硚口区硚口公租房摇号结果果出来后续审核后还要什么

& &2015武汉最大规模公租房摇号 摇号中签率约41%2015武汉最大规模公租房摇号 摇号中签率约41%日来源:楚天都市报责任编辑:linquanxiu 昨日,武汉市今年最大规模公摇号,确定了申请人选房顺序。4549户申请人,将按顺序选择1850套房源,摇号结果在硚口政府网上公示。本次房源位于华生·一期(南区)和邻里中心,房源分别有603套和1247套。所有房源,均面向硚口公租房申请人。今日起,申请人可到现场实地查勘房源。
昨日,记者提前探访发现,整个小区已经装修完毕,住户添置家具、电器即可入住。
公租房摇号中签率约41%
在经济适用房退出历史舞台,公租房与廉租房并轨后,公租房成为武汉最核心的保障房品种。
从武汉各主城区居民持有的公租房资格证数量看,硚口区有4664户持证家庭(人),排名全市第一。“硚口是老城区,需要住房保障的群体比较多。”硚口区房管局人士介绍。
也正因如此,此次硚口申请人共计4549户,而房源只有1850套,“中签率”约41%,其中申请汉口城市广场一期(南区)项目的家庭有1972户,申请邻里中心项目的家庭有2577户。
昨日通过严谨的摇号程序,这4549户申请人依次排定选房顺序。在选房登记启动后,将按照摇号排出的顺序,依次选择自己看中的房源。
有一些居民表示,公租房小区去年就建好了,为何最近才正式启动配租?对此,硚口房管局人士解释,建筑外观成型不代表具备交付条件,以邻里中心为例,去年10月竣工验收,年底陆续完成了装修、备案,现在才具备交付条件。
申请人今起可去现场看房
根据安排,今日起到6月3日,申请人可现场探访房源,在选房登记后,直接填报。
记者昨日实地探访了邻里中心项目。该小区位于硚口长丰大道158号,周边交通配套比较成熟,有541路、602路、548路等多条公交线路,此外小区附近幼儿园、医疗服务站、超市、银行均已配套到位。
该小区可提供房源1247套,分为一室一组(残疾人用房,将客厅和卧室打通,方便残疾人室内行动)和一室一厅。小区有4栋21层、3栋28层高层住宅组成。每个单元单层有8户,各2部电梯。
在6栋1单元204房,是一套一室一厅房源。记者在现场看到,一进门就是一个客厅,左手边分别是厨房和厕所,正对大门是阳台,阳台侧面则是一间卧室。房间内地砖、吸顶灯、抽油烟机、面盆、马桶都安装完毕,申请人搬来家具和电器,即可入住。
入住需先缴5000多元
目前,华生·汉口城市广场一期(南区)公租房的租金定价为12元/平方米/月,邻里中心租金定价为13元。
按照惯例,租户首次需要缴纳3个月的租金和3个月房租的质保金,符合补贴标准的,再发放租金补贴。邻里中心户型面积在58平方米左右,以此计算,租户首次需要支付的租金及押金共4524元,再加上暂定2.1元/平方米/月的物业费一次性缴纳一年,则总支付成本为5985元。而华生·汉口城市广场一期(南区)较大户型为59平方米,入住首次支付成本约5097元。
不过,今年武汉市再次提高补贴标准,以人均月收入1000元、3口之家无房户为例,月租金补贴为432元。若他们承租58平方米邻里中心公租房,则实际支出的月租金为322元,再加上物业费,每月居住成本为443元。
排名靠后不要轻易放弃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硚口公租房配租,申请人数与房源比例为2.45:1。因此,排名在1850位之后的申请人,可能会感觉没戏。
不过,据记者了解,从最早的洪山马湖村公租房,到江岸区惠民居等公租房项目,在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后,都有部分排在前面的申请人,因为各种原因放弃选房,甚至出现靠后的申请人,只要到现场选即可入住的情况。
因此,排序靠后的申请人不妨到现场先看看房源,多准备几套备选方案,一旦出现前面有申请人放弃的情况,就可迅速增补。 相关资讯小编推荐楼盘知道 热门关键词: 12345678910意向区域武昌洪山江岸江汉汉阳东湖高新青山硚口沌口黄陂东西湖江夏蔡甸阳逻新洲其他区县价格4000以下<input name="group[price]" type="radio" value="万-1万<input name="group[price]" type="radio" value=".2W<input name="group[price]" type="radio" value="W以上我已阅读并同意& 周边城市: 最新楼盘: 热门城市二手房: 热门城市新房: 热门城市房价:查看: 663|回复: 10
妈咪妈咪哄
6月10号更新了,在www.硚口门户网站,廉租房查询。
疯狂的Yobka
沈阳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向社会公布摇号信息。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
您好~关于青山区青和居公租房什么时候摇号配租,我也在关注!相关部门原定今年7月上旬开始启动配租登记工作,并在7月结束摇号及结果公示环节。紧接着,在15至20天的正式选房期后,申请者最快将于今年9月中旬实现签约入祝 但因今年7月中旬发生的
wangjie352816
重庆南岸区茶园片区公租房还没有开始申请。 5月28日重庆将进行公租房第二次摇号配租,凡在5月20日前提出申请,并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此次摇号配租。而5月20日后,照常接受申请,审核合格的纳入下次摇号配租。3月2日未能获得配租(公租房
具体的时间无法确定,需要查看当地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安排。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
1月8号摇的 1月9号在区房管局网站以公布名单
非著名人士
比较偏僻。 不是很远
昭阳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公布摇号相关信息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 第十三条复审通轮候象市、县级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采取综合评、随机摇号等式确定配租象与配租排序 综合评办、摇号式及评、摇号程结应向社公公租房6/27第19次摇号结果已入库!
