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职级并行试点方案名称变更还需要办理任职手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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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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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经济开发区县以下机关建立...
蚌经区办〔2015〕60号
职务与职级并行
关于印发《蚌埠经济开发区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经区党工委同意,现将《蚌埠经济开发区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年月日    
蚌埠经济开发区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号)文件和市有关会议精神,为有序推进我区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有关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经开区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单位为淮河社区中心、湖滨社区中心、胜利街道、龙湖新村街道、长淮卫镇家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
二、职级晋升办法与管理
(一)职级晋升条件。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具体条件分别为:
晋升科员级
任办事员满年
晋升副科级
任科员满年
晋升正科级
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年
晋升副处级
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年
晋升正处级
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年
(二)职级晋升办法。对达到规定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的公务员,依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在本单位或规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经考核合格的晋升职级。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包括初核、民主测评和考核、公示、报批等环节,按照所在职务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职级应逐级晋升,不能一次晋升两个职级。
各单位负责初核,初核主要审核是否进行公务员登记、任职年限、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情况、工资的级别等晋升职级的基本条件。初核完成填写《晋升职级审批表》,审批表初核审核人栏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月日前报党政办公室。
(三)职级晋升后的待遇。公务员晋升职级后,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基本工资(即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部分),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计发离退休费等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号)规定的晋升职务相应增加工资的办法执行;津贴补贴,原则上按晋升后职级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标准执行,公务交通补贴等依据工作岗位职责发放的补贴按实际所任职务对应的标准执行。
(四)职级晋升后的管理。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工作岗位不变,仍从事原岗位工作。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按现行规定执行,不按职级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按规定条件晋升职级的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调到设区市以上机关后,按现行干部管理制度规定明确职务;如明确的职务层次低于职级,可保留原职级待遇。
三、任职年限的计算
(一)任职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个月为周年。计算任职年限时,只计算年及以后有考核结果的年限。公务员试用期不计为任职年限,从其任职定级后起算。
(二)公务员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定等次的(新录用公务员除外),任职年限条件延长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不进行年度考核和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因年度考核不称职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的人员,按新任职务重新确定能否晋升职级,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缩短半年,可以累计叠加;
、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定等次人员,本年度不计算且任职年限延长年(如科员任职期内有年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定等次,则其晋升副科级时间由原年延长至年);
、因病等客观原因未能参加本年度考核人员,仅当年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
(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参照管理前在行政管理岗位的人员,参照管理后所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参照管理前在相当行政管理岗位的任职时间合并计算;参照管理前只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人员,根据参照管理后所任职务,按照与机关同等条件人员大体平衡的原则确定任职年限。
(四)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任职年限。
(五)从设区市以上机关调入县以下机关的公务员,其在设区市以上机关相同职务层次的任职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职级晋升的任职年限。
(六)新录用的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任职年限。
四、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军队转业干部和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以及其他实际职务与执行工资待遇不一致的人员,按其现工资待遇对应的相应职务层次晋升职级。
(二)受处分的人员,处分期内不能晋升职级,处分期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处分期满后符合晋升条件的可以晋升职级。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根据处分对年度考核结果的影响,确定任职年限条件延长的时间。受撤职处分的,解除处分后按新任职务重新计算任职年限,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不合并计算。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自中办发〔〕号文件印发之日(年月日)起实施。其中,已退休人员于年月日及以前退休不实行本制度,月日及之后退休可实行本制度。年月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出生日期的认定,应以档案记载并结合身份证的办法认定。如果档案中记载的年龄有年月日的,按档案记载认定出生日期;如果档案中记载的年龄只有年和月,没有具体出生日期,年和月按档案记载,出生日期按身份证认定。其中,年月日后退休人员并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人员,先办理职级晋升手续,补在职期间得差额,已核算的退休待遇不变(待市养老保险政策出台后重新核算)。
(二)晋升职级的人员,自晋升职级的下月起执行晋升后职级相应的工资待遇。即从本人达到晋升条件的当月晋升职级,次月执行工资。&
主办单位: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蚌埠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蚌埠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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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贯彻落实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
(一)总体要求。
(二)基本原则。
(一)职级的设置。
(二)职级晋升条件。
(三)职级晋升要求。
(四)职级晋升办法。
(五)职级晋升后的待遇。
(六)职级晋升后的管理。
(一)调查摸底(9月28日-9月30日)。
(二)严格初核(10月8日-10月16日)。
(三)考核测评(10月19日-10月23日)。
(四)讨论决定(10月30日前)。
(五)公示(11月13日前)。
(六)审批。
(七)兑现待遇。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精心组织实施。
(三)严格执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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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杨陵区李台街道办事处&&&电话:029-
技术支持:杨陵区电子政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化县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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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化县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人社局&&&&&发布时间:&&&&&信息来源: 未知来源&&&&&浏览数:
安办发〔2015〕25号
中共安化县委办公室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化县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安化县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化县委办公室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安化县机关建立公务员
