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配售锁定期公开配售权益可以通过二级市场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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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转港股特辑八:再融资花样多 港股A股哪家强
来源:腾讯证券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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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港股交易引起众多内地投资者的关注,怎样才能投资港股,哪些渠道可以投资港股?港股与A股有哪些异同?腾讯证券特为投资者整理和分享了一些投资港股需要注意的事项,供大家参考。本期为《玩转港股特辑八:再融资花样多 港股A股哪家强》。
  除了日常的交易规则及基本的金融术语,投资港股的内地投资者还需要知道香港市场一些常见的公司行为,比如派发红利、投票、参与新股发行认购、供股、公开配售、公司收购、分拆合并等。
  比较值得注意的是,港股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手段也同样花样繁多,“供股”、“配售”、“可转债”和发行认股权证都是主要方式。其中,“供股”是企业向现有所有股东发出供股邀约,使其可以按照现时持股比例认购新发行的公司股份,类似于A股的配股融资。“配售”则是向特定投资者发行新股,类似A股的定增。
  不过,由于港股公司再融资相对容易且费时较短,这也给投资者埋下了诸多“地雷”。
  一、什么是香港市场公司行为?什么是香港市场公司行为资金?
  公司行为是香港证券市场对包括派发现金红利、股票红利、投票、参与新股发行认购、供股、公开配售、公司收购、分拆合并等涉及上市公司及其股票相关业务的统一用语。
  公司行为资金是指因上述公司行为相关业务所产生的资金收付。如,投资者收取红利资金,或因参与供股业务缴纳供股款等。
  二、供股
  “供股”是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联交所”)上市公司向现有证券持有人作出供股要约,使其可按持有证券的比例认购证券。供股权可通过二级市场进行转让。可超额认购,超额认购部分可获配数量取决于中签率。提示投资者注意,(1)对于沪港通范围内香港上市公司供股,港股通投资者在原股东供股比例内申报,暂不参加港股供股超额申报。(2)为确保供股缴款结算和换汇的时效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设定的供股权申报截止日早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简称“香港结算”)设定的截止日三个沪市工作日。(3)供股交易不影响供股权申报,供股申报确认结果以港股通投资者缴款结算时的供股权可用数量(实际供股权持有量扣除卖出未交收和已冻结数量)为限确定。(4)境内供股权交易截止日与香港市场相同。
  例:H股03968招商银行的供股详情为每10股招商银行股票可认购1.3股新的招商银行股票,每股认购价为港币10.06元。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持有1500股招商银行股票,将可获配195股供股权。计算方法:.3=195股供股权。在获得供股权以后,该投资者可选择是否行使供股权:⑴选择行使供股权,投资者可以每股港币10.06元的价格获配195股招商银行股份;⑵在交易期间内通过股票市场出售供股权;⑶不采取任何行动,则供股权失效。
  三、公开配售
  “公开配售”行为是指联交所上市公司向现有证券持有人作出要约,使其可认购证券。公开配售处理与供股类似,区别在于公开配售权益不可通过二级市场进行转让,只能行权申报。
  例如:港股01226中国投融资的公开配售详情为每持有2股现有股份获发1股发售股份,每股认购价为港币0.2元。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持有1500股中国投融资股票,则该投资者可以以每股0.2元的价格获配750股股份(计算方法:=750股)。
  四、港股红利派发与A股差异
  主要差异包括:(1)港股红利可能派发除港币外的其他外币,中国结算将在换汇后统一以人民币形式将红利资金发给投资者。(2)港股红利可能有股利选择权,即,投资者可以申报不超过股权登记日所记录的红利权数目,选择以股票股利代替现金股利。(3)2014年以来,上海市场实施上市公司红利R+1发放,港股因存在股利选择权等情况,红利登记日与红利资金实际派发日之间间隔较长。
  例如:港股00011恒生银行6月3日发布公告,权益登记日为6月11日,红利资金发放日为7月4日,每股红利0.5美元,美元兑人民币汇率6.21,可以选择以股票股利代替现金股利,以股代息价格是10美元。某投资者于6月11日持有200股恒生银行股票,其选择了100股红利权数以股票股利代替现金股利,则其可以收到(0.5×100)/10=5股恒生银行股票,和0.5×100×6.21=310.5元人民币红利资金。
  五、港股通投资者在行使投资者权利时应关注哪些差异?
