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多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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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加快做好征地拆迁失地农民回迁安置工作的提案
发布时间: 12: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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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加快做好征地拆迁失地农民回迁安置工作的提案
住房保障办
内容及建议
近年来,余杭区在第一轮城市化推进过程中,有大批产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相继落户开工建设。自从2008年拆迁安置方式调整以来,失地农民进驻多高层公寓安置,实现了人口向城市集聚、产业向城镇转移,有力地推动了城镇的快速发展。
但是,由于规划、用地、资金等多方面制约以及农居安置项目审批环节多、周期长等原因,一般农居安置项目从审批到建成入住,需要4-5年左右时间,导致了回迁安置速度缓慢,拆迁农户在外过渡时间较长等问题。这不仅带来了社会稳定问题,而且增加了较大的安置成本,对今后征地拆迁工作起了较大的阻碍作用。以良渚街道为例,是全区重点开发建设地区之一。据初步统计,至2013年底,累计在外过渡的有2140户、近9700人,2014年计划拆迁889户,约4000人,农户回迁安置任务十分繁重,政府压力非常大。
为此,建议区政府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继续加大农民多层公寓建设和农民回迁安置速度。一是在规划、用地、资金上切实优先保证农民多层公寓项目建设;二是进一步优化政策,尤其是在审批环节上,切实缩短审批时间;三是加快探索安置方式多元化,在实物安置的基础上,尽快出台货币化安置政策,在货币安置的资金来源方面,建议土地出让金镇街所得比例在原有基础上适度提高,同时将原规划建设农民多层公寓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镇街,确保镇街有足够的资金分步做好货币化安置,从而切实加快农户安置进度;四是在新一轮拆迁中做到科学合理安排,基本保证拆迁与安置同步,从而推进城市化和谐发展。
陈弘委员,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区农民多高层公寓建设安置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关于要求加快做好征地拆迁失地农民回迁安置工作的提案”已转至我办,我办领导十分重视。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农民多高层公寓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备受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与关注,我办秉承区委区政府的指示精神,按照“以民为先、让利于民”“四高、四统”等原则,积极开展工作,狠抓落实,努力促进“早建设、早安置”,切实缩短拆迁农户在外过渡时间。一是统筹安排、提早谋划。对新建项目只要涉及拆迁的,必须预先安排落实拆迁农户拟安置区块及安置用地。同时我办还加强了对新开工项目的调查摸底,特别是对新开工以及下一年度计划实施项目一一进行梳理落实,并抄告国土余杭分局,优先确保用地指标,财政也设立专户,优先保障农民多高层公寓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二是压缩前期手续办理时间,构建快速审批通道。各审批职能部门承诺将农民多高层公寓建设项目列入第一时间审批对象,区政府拟定出台了《余杭区进一步加快农民多高层公寓项目审批的实施意见》(余政办[2013]20号)、余府抄告[2013]49号等一批简化程序,缩短周期的审批文件,引入了“模拟审批”制度,在拆迁的同时,同步启动项目审批工作,一旦用地、资金、环评、水保等强制性前置审批意见完成,就即时完成审批,尽量争取当年拆、当年建,最大限度地缩短审批时间。三是加强统筹协调,推进项目建设。建立了统筹协调机制,每月由常务副区长召开农民多高层公寓项目推进工作会议,听取各项目建设责任主体汇报项目进展及存在问题,现场落实各审批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特别是验收环节主动送服务,提前介入,按照即报即办的原则,组织验收部门跟踪督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力争项目验收能一次性通过,促进项目进度。四是推行货币化安置,让农户有多种选择。我办已拟定了《余杭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现已多次征求各方意见,将于近期出台,该实施意见使拆迁农户在实物安置的基础上,可以选择货币化安置,最大限度的保障拆迁农户的利益。五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我区已出台《余杭区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控制区域划分实施意见》(区委办〔号),根据我区城市化发展现状,为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全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做到“疏堵”结合,切实解决农村住房改造面临的问题,在严控区外的其它区域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允许农民自建住房,在不同区域内,因拆迁、危房改造、分户、住房改善需求等原因而引起的建房行为,分别采取相应的控制和管理措施,分类指导推进农民多高层公寓建设,解决农民住房困难问题,满足农民住房改善需求。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区农村拆迁安置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一如既往地支持我们的工作。
上门听取意见
杭州市余杭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主办 杭州市余杭区信息化管理中心 承办 备案编号:浙ICP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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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忠、严忠良等与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1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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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浙01行终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忠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忠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全。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全英。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新萍。
