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购房合同下载受理通知书 会不会审核合同价格

武汉市房管局:买房合同备案了也能申请退房|房管局|退房|买房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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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管局:买房合同备案了也能申请退房
图为:武汉市房管局相关处室负责人接听读者来电 (记者万多摄)
  楚天金报讯 本报记者黄振琳 通讯员闻广 实习生向辉
  昨日,武汉市房管局市场处、产权处、物业处、保障处等多个处室的负责人做客本报3?15维权热线。短短一个半小时,共收到读者30多条投诉和咨询。记者整理发现,市民投诉主要集中在购房合同纠纷、办证难、保障房申请等方面。
  【购房】
  银行不放贷房子买不成
  合同备案后也可退房
  程先生:去年与~口某楼盘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付了首付款,但银行贷款审批时发现我有多起逾期还款所以拒绝放贷。我没有能力一次性付款,房子买不成了,想退房,但售楼员称合同已经在武汉市房管局备案了,无法办理退房。我这20万元的首付款什么时候能要回来?
  武汉市房管局市场处:程先生的商品房合同备案后,如能够提交银行出具的确认无法办理房贷的证明材料,可以退房。
  房子与样板间不符
  查楼盘是否擅改规划
  桂先生:我在汉阳某楼盘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该户型没有样板间,售楼员带我看了另一套样板间,称两套房子一模一样,阳台外都有个大平台。交房时我才发现,房子外的大平台上有个建筑物,离阳台门很近,而且高度超过2米,直接影响了房间的采光通风,开发商解释这是一个空调位。我想退房但被拒绝了,售楼员说除非有人愿意买我这套房子,否则不可能退房退款。
  武汉市房管局市场处:请桂先生留下联系方式,我们将进一步核实了解情况。建议市民在买房前除了看样板间,还要仔细看户型图,尽量能看到所购买户型的实景图或者详细结构图,还应充分了解小区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的建设情况。
  明知被限购还交定金
  买卖双方都有责任
  罗先生:去年9月我在光谷一个楼盘交了首付款。因为我是外地人,没有武汉的社保或纳税证明,交首付款前曾经咨询过售楼员,他称可以帮忙搞定。去年底,售楼员称无法帮我办理相关买房证明,买房卡了壳。现在,因该楼盘涨价,售楼员要求我退房,准备将房子加价后卖给其他购房者。开发商不仅没帮我买成房子,还耽误了我的购房时机,这种情况怎么维权?
  武汉市房管局市场处:根据武汉市限购规定,购房时购房者应提供户籍、婚姻及所拥有房屋信息,开发商也应尽到政策告知的义务。罗先生明知自己没有购房资格还轻信售楼员的承诺,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执行下去。开发商应退款给罗先生,如果需要,武汉市房管局可帮忙调解。针对房产限购以来的种种案例纠纷,人民法院曾有过判例,明知不能买房却缴纳首付款的,双方均应承担责任。
  精装修房质次价高
  合同约定建材具体型号
  王先生:我在盘龙城某楼盘买了一套精装修房,价格比周边楼盘每平方米要贵大几百元,开发商称精装修标准达到1500元/平方米。但交房后我们发现,实际装修质量很差,号称的高档品牌地板都是最普通的,瓷砖贴得歪歪斜斜。
  武汉市房管局市场处:精装修房的装修材料和装修标准应尽可能清楚明白地写入合同。装修材料不能只写“进口的”、“高级的”,而要详细到具体品牌、具体型号等。
  婚前联名买房可行
  共有房产各算购房名额
  苏先生:我女儿名下已有一套房,现在她想与外地户籍的男朋友联名买房,房产证上能联合署名吗?
  武汉市房管局市场处:合同上可以署两个人的名字,房产证的名字应与购房合同一致。需要注意的是,男方是否有在汉购房资格。另外,共有房产各算两人已经拥有一套房。也就是说,买了这套房后,苏先生女儿名下就有两套房了,不能再买住宅了。
  二手房故意做低合同价
  “阴阳合同”不要签
  周女士:我准备在~口古田某小区买套二手房,跟房主约定的价格是56.6万元。但签合同时,中介要求三方合同上签43万元的成交价,称可以帮她避税。我有点担心,即使这次少缴了税,万一今后要卖这套房子,按差价征税的话,上手价太低会不会多征税?