  香港上市公司的投票等公司行为和内地市场差异较大,因此,港股通投资者在行使权利时要关注以下差异:
  一是,由于中国结算需在汇总投资者的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所以,为确保在香港结算规定的时间内向其提交港股通投资者意愿征集结果,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
  二是,在港股通股票投票方面,投票可以没有权益登记日,此时以投票截止日的证券持有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投资者对同一项议案,可以同时投赞成、反对和弃权票(如有);
  三是,在现金红利派发业务(包括含选择权的红利派发业务)中,由于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中国结算要进行换汇、清算、对内发放等多项业务处理,港股通投资者收到上市公司现金红利的实际到帐日要略晚于香港结算公布的派发日。此外,香港结算向中国结算派发的红利资金可能是美元、港币等外币,但中国结算派发给投资者的红利资金均为人民币;
  四是,送股业务及含股票股利选择权的红利业务派发的红股上市时间可能较香港市场延后。港股通股票发行人派发红股的,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红股到账当日或次日进行业务处理,相应红股可在处理日的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这样,港股通投资者红股可卖首日可能较香港市场晚一个港股通交易日。
  内地股民暂不参与港股配股超额申购
  根据监管安排,A股上市公司配股时,需通过沪港通向香港投资者配股。但由于技术系统原因,沪港通开通初期,对于香港上市公司供股和公开招股(公开配售),内地投资者在原股东比例内申报,暂不参加港股配股超额申报。
  再融资花样多 小心“踩雷”
  港股市场除了IPO高度市场化外,上市公司再融资审批程序也相对宽松。此外,港股公司再融资方案被交易所否定的情形也很少见。简单来说,上市公司只要抛出再融资方案,投资者对融资项目认可且愿意掏钱,再融资就能顺利进行。不过由于港股公司再融资相对容易且费时较短,这也给投资者埋下了诸多“地雷”。
  业内人士表示,一旦上市公司股价远超其内在价值,那么企业可以立即通过再融资来大量增加市场供给。而二级市场投资者要么投入更多资金参与供股,要么放弃供股遭受股权被大幅稀释的损失。这也使得在港股市场,投资者对所谓的题材、概念炒作不敢轻举妄动。
  相比之下,A股上市公司想通过配股进行再融资,其难度更大。一方面,配股方案必须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同时配股募集资金项目还要受到证监会的严格审查;另一方面,配股方案最终拿到证监会批文可以实施时,可能已经过大半年甚至更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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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港股通名义持有人服务差异及公司行为实例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供股”:是指联交所上市公司向现有证券持有人作出供股要约,使其可按持有证券的比例认购证券。供股权可通过二级市场进行转让。可超额认购,超额认购部分可获配数量取决于中签率。港股通投资者暂不能参与超额认购。
  提示投资者注意:(1)为确保供股缴款结算和换汇的时效性,中国结算设定的供股权申报截止日早于香港结算设定的截止日三个深市工作日。(2)供股交易不影响供股权申报,供股申报确认结果以中国结算设定的供股权申报截止日日终港股通投资者的供股权可用数量(实际供股权持有量扣除卖出未交收和已冻结数量)为限确定。
  实例:H股03968的供股详情为每10股招商银行股票可认购1.3股新的招商银行股票,每股认购价为10.06港元。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持有1500股招商银行股票,将可获配195股供股权。计算方法:.3=195股供股权。在获得供股权以后,该投资者可选择是否行使供股权:⑴选择行使供股权,投资者可以每股10.06港元的价格获配195股招商银行股份;⑵在交易期间内通过股票市场出售供股权;⑶不采取任何行动,则供股权失效。
  2、“公开配售”:是指联交所上市公司向现有证券持有人作出要约,使其可认购证券。公开配售处理与供股类似,区别在于公开配售权益不可通过二级市场进行转让,只能行权申报。
  实例:港股01226的公开配售详情为每持有两股现有股份获发1股发售股份,每股认购价为0.2港元。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持有1500股中国投融资股票,则该投资者可以以每股0.2港元的价格获配750股股份。计算方法:=750股。
  3、港股红利派发与A股相比,主要差异包括:(1)港股红利可能派发除港币外的其他外币,中国结算将在换汇后统一以人民币形式将红利资金发给投资者。(2)港股红利可能有股利选择权,即:投资者可以申报不超过股权登记日所记录的红利权数目,选择以股票股利代替现金股利。(3)深圳市场实施上市公司红利R+1日发放,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红利资金可用,而港股因存在股利选择权等情况,红利登记日与红利资金实际派发日之间间隔较长。
  实例:港股000116月3日发布公告,权益登记日为6月11日,红利资金发放日为7月4日,每股红利0.5美元,美元兑人民币汇率6.21,可以选择以股票股利代替现金股利,以股代息价格是10美元。某投资者6月11日持有200股恒生银行股票,其选择了100股红利权数以股票股利代替现金股利,则其可以收到(0.5×100)/10=5股恒生银行股票,和0.5×100×6.21=310.5元人民币红利资金。
