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定价买入股票发行方案中定价依据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可以不一样吗

新三板股票发行的基本点- 张学增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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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票发行的基本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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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三板企业股票发行主要依据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必备内容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备案业务指南》等法规的规定。
& 1、发行对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行对象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范围包括:(1)公司股东;(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三十五名。(核心员工的认定,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2、发行方式:
& 可自行选择在挂牌前、挂牌同时、挂牌后发行股票,可发行普通股,也可按照相关规定发行优先股、可转债、私募债等。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必备内容的规定》就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有关发行基本情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 公司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包函风险揭示条款的认购协议。
& 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发行情况应包括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情况及认购股份数量等。
& 发行对象用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还应当说明交易对手是否为关联方、标的资产审计情况或资产评估情况、董事会关于资产定价合理性的讨论与分析等。
& 非现金资产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审计或评估。非现金资产若为股权资产,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的资产最近一年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非现金资产若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应当提供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计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 资产交易价格以经过审计的账面价值为依据的,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结合相关资产的盈利能力说明定价的公允性。
& 资产交易根据资产评估定价,在评估机构出具资产报告后,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主要参数的合理性、未来收益预测的谨慎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应至少包括:
& (1)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及股票限售等比较情况。
& (2)发行前后股本结构、股东人数、资产结构、公司控制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变动情况。
& (3)发行前后主要财务指标变化。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定向发行完成后按总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等指标的变化情况。
& (4)以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发行后挂牌公司债务或者或者或有负债的变化。
发行对象承诺对其认购股票进行转让限制的,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应披露本次定向发行新增股份限售的安排。
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应对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做出明确安排。
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应披露主办券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法合规性的意见。内容至少包括:
(1)挂牌公司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豁免申请核准定向发行的情况;
(2)发行对象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3)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性说明;
(4)发行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合规性的说明;
(5)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是否保障了现有股东的合法权利;
(6)以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应说明标的资产是否存在重大法律瑕疵,涉及资产转让或者其他后续事项的,应说明办理资产过户或者其他后续事项的程序、期限、并提示因资产瑕疵导致不能过户等法律风险;
(7)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中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 (2)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 (3)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
& 3、发行程序
& 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三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百分之五十,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4、豁免申请
& 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二百人的,或者公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 &&&&&&&&&&&&&&&&&&&&&&&&&&&&&&&&&&作者: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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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发行方案
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三、股票发行认购公告
四、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
五、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
六、股票发行备案报告
七、备案登记表
二、发行情况报告书模板
X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XXX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新增股份限售安排
主办券商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股票发行方案调整(如有)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开声明
释& 义(如有)
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
发行价格:
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情况:
其他发行对象及认购股份数量的情况:
发行对象及认购数量:
发行对象基本情况(发行对象中如有券商认购的,应当明确认购的股份是否为做市库存股):
发行对象之间,及发行对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是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及股票限售等比较情况
本次发行前,前10名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及股票限情况
本次发行后,前10名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及股票限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股东人数、资产结构、业务结构、公司控制权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持股的变动情况
本次股票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
数量(股)
数量(股)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核心员工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合计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核心员工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股东人数变动情况
发行前公司股东人数为_______人;本次股票发行新增股东_______人,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东人数为_______人。
资产结构变动情况
业务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持股的变动情况
发行后主要财务指标变化
XXXX本次股票发行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XXXX制定的《公司章程》内容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有关规定,相关规则、制度等能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建立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责清晰、运行规范,能够保障股东合法权利;公司自挂牌至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决议情况等均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不存在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
股票发行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经核查,XXXX在申请挂牌及挂牌期间,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以为,不存在因信息披露违规或违法,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的本次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票发行过程和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
本次股票发行定价方式、定价过程公正、公平,定价结果合法有效。
关于非现金资产认购的特殊说明(如有)。
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规范性要求,优先认购的相关程序及认购结果合法有效。
主办券商关于是否适用股份支付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意见(如有)。
主办券商关于股票认购对象及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的说明。
主办券商认为应当发表的其他意见。
XXXX本次股票发行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票发行过程中,公司合法规范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议事程序,执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如有),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等相关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有效,对发行人及发行对象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规范性要求,优先认购的相关程序及认购结果合法有效。
律师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涉及估值调整条款的合法性说明(如有)。
关于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特殊说明(如有)
律师关于股票认购对象及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的说明。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律师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发表肯定性意见的,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及其对本次股票发行的影响(如有)。
股票发行方案首次披露后,公司就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作出调整的,董事会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做出专门说明,说明调整的内容及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____________
全体监事签字:____________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字:____________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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