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后未分配利润润可以直接上缴上级单位吗

分支机构上缴利润
分支机构上缴利润
我公司有一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账务及税务均在异地独立核算;现向各位同行请教:1、该分支机构可否将自身产生的利润上交总公司?如果可以,会计处理怎么做?2、总公司应该怎么处理和分支机构的报表合并?
如可以,请讲明两个问题之解决方案的理论依据!!谢谢
1.分支机构利润上交总公司会计处理
(1)、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利润-应交上级利润
(2)、实际支付时:
借:应付利润-应交上级利润
贷:银行存款(现金支付)
2.总公司应该怎么处理和分支机构的报表合并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1)合并资产负债表;(2)合并利润表;(3)合并现金流量表;(4)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或股东权益变动表,下同);(5)附注。
[编辑本段]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确定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一)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二)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1、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三)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编辑本段]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程序
(一)统一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前,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同时,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使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保持一致。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二)编制合并工作底稿
  合并工作底稿的作用是为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提供基础。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各项目的金额进行汇总和抵销处理,最终计算得出合并财务报表各项目的合并金额。
(三)编制调整分录和抵销分录
  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调整分录和抵销分录,将内部交易对合并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影响进行抵销处理。编制抵销分录,进行抵销处理是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关键和主要内容,其目的在于将个别财务报表各项目的加总金额中重复的因素予以抵销。   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的调整分录和抵销分录,借记或贷记的均为财务报表项目(即资产负债表项目、利润表项目、现金流量表项目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项目),而不是具体的会计科目。比如,在涉及调整或抵销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均通过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项目,而不是“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来进行调整和抵销。
(四)计算合并财务报表各项目的合并金额
  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各项目加总金额的基础上,分别计算出合并财务报表中各资产项目、负债项目、所有者权益项目、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等的合并金额。其计算方法如下:   1.资产类各项目,其合并金额根据该项目加总金额,加上该项目抵销分录有关的借方发生额,减去该项目抵销分录有关的贷方发生额计算确定。   2.负债类各项目和所有者权益类项目,其合并金额根据该项目加总金额,减去该项目抵销分录有关的借方发生额,加上该项目抵销分录有关的贷方发生额计算确定。   3.有关收入类各项目和有关所有者权益变动各项目,其合并金额根据该项目加总金额,减去该项目抵销分录的借方发生额,加上该项目抵销分录的贷方发生额计算确定。   4.有关费用类项目,其合并金额根据该项目加总金额,加上该项目抵销分录的借方发生额,减去该项目抵销分录的贷方发生额计算确定。
(五)填列合并财务报表
  根据合并工作底稿中计算出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类以及现金流量表中各项目的合并金额,填列生成正式的合并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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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剩余股利政策,就需要保持资本结构,因期初未分配利润是原资本结构的组成部分,所以期初未分配利润不能用来发股利,对吗?
例:公司本年实现税后净利润2000万元,年初未分配利润为250万元,下年需增加投资资本1000万元。目标资本结构为权益与负债之比为5:5,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1000万股,采用剩余股利政策进行股利分配,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现在每股市价20元。
问:公司可供分配利润、本年应发股利、年末未分配利润?
答:可供分配利润==2250(万元)
本年应发股利=00(万元)
年末未分配利润=250+()=7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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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以下是引用[I]lajiaoyu[/I]在 18:16:31的发言:[/B]
可供分配利润=%+250=2050
本年应发放股利=0
年末未分配利润=0
本年应发股利中不包括年初未分配利润?
在线时间132 小时鲜花 291 奖杯289 金币 2437 最后登录注册时间帖子积分7046阅读权限80UID193903
我认为楼主的算法是正确的。
二楼同学的算法不正确。
利润分配表上各项目关系为:
一、净利润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其他转入(一般为盈余公积补亏)
二、可供分配利润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法定公益金
三、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减:应付优先股股利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应付普通股股利
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四、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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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以下是引用[I]清凉恰恰[/I]在 18:41:22的发言:[/B]
我认为楼主的算法是正确的。
二楼同学的算法不正确。
利润分配表上各项目关系为:
一、净利润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其他转入(一般为盈余公积补亏)
二、可供分配利润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法定公益金
三、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减:应付优先股股利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应付普通股股利
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四、未分配利润
本年应发股利=00(万元)
说明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用来发股利,[b]如果不是剩余股利政策,年初未分配利润就可以用来发股利了[/b],对不对?