  4、股份分拆(合并):香港市场分拆合并业务一般做并行买卖安排,实行临时代码和新代码并柜交易。
  实例:右图为香港市场某上市公司股份合并的案例,每2股面值0.01港元的现有股份将合并为1股面值0.02港元之股份(“合并股份”)。原股票代码为8166(原),临时股票代码为8395(临),新股票代码为8166(新)。一般而言,新股票代码和原股票代码数字上相同。
  如图所示,一般而言,做并行买卖安排的股份分拆合并业务可以分为四个阶段:(1)原股票代码8166(原)交易期;(2)临时代码8395(临)单柜交易期;(3)临时代码8395(临)和新股票代码8166(新)并柜交易期;(4)新股票代码 8166(新)单独交易期。T日为临时代码单柜交易首日。
  5、投票:港股通投资者对于同一项议案,可以同时投赞成、反对和弃权票(如有);如股东大会规定采用非累积投票,投票权以持股基准日日终的持有数量为基数;如股东大会规定采用累积投票,投票权以持股基准日日终的持有数量与投票权乘数之积为基数。其中,投票方案规定股权登记日的,持股基准日设定为股权登记日;否则,持股基准日设定为香港结算投票截止日。
  非累积投票实例(规定股权登记日):港股00842理士国际日股东特别大会共设2个待表决议案,采用非累积方式投票,股权登记日为日。对于每个议案,投资者可以同时投赞成票及反对票,两类票数之和不超过持股基准日(即股权登记日)日终该投资者的持股数量。
  累积投票实例(未规定股权登记日):H股00338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所有待表决议案中,议案组8为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2人参选),采取累积方式投票,投票权乘数(即议案数量)为2。该投票方案没有规定股权登记日。某投资者在持股基准日(即香港结算设定的投票截止日)日终持有100股,则其拥有100×2=200票,投资者可将全部票数用于其中一个议案(投赞成票或反对票),也可将部分票数用于议案8.01(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剩余票数用于议案8.02(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6、公司行为时间安排的差异
  总体来说,香港市场的公司行为发生频率高,形式做法较A股多样。对于境内投资者而言,港股通的公司行为时间安排与香港上市公司公告的安排存在一定差异。
  一方面,对于香港市场发生的公司行为,为确保本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香港结算提交意愿征集结果,本公司对境内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将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提前结束。
  另一方面,对于权益应收资金,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结算权益资金款后,完成在香港与银行的换汇以及将资金汇划至深圳等工作需要一定时间。相应地,境内投资者现金红利的实际到账日将较发行人公告的发放日略晚。
  7、权益登记日的差异
  (1)T日买入的港股,T+2日开始享有权益;T日卖出的港股,T日和T+1日仍享有权益。
  (2)T日买入的A股,T日开始享有权益;T日卖出的A股,T日不再享有权益。
  (免责声明:本栏目的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供稿人力求本栏目文章所涉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出任何保证,亦不对因使用本栏目信息引发的损失承担责任。)THE_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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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港股通业务投资者常见问题解答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业务是否需要新开立证券账户?答:投资者通过现有沪市A股账户持有港股通股票,不需要新开立证券账户。日起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规定,机构投资者可以开立多个证券账户,自然人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可以开立多个沪市A股账户。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买卖港股使用哪种货币?答:对于参与港股通买卖的投资者而言,港股通采用人民币进行交收。投资者仅限买卖港币报价的港股通股票,以人民币与券商进行结算,券商也以人民币与中国结算进行清算交收,中国结算换汇后用港币与香港结算进行清算交收。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业务是否影响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变更?答:港股通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适用上交所关于指定交易的相关规定。若投资者沪市A股账户当日有交易行为、当日有申报、当日有未完成交收的港股通业务或者上交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交易参与人不得为其撤销指定交易;对于已经撤销指定交易的沪市A股账户,当日不得再进行港股通交易。对于撤销指定交易的证券账户因持有港股而产生的组合费,中国结算在该账户重新指定交易后,向其最新的指定交易券商收取。