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借用他人名义贷款买房骗用自己的名义去贷款,所办理的手续都是自己的名义,开出来的单子都被别人拿走了,现在反应过来不

【案例分析】以自己的名义帮朋友贷款,现在被银行起诉诈骗,怎么办?
你好,我朋友开公司,以我的名义帮公司向银行贷款40万,协议上签的是我和妻子共同还款,现在朋友还不上钱,银行起诉我诈骗,我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果我现在离婚,我妻子可以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吗?因为是朋友借的钱,我没有用一分钱,我要怎么维护我的权益?
当实际用款人和借款人不一致时,在责任承担的问题上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借款人与银行之间形成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至于实际借款与名义借款人之间的纠纷应另案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分别承担责任。名义借款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使用自己本人身份资料并亲自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能够预见,因此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那么从更好的维护金融安全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当产生纠纷进行诉讼时,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应承担连带归还责任为宜。
在该咨询实例中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婚内债务,离婚后怎么处理?
第二,名义借款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一个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在该咨询实例中的债务显然可以定义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现在离婚并不能使其妻子免除法律责任,名义借款人和其妻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个问题,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当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时,以名义借款人为被告。当被银行起诉时,此时为将自己的损害降到最低,建议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追加实际用款人为第三人,并准备足够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是实际用款人在使用这笔钱,以期免责。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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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名义办的按揭购房手续,如何认定房屋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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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借用他人名义办的按揭购房手续日,原告梁某欲购买某小区的商品房,因以其本人名义办不到按揭贷款,遂借用被告刘某的个人信息,以被告的名义签订了《合同》并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购买了商品房一套,价款为人民币41万元。原告梁某支付了首付款人民币9万元,余款仍以被告刘某的名义由原告梁某缴纳月供款,直至2013年5月份。2013年6月,被告刘某挂失更换存折,自行缴纳银行按揭贷款。2013年10月,原告梁某向公安机关提出过控告,本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受理后对被告刘某进行了询问,被告刘某在公安机关承认登记在其名下的一套某小区商品房的实际买受人、出资人为原告梁某。但被告刘某后来仍不配合原告更换相关购房手续,经多次交涉未果,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登记在被告刘某名下的一套商品房实际买受人为原告,并判令该一套房子归原告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原告偿还。争议焦点:借用他人信息办按揭购房,房屋归谁借用他人个人信息办理按揭贷款,房屋所有权究竟归谁?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方式,不动产的登记权利人即其所有权人。根据物权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原则,无论本案争议的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是谁,其物权依然属于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即被告刘某。原告梁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购房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首付款的支付及银行按揭贷款的偿还情况综合分析,可认定诉争商品房的实际买受人为原告梁某,该商品房的权属依法应归原告所有。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物权是对于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优先权和物上请求权的效力。基于物权这样的性质,如果不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然纠纷不已,难以交易的安全,因此民法上对于物权的变动,确定了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所谓公示原则即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上、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民法上关于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以”交付“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所谓公信原则,即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因此,一般认为,不动产产权实行登记制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因此,判断房屋产权归属应以产权证为准,房屋产权登记在名义产权人名下,则实际出资人对房产不享有物权权利。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是对社会公众产生的外部效力,即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登记而与登记的权利人进行交易,法律对善意第三人取得的权利亦予以保护,即善意取得制度。但是,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仅是一种推定效力,即推定登记的物权人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该不动产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当事人有相反证明其为真正的权利人时,可以推翻这种推定,从而维护事实上的“公正”。正是基于此种法理,《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是故,第一种意见欠妥。其次,正确处理本案,前提就是要厘清本案的法律关系。代理分为披露委托人的代理和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前者又可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显明代理人既表明为他人代理,又具体指明委托人的姓名。隐名代理中代理人虽表明自己为他人代理的身份,但不指出委托人究竟是谁。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指代理人根本不表明自己为他人代理的身份,也不指明委托人。《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此即所谓的隐名代理。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证据可证明,梁某与刘某之间建立的就是委托合同关系,刘某为隐名代理。梁某征得刘某的同意,要求刘某以其名义签订合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并将房屋产权办至其名下,所以本案可以理解为,刘某系接受梁某的委托,为梁某的利益,以刘某的名义帮助梁某处理购房行为中的相关事宜,因此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合同关系,且履行委托合同中,刘某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开发商、银行等)开展民事法律行为,未披露梁某为委托人,因此刘某基于该委托关系实施的行为为隐名代理行为。《合同法》第404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即受托人基于代理行为所取得的财产,有向委托人转交的义务。因梁某与刘某之间存在隐名代理合同债权,刘某违约不履行转交因代理所取得的财产义务,是故梁某可以基于该合同债权,根据《合同法》第404条规定请求讼争房屋的所有权确认为其所有,刘某应将房屋转交并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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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名义买房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并实际占有和使用,而另一方当事人则实际被登记为房屋产权人的做法。在高房价时代,这种做法屡见不鲜,如有些人会为了享受首套房的优惠折扣而借用他人名义买房。但是这样的关系很容易混淆谁才是......
