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 股东前期代垫费用处理代垫购进材料款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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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156个会计科目解释和对照会计报表-副本资料.doc 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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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156个会计科目表——会计科目解释、对照会计报表项目编号 科目名称 对应的会计报表项目 解释 适用范围
一、资产类
1* 1001库存现金 货币资金 库存现金是指单位为了满足经营过程中零星支付需要而保留的现金 单位库存现金的多少是有规定的即通常所说的库存限额,一般为单位3-5天的日常零售开支所需要的现金
2* 1002银行存款
按照国家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的规定,每个企业都要在银行开立账户,称为结算户存款,用来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
5* 1012其他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 是指施工企业除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货币资金,即存放地点和用途均与现金和银行存款不同的货币资金 企业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
8* 1101交易性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 企业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交易性金融资产最大的特点就是短期获利
10* 1121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应收票据-应收票据的坏账 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分为不带息商业汇票和带息商业汇票两种,?应收票据的计价应收票据一般按其面值计价?对于带息票据,应于期末按照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不计入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而是作&应收利息&处理
11* 1122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的借方-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 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一、应向购货单位收取的购买商品、材料等账款;代垫的包装物、运杂费;已冲减坏账准备而又收回的坏账损失;已贴现的承兑汇票,因承兑企业无力支付的票款;预收工程价款的结算;其他预收货款的结算。 收取购买商品、材料等账款;收回代垫的包装费、运杂费;退回的预收账款;企业的应收账款改用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时;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已转销而又收回的坏账损失。  二、借方余额:尚未收回的账款 贷方余额:向有关单位预收款项;应收账款的成本包括机会成本、管理成本和坏账成本。三、应收账款是有特定的范围的。首先,应收账款是指因销售活动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债权,不包括应收职工欠款、应收债务人的利息等其他应收款;其次,应收账款是指流动资产性质债权,不包括长期的债权,如购买长期债券等;第三,应收账款是指本公司应收客户的款项,不包括本公司付出的各类存出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和租入包装物等保证金等
12* 1123预付账款 预付账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借方-预付账款的坏账 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 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
13* 1131应收股利 应收股利:应收股利-应收股利的坏账 企业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应收取其他单位分配的利润 包括企业股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所包括的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和企业对外投资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等,但不包括应收的股票股利
14* 1132应收利息 应收利息:应收利息-应收利息的坏账 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放贷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 它主要包括如下情况:一是企业购入的是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在会计结算日,企业按规定所计提的应收款收利息;二是企业购入债券时实际支付款项中所包含的已到期而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已到期而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也是对分期付息债券而言的,不包括企业购入到期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应收的利息
18* 1221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的坏账 是指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其主要内容包括:(1)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如因企业财产等遭受意外损失而向有关保险公司收取的赔款等;(2)应收的出租包装物租金;(3)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如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应由职工负担的医药费,房租费等;(4)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5)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6)职工人员管理费用的差旅费。
19* 1231坏账准备 无:资产类备抵项目 企业应收款项(含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 企业对坏账损失的核算,采用备抵法。在备抵法下,企业每期末要估计坏账损失,设置“坏账准备”账户。备抵法是指采用一定的方法按期(至少每年末)估计坏账损失,提取坏账准备并转作当期费用。实际发生坏账时,直接冲减已计提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余额的一种处理方法
26* 1401材料采购 存货 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而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
27* 1402在途物资 存货 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或进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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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马东起 徐亚东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运费发票作为 四小票 之一,一直是税收征管的重点和难点。运费发票可按7%的税率抵扣增值税,余下的93%可以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 运费发票作为&四小票&之一,一直是税收征管的重点和难点。运费发票可按7%的税率抵扣增值税,余下的93%可以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随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以及检查力度的加大,使用假运输发票入账现象明显减少,但仍有少数纳税人为追逐经济利益最大化,将不方便列支的费用变通为运费发票形式入账,或取得虚开运费发票,虚增成本费用,隐瞒利润少缴税款,或利用代垫运费的法律和征管漏洞来分解、隐瞒销售收入。本文对代垫运费相关税收政策梳理、总结如下。
&&& 代垫运费的概念和相关税收政策
&&& 1.代垫运费
&&& 代垫运费,指本该由购货方承担的运费,由于承运人不便到购货方收款,而由销售方代购货方垫付给承运部门,然后向购买方收回代垫款项。
&&& 销售方发生的代垫运费,其实际付款者是购货方。销货方只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受购买方的委托,代购买方将其购买的货物委托承运部门运输到指定地点,代为垫付运输费用或代为办理托运手续并垫付运输费用,然后将垫付款向购买方收回。在这里,实际发生的垫付款项金额是预先不能明确的,只有在委托承运部门运输时,才由承运部门依其承运价格及其他条件(重量或体积等)计算收取此笔运费,经购货方确认同意或约定授权由销货方视情况确定此笔运费金额后,由销货方将此笔运费垫付给承运部门。
&&& 2.价外费用
&&&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应税收入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除此外的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 根据上述规定,代垫运费是代垫款项的一种,属于价外费用范畴。只有同时符合&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才不包括在货物销售的&价外费用&之中。
&&& 3.混合销售行为
&&& 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销售货物与提供增值税非应税劳务是同一纳税人实现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也就是说,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为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间是紧密的从属关系。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即增值税或营业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征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属于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是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含税销售额处理。
&&& 对以代垫费用为前提的&两票结算&的理解和运用
&&& 税法规定,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销售方不需承担税负。个别纳税人为追逐经济利益最大化,利用代垫费用对实质上的混合销售行为进行所谓的筹划,把应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收入分解为产品销售收入和运费收入,比较典型的方式是购销双方实行&两票结算&。
&&& &两票结算&是指在货物购销活动中,凭货物发票和运输发票收取或支付货款和运费的结算方式。
&&&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同时符合&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是不包括在货物销售的价外费用之中的。对代垫运费的判定,不仅看形式,而且要看内容、看实质,即先判断购货方支付的运费在性质上是否是代垫费用,然后看形式上是否同时符合不属于价外费用的两个条件。因此,对于销货方而言,符合税法规定代垫运费的&两票结算&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1.销售行为发生地在销售方,运费的实际承担方为购买方
