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重审一审,在原告举证期限限向法院提交申请诉讼保全继续对被告家的楼房和银行卡及申请追加诉讼请求,

当前位置: 便民诉讼指南 作者:yaoducourt&&发布时间: 10:49:57   公民因婚姻家庭纠纷,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财产权益争议等民事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与对方协商解决; 2、请居委会或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出面调解解决; 3、如双方有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4、向法院起诉。   与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先提交劳动仲裁委仲裁,如对仲裁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要求: (一)适格的原告;   原告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视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即具体地提出违约、侵权行为的事实和给自己造成的损害,以及对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等。 (四)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一般民事案件中,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可向其中的任何一个辖区的法院起诉。 2、对侵权行为,应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对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中发生的诉权,应向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诉讼,应向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4、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5、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案件,一般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经过复议的案件,如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由于管辖的法律规定较多,这里不一一例举,如需进一步了解,可查阅有关法律规定。 (五)起诉,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权利人在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起二年之内。民法通则还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四种情况: 1、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对于经过复议程序的,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   起诉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附:民事、行政诉讼起诉状格式   民事(行政)起诉状   原告:XXX(姓名),X(性别),X年X月X日出生(年龄),XX(身份),住XXXXXX(住址)。身份证号XXXXXXXXXXXX。[原告系公民的]   原告:XXXXXX(法人、组织机构名称),住所地XXXXXXXXXXX X。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 XXX。   法定代表人:XXX(姓名),XXX(职务)。[原告系法人、组织机构的]   被告:XXX(姓名),X(性别),X年X月X日出生(年龄),XX(身份),住XXXXXX(住址)。身份证号XXXXXXXXXXXX。[被告系公民的]   被告:XXXXXX(法人、组织机构名称),住所地XXXX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 XXX。   法定代表人:XXX(姓名),XXX(职务)。[被告系法人、组织机构的]   诉讼请求: 1、……2、……3、……(略)   事实和理由:(略)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XXX市XXX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份   具状人:XXX   X年X月X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订、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民对下列三类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如何应诉   被起诉后,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您应当依法应诉。首先,应在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副本。如需要提出反诉的,可在答辩状中写明。其次,应做好出庭参加诉讼的各种准备,并依照人民法院的传唤,按时参加庭审。   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和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或者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可以提出回避申请,经许可,可对证人、鉴定人员发问,进行最后陈述,提起上诉。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进行和解,接受调解,撤回自诉,提起上诉。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有权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或直接起诉,对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许可,可对被告人发问,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四、上诉   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裁定为10日;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0日,裁定为5日。   五、申请再审和申诉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再审或者申诉,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或者申诉书,并附原裁决文书;有新证据的,应当一并提交。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再审或者申诉不影响已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再审申请书应记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及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2、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及案号; 3、申请再审事由、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4、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5、申请人在申请书上签名或盖章,并记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除再审申请书外,申请人还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六、申请执行须知 (一)申请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生效; 2、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人执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公民申请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其他组织申请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四)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五)申请执行人应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及财产情况并附相应的材料。 (六)申请执行不再预收申请费,执行完毕后由被执行人承担。   民事诉讼举证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告知如下:   一、举证责任与举证要求 (一)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 1、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 2、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 3、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4、证明案件是否已由其它法院受理或审理过的证据; 5、支持其主张的法律依据;6、其它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 (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下列诉讼,当事人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在下列侵权纠纷案件中,按照如下原则承担举证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9)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3、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表示承认的事实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四)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五)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六)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七)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提交有翻译资格单位翻译的中文译本。 (八)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应作简要说明,并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同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二、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一)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举证期限,但须经人民法院认可。 (二)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并由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交换证据的时间由人民法院指定;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四)《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五)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六)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三、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条件与方法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内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人民法院对申请不予准许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三)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需要申请证据保全的,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内提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提供鉴定的相关材料和预交鉴定费用。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妨害举证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或者其它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提示如下:   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   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既要真实反映意愿,也要依法、有据。任意扩大损失和请求范围,表述不清或者不依法律关系的性质等,可能要承担请求不予支持、支付不必要的诉讼费用、举证困难、诉讼拖延等风险。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将导致法院对该请求不予受理的后果。   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   当事人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又不能证明有中止、中断、延长等法定事由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将承担丧失胜诉权的后果。   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   除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起诉、增加诉讼请求、反诉、申请财产保全及上诉等,均应依法交纳诉讼费用,否则要承担按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的风险。   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风险。   当事人在诉前、诉讼中有依法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权利。不及时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可能导致财产转移、胜诉后无财产可执行,证据灭失或者今后取证困难;但同时,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申请不当,给他人造成损失,又可能导致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举证不能的风险。   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据不足或未能及时举证,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主张不成立的后果,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除外。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仅在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或者申请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经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属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等三种情形下,才能得到法院支持;而且在经法院调查仍然无法收集的情况下,申请调查的当事人还是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当事人申请评估、鉴定,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或者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案件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举证超过时限的风险。   证据应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提交,否则可能会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法院保全证据都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前提出,否则将分别承担不予调查、不予保全和举证不能的后果。   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限因提出新的证据被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要负担对方当事人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损失。   举证不合证据规范的风险。   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特殊情况下,可以提供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若证据是在境外形成的,还应办理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将承担该证据材料证明力弱或者无证明力的风险。   提供证人证言的,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亲自到庭作证接受询问,否则将承担证人证言证明力弱的风险。   超过上诉、申请再审期间的风险。   当事人超过法定期限上诉的,丧失上诉权,一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否则丧失再审申请权。   执行程序中的风险。   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两年)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拒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将要承担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要承担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不遵守诉讼秩序的风险。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到庭。   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不得扰乱审判秩序,否则要被处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或者拘留 责任编辑:yaoducourt当前位置: >> 举证期限届满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 举证期限届满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 [内容提要]:举证期限制定的目的在于保障诉讼程序的安定性,根据证据 及时提出主义原则,当事人应当对其提起诉讼所依据的证据,在双方协商确定 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及时向对方公开展示与披露。原告为避免证据失权,在举 证期限届满前因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而先向法院申请撤诉,
待取得充分证据后再次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予准许。但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安 定,遏制恶意诉讼和增加累诉,应该由原告承担相应的后果。 [关键词]:举证期限届满,撤诉,后果 一、举证期限届满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 举证期限是《证据规定》设置的一项极其重要的新制度。举证期限的设置 改变了证据提出的时间模式,由原来漫无限制的“随时提出”改为须在一定时 段内提出的“适时提出”。当事人若逾期提出,除非该证据属新证据,否则将 承担证据失权的后果。而证据失权恰好能较有效地遏制当事人在诉讼中恶意搞 突然袭击、拖延诉讼的手段这一弊端,有利于各个诉讼主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 在协商确定的期间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完成自己的诉讼义务,确保案件的及 时审结;它加强了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的举证责任,虽仍允许当事人提出新证 据,但对新证据及其提出时间都有了明确和严格的限制,从而使诚信和效率原 则在民事诉讼举证环节得以贯彻,使举证责任有了落脚点,诉讼程序安定问题 也基本得以解决。尽管如此,举证期限在实践操作层面上仍还有一些值得探讨 的问题。例如,如何对待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撤诉后以同一事实理由再次 起诉的问题?实践中经常遇到原告为避免证据失权,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因未能 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而先向法院申请撤诉,待取得充分证据 后再次向法院起诉。 对举证期限届满原告的撤诉申请应否准许,实践中意见不一。有观点认为,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就不应准许,而应根据当事人在举 证期限内提供的相关证据,做出判决,即如果原告举证不充分,就应判决驳回 原告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有二: 一是从证据失权理论和司法解释本意出发,逾 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即证据失权,该失权的证据在其后就同一事实的证明也不再 恢复法律效力;禁止当事人就同一事实重复诉讼,禁止法院就同一案件重复审 判,即维护法院判决的既判力。