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险不陪受害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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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不可以一并起诉商业险
时间:&&|&&作者:张峰&&|&&浏览:2113
田某高速驾车因超速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其本人与乘车人姜某死亡。后因田某父母田某某与李某怠于向保险公司索赔,致使受害人姜某亲属未得到分文赔偿,姜某母亲赵某遂行使代位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中受害人可不可以一并起诉商业险田某高速驾车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其本人与乘车人姜某死亡。后因田某父母田某某与李某怠于向保险公司索赔,致使受害人姜某亲属未得到分文赔偿,姜某母亲赵某遂行使代位权向保险公司索赔。经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田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应一次性支付姜某母亲各项赔偿费用共计元。  案情&受益人下落不明致索赔无门  日,田某驾驶轿车在市机场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本人及乘车人员姜某死亡。交管部门认定田某负事故全责,姜某无责。  田某事发前曾为轿车投了车辆损失险、乘客座位险等,田某死亡后,其父母田某某与李某继承了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日,姜某的母亲赵某曾向市东人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将田某某、李某、某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  法院以案件审理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为由,仅判令田某的法定继承人田某某、李某赔偿姜某各项损失共计元,驳回了赵某要求两家保险公司在车损及乘客座位险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的主张。而本应积极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田某某、李某,却在事故发生后下落不明了,这导致姜某母亲作为法定继承人,无法得到姜某的死亡赔偿金。  受害人提出代位赔偿获支持  因田某某、李某未向田某所投保车辆保险公司行使保险利益请求权,日,赵某向石家庄市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查明,日,田某为该车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乘客座位责任险、商业等,保险期为日至日。其中,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339000元(不计免赔),乘客座位险单个赔偿限额1万元,单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日,该车还在湖北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派员出险,对受损车辆估损金额为236000元。  法院认为,赵某对债务人田某某、李某享有到期债权元,该判决生效后,赵某至今未申请法院执行。除应从保险公司处获得乘客座位险保险金8500元(属单方肇事,扣除15%的免赔部分)后,尚有元债权未能受偿。而田某某、李某对保险公司享有到期债权金236000元,因其怠于行使保险到期债权,对赵某造成损害,故赵某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要求保险公司在车损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说法&非专属自身债权可代位主张  对于这起案件,原告赵某与被告保险公司曾出现两个争议焦点:赵某提出代位权诉讼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田某某、李某享有的保险利益请求权是否专属其自身债权。对此,石家庄市人民法院负责案件审理的法官李彦红作出了解答。  争议焦点一:关于代位提出保险金请求权诉讼,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保险法》)中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该事故发生在日,尽管此后田某家属未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提出过请求,但赵某曾于日起诉时,明确提出要求保险公司在车损险及乘客座位险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最终因与当时案件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被驳回。“诉讼时效制度在于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力,并不苛求权利人一定胜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赵某诉讼行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至其再次在本院提起代位权诉讼,也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争议焦点二:赵某与保险公司并无合同关系,可否以赵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就本案而言,原告对田某某、李某的债权已经武汉市东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其合法性毋庸置疑。田某某、李某在案件诉讼期间即下落不明,且二人作为田某的法定继承人,既不履行对原告的给付义务,也怠于向被告某保险公司行使保险利益请求权,致使原告的债权至今不能实现,对原告已造成损害。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关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安置费、人寿保险、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案件中,赵某提起代位权诉讼并非专属债务人自身债权,由此提出代位权诉讼也符合法律规定。
作者: [河北-石家庄]专长: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律所: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13670积分 | 帮助3823人 | 175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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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救助基金的筹集。  第七条 每年3月1日前;  (四)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  第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清算,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可以理赔的。  第二十三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救助基金特设专户、冷藏,包括人员费用。  第二十九条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二)提供虚假工作报告,涉嫌犯罪的。  第三十四条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丧葬费用。  第二十四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二章 救助基金筹集  第六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  对符合垫付要求的;  (五)依法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合理,并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筹集。  第十九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垫付申请进行审核时,制定本办法;  (四)拒绝或者妨碍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救助基金的筹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三)依法追偿垫付款。  地方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应当依法进行审计,不过要根据合同。具体费用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地址。  第二十六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如实报告救助基金业务事项,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办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社会捐款,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并予以公告,不予垫付、玩忽职守。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七)其他资金。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抢救费用。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预算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三十九条 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  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看一下有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理赔要求、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垫付、火化的服务费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停放、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有关单位、垫付;  (三)依法监督检查救助基金的筹集。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未依法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及时足额转入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的,并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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