&&& 出厂价销售货物,在货物销售时凭按出厂价填开的货物发票和由销售方代付运费的运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和代垫运费,即销售行为发生地点是在销售方,计量验收在销售方进行,货物运送的责任在销售方,这才有了应由购买方把货物运回并支付运费的责任。反之,若销售行为发生地点是在购买方,&货物到购买方质检计量确定购进结算价款&,则货物运送的责任在销售方,显然就不存在代垫费用的基础。如果销售方的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其承担的运费能够作为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对于购买方而言,货物购买地点在己方,就没有支付运费的理由。所以,代垫费用仅存在于&发货制&的销售方式中,对于实行&送货制&的销售行为只能实行&一票结算&,即凭货物销售发票结算,视为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 2.运输途中的货物风险承担方为购买方
&&& 纳税人在涉及代垫运费的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运费由购货方承担,只有至少明确约定了运输途中发生的损失及纠纷责任由购买方承担时,方可视为真正意义上的销售方代垫运费行为。
&&& 《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四号&&收入》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又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 会计准则和税法对收入的确认,强调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以及售出的商品的管理权和控制权的行使,收入、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核算。如果采用&货物到厂质检计量后确定购进结算价款&的方式,实质上销售行为发生地点是在购买方,货物运送(包括运输途中的风险)责任是在销售方,运费也由销售方承担,就不存在代垫费用的基础。
&&& 综上所述,凡是购销合同约定的价款只有一个而采用&两票结算&,或者使用&货物到厂质检计量后确定购进结算价款&的交付方式,无论是否有代垫运费条款,均属于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销售货物与提供增值税非应税劳务(运费)是同一纳税人实现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按销售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运费)缴纳增值税。供货商应向购买方提供货物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购买方未按规定取得的发票(内容不真实且不是本企业的费用)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和用于税前扣除。
&代垫运费&征管困难之因
1.利益的驱动是利用&代垫费用&偷逃税收的动因。
少数负有纳税义务的集体和个人为追逐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千方百计利用&代垫费用&来分解、隐瞒销售收入。一方面,购销双方都想实行&两票结算&。当销售方把货物混合销售收入分解转化为运费收入后,销售方可以少缴增值税(运输营业税负低于增值税),购进方也能由于低缴高抵带来购进成本降低。另一方面,&地税征管、国税抵扣&的模式给不法者有可乘之机。举例如下:
经查某水泥厂两份煤炭购货凭证,均采用送货制,分别由两家供货商将货物运达厂家过磅计量验级后挂账结算货款。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燃料(烟煤)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烟煤)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运费)
&& 贷:应付账款&&X供煤企业(煤款)
&&&&&& 应付账款&&X供煤企业(运费)
通过查看其购销合同,一份来自襄阳,一份来自咸阳,距离这家水泥厂分别是100多公里和500多公里,都是送货制,价格均为760元/吨。发票开具和货款结算方式为两票制。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50元/吨,余款开运费(分析:距离差几倍,运费一样,显然是倒挤出来的,不真实)。更有甚者,将货款的50%都分解成了运费。
2.税制不完善是&两票结算&方式下税收征管难的根源。
首先,在管理体制方面,运输业涉及两个税种,分别由国税、地税部门管理,地税部门管运票并征收营业税,国税部门管货物运输进项税抵扣,各自的管理侧重点不同,难以避免出现征管漏洞和抵扣不衔接现象。
其次,从增值税管理机制上看,缴纳营业税的运费要进入增值税链条抵扣机制,而国税部门既不管运票及使用,又不管营运收入和收益,再加上运输业经营的特殊性,存在大量代开运费发票行为,真业务假开、假业务甚至无业务真开难以查实,带来抵扣管理方面的漏洞。
最后,虽然《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不作为价外费用&代垫运费&的两个条件,但没有进一步规定&代垫运费&的判定条件。少数纳税人浑水摸鱼,将实际上是&送货制&的混合销售行为,通过购销合同写明运费由购货方承担,得以在选择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上做文章,进而导致增值税征管中争议加大。
代垫运费检查重点
目前利用&代垫运费&分解销售收入的现象较为普遍,只要把握以下关键点就可以查清销售的真相。
1.把握交易地点,查货物的销售方式,明确该谁承担运费。从理论上讲,购销双方可以商定发货制、送货制或中间任意地点交货。但实际上,购货方往往因注重产品质检,防范运输途中的风险等原因,采取送货制交易方式。在税收征管和检查中,需要从企业提供的资料和现场查看中分析把握:销售方在什么地点丧失货物所有权并获得相应的经济权益,同时购买方拥有货物所有权并形成应付货款。明确交易地点也就明确了谁该承担运费,进而明确了能否实行&两票结算&,税收检查时销售方能否分解混合收入及购买方能否抵扣运费进项税额就一目了然。
2.把握运费发票的开票人,是承运人还是由销售方(包括自行填开或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核实是代垫运费、代组织运输还是经营运输。就开票人而言,代垫运费是销售方向承运人索票付款后形成的。当出现以下3种情况时就应重点检查:若是销售方自行填开运票应为混合销售收入;若是销售方到地税部门代开运票则是代组织运输;若是销售方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后加价到地税部门代开运票就是经营运输也应为混合销售收入。
3.把握物流和资金流的内在联系,查运票填开内容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虚开、高开运费分解货物销售收入的行为。这就需要创新稽查方式,改变以往&就账查账&的传统做法,实行&五结合关联稽查&方法,即进销项检查与成本检查相结合、实地检查与调账检查相结合、账面检查与逻辑分析相结合、账内检查与账外查证相结合、销售方检查与购进方对应检查相结合。重点检查企业货物取得的真实性、购进货物的运费该由谁承担、购销双方资金收支是否相对应等,特别注意对购销合同和运输合同中销货方式交货地点款项结算的检查分析,进而查实其运票填开内容真实性和进项税额抵扣以及运输费用税前扣除的合法性。您现在的位置:&&>>&&>>&&>>&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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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来源:&&&&&&时间: 15: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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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计科目
&&&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涵盖了各类企业的各种交易或事项,是以企业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的规定为依据制定的。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确认、计量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对于不存在的交易事项,可不设置相关科目。
&&& 会计科目编号,供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企业也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会计科目适用范围说明
一、资产类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其他货币资金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收保户储金
应收代位追偿款
应收分保账款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
其他应收款
银行和保险共用
贷款损失准备
银行和保险共用
代理兑付证券
银行和证券共用
代理业务资产
材料成本差异
商品进销差价
委托加工物资
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
消耗性生物资产
建造承包商专用
存货跌价准备
独立账户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投资性房地产
长期应收款
未实现融资收益
存出资本保证金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清理
融资租赁资产
未担保余值
生产性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公益性生物资产
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
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长期待摊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
存入保证金
向中央银行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职工薪酬
其他应付款
应付保户红利
应付分保账款
代理买卖证券款
代理承销证券款
证券和银行共用
代理兑付证券款
证券和银行共用
代理业务负债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保险责任准备金
独立账户负债
长期应付款
未确认融资费用
专项应付款
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共同类
清算资金往来
被套期项目
四、所有者权益类
一般风险准备
五、成本类
建造承包商专用
建造承包商专用
建造承包商专用
六、损益类
主营业务收入
手续费收入
分保费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摊回赔付支出
摊回分保费用
营业外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支出
营业税金及附加
手续费支出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户红利支出
资产减值损失
营业外支出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二、主要账务处理
&&& 资产 类
&&& 1001 库存现金
&&&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 企业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
&&& 二、企业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支出合计额和结余额,并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 有多币种现金的企业,应当按照币种分别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 三、企业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支出现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库存现金余额。
&&& 1002 银行存款
&&&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 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
