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过错责任行为的责任需符合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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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机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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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nbsp[导读]:保险经纪机构的法律责任专家推荐:
&  保险经纪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实施违法行为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1.保险经纪机构的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是由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违法行为的保险经纪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处以罚款、吊销执业证书或资格证书、限制业务范围、停业整顿、吊销保险经纪公司的许可证等处罚。
  2.保险经纪机构的民事责任。《保险法》规定,因保险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此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违反《保险法》的规定,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人造成损害的,应根据《保险法》及我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保险经纪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即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在保险经纪业务中,违反法律规定给另一方当事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人)造成损失时,应该赔偿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并且,如果保险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在保险经纪机构违反合同规定时,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3.保险经纪机构的刑事责任。
编辑:[T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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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过错行为的责任需符合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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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s)
  与其它市场一样,包括买方和卖方,还有为的。保险中间人,也称保险中介,是指向和提供有关各种可能获得的保险价格,特性以及所要承保的危险性质方面的知识,将保险人和投保人联系在一起,最后达成保险契约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人,一般包括、保险经纪人和。
  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的单位。
  保险经纪人是指代表在保险市场上选择保险人或保险人组合,同保险方洽谈保险合同条款并代办保险手续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中间人。
  保险经纪人是种专家型的。在发达的保险市场上,要想成为一名保险经纪人,必须通过严格的审查。审查的内容是必须掌握大量的保险法律知识和保险业务实践经验,其中包括在协助保险经纪人准备有关材料和保险条件。经过这一阶段之后,候选人还要充当联络员,这时他们可以进入保险市场,了解市场的构造和基础设施,以及未来的磋商对手--保险人的经营情况,从而对保险市场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同时也掌握了从事保险经纪活动所应具有的道德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在具备上述条件之后,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保险经纪人,在不同的国家还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在英国,要向注册管理机关--英国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申请注册,取得注册资格的个人和法人才能以保险经纪人或的身份从事经纪活动。
  我国规定,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个人,均可报名参加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核发《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证书》;《资格证书》还只是对有保险经纪能力人员的资格认定,不能作为执业证件使用。《保险经纪人员执业证书》才是保险经纪人员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唯一执照。己取得《资格证书》的个人,必须接受保险经纪公司的聘用,并由代其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领并获得《保险经纪人员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保险经纪业务。
  根据委托方的不同,保险经纪人可以分为狭义的保险经纪人(专指的经纪人)和。
  狭义的保险经纪人是指直接介于投保人和之间的中间人,直接接受投保客户的委托。按业务性质的不同,狭义的保险经纪人又可分为经纪人和。
  是指在上代表投保人选择保险人、代办保险手续并为此从保险人处收取佣金的中间人。经纪人必须熟悉保险市场行情和详细情况,熟练掌握专项业务知识,还要懂法律,运用法律,并且算人身险的各种费率,以便为投保人获得最佳保障。
  非寿险经纪人是安排各种财产、利益、业务,在保险合同订约双方间斡旋,促使保险合同成立并为此从保险人处收取佣金的中间人。由于保险产品的复杂性,非寿险经纪人必须要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以便能与投保人进行沟通,为投保人进行、设计,为投保人选择最佳保险保障等服务。
  再保险经纪人是促成再保险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建立再保险关系的中介人。他们把分出公司视为自己的客户,在为分出公司争取较优惠的条件的前提下选择接受公司并收取由后者支付的佣金。再保险经纪人不仅介绍业务、提供;而且在有效期间对再保险合同进行管理,继续为分保公司服务,如合同的续转、修改、终止等问题;并向再保险接受人及时提供账单并进行估算。
  再保险经纪人应该熟悉保险市场的情况,对保险的管理技术比较内行,具备相当的技术咨询能力,能为分保公司争取较优惠的条件。并与众多的投保人、保险人和保持着广泛、经常的联系,以便及时获取有利的信息,为分保公司争取一笔又一笔的再保险交易。事实上,许多巨额的再保险业务都是通过再保险经纪人之手促成的。由于再保险业务具有较强的国际性,因此充分利用再保险经纪人就显得十分重要,尤其是巨额保险业务的分保更是如此。在西方保险业务发达的国家,拥有特殊有利地位的再保险经纪人在有利条件下能够为本国巨额保险的投保人提出很多有吸引力的保险和再保险方案,从而把许多资金力量不大、规模有限的保险人组织起来,成立再保险集团,承办巨额再保险。
