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的巨大成就应该归功于市场经济还是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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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中国道路”与新自由主义
  我国的改革开放,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前提的改革,是要完善社会主义,而不是取消社会主义基本制度。
  对新自由主义在中国的影响不可低估。一些外国政要、国际组织及国内某些人极力推介无限期无底线的“市场化改革”,甚至明确提出要全盘“私有化、去政府化”,居心叵测。对此,我们要旗帜鲜明地予以批驳。
  “中国道路”与新自由主义的分歧是原则性的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世界各地针对“华盛顿共识”和资本主义全球化所带来的种种恶果如跨国资本垄断、贫富差距急剧扩大、金融投机势力的掠夺等,进行广泛了的反思,形成了批判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的潮流。
  但是在中国国内,对新自由主义的批判和反思并没有得到很大反响。
  一方面,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经济改革就是通过引入市场竞争、破除旧的一整套行政性计划体制、放开私人经济、实行多种经济成分进行的,和当时西方经济政策自由化趋势有共通之处。我国在引进西方经济学在丰富和更新了经济分析工具的同时,也引进了新自由主义极度崇拜市场和私有制的意识形态。这种自由主义价值观的形成由来已久,要厘清其错误影响非一日之功。
  另一方面,过去30多年来,市场化改革破除了旧体制束缚,激发了社会经济活力,确实是我国经济高速成长的重要因素。为此,社会上普遍存在“改革开放是经济建设成就的唯一因素”的印象。这一印象被深受新自由主义影响的学者们的渲染放大,形成了“计划经济一无是处、近30年发展成就仅归功于市场化改革、和政府作用无关”“经济成就都来自市场化,出现的问题的原因都是政府干预、市场化改革不到位”等等片面化、绝对化的论调。
  长期以来,关于经济改革中的一系列问题,如国有经济地位、市场作用和政府与市场的边界等问题,经济理论界争议很大,号称的“主流”学者多带有自由化倾向,甚至有意无意地淡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这些根本性原则,而有意无意地代之以新自由主义的“改革”目标诉求,甚至有人对“中国道路”、“中国特色”持根本否定态度。
  概括地说,“中国道路”的意见是: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政府管理和市场机制都是为经济发展战略服务的工具,坚持共同富裕理想,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和实行平等互利的对外经济政策。而“自由派”学者则要求无条件地、不断地“推进民营化、市场化、去行政化”,推进“国内市场和国际接轨”。在他们那里,市场已成为意识形态(市场原教旨主义)。两种思想路线分歧的本质,是两条道路之争、大是大非之争。
  必须承认,新自由主义的思想倾向对我们的经济政策的制定影响不小。我们必须清楚地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改革思路,对“唯市场、唯私有产权”的绝对化的思想和政策诉求给予明确的拒绝。
  慎对新自由主义使中国避开了东欧陷阱
  只要对中国百年来经济发展,特别是新中国前后30年的发展历史稍有研究,就不会轻率得到“前30年一无是处、市场是唯一灵丹妙药”的结论。
  我国改革开放得以成功的前提有三个,一是我国在20世纪的革命和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取得与西方平等相处的政治地位;二是通过计划经济的动员体制、全国人民艰苦奋斗,初步建成独立自主的工业、科教、基础设施体系,全民文化素质普遍提高,从而有条件在开放引进中基本保持民族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家调控能力;三是中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建立凝聚了全社会,政府社会管理及社会动员能力空前提高,从而形成了多数发展中国家无法相比的政治优势。
  党和政府在领导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始终保持了清醒思考和独立决策,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和工作方针,在推进改革中兼顾维护稳定和促进发展两大目标,没有听从国内外不负责任的“一步到位”转型的劝诱,从而避开了拉美和东欧的陷阱。
  看不到这些因素,就无法理解同样实行“市场经济、对外开放”的许多国家为什么经济发展绩效的差别如此之大,就会陷入认识论的片面性和绝对化。这些因素,其实都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在那些坚持自由主义的学者那里,他们宁愿装聋作哑。他们看到的或相信的,只是符合自己口味的事实。
