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把五十万元错误打到别人卡上我可以向银行要取半个月利息吧

银行卡被盗刷6:银行卡被盗刷189万,银行全责(附判决书)
银行卡被盗刷189万,银行全责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黔高民终字第19号
刘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下称农行)、第三人刘某云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2)黔六中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刘某与农行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作出(2013)黔高民终字第1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于日作出(2013)黔六中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刘某、农行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日,林木偏、林球等人与六盘水市煤炭工业公司六盘水分公司签订煤炭销售合同,取得挂靠该公司资质后,林木偏、林球、欧寿东伙同林宁等人经密谋后到六盘水实施诈骗。日,上诉人刘某、第三人刘某云在互联网上看到林木偏等人发布的虚假煤炭供应信息后,刘某云、案外人刘晓芳到六盘水与林木偏、林宁洽谈煤炭购买事宜。同年7月7日,刘某与林木偏等人签订煤炭购销合同,林木偏等人要求刘某办理一张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存入195万元用于支付约3500吨煤款。因刘某受伤身体不便,由欧寿东陪同第三人刘某云到上诉人农行位于钟山区人民中路大世界百货对面的营业厅内用刘某身份证在农行开办了一张活期无折银行卡(卡号为8685519),并存入现金100元。同日,通过现金存入70万元和转存100万元共计存入1,700,100元。同年7月9日,因农行将刘某姓名填写错误告知其重新办理,刘某应农行要求到农行处注销了该卡,并重新开办了一张活期无折银行卡(卡号为686319),并将原卡上存款及利息1,700,117元人民币全部转入新卡。同年7月10日,刘某、刘某云告知林木偏等人购煤款已存入银行卡,要求林木偏等人发货。林木偏等人要求到银行查询煤款是否入账,刘某云应林木偏的要求将尾号为6319的借记卡给林木偏查看,由欧寿东陪同刘某云前往西站鑫丰农贸市场对面的邮政储蓄银行ATM机上进行查询存款余额,查询过程中欧寿东乘刘某云不备偷窥了刘某的银行卡密码。7月13日,刘某又通过现金存入25万元到尾号为6319的账户,该卡由刘某云保管。刘某云就告知林木偏等人款已存入并要求发货。当晚林木偏、林宁、林球、欧寿东等人租车连夜逃离六盘水,并于日晚上22点37分利用伪造的银行卡,在澳门通过POS机将上诉人刘某尾号为6319的借记卡内1,899,961.60元的存款一次性消费。刘某云于日上午10时左右到农行查询存款,并要求冻结银行卡上存款和查清资金流向。农行告知其银行卡在澳门被刷卡消费和告知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卡内的剩余资金冻结。刘某云于当日下午到六盘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一审庭审中,刘某云对尾号为6319卡内1,899,961.6元的存款属于上诉人刘某的事实不持异议。
另查明,日,罪犯林木偏、林球被刑事拘留。日罪犯欧寿东被刑事拘留。经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林木偏、欧寿东、林球、林宁等人假借成立公司诱骗被害人刘某云签订煤炭购销合同,非法获取被害人刘某云银行卡信息并将银行卡复制后,刷卡消费被害人刘某云银行存款1,899,961.6元,三人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明确赃款1,899,961.60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刘某云。欧寿东、林球、林宁不服,提出上诉,六盘水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目前,赃款仍未追缴。
另查明,刘某日第一次办卡(尾号5519)和7月9号注销原卡所办新卡(尾号6319)时,两次设置的密码一致。
一审原告刘某诉称:日,原告在被告处开办一张银行借记卡。同年7月9日,因被告将原告姓名填写错误,原告应被告要求又前往被告处重新开办一张银行借记卡(卡号8686319),并将原卡存款余额人民币1,700,117元全部转存入新卡,同时注销了原卡。但被告工作人员没有当面销毁原卡。同年7月13日中午12时左右,原告又到被告处向银行卡存入人民币250,000元,至此银行卡存款余额为人民币1,950,117元。日上午10点半左右,原告在查询银行卡余额时发现仅剩5万多元,有近190万元不翼而飞。原告立即到被告处要求冻结银行卡上存款,查清资金流向。被告查询后告知原告,银行卡上存款在前一日即7月13日晚上22点37分47秒在澳门被一次性消费。原告当即告知被告工作人员要求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查明真相并及时阻止银行卡内资金流失,但被告工作人员以没有权利阻止银行卡内资金流失为由拒绝了原告的请求。原告再三请求被告到公安机关报案,被告工作人员说“要报案你自己报”,原告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有效,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所有的存款及利息。被告有义务和责任识别真假银行卡,因被告没有能识别伪造的银行卡而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负全部责任。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存款1,899,961.60及利息38,000元(从存款之日日至起诉之日日),此后利息另行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被告农行辩称:1、原告存款被盗刷系犯罪分子蓄谋犯罪所致,原告对此财产被盗刷存在过错;2、被告不存在过错与违约行为,不是导致原告财产损失原因。