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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离职后公积金怎么提取,佛山离职公积金提取流程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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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帆医疗(002382)公告正文
蓝帆医疗: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号甲华仁国际大厦23层&邮编:266071
&&&&&&&&&&&&电话:(6&传真:(55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蓝帆医疗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帆医疗”)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1&号》”),《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以下简称“《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3&号》(以下简称“《备忘录&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查阅了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
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
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
函或证明,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
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
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已发生的
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而出具。
&&&&&&&&&&&&&&&&&&&&&&&&&&&&&&&&&&&1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
表意见,不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
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亦不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作任何
形式的担保。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
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材料一起报送中国证监会进行备案审查、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蓝帆医疗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蓝帆医疗是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1、公司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资批[号”《商务部关于
同意淄博蓝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转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
淄博蓝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07
年9月25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
&&&&2、公司当前持有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566
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淄博市齐鲁化学工业区清田路21号,法定代表人为刘文
静,注册资本为24,000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
市)(外资比例低于25%),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PVC手套及其他塑料制品、
粒料,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丁腈手套、乳胶手套、纸浆模塑制品、一类医疗
器械产品的批发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
&&&&3、经中国证监会日以《关于核准山东蓝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首
&&&&&&&&&&&&&&&&&&&&&&&&&&&&&&&&&&&&&2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号)核准,并经深交所《关于山
东蓝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号
文)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蓝
帆股份”,股票代码“002382”。
&&&&4、鉴于公司发展需要,经深交所核准,自日,公司名称由“山
东蓝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由“蓝
帆股份”变更为“蓝帆医疗”,证券代码不变,仍为“002382”。
&&&&(二)蓝帆医疗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
&&&&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大信审字【2014】第3-00328号《审计报告》、公司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蓝帆医疗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下述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蓝帆医疗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依
法在深交所上市,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票激励计划的情
形,具备实行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蓝帆医疗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对蓝帆医疗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的内容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
&&&&根据蓝帆医疗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日召开的第三届
董事会第八会议经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了《关于<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根据《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
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来源、种类和数量,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的分配情况,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条件、授予日、锁定期和限售规定,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及考核条件,本次激
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锁程序,公司
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以及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蓝帆医疗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主
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激励对象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依据,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而确定,由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1、激励对象的范围
&&&&蓝帆医疗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共计60人(不含预留股票的激励对象),
包括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核心业务人员、技术人员,
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后,已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核实。
&&&&李振平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其作为激励对象的资格还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依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由蓝帆医疗董事会
提出,经监事会核实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
信息。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为未来引进的优秀人才、对公司作出重大贡献的
员工以及未来由董事会认定的符合激励标准的员工。
&&&2、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公司的书面确
认、激励对象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激励对
&&&&&&&&&&&&&&&&&&&&&&&&&&&&&&&&&&&4
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5)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实际控制人李振平作为激励对象
&&&&(1)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振平属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蓝
帆医疗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决议,实际控制人李振平不存在《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同意李振平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2)根据《备忘录1号》的规定,李振平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资格需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李振平
及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振平先生作为股权激励对
象的议案》时,董事长李振平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备忘录2号》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
事审议表决。
&&&&(4)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将李振平先生作为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蓝帆医疗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
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备忘录1号》第二条、第七条和《备忘
录2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标的股票的来源、种类、数量和分配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
&&&&&&&&&&&&&&&&&&&&&&&&&&&&&&&&&&&5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蓝帆医疗的限制性股
&&&&&&&票。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4,000.00万股的3.33%,其中首次授予720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4,000.00万股的3.00%,预留8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33%,占本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总量的10.00%。
&&&&&&&&&&&4、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占首次授予