案情:以他人名义购房经适房 未能获得房产证2005年12月,北京M住宅合作社集资建房,只有合作社社员才能参加,入社条件是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的居民,该房屋纳入经济适用房管理。原告袁某不符合入社条件,被告王某是该社社员。2006年袁某与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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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有蹊跷!大学生“被贷款”,原来真相是...
来源:原创
编辑:陈丹丹
只需要提供个人信息,就可以轻松赚得千元佣金。买苹果手机不花自己钱,分期购买,首付都不要。这样的好事儿,听上去就像天方夜谭一样,不过还真的就有人相信了。报警有蹊跷!大学生“被贷款”2016年12月,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接到了上海某金融服务公司的报警,称该公司在泰州办理的网络贷款业务发生了"呆账"的情况。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侦办队民警沐玉亮,“首先是两家全国性的金融网贷公司,当时是带来六到七个在校的大学生,到我们分局来报案说是被诈骗了,说是贷款买手机的,手机没拿到,就拿了几百块钱的好处费。”在询问中警方发现,这些在校大学生都是贷款人,但是他们对“贷款”一事却毫不知情。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侦查员戚高萌,“就是说客户不知道他们贷款需要还,他们意思是这个贷款不要还,我们就比较警觉了,就觉得这里面有问题。”受害大学生表示,当初他们被朋友喊去帮忙填了个单子,但是对于单子做什么的却一无所知。受害大学生张某,“当时我同学跟我说,他哥哥有两个业务急着要做,要我去帮他做,然后我就答应他了,还说会有报酬。”既能帮朋友的忙,还能有报酬,张某没多想就答应了,其他受害人也大多是同样的情况。据受害大学生介绍,当时他们都被带到了一家手机卖场里。受害大学生刘某,“就是手机分期,然后分了多少期,每期多少钱,上面你需要提供身份证和银行卡,最后还需要自己签字。”填写完这些信息后,有的受害人感觉到事情有些不对,果然没过多久,贷款公司打来的一通电话,印证了他的怀疑。说好的只是填个资料,就能获得佣金,怎么就变成了申请贷款?这可跟朋友起初所承诺的大相径庭。与受害大学生小张、小刘有着相同遭遇的,还有很多人。警方决定对办理分期贷款业务的网络金融公司业务员、中介以及手机店主展开调查,结果却让人吃惊。手机店有猫腻!多方联合骗贷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寺巷街道辖区内有几家大型工厂,外来人口比本地人口多出近两倍,大量的务工人员盘活了这里的手机市场。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侦办队民警沐玉亮,“现在我们街上的手机店,加上外来人口的需求,从原来的三四家到现在的近三十家的手机门店。”在这个小集镇的道路两旁,汇集了大量的手机卖场,而其中一家卖场引起了警方的注意。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侦办队民警沐玉亮,“于某开的手机店叫春兰手机店,之前很多受骗的客户,还有手机金融分期贷款的业务员,都是在这个店里面做了些不法的勾当。”据20多位受害者的交代,他们填单签字都是在这家卖场进行的。随着侦查的深入,手机店主于某、穿梭于手机店之间的中介沈某、以及多家网络金融公司业务员进入侦查人员视线。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侦查员戚高萌,“这个手机店从老板到业务员,再到下面的中介,再到下面中介拉的亲戚朋友同学,整个串联起来,最后把贷款公司的钱据为己有。”今年年初,于某、沈某、以及多名网络金融公司业务员被泰州市医药高新区警方抓获归案。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侦办队民警沐玉亮,“这些商品分期贷或者是校园贷,公司竞争也比较激烈,这些业务员业务也不是太好做,每个月要完成业绩,他们就慢慢地发现了这些公司贷款的漏洞。”