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美洲和欧洲的距离有团体保险这个概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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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商城APP人寿保险的概念、特征、种类
&生活中我们常常接触到人寿保险这个词,可是大多数人对人寿保险的概念、基本特征、种类都不甚了解,所以在购买人寿保险的时候常常不知道怎么买,该如何去选择人寿保险,下面就给大家普及一下人寿保险的知识。
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亡两种形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或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人寿保险的基本特征
  1.风险的特殊性
  人寿保险保障的风险从整体上说,人寿风险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从个体上说,又具有变动性。
  2.业务的长期性
  人寿保险一般采用长期性业务。保险期限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或几十年以至终身。
  3.储蓄性
  在人寿保险中,保险人每年收取的保险费超过其当时需要支付的保险金。这个超过部分是投保人提前交给保险人,用于履行未来义务的资金。在它还没有履行保险义务期间,它相当于投保人存在保险人处的长期性的储蓄存款。
  人寿保险的种类
  1.按保险事故划分,可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
  (l)死亡保险。这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2)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继续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3)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是把定期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结合起来的保险形式。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规定的年限内死亡,或合同规定年限期时仍生存,保险人按照合同均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2.按照有无利益分配划分,可分为分红保险与不分红保险。
  (1)分红保险
  保险人将每期盈利的一部分以红利形式分配给被保险人的保险。
  (2)不分红保险
  被保险人在缴纳保险费后,没有任何盈利分配的保险。
  3.按参加保险的人数不同划分,可分为单独人寿保险、联合人寿保险和团体人寿保险。
  (1)单独人寿保险。单独人寿保险是只有一个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合同。
  (2)团体人寿保险。团体人寿保险以一定社会团体为投保人,以团体全体成员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指定的家属或其他人为受益人的保险。
  (3)联合人寿保险。联合人寿保险是把有一定利害关系的2人或3人以上的人视为一个被保险人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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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 INSURANCE 保险业离我们有多远?我们对保险又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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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保险是专门以风险为经营对象、为人们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特殊 的制度安排,它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 它的基本职能是提供保障 教育投资不用 为未 来发 愁保险还可以提供投资 课程简介? 保险学是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损失补偿机制及其运行规律的一门独立学科。 ? 保险学作为经济学领域里一个系统完善的重 要新兴学科,主要研究保险的产生、运行和 发展的一般规律。 中国自古就有“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和“未雨绸缪”、 “积谷防饥”的说法。现代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同样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 它们给家庭、企业、社会和个人带来多种多样的危险和损失,保险就来源于 风险的存在,是处理风险、实现损失补偿和经济保障最重要的社会方式。通过本章学习,请掌握: ● 风险的特征、保险的定义、保险的要素、保险的种类等基本概念 ● 保险的各种分类标准、风险 ● 保险的关系、风险管理与保险关系 第一节 风险与风险管理? 一、风险本质 ? 含义 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间的相对变化 ? 特性 客观性 损失性不确定性 1、空间上的不确定性 2、时间上的不确定性 3、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 风险的组成要素 1、 风险因素:增加损失发生的频率或严重程度的因素 (1)有形(物质形态)风险因素 (2)无形(非物质形态)风险因素 ――道德风险因素 ――行为风险因素 2、 风险事故:损失的直接原因 3、 损失:价值的消灭或减少 风险的分类 ? 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没获利机会的风险 投机风险:即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机会 ? 人身风险、财产风险和责任风险 ? 有形风险因素:导致损失发生的物质方面的因素。 无形风险因素:道德风险-人们以不诚实、或不良企图、或欺诈行 为故意使风险事故发生或扩大已发生的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的 因素 行为风险-由于人们行为上的粗心大意和漠不关心,易于引发风 险事故发生的机会和扩大损失程度的因素。 二、风险管理? (一)风险管理的概念概念 是个人、家庭、企业或其他组织在处理他们所面 临的风险时,所采用的一种科学方法. ? 风险管理是指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 的主动行为。 ? 其目的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风险管理的基本过程示意图风险识别风险分析与处理执行并定期检查 (二)风险管理的过程风险识别:对企业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 以判断、 归类和鉴定风险性质的过程 ? 风险估测:估计和预测风险的发生频率和损失 幅度,使风险定量化 ? 风险评价:通过定性、定量分析风险及比较风 险处理费用,来确定风险是否需要处理及支出的 费用 ? 选择风险管理技术 ? 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三)风险管理的方法? 1、风险回避这是一种消极的处理方法,指人们从根本上消 除特定的风险单位并将损失发生的可能性降 到零。 可能但未必可行 可能面临其它风险 回避风险的代价 2、损失控制? 包括:防损、减损? 损失控制常在损失幅度高且风险又无法避免和转嫁的情况下采用。 防损方法? 工程物理法:指损失预防措施侧重于风险单位的物质因素的一种方法。(防盗、防火装 置) ? 人类行为法:指损失预防侧重于人们行为教 育的一种方法。(消防教育、职业安全教育) 3、风险融资? (1)风险自留 ? 分为:主动自留、被动自留 ? 采取自留方法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由于缺乏知识或由于判断失误所致。 估计某种风险损失微不足道,企业本身可以安全承担; 处理风险的成本大于承担风险的成本, 部分或全部承 担; 不可能转移他人的风险; ? (2)保险转移向保险公司投保,以交纳保险费为代价,将风险转 嫁给保险人承担。 ? (3)套期保值? (4)其他合约化风险转移手段 (三)风险管理与保险1、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自然前提风险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一种客观存在,并时时处处威胁着人的生命和 社会财富的安全。一旦发生风险事故就会造成物毁人亡,影响正常的家庭生活和社 会再生产过程的持续进行,因而人们产生了对损失进行补偿的客观需要。可以说, 无风险的存在、无损失的发生、无经济补偿的需要,就不会产生以处理风险为对象、 以承担经济损失补偿为职能的保险业。2、在风险管理中,保险仍然是最有效的措施之一3、保险的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发展是相互促进的。 第二节 保险的本质 ● 一、保险的内涵●从经济角度来为保险下定义。 ● 从法律角度来为保险下定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 下的定义。 经济角度: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 法律角度:保险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合同安 排。 保险法: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 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 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 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与其他相似制度(或行为)的比较1、 保险与赌博 都存在一定的偶然性,但是, (1) 在赌博场合,风险是由交易本身创造出来的;而在保险场合,风险是客 观存在的,不论你投保与否。 (2) 赌博所面临的风险是投机风险;而保险所面临的风险是纯粹风险。 2、 保险与救济的区别 都是补偿灾害事故损失的经济制度,但是, (1)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救济不是合同行为; (2)保险是以投保人缴费为前提,是对价交易;救济是单方行为,没有对价 作基础。 3、 保险与储蓄 都体现了有备无患的思想,但是 (1)储蓄是一种自助行为,保险是一种自助与他助相结合的行为; (2)储蓄的本利给付是确定的,保险的保险金给付是不确定的。 三、可保风险的理想条件 1、有大量独立相似的风险载体(1)大量:大数定律 (2)独立:损失不相关,风险集合发挥作用 (3)相似:避免逆向选择2、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3、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4、损失在时间、地点和金额等方面是易确定的5、巨灾一般不会发生 6、经济上的可行性保险对于低频率、大损失的风险是最适合的。 