&&& 二、企业应当按照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币种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末,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 有多币种存款的企业,应当按照币种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 三、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现金和支出款项,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 四、企业应当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定期对银行存款进行检查,对于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已经部分不能收回或者全部不能收回的,应当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应当根据企业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的余额。
&&& 1003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业务资金的调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或缴存现金等。
&&& 企业(银行)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存放款项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 三、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的主要账务处理
&&& (一)企业增加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减少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 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的,应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余额。
&&& 1011 存放同业
&&&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
&&& 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在“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存放款项性质和存放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 三、存放同业的主要账务处理
&&& (一)企业增加在同业的存放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减少在同业的存放款项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 (二)存放同业利息收入,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放同业的款项余额。
&&& 1015 其他货币资金
&&&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分别“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存出投资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 三、企业增加其他货币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用其他货币资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 四、企业应当加强对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定期对其他货币资金进行检查,对于已经部分不能收回或者全部不能收回的其他货币资金,应当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应当根据企业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余额。
&&& 1021 结算备付金
&&&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
&&& 企业(证券)向客户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结算手续费,在本科目核算。
&&&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清算代理机构,分别“自有”、“客户”等进行明细核算。
&&& 三、结算备付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 (一)企业将款项存入清算代理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从清算代理机构划回资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 (二)接受客户委托,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时,应分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 1.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上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费用之和,借记“代理买卖证券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客户)、“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企业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自有)、“银行存款”等科目。
&&& 2. 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减去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费用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客户)等科目,贷记“代理买卖证券款”等科目;按企业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自有)、“银行存款”等科目。
&&& (三)企业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自营证券交易的,应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在取得时根据持有证券的意图对其进行分类,具体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但尚未使用的款项余额。
&&& 1031 存出保证金
&&&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
&&&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保证金的类别以及存放单位或交易场所进行明细核算。
&&& 三、存出保证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 (一)企业存出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应收分保账款”等科目;减少或收回保证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 (二)存出保证金涉及利息的,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出的各种保证金余额。
&&& 1051 拆出资金
&&&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企业(金融)在系统内拆借的款项,应单独设置“系统内拆出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拆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 三、拆出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 (一)企业拆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资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 (二)拆出资金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拆放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余额。
&&& 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为交易目的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 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
&&& 衍生金融资产不在本科目核算。
&&& 企业(证券)接受委托采用全额承购包销方式承销的证券,应在收到证券时将其进行分类。如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在本科目核算;如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企业(证券)接受委托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承销的证券,承购的证券比照此原则处理。
&&&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 (一)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其公允价值(不含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发放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 (二)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债券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时,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 收到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
&&& 票面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的,应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债券利息收入。
&&& (三)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 (四)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 111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按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给卖出方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
&&&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类别和融资方进行明细核算。
&&& 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 (一)企业根据返售协议买入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和交易费用之和,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
&&& 收到支付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利息、现金股利等,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应收股利”等科目。
&&& 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的,应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 (三)返售日,应按收到的返售价款,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