犯罪分子不是利用被告管理行为的漏洞,而是利用原告的防范漏洞即未履行保密义务而盗取密码,原告存款流失的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3、原告财产损失系犯罪行为引发,应通过刑事附带民事法律途径解决。原告以储蓄存款纠纷为由起诉被告,要求赔偿损失,由于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违约或过错,也没有证据说明被告行为与原告财产流失的因果关系,而案件事实又说明原告本身在财务流失中有严重过错,因此对原告存款流失的法律责任应由原告自己承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第三人刘某云辩称,我给张会计(指欧寿东)看的卡和带张会计查询的卡是第二次申办的卡,不是第一次申办的卡,卡中的钱是我姐刘某的,不是我的。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刘某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二、刘某的银行卡内资金被犯罪分子利用伪卡消费的责任由谁承担?三、被告农行是否有权阻止资金不被他人取走?四、刘某主张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一、关于刘某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的问题。本案中,卡号为686319的借记卡是以刘某的身份信息开户存入,且刘某云对该卡内1,899,961.60元存款属于原告刘某的事实不持异议,故该卡内1,899,961.60元存款在未存入(或者转款)前所有权人属于刘某。但是,刘某将款存入农行后,农行对该款也具有使用权和管理权,刘某享有的是一种随时依据其意愿可以实现的债权,其基于对农行享有的债权遭受他人损害而向农行主张权利,具有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
二、关于刘某的银行卡内的资金被犯罪分子利用伪卡消费由谁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刘某与农行之间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系有效合同,予以确认。本案中,犯罪分子是通过第三人刘某云的疏忽大意取得原告刘某的银行卡卡号和密码后,通过复制的伪卡,利用POS机消费,从而侵占了原告银行卡内的资金。首先,原告作为涉案银行卡的持有人,就应当谨慎保管自己银行卡和对自己的取款密码予以保密,但原告却将其银行卡交由第三人刘某云使用并告知其密码,为本案的犯罪分子利用刘某云盗取其资金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条件,故原告刘某对其卡内资金的流失承担10%的违约责任。其次,第三人刘某云基于原告刘某的委托,保管原告刘某的银行卡和得知该卡的取款密码,其也有妥善保管原告刘某银行卡不得为他人知晓银行卡卡号和取款密码的义务,但其却将原告刘某的银行卡卡号让犯罪分子知晓,并在查询存款输入密码时未尽安全保护义务致使密码泄露,为本案的犯罪分子盗取原告资金应承担20%的过错责任。由于原告未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原告自行负担。再次,根据被告的陈述和本案查明的事实,银行卡由卡号、密码和磁条信息三部分组成。原告的银行卡和密码,犯罪分子通过第三人刘某云的疏忽获得。对于银行卡的磁条信息的获得,被告具有举证证实是如何被泄露给他人的责任。但被告未举证证实原告刘某的银行卡磁条信息是如何被泄露的,这也是犯罪分子可以通过复制银行卡的手段侵占他人资金的关键所在。被告作为专业的商业金融机构,其发给储户的银行卡应当是不能被非法复制并非法使用的,其有义务保证储户存款不被他人利用任何手段非法获取。犯罪分子通过伪卡将原告银行卡内的资金取走,被告农行作为提供银行卡的专业机构,其应当承担原告银行卡内资金流失70%的主要违约责任。
三、关于被告农行是否有权阻止资金不被他人取走的问题。本案中,原告刘某银行卡内资金是通过POS机消费取走的,原告认为被告可在第一个工作日的12点以前通过人民银行阻止其银行卡内的1,899,961.60元资金被他人消费后取走,原告提出的这一诉讼理由,因其未提供证据和依据证实被告有权要求人民银行冻结原告刘某卡内的资金,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刘某在与被告农行签订储蓄存款合同后,由于其未尽到妥善保管其银行卡卡号和密码的义务,其应当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即承担其从日起流失资金1,899,961.60元范围内30%的本金及其利息的责任(注:日前的利息按照1,899,961.6元的本金另行计算给原告刘某)。被告农行提供的银行卡的支付(或消费)系统不能识别他人非法复制的伪卡,导致其系统内的资金流失,其应当承担主要违约责任,即承担其从日后流失资金1,899,961.60元范围内的70%即1,329,973元的本金及其利息的责任。由于原告的存款属于活期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同期利息计算。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林木偏、欧寿东、林球等犯罪分子追偿。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由农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某存款1,329,973元,并从日起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给原告刘某。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08元,由原告刘某承担6,842.4元,被告农行承担15,965.6元。