大损失使得被保险人自身无法承担,低频率使得保费与可能损失相比相对较低。 第三节 保险的发展历程 早期 的保 险萌 芽海上 保险火灾 保险财产 保险人身 保险责任 保险保险发展的时间脉络图 保险萌芽? 起源于古希腊的海上借贷是一种贷款与损失保证相结合的借贷――船主以货物相抵押, 当船舶抵达目的地则归还本利;若航行中遭 受损失则参照损失程度免除部分获全部债务 。由于债权人承担着较大的风险,借款利率 相当高(据说高达36%)。这多出的部分其 实就是保费。这种抵押借贷就是后来出现的 现代海上保险的萌芽。 海上保险? 12世纪末,十字军东征之后,意大利人控制了东西方贸易的中介。许多意大利城市如伦巴第、热那亚 、威尼斯等成为海上保险中心。 ? 海上保险最早的保险格式,就是由意大利伦巴第商 人发明的,并从那里扩展至欧洲大陆的其他地区。 1316年,商人们在荷兰的布鲁日成立了保险商会, 并订立了货物海运的保险费率。现存最古老的保单 就是日由热那亚商人乔治? 勒克维出 立的,承保“圣? 克勒拉”号从热那亚岛到马乔卡的 航程 。 海上保险? 14世纪,海上保险传至英国,当时的亨利四世许可伦巴第商人在伦敦的一个特定地区开展 贸易和生活,该区被称作 “伦巴第”街。此时 ,欧洲的经济重心已经转移到大西洋沿岸。 英国除了这个“伦巴第”街之外,还有本土 保险业者自发成立的“劳埃德”咖啡馆。 海上保险? 14世纪,海上保险传至英国,当时的亨利四世许可伦巴第商人在伦敦的一个特定地区开展 贸易和生活,该区被称作 “伦巴第”街。此时 ,欧洲的经济重心已经转移到大西洋沿岸。 英国除了这个“伦巴第”街之外,还有本土 保险业者自发成立的“劳埃德”咖啡馆。 火灾保险? 1591年,德国的工业和航运中心汉堡市发生了一起重大火灾,特别是酿造行业的损失掺重。灾后,各 酿酒厂为了筹集巨额重建资金,维护不动产的信用 而设立了火灾合作社,当其社员遭到火灾损失时, 合作社给予援助。它的成立,推动了德国火灾保险 的兴起。到17世纪中期,该市的火灾合作组织已非 常普及。为了进一步扩充资金力量,汉堡的46家火 灾合作社在1676年,联合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政府 火灾保险组织――市营公众火灾合作社。后在全国 得到推广。 火灾保险? 现代流行的商业火灾保险则是在英国不断成长和完善起来的,其直接推动力就是1666年 9月发生的伦敦特大火灾。大火整整燃烧了4 天4夜,繁华的伦敦城80%被焚毁,13200座 房屋、400条街道、80座教堂化为灰烬,20 万人无家可归,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多万英 镑。此后10年,伦敦才逐步恢复了元气 。 火灾保险? 医学博士兼房地产投机商尼古拉? 巴蓬受此启发,于1667年在伦敦开办了一家火灾保险事务所,开始经 营房屋火灾保险。这是世界上最早经营的私营商业 火灾保险。经过10多年经营,积累了大量资金和经 验。1680年,他集资募股4万英镑,正式成立了凤 凰火灾保险公司,这是世界第一家专业火灾保险公 司。该公司按房屋的种类、结构、价值、租金及其 他风险因子分别计收保险费的方法,沿用至今 。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最早与海上保险关系密切,奴隶贩子从非洲贩卖黑奴,为减少因奴隶死亡导致 的损失,把奴隶当货物投保。后发展到为旅 客支付被海盗绑架而索要的赎金,以及为船 长、船员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这是最初的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保险? 17世纪,意大利银行家洛伦佐? 佟蒂(L? Tontine)提出了联合养老的方法,后被法 国国王路易十四采用,用来缓解财政压力, 即所谓的“佟蒂法”――把人按年龄分为若 干组,交纳不同的费用。一定年限后开始支 付利息,每年支付10%。年龄高者支付较高 的利息。直至该组成员全部死亡。当年就为 法国筹集了140万法郎。 人身保险? 1693年,英国数学家天文学家哈雷(Hally)以英国布鲁斯劳市的市民统计资料为基础, 编制了世界第一张生命表,精确统计出了各 年龄段的死亡率,为寿险保费的计算提供了 基础。 ? 18世纪中叶,英国人辛普森和多德森开办的“伦敦公平保险公司”第一次将生命表用于 人寿保险――按投保人年龄,根据生命表核 收保费,并对异常风险加收额外费用。 ? 自此,人寿保险有了更科学的依据,发展步 入正轨。 责任保险? 1855年英国铁路乘客保险公司向铁路公司提供铁路承运人责任保险。 ? 1850年左右英国颁布《雇主责任法》。 ? 以后陆续出现了会计师、医生职业责任保险 ――承包人责任险(1886)、升降梯责任险 (1888)、业主房东住户责任险(1894)、 产品责任险(1890) 、会计师责任险(1923 ) 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直到20世纪才有了真正成熟的发展。 ? 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逐渐有国家把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定为法定保险,并普及到其他国家。 ? 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责任保险获得了全面、迅速 的发展。目前,责任保险已经渗透到企业、家庭、 社会团体及社会的各个领域之中是各保险发达国家 最重要的业务种类。 ? 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在美国占到了财产保险总保费 收入的45%,欧洲也占到30%左右。 现代保险业的发展? (一)在许多国家保险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 (二)随着经济生活的复杂化,保险险种增加,保障范围扩大 ? (三)保险人对风险管理更加重视? (四)再保险业务迅速发展,保险业逐步国际化? (五)保险业与银行业之间相互渗透 第四节 保险的分类 (一)按保险的性质不同分类 1、社会保险:是国家专门为遭受到自然 灾害,意外事故和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就 业机会的社会成员提供一定物质生活保障 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2、商业保险:是由商业性保险公司提供的, 以权力义务对等关系为基础的,以盈利为目的 的保险。 3、政策保险:政府为实现某项政策目的,对于 商业保险公司难以经营的某些保险予以一定的 政府补贴而实施的保险。 (二)按保险标的不同分类 1、财产保险:是指以有形财产以及与之有关 的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2、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 的的保险。 3、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民事 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 保险。 4、信用保证保险:信用保险是保障债权人因 债务人不能偿还或违约时所遭受的损失由保险 人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而保证保险是保险人 为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保险。 (三)按业务承保方式不同分为原保险、 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 1、原保险(Insurance),是指投保人与保 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确立保险关系, 投保人将风险损失转移给保险人。 2、再保险(Reinsurance),是指保险人 将超过自己承保能力以上的风险责任的一 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保 险。 3、共同保险,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 人共同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共同与投保人 签订一份保险合同的保险,且保险金额之 和不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可保价值。 4、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个保险 标的、同一个保险利益及同一个保险事故 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且保险金 额之和超过了保险标的的实际可保价值的 保险。 四、按实施方式分类? 1、强制保险? 2、自愿保险 第五节 保险的职能和作用一、保险的职能? 1.2.保险职能的流派 单一职能――保险的功用就是“损失补偿”。无 论是“赔偿”还是“给付”都是对未来某种危机 造成的损失进行现实的保障。不能解释投资、储 蓄类保险产品 双重职能――保险既有损失补偿的功能,还有经 济给付的功能 3. 多职能――包括“保障”、“分摊风险”、“损失补偿” 4. 基本职能与派生职能――保险的基本职能是 损失补偿和分散危险,而派生出的职能包括 防灾防损和投资的功能 二、经济发展中保险的作用I.促进经济稳定,减轻焦虑家庭渡过难关、保证家庭收入保险对家庭、 企业的作用企业 避免破产、保护所有者权益 ? 除此之外,由于风险的存在,导致人们对可能出现损失有所担心,因而产生焦虑,这种焦虑有时会产 生非常严重的消极影响。如企业员工对生产安全的 担心,会影响到工作的态度和积极性;高层管理者 对投资决策后果的担心,可能导致他无法对其他事 情进行正常思考,等等。 ? 焦虑的存在具有明显的客观性,但其度量却又是高 度的主观性。风险管理中,对焦虑的量化称为“焦 虑价值”。 ?保险的存在,可以为消费者提供转嫁风险的途径 ,投保人在投保之后由于风险被保险公司承担而 获得一种经济安全感。因此,在西方企业财产险 和再保险也被经理们称为“安睡保险”。 2、保险推动贸易和商务往来 ? 前面曾经说过,现代经济体制下,几乎 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的生产、销售都要投 保(除了财产保险还有必要的责任保险 )。即便是产权高度分散的跨国集团也 会投保一定的保险,因为保险公司在面 对风险时更加专业;新企业面临破产倒 闭的风险很大,投资者除了关心有形资 产外还对企业家的生命和健康格外关注 ……;放眼全球,保险支持着世界上许 多贸易和商务往来。 ?这并不奇怪,现代经济追求的是专业化和高效 率,商业活动对此的要求越高,反过来又促使 金融活动更专业和灵活。因为,如果保险的保 障能力有限,贸易活动也就不能持续稳定的进 行。 3、保险促进科技创新 4 、保险促使资本更加有效地配置 ? 保险人在决定是否承保,以怎样的价格承保时, 会收集大量信息,以便对企业、项目等进行评估 ,这方面,保险公司比个人更具有优势。 ? 那些最具潜力和前途的公司会得到保险以及贷款 ――这是保险人对有市场潜力、管理完善的公司 的一种鼓励,并推动稀缺资源更多的流入,以提 高其承受风险的能力。这样就使资本的配置更有 效率。 第六节 风险与不 确定性? 一、不确定性 ? 风险的存在来自于不确定性,是人们对无法预测的未来的困惑。 ? 期望值的概念 二、不确定情况下的期望效用与 决策? 效用:从经济商品中获得的满足程度 ? 期望效用理论:不确定条件下的效用是不确定的,最终的效用水平取决于不确定事件的 结果。 ? 期望效用函数的一般形式: 第四章 人身保险? 