  研究比较国外案例,吸取他们的经验教训,对深入认识经济制度、运行机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有重要的意义。它有助于开阔眼界、破除迷信(目前主要是市场原教旨迷信)。
  私人所有和市场制度,广泛存在于各民族的历史中。而不同历史时期的各地区、各民族的经济发展情况千差万别。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的资源禀赋、社会政治条件、国际环境、人民素质、国家发展目标、经济制度及体制、具体政策,都是影响经济运行效能(竞争力)的因素。制度因素(市场机制或政府干预程度)只是决定经济运行绩效诸多因素之一。只有放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中进行分析,这一因素的作用才能说清楚。
  20世纪80年代,国内学界对国外经济的研究,偏重介绍市场经济的正面效果。如西德1948年放开经济统制(来自竞争的繁荣)、亚洲四小龙的开放型市场经济,以及东欧改革的经验。而对那些因听信西方劝诱实行“去国有化、去行政监管化”(如南美)导致失败的教训则讳莫如深。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一体化,贸易、投资自由程度空前提高。一方面是中国及“金砖五国”的经济崛起;另一方面,美欧经济“产业空心化”和“泡沫化”,为数众多的国家发展停滞甚至出现危机。《新自由主义的经济成绩单》列举了拉美、东南亚等发展中国家和东欧休克疗法等案例,由于新自由主义政策的推行,造成经济减速或衰退、私有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经济主权削弱、失业增加、工会权利受限、劳工地位下降、全球范围的结构失衡和金融泡沫膨胀等恶果。
  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拉美20年来经济的停滞和频频出现的危机,说明当今的全球市场是极度不平等的市场,不论在金融业还是实体产业都是由发达国的跨国公司主导或垄断的市场。现实的“市场”是弱肉强食的竞争场。在不对等的市场环境中,自由贸易、自由投资总是有利于强者。面对这样的竞争条件,后进国家的市场是否要开放或开放到什么程度,对本国幼稚产业是否应该或在什么程度上加以支持或保护,属于发展中国家头等重要的经济战略选择。以一国的某个很短的历史时期的经验来支持无条件、无底线开放或“融入”全球化的论调,是十足的理论浅薄。
  看拉美某些国家,非理智地接受WB或IMF的全面开放和市场化(将国有大银行和基础行业等命脉性企业以私有化为名卖给外资、金融高度自由化),这种毫无设防的“融入”政策,正好给跨国公司掠夺本国人民的财富开了方便之门。
  20世纪80年代,我国经济学界十分关注东欧经济改革的理论和实践。当时有位波兰学者建议实行“一揽子”改革,同时极力反对以“双轨制”为代表的渐进思路,理由是“市场经济是一个整体的系统”。这一主张最后以“休克疗法”的名义在解体后的俄罗斯和东欧诸国得以实施。其灾难性的后果,今天已经无可争辩了。但为什么同样引进市场竞争,东欧和西欧、和中国都不一样呢?国内看到的最有说服力的解释如下。
  “东欧转型之初,苏联单方面解散华沙条约和经互会条约,片面对西方开放,立即打碎东欧原有的分工协作,企业的零部件供应普遍中断。东欧国家间约一半以上的贸易在社会主义国家间进行。市场自由化的西方标准,要求一切外贸以西方的硬通货结算,社会主义国家间原来通行的物物交换或以卢布结算的分工体系立即瓦解。贸易自由化系东欧片面对西方开放,而西方并没有同时对东欧开放市场。这导致西方低端的日用品连手纸也大量涌入东欧,而东欧原来有价格优势的农产品(000061,股吧)和工业品,因为不熟悉西方的营销网络和质量标准而被挡在门外,导致东欧企业大批倒闭。私有化过程中东欧普遍缺乏货币资本,东欧的私有化进程使西方跨国公司得以廉价,甚至被东欧政府补贴,来收购东欧的核心企业。”
  “相比之下,中国开放之初的高关税保护了民族企业的生存空间,选择性的特区开放又使国有和民营企业逐步学会和外国企业竞争,所以技术和人才远比东欧落后的中国企业,在转型过程中能快速成长,民族企业逐步学会和跨国公司竞争。”(《陈平:资本主义战胜社会主义了吗?—评科尔奈》,摘自观察者网)
  当年俄国的丘拜斯、盖达尔等“改革智囊”因设计和推进“激进转型”,而博得西方一片喝彩。后人看这段历史,一个曾令全世界敬畏的工业科技大国,因人为的政策失误而急剧衰落。这班缺乏经济实感、仅靠从西方书本抄来的教条就敢搞事关国运的“顶层设计”的“智囊”,只能列入“书生误国”、“民族罪人”一类。
  从今天世界市场竞争“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的现实出发,而不是从纯“学理”出发,我们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以鼓吹后进国家对外全面撤除防护屏障、对内撤除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拆除国家支柱企业、放纵私人资本的新自由主义诉求,是不折不扣地为资本特别是为西方大资本剥夺后进国家人民血汗鸣锣开道的工具。认识新自由主义的本质,警惕其对我国改革事业的误导、清算其对我政策的影响,是十分重要的任务。对此,需要进行充分理论探讨和中外经验的研究。
  应克服新组织的负面影响
  30多年来,市场化激励了经济的大发展,也积累了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社会分化明显化、贫富差距急剧扩大,官民关系紧张,医疗、教育市场化加重人民负担,住房市场化催生金融泡沫,等等。一些人不遗余力地宣扬这些问题的根源是“政府管的太多、国企拉大差距”,主张“改革中的问题还要靠深化改革解决”,其实背后的诉求是用“彻底市场化”来抹平劳资收入差距、来解决“唯利是图”的市场逻辑和公共服务的社会福利性质的矛盾,纯属强词夺理,越来越没有听众。