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侦查员戚高萌,“发现可以找一些人过来做这个业务,把这个钱套出来,反正信用是别人的,这样对他自己没有什么损失,他可以得一点好处,慢慢做的人就多了,有的人做得特别多,就形成了那种大中介。”在这场联合骗贷的把戏里,手机店主于某每办一笔"业务",便可以收取贷款总金额10%的"手续费"。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侦办队民警沐玉亮,“首先金融公司的贷款,按照他们商品合作协议的话,贷款是不直接打给客户的,是要打给门店,经营手机店的店主,如果说没有手机店店主的配合的话,这些钱无论是中介也好,还是客户也好,他们是拿不到的。”经过中介和网络金融公司业务员从中的穿针引线,手机门店老板根本不需要销售手机。整个过程如同空转一样,以贷款的名义让客户承担这种虚拟的贷款。等网络金融公司的钱审批以后,打到店主的账上,各家再从中取得分成。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侦办队民警沐玉亮,“店主有时候是自己先垫付钱,有的时候是等贷款公司的钱到账以后,支付给业务员,由业务员再支付给中介,然后再由中介分给客户,每一层的话,按照我们调查的下来,每一层每一个环节,基本上是扣10%-15%的好处费。”虽然单笔金额不大,但是在短短7个月的时间内,作案团伙却疯狂作案120余起,涉及4个省市的11家网络金融公司,涉案金额5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手机店主于某,“就听了他们业务员的这种做法,就相当于配合他们做这个事情,原来业务员意思他们办这个单子,他们又能拿三四百块钱的好处,又能押个三到四个月的还款。”令人惊诧的是,多数人虽然一开始是上当受骗了,但在被拉下水尝到好处费的"甜头"后,又主动加入,共同实施诈骗,其中有半数以上都是涉世不深的年轻人。犯罪嫌疑人、中介沈某,“当时签的时候有点慌,不敢签,后来签了嘛,慌是慌了点,但是拿到钱之后慌张都没有了,拿到钱了嘛,心里就开心了。”目前,该案已经侦查终结,犯罪嫌疑人中介沈某、手机店主于某、以及网络金融公司业务员等人因分别涉嫌合同诈骗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警方提示,此类诈骗案件虽然欺骗性较强,但并不难识别,完全可以防范和避免。只需要填写个人信息,就可以坐等回报,仅此一点就可以判别此类业务的虚假性。所以,大家一定要妥善保管好个人的身份信息,不能因为贪小便宜吃了大亏。全媒体记者:封思强编辑:岑丹湖南桃源县信用社借用警方力量催收贷款调查-金投银行频道-金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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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和讯银行
编辑:guanweikang
摘要:“你不还贷,公安会来找你!”这是湖南省桃源县农村信用社在处理贷款纠纷时,工作人员经常告诉借款人的一句话。
&你不还贷,公安会来找你!&这是湖南省桃源县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桃源县信用社&)在处理纠纷时,工作人员经常告诉借款人的一句话。很多借款人基于恐惧,匆忙向信用社交还贷款。
日,本刊记者赴桃源调查,在确认信用社打着公安旗号催收贷款的同时,惊讶地发现:桃源县公安局与信用社的关系非常&暧昧&。
借款人受讯问倍感恐惧
一场暴雨不期而至。
换下被淋湿的衣服,桃源县双溪口乡农民企业家魏林(化名)依然难以挥去心中的阴霾:当地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和负责人不断来找他,告诉他,如果不还贷,他将被抓起来按犯罪处理。甚至,桃源县信用社理事长胡三立也亲自找到他,&你已经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及高利转贷罪&。
此前,桃源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警察对魏林进行过调查讯问;更有公安局内部人士&善意&地提醒魏林,公安已经把你的材料做足了,随时可以抓人,你要小心点。
这,让魏林感到非常恐惧。与魏林同样感受过恐惧的,还有双溪口乡不少的借款人。
