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大佬 乙方流氓在保险理赔的基础上一次性补偿乙方人民币X元”这句话是保险理

3.15看保险投诉数据:保险君告诉你甲方乙方该咋办!_九个头条网——更少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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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看保险投诉数据:保险君告诉你甲方乙方该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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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3·15。在这个或提心吊胆,或充满期待,或等着看好戏的时候,保监会都忍不住来为大家增添一点兴奋剂,将《关于2016年2月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挂了网。&2016年2月,中国保监会机关及各保监局共接收各类涉及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投诉总量1138件,同比下降28.02%,环比下降47.41%。其中,财产险公司投诉件为542件,环比下降约50.18%;人身险公司投诉件为596件,环比下降约44.45%。在保费以迅猛之势提升的同时,投诉件也在以相似的速度下滑,这是否意味着我们的监管确实取得了可喜的效果,抑或应该感谢3.15?&保险消费投诉问题概况&1.投诉量排行前十的保险公司&(财产险公司排行)&(人身险公司排行)&在做比较时保险君建议大家要以客观的眼光着眼大局,排行靠前的确实是家大业大的行业领头哥没错,但是别忘了他们相对的保单件数也是高得惊人,从其同比、环比大规模下滑的趋势看来,保险业一直以来的“销售歪风”也在逐渐改正。&2.财产险投诉事项概况(单位:个)&其中,各类别中占比较大的项目主要反映问题如下:&定损价格一直以来都是财险产的纠结点,而新增加的服务态度问题也表达了消费者对于保险服务的诉求。&3.人身险投诉事项概况(单位:个)&其中,各类别中占比较大的项目主要反映问题如下:&人身险投诉事项非常明显的暴露了出现在销售前端的问题,都是应该在销售时与客户讲清楚的问题反成为了投诉槽点;而从违规类投诉事项看来,银行保险仍是违规销售的重灾区,强调产品的收益性而轻视了保险本身的保障特质(保险君OS:你们到底卖的是理财还是真·保险?)。&4.新增航延险投诉&作为新兴保险且被消费者追捧的航延险也上了投诉榜单,2016年2月,涉及航班延误险的投诉32件,同比增长700.00%,环比增长68.42%,主要反映:保险公司对延误责任认定不合理;理赔时效慢;理赔材料不合理;理赔金额与宣传承诺不符等。&保险君再次跟大家强调,航延险噱头虽好,但在购买时一定要看清楚延误责任认定,有的按航班起飞时间算,有的按航班抵达时间算;在飞机延误时,一定要向工作人员索取一个盖章的航班延误(备降)证明。&此处应为总结陈词,投诉原因其实很简单:前端销售信息不对称,后续服务缺失。&消费者应该怎么办?&投保时:主动询问保单要点,有不清楚,立即提出;承保后:再次细读保险条款,熟悉保障范围与免责事项,如有异议,及时与保单服务人员联系;出险时:及时报案,主动将材料备齐交给理赔人员。&保险人该怎么做?&投保时:主动告知客户保单要点(包括保障范围、免责事项、提前退保扣费等),耐心为客户答疑解惑,用记号笔画出条款中的注意事项;承保后:主动联系客户是否仍有不明白之处,积极解答客户疑问,即使离职了,也要做好工作交接,告知客户新的保单服务人员名字与联系方式;出险时:主动协助客户收集理赔材料,及时给予客户理赔进度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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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parseInt(document.getElementById('custompage_down').value)页楼洪专英等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判决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洪专英等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安市人民法院&&&&&&&& &&&&浏览: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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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闽0583民初2183号
原告洪专X,女,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
原告叶永X,男,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
原告叶永X,男,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
原告叶永X,男,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
原告叶燕X,女,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
洪专X、叶永X、叶永X、叶燕X的委托代理人叶永X,男,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中段煌星大厦C区5层510、511、515、516、517号。
委托代理人靳晓X,男,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洪专X、叶永X、叶永X、叶燕X、叶永X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金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叶永X、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靳晓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余露天驾驶闽C54Z4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省道206线由安溪县方向往泉州市区方向行驶,12时53分左右行驶至省道206线197公里700米路段(南安市诗山镇),与叶志川驾驶的由仙境项目区路口驶出往诗山镇区方向行驶的闽C38K57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叶志川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叶志川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了如下经济损失:1、死亡赔偿金:12650元12年=151800元。2、丧葬费:24664元。3、误工费:7天88元5人=3080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5、办丧事的交通费2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281544元。鉴于闽C54Z4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已向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此,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叶志川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0元。在南安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原告与车主余培发(驾驶员余露天)达成了南交调字(号南安市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双方主要协议如下:一、闽C54Z4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保险理赔事宜由受害者家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除保险理赔款外,一次性补偿受害者家属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请求判令:1、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叶志川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辩称,一、本案为交通事故人身侵权案件,但答辩人是由于保险合同的牵连关系而参加诉讼,本司仅承保了闽C54Z44号肇事摩托车的交强险,故答辩人在交强险中依法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答辩人通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交强险条例,依据投保人与我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原告的损失。
二、答辩人应原告洪专X,叶永X,叶永X,叶永X等人诉求的赔偿项目及金额作如下答辩意见:
1、根据《福建省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南公交认字号)可知:本司承保的标的车闽C54Z44号肇事摩托车驾驶员余露天在案发时其驾驶证早已经超期并被注销,即无证驾驶,并负有本事故同等责任。
2、根据我司与投保人签订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在本案中,无证驾驶人余露天当场将叶志川撞死,未产生符合国家规定的抢救费用,根据《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对于非抢救费用的其他损失和费用,我司对车主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院民一庭2012年12月编著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明确指出:”在受害人已经从侵权人处获得全部或部分赔偿的情况下,是否还有权向交强险保险人请求损害赔偿呢?从《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损害赔偿原则看,我国目前侵权责任主要采取填补原则,即有损害才有赔偿,实际损害是多少,赔偿就偿付多少。从交强险设立的目的看,其主要是为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防止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因侵权人无力赔偿或难以向侵权人求偿的情况下,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救治等。因此,本条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应当理解为受害人对向侵权人请求赔偿或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具有选择权,在受害人已经从侵权人处获得全部赔偿的情况下,其无权再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在受害人从侵权人处获得部分赔偿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在赔偿时从交强险赔偿额度内相应扣减”(最高院民一庭对于本司法解释第18条的理解与适用)。在本案中,受害人叶志川的家属已经得到车主一次性补偿的赔偿款10万元整(2015南安市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南交调字125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在受害人(死者叶志川家属)从侵权人(余露天)处获得部分赔偿(10万元整)的情况下,我司可以在赔偿时从交强险赔偿额度(死亡伤残项下11万元整)内相应扣减,即我司在交强险项下最多也只应该承担1万元交强险的补充赔偿责任,并在赔偿后向侵权人余露天或车主余培发追偿。