  就经济发展本身来说,在自由主义倾向的影响下,我国的经济改革和发展政策,也有不少值得检讨之处。
  ——理论界盛行对“市场化、自由化”教条的迷信和为改革而改革(将市场看作目标本身)的倾向。不少人固守30年前的老经验,将国企产权改革、反垄断、鼓励非公经济、减少政府干预等诉求绝对化,缺乏工业和技术的基本知识,对我国工业面临的国际竞争、自身状态、前进方向(自主创新和产业升级目标)若明若暗。
  ——改革的着眼点,仅限于推进国内的市场化,无视全球化的环境和强势外资的挑战,开放缺乏分寸感和“度”的把握。过于相信“自由贸易”教条、迷信“外资=中国企业”,单方面对外资实行普遍优惠,放任外资扩张渗透。面对跨国公司的系统竞争优势(规模、组织、技术、国际营销等),缺乏应对思路和相应政策。
  ——经济发展战略长期受“唯GDP、比较优势论”影响。“引进消化吸收——促进产业技术进步”的基本方针一度被淡化,组织重大技术和装备的国产化政策执行不力。有人将以国企为主体的工业核心部门斥为“错误的赶超战略”的产物,主张任其在国际竞争中自生自灭。片面宣扬“融入全球化”、“承接西方产业转移”,各地竞相招商引资、抓GDP,忽视培植自主技术能力和产业体系、忽视自主开拓国际市场,经济发展主导权部分旁落。
  ——淡忘“以我为主”的科技——工业现代化战略,过分依赖“市场换技术”,耽于“引进外资=引进技术、买技术成果=获得技术能力”幻觉,弱化政府协调的科技攻关机制,分头引进外资或技术,对西方技术封锁被动应付。自主创新的意志和能力受到压制。
  笔者认为,以上所列恰是我们的经济发展方式中最需要转变的内容。
  经济发展方针要坚持以我为主,要让经济发展的收益惠及多数群众。要以自主科技创新增强产业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要坚持和加强国家对基础性、支柱性、命脉性行业的控制力。只有明确以上基本目标,才能明确多种经济成分中国有经济的最低限度规模,才能根据实际的发展需要明确资源配置和经济管理等领域中政府职能和“市场决定”的边界,而不是仅仅以某个外国书本为依据。
  中共十八大报告中说,我们不能走封闭保守的老路,也不能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今天要特别注意清算新自由主义的影响,警惕内外勾结、诱骗我们改旗易帜的图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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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宪政意义
【英文标题】 On the Significance of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for Developing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作者】 ,【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6
【页码】 13
【全文】【】 &&&&   
  宪政亦称民主宪政,是指以为依据,以保障人权为宗旨,按照民主、法治原则和方法运作的政治形式。宪政受经济体制的强烈影响。计划经济的基本特征和最大弊病是国家用行政手段配置几乎一切社会经济资源、权力高度集中。在世界范围内历史地看,计划经济主导下的宪政之路显然早已走进了死胡同,我国也不例外。在我国,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为起点的市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打破了计划经济的一统天下,使宪政建设的前景显露出令人欣慰的曙光。但是,迄今为止,我国的宪政发展仍未完全走出计划经济造成的困境。中共十四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提出,在理论上给我国宪政建设标示了彻底走出困境的方向和途径,在实践上则必将给宪政发展提供强大的内在动力和难得的历史机遇。充分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于宪政建设的革命性意义,对于人们在实践中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主动推进宪政建设,使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相互促进、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是十分必要的。一下面本文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宪政意义重要作些展望性论述。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优化社会的权力结构、扩大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现代宪政体制,不论属于哪一种类型,至少在法律上都承认一切权力(或主权)属于人民,人民是一切权力的本位主体。但是,在实际政治过程中,人民总得或多或少地将一些权力委托给国家机构行使,他们自己则直接行使未委托给国家机构行使的那部分权力并监督国家机构的活动。