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将房产过户给父母二女中的一个,除女儿签字外女婿用签吗

父母的房子,如女儿放弃继承,女婿又权利去争夺吗?-权益,女婿还有权力参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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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房子,如女儿放弃继承,女婿又权利去争夺吗? 权益,女婿还有权力参与继承.
父母的房子,如女儿放弃继承,女婿又权利去争夺吗?
女婿才有继承权儿媳和女婿不是公婆或岳父母的法定继承人,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一般不享有继承权。只有一种极端情况下:丧偶儿媳对公婆。并且、丧偶女婿对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不管他们是否再婚,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继承权,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丧偶女婿对岳父。  无遗嘱、养兄弟姐妹;有遗赠扶养协议的。  本法所说的子女、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所以,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  《继承法》规定、父母,没有继承权、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不能争夺遗产,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婆,死者爹妈。  丧偶儿媳对公,三方平分继承,包括生父母、非婚生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就需要依照遗嘱执行继承,有遗嘱。  第二顺序  属于父母合法拥有的住房;有遗嘱的,死者配偶,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继承开始后,死者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兄弟姐妹,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顺序,女儿还活着女婿不是第一序列继承人、岳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祖父母,在父母去世后先看有无遗嘱指定继承人。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需要按照父母各自第一序列继承人,丧偶女婿对岳父、婆、子女,无遗嘱指定女婿继承前提,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配偶、外祖父母,包括婚生子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通常情况下女婿是不能继承岳父母的遗产的,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女婿和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第十二条规定。除非女儿先与父母去世。女婿才有可能,而且是尽了主要赡养责任的。法定继承权是木有的。《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从该法条规定来看,女婿一般没有继承岳父岳母遗产的权利。但是,《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游学律师解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女婿对岳父岳母的财产没有法定继承权。当然,如果岳父岳母立了遗嘱,同意将遗产给女婿,那么女婿则享有继承权,这是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岳父岳母对自己的财产有处分的权利,他们可以立遗嘱把遗产给予任何人。即使他们只给女婿,不给其子女,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处分权,子女不能因为父母没有把遗产给自己而干预有权利继承的其他人。如果岳父岳母没有立遗嘱让女婿继承遗产,那么女婿是否就没有继承权了呢?根据《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女婿在一定条件下有权继承岳父岳母的遗产。第一,女婿的妻子已经死亡;第二,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女婿才具有法定继承权,否则无权继承岳父岳母的遗产。
房屋继承是父亲,一子一女,其中儿子放弃继承可否指定由妹妹继承?:
谁要指定由妹妹继承? 如果父母还在世:不发生继承。儿子同意不要这房,父亲可以留遗嘱指定由女儿继承; ...
遗产房屋继承给女儿如何办理房产证,母亲过世父母有四个子女,父亲自遗嘱将房屋继承给一个女儿,请问怎样:
需要的证明 1,老人的遗产,是所有继承人的共同财产。 2,继承人对共有的财产的分割协议,只要每个继承...
夫妻中夫死亡,夫有母亲,房子是夫名,有一独生女,想把房子更名到女儿怎么办:
丈夫的母以及妻子和女儿都是继承第一顺序人,三人都有权继承,房子应该是属于3个人共同所有。如果要更名到...
过户房子时子女以放弃继承权还用一起去:
过户时子女放弃继承权的,除非有公证过的放弃声明书,否则人必须一起过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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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第一,我是否仍拥有爷爷,奶奶,父亲,等继承权。有。 第二,如我母亲主动放弃外公的继承权,是否损...
男方父母去世后继承的房产费用会因夫妻共同继承而增加吗?那如果房产过户时女方放弃继承是否还属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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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已故父母去世后,子女房产继承的问题:
年10月份母亲去世了,之前写过房产转让书,村委会也去人证明了,女儿放弃。...父母的所有法定继承人(...
父亲死亡母亲女儿一起去公证处放弃继承再转给别人这公证能办吗:
建议是,先选取母亲或者女儿一人继承。得到公证书,办理继承过户。此时住房属于继承人单独所有,在有继承人...
