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签订临时劳务协议签订期限合法吗

我和公司签了一个3个月的临时合同,现在我被解雇了,我要求给我补算本月的2个月薪水赔偿合理否,申请劳动仲裁能赢吗? - 知乎133被浏览49245分享邀请回答8618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2111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查看更多回答4 个回答被折叠()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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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劳务派遣协议怎么签订,有哪些注意事项
是国际上一种常见的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因短期项目需要常需要大量的,也就产生了临时工劳动派遣产生。那么,为保护自身利益,临时工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怎么签订,有哪些注意事项呢?一份完备的派遣合同会大大降低企业在派遣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用工企业在签订派遣合同时最关键的是注意派遣合同是否“责权明晰”,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第一,明确规定派遣公司签订的义务,防止派遣公司不签、迟签劳动合同;第二,明确规定派遣公司有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并承担没有依法缴纳的法律责任,防止派遣公司不缴、漏缴社保;第三,派遣公司如果拖欠克扣工资会导致员工难以安心工作,用工企业在派遣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派遣公司发放工资的日期,并规定未经用工企业同意,派遣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目直接扣除员工工资;第四,双方可以约定派遣员工在哪些情形下叫以退回劳务公司及员工退回方式;第五,双方可以约定工伤事故、劳动纠纷如何处理,费用如何分摊;第六,双方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用工企业在派遣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派遣公司违约应承担所有损失并且用工企业有权解约。根据《》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应当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还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此外,为了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即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派遣期限届满,没有新的派遣岗位时,也必须向劳动者按月支付报酬,其标准为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就延长了劳务派遣期限较短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防止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串通规避有关应当符合法定情形规定的行为。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仔细研读《劳动合同法》,做到知法、守法,防止在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时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这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得以健康发展。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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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2016年新劳动法规定临时工待遇
发表时间: 16:15:09 文章来源:
《2016年新劳动法规定临时工待遇》是有三思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作为补充用工形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求和解决摩擦失业、促进劳动者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与此同时,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所带来的问题也十分突出,“主要表现为同工不同酬和劳务派遣滥用,修改决定的实施将杜绝这一现象。”  据介绍,目前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部分用工单位超范围使用“临时工”、部分劳务派遣单位不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等。  新政明确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以上关于2016年新劳动法规定临时工待遇的相关信息是三思教育网收集并且整理,仅为查考。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作为补充用工形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求和解决摩擦失业、促进劳动者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下面三思教育网小编就为大家带来劳动法关于临时工的规定,供大家参考。…
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之内的,其前提是要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这并不表示劳动合同的内容一经订立就不得变更或解除。劳动法同时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依法、依约解除)。此外,实践中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也非常普遍(非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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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劳动法关于产假的规定  劳动法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假期为90天。用人单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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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在雇佣关系产生之后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如何赔偿呢?下面三思教育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1、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1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诉书申诉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申诉书》,《申诉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诉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诉人留存;  2、身份证明申诉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诉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为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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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新劳动法细则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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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法关于辞退补偿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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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是指职工工作期间一年一次的带薪休假。那2016劳动法年假规定是怎样的?年假天数如何计算?年假工资如何计算?休年假的条件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带着这些问题来看看小编整理的2016劳动法年假规定。  劳动法年假规定――2016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2016年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仍是2007年颁布,2008年正式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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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签订临时用工协议
我单位的聘用工人每年只有十个月的工作时间,且工作每天不到8小时,可以签临时用工协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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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签订劳动合同。