第一节 概述一、人身保险的含义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 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或达 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 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二、人身保险的特征1、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的给付性 3、保险合同中应当制定受益人 4、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5、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 6、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都为自然人 三、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一) 大部分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性 (二) 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分散性。 ? 与财产保险相比,人身保险在业务经营上具有相对稳定 性。 (三) 死亡风险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依据确 定 (二)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约定给付性合同 (三)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的 (四)人身保险合同一般为长期性合同 五、人身保险的分类(一) 按保险责任分类 ? 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二) 按保险期间分类 ? 长期人身保险(保险期间1年以上) ? 短期人身保险(1年及1年以下) (三)按实施方式划分 强制保险、自愿保险 (四)按照有无分红划分 分红保险、不分红保险 (五) 按承保方式分类 ? 团体人身保险 、个人人身保险 第二节人寿保险一、 人寿保险的主要特点?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或生命)为保险标的??? ??,以人的生存、死亡两种形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 险。 人寿保险的主要特点: (1) 风险的特殊性; (2) 业务的长期性; (3) 储蓄性; (4)保费的确定以寿险精算为理论基础 二、人寿保险的种类? 传统寿险: ? 保障型寿险(生存保险、死亡保险、生死两全保险)、储蓄型寿险(年金保险) ? 新型寿险: ? 准投资型寿险、投资型寿险 (一)保障型的人寿保险1、定期死亡保险? 又称定期寿险 ? 含义: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发生死亡事故为前提而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 ? 期限可以是1年、5年、10年、20年、至65岁、至70岁等等 。 ? 特点: ? 保险期限固定 ? 保险费率较低 ? 2 定期生存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人依照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3、终身死亡保险? 又称终身寿险 ? 含义: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只要保险合同有效,被保险人不论何时死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 ? 特点: ? 保险费率较高 ? 投保人一般以均衡保费的形式缴纳保费 ? 保单具有现金价值 3、终身死亡保险? 按照缴费方式可以分为:? 普通终身寿险,又称连续缴费终身寿险 ? 限期缴费终身寿险 ? 趸缴保费终身寿险 4、两全保险两全保险的含义:是指被保险人不论在保险期内死亡还是生存 到保险期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两全保险的特点: 1、 两全保险是人身保险业务中承保责任最全面的一个险种 ,是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相结合的产物。 2、 两全保险的费率最高。 3、 两全保险的保费中,既有保障的因素,又有储蓄的因素 ,而且储蓄因素占相当的比重。 (二) 年金保险? 是指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期限,有规则并且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 年金保险的特点1、 年金 ? 年金保险因其在保险金的给付上采用年金的形式而得名 。 ? 所谓年金,它是收付款项的一种方法,是指一方当事人 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中有规则并且定期地向另一方当事 人给付一定金额的方式。 ? 年金是大概念,年金保险属于年金的一种。 ? 养老保险通常采用年金保险的方式,因此养老保险和年 金保险有时概念互用。 2、免体检 3、费率厘定主要以生命表中的生存率为基础 (三)准投资型的人寿保险? 分红保险:保险人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该年度的部分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 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保单持 有人的一种人寿保险。 ? “红利”来源于利差益、费差益以及死差益。 (四)创新寿险1、 变额寿险(投资连结保险) (1)保费固定,保额可变(通常要保证一个最低限额); (2)有专项账户,与公司的一般账户是分开的; (3)投保人通常可以选择账户投向; (4)现金价值及保额随着投资组合和投资业绩的情况而变 动。 (四) 创新寿险2、万能寿险 (1 ) 保费灵活 (2 ) 保额可调 (3 )要素分立 ? 万能寿险由于其特有的灵活性而提供了一种可能,即一 个人一生需要的惟一的寿险保单就是万能寿险。 四、创新寿险3、 变额万能寿险 ? 是变额寿险与万能寿险相结合的产物 ? 它结合了万能寿险保费灵活的特征以及变额寿险中投保 人可以选择账户投向的特征。 表 各类人寿保险比较定期寿 险 死亡 金 现金 价值 保费 固定或 减少 无 普通 终身 寿险 固定 变额寿险 万能寿险 变额万能寿 险 固定或可增 加 依据投资收 益(无最低 保证金额) 灵活的交费 方式 可以每次续 保时增 加 不可保证 的现 金价 值 均衡 保费 可以有保证最低限 额外负担(投 资收益好则增 加) 依据投资收益 (无最低保证 金额) 均衡保费固定或可增 加 有最低金额 保证,投资 收益好则可 增加 灵活的交费 方式 可以,但贷 款会影响贷 款余额的利 率 有保单 质押 贷款 退出 部分 现金 价值 退保 费用可以不可不可不可以有无无有有有 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 一、意外伤害保险含义(一)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 致使其身体遭受伤害而残疾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二)意外伤害保险 的构成要件 1、伤害 2、意外 1、 伤害(1)致害物 ? 是指直接造成被保险人伤害的被保险人身体之外的物质 或物体 ? 分为:器械伤害、自然伤害、化学伤害、生物伤害等 (2)致害对象 ? 只有致害物侵害的对象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才构成伤害 ? 对被保险人精神上或权利上的伤害,诸如姓名权、肖像 权、名誉权等,均不能构成保险所指的伤害 (3)致害事实 2、 意外(1)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的;或者, (2)伤害的发生违背了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 ? 被保险人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但在技术上已不可能采 取措施避免; ? 被保险人已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在技术上也可以采取 措施避免,但由于法律上或职责上的规定,不能躲避。 ? (三)意外伤害的构成和判别程序 ? 1、看是否存在外来致害物? 2、看侵害的对象是不是人的身体? 3、看是否发生了侵害的客观事实 ? 4、看伤害的发生是不是被保险人事先无法预见的(1)事先能够预见,却粗心大 意,认为不能造成伤害或故意造成伤害 ,不属意外伤害;(2)虽能够预见,但 由于疏忽而没有预见到伤害的发生,构 成意外伤害;(3)虽已预见到伤害的发 生 ? 但已没有办法加以避免;(4)已经预见到伤害的发生,但由于法律或职责上的 规定而不能逃避,也属意外伤害 (三)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1、 职业是计算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重要因素。 2、 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厘定一般不需要考虑被保险人的年龄 、性别等因素。 3、 承保条件一般较宽,高龄者可以投保,对被保险人也不必 进行体检。 4、 不负责因疾病所致的死亡和残疾。 (四)意外伤害保险的 责任期限条款? 只要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内,而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即责任期限内(一般为90 天或180天)造成死亡、残疾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 责任,给付保险金。 ? 即使当被保险人死亡或被确定为残疾时保险期限已经结束, 保险人仍要负责给付保险金。 (五)意外伤害保险的种类1、按照所保风险划分 ?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 特种意外伤害保险 2、按照实施方式划分 ? 自愿意外伤害保险 ? 强制意外伤害保险 3、按照保险期限划分 ? 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 ? 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 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节健康保险( 一 ) 健 康 保 险 的 含 义 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等所致 残疾或死亡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 二 ) 健 康 保 险 的 构 成 要 件 1 、 由 于 非 先 天 的 原 因 造 成 的 ; 2 、 由 于 非 长 存 的 原 因 造 成 的 。 ? (三)健康保险的特征: ? 1、保险期限上的特征:多以一年期的短期合同为主;2、定价采用非寿险精算技 术;3、给付方式上的特征:补偿性的给 付;4、经营风险上的特征:医疗成本或 医疗费用的不确定性;5、健康保险中有 关保险责任部分的条款比较复杂,包括 一些既往症除外条款、等待期条款、免 赔额条款和共保条款等。 第四节健康保险( 四 ) 健 康 保 险 的 费 用 共 担 条 款 1 、 免 赔 额 条 款 保 险 人 只 负 责 超 过 免 赔 额 的 部 分 2 、 比 例 给 付 条 款 对于超过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均采用保险人与被保 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给付方法,如保险人承担80-90%,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其 余 部 分 。 3 、 给 付 限 额 条 款 在合同中规定最高保险金额,医疗费用实际支出超过部 分 , 由 被 保 险 人 自 己 负 担 。 (五)分类 一、按保障范围分类 医疗费用保险、伤残收入损失保险 二、按实施形式分类:自愿投保的健康保险、强制实施的健康保险 三、按照给付方式分类:定额给付方式、津贴给付式健康保险和费用补偿型 健康保险:四、按投保方式分类:个人保险、团体保险 ? (五)常见健康保险简介 ? 1、医疗费用保险: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简称医疗保险。可以补偿的医疗 费用主要包括:门诊费用、药费、住院 费用、护理费、医院杂费、手术费用和 各种检查治疗费用。常见险种有:普通 医疗保险、综合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 险、特种医疗费用保险 ? 2、失能收入保险:指当被保险人因伤病 而全部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时,由保险 人定期给付保险金来补偿被保险人收入 损失的一种健康保险产品。 ? 3、长期护理保险:又称老年护理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因失能而生活无法自理, 需要入住康复中心或需要在家中接受他 人护理时的种种费用提供补偿的一种健 康保险产品。 第五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一、不可争条款 二、年龄误告条款 三、宽限期条款 四、中止复效条款 五、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六、保单贷款条款 七、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八、自杀条款 一、不可争条款? 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二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 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 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二、年龄误告条款? 《保险法》:“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 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 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 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 人。” 三、宽限期条款? 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给予投保人 一定的宽限时间(通常为1个月或2个月),在宽限期期间, 保险合同效力正常。 三、宽限期条款? 《保险法》:“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期限六十日 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 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 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没有缴纳保险费,合同仍然有效。 如果此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中扣 除应缴而未缴的保险费。 四、中止复效条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在一定的期间内,由于失去某些合同要求的必要条件,致使合同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 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原来的效 力,称为合同复效。 五、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保单所有人享有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险效力的变化而丧失。 ? 保单所有人可以任选一个方案享用其保单的现金价值。 ? 《保险法》有关解除合同、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规定中,均有“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字样。 五、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处理保单现金价值的方式? 申请退保:退保金。 ? 申请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保险金额降低,保险期间与其他保险内容不变,投保人不用再续交保险费。 ? 申请变更为“展期定期保险”:保险金额不变,保险期 间缩短,投保人不用再续交保险费。 六、保单贷款条款? 投保人可以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在现金价值数额内,向其投保的保险人申请贷款,习惯上称为保单贷款。 ? 质押是一种担保形式,它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 保单质押属于权利质押。 六、保单贷款条款? 因保单贷款会影响保险人的资金运用,有可能使保险人减少资金收益,因此投保人需承担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 ?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非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不得将保险单进行质押。 七、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或保险费宽限期期满前书面声明,在分期保险费于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时,将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 值作为续期保险费进行垫缴。 ? 此项垫缴的保险费,投保人要在一定时期内予以偿还并补交 利息。 八、自杀条款? 《保险法》:“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 还其现金价值。” ?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 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八、自杀条款? 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主要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 但是, ? 自杀毕竟是死亡的一种,保险公司用以计算保险费的死 亡率中包括了各种死亡因素,其中也包括自杀。 ? 领取死亡保险金的是受益人,完全免除保险人的责任, 会给受益人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困难。 八、自杀条款? 而且,? 大多自杀是一时冲动产生的,很少有人在投保时就计划好2年之后自杀。即使当初有这种想法,2年之后思想往 往也会发生变化。 ? 所以,为达成一种平衡,自杀条款规定了一个“二年”的期 限。 第七章?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第一节 信用保险? 概述 ? 特征 ? 作用 ? 主要类型 ? ?国内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 一、信用保险概述? 以商品赊销和信用放贷中的债务人的信用为标的的保险 ? 债务人未能履约导致债权人损失时,有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 ? 信用保险是信用制度的产物 二、特征? 1、承保风险的特殊性:信用风险。 ? 2、经营方式的特殊性经营基础主要依靠资信调查 ? 3、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 4、对保险人要求的严格性? 三、信用保险作用? (一)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稳定发展1、保证企业持续经营――应收账款无法回收导致企业损失时 由保险人承担相应损失 2、提高企业风险管理能力――保险人对买方资信的调查和承 保中的风险控制,有利于企业风险管理 3、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转让或 抵押应收账款 信用保险的作用? (二)有益于促进商品交易的健康发展,缓解信用危机的后果,增加灵活的交易付款方式,提高出口企业市场开拓能力 和国际竞争力 ? (三)有益于有效实施出口产业政策,政府利用差别费率和 保费补贴,引导资金和其他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流动。 四、信用保险的主要类型? ? ? 根据标的的性质 ? ? ? ? 根据标的所处的位置商业信用保险 银行信用保险 国家信用保险 国内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 第二节 保证保险? 一、保证保险的概念 ? 指被保证人(债务人)根据权利人(债权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一种保 险。 二、保证保险的特征? 1、涉及三方当事人:保证人、被保证人、权????利人。 2、可以向投保人进行追偿。 3、实际上是对权利人的担保。 4、保险人必须严格审查权利人的资信。 5、保险费实质上是保险公司以自身名义提供 担保而收取的手续费用。 三、保证保险的种类? (一)忠诚保证保险 ? 承保雇主因其雇员的不诚实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作为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的一种保险。 ? 二、确实保证保险 ? 被保证人因无力或不履行应尽义务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保证 保险。 ? 三、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 指被保险人因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丧失或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效能而应对使用者承担经济 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对质量有缺陷的产品 本身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关间接损失与费用负 赔偿责任的保险 第八章 再保险 导 言社会发展,时代进步,财产价值趋于集中, 亦即保险人所要承担的危险责任越来越大。这 需要某种方式来分散危险,均衡业务,稳定经 营。再保险是最佳选择。 任何一个保险业务,都离不开再保险的保 障体系。再保险已成为现代保险经营过程必不 可少的重要环节,并日益成为保险业经营的支 柱,且再保险业务具有国际业务的性质。 第一节再保险的产生和发展一、再保险从海上保险开始二、中国再保险事业的发展 一、再保险与原保险都是首先从海上保险开始萌芽中,再保险较晚。14世纪中叶,海上保险在意大利出现。 16 世纪初,以海上保险条例与判例为主要研究内容的海上保险专著的 出版,标志保险学的诞生。 1370 年,一位意大利海上保险人首次发了一份转嫁风险责任的保单, 标志再保险的萌芽。 目前,排名第一的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第二,瑞士再保 险公司。