  武汉市房管局市场处:中介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阴阳合同”,但由于目前武汉市实行了二手房计税价格机评,成交价高于机评计税价格的,按成交价缴税;低于机评价格的,按机评价格缴税。
  中介收钱没有发票
  可向房管部门投诉
  魏女士:去年底通过中介买了套二手房,中介收取的中介费、担保费、贷款手续费等名目繁多,但收钱后只给了收据没有发票,这合理吗?
  武汉市房管局市场处:魏女士可直接向地税局投诉,市民买房应找在房管局备案过的正规中介。
  【办证】
  交房5年还没办证
  开发商正在办相关手续
  关先生:2008年我在汉口民意四路的美奇国际城买了套商品房,开发商于2008年底交房。但5年过去了,房产证至今没办下来,到底是什么原因?
  武汉市房管局产权处:之前我们已经了解了美奇这个案例。目前开发商已在春节前办理完规划验收手续,现正在办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证等证件,等手续齐备后就可以办理房屋产权证了。至于开发商违约没有按合同约定办理产权证,业主可以和开发商根据合同协商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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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政策法规
关于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行政备案工作的通知 武房规〔2017〕2号
发布时间:
原件/复印件
武汉市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请表
盖单位公章
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盖单位公章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盖单位公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盖单位公章
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
盖单位公章
物业管理区域图
开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盖单位公章
用地规划红线内需划分为两个以上(含两个)物业管理区域的书面说明
盖单位公章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1、查看申请人提交备案要件是否齐全;
2、查看武汉市物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备案信息是否完整录入;
3、区房屋主管部门受理备案申请,向申请人出具《武汉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资料不齐全的,在《武汉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上填写补正事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审查
1、审查申请资料是否准确,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核对武汉市物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物业区域备案信息录入是否准确,符合相关要求;
3、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武汉市物业管理区域备案证明》。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流程
一、办理主体:开发建设单位
二、办理时点: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的十日前
三、办理时限:三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1、登陆“武汉市物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填写前期物业招标相关信息,扫描上传相关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其他资料),已录入的可直接提取;
2、在系统中下载打印《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申请表》;
3、携备案申请资料报项目所在地区房管局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手续;
4、备案申请资料包括:
原件/复印件
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申请表
盖单位公章
物业区域划分备案证明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盖单位公章
盖单位公章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1、查看申请人提交备案要件是否齐全;
2、查看武汉市物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备案信息是否完整录入;
3、区房屋主管部门受理备案申请,向申请人出具《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资料不齐全的,在《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上填写补正事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审查
1、审查申请资料是否准确,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核对武汉市物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招标备案信息录入是否准确,符合相关要求;
3、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证明》。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流程
一、办理主体:开发建设单位
二、办理时点:开发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
三、办理时限:三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1、登陆“武汉市物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填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相关信息,扫描上传相关资料(包括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区局同意协议选聘的证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其他资料),已录入的可直接提取;
2、在系统中下载打印《武汉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表》;
3、携备案申请资料报项目所在地区房管局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
4、备案申请资料包括:
原件/复印件
武汉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表
盖单位公章
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盖单位公章
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盖单位公章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盖单位公章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中标通知书
区局同意协议选聘的证明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1、查看申请人提交备案要件是否齐全;
2、查看武汉市物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备案信息是否完整录入;
3、区房屋主管部门受理备案申请,向申请人出具《武汉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资料不齐全的,在《武汉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上填写补正事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审查
1、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核对武汉市物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招标备案信息录入是否准确,符合相关要求;
3、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武汉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
