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毛地出让 土地闲置,造成闲置应怎样调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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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合法权益整治土地闲置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解读《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避免拆迁纠纷 禁止“毛地”出让   记者:为什么要对1999年实施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修订?   王守智: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土地管理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原《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在执行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如闲置土地处置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权益,但现行处理方式缺少与当事人协商环节;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处置主体等缺乏处置程序性规定,需要进一步明晰;因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占了较大比例,需要妥善处置盘活利用等。   主要坚持三项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从严和权益保障原则,充分体现土地权利人利益诉求和权益保障。坚持以用为先和惩防并重原则。促进已有闲置土地盘活利用,尽量避免产生新的闲置土地。坚持适用可行和操作具体原则,进一步明确处置程序。   记者:怎样避免新的闲置土地产生?   王守智:《办法》明确要求必须是“净地”,禁止“毛地”出让,就避免因拆迁等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市、县政府供应的土地应当是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必需的基本条件。   明确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应当约定开工、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强化违约责任对土地使用者和政府双方的约束;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等。   强化了上级国土资源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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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如何认定?国家是如何处理闲置土地的?
一、开展调查摸底。组织国土、住建、工业园等部门对全市闲置土地进行调查,摸清土地闲置情况,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进行分类认定。&二、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对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的,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罚,对应该征收土地闲置费的依法征收,应该收回的坚决收回。&三、建立跟踪督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对每宗出让土地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及时了解各个项目的开工、建设、竣工情况,建立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长效监管机制,实现工作常态化。&四、加大处置违约违规行为力度。在加强对违约用地处置的同时,对于因政府及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也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限期查办,并及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实行行政问责,促进市场运行规范有序。&五、加强用地履约诚信体系建设。如对认定为闲置土地的企业,严格按照规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土地竞买;向银行等金融、证券监管机构通报闲置土地企业的情况,在房地产项目融资等方面对其予以严格审查和限制;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闲置土地征收增值地价;将土地闲置的处理情况通过媒体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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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是国家国土资源部1999年通过的法律法规,其中对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处理流程,审批程序等做出了规定,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理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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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 禁止毛地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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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据中国政府网消息,7月2日,国土资源部召开《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新闻通气会。国土资源部法规司司长王守智介绍《办法》修订相关情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7月2日,国土资源部召开《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新闻通气会。国土资源部法规司司长王守智介绍《办法》修订相关情况。
王守智说,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土地管理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实施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加快盘活利用闲置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于日以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修订发布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包括6章,共计32条。
王守智介绍,这次修订《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主要坚持了以下三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从严和权益保障原则。强调对闲置土地财产权处置的相关政策设计,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处置主体、程序、方式必须与5号令颁布以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最新要求相衔接,并在处置过程中充分体现土地权利人的利益诉求和权益保障。二是坚持以用为先和防惩并重原则。在符合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制定灵活的处置政策,建立积极的预防机制和相应的惩戒措施,促进已有闲置土地的盘活利用,尽量避免产生新的闲置土地。三是坚持适用可行和操作具体原则。突出发挥协商处置和依法处理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处置程序,使处置政策具体可行,宜于操作。
《办法》明确了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并且要求土地出让必须是“净地”出让,禁止“毛地”出让。办法中规定,市、县政府供应的土地应当是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必需的基本条件。
《办法》强调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在民事合同关系中的平等地位。对因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明确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置换土地等多种处置方式,强化了对土地权利人的保护,增强了该类情况处置措施的可行性。
王守智表示,国土资源部将重点抓好《办法》贯彻实施,跟踪掌握闲置土地处置的动态和进度,督促指导各地按供地要求节约集约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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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政府原因)
  来源: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职权办事指南表(基本信息表)(其他类)
闲置土地处置(政府原因)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2、《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受理范围及条件
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以及省国土厅下发的疑似闲置土地清单
需提交的资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
调查→认定→协商处置
1.调查责任:发现有涉嫌构成闲置土地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2.认定责任: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3.处置责任: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并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责任事项依据
1.调查责任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第六条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2.认定责任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九条 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第十条《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处置责任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二条& 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十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一、责任分工
中心城区闲置土地由市局承办,新城区、开发区闲置土地由新城区、开发区各区(分)局承办。
二、相关依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利用处
咨询方式:027-;
办公详细地址:江岸区三阳路13号;
咨询网址:www.
监督投诉方式
1、市长热线:027-12345;
2、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监察室、江岸区三阳路13号,投诉电话:027-,电子邮箱:jdts@mail.;
办理时间: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主管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管理与维护
信访电话:027-     投诉电话:027-
咨询电话:027-   土地违法举报电话:027-12336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13号 邮编:43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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