&&& 在交易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如企业有权取得本应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资产的,应按取得的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贷款”等科目,按交易对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
&&& 因取得票据、证券、贷款等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除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外,均应计入取得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
&&&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买入的尚未到期返售金融资产余额。
&&& 1121 应收票据
&&&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 二、企业应当按照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 三、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
&&& (一)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 涉外业务取得的带息应收票据应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规定处理。
&&& (二)企业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适用满足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形)或“短期借款”科目(适用不满足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形)。
&&&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时(限适用于贴现企业没有终止确认原票据的情形),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短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应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
&&& (三)企业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 (四)商业汇票到期,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 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 四、企业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 1122 应收账款
&&&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 企业(保险)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可将本科目改为“1122 应收保费”科目,并按照投保人进行明细核算。
&&& 企业(银行、证券)应收取的手续费和佣金,可将本科目改为“1201应收手续费及佣金”科目,并按照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 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在“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 三、企业发生应收账款时,按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原保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回应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 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垫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 四、企业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应当分别债务重组的不同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 (一)企业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现金金额小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 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现金金额大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 以下债务重组涉及的坏账准备,应当比照此规定进行处理。
&&& (二)企业接受的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应按该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 (三)将债权转为投资,企业应按应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 (四)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清偿的,企业应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预收的账款。
&&& 1123 预付账款
&&&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 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的借方。
&&& 企业(保险)从事保险业务预先支付的赔付款,可将本科目改为“1123 预付赔付款”科目,并按照受益人进行明细核算。
&&&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供应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 三、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 (一)企业因购货而预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 (二)收到所购物资时,按应计入购入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本科目。补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 (三)转销预付的赔付款项时,借记“赔付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预付的款项;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补付的款项。
&&& 1131 应收股利
&&&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应收取其他单位分配的利润。
&&&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 三、应收股利的主要账务处理
&&& (一)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其公允价值(不含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或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应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 (二)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按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 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 (三)企业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按其公允价值(不含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与交易费用之和,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或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应交税费”等科目。
&&&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 (四)属于被投资单位在取得本企业的投资前实现的净利润的分配额,借记本科目、“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
&&& (五)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 1132 应收利息
&&&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放贷款、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
&&& 企业购入的一次还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借款人或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 三、应收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
&&& (一)企业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其公允价值(不含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与交易费用之和,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 未发生减值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如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应于资产负债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 未发生减值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如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 (二)未发生减值的可供出售债券如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可供出售债券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
&&& 未发生减值的可供出售债券如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
&&& (三)未发生减值贷款于资产负债表日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润调整”科目。
&&& (四)发生的其他应收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等科目。
&&& 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的,应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 (五)实际收到利息,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利息。
&&& 1211 应收保户储金
&&&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以储金本金增值作为保费收入的储金。
&&& 企业(保险)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险业务的投资款,可将本科目改为“1211 应收保户投资款”科目,并按照投保人和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 企业(保险)预收投保人储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投保人和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 三、应收保户储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 (一)企业应收投保人储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保户储金”科目。收到投保人储金,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 (二)预收投保人储金,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转作保户储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保户储金”科目。
