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阜宁2017年社保基数是多少少

2017阜宁城乡居民就医报销政策大全
以下政策适用于2017年度。欲知更多详细内容欢迎咨询县中心、各卫生院合管所、县合管办或登录阜宁县人社局、卫计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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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待遇标准 1.新农合
(1)普通门诊补偿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55%,日补偿限额分别为45、15元/人。
(2)住院补偿比例
①县级医院含县内民营医院;
②不符合的费用不在补偿范围;
③按病种定额结算的,按规定金额补偿;
④县外就诊未办理转诊手续和到非定点医院的,报销比例45%;
⑤确需去县外就诊的,应由阜宁县人民医院或中医院、县三院出具转院证明,并经县合管办备案(打工及异地急诊应履行相关手续);
⑥参合居民发生的意外伤害且无第三方责任人的,住院医药费及后续费用全年按5000元限额补偿;低于5000元的,按实际计算结果补偿。≤7周岁儿童和≥70周岁的老年人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以及溺水、摄入异物、烧伤、烫伤、生产性农药中毒、食物中毒等情形,参照同类别医院普通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意外伤害补偿前,应履行必要的调查手续和公示程序;
⑦单项材料费500元以上的,国产按70%、中外合资按60%、进口按50%作为可报费用,再按就诊医院的相应补偿标准补偿;单次检查费用超过500元的项目,按70%打折后再予以补偿。
(3)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比例
癌症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的治疗费用,参照同级住院报销比例补偿。
糖尿病、高血压病Ⅲ期、精神病、肝硬化、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慢性活动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苯丙酮尿症、慢性肾脏疾病、癫痫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银屑病、类风湿病、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冠心病、肺心病、结核病、痛风患者,在县内镇、县级定点机构(含定点民营医院)、县外三级公立医院就诊的门诊费用,凭二级及以上医院医疗证明,可报医药费分别按70%、60%、50%的比例补偿(限针对该病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设起付线400元,年补偿封顶线4000元。
参合人员在县内县、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县外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就诊且年度门诊医药费用超过3000元的(县内卫生院必须是达普通门诊补偿封顶线后的票据),凭就诊医院医疗证明,可报医药费用县内按60%、县外按50%比例补偿,设起付线500元,年补偿封顶线4000元。
(4)新农合年度补偿封顶线
25万元(包括门诊、住院)。
符合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年累计负担超过1.4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0-60%的比例再次补偿,与新农合补偿同步结算,年封顶线15万元。 2、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1)普通门诊补偿比例
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当年个人医疗账户基金用完后,再自付500元(城镇低保、特困、重残人员实行0起付线),起付线以上至2500元部分,属于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基层医疗机构的费用补偿65%,属于其他医疗机构的费用补偿50%。起付线以下和门诊统筹基金补偿以外需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可用个人医疗账户历年余额支付。
(2)住院补偿比例
& & & 一级和其
& & 他二级医院
二级综合医院
&市内三级医院
& & & & &600元
& & & 800元
& &&1000元
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实行年度累计分段报销的办法。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等人员)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或二级综合医疗机构,一级、其他二级医疗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以上至1万元的部分,报销比例分别为:80%、85%、90%;1万元以上至5万元的部分,报销比例分别为:85%、90%、95%;5万元以上至7万元的部分,报销比例分别为:90%、95%、95%。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50%。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7万元以上部分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85%。
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合并纳入住院医疗费用分段报销范围。发生诊疗服务项目为甲、乙类的,所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年度限额为7万元;为丙类的,所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3)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比例
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患有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结核病、慢性肾脏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银屑病、类风湿病、冠心病、肺心病等疾病的参保人员用于该病种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先负担300元,结报比例为70%,年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在职人员1200元,退休人员1800元。慢性病按上述标准补偿后仍有门诊医疗费用的,补足与普通疾病门诊补偿起付线的差额后,再按普通疾病门诊费用予以补偿。
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患有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脑血管意外(出血)恢复期、血友病、慢性活动性肝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病等疾病的参保人员门诊费用,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先负担300元,结报比例为70%,报销限额分别为在职人员全年2400元、退休人员全年3000元。补偿后仍有门诊医疗费用的,再按普通疾病门诊费用予以补偿。门诊放疗、化疗、透析、器官移植治疗等费用纳入住院费用予以补偿。
门诊统筹不予补偿的范围。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住院治疗期间或家庭病床治疗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新参保、重新参保等人员在统筹待遇支付挂钩期6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
(4)城镇职工医保年度补偿封顶线
连续参保缴费不满6个月的,医保基金不予补偿;满6个月不满1年的,医疗费用限额为3万元;满1年不满2年的,限额5万元;满2年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年度限额30万元。
