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以上老人误工费遭受人身损害可否支持误工费

果受害人在受害前具有劳动能力,且因遭受人身损害而不能从事原有的工作或劳动,确因误工而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的,被认定为无劳动能力的话是不合理的。根据当前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及原告的家庭情况、身体情况,原告在家仍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仍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应有一定的劳动收入。
随着我国逐步进入老龄社会,国家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再就业、再上岗。现实生活中,60岁以上的人被返聘工作或从事雇工、从事农业生产的很普遍。特别是在农村,像张某这样60周岁以上的人还在从事体力劳动的人很多,所以应当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收入。因此,判决支持原告张某的误工费是比较合理的。
农村60-79周岁老人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赔偿误工费
【案情简介】
日快要中午时分,被告李和虎驾驶被告王冬梅所有的牌号为川FCH623小轿车与原告李猷清驾驶的二轮电瓶车相撞,致原告受伤入院治疗9天后出院门诊随访治疗。日,原告按医嘱要求到成都彭州市人民医院复查伤情,经复查诊断其伤情为:左侧6-7肋骨骨、肺挫伤、双侧胸腔积液,建议休息三月并加强护理和营养。事故发生后,成都彭州交警大队于日作出被告李和虎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因被告李和虎拒不支付任何费用,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误工费等损失2万余元。
【代理亮点】
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与原告及其亲属谈话,以及到其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走访,了解到原告虽然已79岁高龄,但是身体硬朗,仍有承包土地,依靠自己的劳动种植、贩卖白果树(银杏)苗为生,有固定的年收入约4万余元。代理律师根据走访了解到的案件情况,并查阅我国有关60周岁以上老人所享受的退休福利是否包括农村年满60周岁以上老人之规定,同时结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成民终字第3723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年满60周岁老人主张误工费是否应支持”所作的法理阐释,代理原告果断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的主张。
【法院审判】
成都彭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交通参与人员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精神。被告李和虎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应在合理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关于第三人辩称原告已年过七旬,属于自然丧失劳动能力人,不应赔偿误工费的意见,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自然人在多大年龄下丧失劳动能力,且原告提供的村委会证明也证实了原告系农村承包经营户,有承包田地,仍然依靠自己的劳动为生,并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原告也有证据证明因本案交通事故存在误工事实,并致实际收入减少。因此,人民法院对第三人的答辩意见不予以采纳,支持原告主张误工费的请求,于日判令被告李和虎、王冬梅、第三人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彭州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万余元。
【律师手札】
关于误工费等费用的赔偿,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务中所采用的理论是“生活来源丧失说”。也就是说,受害人客观上因侵害的发生导致误工,必然导致其生活来源丧失,因而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生活补助费,使其生活来源能够恢复。其赔偿所救济的,既不是劳动能力丧失的本身,也不是受害人致残前后的收入差额,而是受害人致残前后生活来源的差额。就本案而言,代理律师认为从《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对误工费的相关规定来看,均未对受侵害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只要是受害人遭受侵害,客观上因侵害的发生导致误工而致其收入实际减少,受害人不必考虑到年龄、性别等因素,均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误工费。
虽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发布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企业职工法定的退休年龄,但是退休在某种意义上更多的是企业职工的一种待遇,而广大农村六十岁以上的农民还不能享受这种待遇。从中国国情来看,在占总人口55%以上的广大农村地区,六七十岁的农民仍然承包耕种责任田,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计的农民比比皆是。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农村年轻劳动力外出打工人数的大量增多,多数农村留守的六七十岁的男性农民不得不继续承包着责任田,仍然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计,并且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力,无须子女赡养。即使有子女给付赡养费,但这些六七十岁的男性农民中那些靠从事正常劳动取得收入的人,因遭遇侵害而无法从事正常劳动所失去利益也应当获得赔偿。同时,在现实生活中,即使是城镇或企业已退休的人员,还有大量的被返聘现象。因此,片面的以一定年龄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而不予赔偿误工费,既无法律依据,也与我国国情和农村的实际情况不相符。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将男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为60周岁,这是退休制度,只是规定超过该退休年龄的人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但并不说明年满60周岁的人就丧失劳动能力,老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仍然受法律保护。现实生活中,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60周岁以上的老人身体还很健康。在广大的农村、乡镇,从事雇工、农业生产的很普遍。如果他们遭受人身损害,导致无法从事正常劳动,其收入必定丧失或减少,这是一种具体财产损害,依法应予赔偿。此时,如果法律不给予保护,明显有违公平。况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侵权责任法》均未排除老人的误工费求偿权。
因此,60岁以上老人,如果有事实证明,其在受害前具有劳动能力,且因遭受人身损害而不能从事原有的工作或劳动,确因误工而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的,可视具体情况酌情计算误工费。本案何某长期生活在农村,虽年事已高,但一直依赖自身的劳动取得收入,何某也出具了证据,证明出事前自己一直从事蔬菜种植劳动,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由于交通事故受伤,被迫停止劳动,因此,应当支持误工费。
当然,在计算误工费的赔偿数额时,应考虑老人的劳动能力和收入状况,以及伤害对劳动能力和收入多少的影响程度,与年轻劳动力有所区别,酌情适当计算误工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自然人在多大年龄下丧失劳动能力,且韦某系农村承包经营的种植、卖菜为生,其提供的村委会证明证实其仍然依靠自己的劳动为生。因此,覃某的辩称主张,法院依法不予采信,遂判决覃某赔偿韦某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500元。60岁以上的老人遭受人身伤害能否主张误工费
问:一65岁的农民工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现为索赔引发诉讼。请问,他的年龄早已超过60岁,能否在本案中主张被告赔偿误工费?