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流程
一、办理主体: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二、办理时点:自物业承接查验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
三、办理时限:五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1、登陆“武汉市物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填写物业承接查验相关信息;扫描上传相关资料(包括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查验记录、交接记录、其他资料),已录入的可以直接提取;
2、在系统中下载打印《武汉市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申请表》;
3、携备案申请资料报项目所在地区房管局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手续;
4、备案申请资料包括:
原件/复印件
武汉市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申请表
盖单位公章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临时管理规约
盖单位公章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盖单位公章
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盖单位公章
盖单位公章
盖单位公章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1、查看申请人提交备案要件是否齐全;
2、查看武汉市物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备案信息是否完整录入;
&&& 3、区房屋主管部门受理备案申请,向申请人出具《武汉市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资料不齐全的,在《武汉市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上填写补正事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审查
1、审查申请资料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核对武汉市物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物业承接查验信息录入是否准确,符合相关要求;
3、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武汉市物业承接查验备案证明》。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流程
一、办理主体:物业服务企业
二、办理时点: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
三、办理时限:三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1、登陆“武汉市物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填写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相关信息;扫描上传相关资料(包括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业主表决结果及决议、其他资料),已录入的可直接提取;
2、在系统中下载打印《武汉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表》;
3、携备案申请资料报项目所在地区房管局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
4、备案申请资料包括:
原件/复印件
武汉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表
盖单位公章
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盖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身份证
盖单位公章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盖单位公章
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表决结果及决议
复印件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1、查看申请人提交备案要件是否齐全;
2、查看武汉市物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备案信息是否完整录入;
3、区房屋主管部门受理备案申请,向申请人出具《武汉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资料不齐全的,在《武汉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上填写补正事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审查
1、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核对武汉市物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招标备案信息录入是否准确,符合相关要求;
3、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武汉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管局单方擅自涂改存档合同伪造房产档案_赵浩国_新浪博客
房管局单方擅自涂改存档合同伪造房产档案
&&玉山县房地产管理局顶风作案、继续侵害,明显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三)项规定,单方面涂改、伪造房产档案,由于法官的枉法裁定不立案,更加嚣张跋扈,以至于提交申诉状于检察院、以至于中央第十一巡视组在江西省巡视期间也不消停、也不停止侵害,可想而知我们根本无法正常的生活。​
&&&&&&&&&&&&&&&&&&&&&&&&&&&&&&&&&&&&&&&&&&&&&&&&&&&&&&&&&&申诉状
&申诉人:赵浩国(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申诉人)、男、48岁、汉族、临时工,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新建路159号阳光金鼎3栋1单元1302号,身份证:105413。手机:。
&申诉人:刘爱仙(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申诉人)、女、44岁、汉族、经商,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三清山大道132号2栋1单元101号,身份证:035445号。手机:。
&被申诉人:玉山县房地产管理局(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诉人)。原法定代表人:郑忠南,职务:局长。
&&&申诉人赵浩国、刘爱仙因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11行申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维持本院(2015)饶中行受终字第24号行政裁定书,维持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5)玉行受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以下简称《原审枉法裁定》),对申诉人赵浩国、刘爱仙起诉被申诉人玉山县房地产管理局侵犯房产合法权益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的枉法裁定,特向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
请求依法撤销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11行申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撤销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饶中行受终字第24号行政裁定书、撤销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5)玉行受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督促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审理本案:
&&&&1、依法判决被申诉人将申诉人赵浩国、刘爱仙依法购买所得的玉山县冰溪镇三清山大道132号炜达·万盛广场2号楼1单元“101”号涂改、变造为“102”号房产的违法行政行为,改正为属于申诉人的“101”号和规划用途属“商业”的房产档案,判决被申诉人按照申诉人赵浩国与刘爱仙离婚时的约定,依法将该房产过户给申诉人刘爱仙;