您说的情况应该是非全日制用工
您说的情况应该是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小时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支付工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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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未解除劳动合同又签署劳务派遣协议属无效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刘小庚
  【案情】
  张国生于1993年被湖南省新田县邮电局聘为临时工从事驾驶员工作,并于日与新田县邮电局签订了第129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下简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998年新田县邮电局分立为新田县邮政局和新田县电信局,张国生被分配至新田县邮政局继续从事驾驶员工作。日,永州市邮政局与永州市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公司)签订了有效期限为日至日的劳务派遣协议。新田县邮政局垂直于永州市邮政局管理。按新田县邮政局要求,日,张国生与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以下简称派遣合同),合同期限为日至日。并以派遣公司员工身份与新田县邮政局签订了《劳务派遣用工上岗协议》,该协议期限与派遣合同期限相同,工作岗位为新田县邮政局驾驶员。2009年12月,张国生与派遣公司的合同即将到期,派遣公司要求与张国生续签劳动合同,张国生认为上次与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就受了欺骗,不愿再与派遣公司签订合同,要求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派遣公司以被告不愿续签劳动合同为由终止了与张国生的劳动合同关系。新田县邮政局于日开始不再安排张国生工作岗位,并停发工资。
  日,新田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以新劳仲裁字第(2010)7号裁决书裁决:新田县邮政局应继续履行原新田县邮电局与张国生所签订的第129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田县邮政局不服,以自己为原告、张国生为被告向新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无继续履行新田县邮政局与张国生之间劳动合同的义务。
  【审理】
  经审议,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认为:原新田县邮电局与被告张国生于日签订的编号129号湖南省邮电企业全员劳动合同书应该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原告新田县邮政局是1998年企业改制时从原新田县邮电局分立出来的单位,虽然不是与被告张国生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新田县邮政局应继续履行被告所持有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田县邮政局自设立后一直安排被告从事驾驶员工作,也实际上已履行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原告新田县邮政局与被告张国生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日,虽然被告张国生与派遣公司签订了派遣合同,但从合同签订时间看,明显是原告方为规避法律所进行的补签手续。且被告签订派遣合同后,工作单位和工作岗位并没有发生变化,原告方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就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行过协商解除等事宜,故原告方的行为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关于“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规定。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没有终止和解除,原告应当继续履行原新田县邮电局与被告所订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田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第(2010)7号劳动争议裁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新田县人民法院以(2012)新法民二重字第2-1号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新田县邮政局的诉讼请求。
  【分歧】
  本案焦点问题主要是两个,一是劳务派遣合同是否有效;二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否解除。
  【评析】
  一、派遣合同是否有效
  1、本案不属于实质意义上的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劳务派遣部门提出所用人员的标准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劳务派遣部门通过查询劳务库资料及各招聘储备人才中心等手段搜索合格人员,经严格筛选,把人员名单送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进行选择并确定后,与派遣部门签订劳务租赁(派遣)协议,派遣部门和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而本案却是原告将自己的员工交由劳务派遣部门,再由劳务派遣部门“派遣”回到本单位,既不存在用人单位提出用人要求、在劳务派遣部门提供的人选中选择并确定人员,也不存在劳务派遣部门搜索、筛选。而且是在用人单位未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租赁(派遣)协议时,派遣公司就把被派遣人派遣到用人单位,明显是弄虚作假,并非实质意义上的劳务派遣。
  2、本案派遣合同的签订属违反和规避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力。一是《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而本案被告张国生已在所在的工作岗位连续工作10多年,不属于临时性的工作岗位,不能实施劳务派遣。二是原告要求在本单位工作多年的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然后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劳务派遣协议,其目的是让张国生成为单位的劳务派遣工,而非单位员工,这是一种典型的逆向派遣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而本案派遣合同的签订明显存在违反法律、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之嫌疑,显然属于无效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否解除
  日被告与新田县邮电局签订的第129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内容真实、程序合法,系有效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在被告与派遣公司签订了派遣合同后,此合同是否就已被解除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特别是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作出了严格的限制。
  (1)劳动者有过错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③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劳动者没有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这里所说的“患病”,是职业病以外的其他病症。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后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上述3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根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工龄给予经济补偿。
  对照上述规定,本案被告张国生自1993年进入新田县邮电局、乃至在签订了派遣合同后连续工作10多年的时间,均在被告单位任驾驶员,一是没有工作过错,二是没有因身体问题、技术问题等而不适应其工作岗位,故不存在被原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其次,本案也不存在原告与被告协商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如劳动者提出的,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如用人单位提出的,对劳动者需支付经济补偿。对本案来说,原告未有张国生本人要求解除日与新田县邮电局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书面请求证据,原告也没有解除日与张国生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对张国生予以了经济补偿的证据。同时,张国生一直在原告单位驾驶员工作岗位上班,从没有离开过工作单位,故原、被告双方不存在解除日原新田县邮电局与被告张国生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事实。
  综上,本案鉴于派遣合同系无效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未解除,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无继续履行新田县邮政局与张国生之间劳动合同义务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作者单位: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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