&&&&&&&&&&&&&&&&&&&&&&&&&&&&&&&&&&&&&&&&&&&&&&&&&&&&&&&&&&&&&&&&&&&&&&&&&&&&&&&&&&&占目前总股
序号&&&&&&&&&&&&姓名&&&&&&&&&&&&&&&&&&&&&职务&&&&&&&&&&&&性股票数量&&&限制性股票
&&&&&&&&&&&&&&&&&&&&&&&&&&&&&&&&&&&&&&&&&&&&&&&&&&&&&&&&&&&&&&&&&&&&&&&&&&&&&&&&&&&本的比例
&&&&&&&&&&&&&&&&&&&&&&&&&&&&&&&&&&&&&&&&&&&&&&&&&&&&&&&&&&&(万股)&&&总数的比例
&1&&&&&&&&&&&&&李振平&&&&&&&&&&&&&&董事、实际控制人&&&&&&&&&&&&&&65&&&&&&&&9.03%&&&&&&&&0.27%
&2&&&&&&&&&&&&&刘文静&&&&&&&&&&&&&&&&&&&董事长&&&&&&&&&&&&&&&&&&&68&&&&&&&&9.44%&&&&&&&&0.28%
&3&&&&&&&&&&&&&孙传志&&&&&&&&&&&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45&&&&&&&&6.25%&&&&&&&&0.19%
&4&&&&&&&&Ho&Weng&Fatt&&&&&&&&&&&&&&&&&&营销总监&&&&&&&&&&&&&&&&&40&&&&&&&&5.56%&&&&&&&&0.17%
&5&&&&&&&&&&&&&韩邦友&&&&&&&&&&&&&&董事、董事会秘书&&&&&&&&&&&&&&24&&&&&&&&3.33%&&&&&&&&0.10%
&6&&&&&&&&&&&&&张永臣&&&&&&&&&&&&&&&&&&&发展总监&&&&&&&&&&&&&&&&&24&&&&&&&&3.33%&&&&&&&&0.10%
&7&&&&&&&&&&&&&曹元和&&&&&&&&&&&&&&&&&&&总工程师&&&&&&&&&&&&&&&&&20&&&&&&&&2.78%&&&&&&&&0.08%
&8&&&&&&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53&人)&&&&&&&&&&&&&434&&&&&&&60.28%&&&&&&&&1.81%
&&&&&&&&&&&&&&&&&&&&&&&&合计(60&人)&&&&&&&&&&&&&&&&&&&&&&&&&&&720&&&&&&100.00%&&&&&&&&3.00%
&&&&&&&&&&&经核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系公司上市后第一次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积不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1%;预留股票比例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总数的10%。
&&&&&&&&&&&本所律师认为,标的股票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一条以及《备
&&&&&&&忘录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占公司股本
&&&&&&&总数的比例、预留股票所占比例和激励对象获授公司股票的比例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和《备忘录2号》第四条的规定。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条件、授予日、锁定期和限售规
&&&&&&&&&&&&&&&&&&&&&&&&&&&&&&&&&&&&&&&&&&&&&&&&&&&6
&&&&&1、有效期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
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
超过5年。
&&&&&2、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④&&&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符合
《股权激励办法》第九条、《备忘录&2&号》第四条的与关规定。
&&&&&3、授予日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需在公司董事会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且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授予日由
公司董事会按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将按相
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
&&&&&&&&&&&&&&&&&&&&&&&&&&&&&&&&&&&&&7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
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授予日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按照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关于首次授予部分规定
的确定方式进行,即于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内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确
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备忘录&2&号》第四
条的有关规定。
&&&&4、锁定期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内予以锁定。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
锁定期内不得转让或用于偿还债务。锁定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
得的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
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锁定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
性股票相同。
&&&&同时,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李振平先生承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获授限制性股票。
&&&&预留限制性股票按照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关于首次授予部分规定的确定方式
进行,即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备忘录&1&号》第三
条的相关规定。
&&&&5、限售规定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
&&&&&&&&&&&&&&&&&&&&&&&&&&&&&&&&&&&&&8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
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深交所挂牌出售公司股份占
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不得超过&50%。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及公司认定的核心技术人员、业务人员转让所持有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
改,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关于有效期、授予条件、授予日、锁定期
和限售的规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
《备忘录2号》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根据本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23.29&元的&50%确定,为每
股&11.65&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以每股&11.6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
标的股票,其具体按下列方法确定: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20&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的&50%。
&&&&预留部分按相同的价格确定方法重新召开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即依据不低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的&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该均价确定方
&&&&&&&&&&&&&&&&&&&&&&&&&&&&&&&&&&&9
式为: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确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的
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备忘录1号》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及考核条件
&&&&1、解锁安排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日满&12&个月后的&48&个月为解锁期,分四期解锁,在解锁期内满足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申请股票解除锁定并上市流通。解
锁安排如下:
&解锁安排&&&&&&&&&&&&&&&&&&&&&&&&&&&解锁时间&&&&&&&&&&&&&&&&&&&&&&&&&&解锁比例
第一次解锁&&&&&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25%
&&&&&&&&&&&&&&&24&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次解锁&&&&&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25%
&&&&&&&&&&&&&&&36&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次解锁&&&&&自授予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25%
&&&&&&&&&&&&&&&48&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四次解锁&&&&&自授予日起满&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25%
&&&&&&&&&&&&&&&60&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2)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分三
期解锁,在解锁期内满足本股权激励计划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申请股票解
除锁定并上市流通。解锁安排如下:
&解锁安排&&&&&&&&&&&&&&&&&&&&&&&&&&&解锁时间&&&&&&&&&&&&&&&&&&&&&&&&&&解锁比例
第一次解锁&&&&&自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30%
&&&&&&&&&&&&&&&相应的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次解锁&&&&&自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30%
&&&&&&&&&&&&&&&相应的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次解锁&&&&&自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40%
&&&&&&&&&&&&&&&相应的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10
&&&&&2、解锁条件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考核条件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在解锁期内,会计年度结束后进行考核,
&以公司是否达到业绩目标以及激励对象是否达到《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所确定的综合绩效
&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进行解锁的条件。
&&&&&解锁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锁:
&&&&&①&&&&公司层面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c.&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在解锁期内,会计年度结束后进行考核,公司应达到如下绩效考核目标:
&&解锁期&&&&&&&&&&&&&&&&&&&&&&&&&&&&&&&&&&&&&&解锁条件
第一次解锁&&&201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14&年增长率不低
