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部门强制梦见迁坟墓墓需要哪些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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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要求:墓地修整墓位不得收任何费用
来源:新浪乐居 &&发布时间:
3:55:40北青网微博
4月3日上午,民政部表示,正着手制定《殡葬服务项目分类》、《殡葬代理服务规范》、《殡葬满意度评价标准》等殡葬管理行业标准。此前,民政部头次发布5项公墓服务行业标准,并已通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将于近期正式实施。
服务标准要求,公墓要明确墓体总价及其各部分的价格构成,修整墓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清明节前夕,民政部头次公布公墓服务行业标准,统一规范殡葬服务行为。
民政部介绍,五项标准包括《公墓业务接待》、《墓体制作服务》、《公墓安葬服务》、《公墓维护服务》和《公墓祭扫服务》,涵盖了公墓服务各个环节。除祭扫服务标准适用于所有公墓服务机构外,其他标准核心针对经营性公墓提出明确要求。这是民政部头次对公墓服务设定基本规范,提供标准化的参照体系。
此外,正在着手制定的《殡葬服务项目分类》、《殡葬代理服务规范》、《殡葬满意度评价标准》则进一步明确殡葬服务项目分类,规范殡葬中介代理服务行为,加强对殡葬服务质量的科学评估,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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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求!和民政部门合建公墓需要办理哪些重要手续
哎!真不好意思,在房策网上弄上开发公墓的帖子,混口饭吃也不容易,大家帮帮我!
我们老总和民政部门谈好合作建公墓,也就是盖些塔、灵堂什么的!房地产开发还懂跑哪些手续哪些部门,可是公墓完全是不同的概念!老总要我去拟与民政局合作的合同,但是我又不知道民政局哪些手续在手里才能开发!有可能民政部门的手续不全,但我们不是内行不晓得什么是最核心的手续!也不知道和他们该怎么签,也不知道接下来做什么,跑什么部门!
我是刚刚被提拔上来就遇到这样的事,如果做不好该怎么办呀!拜求各位大虾!
希望斑竹可以为一些提建议的策友加分!
[ 本帖最后由 kingjs01 于 &&20:2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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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没人告诉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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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里建?建什么规模?你们主事人可有背景?
估计楼主说的应该是兴建营业性公墓,他不同于公益性公墓,营业性公墓,首先由市县一级民政局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申报,也必须得到省级政府批文,然后到工商部门注册,等各部门同意后实施,然后你们公司和民政部门去领营业执照,而且还要根据国务院的《殡葬管理条例》和该省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设施。
楼主说民政局已经把批文拿到手了,那么第一条件已经具备,接下来就要写合作兴建公墓单位的申请报告(但是一般个人是弄不到公墓开发权的,要么是殡葬事业单位建设,要么和民政部门合作开发建设,不知道你们老总社会关系如何,真要小心被民政部门坑了,到时候建好了被民政部门全权收回该项目就完蛋了,有先例的),第二步去弄所在地县级民政、土管、规划部门意见,还有建设部门都要去,这些办好了就要去搞去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意见,关系不到位真的很难办的!最后上报到省民政部!如果顺利的话,一两个月内就可以拿到省民政厅下发兴建经营性公墓(塔陵)项目批准书,如果你们还做其他业务的话,还要向省级民政厅申请批复!你应该去其他市县民政部门了解(你不是怕你所在的民政部门坑你吗,哈哈)!楼主最好去请些律师了解一下,你们老板也真看的起你兄弟哦,这个一般人可没能力把这些手续跑下来的,抗不住的时候就不要接受任务,把事情推给你们老总,不晓得你们老总是不是牛人,是不是当地什么事都能搞定哦!但是房产开发企业很少搞这个的,除非他不想建房子给活人住了(哈哈乱说的),还有一般和民政部门合作的都是人家施工单位!签合同一定要明确哪些权责,比如某一方负责办手续,某房负责施工建设和销售管理,还有分成什么的!在做之前一定要多去收集相关信息再进一步确认,以免遭受损失,只要你尽力了你们老总应该不会降你职的(嘿嘿)!下面是一些法规你可以看看,很详细的,法规上面有的我就不说了,我能帮你的就这么多,下面还有很多高手会助你的!
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 &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 &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 &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 &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 &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 &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 &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 &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 &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 & (一)耕地、林地;
& &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 &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 &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 &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 &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 &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 &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 &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 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 &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 & 第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 &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 & 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 & 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 & 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 & 第五章 罚 则
& &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 &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六章 附 则& &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本帖最后由 吴伟 于 &&20:5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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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谢楼上!
懂了不少,麻烦策友提供一份这样的合同给小弟!感激不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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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enz Inc.关于谢思寿信访要求妥善处理其祖父坟墓迁移问题的答复
关于谢思寿信访要求妥善处理其祖父坟墓迁移问题的答复
谢思寿同志:
你写给市委徐书记要求妥善处你祖父坟墓迁移问题的信,市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于5月8日转给我局。据调查,你祖父谢镜容的坟墓于2005年春建造于东华镇塘下村塘肚尾山,修建坟墓处于林地。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严禁在林地中建造坟墓的规定,我局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关于对谢公镜容之墓“的处理决定”,该决定是责令坟主你哥谢思福限期迁移你祖父的坟墓。在签发处理决定前,拟出的处理意决定上报清远市民政局及市相关部门审定。经有关部门审查,认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后才正式下发的。我局认为,“关于对谢公镜容之墓的处理决”是依法依规的。
4月26日,你哥谢思福不服民政局作出的“关于对谢公镜容之墓的处理决定”,向英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英德市人民政府于5月4日正式受理了你哥的行政复议申请。在英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我局暂不实施制迁坟的行为。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后,我局将按复议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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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民政局
                    2012年5月9日。
市综治信访维稳中心 东华镇人民政府& 谢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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