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涉及辐射的项目要单独做突发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案吗

青海环保--省环保厅组织开展全省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调查
当前位置:&&&&&&
省环保厅组织开展全省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调查
&&& 为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一步掌握全省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省环保厅按照省政府和环保部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调查。
&&& 近年来,我省各级环保部门高度重视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机制、体制、法制为内容的“一案三制”建设,建立完善应急值守、信息报告、风险评估、风险源在线监控等工作机制,全面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试点工作,以应急预案为抓手,督促企业落实风险防范责任,初步形成了覆盖全省,由专项环境应急预案、部门环境应急预案和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构成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
&&& 调查数据显示,全省各州(地、市)、县政府均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和辐射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形成了以政府为主体、上下级相互衔接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机制。截止2011年底,县级(含)以上政府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和辐射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共计64个,各级环保部门(包括下属事业单位)共制定部门预案12个,全省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企事业单位有332家,预案数量共计355个。
&&& 鉴于重点排污企业是主要的环境风险源之一,近年来各级环保部门积极督促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落实环境安全责任,指导企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新建项目环评审查、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时,明确要求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数量大幅提升。今后,各级环保部门将继续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强化精细化管理,推进关键岗位预案卡片式管理模式,实行一企一策,将预防关口前移,强化环境风险防范,保障环境安全。
title = title.replace(/]*>/g,"");
if(title.length>35){
title=title.substring(0,35);
document.write('');
title = title.replace(/]*>/g,"");
if(title.length>35){
title=title.substring(0,35);
document.write('');
title = title.replace(/]*>/g,"");
if(title.length>35){
title=title.substring(0,35);
document.write('');
title = title.replace(/]*>/g,"");
if(title.length>35){
title=title.substring(0,35);
document.write('');
title = title.replace(/]*>/g,"");
if(title.length>35){
title=title.substring(0,35);
document.write('');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撰写日期:日&&[ 大 中 小 ]
渝办发〔2012〕15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核与辐射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预案编码:1.2.82 重庆市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5) 1.1&& 编制目的…………………………………………………(5) 1.2&& 编制依据…………………………………………………(5) 1.3&& 工作原则…………………………………………………(5) 1.4&& 适用范围…………………………………………………(5) 1.5&& 事件分级…………………………………………………(5) 2&& 组织机构及职责………………………………………………(7) 2.1&& 市级应急处置机构………………………………………(7) 2.2&& 区县应急处置机构& ……………………………………(11) 2.3&& 企事业单位& ……………………………………………(11) 3&& 预防和预警& …………………………………………………(11) 3.1&& 预防& ……………………………………………………(11) 3.2&& 预警& ……………………………………………………(12) 4&& 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14) 4.1&& 分级响应& ………………………………………………(14) 4.2&& 先期处置& ………………………………………………(15)
4.3&& 扩大应急& ………………………………………………(15) 4.4&& 市外响应& ………………………………………………(15) 4.5&& 现场处置& ………………………………………………(15) 4.6&& 处置信息报告& …………………………………………(16) 4.7&& 安全防护& ………………………………………………(17) 4.8&& 新闻报道& ………………………………………………(18) 4.9&& 应急终止& ………………………………………………(18) 5&& 后期处置……………………………………………………(19) 5.1&& 善后处置& ………………………………………………(19) 5.2&& 保险理赔& ………………………………………………(19) 5.3&& 事件调查& ………………………………………………(19) 5.4&& 总结评估& ………………………………………………(20) 5.5&& 恢复重建& ………………………………………………(20) 6&& 应急保障……………………………………………………(20) 6.1&& 组织保障& ………………………………………………(20)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21) 6.3&& 应急力量保障& …………………………………………(21) 6.4&& 技术和装备保障& ………………………………………(21) 6.5&& 资金保障& ………………………………………………(22) 6.6&& 责任追究& ………………………………………………(22) 7&& 宣传、培训和演练…………………………………………(22) 7.1&& 宣传& ……………………………………………………(22)
7.2&& 培训& ……………………………………………………(22) 7.3&& 演练& ……………………………………………………(23) 8&& 附则…………………………………………………………(23) 8.1&& 名词解释& ………………………………………………(23) 8.2&& 预案管理& ………………………………………………(24) 8.3&& 预案实施& ………………………………………………(24) 9&& 附件…………………………………………………………(24) 9.1&& 重大、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25) 9.2&&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联系表& …………………(26) 9.3&& 应急专家组名单及联系表& ……………………………(27)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控制核事故、辐射事故及其他核与辐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核与辐射事件),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和高效运转的应急指挥体系,提高核与辐射事件综合防范能力,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与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环境保护部核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依法规范、科学有序、高效及时、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核与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市外(包括境外)发生核与辐射事件可能影响我市的应急响应。 1.5&& 事件分级 根据核与辐射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辐射后果或可能造成的辐射后果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将核与辐射事件分为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件(Ⅰ级)、重大核与辐射事件(Ⅱ级)、较大核与辐射事件(Ⅲ级)和一般核与辐射事件(Ⅳ级)四级。 l.5.1&& 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件: (1)核设施进入场外应急状态; (2)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3)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4)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事故; (5)国内外航天器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6)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的事件。 