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险中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包含车上人员吗

【案例】“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身份转化之争
【CIIS案例选】“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身份转化之争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与樟树市XX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案
&&&&&&&&&&&&&&&&&&&&&&&&&&&&&&&&&&&&&&&&&&&&&&&&&&&&&&&&&&&&&&&&&&&&&&&&&&&&&&&&&&&&&&作者:余香成&&
来源:CIIS
■裁判要旨
&&&&行政法规及合同条款对“第三者”的外延进行了界定,即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失的人,除了本车人员(合同条款称之“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之外,其余的人均属于“第三者”。“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区别是特定时空下的概念,因交通事故的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为第三者的问题。判断受害人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的标准应该是保险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所处的空间位置。在这一特定时间,受害人如果在车外,则属于“第三者”,在车内,则属于“车上人员”。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所处位置不是判断受害人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的标准。
■案例索引
一审: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2013)樟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日)
二审: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中民二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日)
再审裁定: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赣民申字第470号民事裁定(日)
再审判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赣民再23号民事判决(日)
■基本案情
新余市XX物流有限公司系“汇达牌”赣K7XX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的所有人,赣K7XX挂车系分期付款挂靠在樟树市XX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名下。日,XX公司将赣K7XX挂车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简称“太保樟树公司”)进行投保并签订了交强险保单和商业险保单各一份。其中交强险保单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等内容,商业险保单约定第三者商业责任险50000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日至日。日,陈XX驾驶赣CC1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引赣K7XX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由临沧市临翔区方向往大理州祥云县方向行驶,车行至西景线KM路段时,该车驶出有效路面与东半幅车道边缘波形护栏碰撞、刮擦,驶入道路东侧的农田,致使该车驾驶人陈XX、乘车人陈XU被抛离车外,造成陈XX、陈XU当场死亡,赣CC1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K7XX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受损及车上所载货物受损、道路东侧农田受损及道路、道路隔离护栏、路旁三角梅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云通司鉴中心〔2012〕Z40痕鉴字第95号第四项分析说明,陈XX损伤系出于驾驶位置时受碰撞挤压和抛出驾驶室时擦挫摔跌形成;陈XU损伤系在抛出驾驶室时与车体、玻璃及地面撞擦形成。陈XX符合驾驶人条件,陈XU符合乘车人条件。因双方就赔偿项目及金额协商未果,故XX公司诉至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请求太保樟树公司支付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款160000元,后XX公司变更诉请,将理赔款数额变更为80000元。
■保险抗辩
保险公司辩称:车上人员损失及本车车损均不在交强险和第三者险理赔范围,本案中的车上人员没有转化为第三者,XX公司诉请理赔8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XX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XX公司与太保樟树公司之间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在保险期间造成陈XX、陈XU当场死亡,赣CC1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K7XX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受损及车上所载货物受损、道路东侧农田受损及道路、道路隔离护栏、路旁三角梅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由于陈XU损伤系在抛出驾驶室时与车体、玻璃及地面撞擦形成的,故死者陈XU应转化为交强险、商业险赔偿对象的第三者。虽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是50000元,合计160000元,但XX公司考虑审理过程中与太保樟树公司协商时按80000元计算并变更了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一审判决太保樟树公司支付XX公司理赔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XX公司、太保樟树公司个承担1750元。
太保樟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程序不当导致作出错误判决。陈XU的死亡是在驾驶室内与车体、玻璃发生碰撞所致,且抛出车外后未与事故车辆发生接触,其死亡结果只是车内损害的延续,根本不符合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的情况,因此一审法院关于陈XU转化为交强险、商业险赔偿对象的第三者的认定是错误的。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XX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受害人陈XU是否属于‘第三者’的问题。判断因保险事故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但由于‘车上人员’、‘第三者’均是依据特定的时空条件而设定的临时性身份,当时空条件发生了变化,则‘车上人员’和‘第三者’可以相互转化,‘车上人员’可以转化成‘第三者’。