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确认合同无效起诉状无效和分析家产可以同时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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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常见法律问题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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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岳秀梅诉赵志奇、赵根确认赠与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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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正文
岳秀梅诉赵志奇、赵根确认赠与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岳秀梅,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孙澎涛,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赵志奇,男,汉族,大专文化,住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陈建华,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赵根,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郑州市。
第三人王雪莲,女,汉族,大专文化,住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联合,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岳秀梅诉被告赵志奇、赵根确认赠与协议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中,王雪莲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岳秀梅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澎涛,被告赵志奇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建华、被告赵根,第三人王雪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联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岳秀梅诉称,原告与被告赵根系夫妻关系,1992年被告赵根与扶沟县城郊乡签订购买土地的协议,以赵根名义购买了现位于扶沟县物价局南侧的宅基地一处。1995年,原告与被告赵根共同出资在此宅基上兴建房产一幢,房子建好后一直由原告及赵根共同经营。1998年,被告赵根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同被告赵志奇(当时名字为赵中琦)签订赠与协议,将房产擅自赠与赵中琦,同年将该处房产登记在被告赵中琦的名下,直到2008年原告才知此事,被告赵根将共同财产私自转让与赵志奇,侵犯了原告的权利,二被告间的协议应属无效。为此,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二被告签订的赠与协议无效,诉争的房产为原告所有。
被告赵志奇辩称,房产是原告与被告赵根出资兴建,一直由二人使用、收益,被告赵志奇未出资也未偿还该房产的债务,被告赵根是否告知原告该赠与协议,赵志奇不知情。房产证是履行协议的结果,协议是否有效,请法院依法处理,如协议有效,因第三人与赵志奇结婚是在签订协议之后,该房产也是赵志奇个人财产,与第三人无关,若协议无效,也与第三人无关。
被告赵根辩称,该处房产应属原告与被告赵根共有,我与赵志奇签订协议并未征求原告的意见。房产所在的宅基是1992年我与原告共同购买的,1995年上半年,我与原告开始建房,1996年,根据政策,副科级以上干部不能有两处宅基,我就将此处宅基登记在赵志奇名下,但由我与原告共同占有、管理,为防万一,我与赵志奇签订了协议,并让赵志奇偿还房产债务。
第三人王雪莲述称,此案应驳回原告的起诉。1、本案诉争的房屋已经扶沟县人民政府确认与了赵中琦,原告不应提起民事诉讼,而应提起行政诉讼。2、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原告并没有取得房屋,因此原告无资格起诉。3、原告的诉请自相矛盾且违法。假设撤销了赠与协议,其法律后果也是确认房屋归谁所有,即使将房屋返还给岳秀梅,土地使用权怎么处理。4、假设赠与协议是真实的,也不符合撤销的法律规定。撤销权是形成权,假设协议是真实的,从日赠与合同生效之日早已超过5年的除斥期间,且作为夫妻,原告不可能不知道处分房地产这样重大的事情。5、原告在诉讼中变更撤销之诉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连原告都自认诉请不合适,依据自认原则,应驳回其起诉。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2年,被告赵根出资取得位于扶沟县物价局南邻,扶周公路西,311国道北的土地一处的使用权。1995年,被告赵根与原告岳秀梅夫妻二人出资在该处土地上兴建了二层砖混结构楼房。日,扶沟县土地管理局对被告赵要下发了扶土监字(1995)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其在占用的上述土地上建私房进行了罚款。日,作为扶沟县物价局原局长的被告赵根在填报领导干部住房情况申报表时将该宗房地产记载为被告赵中琦住房。扶沟县国土资源局的地籍档案材料显示:日,被告赵根将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于被告赵中琦。被告赵根提交的其与赵中琦签订的协议书上显示:日是,赵根将上述房地产赠与赵中琦,若赵中琦不偿还建房所下欠的债务,赵根有权收回房地产。中间人为:梁法明、李檩。日,被告赵中琦与第三人王雪莲在扶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日,扶沟县人民政府颁发了扶房发字第12366号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本案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赵中琦。