2、依法判决申诉人店面西门口至大路的出入广场由申诉人管理,被申诉人恢复修复被毁坏的建筑设施;
3、依法判决被申诉人赔偿申诉人因涂改、变造房产档案引发导致侵害的直接、间接损失人民币517,028元,精神损失补偿费共人民币1,200,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全部承担。
&&&&&&&&&&&&&&&&&&&&&&&&&&&&&&&&&&&&&&&&&&&&&&&&&&&&&&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赵浩国、刘爱仙,地址为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三清山大道132号炜达·万盛广场2号楼1单元101号,在日申诉人认购了该房,日付了首付款、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日办理了按揭,由于被申诉人涂改、变造房产档案,根据申诉人向玉山县房地产管理局复印的被涂改、变造的房产档案提供于一审法院的《赵浩国行政起诉房管局篡改档案证据清单》第七组2项书面证据中第42至49页,明确了日至2010年3月29日被申诉人故意制造了涂改、变造的房产档案,引发导致2010年4月份申诉人仓库货物就被灌水淹损失货物人民币50,000多元加大侵害;引发导致该房江西恒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炜达开发商)有机可乘,多收房价款88,782元,多收契税费用1776元,坚持不返还而且逾期违约不交房被参与侵害,申诉人依法向法院起诉炜达开发商交房,炜达开发商做伪证,用非法手段逼迫申诉人送礼公安领导人民币11,800元及2条大中华香烟、法官1条大中华香烟,于日签订了民事调解书炜达开发商才交房,调解交房后,被申诉人并不纠正涂改、变造的房产档案,被申诉人认为申诉人只是与炜达开发商打官司,但是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是具有既判力,该生效调解对第三人也具有法律效力,而被申诉人推翻该生效调解,事实是当时促使假调解为了套取申诉人的赔偿款人民币200,028元,对司法权威是一种损害,对守约方申诉人是二次伤害;引发导致申诉人八年不断的受到陌生人十分恶劣的各种非法手段的侵权侵害要非法占有该房产;引发导致阳光金鼎开发商截留毁灭申诉人赵浩国单身住宅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伪造合同复印件、不办理房权证实行侵害;引发导致侵犯申诉人商业秘密;引发导致申诉人赵浩国生意停业;引发导致申诉人赵浩国的同胞兄妹、申诉人刘爱仙的同胞兄妹及亲娘被胁迫参与侮辱诽谤申诉人赵浩国是精神病,致使断绝亲情关系、恩断义绝、骨肉相残、几近家破人亡,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引发导致为了把申诉人赶出该房、为了阻止申诉人刘爱仙营业故意毁坏店面门口建筑设施利用车辆停堵店面门口出入及消防通道来挑衅,情节特别严重,意图把正当防卫变相成为犯罪,意图把申诉人置于死地,性质十分恶劣,申诉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躲避着,不敢正当防卫,忍受着欺凌,万般无奈,申诉人被逼迫离婚。
&&&日申诉人提交了书面《玉山县房屋登记申请(审批)表》申请审批(根据申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赵浩国行政起诉房管局篡改档案证据清单》第七组1项书面证据中第38至41页)办理离婚房产分割过户手续,被申诉人滥用职权控制不办理,申诉人发现了存放于被申诉人该局的房产档案多处多次被涂改、变造了房产档案的房号及规划用途,经过多次协商直至日被申诉人该局仍然坚持以涂改、变造的错误的办理或者不办理,直接剥夺了申诉人的房产所有权,万般无奈申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而明显的被申诉人把申诉人存放在该局的房产档案单方面的涂改、变造了房号及规划用途,根据申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赵浩国行政起诉房管局篡改档案证据清单》第二组1、2、3、4项书面证据中第3至17页;第三组5项书面证据中第24页;第四组1、2项书面证据中第25、26页;第五组3、4、5、6、7项书面证据中第29至34页;第七组2项书面证据中第64页,申诉人均有明确的房号及规划用途,在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却裁定不予立案:
一、原裁定不立案审判,是故意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立案的条件而却有错误的枉法裁判,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2016)赣11行申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2015)饶中行受终字第24号行政裁定书,维持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5)玉行受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不予立案的枉法裁定抗诉。
&&&&申诉人的行政起诉状载明:“原告赵浩国、刘爱仙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到被告江西省玉山县房地产管理局涂改篡改变造房产档案、造成了将原告自己的房产不能依法过户的行政行为侵害的相对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玉山县房地产管理局”;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立即纠正被篡改的房号(即102改为101号,规划用途商业)并将该房产依法判决被告办理过户给原告赵浩国离婚之妻原告刘爱仙名下及其他”;并向一审法院提供了:“被告滥用职权将原告依法购买所得的商品房101号涂改、伪造为102号,造成原告赵浩国不能将与离婚之妻原告刘爱仙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共同购买的商品房分割、过户给原告刘爱仙的事实根据和证据”;该案属于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申诉人在玉山县人民法院的起诉,是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立案审判的四个起诉条件的,充分证明《原审枉法裁定》对申诉人赵浩国、刘爱仙的起诉不予立案,是故意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的法律规定。是确有错误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第(一)项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九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法律规定。请求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11行申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2015)饶中行受终字第24号行政裁定书,维持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5)玉行受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不予立案的枉法裁定提出抗诉。
二、原裁定认为:“原告赵浩国、刘爱仙请求判决被告立即纠正被涂改、伪造的房号(即102改正为101号,规划用途商业),并请求将该房产依法判决被告办理过户给原告赵浩国离婚之妻原告刘爱仙名下的诉讼请求,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事实申诉人提交了证据明确了被申诉人是涂改、伪造了该房产档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涂改、伪造房产档案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申诉人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裁定不予立案,是确有错误的。
原裁定认为:“原告赵浩国、刘爱仙请求判决的第二项诉求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在涉及被申诉人行政行为的涂改、伪造房产档案登记侵权行为及引发导致的故意毁坏建筑设施的侵权侵害行为,申诉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原裁定认为:“原告赵浩国、刘爱仙请求判决的第三项是因该局侵权行为引发导致的其他直接、间接损失及精神损失补偿费要先向被告提出申请赔偿,在其不予赔偿或赔偿不到位的情况下,原告才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侵权行为的涂改、伪造房产档案的玉山县房地产管理局就是被告(被申诉人);况且这些不是法院立案时所要考虑的问题,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应当立案。裁定不予立案,是确有错误的。