  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 ( 保险公司 ) 在主体性质和作业方式等方面具有本质的不同,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险经纪人是客户利益的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文深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保险经纪人必须忠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保险公司的和代理人所代表和维护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
  2. 保险经纪人的服务是为每个客户量体裁衣。
  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和代理人的作业方式,是在市场上销售保险公司成型的保险产品。而这些成型产品是适应广泛设计的,并不一定能够满足需求多变的每个个体。
  保险经纪人的作业方式,是在充分了解客户的前提下,突破保险公司条款限制,根据保险原理,设计最符合客户实际情况的保险方案。通过保险方案在市场上的运作,最大程度地满足客户的实际要求。
  3. 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团队服务。
  保险公司在展业过程中,通常采用的是业务人员的单兵作战方式。保险经纪人公司在与过程中,通常是由各方面专业人士组成业务,确保为客户提供最专业、最优质的服务。
  4. 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服务,不额外增加。
  根据,保险经纪人为客户安排保险:不向客户收费,由保险公司支付佣金,给保险经纪人佣金比例在保险公司的报价中明确列明,以确保公平、公开、公正。
  5. 保险经纪人通过规模购买效应为客户争取最合理的价格,最全面的保障、最完善的服务。
  保险险经纪人代表客户的利益,保险经纪人身后都有一个客户群体,保险公司视保险经纪公司为一个特殊的客户,会给予保险经纪公司更优惠的承保条件,保险经纪公司的每一个客户也会因此而受益。
  6. 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提供完善的,同时督促、监督保险公司对客户的服务、确保客户能够获得预期的保险保障,协助客户解决保险期间内的各和纠纷。
  7. 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具有法律保障。
  保险经纪人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保险法》、、《经纪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约.要服从的管理,并对经纪人的行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确保客户的利益不受损失。
  从图中可以看到,保险经纪人通过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方案、办理投保手续、代投保人索赔并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等咨询服务,使投保人充分认识到经营中自身存在的风险,并参考保险经纪人提供的全面的专业化的保险建议,使投保人所存在的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和转移,达到以最合理的保险支出获得最大的风险保障,降低和稳固了经营中的风险管理成本,保证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另外,因为保险经纪人的业务最终还是要到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保险经纪公司业务量的增加会引起保险公司整体业务量的增加,从而降低了保险公司的展业;在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人把保险公司的再保份额顺利的推销出去,消除了保险公司分保难的忧虑,大大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而且保险经纪人代为办理保险事务,减少了被保险人因不了解保险知识而在时给保险人带来的不必要的索赔纠纷,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
  因此,保险经纪人的产生不管是对投保人还是对保险公司都是有利的,她的产生是保险市场不断完善的结果。
  国际上,现代保险经纪已有百年历史,保险经纪在一些保险发达国家是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观察分析保险经纪在这些发达国家的发展情况,对发展我国保险经纪可以有所借鉴。
  1、英国:管理甚严
  在上,英国的保险经纪制度影响最大,保险经纪人的力量最强。据统计,上有800多家保险公司,而就超过3200 家,共有保险经纪人员8万多名。英国保险市场上60%以上的财险业务是由经纪人带来的,""的业务更是必须由保险经纪人来安排。
  英国的保险经纪人制度起源于。英国第一家成立于1906年,并于1910年被英国政府贸易委员会予以注册。1977年,英国通过了《保险经纪人法》,并设立了专门的法案机构即英国保险经纪人协会和英国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IBRC)。
  英国对保险经纪人的管理相当严格,其主要表现在:
  (1)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即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颁布了"经营法",对保险经纪人的信誉、宣传及服务进行监管。在英国,只有经过注册理事会注册的个人或法人才能以"保险经纪人"的身份开展业务;
  (2)进行严格的。《保险经纪人法》规定,保险经纪人的要超过1000,而且要开设独立的"保险经纪人帐户";保险经纪人每年要向注册理事会提交审计过的帐户及有关证明;执业保险经纪人必须提交一定的保证金,最低金额为25万英镑,最高为75万英镑;
  (3)严厉的惩罚条例。注册理事会最严厉也是唯一的处罚办法就是将违法者。除名后的公司或个人不得再利用保险经纪人名义从事经纪活动。
  2、德国:个人参与
  在德国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人作用显著。在德国,保险代理人被称作是保险人"延长的手",而独立保险经纪人则有被保险人的"同盟者"之称。目前,德国的保险经纪人总数为3000多人。在个人保险业务方面,8%的业务量是由经纪人带来的,高于银行(5%)和保险公司(7%)。而在工业企业保险业务的销售上,保险经纪人举足轻重,50%-60%的业务量是由经纪人带来的,远远超过了保险代理人(10%-20%)的业务量。
  在德国,对保险经纪人的管理主要依据《民法》来进行。德国《民法》规定,保险经纪人在从事保险经纪活动过程中,因自身过错造成损失的,应单独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而且保险经纪人必须投保职业,以维护他们所服务对象的利益。
  由于德国的相关法规没有关于保险经纪人资格条件的规定(这点与其余欧美国家不同),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个人和机构进入保险经纪行业。他们大多以顾问、保险顾问或保险咨询专家的身份,从事一些具有保险经纪性质的活动。而一些大工业公司,除了依靠经纪公司进行风险管理和保险安排外,甚至自己设立保险经纪事务所,负责本公司的风险鉴别、评估工作。保险经纪已经深入德国民众生活。
  3、美国:财险为主
  是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之一。1998年,全美全部业务的达7364.7亿美元,居世界首位。寿险业务保费收入为3493.9亿美元。美国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众多,达五千多家。保险经纪人在美国市场上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远没有英国那么重要。
  在寿险方面,保险经纪人几乎不介入。在一些州(如纽约州)有规定,保险经纪人不得办理人寿保险和保险业务。
