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在受伤者住院期间没有给住院费用,车主起诉保险公司司也不给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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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车主在保险公司支付给伤者的赔偿费用后,伤者要求车主再予赔偿
交通肇事车主在保险公司支付给伤者的赔偿费用后,伤者要求车主再予赔偿,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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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其要求是否合理。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对于卖房者来说,有哪些需要支付的费用呢?卖房又有哪些风险需要我们注意呢?下文中小编为大家作相关介绍。
卖房需要支付哪些费用 卖房一定要警惕这些风险!
符合法律规定就合法
如果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足以支付全部损失,余下部分应当由车主赔偿。
只有保险不够赔偿时才可以主张要求车主承担,我已经详细看了你的案情,建议如果您方便可以具体联电,我会为您提供更加详细的解答,希望能具体帮助到您,谢谢。
本案受伤者要求车主再予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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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850-8888 违法信息举报邮箱:上了全险的车主,交通事故发生后不与事故另一方接触合情合理吗? - 知乎7569被浏览1393883分享邀请回答3.5K371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我因工受伤,因为没保险,老板用别人的身份证登记住院,事后,如果老板不给工资,医疗费,补偿费,怎么办 工受伤未报工伤,住院费是老板付的,_微博生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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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工受伤,因为没保险,老板用别人的身份证登记住院,事后,如果老板不给工资,医疗费,补偿费,怎么办
我因工受伤,因为没保险,老板用别人的身份证登记住院,事后,如果老板不给工资,医疗费,补偿费,怎么办20分
因工受伤,如果老板不给工资,因为没保险,补偿费,老板用别人的身份证登记住院,事后,怎么办,医疗费
人证也行你要想办法留证据,还要证明这个受伤是因公造成的,最好有医院证明,你可以拿着自己的病例再去做检查证明你的伤势
如果被相关机关的工作人员知道后当然这样做是不对的,工伤产生全部费用应该由单位来承担,老板应该给你上保险,老板为了逃避责任,如果没有上,是要受惩罚的,现在你用别人的名字看病,就有可能跟你说的那样,以后他不认你受过伤
不管你有没有保险,只要你能证明你所在的单位工作就行!直接劳动仲裁告他,一告一个准! 当然最后用录音或者摄像的方式为自己提供更多的证据!
如果是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其工伤待遇;如是雇工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我因工受伤,因为没保险,老板用别人的身份证登记住院,事后,如果老板不给工资,医疗费,补偿费,怎么办 ……
我因工受伤,因为没保险,老板用别人的身份证登记住院,事后,如果老板不给工资,医疗费,补偿费,怎么办你...因工伤住院,老板没有给我买保险,就用别人买了保险的身份证给我登记住院,出院后老板把所有的拍片之类资 ……
可能不行。因为本人与身份证照片不相符。在工地受伤了老板不管,老板说我老公不听话,叫他拿身份证办保险他没拿,出事了 ……
在工地受伤了老板不管,老板说我老公不听话,叫他拿身份证办保险他没拿,出事...说保险登记要几天,治病...我受伤住院,老板用别人的身份证给我登记住院,病历和出院证明都不是我的名字,我去医院想改回我自己的 ……
为什么出院了才想起? 国家明确要求实名制就医,就是为了避免发生医疗和附带的纠纷。运气好的,顺利出院了...我爸在工地上受伤,导致现在摘除左眼,受伤之时老板才拿的身份证买的保险,出院公司要求把受伤病例材料 ……
你可以先把病例复印一下然后再上交,以便留下证据。 另外我认为这件事直接关系到你爸今后的生活状况,属于...员工受伤未报工伤,住院费是老板付的,医疗保险是员工 ……
员工受伤未报工伤,住院费是老板付的,医疗保险是...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我爸在厂子受伤,老板给入了保险,把所有的证件都给老板了,过了几天老板说身份证复印件不能用,必须拿身 ……
要核实身份证件原件,正确的,如果不放心,你可以一起去,看着来审核,结束后可拿走原件。 觉得有必要了解...我老公半个月前因工伤住院,但是半住院用的名字是老板名字,请问这样对以后工伤鉴定会不会有影响呢?我们 ……
没有关系的,有可能受伤者当时没有带身份证或者其他的原因用的别人名字,认工伤的时候开个证明就行了。我辞职老板借口我没身份证不给最后这个月工资 ……
他们看一下我的档案说我没身份证不给这月工资...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工伤了不知道老板报没报工资鉴定,医疗费他出的,还和我要了身份证复印件和病历本,但都没和我说,是不 ……
工伤赔偿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1】自己应该是否构成工伤的初步判断自己是否构成工伤。只要记住一个标...
