能按此操作。
误区6.只有筹建期结束之前,还未成为一般纳税人。才能按照公告操作。
个人分析:总局对公告的解读:在筹建期间未能及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中存在一段时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导致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抵扣进项税额时遇到障碍。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此处只是强调总局出台文件的背景,并不是意味筹建期结束前,还未成为一般纳税人才能按照公告操作。
备注:1.个人学习观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 && && &2.错误观点请您批评纠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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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一下法规原文吧,方便大家查看学习
发文标题: 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手挺快的啊
误区2:.只要是在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前,虽有生产经营收入,但是账上不体现,税务不处理。也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或通过所谓的筹划,合同签订等手段延迟收入的确认)
个人分析: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的经营结果。通过隐瞒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误区!就是这万恶的误区才让好政策不能出中南海,李总悲哀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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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左岸金戈 于
21:50 编辑
误区2:.只要是在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前,虽有生产经营收入,但是账上不体现,税务不处理。也可以在认定或登记 ...
手挺快的啊
老师多纠错,谢谢!
手挺快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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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 ...
“以前是用税收角度看税法,现在是用会计角度看税法
“以前是用税收角度看税法,现在是用会计角度看税法
谢谢海大师分享观点。
感谢分享!
谢谢分享~~每天在这和大家一起学习,受益非浅。
归纳得挺好,建议先向中国税务报投稿。
以后,记得帖子标明作者
本帖最后由 左岸金戈 于
15:34 编辑
归纳得挺好,建议先向中国税务报投稿。
以后,记得帖子标明作者
谢谢黄蜂老师,视野文章采用视野ID。已经有一篇文章刊登在中国税务报上(实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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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金三上线,让企业曾经以为可以做的事项、可以筹划的业务空间范围大大的缩小。如何从根源上、从过程中、从理念上、从操作手法上、从资源调配上来达到全面纳税风险规划的目的,是考验财务人真正能力和价值的地方,是本期活动的侧重点。本活动由元年云快报支持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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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需要神情一般纳税人吗 ?
一般纳税人有什么规定和益处
一、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会计核算健全,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
2、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预计年应税销售额可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新办企业。
3、新办(指日以后办理税务登记)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1年(连续12个月)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的,方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其中,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地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相关信息,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一、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会计核算健全,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
2、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预计年应税销售额可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新办企业。
3、新办(指日以后办理税务登记)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1年(连续12个月)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的,方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其中,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地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相关信息,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5、设有固定经营场所或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且人员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预防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
上述“人员”是指在企业登记在册、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已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企业人员。
6、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或者从事货物批发零售并且全部销售总机构,即使该分支机构寓于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声情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除上述全部销售总机构货物的分支机构外,其它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分支机构应参照新办小型商贸企业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二、申请一般纳税人的益处
1. 可以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以供应客户的需求;而且,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也可以抵扣。
2. 可以享受出口退税〈在国内采购并取得17%的进项增值税发票的,按13%退税。
3. 可以享受免,抵,退税。
4. 免税:出口免税,免征增值税。
如长时间无增值税业务可以零申报(税务局会关注的),如有业务但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不需开发票,可开普票或做无票销售。成本、费用该怎么做还怎么做。
现在全市各分局都在严格核实零申报、负申报企业,无正当理由的,专用发票会受到限制,目前不会取消一般人资格。
1。请问没有进出口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主要区别是不是只有进项税的区别呢?回答:还有税率问题。一般纳税人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4%或者6%。2&#039;...
对开业后三个月未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必须要年销售收入达到180万(商业)和100万(工业、加工)才可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只要销售收入达标的,在达标月就可...
办理公司时,税务局会有税务辅导期,如果是商业型辅导期是6个月,如果是工业型辅导期就是1年。过了辅导期就可以申请转正为一般纳税人。
答: #青岛茂东旅馆#有发票吗
答: 工行有个理财产品,月存.每年利息好几百。连存10年有分红,我算了一下很划算,比基金和单纯的存款都好,你去了解一下。
答: 工行有个理财产品,月存.每年利息好几百。连存10年有分红,我算了一下很划算,比基金和单纯的存款都好,你去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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