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权力这一客体依其直接行使者的不同和存在形式的差别,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由国家机构行使时表现为国家权力,它体现全体人民的统治,公民必须服从,国家也因此取得了派生权力主体的地位;由公民直接行使或保留时则表现为权利与自由,它表明公民相对于国家的独立自治地位和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从属的性质。同样,人在宪政体制下也具有双重身份:作为整体或类,人是拥有一切权力或主权的人民;作为个体,人是处于国家权力治下或主权保护下的公民。在既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一个国家或一个社会的权力总量也是既定的,国家权力的扩张膨胀必然减损和侵夺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反之亦然。各国的宪政史表明,能否适当地将权力划分为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与自由,使两者取得基本平衡,乃是一国宪政能否存在和发展的关键。公民保留的权利与自由太少,国家掌握的权力太大,公民就不可能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控制,也无力抗拒国家机关及其官员侵犯公民权利与自由的行为,宪政就难免受到来自国家机构及其官员方面的破坏。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太多,国家行使的权力太少,国家就无力将公民的行为约束在民主、法治的秩序下,宪政就易于遭到来自公民方面的破坏。前一种破坏宪政的形式是形形色色的专制主义,后一种形式则是无政府主义。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分配状况体现为法定的或实然的社会权力结构,因此,优化社会的权力结构就是优化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划分状况,使两者趋于平衡。在计划经济下的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我国社会权力结构在形式的特点是义务多、权利少,而权利中又是以被动服从的方式享有的多,以主动选择的方式行使的权利(即自由)少。这表明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配置严重失衡,国家权力的世度膨胀使公民权利与自由日益衰微,以致一度几乎失少了存身之地。十年“文革”中我国宪政荡然无存的悲剧在特定意义上说就是由这种顾问造成的。这种易于造成自上而下地危害社会主义宪政的社会权力结构在改革开放的十多年中虽然得到了局部优化,但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是因为,产生这种不平衡结构的基础是计划经济造成的国家对劳动要素和社会生产过程的垄断性控制,不摒弃计划经济,社会权力结构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优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形成一种促使原有的社会权力结构优化,使公民权利一与自由得以平衡国家权力的客观物质条件。这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下列特征决定的:1.不仅在所有制结构上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而且单一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公有制企业的资产管理形式也会向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一导的复合型所有制即股份制转变。这一转变同国有资产所有权一与经营权分开等改革措施结合,势必促进平等竞争的多元利益主体格局的形成,结束国家对社会经济资源和生产过程的垄断性控制。这种控制是形成国家过度集权、公民权利与自由稀微的不平衡权力结构的物质前提。2.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原则和企业分配自主权的行使,将结束国家对个人消费品分配权的垄断。过去,这种垄断使公民在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面前完全尚失了自主自立的可能性。3.劳动力将作为商品进入市场依法自由地买卖,劳动力资源将不再由政府用行政手段配置,而是由市场配置。资本动力的所有者是公民个人,尊重劳动力的商品属性,就没有任何理由再要求公民心甘情愿地充当“螺丝钉”,将其固定在国家指定的位置上。对于公民来说,他的劳动力是否出卖,愿意卖给谁,或者他是否购买别人的劳动力,愿意买谁的,完全是他个人的事情。劳动力自由地买和卖,在社会主义条件一下对于个人自由和生产力的解放,仍然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但是,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自由买卖才是可能的。4.