你可能感兴趣的内容?撞伤人全责,保险公司只愿赔付限额,伤者将肇事车主和中国人寿财险给告了!南都珠海原创 23:30关注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损失,并加赔2.8万元热线报料购买了车辆的交强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陈先生被认定全责,但是在赔偿方面却与保险公司产生了争议。最终,伤者龙某将陈先生与保险公司均告上法庭。保险公司认为,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其他的诸如交通费、误工费均存在一定问题。不过,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应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损失,最终判决在原赔偿万元外再赔偿2.8万元。记者跟访当事人:遇车祸保险只赔限额南都记者了解到,事发日,陈先生驾驶湖南牌照大中型拖拉机沿斗门区虹桥二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万科工地路口段时,与龙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后车司机和乘客受伤,两车损坏。龙某原本在珠海的建筑工地从事扎钢筋的工作。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他人不负事故责任。后司机龙某和乘客被送医治疗61天,自行支付医疗费225.2元,龙某于日出院,医嘱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全休至日。另查明,陈先生的大中型拖拉机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122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向龙某支付医疗费10000元,陈先生垫付医疗费15279元。事故后,龙某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陈先生和保险公司赔偿自己交通事故的各项损失57825.2元,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损失。保险公司:交通费等不予赔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支公司则表示,陈先生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已经垫付至遵医五院账户上。此外,护理费按照住院天数计算,每天150元的标准过高。而且龙某提供的工作证明不具有证明力,该证据系项目部出具,不是对外签订合同以及出具文书的合法主体,且其主张的收入为9000元,却没有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以及完税证明,真实性存疑。其误工费应当按照其户籍所在地的农林牧副渔标准计算,误工时间按照实际住院时间计算。同时,交通费没有票据,不予认可,鉴定费和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赔偿项目,不予认可。陈先生表示,交警的事故认定有误,是龙某从车辆后方追上在路口右面超车,让自己避让不及造成的事故。同时,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垫付了10000元医疗费,陈先生垫付了20000元。事件进展法院:保险公司还应赔2.8万元负责案件审理的斗门法院审理认为,结合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确定由陈先生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涉案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应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支公司按照约定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龙某的损失,约定之外的损失由陈先生负担。关于具体损失数额的问题,龙某自付的医疗费225.2元,有充分的票据予以证明,住院61天,其住院伙食补助应为6100元;住院61天,由于未提交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参照斗门地区普通护工工资和同类案件的护理费标准,认定按照140元/天的标准计算,则护理费为8540元;虽无法提供全部交通费票据,但其受伤住院,多次复查,交通费用的产生是客观而必然的,根据实际情况酌定交通费为1220元;龙某系房屋建筑工地的扎钢筋工,其误工时间为123日,因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误工损失,酌定按照房屋建筑业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4205元计算,则原告的误工费为18266.34元(54205元÷365天×123日)。龙某自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共计6325.2元,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支公司在该款项之外已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了10000元,则该款项应由陈先生赔偿;龙某的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28026.34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28026.34元。最终,法院要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支公司还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龙某赔偿28026.34元,陈先生赔偿6325.2元。陈先生在事故发生后垫付的相关费用,由陈先生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另寻途径解决。本版采写:南都记者 朱鹏景专题统筹:南都记者 黄燕TA的文章南都珠海南方都市报珠海新闻部南都珠海的其他文章关于应由司机还是车主起诉保险公司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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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判 决 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A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保公司。住所地:XX区市桥街繁华路13号。