某人去世,因为怕其母年龄大没有告知,一年后,其母去世。此人还有妻子和一女,此人生前和妻女有一套房子:
那么当时有三个人可以继承的他的遗产,即其母、其妻、其女。我们假如他的...如果想将房产全给女儿,需要...
也许你也感兴趣的内容受赠房屋却不按约尽孝 寒心父母二告女儿女婿
  蒋老先生和他的老伴都年事已高,一个94岁,一个89岁,育有三儿四女,二老本该在家安享晚年,不曾想,老了老了还要受子女的气。将房屋赠与女婿后,却没有受到女儿女婿的精心照料,寒心的父母两度把女儿女婿告上法庭,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第一次起诉:要求撤销遗赠协议
  蒋老夫妇共生育有三儿四女。日,时年85岁的蒋老先生在七个子女的商议下,与二女儿蒋燕、二女婿程俊达成了一份协议,协议载明:二老的所有房产,三个儿子全部放弃,由女婿程俊所有,程俊负责二老今后的生养病死。在场人一致同意,几个子女作为代表在协议上签了字,由他们的表兄作为中证人。协议签订后,蒋燕、程俊夫妇就搬至父母家中,和二老生活在一起,但房屋未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户主仍为蒋老先生。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经济等琐事时常产生矛盾,吵闹时有发生。为求晚年清静,二老于2007年11月将二女婿、二女儿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这份协议并返还赠与的房屋。
  作为被告的二女婿程俊要求法院确认这份协议有效,同时辨称,其入住后对房屋进行了重新装修,花去费用29000元,要求二老负担。另外,其称妻子蒋燕为了照顾二老一直在家,要求二老赔偿失去工作的损失8万元和精神损失2万元。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法律规定,遗赠抚养协议成立后,受遗赠人(抚养人)应当承担对遗赠人(受抚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在遗赠人死后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中,蒋老先生的子女与被告程俊于日签订的协议为遗赠抚养协议,虽蒋老夫妇未在协议上签字,但从协议订立后蒋老夫妇和程俊夫妇共同生活至今的事实看,蒋老夫妇已以自己的行为认可了该协议并且已经实际履行了该协议。而房屋受赠者程俊在与两位老人的共同生活中,时常为生活琐事产生纠纷,严重影响了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再继续生活下去将不利于蒋老夫妇的晚年生活,故程俊并没有尽到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人的抚养义务,所以蒋老夫妇请求解除遗赠抚养协议,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被告程俊提出的房屋装修费用,因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案不予理涉;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蒋燕作为蒋老夫妇的亲生女儿,虽不能作为遗赠抚养的主体,但其对父母应尽到赡养扶助的义务,现相反要求父母赔偿其因照顾而放弃工作的相关损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判决,解除蒋老夫妇与二女婿程俊之间的遗赠抚养协议;驳回蒋老夫妇对二女儿蒋燕的诉讼请求。
  第二次起诉:要求女儿女婿搬出房屋
  然而,他们之间的矛盾并未因此解决。法院判决生效后,二女婿程俊没有将受赠的房屋返还给二老,仍然不顾二老情绪,住在里面。于是,一年之后,两位老人再一次起诉二女儿二女婿,要求他们出屋。
  被告程俊夫妇称,侵占是事实,要搬出必须满足他们的条件:要求二老赔偿房屋装修费用29000元及蒋燕照顾二老7年的赡养费58800元。如果二老悉数支付,那就搬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法院判决解除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遗赠抚养协议后,程俊应当将原受遗赠的房屋返还给蒋老夫妇,现程俊未履行该义务,故蒋老夫妇要求其搬出房屋的主张法院应予支持,而对于程俊夫妇提出的条件则认为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判决程俊、蒋燕夫妇搬出二老的房屋。
  通过法律途径,二老受到侵害的权利已得到维护。但两代人之间的亲情已不再,作为小辈,孝顺父母是天职,是不应求回报的。但愿一些认为理所当然的啃老族能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好好对待生养自己的父母! (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lu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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