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步入强监管,银行第三方监管账户平台哪些业务不能碰

【保监会拟发文强化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监管】在今年1月末发布的《保监会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的基础上,保监会计划进一步强化监管,拟出台《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相关征求意见稿在12月上旬即已在行业内部征求意见。相比今年1月的相关文件,这次对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的监管更加详尽与细化,不仅明确了经营原则、产品开发要求,还对保险金额控制、最大可损控制等进行了量化的规定。(中国证券网)
【保监会拟发文强化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监管】在今年1月末发布的《保监会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的基础上,保监会计划进一步强化监管,拟出台《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相关征求意见稿在12月上旬即已在行业内部征求意见。相比今年1月的相关文件,这次对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的监管更加详尽与细化,不仅明确了经营原则、产品开发要求,还对保险金额控制、最大可损控制等进行了量化的规定。(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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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强监管时代到来,第三方网络平台哪些业务不能碰?
互联网保险强监管时代到来,第三方网络平台哪些业务不能碰?
  摘要:非持牌机构不得违规从事互联网保险中介业务,除了&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销售活动&外,还有哪些业务属于互联网保险中介服务?第三方网络平台发布保险产品广告,提供保险产品排名服务、以网络问卷调查或大数据分析的形式给予投保建议或者观点,免费赠送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是否合规?
  近期保监会下发《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对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车险业务的合规性管控。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网页链接服务,但不得委托或允许不具备保险中介合法资格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在其网页上开展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销售活动。&
  因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早已对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了明确的角色分工:(1)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2)第三方网络平台只能为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若要开展保险业务,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而在实践中,第三方网络平台容易僭越&网络技术服务&的角色,充当互联网保险中介的角色,此次明确禁止的几类保险销售行为就是大部分第三方网络平台从事互联网中介业务常采用的模式。
  这一通知的下发释放的不仅仅是对车险的整治信号,也对第三方网络平台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发出了警告。
  一、监管收紧,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在哪?
  此次《通知》还禁止了&保险机构委托第三方开展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销售活动&,意味着以往第三方网络平台通过在网页上注明&XX服务由XX保险机构提供&的方式也行不通了,也表明了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政策进一步收紧。
  然而在《通知》下发前,我国《保险法》《办法》等相关法律对互联网保险销售等互联网保险中介服务的认定标准和表现形式并没有明确,而且互联网保险中介服务相比传统保险中介服务呈现出了跨地域经营、程序化运行、线上交流等新特征,对于本身就融合了技术服务与信息中介服务功能为一体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来说,合法与非法界限模糊。
  但通过近一年对非持牌机构违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排查,此次保监会在《通知》中已经明确认定第三方网络平台在其网页上开展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活动为保险销售活动。
  该通知下发后,有很多第三方网络平台负责人咨询我们,除了&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销售活动&,还有哪些业务属于互联网保险中介服务?第三方网络平台还能发布保险产品广告吗?提供保险产品排名服务、以网络问卷调查或大数据分析的形式给予投保建议或者观点,免费赠送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是否属于互联网保险中介活动?笔者针对上述问题主要从保险中介业务内涵来分析第三方网络平台哪些行为属于违规从事互联网保险中介业务。
  二、保险中介业务内涵
  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虽然三者立场不同,但共同特征在于介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在保险合同订立前、中、后提供一系列服务,包括咨询与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机构。而根据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简称IAIS)的定义,保险中介指通过任何媒介招揽、协商、销售保险合同的行为。
  因此保险中介业务内涵很广泛,围绕保险合同订立产生一系列中介服务基本都可以被纳入保险中介范畴。
  三、互联网保险中介服务认定
  互联网保险中介服务本质仍然是保险中介服务,并非网络技术服务。根据最新监管趋势及《保险法》《办法》《通知》的基本精神,笔者认为若第三方网络平台以介于保险机构和投保人之间的第三方的身份,负责在保险合同订立前、中、后提供包括咨询与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活动就是从事保险中介服务,应取得保险中介经营资格。通过上述分析,针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疑问,笔者观点如下:
  1 、第三方网络平台若只是接受保险机构委托发布广告、为消费者提供信息,保险机构对广告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则不属于保险中介行为。
  2 、第三方网络平台对保险产品进行排序、评价、比较的行为或以网络问卷调查或大数据分析的形式给予投保建议或者观点,往往有向用户推介保险产品的主观意图,应属于保险中介服务中的保险销售行为。
  3、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相关规定,只有人身保险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赠送人身保险,赠送保险的行为视为保险销售行为。因此若第三方网络平台向用户赠送保险产品或者保险服务等,应视为保险中介服务中的保险销售行为。
  四、第三方网络平台合规与创新