如果整个诉讼过程中、甚至再审程序中,当事 人都有权随时提出证据的话,既判力将不复存在,法院的判决根本不具终周效 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将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规定举证期限制度,在 理论上是出于程序安定的价值考虑。二是原告撤诉重新起诉意在逃避证据失权 的后果,属恶意规避法律,若承认重新取得证据的证明效力,举证期限的规定 将名存实亡。当然,也有一部分人认为起诉和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当 允许。举证期限的规定就特定的诉讼阶段而展开的,也就是说,它的终局效力 存在于一件案件或同一案件的某一特定程序之中。当事人的处分权与举证期限 的关系并不矛盾。撤诉是民诉法规定的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是当事人处分权的 重要组成部分,法院不得干预。而举证期限则是在一件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发生 作用,即特定案件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而不包括其他案件的诉讼和另行诉讼。 同一证据在不同诉讼中的运用不受前一诉讼中举证期限的限制。   笔者认为,举证期限制定的目的在于保障诉讼程序的安定性,根据证据及 时提出主义原则,当事人应当对其提起诉讼所依据的证据,在法律规定或法院 指定的期限内及时向对方公开展示与披露,这是现代诉讼秩序安定与正当程序 所确立的一种行为模式,防止当事人实施证据突袭。而举证期限的规定不能剥 夺当事人行使诉讼的权利。诉讼的开始终结和诉讼对象由当事人决定,法院不 得干预,起诉、撤诉取决于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表现,法院审判应受其限制而不 得依职权变更、替代而作出判决,否则构成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侵犯。而且,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 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 应予受理;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当事人因证据不足,撤诉后在诉讼 时效内再次起诉人民应否受理的问题的批复》中亦明确人民法院应该受理。由 此可见,撤诉是民诉法规定的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是当事人处分权的重要组成 部分,法院不得干预。因证据不足,难以胜诉,是当事人撤诉最为常见的原因 之一,很多情况下原告确实是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而采取撤诉的方式以 实现自己的利益,有一些根本谈不上是在恶意规避法律;根据自治原则,即使 法院发现原告是出于规避法律这样的原因撤诉,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 合法权益,法院应准予撤诉,撤诉如果是合法的,法院无理由阻止。因为法律 存在的漏洞,不能认为就是当事人恶意规避。所以,对民诉法第114条规定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理解,应该是在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该准许,除非在原告申请撤诉,被告已提出反诉;或 者案件涉及违法犯罪;或者有证据证明原告恶意行使诉讼权等情形,人民法院 才可以不准许撤诉。   二、因举证不充分撤诉存在的弊端   但是,因举证不充分而任由原告通过反复撤诉的方式补救,存在的弊端是 显而易见的:   首先,造成诉讼拖延和效率低下,妨害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实现。证据失权 能较有效地遏制当事人在诉讼中恶意搞突然袭击、拖延诉讼弊端,它加强了当 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的举证责任,虽仍允许当事人提出新证据,但对新证据及其 提出时间都有了明确和严格的限制。一般而言,原告在起诉前是进行了充分的 准备,收集了案件的大部分证据或者说自己认为己足够充分的证据。原告如果 反复的撤诉重新起诉而没有任何不利后果的话,举证期限规定的优越性会受到 冲击,必然造成诉讼的再拖延,不仅给当事人造成诉累,使其利益受损,而且 浪费了审判资源,降低了审判效率,使法院的威信严重受损。设立举证期限的 目的是限定当事人诉讼活动的期间,以最大限度提高诉讼效率,缩短诉讼时间。 如充分救济困难当事人的举证权利,过多次同意当事人撤诉后举证,造成诉讼 效率低下。   其次,会造成原、被告间的权责分担不平衡。民事诉讼中原、被告的地位 是平等的,原告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证据,可以申请撤诉待补充证据后重新 起诉而无任何不利后果;而被告如果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证据(申请延期除 外),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而在原告撤诉的情况下,被告为了应诉已经支 付的诉讼成本仍将由自己承担,尤其是原告在经过数次庭审之后申请撤诉而后 又重新起诉,被告由于原告逾期举证而产生增加了费用将由其被告自己承担, 这样必然是有违公平原则,也进一步助长了诉讼权利的滥用。   三、因举证不充分撤诉原告应承担的后果   如何既能保障原、被告充分行使自己的诉权,又要从一定程度上限制原告 规避现有法律规定滥用诉讼权利或在证据准备不充分的情况下,重复行使诉讼 权利呢?   首先,是否准予撤诉,法院应当予以审查。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 讼权利的行为,除了要符合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就是说,撤诉 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恶意诉讼也不得撤诉。   其次,法院应将原告申请撒诉的情况告之被告,赋予被告抗辩的权利。被 告的抗辩应该包括要求让原告承担因应诉引起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 诉讼等合理费用。被告如果提出这样的抗辩理由,法院应该支持。   这样对原告因证据不足申请撤诉需要承担一定的后果的做法,并没有侵犯 原告的诉权:一是原告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可以通过申请延期举证获得救 济。《证据规则》第36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 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 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 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确定。”根据此条规定,我们举证期限制度 是采用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约定举证期限为主,延期举证为补充的形式, 保护当事人诉讼的权利。原告完全不必采取重复诉讼的手段,增加累诉;二是 一定程度制约当事人谨慎诉讼,减少累诉。设立举证期限的目的是限定当事人 诉讼活动的期间,以最大限度提高诉讼效率,缩短诉讼时间。如充分救济困难 当事人的举证权利,过多次同意当事人申请撤诉后继续举证,就可能导致审判 期限的不断滞后,造成诉讼效率低下。要求原告承担费用,可以从一定程度上 约束原告谨慎诉讼,在起诉前充分做好证据准备;三是可以平衡诉讼当事人及 法院诉益。原告因证据不足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申请撤诉,是直接影响到对 方当事人的利益。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应将是否要求因原告撤 诉补偿损失的选择权交给被告。《证据规定》第46条就因当事人自身原因未在 举证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再审中因新证据而被发回重审或改判的, 作出了两点处理:不将原审定性为错判;赋予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证据的当 事人负担因重审或改判而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 以及相关扩大的直接损失。其目的在于实现当事人间诉讼利益的平衡,一方当 事人之所以能享有对提出新证据当事人的损失请求权,是因为新证据提出者主 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否须经人民法院准许?() A.无须经人民法院准许 B.须经人民法院准许_答案解析_2016年_一模/二模/三模/联考_图文_百度高考三大诉讼法法院是否准许原告撤诉的比较_计算机硬件及网络_IT/计算机_专业资料。民诉 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在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中,原告申请撤诉但法院不予准许后,原告拒不到庭参加审理,法院应当( )。 A.视为原告撤诉B.裁定延期审理C.裁定诉讼中止D.作出缺席判决_答案...《民事诉讼法》第 131 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 院...3 款规定,当事人增加、 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此外,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 原告无新...(一)举证期限届满前 1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四)判决宣告前 1 一审程序中,在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可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 期限内提交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此外,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 原告无新情况、新理由,在 6 个月...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1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时间:法庭辩论结束之前;结束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法院可以不予 准许。...撤回上诉:之后不得再次上诉;但判决是否生效需取决于其他当事人在 上诉期内是否...《民诉意见》第 160 条规定,有独立请 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 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 是否准许由人民...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copyright ©right 。文档资料库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犯请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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