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出口野生菌公司的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策

野生菌老产业焕发新活力
野生菌老产业焕发新活力
本报记者 岳 川 通讯员 汤智鹏
&&& 一排排整齐的生产线,一个个穿戴整洁的工人,一颗颗饱满的牛肝菌……2月24日,在四川品高农产有限公司的加工车间,记者随四川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对即将出口的冷冻牛肝菌进行抽检。“感谢四川检验检疫局一直以来的大力帮扶,我们公司的出口野生菌质量又上了一个新台阶。”该公司总经理黄彤欣喜与感激溢于言表。
检验检疫人员在野生菌生产企业车间进行现场检疫
&&& 出口下滑 传统行业遇挑战
&&& “近年来,由于出口野生菌利润较大,很多商家对野生菌资源不合理开采,甚至掠夺性开采,这是出口下滑的源头因素。”四川品高农产有限公司总经理黄彤告诉记者,部分商家对野生食用菌资源及其合理开发利用尚缺乏系统的科学认识和研究,在经营管理中还没有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体系,致使在开发利用野生菌资源过程中使野生食用菌资源遭受了一些不应有的损失,甚至破坏。
&&& 在四川检验检疫局,记者了解到,除不合理开采的影响外,质量不高是出口下滑的“罪魁祸首”:部分出口企业卫生质量管理较差,缺乏专业的品控管理人员,卫生操作和质量安全培训不到位,出口检验产品微生物超标现象时有发生,冷冻野生菌存在卫生质量安全隐患……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了四川出口野生菌行业健康发展,传统行业受到严峻挑战。
&&& 全力以赴 齐抓共管保质量
&&& 面对严峻形势,四川局党组高度重视,局长孙颖杰多次亲自过问,要求加强对出口野生菌行业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升行业产品质量,保证野生菌出口健康持续发展。
&&& 2013年,四川局积极开展“质量提升”活动,以“帮扶特色优势产业、提升产品质量水平、着力培育当地龙头企业”为切入点,积极开展助推野生菌出口的各项工作。针对藏区出口生产加工企业缺技术、生产管理水平低下、交通不便、信息不通等实际困难,四川局组织人员深入藏区松茸产地,克服高原缺氧、道路艰险等困难,不远千里为企业送服务;针对松茸产地分散、生产管理人员水平不高、质量意识淡薄等问题,四川局分别对10家野生菌出口加工重点企业的近200名管理人员和一线生产加工人员进行了免费培训,内容涉及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卫生标准操作程序、产品质量控制和检验技术常识、主要进口国的标准和技术法规等。同时,四川局结合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对这10家企业进行了监督管理和现场检查,针对以往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对新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共42条整改意见,与企业共同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制定有效整改方案,帮助企业完善卫生质量管理体系。
&&& 出口野生菌中,松茸是重点产品。“抓好出口松茸质量就抓住了野生菌出口的关键。”四川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针对松茸出口,四川局多次召开专门业务座谈会,召集各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员详细分析松茸检验检疫各环节具体情况、存在的问题,制定科学合理的检验检疫措施。为了保证松茸生产企业达到加工卫生要求确保企业及时发货,该局主动派员到生产企业调研基本情况,并针对存在的车间卫生、金属探测灵敏度等质量安全隐患提出改进意见,完善可追溯体系。同时,为企业提供“7×24小时”、“白+黑”全天候预约服务,保障及时出具检验检疫单证,农药残留检测24小时内出具结果,确保货物从报验到发运畅通无阻。
&&& 创新模式 “3+3G”见成效
&&& 四川特色农产品种类繁多,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就达156个,但当前国际市场竞争激烈,国际贸易环境复杂多变,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在这样严峻的形势下,四川外贸遭遇发展瓶颈,同时也对出口食品农产品提出“快捷、高效、安全”的检验检疫高要求。现有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已不适应当前国际农产品贸易发展的需要,模式改革和创新迫在眉睫。
&&& 2013年,四川局在以局长孙颖杰为班长的新一届党组带领下,以促进四川外贸发展,提升检验检疫职能为目标,以“依法行政、科学监管、从善向上、创新发展”为工作理念,积极探索四川出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力求探索出一条具有内陆特色的出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发展之路。
&&& 通过对四川局多年出口食品农产品监管经验的总结,各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在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监管理念的基础上,创新制定出“3+3G”监管模式。该模式是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出口食品农产品风险管理综合体系,通过建立和运行“风险分析、企业监管、持续改进”3大体系,运用产品风险等级、企业监管等级、抽查验放等级3级动态差异监管手段,对四川出口食品农产品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3+3G’监管模式彻底改变了传统的风险不明确、重点不突出的‘产品批批检验’的监管模式,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宜性,将大大提高检验检疫工作效率,真正实现科学监管。”四川局工作人员如是说。
&&& 自“3+3G”监管模式运行以来,受到了四川广大食品农产品出口企业的一致好评,出口野生菌企业也深得其惠。“这种新的监管模式,不但有利于促进产品质量提升,还让我们企业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考虑成本、人才、技术创新等其他问题。”四川品高农产有限公司总经理黄彤说,自从四川局实施“3+3G”监管模式以来,公司产品结构更加优化,低附加值产品逐渐减少,高附加值产品不断增加,且继续发掘新品种,开发新产品。“公司产品出口不断扩大,仅切片松茸一项,就从2012年的43万美元上升到2013年的96万美元。”
&&& 相关链接&&
&&& 我国野生菌产业开发至今已有30多年历史,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主要是从松茸和牛肝菌开始的。在四川,出口野生菌主要包括松茸、牛肝菌、块菌、羊肚菌等20余种菌类。其中,松茸和牛肝菌特别受国外消费者喜爱。
&&& 在我国,四川和云南是松茸的主要产地。四川甘孜藏区海拔2000米至3000米的山区是松茸主产区,年均产量约2000吨,占全省的80%以上,主要出口鲜松茸及盐渍、干片、冰冻、清水松茸等制品至日本、韩国等国家。每年有15万余农牧民在松茸采挖中受益,每年产区群众仅此人均增收400余元。而在欧美国家和地区,消费者有食用美味牛肝菌的传统习惯。四川的牛肝菌产品近几年大量外销出口至欧美地区,出口数量每年以5%至10%的速度递增,已形成仅次于松茸的第二大野生食用菌出口创汇商品。
&&& 然而,从2012年开始,四川野生菌出口量呈逐年下滑趋势。《中国国门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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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8月1日起享受免税政策
8月1日起,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开始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政策福利。记者从国税部门获悉,具体实施细则目前尚未出台。但是,单从6月缴税登记情况看,有4000多家义乌小微企业将直接受益,一年可免缴增值税3000多万元,小微企业将大大减负。
至少4000家义乌小微企业将直接受益
这次针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而推出的免税政务,主要分两部分,一是暂免征收增值税,二是暂免征营业税。
义乌国税部门的工作人员说,企业的营业额每个月都有变化,义乌有多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免征增值税,暂时无法做准确的统计。不过,从6月份企业缴税情况看,一共有4261家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在600元及以下。按规定,企业增值税征收率为3%,月销售额达到2万元的,其所缴税收为600元。若按这一数字计算,一年下来,义乌小微企业可少缴税3000多万元。
对于营业税,义乌地税部门表示,由于系统等原因,暂时还无法给出相关准确数字。
一些小微企业负责人把政策实施前后的情况做了对比:以一家营业额2万元的小微企业为例,一年利润约5万元。若每月可少缴增值税600元,一年就是7200元,相当于增加企业主的收入。
市场商户希望受惠范围再大些
朱玲是义乌市场一名日用品商户,入行时间并不长,企业规模也不大。听说国家将对小微企业免税,她急忙打开电脑看了看,但结果令人失望。
