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与意见征求稿耳机之间的差别有多大大

《收入准则》修订征求意见——12个问题等你来补充!(2)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三)关于收入确认时点 问题4: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在一段时间内履行履约义务的判断标准是否恰当,能否给实务判断以充分的指引?如不充分,您认为还需作何补充? 《意见稿》第二章第十一条 :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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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收入确认时点
  问题4: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在一段时间内履行履约义务的判断标准是否恰当,能否给实务判断以充分的指引?如不充分,您认为还需作何补充?
  《意见稿》第二章第十一条: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属于在一段时间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或服务);
  (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或服务) 不具有可替代用途,并且在整个合同期间内该企业有权就迄今为止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不具有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或实务操作限制企业不得轻易地将商品(或服务)指定为其他用途。
  有权就迄今为止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迄今为止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问题5: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的情形下如何判断控制权转移的规定是否恰当,能否给实务判断以充分的指引?如不充分,您认为还需作何补充?
  《意见稿》第二章第十三条: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企业通常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一)企业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
  (二)客户已拥有该商品(或服务)的法定所有权;
  (三)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或服务);
  (四)企业已将商品(或服务)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或服务)。
  (四)关于收入计量
  问题6: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交易价格确定的规定是否恰当,能否给实务判断以充分的指引?如不充分,您认为还需作何补充?
  《意见稿》第三章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商业惯例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问题7: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交易价格分摊的规定是否恰当,能否给实务判断以充分的指引?如不充分,您认为还需作何补充?
  详见《意见稿》第三章第二十条 到第二十四条
  (五)关于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问题8: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特定交易会计处理的规定是否恰当,能否给实务判断以充分的指引?如不充分,您认为还需作何补充?
  详见《意见稿》第五章
  (六)关于相关信息列报
  问题9: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列示的要求是否恰当?如不恰当,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意见稿》第六章第四十条: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
  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但是应收款项除外。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义务。
  按照本准则确认的合同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处理。
  问题10: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收入信息的披露要求是否恰当?如不恰当,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意见稿》第六章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收入确认和计量所采用的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相关变更;
  (二)与本期确认收入、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剩余履约义务等相关的信息;
  (三)与为取得合同和履行合同发生成本相关的信息。
  (七)关于准则实施
  问题11: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新的收入确认和计量模型将在哪些方面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如可能,请提供具体案例说明。
  问题12:关于修订后收入准则的未来实施及新旧衔接,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附件:
&&&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
&&& 2.《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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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17〕22号文解读: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的五步模型
财会〔2017〕22号文解读: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的五步模型
概述日,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取代了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及于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新收入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2014年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及2016年发布的《对&国际财务报告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的澄清》保持了趋同。由于新收入准则的要求与现行准则相比有较大变化,且该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投资、金融工具、租赁、保险及部份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合同除外),因此各行各业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企业需要对财务、运营、税务、内控系统等方面尽早筹划,为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做好充分准备。主要修订内容? 主要变化
  1、现行准则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模式。新准则不再区分业务类型,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式。
  2、现行准则收入确认时已“风险报酬转移”为判断依据,而新准则以“控制权转移”为判断依据!
  3、引入了“履约义务”的概念,明确了如何识别是否存在多个“履约义务”,以及如何将交易价格分摊到多个“履约义务”。
  4、引入“履约进度”计量方式。对于在某一段期间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并且按照该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5、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并且采用与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6、明确了企业应该根据其在交易中的角色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来确定其收入的金额是总额还是净额。【这将使很多企业的收入金额产生数量级变化!影响巨大!】
   五步法模型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为“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基于该原则,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分五步走。一是识别客户合同,二是识别合同中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三是确定交易价格,四是把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五是根据各单项履约义务的履行确认收入。
  上述五个步骤所体现的收入确认思路与现行实务中进行收入确认时的分析和考虑是类似的,但在每个步骤下,新收入准则对于一些具体的实务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并提出了更多涉及判断和估计的新的要求,下表仅举例列示主要变化领域。
   其他特别规定
  新收入准则还对于某些特定事项或交易作出了具体规范。例如:合同成本、质保金、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区分、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额外购买选择权、知识产权许可、回购安排、预收款、无需退回的初始费等的处理。
  &&列报和披露
  新收入准则下,企业应当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同时,新收入准则还对于与收入相关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多更具体的要求,例如相关会计政策、有重大影响的判断、与客户合同相关的信息(本期收入确认、合同余额、履约义务等)、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信息等。衔接和生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但需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相关会计准则制度的原规定相比,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当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金额,如有重大影响的,还需披露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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