本案系单方肇事事故,在事故发生之前,陈XU属于车上人员,但根据云通司鉴中心〔2012〕Z40痕迹字第95号《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第四项分析说明,陈XU损伤系在抛出驾驶室时与车体、玻璃及地面撞擦形成,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陈XU已经置身于该车之外,即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陈XU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因此,陈XU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处于不特定‘第三者’的地位,太保樟树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对陈XU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太保樟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宜中民二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太保樟树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称:本案受害人陈XU是事故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后被抛出车外死亡,二审判决据此认定陈XU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缺乏证据证明,其判决支付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错误。无论是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观点,还是省高院的再审裁定精神,事故发生时在车上的人员均应认定为“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二者不存在身份转化问题,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再审改判驳回XX公司的诉讼请求。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受害人陈XU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中的‘第三者’。首先,行政法规及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对‘第三者’的界定予以了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太保樟树公司与XX公司之间签订了交强险保单、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各1份,其中交强险的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本保险合同的第三者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可见,行政法规及合同条款对‘第三者’的外延进行了界定,即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失的人,除了本车人员(合同条款称之‘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之外,其余的人均属于‘第三者’。其次,‘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区别是特定时空下的概念,因交通事故的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为第三者的问题。根据前述分析,判断受害人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的标准应该是保险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所处的空间位置。在这一特定时间,受害人如果在车外,则属于‘第三者’,在车内,则属于‘车上人员’。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所处位置不是判断受害人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的标准。根据一、二审已查明的事实,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陈XU是‘乘车人’即‘车上人员’,陈XU因发生交通事故被抛出驾驶室,与车体、玻璃及地面撞擦形成损伤并死亡,其死亡结果是交通事故的延续状态,不能因此将陈XU身份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陈XU仍属于‘车上人员’。一审判决简单地以受害人陈XU伤亡结果发生在车外就认定其身份转化的判定标准不妥;二审判决将事故发生时瞬间受害人陈XU脱离本车作为其身份转化的判定标准亦不妥,均应予纠正。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被保险车辆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不属于机动车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故本案中受害人陈XU不属于机动车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赣民再23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中民二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及樟树市人民法院(2013)樟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樟树市XX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共计7000元,由樟树市XX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解析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法律争议问题:如何认定“车上人员”?“车上人员”能否因交通事故的发生而转化为“第三者”?
1.何谓“车上人员”?
国务院法制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对条例第三条所称“本车人员”解释如下:“所谓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是指除驾驶人以外的车上承载人员。”将驾驶人排除在本车人员之外的理由是:条例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并列为交强险赔偿对象之外,而就“被保险人”的界定,条例明确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如果此处“本车人员”还包括驾驶人的话,将“乘客”、“驾驶人”、“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并列则显得有些重复。当然,无论是投保人还是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二者若乘坐于保险车辆之上,则其身份同时也属“车上人员”,此无争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第五条将“本车人员”称之为“本车车上人员”。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称之为“本车上人员”,并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中将其解释为:“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B款)》称之“车上人员”并释义:“【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车辆车体内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C款)》称之“本车上人员”并作为“保险合同术语”解释为:“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称之“本车车上人员”并做了同《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C款)》相同的解释。可见,无论是称谓“本车人员”、“本车车上人员”、“本车上人员”还是“车上人员”,均应做统一概念理解。为方便阐述,以下统称“车上人员”。
2.“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第三者”?