“一个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接一两个订单就超标了。”朱玲说,针对小微企业的现行免税范围还是小了点,如果能再扩大点就好了。
记者了解到,义乌国际商贸城内的数万商户,规模有大有小,但年营业额至少以百万元计,折合每个月也有10多万元,所以离享受免税政策的标准,尚有不小的差距。
近年来,义乌电子商务企业众多,今年行业发展尤其快,那么电商企业会不会成为最主要的受益群体呢?知情人士称,相比实体店,网店的经营成本比较低,一些小规模的网店(以个体户为主)基本上不用缴税。但是,稍有规模的网店,营业额标准就会超过上述规定。“一个好的网店或网上销售平台,一年各类营销推广费用就要10多万元,一个月要是只有2万元销售额,根本没法活下去。”有网商说。
部门称还要等具体文件下发
由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形成具体的政策文件,未来如何执行还没有定论。只说今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至于政策具体如何实施,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比如一家公司7月份营业额是1.8万元,8月份是2.8万元,那么征收时,应该按两月的平均数来计算月平均营业额,还是按单月营业额来计算呢?目前,类似细则还没有明确。 “现在还未接到相关文件,怎么操作还不明确。”义乌国税部门工作人员表示,有消息后,将会及时向企业介绍。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曾表示,今后要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支持企业发展,尤其是落实好对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保障改善民生税收政策。
数据显示,目前中国中小微企业对GDP贡献率超过60%,税收贡献率超过50%,并提供了大量城镇就业岗位。一些业内人士称,这一针对小微企业的“微刺激”,相当于提高了小微企业的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对小微企业减负具有积极意义。
另有分析人士预测,“微刺激”政策实施后,或出现一波“个转企”的小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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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国家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 简化出口退税凭证
2012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决定自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一、据了解,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三部门在江苏、山东等七省(市)进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此次将改革向全国推广,请问是何考虑?答:建立于上世纪90年代的货物贸易进出口核销制度,适应我国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逐笔核销、事前备案、现场审核、行为监管为主要特征的核销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和优化。鉴于此, 2011年12月,外汇局、海关总署与国家税务总局在江苏、山东等七省(市)联合推出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优化升级管理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大联合监管的力度。试点以来,外汇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多次进行实地调研,及时完善改革试点措施。目前,试点地区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和与之相配套的管理信息系统运行良好,试点成效明显,得到了贸易企业、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欢迎和支持,已具备了全国推广的基础和条件。为此,外汇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决定自日起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这是顺应我国对外贸易规模、方式、主体发展变化和应对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内国际收支形势的重要举措,也是转变外汇管理理念与方式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有利于增强企业诚信意识,降低社会成本,促进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做法是什么?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进一步推动贸易便利化,增强企业对外贸易竞争力,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稳定增长。通过优化升级监管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大联合监管力度,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威慑力,切实防范经济金融风险。改革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基本做法是依托全国集中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进出口收付汇及进出口货物流的完整信息,以企业主体为单位,对其资金流和货物流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对非现场总量核查中发现的可疑企业实施现场核查,进而对企业实行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同时,提高监管部门间数据与信息交流的力度,强化协同机制,加强联合监管。三、新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有哪些主要特点?答:一是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更加便利,贸易收付汇效率明显提高。新制度下,企业贸易收付汇无需办理核销手续,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企业无需频繁往返于外汇局、银行之间。从试点地区经验看,企业对外贸易收付汇时间缩短,资金周转速度加快。银行为企业办理收付汇的单证和流程均大幅简化,银行柜台办理收结汇业务时间缩短,银行外汇业务服务效率和水平得到提高。二是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风险监管能力得到切实加强。依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通过对数据的汇总和分析,实现宏观监测与微观管理的有效结合,风险监测能力得到切实加强,外汇管理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得到有效提高。三是通过制度创新提高外汇管理依法行政水平。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为契机,外汇局大幅清理法规,共废止120多个现行法规。新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层次更加简明清晰,便利企业和金融机构理解和执行。同时,外汇局等监管部门通过动态分类、持续监管、到期评估的机制加强正向引导,以精准打击实施失信惩戒,与市场主体一起,共同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四、您刚才提到,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在提升监管效率的同时降低了社会成本。请问,这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答:对企业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贸易收付汇后,无须办理核销手续。二是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三是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自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部门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四是绝大多数企业贸易收付汇手续得到简化,A类企业可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一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须联网核查。 对金融机构而言,银行贸易收付汇审核所需单证及程序都大幅简化,有利于提高贸易收付汇效率,改善银行外汇业务服务水平。