&&&&&&&&&&&&&于&15%,且&201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全面摊薄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5.50%
第二次解锁&&&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14&年增长率不低
&&&&&&&&&&&&&于&40%,且&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全面摊薄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50%
第三次解锁&&&2017&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14&年增长率不低
&&&&&&&&&&&&&于&60%,且&2017&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全面摊薄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00%
第四次解锁&&&2018&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14&年增长率不低
&&&&&&&&&&&&&于&80%,且&2018&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全面摊薄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30%
&&&&&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
&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若公司发生再融资等行为,则融资当年及下一年度以扣除
&融资数量后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若第一、第二、第三次解锁期内未达到公司业绩条件目标时,这部分标的股
&票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解锁。若下一年仍未达
&到公司业绩条件目标时,该部分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第四次解锁期
&&&&&&&&&&&&&&&&&&&&&&&&&&&&&&&&&&&&&&&&&11
内未达到公司业绩条件目标时,该部分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③&&&&&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b.&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c.&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d.&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④&&&&&激励对象在各解锁期的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必须合格。
&&&&考核对象的关键业绩指标根据工作计划和岗位职责制定,于每年初与公司签
署业绩合同或&KPI&考核指标。个人绩效考核由激励对象直接上级根据激励对象
与公司签署的业绩合同或&KPI&考核指标进行评分。根据考核评分,被激励对象
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档,其中考核评分为&80&分(不含&80
分)以上的为合格,80&分(含&80&分)以下为不合格。工作期间本人或下属发生
重大差错或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直接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在公司
规定的期间内未与公司签署业绩合同或&KPI&考核指标的直接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则具备限制性股票本年度的解锁资格,
否则激励对象相对应限制性股票数量作废,由公司回购注销。
&&&&(2)预留限制性股票考核条件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对已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
&&&&①&公司层面
&&&&在解锁期内,会计年度结束后进行考核,公司应达到如下绩效考核目标:
&&解锁期&&&&&&&&&&&&&&&&&&&&&&&&&&&&&&&&&&&&&解锁条件
第一次解锁&&&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14&年增长率不低
&&&&&&&&&&&&&于&40%,且&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全面摊薄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50%
第二次解锁&&&2017&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14&年增长率不低
&&&&&&&&&&&&&于&60%,且&2017&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全面摊薄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00%
第三次解锁&&&2018&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14&年增长率不低
&&&&&&&&&&&&&于&80%,且&2018&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全面摊薄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30%
&&&&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
&&&&&&&&&&&&&&&&&&&&&&&&&&&&&&&&&&&&&&&&12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
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若公司发生再融资行为,则融资当年及下一年度以扣除融资数量后的净资产
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若第一、第二、第三次解锁期内未达到公司业绩条件目标时,这部分标的股
票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解锁。若下一年仍未达
到公司业绩条件目标时,该部分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第四次解锁期
内未达到公司业绩条件目标时,该部分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②&个人层面考核指标与首次授予相同。
&&&&3、在解锁期内,若当期达到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在当期董事会确定的解
锁窗口期内对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申请解锁,未按期申请解锁的部分不再
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若解锁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解锁条件,则当期可申请解
锁的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股权不得解锁,按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应当
注销的,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备忘录2
号》第四条、《备忘录3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
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红股、股票拆细
&&&&K=k0×(1+n)
&&&&其中:K&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k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
每股的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
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K=k0×n
&&&&其中:K&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k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
缩股比例。
&&&&&&&&&&&&&&&&&&&&&&&&&&&&&&&&&&13
&&&(3)配股
&&&&K=k0×p1×(1+n)/(p1+p2×n)
&&&&其中:k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
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K&为调整后
的限制性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
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公积金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或送股后增加的
股票数量)。
&&&(2)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
例。
&&&(3)派息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
若由于派息事项而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1&元/股。
&&&(4)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14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
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数量和授予价格后,应及时
公告。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
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和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八)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如下:
&&&1、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
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锁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方
法回购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
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
锁。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
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锁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2、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15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前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
&&&&(3)激励对象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4)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5)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
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锁定
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
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该等股份锁定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6)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
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
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
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7)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8)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和
义务的规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1、公司控制权变更
&&&&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等情形时,股权激励计划不做变更,仍按照本计划执行。
&&&2、公司分立、合并
&&&&公司分立、合并时,股权激励计划不做变更,仍按照本计划执行。
&&&3、公司不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