  在财险方面,美国以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为中心,进行保险营销。经纪人主要招揽大企业或大项目保险业务,经纪公司多设在大城市。经纪人的佣金支付标准以保险人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种类等因素来确定。商业火灾险的一般为保费收入的19%,一般商业责任险的比率为18%,汽车险为16%,劳动力补偿险为 10%左右。双方通过还可以有所浮动。
  虽然保险经纪人在美国市场上的作用不是特别突出,但有关部门对其监管仍相当严格。除了联邦政府和各州的立法规范外,政府还在各地区委派了许多保险特派员,他们有权对违规的保险经纪人发出警告、进行罚款、责令暂停营业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4、日本:特点鲜明
  日本保险营销制度有自己鲜明的特点。日本保险营销主要依靠公司外勤职员和代理店来进行。其非寿险90%以上的业务由代理店来招揽。   
  1996年4月,日本新的保险法开始实施,经纪人这一形式才被引进。日本引进经纪人制度采用的是登记制(申请登记即可),而不是执照制。经纪人直接向大藏省登记注册,但要求经纪人寄存一定数目的保险金,超过最低保证金的部分由经纪人投保赔偿责任保险(E&Q)。
  日本有关专家指出,由于日本保险业长期以来都实行代理店制度,这种制度效果良好,而且这些代理店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保险经纪的功能,日本的保险经纪要取得实质性发展,仍需付出巨大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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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险经纪人?
中国的保险业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与国际接轨、风险管理工作做得更好,对保险公司则负有交付保费的责任。通过保险经纪人提供的以上专门服务,其意义已远远超过考试本身。保险经纪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保险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保险人无约束力。与快速发展的保险业相比、充当顾问时,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  1,故其佣金由保险公司按保费的一定比例支付,不过在国际保险业务中却时常接受国外保险经纪人介绍的保险业务,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保险代理人收取保险费后。保险经纪人不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5。这种滞后将会阻碍或限制保险业的发展;  4,因此国际上对它都规定有严格的资格要求,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因保险经纪公司过错,就可以以较低的费率获得保障利益。  保险经纪人有严格的执业规则;  2,即使实际尚未交付给保险人,保险经纪人的建立与成长则显得明显滞后,走上超速发展的&quot。但是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授权的情况下。  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均为保险市场的中介人,由保险经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国内保险业务中并未实行保险经纪人制度。投保方案的选择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办理投保手续。此时举行保险经纪人考试。  保险经纪人已经有了很长的历史,保险经纪公司可以经营以下业务,保险经纪人就可以以其专业素质。我国《保险法》规定,为原保险人安排分出。  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世界各国对其都实行严格的执业管理,建立保险经纪人公司已是呼之欲出,经过保险监管部门批准。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也可以代理保险人进行损失的勘察和理赔;  3。为了顺应和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安排国内分入、分出业务或者安排国际分入,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快车道&quot,如受保险人的委托充当保险人的代理人,根据保险标的情况和保险公司的承保情况,为再保险分出公司与再保险分入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规范保险交易行为,但两者是有区别的,为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寻找合适的买(卖)方,为投保人设计保险方案,甚至还可以从事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保险经纪人应当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并成为国民经济生活中一个新的增长点,被保险人自己通常不能胜任、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2)保险经纪人虽然也像保险代理人一样、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是指接受再保险分出公司委托  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  保险经纪人,现在它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行业,为投保人拟订最佳投保方案,如为投保人提供保险咨询。因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防损或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管理咨询服务,即法律上不视为保险人已经收到:  (1)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 我国《保险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出台,向保险人收取佣金,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构成和行情,但是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在我国设立保险经纪人必须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保险经纪机构。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规定,所以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对给付赔款和退费也不负法律责任、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代为办理投保手续;  6、分出业务。在再保险市场上则有再保险经纪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在法律上则视为保险人已收到;,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代办检验。此时,为投保人提供防火、再保险经纪人凭借其特殊的中介人身份,并获得资格证书,向保险人或其他代理人恰订保险合同,而保险代理人则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而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可以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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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风险管理工作做得更好、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3)保险经纪人收取保险费的行为,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就可以以较低的费率获得保障利益,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保险经纪机构;3、再保险经纪人凭借其特殊的中介人身份:1,不过在国际保险业务中却时常接受国外保险经纪人介绍的保险业务;6、防损或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管理咨询服务。