据重庆公租房管理局消息,重庆公租房第19次摇号配租对象将于2017年7月下旬起分批次、分楼栋在公租房小区房管中心开展签约。
已经住满5年的租户并提交续租申请的,现在逐步可以到小区房管中心签续租合同了,每个人收到短信通知的时间不一样,请勿错过签约时间。
相信很多朋友都会想,入住的时候第一次需要缴纳多少钱,会不会上万啊?小编为大家来算算住进公租房大概需要多少费用。
市民入住公租房需要经过申请、摇号配租、签约等几个流程。以下是重庆公租房签约入住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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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3-民生问答:本市开始受理3个新的公租房项目承租申请
  天津广播网6月2日消息:从6月1日起到6月7日,本市开始受理河北区天泰路盛宁家园、南开区五金城西锦润名轩、南开区东王台津畔名轩3个新的公租房项目的群众承租申请。这些项目情况如何?申请工作如何开展?后续还有哪些程序?
  此次受理承租申请的三个公租房新项目都位于中心城区,地理位置和配套条件都比较好。目前,承租申请工作已经开始,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租赁部部长刘婕说:“从6月1日到6月4日前四天的时间,我们各区房管局受理的是已经办理了《预申请收讫证明》,并且原来没有办过公租房资格的这类家庭的申请,6月5日到6月7日这三天期间,我们受理的是已取得和未取得《预申请收讫证明》两类家庭同时都可以来。”
  《预申请收讫证明》跟承租申请有什么关系?是否影响摇号及选房顺序?对此刘婕解答说:“这个《预申请证明》就是你之前手里头有的,2012年办理的一个A4纸一半这么大的预申请证明,不能现办,有没有预申请他只是一个优先审核,并没有优先摇号、优先配租这么一个概念,只不过就是通过这个预申请,把咱们这个人分一下流,避免你排队时间过长。”
  那么,在6月1日到7日提交申请后,市民朋友如何知道自己具备公租房承租资格呢?刘婕介绍说:“有一个标志性的单子就是《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通知单需要收入、人口、住房、财产各个部门去审核,而且还要三级的公示,街道的、区里边的、市里的,公示结束了以后,各区房管局会电话通知您过来取这个单子。”
  获得《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的申请人需要密切关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务网”及“天津住房保障网”的相关信息,预计今年9月份,这三个公租房经营单位将开展已取得《通知单》家庭的登记工作。刘婕说:“预计在9月份会发出登记公告,登记公告就可以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到时候去办理这个项目的登记摇号,那个时候确定的摇号结果,才是我是不是能入围选这个项目,我是第几个选这个项目的房子。”
  此外,市国土房管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时提醒公租房申请家庭,公租房申请审核、摇号配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按照政策程序执行、接受社会监督,不要轻信“交钱可保证摇号结果”等虚假信息。市民如遇上述情况,可及时拨打热线反映,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新闻广播记者万福念)
天津广播电视台&&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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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州公租房申请条件时间及摇号结果查询网址由于2017年的广州公租房政策还未出台,就来给大家参考!下面的是小编为大家准备好的广州公租房2017的相关信息,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帮助到大家!更多资讯尽在范文网,敬请阅读和关注。  广州3890套公租房推出分配(1)  记者今天(19日)获悉,广州市2016年第二批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租房)共3890套将于10月21日起接受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家庭意向登记,于12月28日公开进行摇号预分配。  白云区南悦花苑提供2060套公租房  本次推出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点共有6个,总套数为3890套。其中,白云区南悦花苑2060套、龙归花园281套、天河区棠德花苑(新建)291套、黄埔区瑞东花园817套、亨元花园285套、苗和苑156套。  分配对象分为两种:  (一)对象一: 日前(含11日,对象一意向登记结束前)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有效轮候号,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轮候对象。  (二)对象二:日前(含25日,对象二意向登记结束前)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已获受理,且未在日前(含11日)取得有效轮候号的申请对象。  市住房保障办表示,将根据申请对象意向登记情况调整最终供应房源套数。  遵循三大分配原则  本次分配采取先向对象一配租,配租后剩余房源再向对象二配租的方式,按照下列分配原则的先后顺序对具有配租资格的家庭进行排序并随机配房,其中对象一适用以下第(一)~(三)原则、对象二适用以下第(一)、(三)原则:  (一)家庭人口与户型对应原则  4人及以上家庭分配三房一厅,3人户、2人户中父女或母子结构的家庭分配二房一厅,其他2人户家庭分配一房一厅,1人户家庭分配一房。  三房一厅在满足4人及以上家庭需求后仍有剩余的可向3人户家庭配租;二房一厅在满足3人户家庭及2人户中父女或母子结构的家庭需求后仍有剩余的可向其他2人户家庭配租;一房一厅在满足其他2人户家庭需求后仍有剩余的可向1人户家庭配租。  (二)配租顺序原则  1.优先配租对象;
2.第一序列轮候对象;
3.第二序列轮候对象;
4.第三序列中曾参加我市2010年公共租赁住房调查的对象;
5.第三序列的其他对象。  同一配租顺序的申请对象之间按轮候号先后排序。  (三)多房源点选择原则  分配对象可选择1~6个房源点。  未获配租意向房源点配租资格且愿意服从分配的分配对象,参与剩余房源摇号分配。  2017年5月起办理入住手续  本次公租房分配时间安排,10月28日~30日房源点开放参观,12月21日~25日公示意向登记,12月24日~26日复核异议申诉,12月28日摇号预分配,12月29日~日摇号预分配结果公示、接受举报,1月9日~2017年5月资格复核、举报及异议核查,2017年5月起发放入住通知书、办理入住手续。  【温馨提示】  (一)未递交公租房保障申请且有意向参加本次公租房分配的家庭,可到户籍所在街(镇)领取公租房保障申请表及意向登记表,并在11月25日前按规定递交相关申请表格及资料,可以参加本次公租房意向登记及摇号预分配。  (二)根据《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试行办法》(穗民〔号)、《广州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近期工作要点》(穗社保联席发〔2016〕1号)关于孤儿、养老护理员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本市保障性住房,在同等条件下应当给予其优先权的规定,本次公租房分配将市、区政府举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年满18周岁以上未婚孤儿及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并在本市养老护理机构工作的养老护理员纳入优先配租对象范围。  (三)建议申请家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慎重填选意向房源点。  (四)申请家庭如需了解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的相关情况,可前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咨询并领取《广州2016年第二批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摇号分配指引》,或登录网站www.查看详情。  2016年广州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和《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的货币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或政府组建的住房保障投资公司筹集、管理,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供应对象,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市市辖十区建设、分配、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统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各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人员、经费等落实到位。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称市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负责组织和监督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格审核、房屋分配和后续监管等工作,指导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民政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其住房困难状况;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城乡建设、规划、财政、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计生、公安、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监察、审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筹集、住房租赁补贴计发、房源配租、房屋使用后续监管以及违规使用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并会同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保障资格复核、资格期满审查、骗取住房保障等违规行为的查处等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等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按照“以需定供”原则,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接管以及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  第八条 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集中建设,也可以在普通商品房项目或结合“三旧”改造项目按需配建,配建的具体项目和比例在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和年度“三旧”改造实施计划中确定。  国土部门应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建设时序、配建方式、交楼时间及方式、产权管理、物业管理、违约责任等内容。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集中建设,与所在项目的商品房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管理,并向全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供应。