投资者买入港股通股票何时可以取得证券权益?和A股有什么区别?答:香港市场实行T+2交收,T日买入港股通股票的投资者,T+2日日终完成交收后才可以取得相关证券的权益。例如,T+1日为某只港股通股票发放红利股权登记日,则T日买入该股的投资者不能享受该红利。与此不同,投资者投资沪市A股,T日买入即可取得相关证券的权益。因此,投资者在做出买入决定时需要特别关注相关上市公司公告及除净日等信息。此外,提示投资者注意,T日,是指港股通交易日;T+日,是指港股通交易日后第个港股通交收日。T日,是指港股通交易日;T+日,是指港股通交易日后第个港股通交收日。T日,是指港股通交易日;T+日,是指港股通交易日后第个港股通交收日。投资者买入或卖出港股通股票在半个交易日时,交收日怎样确定?答:如果圣诞节前一天(12月24日)、元旦前一天(12月31日)和农历新年前一天(农历腊月三十)为工作日,则香港市场上述日期为半日市:上午半天交易,且当日不是港股通交收日。那么,半日市(L日)、半日市前一交易日(L-1日)交易证券的交收均在L+2日完成。例如:12月22日、12月23日为港股通交易日,12月24日为港股通半日市,12月25日至12月28日为圣诞期间休假日。12月29日将完成:12月22日交易资金的交收、12月23日及12月24日组合费、公司行为资金的交收;12月30日将完成:12月23日、12月24日交易资金的交收、12月29日组合费、公司行为资金的交收。除法定节假日外,香港市场台风和黑色暴雨期间,港股通是否存在其他特殊清算、交收安排?投资者如何知晓?答:香港市场是台风和黑色暴雨的多发地,对此香港市场有一套既定成熟的做法。遇特定节假日、恶劣天气等情况,香港市场会在交易、清算、交收方面作出特殊的安排,届时中国结算会相应作出调整,并及时通知结算参与人。投资者需查询持有的港股通股票并打印持股证明书,该如何办理?答:投资者需要查询港股的持有及持有变动记录时,中国结算参照A股做法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所需提交材料和办理流程参照中国结算A股相关业务规则。中国结算出具的证券持有记录,是港股通投资者享有该证券权益的合法证明。港股通投资者的港股持有余额包含哪些信息?答:投资者港股持有余额分为日终持有余额(Balance)、可交易数量(Available)、未完成交收数量(Pending);如发生冻结,还记录冻结数量(Frozen)。可交易数量(A)=日终持有余额(B)+未完成交收数量(P)-冻结数量(F)投资者查询港股的持有及持有变动记录时,如何收取查询费?答:参照投资者查询A股标准收费。当投资者同时查询沪市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中记录的A股和港股时,港股的持有及持有变动查询收费根据证券账户与A股合并计收,不单独收取查询费。投资者通过港股通持有的港股可否转存管至香港证券经纪商?答:不可以。投资者通过港股通持有的港股,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并取回人民币现金,不能跨境转存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通过港股通持有的港股,是否可以提取纸面股票?答:不可以。投资者通过港股通持有的港股,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并取回人民币现金,投资者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股票,也不能在香港市场进行任何其他投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港股通投资者持有的港股是否可以办理质押?答:可以。港股通投资者以其持有的港股,办理质押登记和解除质押登记业务时,所需提交材料和办理流程均参照A股证券质押登记业务相关业务规则和指南。提示投资者注意,因港股通交易的交收期为T+2日,已申报净买入但尚未完成交收或已申报净卖出但尚未在持有数量中扣减的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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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
第三章 港股通业务
第一节 账户设置
第十五条 本公司在香港结算开立证券账户,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港股通投资者取得的证券,并用于与香港结算进行证券交收。
第十六条 港股通投资者应当通过沪市普通股票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第二节 存管和托管
第十七条 港股通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应当与境内证券公司签订港股交易及托管协议,将取得的证券托管于境内证券公司,由其承担相应的证券托管责任。
境内证券公司应当将自身或其客户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交由本公司存管。
第十八条 本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记录,是港股通投资者享有该证券权益的合法证明。
港股通投资者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股票,中国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本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将港股通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以本公司名义存管在香港结算,通过香港结算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港股通投资者以本公司名义持有的证券,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第二十条 本公司根据港股通交易的交收结果办理相应证券的交易过户。