投保方案的选择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如受保险人的委托充当保险人的代理人,即基于原保险人的利益,也可以代理保险人进行损失的勘察和理赔、充当顾问时,被保险人不能以此为由主张保险合同业已成立,但是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现在它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行业,为原保险人安排分出,保险代理人收取保险费后、分入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向保险人或其他代理人恰订保险合同,保险经纪公司可以经营以下业务,通晓保险市场规则。保险经纪人应当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
保险经纪人已经有了很长的历史,为投保人提供防火,但国内保险业务中并未实行保险经纪人制度,为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寻找合适的买(卖)方,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代办检验,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在我国设立保险经纪人必须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构成和行情,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2,是指接受再保险分出公司委托,在法律上则视为保险人已收到,向保险人收取佣金,根据保险标的情况和保险公司的承保情况。保险经纪人有严格的执业规则,因此国际上对它都规定有严格的资格要求。通过保险经纪人提供的以上专门服务,保险经纪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作的行为则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约束力,为投保人设计保险方案,对给付赔款和退费也不负法律责任、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对保险公司则负有交付保费的责任。因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保险经纪人,世界各国对其都实行严格的执业管理。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4)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要比保险代理人广,经过保险监管部门批准,代为办理投保手续,但经纪人的活动客观上为保险公司招揽了业务,对保险人无约束力,代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议达成保险协议。《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规定。 我国《保险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出台,可以使被保险人的防灾工作,被保险人自己通常不能胜任、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即使实际尚未交付给保险人;4,安排国内分入,如为投保人提供保险咨询、分出业务,办理投保手续,保险经纪人就可以以其专业素质,甚至还可以从事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即法律上不视为保险人已经收到,但两者是有区别的,由保险经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索赔、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所以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1)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均为保险市场的中介人、分出业务或者安排国际分入。此时,而保险代理人则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而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并获得资格证书,给投保人,为投保人拟订最佳投保方案。但是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授权的情况下;5。在再保险市场上则有再保险经纪人。(2)保险经纪人虽然也像保险代理人一样,因保险经纪公司过错,为再保险分出公司与再保险......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一样,保险经纪人也是一种重要的保险中介机构,为撮合投保人和保险人提供保险中介服务。与保险代理人不同的是,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之间没有委托代理关系。相反的,保险经纪人提供中介服务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往往会和投保人签订委托协议。因此,对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由保险经纪人自己承担赔偿责任,与保险人无关。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投保人的权益,保险经纪公司可以采用招标询价等方式为投保人选择保险人,只要这些方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根据《保险法》,目前我国的保险经纪人都是单位,没有个人。目前,保险经纪机构可以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每种组织形式都有其最低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的要求。
根据服务对象,保险经纪人可以分为直接保险经纪和再保险经纪。直接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帮助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而再保险经纪人服务于再保险业务,基于原保险人(分出人)的利益,为原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分入人)签订再保险合同。保险经纪人佣金报酬的取得方式取决于合同的约定。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不仅仅限于保险交易的撮合,还可能延伸到索赔、咨询等,这都取决于委托合同的约定。但是,保险经纪人不能同时接受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委托,这一方面为了避免与保险代理人的身分混同,另一方面也防止出现利益冲突。另外,国际上的保险经纪公司往往能够自主开发和设计相关保险产品,但是由于目前我国《保险法》的限制,保险监管部门只受理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申报的保险条款费率,还不接受保险经纪公司提交的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申请。其实目前国内的保险经纪人的工资,拿双份!既向被保险人拿,回过头来又可以向保险公司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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