五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崔克海,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宋建勇。
委托代理人周敏。
委托代理人卢红梅,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严忠女等5人诉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余杭住建局)不履行查处建设违法违法行为法定职责一案,已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杭余行初字第104号行政裁定,原审原告严忠女等5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严忠女等5人向余杭住建局邮寄《申请查处函》,要求查处“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农民多高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建设的西溪北苑西区三期三标段工程安置房材料不达标主体结构倾斜问题”。余杭住建局收到该申请查处函后认为,其已经在着手调查五原告反映的工程质量问题,并着重组织确定整改方案、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为下一步作出行政处罚作准备。余杭住建局于日向严忠女等5人作出《关于严忠女等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就案涉工程项目基本情况、调查处理情况以及下一步的工作向严忠女等5人进行告知。严忠女等5人认为余杭住建局未履行法定查处职责,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余杭住建局作出的《关于严忠女等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责令余杭住建局依法履行查处西溪北苑三期三标段工程材料不达标、主体工程结构倾斜等质量问题的法定职责。
一审法院另查明:严忠女(户)的户主为邵建松。日,该户就其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社区××组邵家斗××号的房屋,与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三期工程指挥部签订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之后,严忠女(户)腾房交付,其房屋已被拆除。按照该户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严忠女(户)的安置地点为西溪人家(后由余杭区地名办更名为西溪北苑),安置人口为4+1人、安置总面积为400㎡。2011年,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五常街道办事处实施“公开摇号、先签约腾房并先选房源组合”回迁安置工作,以书面形式告知严忠女(户)的安置房源组合为150+90+80+80,共计400平方米,并向其发出选房通知书通知其在集中选房时间选房,但该户一直未作出选房行为。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五常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五常街道办)向该户发出《告知书》。告知严忠女(户),因西溪北苑三期三标在建设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故对西溪北苑三期三标已分配入户的期房采用“异地新建置换安置”或“原址整改安置”方式处置,采取集中签约确认,集中签约时限4天。如未在前述规定时间内签约的安置户,视作同意“异地新建置换安置”方案。严忠女(户)未在《告知书》规定的集中签约时限内签约,五常街道办拟予异地安置。严忠良(户)至今尚未签订《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该户座落于五常街道永福社区5组沈家桥北12号的房屋亦未被拆除,该户的安置人口、安置房位置、面积均尚未确定。日,李全女(户)与五常街道办签订《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双方对李全女(户)座落于五常街道永福社区××组沈家桥北××号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予以约定。该协议约定的安置地点为福鼎家园。但李全女(户)至今尚未腾房,该户房屋未被拆除。日,李全英(户)与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三期工程建设指挥部签订《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该协议后,该户已将房屋腾房交付,该户房屋已被拆除。按照协议约定,李全英(户)安置地点为西溪人家(后经余杭区地名办更名为西溪北苑),安置总建筑面积为320㎡。2011年,五常街道办向李全英(户)发出选房通知书,告知其在集中时间内来选房,但该户至今未参与选房。该户安置房具体地点尚未确定。日,朱新萍(户)与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三期工程建设指挥部签订《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双方对该户房屋座落于五常街道五常社区××组浜口××号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予以约定。协议签订后,朱新萍(户)已将房屋腾房交付,该(户)房屋已被拆除。按照协议约定,朱新萍(户)的安置地点在西溪水岸(部分在西溪人家,并经余杭区地名办更名为西溪北苑)。后五常街道办对西溪水岸安置户开展安置工作,向朱新萍(户)发出选房通知书,并告知在集中时间内选房,但朱新萍(户)一直未选房。朱新萍(户)安置房具体位置尚未确定。
