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完成的工程结算书模板才结算,能追补交税吗

百问百答|2014年6月企业因税务稽查等原因补缴2012年度的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是否可以通过专项申报的形式,在上述税费的所属年度(2012年度)追溯调整?|企业所得税,政策咨询
2014年6月企业因税务稽查等原因补缴2012年度的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是否可以通过专项申报的形式,在上述税费的所属年度(2012年度)追溯调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确认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本例中,2014年6月税务机关对该企业2012年度纳税情况实施稽查之前,企业未按照规定缴纳2012年度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在计算2012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时上述税费不予扣除。但在案件审理完毕且补缴上述税费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方可通过专项申报,允许追补至纳税业务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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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项目,与业主进行了工程结算,已开具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和缴纳营业税的,但业主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收到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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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来&&&&&&&源】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引用文档】&&政策解读(0)篇
【正&&&&&&&文】
&&在4月30日前,应按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营业税并开具营业税发票。营改增后在收到工程款时不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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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清缴后有关退补、追征税款问题政策解析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有关退补、追征税款问题的政策解析
  最近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经常接到咨询关于退补税款和追征税款的问题,在此把相关的规定给大家梳理汇总并简单解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关于退补税款的政策规定
  1、《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注意:这里所说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2、《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七十九条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从上述规定来看,企业有多缴纳税款情形的,税务机关应该主动联系企业,但是在实务中还真是不多见的。往往是在企业有多缴税款时,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以后应缴税款的情况比较多。
  同时,在补缴税款而不交滞纳金时,要想证明是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企业少缴,在实务中也比较困难,除了经批准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之外,税务征管系统对超过申报期限的补缴税款,一般会自动计算滞纳金。因此建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符合补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条件时,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依法不加收滞纳金的申请,在取得批准手续后再缴纳税款。
  3、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
  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需要抵扣的,应由县或县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并根据实际抵扣金额开具完税凭证。
  确定实际抵扣金额时,按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的日期作为计算应退税款的应付利息的截止期,计算应付利息金额及应退税款总额;按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的日期作为计算欠缴税款的滞纳金的截止期,计算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及欠缴税款总额。若应退总额大于欠缴总额,按欠缴总额确定实际抵扣金额;若应退总额小于欠缴总额,按应退总额确定实际抵扣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分别征退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相互之间不得抵扣;抵扣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
  二、关于追征税款的政策规定
  1、《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上述规定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依据国税函〔号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上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2、《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举个例子来看:
  甲企业2010年7月有一笔未开票收入,由于报税人员疏忽未进行纳税申报,导致少缴税款3000元,即使在2017年税务机关检查发现,那么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税函〔号规定,税务机关也不应再向甲企业追征这笔3000元税款及滞纳金。
责编:liumin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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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年内可以追征税款
悬赏:0&答案豆
提问人: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
一般情况下,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A.2B.3C.5D.10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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