&&&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取的储金。
&&& 1221 应收代位追偿款
&&&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确认的应收代位追偿款。
&&&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 三、应收代位追偿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 (一)企业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应当确认的代位追偿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赔付支出”科目。
&&& (二)收回应收代位追偿款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赔付支出”科目。
&&&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确认但尚未收回的应收代位追偿款。
&&& 1222 应收分保账款
&&&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但尚未收到的款项。
&&&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再保险分出人或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 三、再保险分出人应收分保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 (一)企业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
&&& (二)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
&&& (三)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借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 (四)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赔付支出的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 (五)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纯益手续费时,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纯益手续费,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
&&& (六)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按摊回的赔付成本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
&&& 四、再保险接受人应收分保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 (一)企业确认分保费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分保费收入”科目。
&&& (二)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保费收入进行调整,按调整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分保费收入”科目;按调整减少额,借记“分保费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 (三)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再保险分出人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借记“存出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账单标明的再保险分出人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存出保证金”科目。
&&& (四)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 五、应收分保账款结算的主要账务处理
&&& 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收到或支付分保账款时,按相关应付分保账款金额,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按相关应收分保账款金额,贷记本科目,按收到或支付的分保账款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但尚未收到的款项。
&&& 1223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 三、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 (一)企业在确认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相关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 (二)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调整金额,借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 (三)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借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结余。
&&& 1224 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
&&&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 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也可以设置“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科目,分别核算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保险责任准备金类别和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 三、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 (一)企业在提取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 (二)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按相关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冲减金额,借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 (三)在对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补提保险责任准备金时,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 (四)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按相关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结余。
&&& 1231 其他应收款
&&&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存出保证金、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保户储金、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包括一般企业存出保证金等。
&&&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 三、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或转销各种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
&&& 1241 坏账准备
&&&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收款项等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减值准备。
&&& 二、坏账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 (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金额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 (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转销应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 “应收利息”、“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 (三)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 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企业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
&&& 1251 贴现资产
&&&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办理商业票据的贴现、转贴现融出资金等业务的款项。
&&& 企业(银行)买入的即期外币票据,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 企业(银行)办理的贴现业务实质上具有“买断”性质的,不在本科目核算。
&&& 企业(金融)通过买入返售方式办理的票据业务,在“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贴现类别和贴现申请人进行明细核算。
&&& 三、贴现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 (一)企业为客户办理贴现时,按贴现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贴现――面值),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贴现――利息调整)。
&&& 企业为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转贴现时,按贴现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转贴现――面值),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转贴现――利息调整)。
&&&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贴现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贴现――利息调整、转贴现――利息调整),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 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异很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 (三)贴现、其他金融机构向企业的转贴现票据到期,收到委托收款划回的款项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按贴现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贴现――面值、转贴现――面值),按未摊销的利息调整金额,借记本科目(贴现――利息调整、转贴现――利息调整),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办理的贴现、转贴现融出资金等业务的款项余额。
&&& 1301 贷款
&&&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
