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店面火灾导致双边店面受损,物业火灾应急预案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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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表时间: 10:51
羊城晚报记者 谢颖 通讯员 钟紫薇
东莞一小区住宅因电器设备故障引发火灾,消防人员赶到现场后从楼道消防栓取水灭火,却发现消防栓无水。虽然之后火被扑灭,但业主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要求承担延误救火时间所损失的财产共计4万元。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住宅起火系业主电池充电时间太长引起,业主应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任由小区消防栓无水,也应对火灾造成的扩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后酌情判定物业公司赔偿业主1000元。
消防栓无水致损失
日上午11时30分,东莞市樟木头镇某花园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某座一楼的一户住宅客厅着火了。消防队接警后赶到现场,立即使用物业公司安放在楼梯处的消防栓灭火,却发现该消防栓无水,消防队后采取其他措施将火扑灭。
事后消防队出具的火灾报告表显示:案涉住宅起火原因为电器设备故障,起火住宅业主游某称火灾可能是其给电池充电的时间太长引起的。火灾过火面积4平方米,未从失火建筑蔓延到邻近建筑。火灾现场照片显示:案涉住宅的客厅着火,客厅沙发烧毁,客厅茶几未完全烧毁,客厅茶几底部搁置的书籍部分烧毁。
游某认为,小区物业公司任由消防栓无水,未尽到物业管理职责,应赔偿消防栓无水而延误救火时间所损失的财产30%,共计4万元。对此,游某提交了见证书证明消防部门灭火时楼道的消防栓无水。该见证书上有案涉住宅所在小区15名业主的签名。
已及时发现火灾
对此,物业公司辩称,游某称自己在出门前,在沙发上放着正在充电的手电筒电池,应该是手电筒电池爆炸而引起火灾,游某家引起火灾完全是因其不注意安全充电所造成,应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及时发现游某家着火,且又马上采取了正确的措施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将火扑灭,救火过程并未有任何延误,已经尽了一个物业公司应尽到的一切责任。
至于消防设备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问题,物业公司表示这是由于开发商规划等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不是物业公司所能解决的,且物业公司一直在努力推动消防设施整改。
物业公司未尽职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消防部门前往案涉住宅扑救时,楼道消防栓无水,且有案涉住宅所在小区15名业主签名确认,法院对此依法予以确认。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任由消防栓无水,未尽到物业管理职责,延迟了火灾扑救时间,应对所造成的扩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因素认为,该住宅起火系游某给电池充电时间太长引起的,因此,游某应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酌情判定物业公司赔偿游某因消防栓无水而导致的扩大损失1000元。编辑: 王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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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火灾受损 可起诉物业公司
来源:长江商报
作者:翟兰兰
  小区内的消防设施不合格,万一发生火灾,物业公司将难逃干系,必要时,受损业主可起诉物业。
  不尽责将被“一票否决”
  昨日,武汉市消防部门公布《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标准》,对物业公司依法做好小区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和处罚措施予以明确。
  物业对小区消防安全进行监管的内容包括: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楼顶、楼道是否堆放可燃杂物;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是否运行正常;居民有无违章用火用电,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等。
  《标准》规定,物业工作人员提供入户服务时,应当提供消防安全检查服务,并告知业主注意事项,若发现业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应及时进行劝阻、制止。
  对由于工作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不彻底、整改不到位而引起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物业公司,将在资质升级、评优评先、物业招投标上给予一票否决,情节严重者,将有可能注销企业资质,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业主火灾受损 可起诉物业
  近几年来,武汉市多次发生因物业公司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小区内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而贻误扑救火灾的最佳时机,导致小火成大灾的火灾事故。
  如,今年1月28日~口区花好月圆小区14楼住户发生火灾,殃及楼上的周女士家,损失惨重。相关部门事故认定书显示,此次火灾系小区物业对楼内部分消防设施擅自停用,室内消防栓管网无水,未能有效控制初起火灾,导致火势扩大。
  周女士起诉小区物业,索赔12万。后经法院调解,该物业公司一次性向周女士赔偿6.5万元。
  相关人士表示,当前部分小区的消防设施成摆设,关键时刻不能使用,给火灾扑救造成极大的影响,如果因为物业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而对业主带来损失,业主可依法起诉物业并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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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失火 业主状告物业公司被驳回
作者:王敏
发布时间: 08:45:53
  原告龙某家中失火,呼救后认为被告某某物业公司的巡逻员未及时报警延误了灭火时间,导致扩大了财产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龙某经济损失10000元;驳回原告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日,华容县某某公馆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物业公司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签订了一份《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书》,约定由乙方对甲方管理区实行专业化、规范化的物业管理,合同期限为2年,其中第四条8项约定乙方对业主及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按国家《物业管理条例》进行及时赔偿;第六条第(二)项,警情5分钟达到现场,并及时报告管理和相关部门,每年防火演练一次;第八条2项约定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未能达到管理目标,由乙方对甲方给予经济赔偿。原告龙某系华容县某某公馆的业主,被告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公司每年向原告收取了相应物业管理费。日凌晨,原告在家因电烤炉起火引起室内失火,原告遂跑出屋外呼叫救火,5时55分,业主谭某某听到呼救声后拨打“119”报火警,5时56分,业主白某跑到南门通知物业值班室原告家中失火,并要求值班人员打开大门横杆。6时2分,消防救火车赶到某某公馆,因无人引领,消防救火车未能及时从西边消防通道进入小区救火,而是从小区南门进入小区,因道路狭窄,消防救火车只能停在7栋的花坛旁接水管至原告家中救火(离原告家约150米处)。6时4分,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被告公司物业巡逻员杨某报告后将小区西边消防通道大门打开(只有被告公司才能将西边消防通道大门打开)。6时48分,原告家中火灾被扑灭。经华容县公安消防大队委托,华容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华价认鉴(2016)5号鉴证结论书,认定原告因此次火灾损失为170178元,原告楼上4住户损失共计为36468元,合计为21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华容县某某公馆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物业公司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书》后,原告与被告即存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受被告提供的服务。根据《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书》约定,被告服务管理内容分为:综合服务管理、公共服务区秩序维护、公共好生服务、绿化养护服务、公共设施设备养护及维修服务、装修管理六个部分。根据约定的服务内容,被告对业主室内并无管理与维护的义务,原告家中失火,系原告自己烤火不慎引起火灾,与被告没有直接关联关系,应由原告自己承担失火引起的财产损失责任。根据《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书》约定,小区发生警情后,被告公司应在5分钟到达现场,并及时报告管理和相关部门,做到每年防火演练一次。原告家中发生火灾事故时,被告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到达现场,也未能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即报火警,并积极做好协助求助工作,在消防车救火时未及时打开南面进入小区救火的消防通道大门,延迟了消防救火车的救火时间,被告公司对原告火灾损失的扩大部分有可能有一定影响,被告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原告损失扩大部分的情况,考虑原告火灾损失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因火灾造成的扩大部分损失10000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华容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二段320号电话:1传真:邮编: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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