1.5.2&& 重大核与辐射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核与辐射事件: (1)核设施进入场区应急状态; (2)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3)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4)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1.5.3&& 较大核与辐射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核与辐射事件: (1)核设施进入厂房应急状态; (2)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3)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4)铀(钍)矿尾矿库垮坝事故。 l.5.4&& 一般核与辐射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核与辐射事件: (1)核设施进入应急待命状态; (2)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3)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4)铀(钍)矿、伴生矿严重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级应急处置机构 &&&&在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重庆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重庆市人民政府救灾办公室、重庆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下,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重庆市核与辐射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核与辐射指挥部)。市政府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卫生局、重庆海关、重庆检验检疫局、市交委、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和单位的有关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2.1.1&& 市核与辐射指挥部职责 &&&&执行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命令;向国务院应急办、市政府应急委报告重大、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件应急处置情况;收集、掌握核与辐射事件有关信息,决定采取重大应急处置措施;负责指挥调动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协调驻渝部队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对事发现场进行警戒、封闭,对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等强制性措施。 2.1.2&& 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全市重大、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汇集、研判、上报核与辐射事件信息,并按照市政府的决定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和结束应急状态。
&&&&市环保局:负责建立核与辐射事件预警系统;负责核与辐射事件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性物质;负责核与辐射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危害的建议;协调有关区县(自治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核与辐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会同市安监局发布重大预警信息;会同市安监局发布较大预警信息;负责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技术指导和援助请求。 &&&&市公安局:参与核与辐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性物质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事发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群众疏散、撤离,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 &&&市安监局:负责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核与辐射事件的有关调查处理工作,指挥、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处置;联合市环保局发布较大、重大预警信息。 &&&&市卫生局:参与核与辐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对核与辐射事件损伤人员的救治;负责受照人员剂量重建、体表监测和去污,居民饮用水放射性水平监测,居民远期健康效应评估和医学随访,参与制定饮水和食品限制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核与辐射事件发生时的食品污染监测,负责制定并实施食品限制计划。 &&&&市交委:负责应急运输通道的工程抢通;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特别是市外发生核与辐射事件可能影响我市时,增设卡点、监测点和洗消点。&& &&&&重庆海关:负责进出境放射性物品的应急处置,做好入境放射性物品货包、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污染监测,制定和实施放射性物品出入境限制计划。 &&&&重庆检验检疫局: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进出口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以及市外发生核与辐射事件可能影响我市时,负责对口岸区域环境及入境人员、货物等进行放射性水平监测等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对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处置工作,做好水体污染监测,制定并实施防止水体放射性污染应对计划。 &&&&市农委:负责做好涉及草场、农田、渔业、牲畜和养殖业、野生水生生物放射性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受污染粮食作物、牲畜、家禽的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农产品限制计划,并负责应急终止后的生态恢复有关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做好涉及森林、林地、野生陆生动物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并负责应急终止后的生态恢复有关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响应期间有关气象资料信息。&& &&&&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实施监督,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市政府新闻办:牵头组建新闻宣传组,负责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重庆保监局:负责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垫资和及时理赔。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电信企业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事发区域通信畅通。 &&&&市民政局:协助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抚和善后工作。 &&&&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组织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分队、市环境应急服务队及有关专业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和服务工作。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一般预警信息,负责事故现场的先期处置,第一时间抢救伤员,控制事故现场,组织群众疏散、撤离;牵头做好事故善后处置。 2.2&& 区县应急处置机构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设立相应的区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制订核与辐射事件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核与辐射事件应对工作。 2.3&& 企事业单位 &&&&核设施运营单位及辐射工作单位是核与辐射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在核与辐射实践活动及应对核与辐射事件过程中,应当落实核安全与辐射防护及其风险防范措施,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承担履行核与辐射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3.1.1&&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观念,做好日常预防工作。环保、公安等监管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强化放射性废物、高危险放射源的监管和监测,加大高辐射放射性物质在生产、运输、贮存与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力度,开展重点隐患区及危险源的排查整治,建立和完善预防为主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消除隐患苗头。 