“车上人员”正常下车后即为“车下人员”,即便此时发生交通事故,因其身份本身就是“车下人员”(是否构成“第三者”则要看其是否与“被保险人”存在身份竞合),此时讨论“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身份转化问题毫无意义。因此,我们讨论“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第三者”的问题仅限于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人员”被甩(摔)出车外后伤亡(或遭受本车二次伤害),此时的受害人是否转化为“第三者”而成为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对象。
就车上同乘人员跳出或被甩出车外后,又被本车碾压致伤或致死,此时是否属于第三者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两大学说争议,即“可转化说”和“固定说”。“可转化说”认为: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属于“第三者”。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可转化说”的典型代表是2008年第7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题为“郑克宝诉徐伟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公报案例。很显然,本案二审判决采纳了“可转化说”的观点。
而“固定说”的观点最早似乎可以追溯至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三)款解释的批复》(保监办函〔2001〕59号),该文明确:“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意外事故,车上乘客被甩出车外,落地后被所乘车辆碾压造成自身伤亡的情况,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责任范围。”2012年最高法院在制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期间,对此问题亦存在激烈的争议。最终,该司法解释采纳了“固定说”,认为“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区别是比较固定的,因交通事故的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为第三者的问题,上述人员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应由交强险予以赔偿。
就“固定说”的司法观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早在2XX年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被保险车辆中的“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就给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随后在其编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就“车上的司乘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时先摔出车外,后被车辆碾压致死的情况”更加明确为:“我们认为,‘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区别是比较固定的,因交通事故的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为第三人的问题,上述人员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应由交强险予以赔偿。”显然,最高院司法解释明确采纳了“固定说”的司法观点。
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给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公司与邓宗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2012〕赣民一他字第6号)就“关于本车人员是否可以转化为第三者的问题”答复如下:“本车人员包括驾驶人和乘客。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驾驶人属于被保险人,其也不能转化为第三者成为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本车乘客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由于时空条件的变化,存在转化为第三者的可能性。本车乘客转化为交强险赔偿对象的‘第三者’的认定标准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三种意见,即不能单纯以伤亡结果发生在车外就认定乘客身份转化为第三者,而要看伤亡是否是车上损害结果的延续,如果伤亡系车上损害结果的延续,则仍属于乘客;如果伤亡结果系甩出车外后又因本车碰撞、碾压造成,则可以由本车乘客身份转化为交强险赔偿对象的第三者。”上述答复文件在最高院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之前,采纳的是“可转化说”观点。而本案省高院再审判决则认为:“‘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区别是特定时空下的概念,因交通事故的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为第三者的问题。”表明江西省高院已转而采纳最高院“固定说”的司法观点,该再审判决符合最高院最新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精神,其彻底纠正了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持“可转化说”的司法观点。
■文书附件
本裁判文书法律争议归纳要点:
1.何谓“本车人员”或“车上人员”?
2.“车上人员”与“第三者”能否因交通事故而发生身份转化?
3.一审超过法定审理期限是否属二审发回重审之情形?
———选自《保险诉讼典型案例选》(2016年第5期&总第1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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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这些险种怎么理解,车辆损失和盗抢好像是一回事,对吧,请讲一讲
本回答由提问者推荐『案例速递』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不在车上的本车驾驶员能否成为商业三责险中的第三者?