第二十一条 港股通投资者因继承、离婚、法人资格丧失、向基金会捐赠及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等情形涉及的非交易过户业务、质押业务以及协助执行,参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三节 名义持有人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通过境内结算参与人为港股通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提供的名义持有人服务包括现金红利派发、送股、股份分拆及合并、投票、公司收购及出具持有证明等。
本公司不提供新股发行认购服务。
本公司依照有关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额度内供股、额度内公开配售和以股息权益选择认购股份的服务,暂不提供超额供股和超额公开配售的服务。
第二十四条 港股通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公司收购等情形取得联交所上市非港股通证券的,可以卖出,但不得买入。
港股通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
港股通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公司收购等情形取得非联交所上市证券的,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具体安排由本公司商香港结算确定。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办理现金红利派发业务,在收到香港结算或上市公司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三个港股通交易日内,进行换汇、清算、发放等业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办理送股业务,根据香港结算派发红股到账时间,在收到红股当日或次日进行业务处理,相应红股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港股通投资者红股可卖首日均较香港市场晚一港股通交易日。
本公司对港股通投资者账户中小于1股的零碎红股进行舍尾处理。本公司从香港结算获得的红股总数大于港股通投资者账户舍尾取整后的总数的,按照精确算法分配差额部分。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办理股份分拆及合并业务,将根据联交所和香港结算的业务规则,结合上交所的交易安排,进行股份代码转换处理,调整账户持有数量。
港股通投资者账户中因股份分拆及合并业务产生的零碎股,按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办理投票业务,汇总申报期内港股通投资者投票意愿后,向香港结算提交。
港股通投资者可根据联交所上市公司的安排对同一项议案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港股通投资者各类票数总额超过投票登记日或者香港结算投票截止日持有数量的,本公司以实际持有为基数按比例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办理强制性公司收购业务,根据香港结算指令,对港股通投资者的相应股份作收购保管和注销处理。
本公司办理有条件和无条件的非强制性公司收购业务,根据申报期内港股通投资者申报意愿,对相应股份作收购保管和注销处理。有条件的非强制性收购被取消的,本公司根据香港结算的指令退回相应股份。
本公司在收到香港结算支付的收购资金或股份后三个港股通交易日内,完成资金或股份的相应处理。
第四节 清算交收
第三十条 本公司作为香港结算的结算机构参与者,按照其业务规则,根据其提供的清算数据,接受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的指定,与香港结算完成证券和资金的交收,向其承担交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本公司组织完成。本公司作为境内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为港股通交易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
因香港结算出现违约或发生破产等原因,而导致其未全部履行对本公司交收义务的,本公司将已从香港结算收到的证券和资金按比例分配给境内结算参与人;对于未收到的证券和资金,本公司的责任仅限于依据香港相关法律程序,协助境内结算参与人向香港结算追索,追回的证券和资金按比例分配给受损失的境内结算参与人。
第三十二条 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
本公司负责办理与境内结算参与人之间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境内结算参与人应当就交易达成时确定由其承担的交收义务对本公司履行最终交收责任。
境内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与港股通投资者之间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境内结算参与人与港股通投资者之间的证券划付,应当委托本公司办理。