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再保险市场有伦敦、欧洲大陆、纽约和东京。 再保险交易较集中于伦敦、慕尼黑、巴黎、苏黎世、纽约、东京、新 加坡、香港等。 二、中国再保险事业的发展19世纪外商将保险传入中国。1929年由金城银行投资设立 “太保”,后台是“瑞士再保险公司。 1931年由中国银行投资设立“中保”,后台是英商“太阳 保险 公司”。 1933年6月,成立“华商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日,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在相 当长一段时间内,作为国有惟一的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 1996年7月,人保改名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实行 分业经营,下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和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 1998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中保集团,中保再保险 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再保险公司。 由更名后的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发起 设立的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挂牌成立。其后 ,相继成立中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华泰保险经纪公司和中国 保险报业股份公司。即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已拥有6家子公 司。并于2004年,中再集团及下属再保、直保子公司共实现保 费收入205.95亿元,同比增长5.71%,集团和各子公司均超额完 成业务计划。 随着两个再保险子公司商业分保业务和大地公司直保业务 的快速发展,中再集团的业务结构正在从政策性向商业性转变 。到2004年底,在法定分保收入由于政策调整而下降15.4%的情 况下,商业分保费比重迅速提高到26.25%。加上直保业务收入 ,集团商业性保费收入达64.85亿元,占总费收入的比重已达 31.5%。 2005年6月,中国保监会财险监管部主任刘京生调任到中国 再保险集团担任党委书记、总经理。部署五大施政新纲,即改 革发展、整合资源、防范风险、保值增值和队伍建设。改革发 展这第一大施政新纲的初步设想,一是与国际著名再保险公司 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借鉴成熟市场运作经验和先进经营理念, 提升集团内在价值和竞争力。二是与国内直保公司建立战略合 作竞争关系,通过优势互补,实现双赢。三是积极培育和发展 再保险市场,不断扩大中再集团在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地位和作 用。四是适应再保险的国际化特点,研究如何与国际市场接轨 ,创新产品和服务。其核心无疑是要走开放、合作、创新之路 。返回 第二节 再保险概述一、再保险的概念再保险亦称分保,是保险人通过签订合同 而把自己承担的风险责任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 另一个保险人的保险。分出公司自留的保险业务或保险责任称为自留额;分出公司分出的保险业务或 保险责任称为分保额。再保险的特性:合伙性、责任性 原保险人付给再保险人的代价称为再保险费,或 叫分保费。再保险人支付给原保险人的费用报酬称为 再保险佣金,或叫分保手续费。再保险人可转分保给 其他保险人。 二、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一) 联系 1、二者都是保险人对风险或责任的承担、分散和转嫁。 2、再保险与原保险具有连续性,二者互相依存。 3、再保险关系的建立同原保险关系的建立适用同样的 保险原则。原保险 被保险人 保险人再保险 再保险人 (二)区别 缴纳保费的方式不同。 投保人 1、原保险 2、再保险保费保险人分保佣金分出人分入人分保费 (三)原保险与再保险比较 1、合同当事人不同: 原保险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 再保险当事人――原保险人、再保险人 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被保险人的财产、人身、 信用及有关利益和责任;再保险―分出人的责任。 3、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财产险具有补偿性、 人身险具有给付性,再保险――具有补偿性。 4、合同主客体广度不同:原保险――多为国内一家 保险公司承保;再保险――成千上万的合同汇聚为一 个分保合同,再分给若干个、甚至上百个保险人。 三、再保险的基本分类:按责任限制分类,再保险可分为比例再保 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又可细分为成数再保险、溢额 再保险、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 可细分为险位超赔分保、事故超赔分保、赔付率 超赔分保三种。 按分保安排方式分类,再保险可分为临时 再保险、合(同)约再保险、预约再保险。 四、再保险的微观作用(一)再保险对分保分出人的作用1.分散风险,均衡业务质量。 根据大数法则,承保标的数量越大,风险分散就越彻底, 保险经营的财政稳定性就越好,通过再保险达到要求。 2.控制责任,稳定业务经营。 由于承保风险的偶然性,各年的损失率必然呈现一定的波 动,造成保险业务经营的不稳定,再保险可作为一种稳定机 制,减少波动,从而稳定业务经营。 再保险稳定机理:在损失较少的年份因付出保费减少的盈 利数额,可在损失较多或发生巨大损失时赔偿金的减少进行平 衡,使保险公司通过分保将自身责任限定在一定范围,从而每 年获得均衡利润。 以下三种情况,再保险能及时履行经济补偿职能。(1)发 生某些难以预料的灾害;(2)灾害发生的频率出手常规的变 化;(3)巨大灾害的突发赔案,大量标的受到同一意外事件袭 击,导致承保人的责任累积。 3.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 正向分析:由于再保险可以将超出自身财力部分责任转移 出去,因而大大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 反向分析:一般的大额保险,投保人要了解保险公司是否 安排好分保以及分保接受人是谁,才放心投保,这说了再保险 对承保的支撑。 4.降低营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1)由于再保险的支撑,随业务量增加,保费收入增加, 而管理费用并不按比例增加,因而降低了业务成本。 (2)在发生损失时,分出公司向再保险人摊回赔款,从而 减少了赔款支出,降低了赔付率。 (3)可获得分保佣金,还可以分得盈余佣金。 (4)增加可运用资金。 在办理再保险后,一方面要在分保费中扣存未满期保费准 备金,另一方面有分保佣金收入,收到保费到支付分保费之间 有时间差,在时间差内该资金也可运用。 (二)再保险对分保接受人的作用 1.扩大风险分散面 一般情况下,再保险人同时也是直接保险人,当接受分出 公司分来的同类业务时,便扩大了本公司同类业务的风险单位 数,风险面得以扩大。 2.节减营业费用 再保险公司接受分入业务所负担的费用,比直接承保业务 所负担的费用要少。首先,节省设立五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所 支付的费用;其次,节省培训专职理赔人员所支付的费用;再 次,再保险可靠少数几个合同,分入大量的业务,从而节省直 接承保业务的签单费用。 3.是借鉴先进保险经验和技术的重要途径 (三)再保险对被保险人的作用 1.加强安全保障 当保险业务办理再保险后,原保险人对保单更加信任。事 实上,对于大额业务,通过再保险,被保险人往往可获得更广 泛的国际安全保障。 2.简化投保手续 相对于共同保险可言。指大额业务。 3.提高企业信用 由于有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对作为申请贷款的抵押品 的多重保障,从而提高了银行对企业的信任,即提高了企业的 信用。 4.支持自办保险 自办保险,亦可通知再保险转嫁风险,使自办保险得以生 存和发展,从而再保持自办保险。返回 五、再保险的宏观作用(一)对整个保险的作用 1.建立风险分散网络 2.提高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3.提供了解国际保险市场的途径 4.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二)宏观管理及经济效用 1.再保险是政府管理保险业的措施之一 2.国际经济合作的手段 3.再保险为国家创造外汇收入 4.再保险为国民经济的发展积聚资金 (三)再保险的社会意义 通过再保险来保障保险人的经济补偿能力,从而达到分散风 险,均衡责任,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与财产的安全。返回 第三节 再保险的实施方式一、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是分出人与分入人订立合同,按照保 险金额比例来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分保方法。分出 公司的自留额和接受公司的分保额以保险金额的一定 比例来分配,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对于保险费的分配 及赔款的分摊也按分配保险金额的同一比例进行。 1、成数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 额,按照约定的分保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比例再保险 比例分摊风险、保费与损失成数分保 固定每张保单中的分保比例溢额分保 确定自留额,不同保单有不同分保比例 在合同规定的限额内,都按照双方约定的比 率分担责任,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费和发生的赔 款,也按双方约定的固定比率进行分配和分摊。第三节 再保险的实施方式 例1假设一份成数再保险合同规定每一风险单位的最高限 额为100万元,自留比例为40,分出部分为60,当遇 到不同的保险金额时,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分配如下表: 有限额的成数分保 保险金额 自留部分(40) 分出部分(60) 50 100 150 200 20 40 40 40 30 60 60 60单位:万元其它方式 0 0 50 100 ?保险金额成数分保责任分配表自留部分45% 分出部分55% 其他800 000 2 000 000 5 000 000 6 000 000360 000 440 000 900 000 1 100 000 2 250 000 2 750 000 2 250 000 2 750 0000 0 0 0 ?船名乘数再保险计算表总额100% 保额 保费 赔款 自留30% 自留 保费 自赔 分出70%分保额 分保费摊赔A B C D E100 300 600 800 10001 3 6 8 100 10 20 0 0总计 ?船 名乘数再保险计算表总额100% 保额 保费 赔款 自留30% 自留 保费 自 赔 分出70%分保额 分保费摊 赔A 100 1 B 300 3 C 600 6 D 800 8 E 1000 100 10 20 0 030 90 180 240 3000.3 0.9 1.8 2.4 3.00 3 6 0 070 210 420 560 7000.7 2.1 4.2 5.6 7.00 7 14 0 0总 计2800 2830840 8.4 9 21 2、溢额再保险 分出公司以保额为基础,规定每个风险单位 的一定额度作为自留额,并将超过自留额即溢额 的部分转给分入公司。 再保险人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或称线数) 约定分保限额。当保险金额超过约定的自留额 时,分出公司将超过部分分给再保险人。 分入公司按照所承担的溢额占总保险金额 的比例收取分保费,摊付分保赔款第三节 再保险的实施方式自留额 + 分出额 = 合同容量 第三节 再保险的实施方式3、分层溢额再保险 在原有溢额的基础上,设置多层次的溢额。 第一溢额是指保险金额超过分出公司自留额以上 的部分,第二溢额是指保险金额超过分出公司自 留额及第一溢额合同中各再保险人责任总额以上 的部分,第三溢额以此类推。溢额再保险的多层 次设计,既满足了分出公司对大额或高额风险分 散的需要,也使风险责任平均化。 例1假设保险金额的自留额为400万元,保费按保险金额 的1收取,当遇到不同的保险金额时,合同双方当事人 的责任分配如下表: 溢额分保计算表 自留额:400 标 总额(100) 的 物 保险 保费 赔款 自留比 保费 自负 金额 例 赔款 A 100 B 400 C 1000 D