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是:撤销原判,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即判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存款1,899,961.6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错误的认为上诉人及第三人存在过失,最终导致对责任大小的认定错误。一、刘某银行卡上的款项被犯罪分子使用伪卡在POS上机刷卡消费,是因为被上诉人有能力识别伪卡而不履行识别义务,从而导致给付错误造成的,被上诉人是过错方。二、磁条信息及密码被盗取,是由于被上诉人没有提供安全的交易场所导致,上诉人及第三人无过错。三、本案是被上诉人与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的犯罪。被上诉人加入银联,银联的中端服务器(ATM机、POS机、银行柜台机)的行为也是被上诉人的行为,POS机用户在使用机器时完全可以发现犯罪分子使用的是伪造的银行卡,在明知犯罪分子使用的是伪卡,仍与犯罪分子勾结,致使交易完成,所以被上诉人存在重大过错。四、被上诉人有充足的时间采取正确的措施阻止资金到帐。本案中,犯罪分子是在日晚22时37分在澳门盗刷卡内资金的,本案第三人刘某云在日上午10时许发现卡上的存款仅余5万元时即刻要求被上诉人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阻止资金流转,但被上诉人只是将上诉人账户内剩余款项冻结。根据银行跨境结算及转账规则,开户行要在第二日12时才将应付款项汇至银联总行,再由总行将款项汇至支付行。所以开户行在发现应付款项是非法交易时,应立即通知银联止付,并冻结澳门商家可疑账户,以阻止该笔交易最后完成。本案中,被上诉人未履行该义务,所以存在过错。五、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上诉人存款,已构成延迟履行,判决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根本不能弥补上诉人的损失,有失法律的公平原则。
针对刘某的上诉,农行口头答辩称:其答辩意见与上诉状一致。
针对刘某的上诉,刘某云口头答辩称:其答辩意见与刘某的上诉理由一致。
一审宣判后,农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是: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为:一审判决认定法律关系错误、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一、上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无任何违约行为,即:1、没有泄露被上诉人密码;2、没有因管理疏忽在工作场所给犯罪人窃取密码的机会;3、没有向犯罪人提供或过失提供银行卡卡号与卡片;4、上诉人在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冻结被上诉账户的补救措施,履行了协助义务。二、上诉人对外发行的银行卡可被复制和银行卡支付(或消费)系统不能识别他人非法复制的伪卡,不是上诉人应当承担责任的理由。1、磁卡是否存在可复制性已超出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根据现行技术条件,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借记卡(磁质材料)目前还不能做到防伪与抗复制能力;上诉人对外发行的银行卡,其技术指标符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要求。法院判决由银行承担银行卡非法复制带来的责任后果,无疑是要求银行承担客观上无法克服并无法避免的责任,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与社会现实生活明显不符。2、银行卡支付(或消费)系统对于符合系统设置的指令它都会执行,要求其承担全部的防伪识别能力超出了合理范围,并且银行卡支付(或消费)系统各家银行均有,被上诉人被盗刷的卡是在哪家银行的系统中被盗刷的?第三方的支付(或消费)系统不能识别银行卡的真伪是否应承担责任?一审判决对此未进行调查核实和定性就直接判定上诉人承担责任,显然是不恰当的。三、生效的(2008)黔钟刑重字第8号刑事判决、(2011)黔六中刑三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书已认定罪犯对被上诉人进行诈骗,被上诉人对自己财产没有尽到基本的保护责任,并且明确了赃款追缴后发还被上诉人,现原审判决上诉人返还赃款的70%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将会因此获利。
针对农行的上诉,刘某口头答辩称:其答辩意见与上诉状一致。
针对农行的上诉,刘某云口头答辩称:其答辩意见与刘某一致。
二审对一审法院查明之事实予以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归纳本案二审中审理焦点为:因刘某银行卡被盗刷所造成的资金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农行与刘某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下称《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商业银行进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偿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之规定,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实际上是由银行对储户存入的款项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支配的权利,也就意味着款项的所有权已从储户转移到了银行,而此时的储户因储蓄合同关系成立从原先对款项的所有权转化为了对银行的债权,即储户有权要求银行向其返还本金并向其收取利息。故刘某要求农行支付存款及相应利息的主张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以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第一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以下简称金穗借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购物消费等功能的人民币信用支付工具…”、第五条“持卡人凭金穗借记卡和密码可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之规定,银行的保证支付义务不仅是指银行不得拖延、拒绝支付,还包括银行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履行支付义务。