负责人:钟锐坚,该支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赵AA因与被上诉人中保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上诉人于日在被上诉人处为其所有的粤AXXXX汽车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投保类别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盗抢险、不计免赔率等险种,其中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保险期间为日至日。该保险单(正本)重要提示1写明: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第二十五条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日,上诉人允许的驾驶员周XX驾驶该车与案外人张XX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张XX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XX大队对此作出编号0091803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周XX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XX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33801.43元、护理费1110元、住院伙食费2000元,总计36911.43元,其中被上诉人垫付10000元,周XX垫付26901.23元。日,上诉人支付周XX26901.23元以补偿其为张XX垫付的费用。
被上诉人认为,即使最终认定被上诉人对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张XX的医疗费33801.43元,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为22398.76元,其余11402.67元超出医保范围,应不予赔偿,具体包括:挂号费2元、二次救护车费用70.6元、抬护费18元、病房空调降温费266元、中药熏蒸洗治疗费90元、煎药机煎药27.5元,共计474.1元属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血清总胆固醇测定9元、血清甘油三酯测定9元、血清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19.8元、血清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19.8元、血清载脂蛋白A1测定21.6元、血清载脂蛋白B测定21.6元,血清Y-谷氨酰基转移酶测定(AST)18元、寄生虫镜检1.8元、电脑血糖监测612元、止痛泵202.4元、虫卵镜检1.8元、硬模外连续镇痛180元、铝合金拐杖99元、共计1215.8元不予支付。喷他佐辛针68.56元、格列奇特片771.42元、羚羊骨66元、胰岛素针30.66元、阿卡波糖针1045.76元,共计1982.4元不予支付。大活络胶囊219.24元、五水头孢唑林钠802.96元、曲马多针96.74元、草木犀流浸液片70.5元、咪达唑仑注射液14.79元、舒血宁769元、甘露醇52.55元、羟乙基淀粉钠针72.06元、骨愈灵胶囊678.16元、头孢曲松钠针537.45元、奥硝唑针1042.83元、尼美舒利片34.2元、氟哌利多注射液1.91元、奥磺酸罗哌卡因针19.28元、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针2460.7元、七叶皂苷纳针148.33元、肌苷针332.64元、钙尔奇30.53元,共计7383.87元,属乙类药自负10%,即应剔除738.39元。带锁髓内钉(胫骨、股骨)8240.96元、重建接骨板5617.64元,共计13858.6元,属内固定材料费,应自付50%,即应剔除6929.3元。一次性材料费共208.95元,应自付30%,即应剔除62.69元。且被上诉人已垫付10000元,应予以扣减,故被上诉人尚应赔偿固定医疗费为12398.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50元/天为标准,受害人张XX住院期间为37天,伙食补助费应为50元/天&37天=1850元。另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未提交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需发生护理费的相关证据,故对护理费1110元,被上诉人不同意赔偿。综上,被上诉人核定本次事故赔偿额为12398.76元+1850元=14248.76元。
另查明,受害人张XX住院期间为日至日,共住院39天。
再查明,张XX住院期间支付的护理费为1110元、伙食补助费为2000元。
又查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凡例》是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类及费用支付的标准,《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是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类及费用支付的标准。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于日在被上诉人处为其所有的粤AXXXX汽车投保机动车车辆保险,投保类别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盗抢险、不计免赔率等险种,其中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保险期间为日至日。上述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将界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上诉人允许的驾驶人周XX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作为车主,上诉人应该承担相应事故责任,受害人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用、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共计36911.43元,上诉人允许的驾驶人周XX为受害人垫付了其中的26901.23元,上诉人再将周XX垫付的款项支付给周XX并无不妥,本案中的交通事故是属保险事故,符合双方签订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本案是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医疗费用赔偿引起的纠纷,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购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中约定被上诉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进行理赔,故被上诉人要求按照该标准计算理赔金额合理。被上诉人主张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具体项目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凡例》、《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等标准计算,上诉人对上述标准不予认可,但又未能向原审法院提供其认为应当依据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故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认为应按上述标准计算理赔金额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