第三十三条 除风险管理业务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外,本公司与香港结算之间的其他业务以香港结算确定的币种为结算货币。
本公司与境内结算参与人之间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
第三十四条 境内结算参与人应当向本公司申请分别开立客户和自营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港股通业务的资金结算。
境内结算参与人自营及客户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无需缴纳最低结算备付金。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从结算银行和香港结算收到利息后,对各境内结算参与人依据其港股通相应资金账户计息周期内的积数进行利息分派。
第三十六条 港股通交易日(&T日&)日终,本公司根据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的成交结果、各境内结算参与人上传及本公司按业务规则产生的非交易数据,进行证券与资金的清算。
香港结算调整T日清算结果的,本公司于T+1日收到香港结算的调整数据后,日终将调整部分的数据并入当日清算数据。
第三十七条 资金清算遵循&先港币清算后人民币清算&的原则。
资金清算包括交易资金、风险管理资金、公司行为资金、证券组合费等相关税费及其他非交易资金的清算。
其中,证券组合费根据各证券账户各自然日日终证券持有市值进行计算。
第三十八条 港股通交易日开市前,本公司收到港股通结算银行提供的当日港币对人民币买入参考价和卖出参考价后,及时通过上交所向市场公布。
港股通交易日闭市后,本公司根据港股通应交收金额与港股通结算银行换汇,相应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
本公司对公司行为产生的红利款和公司收购款等资金,按与港股通结算银行商定的汇率换汇。
第三十九条 境内结算参与人各类资金的交收期和交收时点分别为:
(一)公司行为资金、风险管理资金的交收期为T+1,交收时点为10:30;
(二)证券组合费的交收期为T+1,交收时点为18:00;
(三)交易净应付资金的交收期为T+2,交收时点为10:30;
(四)交易净应收资金的交收期为T+2,交收时点为18:00。
本公司保留根据需要调整上述交收时点安排的权利。
第四十条 本公司根据清算结果于T+2日进行证券交收。
香港结算因无法交付证券对本公司实施现金结算的,本公司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港股通业务的交收日历安排,由本公司结合香港结算的交收日历和上交所的港股通交易日历,以及资金汇划、风险管理等因素确定并提前公布。
香港结算因风球、黑色暴雨天气等原因,临时作出特殊交收安排的,本公司视情况进行处理并及时通知境内结算参与人。
第五节 风险管理
第四十二条 按照&两地市场结算风险相对隔离、互不传递&的原则,境内结算参与人无需缴纳香港结算具有互保功能的保证基金, 不分担香港结算的参与人在联交所市场发生违约可能产生的损失。
第四十三条 境内结算参与人应当依据本细则的规定,制订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
对存在未了结业务的证券账户,境内证券公司应当限制其撤销指定交易。
第四十四条 境内结算参与人应当向本公司申请分别开立客户和自营港股通风控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应缴纳的港股通风险管理资金。
第四十五条 基于香港结算的风险管理要求,本公司根据境内结算参与人的未完成交收头寸,向境内结算参与人收取差额缴款和按金。
香港结算对本公司收取集中抵押金的,本公司根据境内结算参与人相关高风险证券净买入金额的占比分摊收取。
第四十六条 T日日终,本公司根据境内结算参与人对应不同交收日的未完成交收头寸的净成交金额与T日最新市值的差额,结合相关计收原则,计算境内结算参与人应缴纳的差额缴款,于T+1日交收。
第四十七条 T日日终,本公司根据境内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交收头寸的净成交金额与T日最新市值、证券持有情况,计算其按金持仓后,根据按金率、按金乘数等计算该结算参与人应缴纳的按金,于T+1日交收。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可以依照香港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向其提交本公司名义持有人账户中的证券,作为未交收净卖出证券的交收担保品。
第四十九条 参与港股通业务的境内结算参与人应当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向本公司缴纳人民币20万元结算保证金,按结算保证金管理要求纳入互保范围。
第五十条 境内结算参与人未能于交收时点完成资金交收的,构成资金交收违约,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计收违约金和垫息:
违约金=max[日间交收违约金额,日终交收违约金额]&千分之一&违约天数
垫息=日终交收违约金额&与结算银行商定的境内人民币账户利率&违约天数/360
(二)境内结算参与人应当于违约当日指定暂不交付的港股通证券,未指定或指定不足的,本公司有权以违约金额为限扣划该结算参与人的自营证券。
(三)交收违约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本公司有权处置相应扣收证券及其权益,处置所得用于弥补违约金额,剩余部分退还境内结算参与人,不足部分,本公司有权继续追索。具体处置方式和程序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 境内结算参与人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本公司有权暂停其港股通全部或部分结算业务资格,并提请上交所限制其港股通部分或全部买入交易。