&&& 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以及垫款等,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科目核算。
&&& 企业(保险)的保户质押贷款,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保户质押贷款”科目核算。
&&& 企业(典当公司)的质押贷款、抵押贷款,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质押贷款”、“抵押贷款”科目核算。
&&& 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以比照本科目核算,单独设置“1303 委托贷款”科目核算。
&&&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贷款类别、客户分别“本金”、“利息调整”、 “已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
&&& 三、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 (一)发放贷款的处理
&&& 企业发放贷款时,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吸收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 发放银团贷款时,牵头行、参与行应按在银团贷款中所占的比例确定各自的贷款本金。
&&& (二)未减值贷款的处理
&&& 1.企业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 2.收回未减值贷款时,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应归还的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归还的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按本科目(利息调整)的余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 (三)减值贷款的处理
&&& 1.贷款发生减值的,应将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余额转入本科目(已减值),借记本科目(已减值),贷记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
&&& 2.企业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同时,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
&&& 3.收回减值贷款时,应按照“本金、表外应收利息”的顺序收回贷款本金及贷款产生的应收利息。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应转销相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应转销已减值贷款余额,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已收回的表外应收利息余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如仍有余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 (四)计提减值准备的处理
&&&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
&&&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已发生减值损失的贷款应收利息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呆账损失,转销贷款本金,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转销表内应收利息,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少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
&&& (五)收回已转销贷款和应收利息的处理
&&& 企业应按照“本金、表内应收利息、表外应收利息”的顺序收回贷款本金及贷款产生的应收利息。
&&& 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应按收回的贷款本金,借记本科目(已减值),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收回的表内应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按收回的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增加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
&&& 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应收利息”等科目。
&&&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余额。
&&& 1302 贷款损失准备
&&&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的贷款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减值准备。
&&& 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包括客户贷款、拆出资金、贴现资产、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和垫款等。
&&& 企业(保险)的保户质押贷款计提的减值准备,也在本科目核算。
&&& 企业(典当公司)的质押贷款、抵押贷款计提的减值准备,也在本科目核算。
&&&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 三、贷款损失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 (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 本期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金额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 (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各项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各项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贷款”等科目。
&&& (三)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 (四)企业收回贷款时,应结转该项贷款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
&&&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贷款损失准备。
&&& 1311 代理兑付证券
&&&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银行)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到期的证券。
&&&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委托单位和证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 三、代理兑付证券的主要账务处理
&&& (一)企业收到客户交来的证券时,应按兑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向委托单位交回已兑付证券时,借记“代理兑付证券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 (二)委托单位尚未拨付兑付资金而由企业垫付的,在收到客户交来的证券时,应按兑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向委托单位交回已兑付的证券并收回垫付的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兑付但尚未收到委托单位兑付资金的证券金额。
&&& 1321 代理业务资产
&&&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代理业务形成的除以企业自身名义存放的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如受托理财业务进行的证券投资、受托贷款等。
&&& 企业(证券)的代理买卖证券、代理承销证券、代理兑付证券不在本科目核算。
&&& 企业受托代销的商品,可将本科目改为“1321 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并按照委托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有无风险和委托单位、资产管理类别(如定向、集合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贷款对象,分别“成本”、“已实现未结算损益”等进行明细核算。
&&& 三、代理业务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 (一)企业以代理业务资金购买证券等时,借记本科目(成本),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客户”、“吸收存款”等科目。
&&& 将购买的证券卖出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客户”、“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卖出证券应结转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已实现未结算损益)。
&&& 定期或在委托合同到期与委托客户进行结算时,按合同约定比例计算代理业务资产收益,并结转已实现未结算损益,借记本科目(已实现未结算损益),按属于委托客户的收益,贷记“代理业务负债”科目,按属于企业的收益,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
&&& 代理业务资产发生亏损时,应按损失金额,借记“代理业务负债”科目等,贷记本科目(已实现未结算损益)。
&&& (二)收到委托人的贷款资金时,应按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代理业务负债”科目。
&&& 企业发放受托贷款时,应按发放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吸收存款”等科目。
&&& 收回受托贷款时,应按收到的受托贷款本金,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 四、企业因代理业务所管理的资产的风险和报酬由企业承担的,代理业务形成的资产和负债应纳入企业财务报表内反映。
&&&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代理业务资产的价值。
&&& 1401 材料采购
&&&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而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
&&&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通过“在途物资”科目核算。
&&& 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商品的加工成本,通过“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
&&& 企业购入的工程用材料,通过“工程物资”科目核算。
&&&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供应单位和物资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 三、材料采购的主要账务处理
&&& (一)企业支付材料价款和运杂费等时,按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科目。