10 20 0 10 500 600 100 100 40 20 1 4 4 4 0 10 200 120单位:万元分出额 分保 分保 摊回 比例 费 赔款 0 0 60 80 0 0 6 16 0 0 300 480 例2假设保险费率为保险金额的1,自留额为10万元, 第一溢额为200万元,即20线。当遇到不同的保险金额时,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分配如下表: 分层溢额分保计算表保险金额总额 保险金额 总保费 总赔款 自留保额 自留比例 保费 赔款 分保额 分保比例 分保费 分摊赔款 分保额 分保比例 分保费 分摊赔款A5 0.05 1 5 100 0.05 1 0 0 0 0 0 0 0 0B100 1 0.5 10 10 0.1 0.05 90 90 0.9 0.45 0 0 0 0单位:万元 C 共计
10 1 0.1 1 200 20 2 20 790 79 7.9 79 11.05 101.5自留额0.25 2.05第一溢额2.9 20.45第二溢额7.9 79 分层溢额分保计算表保险金额总额 保险金额 总保费 总赔款 自留保额 自留比例 保费 赔款 分保额 分保比例 分保费 分摊赔款 分保额 分保比例 分保费 分摊赔款A5 0.05 1 5 100 0.05 1 0 0 0 0 0 0 0 0B100 1 0.5 10 10 0.1 0.05 90 90 0.9 0.45 0 0 0 0单位:万元 C 共计
10 1 0.1 1 200 20 2 20 790 79 7.9 79 11.05 101.5自留额0.25 2.05第一溢额2.9 20.45第二溢额7.9 79 ?船名 总额 保额溢额再保险计算表自留 保费 赔款 自 保 自 留 费 赔分 保 额分出分保费摊赔A B C D E0 0 0 0 00 0
4、成数再保险的特点 合同双方利益一致;手续简化,节省人力和 费用;缺乏灵活性;不能均衡风险责任。 5、溢额再保险的特点 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 对大额或高额业务 的处理有弹性; 合同双方的经营成果不完全一 致; 手续繁琐,费时费力。 溢额再保险是保险实务中运用最为广泛的 再保险方式,适用于各类业务。第三节 再保险的实施方式 第三节 再保险的实施方式 二、非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赔款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 出公司自负责任和接受公司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 式。非比例再保险也称超额损失再保险,当分出 公司的赔款超过约定的额度或标准时,分出人与 分入人双方协议规定一个赔款限额,限额以内的 赔款由分出人自行赔付,超额赔款部分由分入人 按照协议规定的数额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原保 险人按约定将其收入保费的一部分付给再保险 人,保费率按协议规定计算。 ? 非比例再保险有两个限额:一是分出公司根据自身的财力确定的自负责任额, 即非比例再保险的起赔点,也称为免赔额。 二是分入公司承担的最高责任额。以上 两个限额需要在订立再保险合同时由当 事人双方约定,一旦保险事故发生,便 依照规定的限额进行赔付。 ? 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额为1 000 000英镑,分入公司的最高责任限额为3 000 000英 镑, 非比例再保险: 对超出原保险人自留额部分的赔款 进行保险险位超赔再保险: 对风险单位中超出 原保险人自负责任 部分进行承保。事故超赔再保险: 对由每次保险事故产生的 多笔损失中超出原保险人 自负责任部分进行承保。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对超出某一规定赔付 率的所有损失进行 承保。 ?保险标的赔款责任的分配情况保险金额 700000 4800000赔款 500000 4200000分出人自负 500000 1000000接受人负责额 00 其他 00 0 0 0A B C D E ? 非比例再保险与比例再保险的区别:(1)自负责任与分保责任的确定基础不同 ? 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自负责任和 分保责任的,接受公司的责任额要受原保险金额大小 的影响;而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赔款为基础来确定自负 责任和分保责任的,接受公司的责任额不受原保险金 额大小的影响,而与赔款总额相关联。 ? (2)分保费计算的方式不同 ? 比例再保险的分保费完全按原保险费率计算,是投保 人支付的原保险费的一部分,且按照分出业务的同一 比例支付;非比例再保险是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再 保险费以业务年度的净保险费为基础,由订约双方协 议而定,另行计算,与原保险费没有比例关系。非比 例再保险与比例再保险比较,保险费的量要少得多, 通常采取年初预付,年终调整的付费方式。? ? (3)分保手续费是否支付不同 ? 在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一般要求接受公司支付一? ???定比例的分保乎续费;而在非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 司通常不规定接受公司支付分保手续费。 (4)保险费准备金是否扣留不同 比例再保险往往规定扣留保险费准备金,以便应付 未了责任和其他意外;非比例再保险的接受公司通常 不对个别风险负责,仅在赔款超过起赔点时才予负责, 因此,一般不扣存保险费准备金 (5)赔款的偿付方式不同 比例再保险的赔款偿付,除个别巨灾赔款分出公司 要求接受公司以现金赔偿外,通常都通过账户处理, 按期结算,比如通过季度账单或半年账单进行结算; 而非比例再保险的赔款多以现金偿付,接受公司于收 到分出公司的损失清单后短期内如数偿付。 ? 非比例再保险的优缺点 ? (1)优点: ? ①非比例再保险使分出公司能将风险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有利于其业务经营的稳定。 ? ②非比例再保险起赔点以内的大量小额赔款由分出公 司承担,因此分出公司付出 的保险费较少。 ? ③非比例再保险无须分出公司编制业务报表,且帐务 计算比较简单,通常是年初预付保险费,年终予以结 算,比较节省经营费用。 ? ④在非比例再保险中,接受公司可以较早得到保险费, 而且既不需要提存保险费或赔款准备金,也不需要支 付保险费手续费,可以充分地运用资金。所以再保险 人乐于接受这种再保险方式。 ? 缺点: ? ①在非比例再保险中,一般没有分保佣金的规定,即再保险接受人不分摊分出公司承揽及管理业务的费用, 显然,这对分出公司较为不利。 ? ②非比例再保险通常不要求再保险人提存准备金,这 样使分出公司得不到接受公司履行义务的保证,使分 出公司承担着一定的信用风险。 ? ③非比例再保险保险费率不像原保险那样有客观的标 准,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分出公司的主观意志,给较为 合理地制订再保险费率带来一定的困难。 ? ④在非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自负责任额的确定与 保险金额及风险大小无直接关系。 第三节 再保险的实施方式 1、险位超赔分保险位超赔分保又称锁定损失超赔再保险, 以每一风险单位的赔款为基础,确定自留额和 分出额。 在险位超赔再保险中,对一次事故中的赔 款计算有两种情况: (1)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只有险位限额,没 有总赔款的限制; (2)有每次事故总赔款的限制,一般为险位限 额的2~3倍,即每次事故再保险人只赔付2~3 个危险单位的损失。 例1有一笔超过50万元以后的500万元的险位超赔再保险 合同,其险位限额为50万元,当风险事故发生后,无事故 限额和有事故限额(假设为150万元)时的赔款分担如下 表: 无限额的险位超赔赔款分摊表 风险单位 A B C 总计 赔款 100 150 80 330单位:万元分出公司承担赔款 分入公司承担赔款 50 50 50 150 50 100 30 180 有限额的险位超赔赔款分摊表 风险单位 A B C 总计 赔款 100 150 80 330单位:万元分出公司承担赔款 分入公司承担赔款 50 50 80 180 50 100 0 150 ? 如,有一超过100000英镑以上200000英镑的火险险位超赔合同。在一次事故中有四个危险 单位受损,损失金额分别为300000英镑、 400000英镑、500000英镑和600000英镑。 第三节 再保险的实施方式2、事故超赔分保 又称巨灾事故超赔再保险,是以一次巨灾事 故中多 数风险单位的累积赔款为基础计算赔款额的再保 险,主 要是作为比例再保险方式的补充,防备异常灾害 损失。 3、事故超赔分保――分层再保险 例1有一份超过1000万元以后的1000万元的巨灾超赔分 保合同,一次洪水持续了6天,共造成损失5000万元。如 果按照一次事故计算,全部赔款5000万元根据合同进行分 摊,原保险人先负担1000万元,再保险人负担1000万元, 剩下的3000万元仍归原保险人负担,即原保险人共承担了 4000万元赔偿,再保险人承担了1000万元赔偿。 如果以3天为标准划分为两次事故计算,假定前后两 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分别为2000万元、3000万元,分别根 据合同划分责任。对于第一次事故,原保险人承担赔款 1000万元,再保险人承担1000万元;对于第二次事故, 原保险人承担2000万元,再保险人承担1000万元。原保 险人一共负担了3000万元赔款,再保险人则承担了2000 万元赔款。 关于事故超赔再保险 中事故次数的划分在合同中对如何划分事故次数有详细的规定。划 分多以时间为标准,有时还有地区的限制。下面给出 一些划分“一次事故”的标准:关于风暴、龙卷风、 暴风雨、飓风、旋风、台风、暴雨或冰雹等由同一大 气扰动造成的灾害达72连续小时;关于有同一震中的 地震或海啸,潮汐波和火山爆发达72连续小时;在一 个城市、镇和村落关于暴动、民变和恶意破坏达72连 续小时;关于森林和草原的大火达72连续小时;关于 一个或同一河流盆地形成一个地区的洪水达72连续小 时,河流盆地指受到影响的一条河流,包括支流。这 些规定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实际操作中要兼顾双方 的利益来确定具体的时间限度。 ? 有一超过100000英镑以后500000英镑的火险事故超赔再保险合同,在一次事故中有四个危险单位发生损失, 损失金额如下、600000。 ? 事故超赔再保险合同的分层设计:由于一次事故的责 任较大,事故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可以分“层”设计, 即将整个超赔保障数额分割为几层,便于不同的分人 公司接受。例如,某保险人对承保的2300万元的风险 责任,可安排四个层次的事故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 ? 