第六节 结算银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 结算银行申请开展港股通资金跨境结算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根据《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且可为本公司所有结算参与人提供结算服务;
(二)在上海和香港均设有符合当地监管要求的分支机构;
(三)具有人民币和外汇相关的所有业务资格,且经营时间不少于五年;
(四)总资产不低于5万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4千亿元人民币;
(五)作为指定开户银行的,应已成为香港结算在香港地区的指定银行,有为香港结算的参与人完成资金交收的资格和经验;
(六)拥有境内和沪港间的实时汇划系统,资金的汇划可实时到账;
(七)向本公司提供最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港币的免费日间授信额度,提供最低1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港币的隔夜授信额度;
(八)已制定健全的跨境资金结算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
(九)遵守本公司制定的业务规则、业务指南等相关业务规定,并与本公司签订结算及换汇业务协议;
(十)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 结算银行申请开展港股通资金跨境结算业务的,应当向本公司提交以下书面文件:
(一)申请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资格条件等;
(二)申请表;
(三)向本公司提供授信额度的承诺函;
(四)港股通资金结算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同意上述申请的,结算银行的上海和香港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结算银行总行与本公司签订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管理业务协议,分别与本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港股通资金结算业务涉及的日常业务流程、技术系统对接、应急处理等内容,签订补充协议或业务备忘录。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对结算银行港股通资金结算业务未作规定的,按照本公司结算银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供股,是指联交所上市公司向现有证券持有人作出供股要约,使其可按持有证券的比例认购证券。供股权可通过二级市场进行转让。可超额认购,超额认购部分可获配数量取决于中签率。
公开配售,是指联交所上市公司向现有证券持有人作出要约,使其可认购证券。除相关权益不可通过二级市场进行转让外,其余安排基本同供股。
以股息权益选择认购股份,是指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含股利选择权红利时,投资者选择接受股票而非现金的行为。
精确算法,是指本公司为确保每个投资者所得的股票股利之和等于本公司从香港结算收到的股票股利,对投资者账户中不足1股的零碎红股,按照投资者零碎股份数量大小顺序排列,零碎股份数量相同的,由电子结算系统随机排列。按照排列顺序,依次均登记为1股,直至完成全部送股。
T日,是指港股通交易日;
T+N日,是指港股通交易日后第N个港股通交收日。
证券组合费,是指香港结算根据中国结算名义持有账户每自然日日终港股持有市值,按逐级递减的费率标准,所计收的存管和公司行为服务费用。本公司依据相同标准,对每个持有港股的境内证券账户进行收取。
差额缴款,是指每日收市后,本公司对结算参与人各备付金账户名下各证券品种对应不同交收日的未完成交收头寸,根据其最新市值和对应成交金额的差值情况,结合相关计收原则,计算参与人需要缴纳的款项。
未完成交收头寸,是指各证券账户在各交易日发生交易但尚未完成交收的各证券品种的应收付数量,一般包括上日交易未完成交收头寸和当日交易未完成交收头寸。在遇特殊交收期安排时,还包括之前交易日所形成的,本应于当日完成交收但被推迟至下一日交收的头寸。
按金,是指每日收市后,本公司对境内结算参与人各备付金账户的按金持仓,结合按金率和按金参数计算其需要缴纳的款项。
按金持仓,是指每日收市后,本公司根据境内结算参与人各备付金账户未完成交收的净买入交易头寸和净卖出交易头寸最新市值,分别扣减该备付金账户可作为合资格空头头寸的担保证券价值,两者取大后,所确定的计算按金的基础价值。
按金率,是指香港结算基于恒生指数历史两日最大波幅的统计所设定的比率。
按金乘数,是指本公司根据境内结算参与人的风险情况调整其按金收取比例的参数。
集中抵押金,是指当结算参与者名下未交收高风险证券多头头寸价值大于其两倍速动资金及超过香港结算不时决定的基准集中价值的,香港结算对其收取的一类风控资金。
高风险证券,是指上日收盘价较再上日收盘价,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10%的证券。
第五十七条 对沪港通业务,本公司不提供跨境转存管服务。
第五十八条 沪港通相关税收安排按照国家税务机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本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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