&&& 小规模纳税人等不能抵扣增值税的,购入材料按应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 (二)购入材料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如分期付款购买材料),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购买价款的现值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 (三)月末,企业应将仓库转来的外购收料凭证,分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 1.对于已经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收料凭证(包括本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上月收料凭证),应按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分别汇总,按计划成本借记“原材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 2.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应按计划成本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做相反分录予以冲回。下月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借记本科目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经收到发票账单,但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材料的采购成本。
&&& 1402 在途物资
&&&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或进价)进行材料(或商品)日常核算,货款已付尚未验收入库的购入材料或商品的采购成本。
&&&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供应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 三、在途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 (一)企业购入材料、商品,按应计入材料、商品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 (二)购入材料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如分期付款购买材料),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购买价款的现值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 (三)所购材料、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进价”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 库存商品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进价贷记本科目,进价与售价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但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材料、商品的采购成本。
&&& 1403 原材料
&&&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 收到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原料、零件等,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
&&&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材料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 三、原材料的主要账务处理
&&& (一)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科目,按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 (二)自制并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生产成本”等科目,按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按计划成
&&& 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 (三)以其他方式增加的材料,在材料验收入库时,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不同方式下确定的材料的实际成本,贷记有关科目,按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 (四)生产经营领用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 发出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原材料,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 基建工程等部门领用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加上不予抵扣的增值税额等,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贷记本科目,按不予抵扣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按照发出各种材料的计划成本,计算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认定法计算确定。
&&& (五)出售材料时,按收到或应收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结转出售材料的实际成本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还应分摊材料成本差异。
&&&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 1404 材料成本差异
&&&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
&&& 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单独设置本科目;也可以在“原材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设置“成本差异”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 二、本科目应当分别“原材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按照类别或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 三、材料的计划成本所包括的内容应与其实际成本相一致,计划成本应当尽可能地接近实际。计划成本除特殊情况外,在年度内一般不作变动。
&&& 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应当按月分摊,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计算。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除委托外部加工发出材料可按月初成本差异率计算外,应使用当月的实际差异率;月初成本差异率与本月成本差异率相差不大的,也可按月初成本差异率计算。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材料成本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 月初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 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材料成本差异率
&&& 四、材料成本差异的主要账务处理
&&& (一)入库材料发生的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调整材料计划成本时,调整的金额应自“原材料”等科目转入本科目:调整减少计划成本的金额,记入本科目的借方;调整增加计划成本的金额,记入本科目的贷方。
&&& (二)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委托加工物资”、“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原材料等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原材料等的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 1406 库存商品
&&&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包括库存产成品、外购商品、存放在门市部准备出售的商品、发出展览的商品以及寄存在外的商品等。
&&& 接受来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在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视同企业的产成品,通过本科目核算。
&&& 企业(房地产开发)的开发产品,可将本科目改为“1406 开发产品”科目进行核算。
&&& 企业(农业)收获的农产品,可将本科目改为“1406 农产品”科目进行核算。
&&& 已经完成销售手续并确认销售收入,但购买单位在月末未提取的商品,应当作为代管商品,单独设置“代管商品”备查簿进行登记。
&&&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库存商品的种类、品种和规格进行明细核算。
&&& 三、库存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 (一)企业生产的产成品一般应按实际成本核算,产成品的收入、发出和销售,平时只记数量不记金额,月末计算入库产成品的实际成本。企业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按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消耗性生物资产”、“农业生产成本”等科目。
&&& 产成品种类较多的,也可按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其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可以单独设置“产品成本差异”科目核算(计划成本的确定以及成本差异率的计算参照“材料成本差异”科目)。产成品的收入、发出和销售,平时按计划成本进行核算,月末计算入库产成品的实际成本,按产成品的计划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其实际成本,贷记“生产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成本差异)。
&&&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产成品日常核算的,发出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认定法计算确定。
&&& 对外销售产成品(包括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成品),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产品成本差异”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 (二)购入商品采用进价核算的,在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按商品进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在途物资”等科目。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收回的商品,按商品进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 购入商品采用售价核算的,在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按商品售价,借记本科目,按商品进价,贷记“银行存款”、“在途物资”等科目,商品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收回的商品,按商品售价,借记本科目,按委托加工商品的进价,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商品进价与售价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 采用进价进行商品日常核算的,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认定法计算确定。