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贯彻实施&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30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5〕41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县以下机关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中使用统一的公务员职级晋升审批表的通知》(湘人社函〔)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求,在公务员法规定的制度框架内,保持现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晋升制度不变,建立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晋升职级的制度,发挥职级在确定干部工资待遇方面的作用,实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实现职务与职级并行。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拓展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开辟晋升职级通道,调动基层公务员工作积极性;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工作实绩,体现个人资历;坚持公平公正,统一职级晋升条件,严格进行民主测评和考核;坚持向基层倾斜,缓解基层公务员职务晋升难、待遇得不到提高的矛盾,使其随着职级晋升相应提高待遇。
二、主要内容
(一)职级的设置。机关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
(二)职级晋升条件。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具体条件分别为: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
(三)职级晋升后的待遇。晋升职级的人员,自晋升职级的下月起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基本工资按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规定的晋升职务相应增加工资的办法执行;津贴补贴原则上按晋升后职级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标准执行,公务交通补贴等依据工作岗位职责发放的补贴按实际所任职务对应的标准执行。
(四)晋升职级的管理。职级应逐级晋升,不能一次晋升两个职级。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工作岗位不变,仍从事原岗位工作。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按现行规定执行,不能按职级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
&&& 三、实施范围
&&& (一)实施范围包括县直和乡镇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
(二)因不符合登记条件未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人员,不纳入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
(三)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因组织安排提前离岗的在编人员,在严格考核测评的基础上,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可晋升职级,同时必须由组织安排适当的工作。
(四)已实行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序列的人民警察纳入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
四、任职年限的计算
(一)任职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计算任职年限时,只计算1993年及以后有考核结果的年限。
(二)已实行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序列的人民警察计算任职年限时,按以下办法处理:二级警长任职经历按副调研员掌握;三级警长任职经历按主任科员掌握;四级警长和一级警员任职经历合并计算,按副主任科员掌握;二级警员任职经历按科员掌握;三级警员任职经历按办事员掌握。
(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参照管理前在行政管理岗位的人员,参照管理后所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参照管理前在相当行政管理岗位的任职时间合并计算。参照管理前只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根据参照管理后所任职务,按照与机关同等条件人员大体平衡的原则确定任职年限:现任科员的,可将其原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现职务任职年限;现任乡科级副职的,可将原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现职务任职年限;现任乡科级正职的,可将原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的年限和原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现职务任职年限(如,某乡科级正职人员,参照管理前在事业单位原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其中2年可合并计算为乡科级正职任职年限);现任县处级副职的,可将原任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现职务任职年限。参照管理前既有专业技术职务又有行政职务的人员,其任职年限可参照上述办法就高处理。
上述办法,只适用于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实行的本人首次晋升职级,不涉及其他待遇。
(4)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人员,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任职年限。
(5)因年度考核不称职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的人员,按新任职务重新确定能否晋升职级,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不进行年度考核和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除新录用公务员外,每有1个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6)受处分的人员,处分期内不能晋升职级,处分期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处分期满后符合晋升条件的可以晋升职级。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根据处分对年度考核结果的影响确定任职年限条件延长的时间,具体办法按前述第(五)款的相关规定执行。受撤职处分的,解除处分后按新任职务重新计算任职年限,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不合并计算。
五、职级晋升的程序
对达到规定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的公务员,依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在本单位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经考核合格的晋升职级。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包括初核、民主测评和考核、公示、报批等环节,按所任职务的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初核: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查阅干部档案,对照拟晋升职级的条件,对符合晋升职级人员的信息进行初核。其中,现任科级职务的,应报县委组织部核定;现任副处级职务的,应报市委组织部核定。
民主测评和考核:根据资格审核合格对象现任职务管理权限,组织开展民主测评和考核。其中,现任副处级职务的,由市委组织部组织民主测评和考核;现任科级职务的,由县委组织部组织民主测评和考核;现任科员及以下职务的,由所在单位组织民主测评和考核。民主测评主要对“是否同意其晋升职级”征求意见,“不同意”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考察认定确有问题不宜晋升职级的,不予晋升职级。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参照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人员范围掌握。考核主要了解年度考核情况。
公示:民主测评和考核合格的,按照现任职务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在干部所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现任职务职级及任职时间、现任级别、拟晋升职级等。
报批:根据民主测评、考核、公示情况,按现任职务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现任科级、副处级职务的,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研究并审批;其他职务的,由单位党组(党委)研究后,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公务员晋升职级的审批,使用统一的公务员晋升职级审批表(附后)。晋升职级后工资待遇标准,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核准后予以兑现。
6、其他有关问题
(一)公务员职级晋升的时间,从达到职级晋升条件之月起计算。其中,中办发〔2015〕4号文件印发之日(日)前达到职级晋升条件的,其职级晋升时间从2015年1月起计算。
(二)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办法另行制定。相关办法出台前,暂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三)军队转业干部和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按其现工资待遇对应的相应职务层次晋升职级。
(四)对超职数配备的干部,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晋升职级,不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转为享受与现任职务相当职级的待遇(但原工资待遇高于现任职务相当职级待遇的,其工资待遇可不变)。同时,超职数配备的干部,原则上应退出现任职务。晋升职级且退出现任职务和转为享受相当职级待遇的,均可不占原职务层次职数,但仍按原职务层次管理,可在原职务层次基础上按规定晋升职务。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组通字〔2014〕5号)规定,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和自行提高职级待遇。