4、投保人仅在我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我司不是本案的直接侵权人,答辩人是由于保险合同的牵连关系而参加诉讼,且根据《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第10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可知答辩人的全部赔偿义务都是建立在交强险之上的,因此对相关诉讼费我司不用承担赔偿义务。该费用应认定是本案中的相关直接侵权人与原告洪专X等人之间的诉讼成本,由其依据事故责任比例自行分摊。因此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依法不应由答辩人天安保险泉州中心支公司予以承担。
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五份,证明五原告身份情况。
2、余培发身份证一份及行驶证一份,证明余培发身份情况。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一份二页,证明叶志川伤亡情况。
5、火化证一份,证明叶志川死亡火化事实。
6、户口注销证明一份,证明叶志川户口注销的事实。
7、户口簿一份七页,证明叶志川家庭成员情况。
8、家属人员关系证明,证明叶志川继承人情况。
9、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一份,证明闽C54Z44号二轮摩托车投保情况。
10、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与余培发协议内容。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调解协议书合法性提出异议,其他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日,余露天驾驶闽C54Z4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省道206线由安溪县方向往泉州市区方向行驶,12时53分左右行驶至省道206线197公里700米路段(南安市诗山镇),与叶志川驾驶的由仙境项目区路口驶出往诗山镇区方向行驶的闽C38K57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叶志川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在南安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原告与车主余培发(驾驶员余露天)达成了南交调字(号南安市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协议如下:一、闽C54Z4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保险理赔事宜由受害者家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除保险理赔款外,一次性补偿受害者家属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双方争议的焦点:车主余培发赔偿原告100000元是否可以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扣除?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南安市交警大队经调查作出南公交认字(2015)第21161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叶志川、余露天承担本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该认定准确,可以作为处理本案赔偿的依据。事故发生后,在南安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原告与车主余培发(驾驶员余露天)达成了南交调字(号南安市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协议如下:一、闽C54Z4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保险理赔事宜由受害者家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除保险理赔款外,一次性补偿受害者家属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被告对调解协议书合法性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调解组织是依法成立的机构,双方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根据该协议的约定,车主余培发赔偿原告100000元不包括保险公司赔偿部分,保险公司要求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确定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数额为:1、死亡赔偿金:12650元12年=151800元;2、丧葬费:24664元;3、误工费:7天88元5人=3080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原告请求100000元);5、办理丧事的交通费2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26154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洪专X、叶永X、叶永X、叶燕X、叶永X人民币1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金御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澍杭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的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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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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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上,甲方负全部责任,甲方通过保险公司负责一次性支付乙方医疗费用60000元,赔偿等保险公司赔偿
协议书上,甲方负全部责任,甲方通过保险公司负责一次性支付乙方医疗费用60000元,赔偿等保险公司赔偿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可保险公司赔的理赔,被甲方拿走,只给了乙方50000元,差的10000元不给乙方,可保险公司赔的理赔全部赔了63576元,这里面全包含了伤残赔偿金47534元,误工费9917元,医疗费3215元,护理费2110元,住院伙食费800元,我想咨询下,这10000元应不应该给乙方
甘肃 兰州 发表时间: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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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不仅可以向致害人主张,如果交了保险还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护理费包括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出院后的护理费;是否需要长期护理以及最终能否获得赔偿,需要根据伤者的生活自理情况、护理时间、护工人数和工资等因素综合来判断。
主张住院伙食补助的话在主张医药费的时候同时主张就行了,一般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100元一天的标准计算,值得注意的是:每个省不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会有所不同,需要提供住院天数的证明材料。
如果构成伤残了,那么是可以主张伤残赔偿金的,残疾赔偿金=城镇或者农村可支配收入 x 赔偿年限 x 伤残系数,需要证明年龄(一般就是身份证),伤残等级。如果需要进一步咨询,可以直接电话联系或添加微信,方便沟通,个人首页的“详细资料”里的手机号也是微信号。
律所: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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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协议
律师回答共 3 条
你好,保险公司赔了就不用给了
律所: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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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律所: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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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已经回答了。
律所:甘肃宏略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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