对于受害人张XX的医疗费33801.43元,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为22398.76元,其余11402.67元超出医保范围,被上诉人可不予赔偿;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骨折,住院期间请护工护理符合医疗常规和生活常识,且有上诉人提交的向XX区中医院支付护理费的《收据》为证,故原审法院对护理费1110元予以确认;受害人住院期间为39天,被上诉人主张伙食补助费按照50元/天的标准给付,符合《广东省200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故被上诉人应赔偿的受害人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为50元/天&39天=1950元,上诉人诉请超出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另被上诉人已垫付的10000元应予以扣减,综上,核定被上诉人本次事故赔偿额为33801.43元-11402.67元-10000元+1110元+1950元=15458.76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上诉人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应赔付给上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上诉人中保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上诉人赵AA支付保险赔偿金15458.76元;二、驳回上诉人赵AA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6元,由被上诉人中保公司负担136元、上诉人赵AA负担1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的粤AXXXX汽车投保机动车辆保险认定部分事实有误,忽略了上诉人已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投保机动车辆保险的时间错误,根据上诉人于日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约定,在承保险种一栏明确上诉人已投保不计免赔险,而不计免赔险所承保的保险责任,也就是被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上诉人投保了该险种,也就将自身负责的赔偿责任转嫁给被上诉人,故上诉人垫付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工费等费用均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二、被上诉人没有尽到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却要求依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严重损害被上诉人的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上诉人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被上诉人并未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相关条款进行说明,尤其是第二十五条关于医疗费用的核定问题,上诉人对此并不知情。而被上诉人却以此条款剔除上诉人已垫付的多项医疗项目和药物费用,严重忽视上诉人应有权利,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受害人张XX受伤入院,上诉人本着责任感根据医院开出的相关医疗项目和药物支付给驾驶员周XX以补偿其已垫付的费用,上诉人作为一般普通群众的一员,不可能知晓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详细项目的标准,为救人命当然相信具有专业医疗水平的医院诊断支付相关费用,这也是合情合理的。另外,在本案涉及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2009)番法民一初字第1515号民事判决书和(2009)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078号民事判决书均对上诉人支付给驾驶员周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工费等共26901.23元,已补偿其垫付的事实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误,为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现提出上诉请求判令:1、撤销(2010)番法民二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2、被上诉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上诉人已垫付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工费等共26901.23元;3、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保险合同约定,国家医疗保险标准之外的医疗费,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上诉人称该条款属于免责条款,被上诉人应履行告知义务。被上诉人认为,该条款的规定仅仅是对保险责任中关于医疗费计算标准的规定,是属于保险理赔的条款内容,并不属于免责条款。根据省高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第22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为其自有的小汽车向被上诉人投保,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保险单,双方之间形成保险合同关系。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由此,被上诉人承担具体赔偿金额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而非上诉人实际向受害人支付的赔偿金额。况且,上述条款的约定清晰明确,不存在理解上的差异。故原审法院根据《广东省200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以及《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凡例》、《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等规定,计算出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赔偿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医疗费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对于上诉人虽已实际支付,但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费用,应当由上诉人自行承担。
对于上诉人投保的险种中包括了不计免赔率的问题,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该险种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的免赔率计算,本应由上诉人自行承担的损失,由被上诉人承担。故该险种虽然是可以将应由上诉人自身承担的部分赔偿责任转由被上诉人承担,但转嫁责任的前提同样是该部分赔偿费用的计算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故上诉人上诉以其投保了不计免赔率险为理由,要求被上诉人对其已支付的全部赔偿款项承担保险责任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赵A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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