在线时间132 小时鲜花 291 奖杯289 金币 2437 最后登录注册时间帖子积分7046阅读权限80UID193903
剩余股利政策不能动用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在教材上有明确说明,在右页上部分。
股利分配政策,听田老师的课,除了教材,还有别的一些政策,其中有个什么优序股利政策,要先用留存收益满足筹资所需,这时可能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不过就教材上介绍的政策,是可以动用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的,甚至有些情况下还可动用盈余公积。
个人意见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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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c. All Rights Reserved未分配利润具体要等于什么?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未分配利润是期初未分配利润加上本期实现的净利润,减去提取的各种盈余公积和分出的利润后的余额。
答: 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要求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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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权转让收入的纳税规定总结
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权转让收入的纳税规定总结
一、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纳税规定(通常把利用留存收益即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来转增叫送股,利用资本公积转增叫转股)
(一)未分配利润送股,应视为利润分配,确认收入
1、企业(作为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其中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即:一个企业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当上市公司分配现金股利,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送股)等来源于上市公司未分配利润的部分,都是股息、红利,不用交企业所得税。(BTW,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增,本来就属于所有者投入部分,不交税。)
&&单就股息红利(与股权转让收入是两回事)而言,法人股东免税,个人股东则要参照相应规定交个税。
2、个人(作为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因此,以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需要考虑针对自然人股东征收个税对转增比例的影响。
也因此,在送红股时一般会同时宣布少量的现金股利,以供自然人股东履行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使用,避免因转增时不同股东的税务待遇不同而导致股权比例变化。
(二)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区别对待
用非股本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进行转增时,应视同利润分配。
个人参照股息红利交所得税
企业参照股息红利不交税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因为并没有改变该股权投资的价值,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没有发生变化。
企业及个人股东均不交税。
其他资本公积的内容
其他资本公积是指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以外的资本公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应计入其他资本公积;反之,应冲减其他资本公积。
2.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根据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授予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应按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其他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应按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转为实收资本和资本溢价。 【可转增股本】
3.持有至到期投资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转换日该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其他资本公积;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与其相关的原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余额,应在该项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进行摊销;
4.享有的被投资单位资本公积变动份额。在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资本公积发生变动,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享有的份额,计入其他资本公积;
5.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企业将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其他资本公积;处置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时,应转销与其相关的其他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问题:
1、 日常经济业务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不可以转增资本
2、 转增资本的原则是以股东注入形成的任何形式的可以转增
对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质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务豁免的单方面行为……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可以转增
4、 例外的就是股份支付和可转债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可以直接转增。
(三)盈余公积送股
两个前提:
1、本年税后利润要提取10%作为法定盈余公积金,该部分不能转。
2、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个人参照股息红利交所得税,企业参照股息红利依然不交税
二、税务征收
(一)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收益纳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其中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即:一个企业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当上市公司分配现金股利,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送股)等来源于上市公司未分配利润的部分,都是股息、红利,不用交企业所得税。(BTW,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增,本来就属于所有者投入部分,不交税。)
&&单就股息红利(与股权转让收入是两回事)而言,法人股东免税,个人股东则要参照相应规定交个税。
(二)非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收益纳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另据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应就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另,根据《》(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
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五条,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另据第七条,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三、股权转让收入纳税规定
(一)股权转让所得税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企业转让股权属于企业转让财产的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二)计税基础
第四条、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见下一篇转载文章分析】
四、其他问题
1、盈余公积是否可以用来送股?如果可以,是否按1:1送,即1元盈余公积送1股?Y
2、盈余公积是否可以用来派现(现金红利)? NO
3、用未分配利润送股时,是否1元未分配利润送1股?即1000万未分配利润就送1000万股。Y
4、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是否1元资本公积转增1股?Y
1、盈余公积可以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2、1994年7月1日《公司法》生效前,当时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公司当年无利润时,
不得分配股利。但公司已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公司为维护其股票信誉,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按不超过股票面值百分之六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但分配股利后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但该规定未被纳入《公司法》中,所以现在不允许以盈余公积分配股利。
3、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为股本时,一般是按1元公积金转为1元股本。通常是按股权比例等比例向全体股东转增,但在重组等特殊情况下可能出现非同比例(定向转增)的情况。
结论:未分配利润可以送股、可以派现(息)。
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只能送或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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