  互联网保险业务兴起于2011年,2012年-2015年进入高速增长阶段, &互联网+保险&开启了保险销售与产品的创新时代。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加入到保险行业的盛宴中,为保险行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随着互联网保险规模爆发、业务不断扩张也带来了种种风险。事实上,大部分互联网企业对保险业务和经营规则并不熟悉,合规风控意识淡薄,很多平台以科技创新为名实质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断触及监管边界。2016年10月保监会联合14个部门发布了《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强调加强风险排查,对借创新之名实行违法违规活动的机构予以查处。其中无牌机构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整治工作的重点之一。
  鉴于互联网保险中介行为内涵广泛,并且监管呈现不断从严趋势,若不具备保险中介合法资质,第三方网络平台只能为保险机构提供网络链接、界面搭建等网络技术辅助服务和非推介性质的广告服务,不能进行保费试算、咨询、报价比价、投保方案建议与制定、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中介业务,不能对保险信息做任何主观分析、加工、处理。
  因此第三方网络平台若想继续在互联网保险业务中分一杯羹,要么争取通过申请或收购方式成为持牌机构,要么只能转型为专业技术公司,用核心技术降低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风险,提升业务转化效率和用户体验。
  在互联网保险强监管时代,如何在合规的前提下探索、创新与发展已成为互联网企业需要重点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来源:零壹财经 作者:护金符律师团队 | 谭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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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C) 2016 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正式出台
第三方网站将不得代收保险费
&&&&核心提示|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规范发展,保监会27日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正式出台。据悉,该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施行有效期三年。&&&&网络销售保险,禁用“预期收益率”等宣传语&&&&文件中明确,销售网络保险的网站页面要公布保险产品名称(条款名称和宣传名称)及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或报备文件编号;此外,还要公布保险条款、费率(或保险条款、费率的链接),其中应突出提示和说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并以适当的方式突出提示理赔要求、保险合同中的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等重点内容。&&&&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利益演示,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公布的保险产品为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新型产品的,须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网络保险投诉多,将禁止售卖&&&&此次公布的办法,明确了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定位,规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网络技术支持服务。&&&&基于互联网方便、快捷、跨地域的特点,办法有条件地放开了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对不能保证异地经营售后理赔服务导致出现较多投诉的保险机构,监管部门将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停止其相关险种的经营,通过建立行业禁止合作清单等方式,强化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市场退出管理,督促其依法合规经营。&&&&第三方网站将不得代收保费&&&&未来,将通过建立行业禁止合作清单等方式,强化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市场退出管理。保险公司须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客户服务,建立支持咨询,投保,退保,理赔,查询和投诉的在线服务体系。&&&&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保费收入专用账户包括保险机构依法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专用账户。L据新华社、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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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生活报□记者 苏洁
“互联网+保险”的热潮还在持续,由此催生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正在不断壮大。相对于传统公司的电商化和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而言,第三方互联网保险机构在市场中扮演怎样的角色?未来发展前景如何?
第三方平台优势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对于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定义为,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也就是说,第三方网络平台如同保险中介机构,代表的是用户利益,围绕用户需求量身定制保险方案。
创东方互联网金融投资总监康文胜表示,“未来几年,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保险市场将会迎来爆发式增长,整体保持每年200%的增速是合理预期。传统流量模式的互联网保险销售时代已经过去,具备较强服务能力以及产品创新和运营能力的公司才能真正赢得市场。”
可以说,第三方网络平台,不论在产品创新和理赔服务上,都有着自身天然的“优势”。
顾问式“比价”服务
对于消费者而言,“货比三家”是一种本能的消费心理。由于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提供多家保险公司的同类产品,用户不再只有单一的选择,因此受到青睐。
记者了解到,2006年成立的慧择保险网,在几年前完成A轮风险投资后,于近日成功完成B轮融资。十年磨一剑,作为第三方网络平台的深耕者,慧择保险网目前已成长为国内成熟的保险电子商务平台。董事长马存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随着互联网的冲击,保险销售模式已经由传统的人际模式转变为人机模式,也就是说,用户在哪儿,我们就在哪儿。”他表示,线上保险销售的其实是一份“信任”和“托付”,这不仅要求服务快速全面,更重要的是专业化。因此,公司配备了专业的后援团队,建立了7×24小时无间断、电话以及网络在线客服。
同样是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心保则将自身定义为“在线比价投保服务平台”,记者在平台上看到,所谓的“比价”优势在于:平台上有快捷引导、数据解读、产品优选几个功能选项,解决了用户在购买保险时条款难懂、销售误导等“痛点”,为用户购买保险缩短时间,为用户网购到适合自己的产品提供决策,特别适用于那些选择困难综合症的保险“小白”。
根据需求“定制”产品