对监管部门而言,通过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能够对可疑、违规交易有针对性地进行核查,对违规违法行为实施精准打击,实现了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节约了管理成本。五、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加强部门联合,形成监管合力的主要措施有哪些?答:一是外汇局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之间建立数据信息交换机制。外汇局定期向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提供贸易收付汇核查数据及分类监管等信息,海关总署定期向外汇局传输企业报关数据,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向外汇局传输出口退税审核关注商品目录及骗税企业名单等监管信息,作为外汇局加强管理的参考。二是建立部门间个案协查机制。外汇局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之间及时通报日常监测及核查中发现的异常信息,共同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和走私、骗税等违法行为。六、在新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中,外汇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监管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一是主体管理。对企业实施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管理,明确企业主体管理范畴。二是企业报告。要求企业一定期限以上的贸易信贷业务、贸易融资等业务应按规定报告外汇局。三是非现场监测。通过总量核查、重点监测和专项监测等方式,对所有贸易企业实施多维度、全口径监测,有效排查异常交易行为和异常交易主体,确定需要现场核查的企业。四是现场核查。采用企业自查、约见谈话或现场调查等多种方式实施现场核查,核实异常或可疑情况,并按规定向外汇检查部门移交。五是分类管理。根据非现场和现场核查的结果,外汇局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并动态调整。对A类企业给予贸易收支便利,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适用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附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新浪广告共享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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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收减免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税务总局公布新《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8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减免税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修定并发布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2015年第43号),办法分别对核准类以及备案类减免税的申报和核准实施、减免税的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
  办法指出,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此外,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办法称,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后,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做好减免税管理有关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57348;&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及时受理和核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第四条
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第六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第七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7348;第二章
核准类减免税的申报和核准实施&  &
  第八条
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九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十条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二条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第三章
备案类减免税的申报和备案实施&  &
  第十四条
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纳税人随纳税申报表提交附送材料或报备材料进行备案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报送以下资料:&
  (一)列明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二)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请的减免税备案,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备案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二)备案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三)备案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备案,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八条
备案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收集、录入,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第二十条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章
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纳税人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减免税的行为;&
  (四)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
  (五)减免税有规定减免期限的,是否到期停止享受税收减免;&
  (六)是否存在纳税人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七)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按时申报。&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应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减免税跟踪反馈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减免税工作机制;&#57348;&
  (二)建立减免税案卷评查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各类减免税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上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
  (三)建立层级监督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工作的监督,包括是否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材料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批准或者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除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后,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六条 单个税种的减免税核准备案管理制度,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号印发)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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