事情的起因,得追溯到十多年前,那个时候,担任桃源县双溪口信用社的主任的,是一位名叫&陈勇&的人。在当地农民和农民企业家看来,这个&官&虽不大的主任陈勇,无异于&财神爷&&&从他那里,农民们可以贷到现款,用于购买农资发展生产,不少农民企业家更是把陈勇奉为上宾,敬爱有加,言听计从。魏林也不例外,多次通过陈勇向信用社贷款。
时至2010年10月份,一个消息在当地不胫而走:陈勇被公安机关&抓&了,涉嫌刑事犯罪。除了对陈勇感到惋惜,魏林说他没有太往心里去,更没有想过,这样一宗案子,最终会把他&扯&进去。
但,魏林终究还是被&扯&进去了。
经信用社调查:在陈勇担任双溪口信用社主任期间,魏林共向信用社贷款19笔,其中有2笔是借他人名义贷款,尚未归还;另有30万元左右贷款没有归还。但是,魏林对这两笔贷款却表示否认:他手上的单据可以证明,他早已经将两笔钱归还给了陈勇。事后发现,只不过是陈勇没有将钱入信用社的账。
魏林告诉记者,对于他的否认,信用社&不失时机&地告诉他,公安机关经侦大队将会来找他。果不其然,经侦大队的民警来找他讯问,魏林涉嫌&贷款诈骗罪&和&高利转贷罪&。
&感到很害怕!&7月8日,面对记者的采访,魏林心有余悸地说。与魏林同样感受过恐惧或反感的,还有双溪口乡不少的借款人,李秀文、唐建红和佘必元等人都有过类似的遭遇。
恐惧背后的纠纷
借款人李秀文告诉记者,几个月前,他也同样遭遇过信用社打着公安旗号前来催收贷款。
因与信用社产生借贷纠纷,现任双溪口信用社负责人找到李秀文,&要我赶紧还钱,如果不还钱就把我抓起来,并当着我的面打手机,指挥公安局经侦队去收哪些人哪些人的钱。&&公安又不是他家养的!他凭什么说我不还贷,就叫公安来抓我?&李秀文大声而气愤地质疑。
&我当时很气愤,问,你找公安来干嘛?你找公安我就不还(贷)了。&提及此前与信用社发生的冲突,双溪口乡另一村民唐建红厌恶的说。
去年底,唐建红遭遇了不幸,他乘坐的车辆发生了翻车事故,因为腿伤,他不得不住进了医院,在此期间,唐的贷款没有按期归还。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很快找到他,在向他催收贷款的同时,表示将处以罚息。对此,唐建红据理辩解。
唐建红说,不久后他接到信用社的电话,称公安局出了个函,要他到公安局经侦队走一趟,因为他&用别人的身份证办理贷款,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涉嫌犯罪,唐建红又气又怕,嘟嘟囔囔地表示,&不是我用别人的身份证骗贷款,而是陈勇找别人的身份证帮我办理贷款,这所有的单据都是陈勇填的,不信可以鉴定笔迹,这也叫诈骗?&
拿着&陈勇填写的涉嫌贷款诈骗的单子&,唐建红数次大声地要求记者去做笔迹鉴定,以证清白;当地另一名借款人佘必元则偷偷地告诉记者,这样以别人的名义办理的贷款,他那里有30多笔,都是陈勇教他这样办的,&我手上哪有那么多的身份证啊?很多都是他(指陈勇)帮找的。&
今年年初,佘必元宣告&破产&,此前,他经营着周边四县的17家海鲜干货店。佘将其破产的根源,归结于陈勇被抓,&陈勇用别人的身份证,帮我借了30多笔贷款,转手又从我这里借走了50多万元,并立下字据称这50余万元借款,可以抵扣信用社贷款,但陈勇被抓后,信用社对这笔钱不认账。&
陈勇被抓后,佘必元同样涉嫌&贷款诈骗&,而陈勇声明的&可以抵扣贷款的50万元&,信用社不予认可,称是&陈勇的个人行为&。迫于压力,佘必元欲哭无泪,只得宣布破产。
对于佘必元的说法,不是很懂法律的魏林,捏着陈勇出具的收条同样欲哭无泪,&我这30万还做不做数?我是拿着这笔钱去还贷款的,陈勇说要急用一个月,并且可以直接抵扣贷款,我才答应借给他的。&收条上清楚地写着,&今借到魏林现金三十万元,按月息20%0(同期利率为9.9%0)计付,此款可抵双溪口信用社魏林贷款。&
但事情没有魏林想得那么简单,信用社给他的说法是,不但不能抵扣贷款,魏林还涉嫌&高利转贷罪&。因为在这一个月里,魏林收取了20%的利息,获取了3000余元的收入。
记者查明,和魏林同样持有此类抵贷款借条的,双溪口乡至少还有马某、杨某等人,牵涉数额近300万元。
信用社称&为了普法&
魏林和众多借款人的投诉是否属实?7月7日,桃源县信用社理事长胡三立、监事长唐明月先后接受了记者采访。
胡三立告诉记者:在还贷款问题上,魏林的确与信用社有很大意见分歧,魏林把用于欠信用社的30余万元贷款的钱,&借&给了当时的双溪口信用社主任陈勇,这只是魏林与陈勇个人之间的借贷,对信用社不产生法律效力,魏林必须把贷款还给信用社;至于陈勇&借&魏林的30万,魏林可以向陈勇个人索要,信用社不承担任何责任。陈勇标注的&此款可抵双溪口信用社魏林贷款&字样,胡三立认为不具备法律效力,甚至&可能是陈勇后来加上去的&。