另查明,在诉讼中,第三人王雪莲以二被告签订的赠与协议是虚假协议为由申请对协议书写时间进行鉴定,因协议的书写笔迹为黑色字体,本院委托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对协议签名上的指印进行时间鉴定,该中心出具的豫检苑司鉴中心(2009)文鉴字第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的鉴定意见为:《协议书》中间人栏内字迹上的指印应是原落款时间捺印(1998年2月)。被告赵中琦于2008年在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与第三人王雪莲离婚,该案正在审理中。原告岳秀梅以被告赵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起诉请求确认赠与协议无效后,王雪莲以本案争议房地产是其与被告赵中琦夫妻共同财产为由,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房产证、扶沟县国土资源局证明材料、协议书、鉴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赵根共同出资在事先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兴建楼房,该房地产应属二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有平等的处理权,被告赵根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将该宗房地产赠与被告赵中琦,该处分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认定无效。第三人述称二被告之间的赠与协议是虚假的,该宗房地产为其与被告赵中琦的共同财产,因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且本案所涉及的是协议的效力问题,故对第三人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根与被告赵中琦签订的协议无效。
二、驳回原告岳秀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鉴定费6000元,由被告赵根负担3100元,第三人王雪莲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新富
&&&&&&&&&&&&&&&&&&&&&&&&&&&&&&&&&&&&&&&&&&&&&&&&&&审判员&&刘&&迪
&&&&&&&&&&&&&&&&&&&&&&&&&&&&&&&&&&&&&&&&&&&&&&&&&&审判员&&罗红艳
&&&&&&&&&&&&&&&&&&&&&&&&&&&&&&&&&&&&&&&&&&&&&&&&&&二00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陈运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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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赠与合同赠与人反悔,可以起诉吗
没有签赠与合同赠与人反悔,可以起诉吗?这个问题涉及到赠受人利益,下面由小编为大家就这个问题进行解答。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读者理解赠与的相关法律规定有所帮助。一、未签赠与合同,赠与依然成立一般而言,合同有多种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及电子合同等其它形式,故口头赠与承诺也是赠与合同的一种。只要赠与人作出了赠与承诺,受赠人又接受的,赠与成立,双方就存在赠与合同关系。如a口头承诺送给b一部手机,b又愿意接受的,赠与成立,a与b之间就存在赠与合同关系。二、赠与成立后,赠与人可以反悔,但造成损害需赔偿根据相关规定,未签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实际转移给受赠人前,可以反悔,也无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为赠与,是赠与人单方作出的无偿赠送行为,即使受赠人在将赠送财产送给受赠人前反悔,通常都不会使受赠人遭受损失,所以赠与人一般无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但如果受赠人基于双方之间的信任等因素,已经为准备接受赠与财物而作出一些必要的准备工作,或者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受赠人履行了一定义务,从而支出了相应费用,此时赠与人不得因其反悔行为而享有受赠人付出的利益,即无过错受赠人的实际损失应由赠与人来承担。所以受赠人因赠与人反悔而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赠与人赔偿损失,协商不成时,可以到法院起诉赠与人,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追偿。例如甲口头承诺送给乙一台最新苹果手机,但要求乙要到甲所在城市领取,在乙到甲所在城市后,甲因最新苹果手机价格太高反悔决定不送了,尽管甲可以反悔,乙不可以强行要求甲买手机送给他,但乙可以要求甲赔偿车费及误工损失。在协商不成的,乙可以到法院起诉甲,要求甲赔偿相应的损失。同时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承诺,诸如公开承诺进行救灾捐款、山区扶贫捐款等,赠与人擅自反悔,不履行赠与合同的,依照合同法规定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受赠人可以通过协商或法院诉讼的方式,要求赠与人继续履行赠与合同,或赔偿实际损失。最后需要提醒的,赠与人实际将赠与财产权利转移给受赠人后,如手机、现金等动产实际交付,房屋等不动产已实际办理过户手续的,赠与人不可以反悔,即便赠与人反悔,受赠人也可以不返还赠与财产。如果赠与人采取非法措施拿回赠与财物的,必要时可以先报警处理,再委托律师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追偿。上面的内容就是小编对“没有签赠与合同赠与人反悔,可以起诉吗”问题的分析内容,如果赠与是成立的,受赠人可以起诉,但小编建议协商解决。如果读者有涉及到法律的问题需要援助的,欢迎来华律网进行咨询,我们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帮助你。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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