一审法院再查明:西溪北苑项目系五常街道被拆迁户安置房小区。该项目位于五常街道以北,文一西路与荆长公路交叉口,主要用于安置文一社区及五常社区安置户,总用地面积为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西溪北苑项目分为东区、西区、北区、四期共四个区块,目前东区、北区、西区一、二标段工程建造完成并已交付使用,西区三标段以及西溪北苑四期工程尚未竣工。西溪北苑三期三标段项目位于五常街道文一社区,于日开工建设,项目用地为国有划拨,建设单位为五常街道农民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总包单位为大华建设,施工单位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为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由余杭区质检站负责监督。该项目共建设安置房13幢,其中户型为150㎡11幢、户型为120㎡1幢、户型为80㎡1幢,用于安置文一社区回迁户。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余杭住建局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具有对辖区工程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严忠女等5人认为其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且对被诉行政行为不服,诉至法院。经庭审查明,严忠女等5人未能提供其与案涉西溪北苑三期三标段工程具有利害关系的确凿证据,故其要求余杭住建局履行查处该工程法定职责,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严忠女等5人的起诉。
原审原告严忠女等5人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工程质量不合格危害不特定人群生命财产安全,上诉人与案涉工程具有利害关系,也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公众参与是执法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的重要渠道。上诉人行政诉讼的权利应予依法保障,司法机关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被上诉人不依法履行查处职责,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特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撤销余杭住建局作出的《关于严忠女等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判决被上诉人依法履行查处职责,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余杭住建局二审中没有提出新的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合随案的《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诉人严忠女(邵建松户)和上诉人李全英(厉解放户)被安置于西溪人家(现已改名为西溪北苑西区),上诉人朱新萍部分安置房屋位于西溪人家,三位上诉人后因西溪北苑三期三标段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其均需另行选择安置方式,故其与被上诉人余杭住建局履行查处建设违法行为法定职责具有利害关系,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存在不当。上诉人李全女提出因西溪北苑三期三标段存在工程质量问题而启动的西溪北苑四期工程侵犯其合法权益,故其与被上诉人履行查处建设违法行为法定职责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上诉人严忠良尚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未能提供相应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以明确其将被安置于案涉建设工程,一审法院认为其没有关于利害关系的确凿证据,从而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严忠良、李全女的上诉,维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驳回严忠良、李全女起诉的裁定。
二、撤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驳回严忠女、李全英、朱新萍起诉的裁定;指令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严忠女、李全英、朱新萍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洵
审 判 员  王银江
代理审判员  唐莹祺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俊杰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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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杭州余杭:安置农户拿着“房票”去挑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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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安置农户拿着“房票”去挑商品房
近日,一场特殊的房源展示会,在杭州余杭天都城宴会厅拉开帷幕,展示会吸引了理想银泰城、梧桐蓝山、赞成首府等24家临平新城范围内的房地产企业参加,可供挑选的楼盘有28个之多,房源近6000套。
不过,和以往的房展会不同,此次房展会面向的客户群,几乎都是星桥街道征地拆迁的原住民;他们来到现场交易,拿的不是现金也不是银行卡,而是政府发给的“房票”。
一张房票 数十个楼盘尽情挑
展会现场人头攒动,多家房产公司针对安置户推出了各种优惠举措,安置户们看着心仪的楼盘详细询问销售人员价格、户型、学区等问题,喜滋滋地盘算着哪个楼盘更适合自己。
“房票”是什么?原来,这是星桥街道在农民多高层公寓安置工作中推出的一种新的安置模式,是指补偿人核定安置金额后,向被补偿人出具《房票安置证明》。被补偿人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凭《房票安置证明》自行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安置证明》中注明的安置金额与补偿人进行结算。2015年星桥街道房票安置单价为5500元/平方米。
“我们家小孩明年就要上小学了,街道推出的多元化安置政策对我们来说非常及时,让我们在孩子的就学问题上有了更多选择。我现在就看临平一小附近的房源,有合适的户型和楼层我就准备下手了。”此次参与街道房票安置的郭女士说。
多元安置 住户商家喜得双赢