农行与储户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后,包括储户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账户号码、存款数额、取款密码等在内的账户信息均被存储于该银行卡中,且系交易的有效凭据,即持卡人在取款或购物消费时所使用的银行卡必须是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真实的金穗借记卡。农行负有保证储户银行卡内信息不被他人窃取、复制的义务和向银行卡载明的储户或向以储户其名义行使债权的债权之准占有人履行合同的义务,这是储户对银行的基本信赖期待和维护银行信用基础的基本要求。农行应通过技术投资和软硬件改造加强风险防范,确保储存于银行卡内的储户信息安全,对于安全漏洞及技术风险银行理应承担责任。因与本纠纷有关联的刑事判决已说明农行未能保证其发行的银行卡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导致案外人复制并使用伪卡刷卡消费成功,故案外人使用伪卡消费的行为,不应视为刘某本人的行为,也不应视为农行已按合同约定向刘某履行了支付存款的义务。故农行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向刘某给付1,899,961.60元存款及利息的义务。
根据刑事案件查明的事实,案外人林木偏等人利用农行发行的金穗借记卡存在的安全漏洞,窃得刘某的银行卡信息,而后使用复制的伪卡刷卡消费,从而导致刘某借记卡账户内的部分存款被盗刷。因此,在真借记卡尚由刘某持有的情况下,林木偏等人的行为并非直接侵害了刘某的财产所有权,而是侵犯了银行的财产所有权。农行与刘某建立的储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农行认为刘某借记卡内的资金短少是由于犯罪行为所导致,农行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农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也同时获得了追偿权,可就相应款项向犯罪分子进行追偿。
由于刘某的存款属于活期存款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农行延迟支付造成的具体的损失数额,因此刘某主张农行应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其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利息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息计算,从刘某卡内资金被盗刷的次日即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1,899,961.60元计算利息(日前的利息按照双方存款合同约定另行计算支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13)黔六中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
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某存款1,899,961.60元。
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某1,899,961.60元的银行利息(自日起至支付该笔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
四、驳回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的诉讼请求。
如果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241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已投稿到:您所在的位置: >>
>> Chapter 2 银行卡的秘密―巧“洗”银行卡,妙“出”理财牌
为这个书签标记颜色吧
技巧七(1)
  存款吧,受惠一生
  如果我问你“你会存钱吗?”你是不是会觉得这个问题实在太多余了。存钱,&E&不会呀,不就是把闲钱存在银行里吗,上至六七十岁的大爷大妈,下至满地乱跑的小孩,&E&不会呀。可是,如何利用好不同的储蓄方法,让你的资金收益最大化,你知不知道呢?同样是存钱,同样的金额,有的人就能获得比别人高的收益,这些小技巧,你又知不知道呢?
  “七天通知存款”比活期存款赚得多
  老丁和老徐是多年的老朋友了,两人今年刚退休,除去在股票和基金里投资的钱,两人都存了二十万左右的余钱在银行里。老徐是个怕麻烦的人,钱一存进银行,就什么都不管了。而老丁不一样,他发现“七天通知存款”的利率目前为1.39%,比活期存款利率高了近一个百分点,于是将二十万全部办了“七天通知存款”,这样一来,老丁每年获得的利息可是比老徐多了三倍还多呢!而且在这期间,如果有国债发放,或者遇到了好的投资项目,还能将钱取出来用做投资。
  老丁确实是生财有道啊,但是,在选择“七天通知存款”的时候,大家也要注意几个问题,否则,可能导致无法享受通知存款的高利率。
  第一,若非不得已,千万不要在7天内支取存款。如果投资者在向银行发出支取通知后未满7天即前往支取,则支取部分的利息只能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二,不要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因为不足或超过部分也会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支取时间、方式和金额都要与事先的约定一致,才能保证预期利息收益不会受到损失。
  灵活运用“部分提前支取”
  小吴参加工作已¾&四五年了,工资卡上的存款已攀升到10万元,可利息却始终不见涨,这让小吴有些无可奈何。小吴一直使用的都是单位统一办理的工资卡,每月工资打在卡上,需要的时候随时提取,非常方便,可是活期存款利息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可存定期吧,需要用钱时,取款又太不方便了。究竟该怎么办呢?