刘宝玉律师解答:60岁以上老人,如果有事实证明受害人在受害前具有劳动能力,且因遭受人身伤害而不能从事原有的工作或劳动,导致收入的减少或丧失的,可视具体情况计算误工费。理由是:
  一、60岁以上的老人劳动并获取报酬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按我国有关规定,劳动者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超过该退休年龄的人就不能成为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这只是劳动法律制度和退休制度,并不说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就丧失了劳动能力,他们仍具有参加工作或从事一定劳动,并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三)提供咨询服务;(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六)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第六十九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因此,老年人有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并获取报酬的权利。
二、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不具有误工费请求权。只要有证据证明其受到伤害后收入减少或丧失,就可以计算误工费。现实生活中,60岁以上的人被返聘工作或从事雇工活动、从事农业生产的很普遍。如果他们遭受人身损害,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势必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无法劳动而减少收入。侵权人给受害人造成的劳动收入损失,这是一种具体财产损害,依法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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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六十岁以上受到人身损害也可主张误工损失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陈自勇 谢蕊娜
  有事实证明,受害人在受害前具有劳动能力,且因遭受人身损害而不能从事原有的工作或劳动,确因误工而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的, 即使其年龄在60岁以上,也可酌情计算误工费。
  日,张百俊(63岁)驾驶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G312线河南省内乡县湍东镇某十字路口段闯红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被告王晓哲驾驶的豫R81228货车相撞,造成张百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张百俊负主要责任,王晓哲负次要责任。豫R81228货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时间在保险期间内,该车实际所有人、实际控制使用、收益人为王晓哲。
  张百俊与王晓哲及保险公司就赔偿事项协商不成,诉至内乡县人民法院,请求被告王晓哲及保险公司赔偿其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0212.67元。
  内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张百俊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晓哲负次要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客观、公正,且双方均无异议,予以采信。张百俊、王晓哲之间的责任比例,依据本案实际应划分为6:4,张百俊在该事故中因人身及财产受到损害,对其诉请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因王晓哲所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其应承担的费用,在不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可由保险公司予以替代赔付。张百俊获赔项目包括误工费5550元,共计45712.67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王晓哲已支付张百俊的费用张百俊予以返还。
  内乡县法院判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张百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5712.67元。
  宣判后,保险公司以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年龄已超过60岁,不应判处误工费为由,提出上诉。张百俊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内乡县宇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明,用于证实其自2009年至日在该公司工作。
  南阳中院审理后认为:张百俊虽已年满63周岁,但其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事发前仍从事社会劳动,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故其误工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南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张百俊作为63岁的老人能否主张误工费?  
  1.六十岁以上的人劳动收入受法律保护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因此,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就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但他们仍受其他法律保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其第四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因此,老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是受法律保护的。
  2.误工费赔偿的认定不应受到年龄的限制 所谓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排除老人的误工费求偿权。只要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无论年龄多大,都可以计算误工费。
  3.六十岁以上的老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时可酌情判处误工费 退休在某种意义上讲,更多的是一种待遇,并不是必然丧失劳动能力的年龄标准。现实生活中,60岁以上的人被返聘工作或从事雇工、从事农业生产的很普遍。如果他们遭受人身损害,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势必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因无法劳动而减少收入。侵害人给受害人造成的劳动收入损失,这是一种具体财产损害,依法应予赔偿。当然,在计算误工费的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收入状况,以及伤害对劳动能力和收入多少的影响程度。因此,原告主张误工费与法不悖应予支持,法院酌情判处误工费是适当的。本案中,张百俊所在公司出具相关证明,可见,张百俊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仍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在维持生计。他因伤住院治疗期间不能像往常一样进行生产活动,其收入必然会减少,理应获得相应的误工赔偿。所以,应当支持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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