据了解,星桥街道作为此次整个余杭区“多元化安置”的试点街道,涉及4个社区的777户安置户。7月,街道发布了《关于调整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安置房方式的实施细则》,明确了“1+X”的自由选择原则。“1”为安置户已经实物安置的部分面积,“X”为剩余安置面积,可自行选择以农民多高层公寓、货币化回购、房票安置方式的一种或多种组合方式进行安置。如此一来,安置户们不仅能拿到房子,还能拿到货币,更能自主地选择居住地点。
在为安置户提供“多元化”服务的同时,房产商住宅房库存量也得到了一定量的消化,可谓是一举两得。为了鼓励房票安置,街道在单价不变的基础上还向被补偿人推出了上浮奖励、价格增补奖励、契税减免奖励、车位购买补助等多达7项的奖励政策。
“这比以前苦等分房的政策灵活多了,可以满足不同家庭的需要。而且选择范围跳出了星桥,临平城区的楼盘也能选,如果是现房的话,就可以马上装修入住了。”枉山社区的许女士对新推出的政策给予了肯定。
目前,街道试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预计到9月中旬,777户安置户将根据自身需求签订安置协议。之后,“多元化”安置模式将全面铺开。全区原则上不再新建农民多高层公寓。
(责编:归鹤、翁迪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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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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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热线:耐心工作仍拒迁 南苑街道依法强制拆迁钉子户
日&&13:57:47&&&&
19日,南苑街道依法强制拆迁一钉子户,以确保余杭区社区学院项目按计划建设。
区社区学院及配套项目建设是余杭区“六大百亿”重点项目之一,建成后将为广大社区居民提供终身教育服务。经余杭区国土拆许字(2008)第22号《拆迁许可证》批准,区社区学院建设项目涉及南苑街道新安社区3组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动迁。国土余杭分局颁布《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公告》,要求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在日至日搬迁完毕。新安社区3组绝大部分居民支持项目建设,如期完成签约、腾空、迁建安置等工作,惟有张某一户人家无正当理由,迟迟不肯动迁,严重影响了项目推进。
2008年以来,拆迁人区教育局多次会同南苑街道、新安社区和评估动迁公司,上门找张某协商解释,经过多达30余次的耐心细致工作,仍遭到张某无理拒绝。日、日,区社区学院、南苑街道、动迁公司工作人员2次专程赶赴山东淄博张某经商处,进一步与张某深入细致地解释、协商,均被其无理拒绝。
经反复多次工作,被拆迁人张某仍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拆迁人区教育局已落实被拆迁人张某的过渡用房并提存了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同时申请对张某(户)执行行政强制拆迁。
进入行政强制拆迁程序后,经余杭区人民政府审查,被拆迁人张某(户)符合《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4条等有关强制拆迁规定。日,余杭区人民政府发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限期搬迁决定书》,责令被拆迁人在日前搬迁完毕,但张某仍置若罔闻。
日,余杭区人民政府发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责成强制拆迁通知书》(2009第1号),责成南苑街道办事处组织力量,对被拆迁人张某(户)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并责成国土余杭分局、区建设局、公安余杭分局等部门配合执行。同日,南苑街道办事处发布公告,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4条之规定和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2009)第1号《责成强制拆迁通知书》,决定对南苑街道新安社区2组万兴桥49号张某(户)实行强制拆迁。
19日,受区政府委托,南苑街道在完成相关法律程序后,会同有关部门对张某(户)依法执行行政强制拆迁。仅用了20多分钟,漫天要价、无理阻挠项目建设的张某(户)房屋就被推土机铲平。
“我和张家是老邻居了,说心里话,我们不愿意看到强制拆迁,可他要价太高了。”新安社区居民曹大伯对记者说,以前这里居住环境很差,现在大家都住进了新房子,周围环境比过去好多了。
维护权益宜有度
张某(户)因漫天开价、拒不配合政府性项目建设,最终被行政强制拆迁,损失了一大笔按期拆迁优惠奖励资金。这一案例深刻地告诫我们,在维护自身权益过程中,应注意把握好分寸和尺度。
中国有句俗话:“识时务者为俊杰。”这里所谓的“时务”,就是历史发展潮流。古往今来,任何逆历史潮流而动者,最终将被历史所淘汰。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城市化是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余杭正处于城市化带动整个经济社会全面提升和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如果我们不认清城市化是大势所趋、势不可挡的历史潮流,我们很可能会丧失机遇、遭受损失。
在城市化过程中,部分农民会失去土地,成为城市居民;原本独家独院的农房将被拆除,搬迁到土地更集约利用的多高层公寓。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理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争取更多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但是,我们在维权时应有理有节、把握分寸,不能脱离现实,狮子大开口,否则吃亏的还是自己。
党的十七大以来,余杭区委、区政府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越来越关注民生问题,解决百姓实际困难。在推进城市化建设中,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维护百姓切身利益,出台更多的优惠奖励政策和措施,让城市化发展更多惠及百姓。
当前,余杭加快推进城市化建设,像大东安社区综合改造等一大批重大项目正全面推进中。我们应认清城市化发展大局,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范围内,有理有节地维护自身权益,抓住机遇,积极配合、支持项目建设,在城市化建设中改善人居环境,提升生活品质。
来源:城乡导报&&&&作者:记者 陆文华 徐建芬&&&&编辑:王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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