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数能低于职工缴费最低基数吗

社保缴费基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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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基数申报
社保缴费基数申报
具体环节: 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新增人员缴费基数申报、在职人员缴费基数修改v上调w、在职人员缴费基数修改v下调w、有关缴费基数的政策规定
(一)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缴费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携带U盘到社保经办机构拷贝申报程序和申报数据,并于3月5日前按规定把申报材料报社保机构。
⒈填写表格:《职工缴费工资花名册》v从拷贝的程序中打印出来w;机关事业单位还需填写《苏州高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审核表》。
⒉报送材料:
⑴经单位盖章、职工签字v或单位工会、职代会盖章确认w的《职工缴费工资花名册》;
⑵拷有申报程序文件的U盘。
⒊操作时间:1月15日-3月5日。
⒋业务办理科室:社会化管理科拷盘、基金结算科接收数据。
⒌注意事项:
⑴盘中参保人员为上年12月份的在职结算人数;
⑵职工缴费工资申报总额为上一自然年度v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工资收入总额v无全年工资收入者折算成全年工资收入申报)。 职工工资收入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
⑶上年12月6日至当年4月1日进企业参保的职工不在此次申报范围之内,因此如需调整基数,应在3月26日至3月31日之间填写《苏州市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调整花名册》,报社保机构进行调整;
⑷从4月份起启用新一结算年度v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职工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基数。逾期未申报的缴费单位,社保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按3月份结算基数的110%及上、下限规定调整后进行结算,并列为当年度缴费基数专项审计重点检查对象。
⑸机关事业单位还需填写《苏州高新区医疗补助花名册》。
(二)新增人员缴费基数申报
首次参保人员、市区统筹范围内续保人员的月缴费基数,由单位在办理人员增加手续时按起薪月工资申报(不能低于市社保中心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
(三)在职人员缴费基数修改v上调w:以下情况可申请上调:企业在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时少申报员工的工资;员工工资上调,企业愿为员工按新的工资进行缴费;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时少申报员工的工资。
⒈填写表格:《苏州市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调整花名册》。
⒉报送材料:无。
⒊操作时间:工作日。
⒋业务办理科室:基金结算科。
(四)在职人员缴费基数修改v下调w:以下情况可申请下调:当年已申报单位存在明显误报的;社保经办人误操作的;当年度专项审计调整有变化的v可视情况调整w。
⒈填写表格:《苏州市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调整花名册》。
⒉报送材料:
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情况说明;
⑵经参保职工签字确认的《苏州市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调整花名册》。
⑶补充材料:当年已申报单位存在明显错误的,另需提供被调整职工上年收入证明原始材料,如:含有被调整职工上年全部工资、奖金、津贴的原始发放明细原件和复印件。
⒊操作时间:工作日。
⒋业务办理科室:基金结算科。
⒌注意事项:基数调整后,医保个人帐户不变,要到下一结算年度才根据职工实际缴费基数调整。
(五)缴费基数情况说明
每一结算年度的缴费基数上下限、补缴基数均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确定并于4月1日公布v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底为一个社保结算年度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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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13:57&&来源: |
  1.缴费基数和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缴费基数和比例仍执行现行的规定。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以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10%的比例缴纳。
  2.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是如何调整的?
  起付标准由现行一、二、三级医院的400、500、600元分别调整为400、700、900元。其中,一级医院的起付标准没有调整。主要目的是希望轻病患者尽可能到低级别医院就诊,既有利于患者节约资金,也有利于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利用。
  3.参保人员住院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根据医院级别的不同,个人负担的比例也不同:起付标准以上到1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10%、二级医院15%、三级医院20%; 10000元到4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二级医院10%、三级医院12%.
  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和年度支付限额与在职职工相同;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一半。
  4.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免偿期是怎么规定的?
  灵活就业人员的免偿期由6个月调整为3个月,与其他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免偿期相统一。这样有利于灵活就业人员更早地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也解决了免偿期政策不太合理的问题。
  5.对最低缴费年限是怎么规定的?
  男性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25年、女性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20年。
  达到或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我市建立医疗保险制度后,连续缴费或补足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
  保人员,其建立医疗保险制度前符合规定的工龄,可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这次政策调整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且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受缴费年限的限制。
  6.如何确认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
  自1999年5月起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或虽未连续缴纳但补齐所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其1999年5月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含补缴)年限合并计算。
  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以档案原始记载为准,并需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招用工手续的原件、复印件。
  7.一直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退休后能否参加医疗保险?
  从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如本人自愿,可补缴自1999年5月以来至本人退休之月的医疗保险费,参加医疗保险。其1999年5月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补缴的年限合并计算。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或未按规定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又未补足所差年限医疗保险费的,终止医疗保险关系。
  预计退休时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可在退休前任一年度补缴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8.参加住院医疗费统筹的人员能否改按建有个人账户的办法参保? 参加住院医疗费统筹(缴费比例为5%)的参保人员,如本人自愿,可改按建有个人帐户(缴费比例为10%)的办法参保,但须补缴1999年5月以来差额部分的医疗保险费;补缴后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9.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补缴医疗保险费时,以补缴当年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费平均缴费基数为基数,按补缴当年规定的比例缴纳。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全额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0.在不同统筹区域流动的人员,原有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能否合并计算?
  本市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区域流动或从市外调入的参保人员,需持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或用人单位工作调动函的原件、复印件以及原工作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据的参保证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表、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结转单及缴费信息记录,到新工作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在原工作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视同新工作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11.在外地居住的参保人员患病应该怎么办?
  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居住的退休人员,应当在工作或居住地选择一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院,并报我市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因病住院或确诊为门诊慢性病后3日内,应向经办机构书面报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结算后持收费收据、费用明细、病历资料、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证等资料到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12.发生急危病或意外伤害这些特殊情况应该怎样处理?如果病情严重需要转院的怎么办?
  参保人员发生急、危症时,可以就近住院治疗。在非定点医院住院后3日内,患者或其亲属应向经办机构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参保人员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向经办机构报告,由经办机构调查确认。对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的比例报销。
  参保人员需转威海市行政区域以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应由经治医院提出转诊转院建议,并到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手续后发生的费用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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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给所有员工都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合理吗?
单位按最低基数交社保合法吗?有些单位为了节省成本,按最低工资或者一个低于员工实际工资的数字为基数为员工购买社保,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社保缴费基数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职工工资在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每年社保都会在固定的时间(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数,根据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新的基数,需要准备工资表这些证明。
  有些单位为了节省成本,按最低工资或者一个低于员工实际工资的数字为基数为员工购买社保,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为了按照&实际工资&为基数给员工缴纳社保,有些单位会与劳动者签一份合同薪资低于双方约定薪资的,并声称这样可以让劳动者少交一些。这种虚报、瞒报工资的行为,是单位与劳动者的逃避税收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切忌与达成此类协议。
  劳动者遇到少缴社保的用人单位,应当收集好相关证据,直接申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按实际工资数额为基数缴纳社保,并补缴不合法缴纳期间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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