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cpa经济法法 何时董高,何时董监高 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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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CPA经济法重点讲座讲义.doc 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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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CPA经济法重点讲座 专题一、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和效力待定合同及相关理论 知识点1:代理的基本理论及相关概念区别 一、代理的基本理论 (一)概念及特征 ◆ 四个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诉讼行为、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并非所有民事行为都可以代理,如:立遗嘱、结婚等 范围:适用的:法律行为之外的如申请申报诉讼等。  不适用的:必须本人亲自进行的,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约稿、演出等; 无权代理,没有代理资格的不能代理,违法行为不能代理。 注意:立遗嘱中有一种代书遗嘱不是代理,是委托。代书遗嘱的意思表示是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行纪”、“寄售”合同均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都不是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1)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代人保管物品”与第三人无关。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居间行为”是指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只是传话筒,是光“借嘴”,代理要“借脑”。 4.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思考:法律后果中包括好的坏的,都由被代理人承担吗?代理买货抽签中奖归谁?回扣归谁? (二)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代理与委托 委托与代理有如下区别:代理的一定是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不要求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委托从事的行为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等;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委托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受托人。 2.代理与代表 代理与代表有如下区别:(1)代表人与被代表的主体之间是同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民事主体间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2)代表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被代表的主体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举例:职员以公司名义进行的购销活动视同职务代理,但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的活动不是代理,是代表行为。法人代表公司是代表机关) 3.代理与行纪★ 行纪与代理的区别体现在:(1)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转给委托人;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享有。(3)行纪必为有偿法律行为;代理既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 【例题1】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 A.代书遗嘱行为 B.行纪行为 C.代人保管物品行为 D.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揽保行为 答案:D 解析: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是在代理权限内,以保险公司的名义,独立地、直接向投保人(第三人)进行揽保行为,由被代理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合同责任属于代理的行为,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 知识点2:无权代理 二、无权代理★★ (一)概述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二)后果(对被代理人) 1、在效力待定的情况下,被代理人有追认和拒绝追认的权力,都属于形成权,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 2、相对人的保护 (1)催告。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 (2)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此为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①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权代理,则不能行使撤销权。②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无撤销权的行使。
狭义无权代理 无表证 ①如果经过本人追认的无权代理,视有权 ②知道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任何表示(默认)的无权代理,视有权 ③合同:未作任何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效力待定。 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得催告权和撤销权。
表见 代理 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有表证:全权委托书、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介绍信等。被代理人一般有过失 有效。 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例题2】 根据代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构成无权代理的有( )。 A.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 B.乙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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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会《经济法》例题:股份转让的限制
  为9月19日—9月30日、10月9日—10月11日,备考时的知识点学习尤为重要,为了帮助考生找准学习方向,提高学习效率,东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考试科目经济法知识点例题,希望大家一战成功!  【知识点】股份转让的限制  【例题·单选题】某股份有限公司于日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拟审议的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简称“高管”)持股事项的议案中包含下列内容,其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董事、高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B.董事、高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决议通过之日起6个月后可以对外自由转让  C.董事、高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决议通过之日起3个月后可以内部自由转让  D.董事、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0%  【答案】A  【解析】(1)选项BC: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选项D: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相信自己,就能成功!CPA考试的道路虽然充满荆棘与困难,但有东奥伴你左右,为你的考试保驾护航,2017祝各位考生轻松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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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上市公司需提出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提出临时报告,披露事件内容,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监、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新公布的法律、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个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对外提供重大担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拟进行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公司可因三种原因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①因股东非公开转让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②因股份公司申请其股票向社会公开转让;③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股份公司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提请核准。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股票的,除本公司股东外的特定对象不得超过35名。非上市公众公司分期定向发行股票的,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综述情形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创业板上市成立满3年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一定期限的股份有限公司:①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②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股权权属清晰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③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④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依法纳税发行人依法纳税,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或有事项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资金占用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对外担保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能存在的情形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②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募集资金的保管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未弥补的亏损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注册资本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公司治理结构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募集资金的使用①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面,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股本总额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主管业务和董事、高管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变化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变化盈利能力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独立性要求①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财务负责人和董秘等高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外的其他职务;②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财务负责人和董秘等高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③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④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法定障碍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①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牌持续状态;②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③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签字、盖章;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下列情形:①最近3年内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②最近3年内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上市公司首发股票的程序<font color="#、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font color="#、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font color="#、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font color="#、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后,发行人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font color="#、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font color="#、证监会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font color="#、发行股票,一般由证券公司承销。<font color="#、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股票代销、包销的限制规定<font color="#、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font color="#、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证券,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其中,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font color="#、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font color="#、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font color="#、特定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font color="#、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font color="#、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font color="#、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font color="#、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font color="#、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②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③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④现任董事、高管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⑥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⑦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font color="#、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 ,应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其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另外还需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对其他发行对象,应由上市公司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有关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程序:①公司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③向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并取得核准;④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增发股票应由证券公司承销;⑤备案。