市场经济法则客观上要求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主导经济过程,这就必须限制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在经济过程中的作用。哪些问题由市场决定,哪些问题由国家决定,必须划清界限。该由国家管的政府未管好或不管是失职,依法不应由国家件的政府管了则是越权、造成了损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场经济需要的只是一个权力受限制的政府,即宪法学者常称道的“有限政府”,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也是如此。日国务院发布的《》中的许多条款明确限制了政府管理经济的权力,并规定了越权的法律责任。这个行政法规是表明市场经济要求要限制的政府的一个显例。只有政府权力受限制,公民权利与自由才有保障。随着社会主义方场经济的发展,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权力无限制的那种集权政府将成为历史的陈迹。
  以上经济特征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权力在社会经济生活的许多领域会大大向后退缩。在国家权力退出的地方,公民权利一与自由将取代它并以自己的方式发挥社会经济功能。原有的以国家机关对公民行使权力、公民被动地履行义务为基本特征的社会经济生活管理模式将转变为以公民广泛地行使权利与自由、国家机关依法进行监督为基本特征的模式。在社会经济活动领域是如此,在政治文化等活动领域也会是如此。待到现行经济体制完全实现了向市场化的转轨后,我国社会的权力结构将在总体上实现平衡,经济体制中从前存在的那种随时可能将政治体制抛出宪政轨道的异己力量将由于其产生根源被铲除而基本消失,现实生活中主人与“公仆”错位的现象也会变得十分罕见。特别值得指出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其引起的社会权力结构的优化,对于实现宪政的宗旨有着直接和现生的意义。这种积极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它们适应了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需要,因而直接满足着公民实现生存权等包含财产内容的权利的要求,间接地也有助于公民在社会政治文化教育等领域的权利的实现:二是由于实现了社会权力结构的优化性限制了政府权力,因而可望大幅度减少国家机关及其领导者破坏民主和法制,侵犯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可能性,而国家机关及其领导者破坏民主和法制历来是我们这种受封建专制主义影响深的国家建设民主宪政的最大障碍。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将使民主集中制的价值取向变得更为合理,从比较强调集中转向日益注重民主。此处所谓价值取向指的是民主集中制中民主方面和集中方面已为基本的、主导的方面的问题。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发展和完善我国民主宪政的重要保证。迄今为止,新中国先后适用过的一部临时和四部正式,都将民主集中制规定为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其中以现行规定的内容最为详尽和严密,结构上也显得更加合理。我国执政党的章程也规定民主集中制是党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从实践上看,不论是还是党章中规定的民主集中制,也不论其文字表述有何不同,它们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的价值取向在很大程度上都不能不受到经济体制及其相应运行机制的决定和制约。这足以解释何以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44年中,尽管不同时期确认的民主集中制在表述上并无多大差别,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体现出的实然的价值取向却有很大的不同。新中国百年的宪政史,向人们揭示了两者之间密切的相关性:民主集中制在宪政实践中的台湾取向大体上随经济体制中计划经济因素和市场经济因素间构成比例的变化而变化,集中制较多地体现计划经济因素的要求,而市场经济因素的壮大则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日益丰富的民主形式。十月革命以来70多年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史表明,以权力高度集中为特征的计划经济体制通常使民主集中制中的集中方面压倒了民主方面,有时甚至可以使它蜕变为一种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了民主的集权制。同时,事实也证明,发展和壮大市场经济因素,是消解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权力过度集中的体制的根本途径。