对于信用社打着公安旗号催收贷款,胡三立表示,在催款过程中,的确有些工作人员可能是急于催收贷款,不注意表述方式,使用了一些不该使用的语言,造成借款人的误会,请记者理解。
对于投诉其本人也曾使用威胁的手段,逼迫魏林还清尚存争议的贷款,胡三立表示,在催还贷款过程中,他的确告诉过魏林&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和高利转贷罪&,这种说法确实不合适,但目的是为了普法,没有别的意思。信用社监事长唐明月则告诉记者,&我们去年4月份通过自查自纠,发现陈勇的问题后报了案,10月份公安机关抓了陈勇,现在是公安机关;在查处陈勇案。&
对于借款人是否涉嫌犯罪,本刊记者同时采访了北京盈科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合伙人刘章武律师。
刘章武律师告诉记者,所谓贷款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等办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很多借款人的确使用了他人的身份证办理贷款,但是贷款诈骗罪的关键是&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款人如果没有想非法占有这笔贷款,显然不属于&涉嫌贷款诈骗犯罪&的范畴。
而对于魏林&可抵扣贷款的30万元借款&:首先,他贷款期间并没有用来高利放贷;其次,魏林是在按期还款的时候,被陈勇以2倍同期银行利率借去;再次,魏林所获3000多元的收益,不属于&数额较大&,显然,这些都与&涉嫌高利转贷罪&相去甚远。
7月8日,在记者即将结束采访的时候,当地一名同样受过威胁的借款人向记者&揭秘&:&只要任何程序上出问题,信用社都会把责任推在我们头上,用&涉嫌犯罪&名义威胁我们,其实,这根本就是信用社打着公安的旗号,向我们催收贷款。&
几位借款人也认为,事情的本质在于信用社与公安局经侦队勾结,分步骤地向借款人施压,否则陈勇被抓后,&被涉嫌犯罪&的他们,早就应该被公安机关迅速调查了。
记者了解到,上述借款人被信用社催还贷款或被公安调查的时间,分别为2010年10月、2011年3月、2011年4月、2011年6月,至今时间已长达9个月。如果陈勇被刑事拘留羁押长达9个月,公安机关显然已经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公安局三缄其口
桃源县公安局经侦队是否如借款人所投诉,与信用社进行勾结并沦为&催贷工具&?
7月8日,在接到桃源县委宣传部领导安排采访的情况下,记者来到县公安局二楼的经侦办公室,让记者意外的是,办公室门口悬挂着&全体民警外出办案&的牌子,让记者吃了个闭门羹。不得已,记者再次与县委宣传部领导联系。
随后,宣传部领导称已和县政法委联系,并通知县公安局政工室,请记者前往联系政工室沙(音)主任。让记者惊讶的是,沙主任竟然用&需要记者自己查找&的内部文件规定,挡驾记者的采访。
沙主任表示:省级媒体采访公安局,需要公安厅开介绍信;市级媒体采访公安局,需要市公安局开介绍信;记者要求其出示该违规文件时,沙主任却又表示,&这个文件你自己去找,我这没有&。当得知记者为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旗下记者,并依法开具了介绍信时,该主任再次语出惊人,令人大跌眼镜:我们只听我上一级的,就算是公安部的规定,我也不会听!
桃源县宣传部领导则表示,公安局用&需要记者自己去找&的内部规定,拒绝接受记者的采访,这是违法违规的。但,记者的采访依然无法进行。
颇值玩味的是,即便是经过县政法委联系、宣传部通知尚且无法采访的经侦大队,其主要负责人竟神奇地应信用社领导的邀请,出现在当地最有名的酒店,并与记者&亲切握手&。随后,该经侦大队负责人与信用社领导一起,走进了记者吃饭的隔壁房间。
事后,记者追问信用社监事长唐明月,&他是在隔壁陪你们领导吃饭喝酒,是吗?&唐明月则一再确认,&是!是!&&嗯了!嗯了(当地方言,意思表示肯定)&。
如此暧昧关系背后隐藏的是何种内幕?被&涉嫌犯罪&的借款人将何去何从?本刊记者将继续关注事态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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