(五)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兑现待遇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七、工作要求
我县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完善公务员制度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面临的情况复杂,必须认真组织,确保实施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组织实施。人社、组织、机构编制、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2)加强调查研究,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本地本部门机构、编制、职数和人员情况,认真分析研究需要解决的问题,精心组织实施。要结合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对超职数配备干部问题、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问题等进行统筹考虑。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密切关注各方面反应,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要做好应对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对实施中遇到的复杂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避免引发新的矛盾。
(3)严格执行政策,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规定,不得自行扩大实施范围,不得自行变更晋升职级的条件,不得自行出台提高职级待遇的措施。原自行采取的不符合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的晋升职务或提高职级待遇的做法,一律停止执行。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人社、组织等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把是否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年限晋升职级,是否严格执行工资待遇标准等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晋升职级的,要取消相关待遇,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实施办法自中办发〔2015〕4号文件印发之日(日)起实施。日到我县全面推行之前退休、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人员,应按规定予以补办晋升职级审批;日之前退休的人员,不予办理晋升职级审批。最新公务员职务与职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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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务员职务与职级管理规定
  职级的设置
  对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
  职级晋升条件
  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具体条件分别为: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
  职级晋升办法
  对达到规定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的公务员,依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在本单位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经考核合格的晋升职级。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包括初核、民主测评和考核、公示、报批等环节,按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职级晋升后的待遇
  公务员晋升职级后,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基本工资,按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 58号)规定的晋升职务相应增加工资的办法执行;津贴补贴,原则上按晋升后职级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标准执行,公务交通补贴等依据工作岗位职责发放的补贴按实际所任职务对应的标准执行。
  职级晋升后的管理
  职级应逐级晋升,不能一次晋升两个职级。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工作岗位不变,仍从事原岗位工作。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按现行规定执行,不能按职级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按规定条件晋升职级的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调到地市以上机关后,按现行干部管理制度规定明确职务。如明确的职务层次低于职级,可保留原职级待遇。
  实施范圈
  (一)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包括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其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
  (二)中央和省驻列入实施范围的县(市、区)正科级及以下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因不符合登记条件未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人员,不纳入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
  (四)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因组织安排提前离岗的在编人员,在严格考核测评的基础上,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可晋升职级,同时必须由组织安排适当的工作。
  实施时间
  (一)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4号)印发之日,即日起实施。
  (二)晋升职级的人员,自晋升职级的下月起执行晋升后职级相应的工资待遇。
  任职年限的计算
  (一)任职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
  (二)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因年度考核不称职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的人员,按新任职务重新确定能否晋升职级,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不进行年度考核和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除新录用公务员外,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不定等次的,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三)受处分的人员,处分期内不能晋升职级,处分期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处分期满后符合晋升条件的可以晋升职级。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根据处分对年度考核结果的影响确定任职年限条件延长的时间,具体办法按前述第2条的相关规定执行。受撤职处分的,解除处分后按新任职务重新计算任职年限,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不合并计算。
  (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参照管理前在行政管理岗位的人员,参照管理后所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参照管理前在相当行政管理岗位的任职时间合并计算;参照管理前只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根据参照管理后所任职务,按照与机关同等条件人员大体平衡的原则确定任职年限。
  (五)已实行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序列的人民警察纳入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计算任职年限时,按以下办法处理:二级警长任职经历按副调研员掌握;三级警长任职经历按主任科员掌握;四级警长和一级警员任职经历合并计算,按副主任科员掌握;二级警员任职经历按科员掌握;三级警员任职经历按办事员掌握。
  (六)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任职年限。
  (七)鉴于年度考核制度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后才趋于规范,因此在计算任职年限时,只计算1993年及以后有考核结果的年限。
  其他有关问题
  (一)军队转业干部和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按其现工资待遇对应的相应职务层次晋升职级。
  (二)对超职数配备的干部,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晋升职级;不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转为享受与现任职务相当职级的待遇。晋升职级且退出现任职务和转为享受相当职级待遇的,均可不占原职务层次职数,但仍按原职务层次进行管理,可在原职务层次基础上按规定晋升职务。要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组通字[2014]5号)规定,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和自行提高职级待遇。
  (三)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办法另行制定。相关办法出台前,暂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四)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兑现待遇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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