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安排,单列下达,实行“应保尽保”。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住房保障部门经批准后可以试行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取得。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套的经营性设施,按本市土地出让金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近期建设实施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完善保障性住房周边配套,鼓励保障性住房与周边配套市政公用设施整体立项、同步实施。  第十三条 对于独立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在控制建筑密度,保证日照、通风、消防和绿地率的前提下,可按照本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审批有关容积率规定的上限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设计必须按规划要求配置足够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比例应不小于住宅建筑面积的6%。配套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比例应不大于住宅建筑面积的6.5%;周边地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缺乏且用地面积≤3公顷的地块,可以适当增加配套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比例,但不超过住宅建筑面积的10%。  第十四条 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市重点项目管理,按市重点建设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规定办理审批事项。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严格按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建设程序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工程项目实行分户验收制度和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单位须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住宅部分应整体确权,由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及用地性质,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移登记和分割抵押登记,但可以依法整体抵押、整体(整幢)转让,转让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  经营性配套设施可以独立登记,可以依法转让、转租。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除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外,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足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以及单位住房基金增值收益,全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搭建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组织开展金融创新试点,探索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股权信托基金、发行债券、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纳入国家住房公积金贷款试点城市等渠道,筹措各类低息、中长期贷款。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落实建设、买卖(购买或转让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经营等环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设施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应优先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维护和管理支出以及弥补物业服务经费按政府指导价规定标准计算的不足部分。租金收入用于上述款项的不足部分由财政安排。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个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  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孤儿年满18岁后,可独立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市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二)申请时上一年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具体收入标准详见附件1)。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左右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租住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须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以下简称房产产权转移)。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移房产产权(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现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购房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二)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住房;  (三)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住房;  (四)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五)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级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公共租赁住房,通过积分制解决部分异地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具体数量和准入条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另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受理、初审及公示,经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复核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公示和批准。  第四章 住房租赁补贴和配租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提供公共租赁住房解决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基本居住需求。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政府不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直接发放差额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可以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等途径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第二十七条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并实行动态化管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对象收入层次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报市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见附件2)。  第二十八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每月将住房租赁补贴存入保障对象提供的银行账号,并将辖区内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明细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二十九条 已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家庭,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应当在3个月内向产权单位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逾期不腾退的,停发住房租赁补贴。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住房保障部门对经审核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的申请对象实行轮候管理,轮候配租程序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订细则并公布。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型应与申请对象人数相对应。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以单套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标准参照市场租金水平,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确定并公布。  承租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政府根据承租家庭的收入分档次发放租金补助(具体标准见附件3)。  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或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或政府已有文件明确可享受租金优惠政策的对象按优惠租金计租,不予发放租金补助。  第三十二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合法使用住房。  第三十三条 已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家庭,在承租并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当在1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逾期不退的,根据合同约定收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费由承租人承担。