3.1.2&& 环保部门要建立核与辐射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和监测信息数据库,收集、分析、传送核与辐射事件信息;建立并加强与毗邻省市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核与辐射事件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核与辐射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核与辐射事件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标识。 &&&&一般预警(Ⅳ级、蓝色):存在核与辐射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或引发一般核与辐射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 &&&&较大预警(Ⅲ级、黄色):情况比较紧急,可能造成或引发较大核与辐射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造成较多人员损伤的。 &&&&重大预警(Ⅱ级、橙色):情况紧急,可能造成或引发重大核与辐射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造成人员伤亡或更多人员损伤的。 &&&&特别重大预警(Ⅰ级、红色):情况危急,可能造成或引发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或更多人员伤亡的。 &&&&上述分级标准中,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2&& 预警报告和通报 &&&&&事发单位或知情者应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应急办(报警电话:12345)和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警电话:12369)。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事发单位或知情者的报告后,判别事故可能引发核与辐射事件的,应根据应急联动协调机制,第一时间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3.2.3&& 预警发布和响应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适情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一般预警信息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授权的部门、单位发布;较大预警信息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安监局联合发布,同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重大预警信息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安监局提出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经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环保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和市政府确认后,由市政府应急办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落实应急保障工作。 3.2.4&& 预警调整和解除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或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 4.1&& 分级响应 &&&&应急处置实行分级处置、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原则。一般核与辐射事件由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指挥、组织处置,事件发生单位、事件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较大核与辐射事件,在市政府应急办的统筹协调下,由市核与辐射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处置。重大、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件由市政府组织处置。 4.2&& 先期处置 &&&&发生较大以上核与辐射事件后,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先期处置,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核与辐射事件及放射性污染蔓延的途径,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严密保护现场。 4.3&& 扩大应急 &&&&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实施处置仍未能控制事态发展的核与辐射事件,应立即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级应急预案,成立市核与辐射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4&& 市外响应 &&&&市外(包括境外)发生核与辐射事件可能影响我市时,环保部门立即组织专业力量开展辐射应急监测,密切监控受污染或影响情况,组织专家组分析发展趋势,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必要时,可向市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建议。 4.5&& 现场处置 4.5.1&& 一般核与辐射事件处置程序由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订并组织实施。 4.5.2&& 较大核与辐射事件处置程序由市核与辐射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制订并组织实施。
4.5.3&& 重大、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件处置程序 (1)成立现场指挥部 &&&&市政府领导率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赶赴现场后,第一时间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工作。 (2)指挥部构成及职责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安全保卫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和新闻宣传组等(见附件)。 4.6&& 处置信息报告 4.6.1&& 报告制度 &&&&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总结报告三类。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件后,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发现或得知事件后立即向市政府初报情况。在现场处置期间,现场指挥部应当每天不少于1次向市政府续报应急处置信息。事件处置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报告最终处置结果。& 4.6.2&& 报送方式与内容&& &&&&核与辐射事件信息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紧急时,可先采用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报告,并随后补充书面报告。初报内容包括:事件类型、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照射、损伤情况,造成危害程度及危险或潜在隐患,拟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和效果等情况。&& 总结报告应当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 4.7&& 安全防护 4.7.1&& 公众的安全防护 &&&&发生核与辐射事件可能危及公众安全时,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众安全防护,确保核与辐射事件对公众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有: (1)根据核与辐射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撤离、转移和疏散;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必要时,由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 4.7.2&&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有关单位和部门应为涉险、应急救援等现场处置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明确安全防护注意事项; (2)现场处置应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相关程序,建立应急救援与处置人员的健康管理档案,实施健康监护,并根据应急情形办理相应的保险,给予适当补贴。 4.8&& 新闻报道 &&&&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按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核与辐射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具体按照《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办法》、《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9&& 应急终止 4.9.