『案例速递』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不在车上的本车驾驶员能否成为商业三责险中的第三者?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如果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致不在车上的本车驾驶员死亡,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日,原告肖某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率附加险等险种,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0万元,保险期间为日至日。在双方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第三条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第五条第(二)项责任免除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日,原告雇佣的驾驶员龚某驾驶投保车辆为某工程公司运送黄沙,在施工现场卸货时,车厢中的黄沙将车下的龚某埋没,龚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4月4日,经与家属协商达成赔偿协议,龚某的损失费用合计为70万元,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2万元,原告承担28万元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向被告人保财险公司理赔未果,故诉至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死者龚某虽为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员,但事发时其置身于车外,并不实际操控车辆,系涉案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非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其因意外事故致死所受损失,应属于涉案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被告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原告作为被保险机动车的车主,向受害人赔偿28万元后,向保险人申请理赔,其理赔数额未超过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范围,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作出判决:被告人保财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肖某保险金28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判决,上诉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雇佣的驾驶员下车后被车厢中的黄沙掩埋致死,是否属双方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事故范围。若单纯从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条款文字作狭义理解,本案受害者系
“本车驾驶员”,不属三责险中的“第三者”。但从所签合同条款的目的来看,排除 “本车驾驶员”
为三责险中的“第三者”的目的是本车驾驶员系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保险公司有理由排除,因而此处的“本车驾驶员”应是车辆正在行驶中驾驶车辆的人员。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从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角度出发,本案中被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不在车上,没有操作控制被保险车辆,不具备被保险车辆驾驶员的身份,应认定该驾驶员是商业三责险的第三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属双方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事故范围,故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编辑: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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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保险简介/汽车商业保险
汽车商业保险其实就是机动车商业保险。汽车商业保险机动车辆商业险,是车主投保了国家规定必保的机动车辆交强险,自愿投保商业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 。主要分为基本险与附加险。日保监会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申报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申报车险A.B.C三款(07版)行业条款费率方案的请示》批复,4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实施条款、费率切换工作。商业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其中基本险为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四种,而附加险则包括车身划痕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险、不计免赔险等等,其中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而必须依附于相应的基本险才能投保。从天津市场情况看07版A.B.C三行业条款使用情况如下:A款:人保、中华联合、大地、阳光、安邦、华泰B款:平安、渤海、天安、都邦、太平、华安C款:太平洋此次条款费率调整,A.B.C三款条款费率趋于一致,各公司在承保规则和附加条款上略有差异。07版A.B.C三行业条款,均分为两部分:基本险和附加条款,基本险可单独承保。
内容介绍/汽车商业保险
1、基本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2、附加条款:自燃损失险、车损免赔额特约、修理期间费用补偿、事故附随费用、更换新车、多次事故免赔率、基本险不计免赔、附加险不计免赔、指定专修厂、换件特约玻璃单独破碎险、新增设备损失险、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涉水损失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精神损害抚慰金险、随车携带物品责任险、道路污染责任险上述附加险为行业A.B.C条款共有。特种车车辆损失扩展险、租车人人车失踪险、约定区域通行费用、教练车特约条款机动车出境保险特种车固定机具、设备损失险、免税车辆关税责任险、法律费用特约、救援费用特约、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险、节假日行驶区域扩展特约、车轮单独损坏险、使用安全带特约、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高尔夫球具盗窃险、特种车特约条款为个性化条款,不通用。多次事故免赔率、车损免赔额特约附加后理论上可减收保费,但不能足额得到赔偿,体现了车主自己控制风险的原则;其他附加条款均为扩展性条款,须加费承保。附加条款中自燃损失险、涉水损失险、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基本险不计免赔、附加险不计免赔为常用的主流附加险,其他无普遍意义。
条款释义/汽车商业保险