  你是否也有过这样的忧虑呢?被定期存款的利率所吸引,又处处有所担心。那么?告诉你,银行对定期存款可以办理“部分提取支取”的业务,这就可以解决你的忧虑了。所谓“部分提取支取”业务,就是客户把钱先存成定期,用的时候取出一部分,取出的部分按照活期存款利率来计算利息,而其余的钱仍然可以按照定期存款的利率来计算利息。
为这个书签标记颜色吧
小贴士:键盘左右键(← →)可以上下翻页,按回车(ENTER)可返回该作品目录。鼠标双击滚屏
数据载入中 ...
您可以复制下面的内容,通过MSN或者QQ发送给朋友。
一起来阅读《富起来的秘密》吧!作者:李虹
书籍简介:本书作者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穿插了很多生动具体的生活理财实例?在介绍理财技巧的同时您还能轻松获取专业的理财知识,全书轻松有趣的向您展示了理财全景,涵盖了日常生活中所有能接触到的理财问题,告诉您所面临现有的理财陷阱。面对理财该如管理、面对理财产品如何取舍。书中精彩的内容能够帮助你在理财之余轻松享受生活。
当当网免费试读此书地址:/book_17792?ref=read-7-share您所在的位置: &
& 社会与法 & 正文
填错卡号1.7万汇到他人卡上 用户状告银行
日23:21  
东南快报  
法院判决:银行未认真核对户名和卡号,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报讯(记者 梅娟 通讯员 陈篱)用户填错卡号,导致1.7万元错汇到了他人的卡上。这种情况下,是用户的错还是银行的错?这1.7万元还能追回吗?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了这样案件:当事双方各打五十大板——银行对追回这1.7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1.7万元错汇他人卡上
去年6月12日,薛某委托朋友翁某到建行福清支行龙田分理处汇款1.7万元给吴某。因一时疏忽,翁某不慎将吴某卡号中的“709”写成了“907”。真可谓是“差之毫厘,失之千里”。这样一来,这1.7万元就汇到了户名为林某的卡号上。
一万多块钱汇错了,这可不是小事。薛某知情后,立即与银行方面交涉。
建行福清支行则称,翁某向银行提供了账号,并对银行办理的存款手续进行了签字确认。虽然签字的名字是吴某,而不是该账户的户主林某,但银行可以认为是吴某将款项存入林某的名下。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凭卡号存款的过程中并无任何违规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另外,银行还说,由于原告自身过错造成错汇,而使第三人林某取得了1.7万元的不当利益。林某应将这笔钱返还给原告,而银行方面没有取得这1.7万元的利益自然不应当承担返还的责任。
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眼看协商不成,薛某便将建行福清支行告上法庭。
福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薛某在委托翁某汇款后,卡号未经核对无误就提交给银行,同时对存款凭条也没有及时核对、及时发现问题;而银行的工作人员没有对户名和卡号进行认真核对,错误地把1.7万元汇到第三人林某的账户里。因此,在本次凭卡号汇款中,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第三人林某应返还薛某1.7万元及因此而产生的孽息;建行福清支行对林某返还薛某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建行方面没有就此判决提起上诉,也就是认同了上述的判决结果。
对用户是一个利好
不少人都会办理凭卡号存款的业务,对于上述的判决结果,律师认为法院在最大程度上考虑了用户的利益,对用户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
福建俊采集友律师事务所潘兴剑律师告诉记者,根据上述判决,如果第三人林某已将这1.7万元花光了,银行方面就要先行将1.7万元返还给薛某,再向林某追偿。
现在一些银行,在办理卡号存款的业务时,在给客户的回执单上,只有卡号而没有名字,这不便于客户核对,事实上也是银行方面的逃避责任。因此,潘律师提醒,在存款时,银行工作人员有义务提醒用户核对卡号和户名,并做好审查工作,用户更应认真核对账号。
众星拍裸体写真贴T恤上
精致的美少女
不当得利应返还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城管捕杀流浪狗
林志玲被曝曾拍裸胸光碟
球星糜烂生活大曝光
垃圾车中突现碎尸块
俄罗斯帮伊朗保卫核电站
青藏高原“云海奇观”
海南胖美人大赛进入决赛
日军里的外籍侵略军团
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珍稀物种
醉酒后的丑态百出
  
* 请各位网友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
最新热门评论
少女遭父毒打后坠楼
Copyright & 1998 - 2017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打印机遇到了错误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