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即为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核与辐射事件或事发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并经事件责任单位确认和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2)放射性物质泄漏或释放已降到正常运行规定限值以内,核与辐射事件所造成辐射剂量、放射性污染已降到规定的安全限值及污染控制水平; (3)核与辐射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彻底消除,无复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确保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正常、合理水平。 4.9.2&& 应急终止程序&& (1)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件应急状态的终止,由国务院核应急协调委、环保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和市政府发布命令,宣布应急结束; (2)重大核与辐射事件应急状态的终止,由市政府或市核与辐射指挥部发布命令,宣布应急结束; (3)较大核与辐射事件应急状态的终止,由市核与辐射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命令,宣布应急结束; (4)一般核与辐射事件应急状态的终止,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命令,宣布应急结束。&& 应急状态终止后,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由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牵头,事件责任单位、有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对死亡人员做好善后工作,对伤者及伤亡人员家属进行精神安抚,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并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总体评估。 5.2&& 保险理赔 &&&&保监机构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介入,按有关工作程序做好先期垫付和善后理赔工作。 5.3&& 事件调查
&&&一般、较大事件,由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必要时,可由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直接组织调查。重大事件,由市政府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全面负责调查。发生特别重大事件,由国务院调查组负责调查,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5.4&& 总结评估 &&&&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及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核与辐射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核与辐射事件调查报告的要求切实改进工作。 5.5&& 恢复重建 &&&&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原则,落实核与辐射事件责任单位对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生态恢复治理责任。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事件造成灾害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并提出补偿和生态环境恢复的建议;根据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市核与辐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根据本预案确定负有应急保障、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成立相应的应急机构,制订应急预案,并明确工作职责。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重大、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件发生后,市通信主管部门要迅速调集应急通信车辆前往现场。市核与辐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保持电话24小时畅通。 6.3&& 应急力量保障 &&&&核与辐射事件应急处置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主体,其他有关处置部门和单位为辅助,必要时可发挥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6.4&& 技术和装备保障 6.4.1&& 技术保障 &&&&市核与辐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在本单位预案中纳入防范核与辐射事件发生的有关内容,建立完善防范核与辐射事件的基本信息,开展辐射环境监测方法、辐射防护措施、清洁解控技术、受照人员外照射剂量和内照射剂量快速估算方法、医疗救治技术、饮用水和食品放射性污染快速检测等方法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辐射监测、放射性污染防治及应急处置能力。&&& 6.4.2&& 装备保障 &&&&有关专业部门及单位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应急设施、设备准备,并组织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护器材(包括防护服、防护面罩、防护口罩等)、医学应急用药箱(包括稳定性碘片、放射损伤防治药和放射性核素阻吸收药等)等专业设备及物资,保证应急处置需要。 6.5&& 资金保障 &&&&建立应急专项资金,保障应急演练、应急专用设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必要的经费。 6.6&& 责任追究 &&&&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有关部门应对有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1)对核与辐射事件和险情信息不按有关规定上报,迟报、漏报、瞒报的; (2)拒不执行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延误应急处置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事件调查、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严重影响和干扰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 (4)其他情形。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宣传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辐射防护常识,提高公众的核与辐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核设施运营单位和核技术利用单位应按照本预案要求,加强职工的核安全与辐射防护、风险防范知识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宣传教育,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7.2&& 培训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订相应的技术方案和实施程序,并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负责人和参与应急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和应急处置培训,特别是加强对重点核与辐射单位和重要风险防范设施等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使其熟悉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各项准备。 7.3&& 演练 有关单位、部门应制订和实施应急演练计划,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防范和处置核与辐射事件的技能,增强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1)核事故 &&&&核电厂、其他核设施或核活动中发生的严重偏离运行工况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若有关的专设安全设施不能按设计要求发挥作用,则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可能或已经失去应有的控制,达到不可接受的水平。 (2)辐射事故 &&&&主要是指除核设施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3)核设施 &&&&以需要考虑安全问题的规模生产、加工或操作放射性物质或易裂变材料的设施(包括其场地、建(构)筑物和设备),如铀富集设施,铀、钚加工与燃料制造设施,核反应堆(包括临界和次临界装置),核动力厂,核燃料后处理厂等核燃料循环设施。 (4)撤离 &&&&将人员由受影响地区紧急转移,以避免或减少来自核事故烟羽或高水平放射性沉积物等引起的大剂量照射。 (5)去污 &&&&通过某种物理或化学过程去除或降低污染。 (6)干预 &&&&任何旨在减小或避免不属于受控实践的或因事故而失控的源所致的照射或照射可能性的行动。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原则上至少每5年修订一次。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1 月22日印发的《重庆市核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渝办发〔2009〕23号)同时废止。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1页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主办 重庆市环境保护信息中心技术支持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冉家坝旗山路252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矿山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