1、车辆损失险(车损险):基本险。负责赔偿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自然灾害: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台风、海啸、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雪灾、冰凌;意外事故:碰撞、倾复;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坠落。主要免赔规定:事故责任免赔率(全责15%,主责10%,同责8%,次责5%);应由第三方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实行30%绝对免赔率。个别公司对一些车型有费率浮动系数,会上浮保费。2、第三者责任险(三责险):基本险。负责赔偿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给予赔偿。限额分为5、10、15、20、30、50、100万主要免赔规定:事故责任免赔率(全责20%,主责15%,同责10%,次责5%)3、车上人员责任险:基本险。负责赔偿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害,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给予赔偿。主要免赔规定:风险概率小,如行车状况不复杂,可不保。4、全车盗抢险:基本险。偶发,一旦发生损失大。可单独投保。负责赔偿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六十天未查明下落;2)、全车被抢劫、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3)、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和车辆文件、钥匙等单项免赔,个别公司可通过购买基本险不计免赔转嫁20%绝对免赔率损失。个别公司对个别车型不足额承保盗抢险。5、自燃损失险:附加险。偶发,一旦发生损失大。负责赔偿车辆因非外界火源(自身电器、线路、供油系统故障)起火燃烧造成的损失。实行15%或20%的绝对免赔率。个别公司可通过购买附加险不计免赔转嫁绝对免赔率损失。6、涉水损失险:附加险。偶发,一旦发生损失大。负责赔偿车辆在水中灭车后,强行启动车辆致积水吸入发动机内压缩做功,造成缸体、连杆活塞、曲轴及配气结构变形造成的损失。实行15%或20%的绝对免赔率,个别公司最高赔偿限额3万。7、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划痕险):附加险。负责赔偿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部分公司对此险种有车龄要求,三年以上车辆不承保此险种。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个别公司可通过购买附加险不计免赔转嫁绝对免赔率损失。8、玻璃单独破碎险:附加险。负责赔偿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9、基本险不计免赔:附加险。投保了基本险后可特约本条款。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对特约了本条款的基本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扣除的免赔金额(事故责任免赔率),负责赔偿。个别公司能加费承保全部基本险。10、附加险不计免赔:附加险。投保附加险后可特约本条款。保险机动车发生附加险项下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对特约了本条款的附加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扣除的绝对免赔金额,负责赔偿。个别公司仅对部分附加险能加费承保。
注意事项/汽车商业保险
一、不要重复投保有些投保人自以为多投几份保,就可以使被保车辆多几份赔偿。按照《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重复保险的车辆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因此,即使投保人重复投保,也不会得到超价值赔款。二、不要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有些车主,明明 车辆价值10万元,却投保了15万元的保险,认为多花钱就能多赔付。而有的车价值20万元,却投保了10万元。这两种投保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超额投保、不足额投保都不能获得额外的利益。三、保险要保全有些车主为了节省保费,想少保几种险,或者只保车损险,不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只保主险,不保附加险等。其实各险种都有各自的保险责任,假如车辆真的出事,保险公司只能依据当初订立的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给予赔付,而车主的其它一些损失有可能就得不到赔偿。四、及时续保有些车主在保险合同到期后不能及时续保,但天有不测风云,万一车辆就在这几天出了事故,岂不是悔之晚矣。五、要认真审阅保险单证当你接到保险单证时,一定要认真核对,看看单据第三联是否采用了白色无碳复写纸印刷并加印浅褐色防伪底纹,其左上角是否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字样,右上角是否印有"限在××省(市、自治区)销售"的字样,如果没有可拒绝签单。六、注意审核代理人真伪投保时要选择国家批准的保险公司所属机构投保,而不能只图省事随便找一家保险代理机构投保,更不能被所谓的"高返还"所引诱,只求小利而上假代理人的当。七、核对保单办理完保险手续拿到保单正本后,要及时核对保单上所列项目如车牌号、发动机号等,如有错漏,要立即提出更正。八、随身携带保险卡保险卡应随车携带,如果发生事故,要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九、提前续保记住保险的截止日期,提前办理续保。十、注意莫生"骗赔"伎俩有极少数人,总想把保险当成发财的捷径,如有的先出险后投保,有的人为地制造出险事故,有的伪造、涂改、添加修车、医疗等发票和证明,这些都属于骗赔的范围,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因此各位车主在这些问题上,千万不要耍小"聪明"。十一、车险中对第三方的界定,应排除家人在外。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中有这样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汽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是不算在第三方范围内的。汽车保险条款规定是为了防范被保险人为了获取保险金而对家庭成员进行故意伤害。
案例/汽车商业保险
李女士驾龄刚刚两个月,购买了一辆新车用作家庭日常代步工具。为锻炼车技,李女士找来自己的姐姐当陪练,但由于倒车时不慎,结果将姐姐撞伤,花了几千元治疗费。事后李女士想到自己购车时投保了全险,其中也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便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可让李女士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以“自家人不属于第三者”为由拒绝了她的赔偿请求。这样她非常不理解。李女士的情况属于典型的对保险条款理解有偏差。该案例是否理赔的依据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该保险是指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条款中所谓“第三者”应排除4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车内人员。李女士的姐姐属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故不属于第三者,因此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之内。这样规定是为了防范某些用心不良的人为了骗保,对家庭成员实施伤害而设定的,不仅在车险中,在其他责任险中也有类似规定。
车险理赔/汽车商业保险