1980年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指出,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党的中心,任务已经不同于过去,社会主义建设的任务极为繁重复杂,全力过分集中,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对这个问题长期没有足够的认识,成为发生“文化大革命”的一个重要原因,使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现在再也不能不解决了。”[1]经过十多年的改革,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已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民主集中制的两个基本构成方面已大致取得了平衡。这是我国宪政制度逐步完善的表现。这一平衡怎么实现的呢?从经济上看,主要应归功于市场经济因素的壮大及其引起的计划经济范围的缩小。在我国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的过程中,权力集中的程度必然会进一步消解,民主方面将成为民主集中制基本的和起主导作用的方面。因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本身就是经济民主化和经济经营管理权乃至产权分散、下放的过程,在这个过程达到一定深度和完成后,社会经济生活将发生许多不同于现在的变化,其中包括:市场对社会经济资本的基础性配置的作用;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在平等的市场竞争中求发展;个人自主择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企业和个人取代政府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等等。这表明,随着社会计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权利义务和决策风险都要逐步下移,国家保留的经济职能主要只是进行宏观调控、制定行为规则并监督其实施,为经济活动的主体服务。在这种新经济体制下,片面强调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方面是背离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甚至将民主方面与集中方面等量齐观也不合时宜,只能明确认定,民主是民主集中制基本的和主导的方面。就民主与集中的关系而言,民主是集中的出发点和归属,既是目的又是手段,集中是民主的工具或方法,为民主服务,因民主而存在。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民主是市场的政治表现,集中则是计划控制的标志。集中虽是实现民主所不可或缺的手段,但过多则必排挤民主,这在经济上也就是以计划排挤市场。民主集中制的价值取向在受到市场经济影响而更加趋于合理化的同时,它的两个基本构成方面自身也会发生变化。以广泛、主动地参与为特征的民主形式将成为目前基本是代议制的民主形式的日益重要的补充,以政策和行政命令为主要体现形式的集中将逐渐转变为由法律、法规为主要体现形式的集中。这个问题涉及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多方面关系,故未来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实现形式不能简单地认定,需要在实践中逐步试验和探索。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将为促进民主建设、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供契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我国宪政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民主建设,而民主建设的根本在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积极影响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市场经济有助于在实然意义上确立人民代表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计划经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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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亮&《当代法学》&1994年&第2期& 刘士任&《当代法学》&1994年&第4期& &《行政法学研究》&1993年&第1期& 陈华一&《中国法学》&1999年&第5期& 谢次昌&《法学杂志》&1993年&第2期& 杨立新;蔡颖雯&《法学论坛》&2004年&第2期& 刘保玉;由洪涛&《法学杂志》&1996年&第5期& 曲卫彬&《法学论坛》&1997年&第4期& 谢次昌&《法学杂志》&1993年&第1期& 胡玉才;王厚伟;刘军业&《法学论坛》&1999年&第3期&【引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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