上市公司和保荐人应当向证监会提交有关备案材料。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6条)<font color="#、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①具备任职资格;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中关于董事、高管人员限制规定的行为,且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③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font color="#、盈利能力应具有可持续性。①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②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③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font color="#、财务状况良好。①上市公司最近3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③资产质量良好,最近3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④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font color="#、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font color="#、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font color="#、上市公司不得存在下列行为: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②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③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⑥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程序<font color="#、董事会作出决议;2、提请股东大会批准;3、保荐人保荐;4、证监会依照有关程序审核;5、发行股票;6、承销(增发股票,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6+3条)<font color="#、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font color="#、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font color="#、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配股除权价格=(配股前股票价值+配股价格×配股数量)/(配股前股数+配股数量)配股权价值=(配股后股票价格-配股价格)/购买一股新股所需的认股权数上市公司增发的条件(6+3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除满足前述一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font color="#、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font color="#、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font color="#、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6+3条)<font color="#、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font color="#、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font color="#、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根据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根据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根据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根据规定,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上市公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6+4条)<font color="#、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font color="#、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font color="#、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但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font color="#、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font color="#、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font color="#、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font color="#、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font color="#、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font color="#、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font color="#、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font color="#、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①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②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持续状态;③违反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④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⑤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提示:《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根据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6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首期发行的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①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②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③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应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公司债券暂停上市的情形①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②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③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有用途使用;④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⑤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公司债券终止上市的情形①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②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③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④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经查实后果严重的;⑤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⑥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要约收购要约收购的适用条件:①持股比例达到30%。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或者协议、其他安排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含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②继续增持股份。在前一个条件下,投资者继续增持股份时,即触发依法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的义务;③上述两个条件应同时具备。要约有效期: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出现竞争要约时,初始要约人更改收购要约的条件距收购要约期满不足15日的,应当予以延长,延长后的有效期不应少于15日,但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项(按一般程序申请豁免的适用情形):①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②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权益;③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④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的,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其持有的股份减持到30%或30%以下;拟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的情形:①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②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③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证券发行方式规定根据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由承销团承销。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间,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根据《证券法》以及有关规定,虚假陈述行为包括以下情形:①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在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虚假陈述;②专业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虚假陈述;③上述人等在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中作出虚假陈述;④发行人、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包括未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披露、未及时披露等;⑤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其他虚假陈述。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①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②对律师、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刑事责任:发行时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民事责任:发行人、 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虚假陈述行为与损失因果关系的认定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①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②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③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①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②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③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④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⑤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操纵市场行为①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③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其主体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行为特征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通过掌握的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将内幕消息泄露给他人。接受内幕消息者依此买卖证券的,也属于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信息知情人:①发行人的董、监、高;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监、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③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监、高;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⑥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内幕消息:①证券地所列的应报送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②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资的计划;③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④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⑤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⑦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⑧证券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证券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股东出资<font color="#、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font color="#、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font color="#、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务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当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的,可认定为未履行出资义务。<font color="#、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约束,被告股东不得以出资义务或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辨。<font color="#、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发起人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分期出资的,首期出资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根据规定,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约定由名义股东出面行使股权,但由实际出资人享受投资权益时,该约定原则上应当有效,实际出资人可按照合同约定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关权益。根据规定,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且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上市公司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关联方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根据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股票退市风险警示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①最近2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②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③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④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⑤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⑥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⑦公司可能被解散;⑧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⑨因股权分布不具有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的1个月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获得本所同意。