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费,律师风险代理收费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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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风险代理收费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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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 17:43:01
导读:不允许律师风险代理收费(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下列情形禁止律师风险代理收费(一)刑事诉讼案件(二)行政诉讼案件(三)国家赔偿案件(四)群体性诉讼案件推荐:...
不允许律师风险代理收费(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下列情形禁止律师风险代理收费(一)刑事诉讼案件(二)行政诉讼案件(三)国家赔偿案件(四)群体性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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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与收费标准是什么
聘请律师“风险代理”的风险指的是什么?什么案件允许风险代理?风险代理具体有什么收费方式和注意事项?一、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以杨文战律师办理和接触的风险代理案件来看,风险代理从大类上分,有两种收费方式:1、半风险代理模式在代理合同中律师代理费分两部分,基本代理费+风险代理费。基本代理费部分签约后支付,且不论办案结果如何,这部分不予退还。而风险代理部分则是约定以一定比例或标准,结合案件处理结果,支付风险代理费。2、全风险代理模式合同中的全部代理费均与结果挂钩,全部是按一定比例或标准,结合案件处理结果确定应支付的代理费。不管是半风险代理模式中的风险代理部分还是全风险代理模式,双方视案情需要也可以约定当事人先预付一部分或全部的风险代理费,最后根据案件结果多退少补。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风险代理中律师的风险指的是律师付出劳动有无法获得相应报酬的风险。但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法院等第三方收取的、保全费等费用或者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等办案支出,并不属于风险代理范围。法院等第三方收取与诉讼相关的费用,不管是否聘请律师代理,都会发生。而律师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如果律师不代理,当事人自己处理同样也会发生。这些费用是由当事人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支付的,不在律师风险代理费范围。还有,与案件结果挂钩可能是指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可能是指案件判决后的执行结果。到底是与哪个结果挂钩,需要双方在代理合同中予以明确。二、风险代理的收费标准按司法部《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具体的比例,则要根据案件的难度、标的额的大小、地域、风险代理的不同收费方式等情况,由当事人与律师协商确定,总的原则是风险和收益成正比:案件难度大的比难度小的收费比例要高;案件标的额小的比标的额大的收费比例要高;外地的案件比本地的案件收费比例要高;全风险模式比半风险模式收费比例要高;半风险模式中,基本代理费低的比高的收费比例要高;完全事后才付费的比事先预付风险代理费的比例要高;与执行结果挂钩的比与只与判决结果挂钩的收费比例要高;另外,律师也要注意,由于风险代理方式在胜诉后,当事人要支付的较固定收费方式要高得多,为免争议,律师应先告知当事人固定收费的标准,供当事人选择,并对相关风险进行充分提示,这一点很重要。三、禁止或不适合风险代理的案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合风险代理,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使用风险代理的方式。根据《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案件,禁止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费,请求发给、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关于这个禁止风险代理的范围,各地制订的收费办法中都差不多,因为都是依据上位的制订的。特别说明:按2006年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婚姻、继承”案件也不能使用风险代理的方式,但是在2016年《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并没有规定“婚姻、继承”案件不得适用风险代理。这是因为在2014年发改委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中,对于律师服务中强制要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不包括“婚姻、继承”案件。也就是说,按最新的规定,“婚姻、继承”案件是可以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的。当然,不在禁止范围内的案件,当事人未必都希望采取风险代理方式,当事人希望采取风险代理的,律师也未必都接受。对当事人而言,只有案件风险达到一定值,当事人才愿意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而对律师而言,通常风险代理适用于一些大额的“”、“讨债的债务纠纷”等涉及一定财产数额的诉讼或非诉案件。如果案件标的非常小,即使按最高30%的标准也收不到多少律师费,律师当然不愿意代理。如果律师认为显然没什么胜诉的机会,白白付出劳动而无收益的可能性太大,律师同样也不愿意接受。总之,风险代理方式属于市场价调控方式,主要看双方从各自的利益考量、协商。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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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律师风险代理怎么收费
律师收费方式常见的有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2006年风险代理收费正式却认为律师收费的一种方式,那么成都律师风险代理怎么收费呢?
  在了解之前,我们要清楚什么是风险代理。所谓风险代理就是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的时候只收取基础费用,剩下的律师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成都律师风险代理怎么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采取风险代理收费的方式,那么哪些案件不能实行风险代理?根据相关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  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以上就是成都律师风险代理怎么收费的相关内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案件基本难度都较大,但是律师费用也很可观,所以对律师的吸引和挑战都很大。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可以直接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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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刑案等四类法律服务禁风险代理
绘图 沈江江制图 沈江江  记者昨从扬州市物价局获悉,针对一些律师事务所代理服务乱收费的现象,《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该办法将明确将律师服务收费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并且规定了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按比例收费,风险代理收费四种收费方式,该办法出炉后,今后市民找律师服务,收费将有“办法”可循。  四大类服务  实行政府指导价  禁止律师风险代理  据了解,新办法首次规定,律师服务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此前律师服务收费没有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这样的说法,但是对于上述四大类案件,禁止律师风险代理,什么叫做风险代理呢?举例而言,如果是刑事案件,委托人与律师商议,最后法院判五年就给律师5万元,判十年给3万元,判无期给1万元,这种行为就是禁止的,以免律师为了报酬而没有底线去为委托人辩护。”扬州律师孙兴斌表示,现在直接将律师服务收费分为两大类,更加明确和易于操作。  记者了解到,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此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依据办理律师服务事项的时间、疑难复杂及风险程度等因素,按照有利于律师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该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要等到配套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出台。  计时收费可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计件收费不涉及财产关系  新办法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按标的额比例、计时以及风险代理等收费方式。  其中,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法律事务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费方式,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按该项法律服务所涉及的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采用计时收费的,在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必须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风险代理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项目禁止实行风险代理。  此外,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通过办案律师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翻译费、(,)讯费、专家论证费等代付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法援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费用  价格欺诈将被物价部门查处  新办法提出,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记者了解到,新办法正式实行后,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将受到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管。对律师事务所有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行为,价格串通、价格垄断行为,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严肃查处。新办法将从日起执行。  通讯员 扬价宣 记者 陈高君
(责任编辑: 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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