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交诉讼费申请书有期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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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后对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小编导读:
  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日至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法释〔2013〕2号),本文件自日起废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皖高法经请字[1993]第01号关于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批准后对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原告起诉或上诉人上诉,应当按规定交纳诉讼费,如果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但提出缓交申请的,只要人民法院同意当事人缓交,案件应立即开始审理。  二、原告或上诉人在人民法院的规定的缓交诉讼费期间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除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决定减交或者免交的外,应按自动撤回起诉或上诉处理。  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批准后对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  (皖高法经请字[1993]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原告和上诉人预交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如果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或上诉处理。我们在执行这一规定时有两个问题不明确,特向你院请示。  一、人民法院经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后,一审案件是否立即立案审理,二审案件是否立即进入二审程序?一种意见认为:需待当事人在缓交期内预交诉讼费用后,案件才能进行审理。其主要理由是,人民法院同意缓交诉讼费用的期限,是法定预交期限(七日)的延伸,只有在此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才能使诉讼程序发生。另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案件应立即审理。其主要理由是,人民法院同意缓交的期限不同于预交期限。同意缓交诉讼费用的前提是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这真正体现了我国法律是切实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因此,人民法院同意缓交之后,对案件应立即审理。  二、缓交期满,当事人仍未交纳诉讼费用应如何处理?一种意见认为:按自动撤回起诉或上诉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区别情况,具体对待:如果这时当事人已有预交诉讼费用的能力,仍拒不交纳的,可以强制(划拨银行存款)其交纳,也可以按自动撤回起诉或上诉处理;如果这时当事人仍无交纳诉讼费用的能力,不应因此而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至于诉讼费用的承担,则在法律文书中予以确定。  对以上两个问题,我们均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妥否,请指示。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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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顿网校, All Rights Reserved.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条件
发布时间: 20:05:24
当事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确有经济困难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L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实施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
  申请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程序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在起诉、上诉时或收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书应载明个人及家庭收入情况,以及请求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理由。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当事人具有上述第(二)、(四)、(七)、(九)、(十二)、(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提交本人是&五保户&、残疾人、国家优抚安置对象、见义勇为、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救济户或领取失业金、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及本单位是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等证明材料。
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上述规定所列情形的,立案时应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对在立案时允许当事人缓交的诉讼费用,审判人员应及时催交或视案件具体情况继续采取缓交、减交、免交措施。
人民法院在立案时不采取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方式进行司法救助。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负担全部或部分诉讼费用,符合上述规定,应当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决定减交的,减交比例不应低于30%。符合上述第(二)、(九)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免交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的免交一般只适用于自然人。
  当事人请求缓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人或合议庭提出意见,报庭长审批,当事人请求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人或合议庭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
  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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