证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①对于退市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②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股票暂停上市的情形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交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①因最近2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披露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②因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披露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③④⑤⑥⑦⑧⑨股票终止上市的情形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交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①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相关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四种情形之一。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①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②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③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④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5种情形”。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报告与信息披露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交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①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②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③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及时”是指自起算点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在上述规定的时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①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②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③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根据规定,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font color="#、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font color="#、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font color="#、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font color="#、审议股权激励计划。<font color="#、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担保行为: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②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③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④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⑤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提示一: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提示二: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提示三:上市公司可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实行股权激励机制。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①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④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⑤为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①& & 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②& &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③& &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④& & 提议召开董事会。⑤& &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⑥& &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1/2以上的比例。独立董事应当就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①& & 提名、任免董事;②& &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③&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④& &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⑤& &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⑥&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独立董事的提名: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的撤换和辞职: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董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特征、限制和程序特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让是一种股权交易行为。股权转让不改变公司否认法人资格,只是股东发生变化,公司的法人资料不发生变化,公司以其财产承担的对外责任也不发生变化。法律限制:①&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只要协商一致即可,但是公司章程对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②& &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③& &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④& & 在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股权转让的程序:股东内部之间股权转让的,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完成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受让股东重新签发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但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除了新股东要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并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之外,其他手续与前述转让手续相同。即使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也无须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请求权《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①& &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 &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 &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续存的。如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回购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上述第1-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转让的限制转让场所的限制: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发起人转让股票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转让股票的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是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利润分配的顺序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利润分配:①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②缴纳所得税;③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④提取法定公积金;⑤提取任意公积金;⑥向股东分配利润。公积金公积金提取的规定:①法定公积金按公司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②任意公积金按照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③公司如果没有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就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发放的利润退还给公司。公积金的用途主要有:①弥补公司亏损,但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②扩大生产经营;③转增公司资本。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任意公积金可以全部转为资本,具体比例由股东会议决定。公司合并公司合并的形式: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分为:以现金购买资产方式的吸收合并、以股权购买资产方式的吸收合并、以现金购买股权方式的吸收合并、以股权购买股权的吸收合并。企业合并的程序:①签订合并协议;②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③作出合并决议(合并决议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④通知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⑤依法进行登记。提示:公司法规定,除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不必进行清算外,公司解散必须经过法定清算程序。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font color="#、由股东大会作出减资的决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上市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3000万元的规定。<font color="#、公司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font color="#、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font color="#、办理减资登记手续。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只有房屋租赁规定了优先购买权,其他标的物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提示: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得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继续履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补救措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损害赔偿: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体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适用定金罚则等。①& & 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②& & 支付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③& & 定金: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但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合同的履行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规则:合同生效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正确、适当、全面地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依照下列规则确定:①& &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国家、行业标准,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②& &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③& &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④& &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⑤& &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⑥& &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中止履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①& & 中止履行。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②& & 提前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③& &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留置权根据《物权法》规定,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有权就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①& &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②& &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③& &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④& &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⑤& &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⑥& & 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①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②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③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有上述②③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 & 横向垄断协议: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协议。《反垄断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①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②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④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⑤联合抵制交易。& &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市场环节而具有习卖关系的企业(上下游经营者之间)通过共谋达成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协议。《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①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②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根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产业中的位置和相互关系,可将经营者集中分为:横向集中、纵向集中、混合集中。