&&&&公司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应终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
&&&&&&&&&&&&&&&&&&&&&&&&&&&&&&&&&&16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
注销: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无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4、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①&职务变更
&&&&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激励计划范围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仍然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授予、锁定和解锁。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
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
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以激励对象购买价回购注销。
&&&&②&离职
&&&&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辞退、公司裁员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
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以激励对象购买
价回购注销。
&&&&③&退休
&&&&激励对象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年龄退休而离职的(即退休之日起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其已满足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锁不受
影响,但不再享受离职日以后的股权激励。
&&&&④&丧失劳动能力
&&&&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a.&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
象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
纳入解锁条件;
&&&&b.&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
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以激励对象购
买价回购注销。
&&&&&&&&&&&&&&&&&&&&&&&&&&&&&&&&&&17
&&&&⑤&&&&死亡
&&&&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a.&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而死亡的,其已满足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锁不
受影响;其终止服务日所在的业绩考核期,若公司该期业绩指标最终达到业绩考
核标准,则激励对象可按照其当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天数比例享有当期的可
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其合法继承人在符合解锁条件的情况下进行解锁,但不
再享受当期剩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及后期的股权激励。
&&&&终止服务当期享有的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当年&1&月&1&日至终止服务日
天数/365)×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总数×当期可解锁比例
&&&&&&&b.&若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以激励对象购买价回购注销。
&&&&⑥&&&&其他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5、激励对象不具备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已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
销: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④&&&&激励对象在本计划实施完毕之前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⑤&&&&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由于挪用资金、职务侵占、
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严重失
职、渎职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其不能胜任其岗位
工作且不服从公司岗位调动的。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十
四条的规定。
&&&(十)其他
&&&&&&&&&&&&&&&&&&&&&&&&&&&&&&&&&&&&18
&&&&&&&1、除上述内容外,《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还对以下事项做出了具体的
规定: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程序与解锁程序;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3)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4)其他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规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已经制订了《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为指标为实施本计划的条件,
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3、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说明,公司不为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也
不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蓝帆医疗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程序
&&&&&&&(一)&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拟定《关于拟定<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
&&&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的议
案》、《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振平先生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3、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19
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
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一致同意公司实行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公司将实际控制人李振平先生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
&&&&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监事会对公司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确认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与
《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蓝帆医疗已经履行本次股权激励现阶段所必须的法律程序,
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实施本次激励
计划,公司尚需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将有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申请资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
&&&&2、&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审议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
&&&&3、&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监事会应当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
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
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5、&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且满足授予条件后,公司应当按相
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上述程序符合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还需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后续尚待履
行的有关程序。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20
&&&&(一)公司应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后二个交易日内在深交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董事会
决议、监事会决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股权激励对象名单、
《考核办法》、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和监事会对
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等文件。
&&&&(二)在股票激励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
&&&&(三)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后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随着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在充分保障
股东利益的前提下,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
充分调动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
性,促进公司业绩持续增长,公司可持续发展,为股东带来长效、持续的回报;
在提升公司价值的同时实现员工自我利益增值,形成完善的价值分配体系,有效
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公司认定的核心
技术人员、业务人员的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从而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充分保
障股东利益。
&&&&根据公司书面确认、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蓝帆医疗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情形。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蓝帆医疗具备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
《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本次股
&&&&&&&&&&&&&&&&&&&&&&&&&&&&&&&&&&21
权激励计划尚需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并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
过后方可生效施行。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22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公章)&签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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