第一层为超过100万元以后的350万元; ? 第二层为超过450万元以后的550万元; ? 第三层为超过1000万元以后的1000万元; ? 第四层为超过2000万元以后的300万元。 第三节 再保险的实施方式4、事故超赔再保险特点 以起赔点大小、业务内容、密集程度、过去 经验决定分摊比例。 为明确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常有“一次事 故特殊扩展条款”或“小时条款”,以限制风险 责任 时间和事故次数,如台风、暴雨、冰雹以48小时 为限,地震、海啸、洪水、火山以72小时为限。 对事故责任还可规定责任恢复的次数,一 般仅一次责任恢复,并加收保费。 5、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又称累积超赔再保险。是以一定时期(如一年)的 累积赔款为基础来计算自留额和分出额的一种再保险。 主要适用于单位损失金额不大,但损失频率较高, 或者损失较集中,累积责任沉重的业务。当赔款总额高 得使分出人赔付率超过规定的赔付率时,超过部分由分 入人负责;目的在于将分出公司的业务亏损控制在其财 力所能及的范围内。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方式是非比例再保险从(险位 超赔)到面(事故超赔)至空间(赔付率超赔)的立体 发展的结果。第三节 再保险的实施方式 ? 有一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约定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比率为? ? ??? ? ?70%,分入公司的最高责任比率为超过70%后的50%,即实际赔 付率在70%以下的赔款由分出公司负责,超过70%至120%的赔 款由分入公司负责,为了控制分入公司的绝对赔付责任,合同还 规定了分入公司的赔付责任以600000元为限。 假设: 年净保费收入 1000000元 已发生赔款 800000元 赔款分担 分出公司负责70% 700000元 接受公司负责10% 100000元 如果当年已发生赔款为1350000,赔款如何分摊? 发生赔款1200000,如何分摊? ? 赔款分摊比例 ? ? ? ??分出公司 70%+50%*10%=75% 分入公司 50%*90%=45% 赔款分摊 分出公司 %=750000 分入公司 %=450000 第四节 再保险市场一、再保险市场的概念从事各种再保险业务活动的再保险交换 关系的总和,也是指买卖再保险的场所。再保险市场的: 活动主体、作用、类型 二、再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1、兼营再保险业务的保险人 2、专业再保险公司3、再保险集团4、伦敦劳合社承保组合和美国纽约保险交易所 三、世界主要再保险市场1、欧洲再保险市场 2、北美洲再保险市场 3、亚洲再保险市场 第十章 保险市场与保险监管 第一节 保险市场一、概念?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是保险商品供给与需求关系的总和。?它既可以指固定的交易场所,也可以是所有 实现保险商品让渡的交换关系的总和。?保险市场的交易对象是保险人为消费者提供 的保险经济保障。 二、保险市场的构成要素1、 保险市场主体 ――保险市场交易活动的参与者? ? ?保险商品供给方 保险市场需求方 保险市场中介方2、 保险市场的客体 保险市场上供求双方具体交易的对象――保险 经济保障 三、保险市场的特征 1、 保险市场是直接的风险市场??保险企业的经营对象是风险保险市场交易的对象是保险经济保障2、 保险市场是非即时清结市场?最终交易结果要看双方约定的保险事件是否发 生3、 保险市场是特殊的“期货”交易市场?保险具有射幸性 四、保险市场的模式 1、 完全竞争模式 完全竞争型保险市场,是指在一 个保险市场上有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任何公司都可以自由 进出市场。 2、 完全垄断模式 完全垄断型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市场完全由 3、垄断竞争模式 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是指在保险市场中, 大小保险公司并存,少数大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取 得垄断地位。 4、寡头垄断模式 寡头垄断型保险市场,是指在一个保险市 场上,只存在少数相互竞争的保险公司。 五、保险市场的一般组织形式 1、 国营保险组织 由国家或政府投资设立的保险经营组织。 2、 私营保险组织 由私人投资设立的保险经营组织。 3、 合营保险组织 一种是由政府与私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保 险经营组织; 另一种是本国政府与外商共同投资设立的保 险经营组织。 4、合作保险组织 由社会上具有共同风险的个人或经济单位 为了获得保 险保障,共同集资设立的保险组织形式。 5、个人保险组织 以个人名义承保保险业务的一种组织形式。 6、行业自保组织某一行业或企业为本企业或本系统提供保 险保障的组织形式。 六、几种典型的保险市场组织 1、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由一定数目以上的股东发起组织,全部 注 册资本被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 股 份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债 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保险公司。组织机构包括: 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 2、国有独资公司 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 单独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3、相互保险公司 由所有参加保险的人自己设立的保险法人 组织,是保 险业所特有的公司组织形式。 特点: 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具有双重身份 相互保险公司是一种非盈利型公司 相互保险公司组织机构类似于股份公司 4、相互保险社 同一行业的人员,为了应付自然灾害或意 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而自愿结合起来的集体组 织。 特征:?? ? ?参加相互保险社的成员之间互相提供保险相互保险社无股本 相互保险社保险费采取事后分摊制 相互保险社的最高管理机构是社员选举出来 的管理委员会 5、保险合作社 由一些对某种风险具有同一保障要求的人, 自愿集股设立的保险组织。 特点:? 保险合作社是由社员共同出资入股设立的 ? 只有保险合作社的社员才能作为保险合作社的被保险人,但是社员也可以不与保险合作社建立保 险关系? 保险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仅局限于合作社的社员 ? 保险合作社采取固定保险费制 6、劳合社 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垄断组织之一,它是伦敦劳合士保险社的简称。? 它并不是一个保险公司,它仅是个人承保商的集合体。? 其成员主要是个人,各自独立、自负盈亏,进行单独承保,并以个人的全部财才对其承保的风险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节 保险市场供求及其均衡 一、保险市场的需求 1、 保险需求的确定 (1)含义?保险需求――在一定费率水平上,保险消费者 从保险市场上愿意并且有能力购买的保险商品数 量。?保险市场需求――在特定时间内,在不同费率 水平上,消费者保险需求的集合形成了保 险市场需求。 (2)存在风险下的期望效用与保险购买决策一般来讲,效用就是从经济商品中获得的满足程 度。效用函数描述了特定的财富水平和与之相对 应的满足程度之间的关系。风险规避的效用函数 建立在以下两个假设上的: (1)财富数量的增加导致满足程度上升。(2)财富增加时其边际效用却是降低的。 我们同样可以用期望效用理论来分析人们对 保险的需求。保险的做法是,人们通过交纳一 定数额的保险费,把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现 在我们可以用期望效用方法来判定一个人是否 应该通过支付保险费来避免有风险的结果。 假定李明有一幢价值15万元的房屋位于地震 多发地区,此外,还有5万元的现金资产。假定 每年发生地震的概率为10%,地震时房屋全毁。 李明可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一旦发生损失可 以获得全赔。某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等于损 失的期望值,我们可以用公式计算: EV=0.1×.9×0=15000 李明是否应该投保呢?他有两种选择: (1)花15000元投保屋主财产综合险,把损失的 风险转移给某保险公司。 (2)不投保,自己承担全部的风险。 如果李明选择了投保,无论该年是否发生地 震,年底时他的资产都是185000元,因此他的期 望效用是: EU1=0.1×U(.9×U(185000)=U (185000) 如果李明选择不投保,不缴15000元保费,那么年未时 他的财富要么是200000元(无损失),要么是50000元 (全损),因此,他的期望效用是: EU2=0.1×U(5×U(200000) 下图中AB代表李明不投保时,两个效用点之间的连线代 表两个点的所有线性组合,称为效用期望线,效用期望 线与财富期望线相交的点P代表不投保时的期望效用,Q 代表投保时的期望效用。BEU1Q P A5万EU218.5万20万 2、影响因素: (1)风险因素风险是产生保险需求的触发条件(2)保险费率保险费率与保险市场需求呈反方向变化(3)消费者的效用函数 (4)互补品与替代品价格 互补品价格下降,保险需求减少 替代品价格下降,保险需求增加 (5)文化传统 长期的封建文化抑制保险需求 (6)政策因素 二、保险市场的供给1、 含义 保险市场供给是指在一定费率水平上,保险市 场中保险人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保险商品的数量。 保险市场供给可以用保险市场上的承保能力来 表示。 保险供给包括质和量两个方面。 2、影响保险市场供给的主要因素 (1)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上升,保险供给增加 (2)保险资本量经营资本增加,保险供给增加(3)互补品、替代品的价格互补品价格与保险供给成正相关关系替代品价格与保险供给成负相关关系 (4)保险人的数量和经营管理水平 保险技术的难易制约了保险供给 (5)制度、政策环境 (6)保险成本 三、保险市场的供需均衡 (一)存在道德风险时的保险需求1、道德风险的概念 是指个人行为由于受到保险保障而发生变化 的倾向。分为事前道德风险和事后道德风险。 保险可能会对被保险人的防损动机产生一定 的影响,这种影响叫做事前道德风险。损失发 生后,保险可能对被保险人的减损动机产生一 定的影响,这种影响叫做事后道德风险。 2、道德风险对保险市场的影响假设小王有12万元现金和价值10万元的车。 假设一起事故就会导致汽车的全损。小王出车 祸的概率取决于他开车的谨慎程度。如果他开 得快,出事的概率是50%,如果开得慢一点, 出事的概率为20%。小王估计,如果开得慢, 他就得支付1万元的额外费用,因为他要在路 上化费更多的时间。 假设小王的效用函数是其财富的平方根。我们 运用期望效用规律可能预测小王是否选择谨慎 开车。 谨慎开车的期望效用是: EUC=0.8×U ( 00 ) +0.2×(-100000) =0.8× .2× = 432.94 不谨慎开车的期望效用是: EUNC=0.5×U(220000)+0.5×(000) = 0.5× .5× 7.73000011 因此,尽管有额外10000元成本,小王仍会 理智地选择开慢车,因为这样期望效用更高。 现在假设小王可以按公平精算费率购买足额 保险。但公平精算费率更难以决定。