(5)大病保险
在基本医疗保险结报的基础上,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部分补偿50%;5万元至10万元部分补偿60%;10万元以上部分,补偿70%(起付标准1.4万元,低保、特困、重残人员起付标准0.5万元)。
(6)医疗补助
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年度内发生符合职工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先负担300元,再给予补助,3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的部分补助80%。其中符合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先进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对应的个人负担部分再补助80%。
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年度内发生符合职工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医保及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报销。应由个人自负的费用超过1500元(含个人门诊医疗账户支付费用)以上的部分补助80%。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 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1)普通门诊补偿比例
合规门诊费用在镇级卫生院报销50%,每次起付线20元,年结报限额420元。
(2)住院补偿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部分补偿70%,1万元以上至3万元部分补偿75%,3万元以上至本人年度限额的部分补偿80%;其中,在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应以上各段补偿比例分别为80%、85%、90%。
(3)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比例
患有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血管意外后遗症、重症肝炎等5种大病患者以及精神病、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病等3种慢性病患者,其病种的专项门诊费用可纳入住院补偿。
(4)城镇居民医保年度补偿封顶线
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补偿;连续参保满6个月不满1年的,年度医疗费用限额2万元;满1年后,每增加1年连续缴费年限,年度限额增加1.5万元,年度限额最高为20万元。
(5)大病保险
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4、学生儿童医疗保险
(1)普通门诊补偿比例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补偿50%,实行零起付,年结报限额420元。
(2)住院补偿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的部分补偿70%,1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部分补偿80%,3万元以上至30万元的部分补偿90%;其中,在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应以上各段补偿比例分别为80%、85%、90%。
(3)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比例
患有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不全、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发生的专项门诊费用,纳入住院费用补偿范围。
(4)学生儿童医保年度补偿封顶线
(5)大病保险
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5、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
重点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孤儿、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拓展对象:困境儿童,低收入户中白血病、器官移植患者,低收入户中在县残疾人康复中心收治的本县籍有残疾证(除听力、言语残)康复患者。
(2)门诊救助
在年度限额500元内按40%比例给予救助。
(3)重点对象住院医疗救助
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50%。未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的医疗救助对象,按30%的比例进行救助。
(4)拓展对象住院救助
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50%。&
(5)临时大重病救助
对当年诊断为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器官移植、血友病、失代偿期肝硬化、骨结核、肺结核(肺功能不全)、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因病致偏瘫(截瘫)丧失劳动能力等12种大重病患者进行500元医前临时救助,并返还个人参保参合资金。医后经过各种救助后个人自费部分仍超过2万元的进行临时再救助1500元。 6、慈善救助
重大疾病患者经大病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费超2万元的,对2万元以上部分的按30%的比例进行慈善救助,封顶线3万元。对白血病、尿毒症患者实施第一年3000元、第二年2000元的慈善重大疾病救助,第三年1000元、第四年500元的临时救助。 7、红十字会救助
居民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红十字救助资金在可能情况下适当解决(500元左右)。
二、报销办法
(1)省、市、县、镇、村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网络直报的,可当场报销;
(2)未能当场报销的住院费用,凭合作医疗卡、身份证、医药费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和转诊介绍信到参合所在地合管所办理审核、结报手续;
(3)符合报销的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年底到合管所报销;癌症、尿毒症、器官移植病人的费用可随时报销;
(4)打工人员在县外住院的费用,凭打工证明和暂住证明,按转诊报销;
(5)药费报销到下一年的2月底截止。
2、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学生儿童医疗保险
(1)省、市、县、镇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网络直报的,在办理联网结算手续后,可当场报销;
(2)未能当场报销的住院费用,凭身份证、医药费发票原件、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和转外诊核对表(异地安置人员凭异地安置审批表)到县人社局一楼大厅21、22号窗口办理审核、结报手续;(3)符合报销的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每年12月20日前到县人社局一楼大厅21、22号窗口办理结报手续。职工险慢性病种门诊费用可在县内公立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4)打工人员在县外住院的费用,凭打工证明和暂住证明,按转诊报销。 3、医疗救助
(1)即时救助费用结算。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带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卡)、医疗救助对象证件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扣减医疗救助费用。(2)事后救助费用结算。应享受医疗救助的对象,因特殊情况,未能经城乡医疗保险结算平台救助的,按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补偿审核表或结算单等有效凭证,由民政部门进行救助费用结算。 4、临时救助、慈善救助&