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数据,2015年,互联网财产险累计保费收入768.36亿元,同比增长51.94%,其中,财产险公司通过与第三方网站合作获得保费收入63.50亿元,占比为8.26%;互联网人身险累计保费1465.60亿元,同比增长3.15倍,其中依托第三方平台实现保费收入1423.8亿元,占比高达97.2%。
第三方平台拥有更丰富的用户数据,这使得平台可以更快速清晰地洞察用户的需求,根据用户需求量身定制保险产品,从而为保险公司研发产品提供创新的方向。
业内人士表示,第三方平台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互补的,保险公司可以自由选择第三方平台,或者将其业务外包给第三方平台,这就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符合保险业产销分离的发展趋势;而相对于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而言,由于其经营产品范围有限,第三方平台在产品种类上更具优势。
马存军认为,“定制”产品是未来保险业的发展趋势,因为其离用户最近,更符合用户需求,因此很容易被用户接受。
解决理赔“痛点”
第三方网络平台能够站在用户的角度,公正地为用户争取相关的权益,包括用户时常遇到的与保险公司因为理赔而“撕逼”的棘手问题。
马存军表示,“理赔是我们非常关注的一个点,也一直是用户的痛点。理赔服务做好后,能吸引更多的精准流量,而用户在这个过程中享受到了好的服务,也会形成口碑传播,从而带来更多精准流量。”
据了解,慧择保险网的理赔 O2O 模式平台,改变了保险公司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理赔难现状,该平台优势的在于,用户随时上传理赔资料,即时查看赔款进度的需求,而且还能满足所承接保险公司的理赔全流程服务需求。未来该模式还将衍生成为一个共享理赔平台,整合各地区的服务商资源,为全国的用户提供落地的理赔咨询和理赔协助服务。同时,为了让用户享受极致理赔服务体验,针对简易赔案,慧择保险网还将与战略合作的保险公司陆续推出小额快赔服务,即2000元以下,上传资料,一天赔付。
记者从新一站保险网了解到,针对行业理赔难的“痛点”,他们最新推出了“先行赔付”服务,即针对疾病住院医疗、意外医疗类产品,1万元以内的理赔款,将在6个工作日内直接赔付。这无疑提高了理赔效率,有利于提升保险行业的社会地位。
从B2B到B2C
记者了解到,目前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经营模式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为个人提供多种保险方案的B2C模式,如开心保的比价模式、小雨伞保险等;另一类是为企业提供保险决策的B2B模式,如豆包网、悟空保等。
以慧择保险网为例,“慧择模式”可以说是B2C模式和B2B模式结合应用较好的案例典范。近十年时间,慧择保险网从最初的代理公司的一个网销平台,到现在推出更多的对C的服务,为用户提供保险产品对比、定制服务。
保运通是慧择保险网为 B 端用户提供的平台,即为企业提供诸如货物运输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责任保险,以及企业车辆保险等产品。这一方向中,考验的是如何能触达互联网新经济企业,并根据他们的需求设计出适合他们或他们用户的保险产品。
聚米网是慧择保险网针对代理人设计的平台,据了解,目前号称汇聚了10万保险代理人,其依托于慧择B2C平台的产品和理赔服务。“聚米平台提供一个独立的第三方平台,它嫁接起代理人、消费者、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马存军表示,从代理人的角度,这改变他们以前单个产品的销售逻辑,增加了对他们自身学习能力和产品鉴别能力的要求。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他们得到了更加公正和公开的服务,有利于消费者通过产品组合获得最优化的保障服务。从保险公司的角度而言,增加了产品研发和服务方面的压力,因为消费者和独立代理人可以通过比较保险产品的条款和价格来对产品进行取舍。对于中介机构而言,利用平台的聚合效应,利用大数据,可实现定制化开发贴近市场需求的产品,并通过精准交叉销售保险产品,突破目前产品同质化的瓶颈,激发用户真正的保险需求,并提供全面的售后服务,形成交易闭环。
警惕风险“短板”
在第三方平台准入门槛方面,《暂行办法》提出,满足以下五种条件的第三方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可与其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首先,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次,具有安全可靠的互联网运营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实现与保险机构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再次,能够完整、准确、及时向保险机构提供开展保险业务所需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联系信息、账户信息以及投保操作轨迹等信息;最后,最近两年未受到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未被中国保监会列入保险行业禁止合作清单;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暂行办法》在明确定位保险机构、第三方平台职责同时,也强化了保险公司、第三方平台在保险业务中的行为约束,对包括信息披露、信息收集、信息安全等在内的操作环节进行了严格规范,整体上提出更高的要求,这将有助于整个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业内有关人士表示,多数保险产品非渴求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对第三方网络平台同样具有“挑战性”。记者从几家第三方平台了解到,对于一些健康险产品的核保工作如何开展,其并没有详细的方案介绍,比如一些重大疾病保险在线下投保时都要经过“体检”这一关,体检通过才能投保,而第三方平台对于“核保”这一环节如何进行,是否有线下审核把关,值得商榷。若省去这一环节,若客户有“带病投保”恶意骗保等行为,就会对公司带来“威胁”,因此,存在一定风险。而对于后期理赔,也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从而出现扯皮现象,导致用户对于保险的信任度降低。
因此,线上和线下须紧密配合,业内人士表示,没有保险公司线下核保、理赔、保全等环节配套服务的支持,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局限性将成为其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另外,保险公司在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的过程中,线下的工夫不仅不能放弃,而且要不断加强和完善。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费|保险|保险业务_凤凰资讯
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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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费据新华社电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规范发展,保监会27日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正式出台。办法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网络技术支持服务。办法有条件地放开了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等。对不能保证异地经营售后理赔服务导致出现较多投诉的保险机构,监管部门将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停止其相关险种的经营。第三方网络平台为保险机构提供宣传服务的,宣传内容应经保险公司审核,以确保宣传内容符合有关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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