&&& 对外销售商品(包括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产品,应于竣工验收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 月末,企业应结转对外转让、销售和结算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 企业应将开发的营业性配套设施用于本企业从事第三产业经营用房,应视同自用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并将营业性配套设施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配套设施)。
&&&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 1407 发出商品
&&&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商品销售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 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也在本科目核算,企业也可以将本科目改为“1408 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并按照受托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购货单位及商品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 三、发出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 (一)对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 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或进价小于售价的差异,借记“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或进价大于售价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 (二)发出商品如发生退回,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商品销售中,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 1409 商品进销差价
&&&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商品采用售价进行日常核算的,商品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
&&&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商品类别或实物负责人进行明细核算。
&&& 三、商品进销差价的主要账务处理
&&& (一)企业购入、加工收回以及销售退回等增加的库存商品,按商品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商品进价,贷记 “银行存款”、“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贷记本科目。
&&& (二)月末分摊已销商品的进销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 销售商品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按以下方法计算:
&&& 商品进销差价率=月末分摊前本科目余额÷(“库存商品”科目月末余额+“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月末余额+“发出商品”科目月末余额+本月“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100%
&&& 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本月“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商品进销差价率
&&& 上述所称“主营业务收入”,是指采用售价进行商品日常核算的销售商品所取得的收入。
&&& 委托加工商品可以采用上月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企业的商品进销差价率各月之间比较均衡的,也可以采用上月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分摊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
&&& 企业无论采用当月商品进销差价率还是上月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分摊商品进销差价,均应在年度终了,对商品进销差价进行核实调整。
&&& 四、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商品的商品进销差价。
&&& 1411 委托加工物资
&&&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
&&& 二、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单位以及加工物资的品种等进行明细核算。
&&& 三、委托加工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 (一)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 (二)支付加工费、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或“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 (三)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的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按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售价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或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尚未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
&&& 1412 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
&&&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 包装物或低值易耗品价值较高、采用“五五摊销法”核算的,还应分别“成本”、“摊销”进行明细核算。
&&& 三、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 (一)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应当比照“原材料”科目进行处理。
&&& (二)生产领用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或出租包装物,采用一次转销法的,领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生产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 采用五五摊销法的,领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的50%,借记“生产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报废时,按其账面价值,借记“生产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 (三)随同产品或商品出售、单独计价核算的包装物,在实现商品销售结转销售成本时,应按包装物的账面价值,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 (四)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月末结转生产领用、出售、出租包装物和生产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应分摊的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生产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已摊销尚未报废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 1421 消耗性生物资产
&&&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农业)持有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价值。
&&&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消耗性生物资产的种类、群别进行明细核算。
&&& 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 (一)外购的消耗性生物资产,按应计入消耗性生物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 (二)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应按收获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 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应按郁闭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 自行繁殖的育肥畜,应按出售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 水产养殖的动物和植物,应按出售或入库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 (三)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消耗性生物资产,按不同方式下确定的应计入消耗性生物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 天然起源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应按名义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 (四)产畜或役畜淘汰转为育肥畜时,按转群时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 育肥畜转为产畜或役畜时,应按其账面余额,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
&&& (五)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性质采伐而补植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 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达到郁闭后发生的管护费用等后续支出,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 (六)农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应归属于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费用,按应分配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农业生产成本”科目。
&&& (七)消耗性生物资产收获为农产品时,应按其账面余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
&&& (八)出售消耗性生物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应按其账面余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
&&& (九)有确凿证据表明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对消耗性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比照“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消耗性生物资产的价值。
&&& 1431 周转材料
&&&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能够多次使用,并可基本保持原来的形态而逐渐转移其价值的各种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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