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①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②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提示: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免于申报。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强制交易;地区封锁;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买卖股票的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善意取得制度构成条件①& & 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根据规定,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②& & 转让人无处分权,如果转让人具有处分权,则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③& & 受让人为善意。善意判断时点则以受让该动产时为准,受让之后得知转让人无处分权,不影响受让人之善意。④& &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无偿取得财产的,不适用。⑤& & 动产已交付,不动产已经登记。⑥& & 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物权法-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银行在实现自己的抵押权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对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银行无权优先受偿。但根据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地随房走”)。破产原因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即应当认定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下列情形同时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指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①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③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只要一个债权人经强制执行未得清偿,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⑤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提示1: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提示2: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需考虑资不抵债问题,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破产债权根据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根据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算。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前产生的利息可以申报。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①无偿转让财产的;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⑤放弃债权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根据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根据规定,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根据规定,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根据规定,主债务人破产,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连带保证人清偿保证债务;债权人也可以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申报债权),再以未受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根据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根据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在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批准该重整计划。根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人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个人管理人中的利害关系人,应予以回避;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属于个人管理人中的利害关系人,应予以回避;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不得担任管理人。融资租赁合同<font color="#、承租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无正当、充分的理由不得解除合同。<font color="#、租赁期结束前融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取回权的行使不受原约定条件、期限的限制。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font color="#、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提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术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font color="#、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font color="#、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予以协助。<font color="#、当事人约定租赁期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font color="#、根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权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但让与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提示:排他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不具备独立实施其专利的条伯,以一个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可以认定为让与人自己实施专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订立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合同已有效成立,只是未能如约履行,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不动产物权变动根据规定,与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包括: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不要求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特殊情形: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根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根据规定,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抵押权顺位的规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多个抵押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多个抵押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④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位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⑤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最高额抵押根据规定,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在最高限额范围内实际发生的债权优先受偿,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力。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保证期间:①有约定,按约定;②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③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④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的诉讼时效(2年):①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②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③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破产的规定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保证债务已到期的,债权人可依保证合同的约定向保证人申报债权追偿;保证债务尚未到期的,将其未到期之保证责任视为已到期,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偿。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对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可以直接申报债权求偿。补充责任的保证人:对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取消其先诉抗辨权,债权人可先以保证债权额的全部向保证人申报债权。在破产分配过程中:①如债权人先获得债务人清偿,便应根据清偿结果相应调整对保证人的破产债权额。②如债权人先从保证人处获得清偿,应先行提存,待债权人在债务到期从债务人处获偿后,再按保证人实际应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向债权人支付,余款由法院收回,分配给保证人的其他破产债权人。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清偿顺序:①有财产担保的债权;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③职工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保,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④破产人欠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⑤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提示1: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提示2: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未能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予以清偿,破产企业未偿清余债的责任依法免除。但是,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①发现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如有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或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管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情况。②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责任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合同担保、变更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商品房销售合同根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人财产权对投资人的限制:①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借款的限制:一般情况下,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同意,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担保的限制: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公司法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和利润分配根据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是董事会的职权。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东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财产解散后依法清算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事由之一是: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的法律责任根据规定,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根据规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原告,只需要证明:①存在不实报告;②其合理依赖了该不实报告;③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了交易,或者从事人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④遭受了损失,即完成了原告方的举证责任,其不需要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报告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明知。重大资产重组根据《重组办法》,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①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②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③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人民币。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或者交易对方已经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上市公司股权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根据《重组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①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②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总额和购买资产的总额占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均达到70%以上。③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④中国证监会在审核中认为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其他情形。如果重大资产重组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且上市公司向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对所购买资产还有以下2个特殊要求:①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②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盈利预测披露根据规定,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凡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者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预测金额的80%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出具盈利预测报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同一报刊上做出解释,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实现利润未达到预测金额50%的,可以对上市公司、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根据规定,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所谓“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根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规定,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根据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如果是口头同意,保证无效。根据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规定,如果转让其财产的对待给付财产尚未支付(如购买价款)或存在补偿金等,该财产的权利人有权取回代偿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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