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由住房保障部门统一设定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若低于市物价部门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方式由财政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确定。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与所在商品房项目应纳入统一的物业服务管理,按照同等待遇原则,共享小区公共服务和配套设施。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五条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保障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家庭收入、资产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三)出现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住房租赁补贴资格每3年审查一次;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之日前3个月提出续约申请,并进行资格期满审查(期满审查程序详见附件5)。  保障对象不按规定参加资格期满审查的,住房租赁补贴、租金补助自发放期限届满的次月起暂停发放,按优惠租金计租的保障对象自租赁期限届满的次月起按市场租金水平计租。保障对象补交期满审查资料后,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从审核通过次月起享受对应的保障,停发的住房租赁补贴、租金补助不予补发;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第三十七条 未到资格期满审查期,家庭收入(享受保障期间连续12个月累计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等住房保障条件发生变化而影响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和标准的,保障对象应当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住房保障部门及区民政部门应按程序核定,并将核定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不再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仍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住房租赁补贴或租金、租金补助。  第三十八条 经核定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按以下办法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情形除外),过渡期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二)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情形除外)。其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计发租金补助的,过渡期内发放租金补助的50%;享受优惠租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过渡期内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计租。6个月过渡期满,承租人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实无法腾退的,可申请续租1年,但停止发放租金补助,并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1年后仍无法腾退的,经申请改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2倍计租。不提出续租申请的,必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三)因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而被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立即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租金补助及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腾退的,应当提出续租申请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改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2倍计租。  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不按规定缴交租金的,出租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出租人或其委托机构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申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市和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并会同民政部门完善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并通过群众举报、不定期检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委托第三方调查取证等方式,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监管和住房使用情况巡查。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骗取住房租赁补贴或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取消其申请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由住房保障部门追回已发放的住房租赁补贴,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追回已发放的租金补助,由出租人收回房屋。其中,承租人按照优惠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的,出租人在收回房屋的同时按市场租金追缴占用公共租赁住房期间的房屋租金。上述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情况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自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或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保障申请;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由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监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租金补助,并由出租人收回房屋,自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保障申请,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请人擅自将承租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3个月以上的;  (四)擅自对承租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五)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内或楼宇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经住房保障部门警告后不及时整改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在普通商品房项目及“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公共租赁住房或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位置、面积、户型和设计的,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由规划或者建设等部门依照各自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四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工作人员在规划、计划、资格审核、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其中,对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审核不通过的决定有异议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住房保障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统一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且未到期的,按合同约定执行,不予发放租金补助。租赁期满后,审查符合承租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改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按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符合承租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应当腾退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可给予1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1.2倍计租。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从本办法实施之月起按新标准计发住房租赁补贴。若选择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进入轮候,轮候期间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四十七条 政府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可集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园区用人单位或就业人员(含外来务工人员)出租。出租人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分配及监督管理方案,报送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后实施。  第四十八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批准可纳入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人才公寓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才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订。  第五十条 从化、增城市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试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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