如果保险 公司认为小王会选择谨慎开车,公平精算费率 就是20000元,但如果认为小王不会谨慎开车, 公平精算费率就是50000元。保险公司会按哪一 种费率收取保费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考 虑小王谨慎开车的动机。 如果小王投保了足额保险,他能立 即得到任何损失的全额赔偿。如果他购 买了20000元的保险,为什么还要支付 额外的10000元而开得慢一点呢?受益 的是保险公司,又不是他自己。保险公 司知道小王出于经济上的考虑不会谨慎 开车,所以会按按照他的期望损失大小 收取保费。换句话说,保险公司会假定 他不谨慎开车,收取50000元保费。 假设小王不谨慎开车,则购买足额保险的 期望效用EUINC是: 170000 EUINC=U ( 00 ) = =412.21 显然,E UC& E UINC& E UNC 这意味着小王宁愿谨慎开车,也不愿按 照公平精算费率购买保险了。 3、保险人对道德风险的反应保险公司在市场存道德风险时可以采取哪些改 进措施呢?不要忘了正是由于把谨慎开车的利益 从被保险人那里转移给了保险人,而被保险人承 担了额外的谨慎开车的成本,才出现了道德风险。 为解决这个问题,保险公司试图使谨慎开车的边 际收益或不谨慎开车的边际成本为正值。要使谨 慎开车的边际收益为正。 (1)在设计合同时,通过免赔额或共保条款使 保单持有人承担一定的损失费用。 (2)奖励采取防损行为的保单持有人,即优惠 费率,或享受无赔款优待等。 (二)、存在逆向选择时的保险需求 1、逆向选择的概念 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存在逆选择。保险购买 者往往试图利用其更多的知识,以低于精 算出的合理保费的价格获得保险,这种倾 向称为逆向选择。逆向选择使保险人无法 判断每种人适合什么水平的保费。 2、逆向选择对保险市场的影响有两个投保人,其中一个是高风险者,另一个 是低风险者,如果保险是根据每个人的公平精算 费率收取保费的话,二人都会投保。由于保险人 通常无法区分高风险者和低风险者,保险人会对 每个被保险人收取同样的公平平均保费,即两个 被保险人的公平精算保费的算术平均值。这样, 高风险者会愿意投保,因为保费低于期望损失。 但低风险者不投保时的期望效用更高,所以低风 险者实际上补贴了高风险者,因此,低风险者会 理智地放弃投保。出现“高风险者驱逐低风险者” 的现象。 第三节 保险监管概述 一、保险监管的含义? 保险监管是指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是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人、保险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保险市场的规 范运作和保险人的稳健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 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整个过程。 ? 保险监管的对象: ? 保险公司 ? 保险中介机构 二、保险监管的必要性(一)广泛的社会性 (二)技术要求的复杂性 (三)保险产品的特殊性 (一)广泛的社会性? 保险业涉及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 ? 保险公司破产的负面影响要比一般企业大得多。 (二)技术要求的复杂性? 保险公司在向投保人提供保险产品时,其价格只是一个“预计”价格; ? 保险定价需要非常专门的技术,而这个技术大多数投保人是 不了解的。 (三)保险产品的特殊性? 保险是一种无形的产品; ? 保单的价值在于其中包含的保险人对未来的承诺; ? 这种承诺能否兑现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三、保险监管的目的(一)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公平竞争的保险市场环境 (三)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 (四)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五、保险监管的方式1、英国型监管模式,也称弱势监管,这 种模式给予保险公司很大的自由度,同 时也给予它们更大的责任。 2、美德型监管模式,也称强势监管,是 对市场行为、偿付能力和信息披露要求 都相当严格的一种监管方式。 3、折衷监管模式,这是一种以偿付能力 监管为核心,兼顾市场行为监督和信息 监管的一种监管方式。 第四节 保险市场监管的内容 一、保险监管的内容(一)对保险公司的监管 (二)对保险中介的监管 (一)对保险公司的监管? 对保险公司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1、对保险机构的监管 2、对保险经营的监管 3、对保险财务的监管 1、对保险机构的监管(1)对保险机构准入与退出的监管 (2)对保险机构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的监管 (3)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 (1)对保险机构准入与退出的监管? 包括对保险机构设立、变更、整顿、接管、分立、合并、撤销以及破产清算等方面的监管,如: ? 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 ? 保险公司变更事项的报批 ? 保险公司分立、合并、撤销、破产清算的规定 ? 保险公司整顿、接管的规定 (2)对保险机构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的监管? 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保监会《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对精算人员等专业人员的要求? 全国性寿险公司至少要有三名经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 ? 区域性寿险公司至少要有一名经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 (3)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 外资保险机构在我国设立营业性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 ? 第二,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的资产总额在50亿美元以上; ? 第三,在中国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 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国家监管部门批准;? 外资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和准备金后,才可以向境外汇出。 2、对保险经营的监管(1)经营范围的监管 (2)偿付能力的监管 (3)费率和条款的监管 (4)再保险业务的监管 (5)业务竞争监督管理 (1)经营范围的监管? 兼业问题? 各国一般规定保险专营 ? 《保险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 务。” ? 兼营问题 ? 多数国家禁止保险公司同时从事性质不同的保险业务 ? 《保险法》:“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 和人身保险业务。” (2)偿付能力的监管? 偿付能力监管是国家对保险业监督管理的首要目标,也是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 ? 偿付能力监管主要包括: ? 开业资本金最低数额的规定; ? 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规定; ? 保证金及资金运用的规定; ? 财务会计管理的规定。 (2)偿付能力的监管? 保监会规定了具体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低于规定标准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 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保险公司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偿付能力达到最低偿付能力标 准,并向中国保监会作出说明。 ? 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50%的,或 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连续三年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 中国保监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2)偿付能力的监管? 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30%的,或被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的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继续恶化, 可能或已经危及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中国保监 会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 (3)费率和条款的监管? 对费率监管的目标是:? 保证费率的充足性(不能太低) ? 保证费率的适当性(不能太高)? 对保险条款监管的目标是:? 对合同的自由原则进行适当的限制,消除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因订约地位不平等而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保障 社会公众利益。 (3)费率和条款的监管? 《保险法》:“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 ? “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再保险业务的监管? 对再保险业务进行监管,有利于保险公司分散风险,保持经营稳定。 ? 我国对再保险的要求: ? 境内分保优先 ? 再保分出业务优先向中国境内保险公司办理 (5)业务竞争监督管理? 对保险公司业务竞争进行监管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保险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维护保险市场的竞争秩序。 3、对保险财务的监管(1)资本金的监管 (2)准备金的监管 (3)资金运用的监管 (4)财务核算的监管 ? 各国政府通常规定,保险公司在年终时,应向监管部门 递交年终财务报告,反映各自的财务核算状况。 (二)对保险中介的监管1、资格监管 ? 通过有关资格考试 ? 获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接受培训 2、业务监管 ? 不得采用非法手段从事非法经营,如: ? 越权、超范围代理业务 ? 误导陈述 ? 恶意招揽 ? 保费回扣 (二)对保险中介的监管3、财务监管 ?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应当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 代理或者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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