由县社会托底救助中心根据规定给予及时救助。
5、红十字救助
携带病历证明、个人申请与县红十字会联系。114网址导航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间及最新调整规定
发表时间: 15:12:02 文章来源:
《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间及最新调整规定 》是有三思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江苏省人社厅12月19日发布消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770元,增加140元;二类地区1600元,增加140元;三类地区1400元,增加1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5.5元;二类地区14元;三类地区12元。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执法、法例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延伸阅读  一类地区  南京市区、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常州市区、苏州市区、吴江市、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南通市区、启东市、通州市、海门市、镇江市区、泰州市区  二类地区  溧水区、高淳区、徐州市区、金坛市、溧阳市、海安县、如东县、如皋市、连云港市区、淮安市区(不含楚州区、淮阴区)、盐城市区、大丰市、东台市、扬州市区、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靖江市、姜堰市、兴化市、泰兴市  三类地区  新沂市、铜山县、丰县、沛县、邳州市、睢宁县、灌南县、灌云县、东海县、赣榆县、楚州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江都市、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宿迁市区、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相关资讯】  扬州最低工资有望月增140元  根据我省调整方案,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770元,增加140元;二类地区1600元,增加140元;三类地区1400元,增加1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5.5元,二类地区14元,三类地区12元。  据了解,2013年9月,省政府根据我市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职工工资、社保状况,参照苏中地区其他市标准,同意扬州从1月起将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类别从二类地区调整至一类地区,所辖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类别从三类地区调整至二类地区。据此,我市城区是一类地区,广陵、邗江、江都三区最低工资有望调整到1770元,增加140元;宝应、高邮、仪征等县(市、区)为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有望调整到1600元,增加140元。  加班费计算基数不低于1770元  月最低工资是风向标,加班费跟着月最低工资而水涨船高。加班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每个人的工资来计算,但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也就是1770元。  假设在明年元旦的假日期间加班,因为元旦是法定节假日,如果在元旦当天加班,加班费应不低于244.1元〔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比现行月最低工资1630元的加班费(224.8元)可多拿19.3元。  1770元最低工资不含这些项目  人社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上调最低工资不代表涨薪水,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加班费、夜班费等特殊津贴以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是实实在在的“到手工资”。  不含公积金个人缴费:我省在上调最低工资时明确,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不含上(下)班交通补贴等:最低工资不包括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其他补贴如副食品补贴、通讯费补贴等,则可计入最低工资,但最低工资规定并未剔除每月发放的奖金,所以奖金可包含在最低工资中。  不包含加班工资:我省在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时明确,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  不包含“包食包住”费用:据了解,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包食宿,只是对职工提供的一种福利,而不能等同于工资,用人单位仍应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并按规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工资不可低于1770元:用人单位支付试用期职工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一定的补偿金。  计件制职工也要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得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所谓“正常劳动”,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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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被告下落不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才可以到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因此,起诉离婚需要提交起诉状一式两份、原告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及复印件,到被告住所地起诉立案,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到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
我老公是响水的!我是阜宁的可以在阜宁起诉离婚吗
地区:广东-河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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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到被告住所地起诉立案,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到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因此,起诉离婚需要提交起诉状一式两份、原告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及复印件,到被告住所地起诉立案,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到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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