一、随车携带机动车辆《三证一单》的清晰复印件、即车主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大单。在此特别提醒大家,如今许多保险公司的保险小卡已不再作为理赔凭证。二、出险及时报案非常重要,尤其是重大事故。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时需要提供保单号码、出险时间、地点、事故性质等基本情况。三、临时牌照车辆一般只办理了短期交强保险,且有规定路线和时间,在规定以外的路线和时间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四、车辆异地出险时,及时报保险公司,由出险地定损人员进行代查勘定损。赔付费用一般按出险地的行业标准估价,若有局部损坏回到投保地才发现的,这部分的修理费用保险公司可补定损赔偿。五、被保险人如果要委托修理厂办理赔,或将事故赔偿费直接划给修理厂的,应亲自签订授权委托书,并报保险公司备案。每次修理时,与修理厂签订质量合同,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理赔流程/汽车商业保险
第一步报赔: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路面事故同时还要报请交通部门处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如车辆因驾驶原因撞在树或墙上),应由安委会出具证明材料。第二步核定:1、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派人到现场勘察或到交通部门了解出险情况,同时对车辆进行定损,估算合理费用,并通知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如车主要求自行修理,应办理自修手续,修理费如超出定损费用,将由车主自行支付超出部分的费用。2、对第三者责任的索赔,还应由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依法确定,并依据投保金额予以赔付。对于保户与第三者私下谈定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可拒绝赔付。第三步赔付规定:全部损失。1、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保险金额赔偿。2、保险车辆发生全损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第四步部分损失:1、保险车辆局部受损失,其保险金额达到承保时的实际价值,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承保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2、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3、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保险车辆在保险有效期时,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赔偿未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依然有效。4、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第五步赔付时间:在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之内,保户应持保险单、事故处理证明、事故调解书、修理清单及其他有关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如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信息/汽车商业保险
对于新手,我们推荐的最佳保险模式为:交强险(必保)+第三者责任险20万+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不计免赔额,有需要的话,可以适当投保-车上座位责任险。相对新手,老手的驾驶经验更足,相应的回避风险的机率也更高。所以我们针对老手的推荐则更注重保险的经济性和保障性,而不是险种的齐全性。推荐的最佳模式为:交强险(必保)+第三者责任险10万+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必要时也可以加上不计免赔额,但不是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有免赔额规定。老手可以选择一些规模不是太大的保险公司。
热点问答/汽车商业保险
汽车商业保险车险对于私家车主来说,不少人觉得稍微陌生了些。但为了保障自己的爱车,车险的购买有很必要。旨在方便私家车主大致了解私家车保险是怎样的,下面将列举几个常见的问题予以解答供您参考。1、什么是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 “ 交强险 ” )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是私家车保险中的一个基本保险。2、什么是交强险责任限额?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以上三项限额的20%计算。3、购买交强险后是否不用再购买商业三责险?交强险主要是承担广复盖的基本保障。对于更多样、更高额、更广泛的保障需求, 消费者可以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自愿购买商业三责险和车损险等。 例如:不少投保人目前购买了20万元责任限额的商业三责险、车损险、以及附加盗抢险、不计免赔险和玻璃单独破碎险等。在实行交强险制度后,消费者在原保险合同到期后,首先必须购买交强险,同时还可根据自身需要,在交强险基础之上选择购买不同档次责任限额的商业三责险(如5万、10万元、15万元或更高),以及车损险和各种附加保险等,使自己具有更高水平的保险保障。4、交强险制度何时开始实施?原已投保的商业三责险是否有效?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制度于日起实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要投保交强险,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在交强险制度实施前已购买商业三责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责险保单继续有效,驾驶人应随车携带保单备查。原商业三责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5、保险公司解约应退保费几成?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只要出险,保险公司就有权提出解约,小王如果确实在3个月内出了五次事故,保险公司是可以提出退保,但需要提前一个月告知。此外,对于保险费的计算,应该是按短期月费率收取,以比较常用的计算方式,4个月不到按照4个月收费,即应该要退回60%。6、转让没告知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保险公司允许保险合同变更。但在车辆转让通知保险公司批改保险单这几个环节中,一定存在着时间差,不可能同时发生。那么在这个时间差中出现了保险事故,要不要赔?有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在汽车转让前事先通知保险公司。若保险单变更,转让却没有成功又怎么办?这一直是笔糊涂账。 所以,如果要保险合同持续有效,那么车辆买卖双方在车辆过户之前应该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来不及的话也应该在过户完成后及时提出保险单的变更申请,以保证在车辆过户过程中保险合同不会中断。7、车辆未上牌丢失没得赔?如果购买了机动车盗抢险,需要先到公安机关立案,经公安机关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并没有规定车辆未上牌,保险单就不生效,只要车辆被盗发生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就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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