三、根据申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赵浩国行政起诉房管局篡改档案证据清单》第二组1、2、3、4项书面证据中第3至17页;第三组5项书面证据中第24页;第四组1、2项书面证据中第25、26页;第五组3、4、5、6、7项书面证据中第29至34页;第七组2项书面证据中第64页:均证实申诉人赵浩国、刘爱仙房屋坐落: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三清山大道132号炜达·万盛广场2号楼1单元101号的客观事实,充分证明《原审枉法裁定》的本院认为:“1、起诉人提供的房产证上登记的地址是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三清山大道132号炜达·万盛广场2号楼1单元,并未明确是101还是102,故此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之诉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是《原审枉法裁定》故意隐瞒了被申诉人玉山县房地产管理局将申诉人赵浩国、刘爱仙依法购买所得的玉山县冰溪镇三清山大道132号炜达·万盛广场2号楼1单元“101”号房产明显涂改、变造为“102”号的“笔迹”的房产档案(根据申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赵浩国行政起诉房管局篡改档案证据清单》第七组2项书面证据中第“49”页),玉山县房地产管理局无法将责任推脱给他人,已造成申诉人离婚时不能依法将该房产过户给申诉人刘爱仙,严重剥夺了申诉人对自己购买的房产拥有占有、使用、分割的合法权益,损失价值65万元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的渎职侵权犯罪行政行为事实,事实客观存在。同时证实《原审枉法裁定》的本院认为:“3、被申诉人认为不属于被申诉人玉山县房地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范围”。是故意隐瞒被申诉人涂改、变造申诉人房产档案及引发导致的其他侵害,造成申诉人合法房产损失价值652,418元及其他直接、间接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渎职侵权犯罪事实,而故意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第(十二)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诉讼”的法律规定。认为被申诉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裁定不予立案,的枉法裁定。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第(一)项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九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法律规定。请求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11行申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2015)饶中行受终字第24号行政裁定书,维持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5)玉行受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不予立案的枉法裁定提出抗诉。
《原审枉法裁定》的本院认为:“原告赵浩国、刘爱仙所提供的起诉材料来看,是登记不明确造成的损失,并非原告认为被告篡改房号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无论是被申诉人登记不明确造成的损失,还是被申诉人涂改、变造房号造成的损失,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都应当由被申诉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不立案审理判决被申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是故意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枉法裁判。充分证明《原审枉法裁定》的本院认为:“4、原告赵浩国、刘爱仙认为被告玉山县房地产管理局篡改原告房产档案的行为给其造成了直接、间接的损失要求一并予以赔偿损失缺乏相关材料”。与被申诉人自己认为是登记不明确造成的损失是自相矛盾的事实为证。并有退一万步说,即便在立案后的审判过程中缺乏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可依据职权调取有关证据材料,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登记立案的事实,予以证实《原审枉法裁定》在本院认为中向申诉人释明以上理由,裁定不予立案,是确有错误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第(一)项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九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法律规定。
请求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11行申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2015)饶中行受终字第24号行政裁定书,维持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5)玉行受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不予立案的枉法裁定提出抗诉。监督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继续审理并判决被申诉人将申诉人依法购买所得的玉山县冰溪镇三清山大道132号炜达·万盛广场2号楼1单元“101”号涂改篡改变造为“102”号的房产,改正为“101”号和属“商业”用途的档案,并判决被申诉人按照申诉人离婚时的约定,依法将该房产过户给申诉人刘爱仙,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该《原审枉法裁定》造成申请人房产直接经济损失652,418元情节特别严重,应处审判人员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渎职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的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申诉人恳请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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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赵浩国、刘爱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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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1日
附:1、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11行申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5)饶中行受终字第24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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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5)玉行受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
行政起诉状;行政上诉状;行政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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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行政申诉请求申请书;
3、《赵浩国行政起诉房管局篡改档案证据清单》;
提交法院的十一组书面证据(120页)。​​
2009年我们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房号101,被第三方房管局单方面擅自涂改存于该局的合同档案房号为102(肉眼可辨),导致十分恶劣的侵权侵害。
2010年3月玉山县房地产管理局就伪造了错误房号的档案用以侵占我们的房产所有权,剥夺了我们的拥有、分配、分割权,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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