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投标保证金比例金

关于印发新的《投标保证金提交与退还操作须知》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的《投标保证金提交与退还操作须知》的通知
沪建受〔2009〕2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沪建建管(2005)第65号《关于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提交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投标保证金提交与退还,保证资金安全,对原《投标保证金提交与退还操作须知》进行修改。自日起,按新修改的《投标保证金提交与退还操作须知》规定执行,并将投标保证金提交到徐汇区小木桥路780号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小木桥路支行。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关于投标保证金退还流程的通知 -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 招标大厅&& 通知公告
关于投标保证金退还流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 10:11:56  
关于投标保证金退还流程的通知
各投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
电子招投标系统现已具备保证金退款申请功能,为加快保证金退还工作,方便投标企业,现将有关投标保证金退还网上申请流程明确如下:
一、投标企业只需在电子招投标系统中提交申请即可办理保证金退还。请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务必在系统“中标通知书栏”提交上传中标通知书,投标人方能在系统上进行退保证金退款申请操作。
&&& 二、如投标企业不能在系统进行保证金退款申请,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须提交以下材料方可办理保证金退还:
1、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2、授权委托书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银行转帐凭证复印件
6、合同复印件(第一中标人)
三、流标项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项目流标情况说明书,省政务中心将退回其保证金。
四、保证金缴退系统或网络技术问题咨询电话:7
五、退保证金申请资料受理地点: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308室。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2014年8月15日
信息报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处投标保证金收取与退还
来源: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投标保证金收取与退还子项名称无职权类型□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行使主体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职权依据【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日国家院令第613号)第五十七条
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64号)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本公司基本账户汇至综合招投标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交纳。综合招投标中心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按照投标保证金的来款渠道办理投标保证金退款手续。受理范围及条件1.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的项目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中标结果公告完成后提交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合同备案完成后提交中标人保证金退还申请。需提交的材料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法定期限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承诺期限1.未中标人的保证金退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中标结果公告完成后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中心工作人员接到申请并核对无误后五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存款利息。 2.中标人的保证金退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合同备案完成后提交保证金退还申请,中心工作人员接到申请并核对无误后五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存款利息。特别程序及期限无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收费标准:一、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以招投标交易项目中标金额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档次
中标额(万元)
费率(‰) 1
100-1000(含1000)
0.2二、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中标人收取。保障性住房交易按收费标准的70%收取。收费说明:不单独收费,项目招投标活动完成后向中标人收取职权运行流程收取→受理退款→核对→退还责任事项1.收取责任:在投标截止时间出具保证金实际到帐明细表。2.受理退款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时间节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3.核对责任:核对无误的,予以退还,材料不完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不予退还。4.退还责任:对予以退还的,按来款途径依法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的,说明理由。5.监管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上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二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2-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64号) 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本公司基本账户汇至综合招投标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交纳。3-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五十七条 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64号) 综合招投标中心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按照投标保证金的来款渠道办理投标保证金退款手续。4-1.《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互通情况。4-2.《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2007年省政府令第306号)第三十七条 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招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调查。通知书发出后按照投标保证金的来款渠道办理投标保证金退款手续。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市级:受理市级项目。县级:受理县本级项目。二、相关依据1.《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八条 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2.《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2007年省政府令第306号)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3.《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2007年省政府令第308号)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属地和分级管理的原则进入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招投标中心,按照统一和规范的程序开展招投标活动。承办机构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咨询方式电话:、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八一路46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督投诉方式电话:、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八一路46号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科备注 
责任编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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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width="80" align="right" style="color:#16-06-11符合小额工程项目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参照《合肥市小额工程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合政办[2012]66号)文件执行。
&&&&& (二)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不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保证金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
&&&& (三)产权交易项目保证金金额,一般项目按转让标的挂牌底价的20%收取,50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底价的15%。租赁类项目保证金金额,按招租标的总租金底价的20%~80%收取;租期内累计租金达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招租标的总租金底价的20%。
&&&&& (四)遇特殊或重大项目,保证金标准须报市招管局审批并经招标文件会审后方可施行。
&&&& & 第五条& 保证金交纳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 (一)投标人(意向受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保证金须通过电汇、转账、网银支付方式交纳。
&&&&& (二)保证金须从投标人单位帐户转出,其中建设工程项目须由其基本账户转出。
&&&&& (三)保证金以外币交纳的,应按交纳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
&&&&&&& 第六条& 投标人也可选择办理信用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具体规定参见《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信用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合招中心[2013]14号)。
&&&&&&& 信用投标保证金可抵用投标保证金来投标,若项目有特殊要求应另行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须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 第七条& 保证金退还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 (一)建设工程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合同签订并在市招管局备案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
建设工程项目流标的,应在流标之日起5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建设工程项目中,非中标人原因未能签订合同的,应在有关部门作出处理结果之日起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
&&&&&& (二)政府采购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保证金;合同签订并在市招管局备案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
政府采购项目流标的,应在流标之日起5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保证金。
政府采购项目中,非中标人原因未能签订合同的,应在有关部门作出处理结果之日起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
&&&&&&& (三)产权交易意向受让人未被确定为受让人,应在受让人被确定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交纳的保证金。
&&&&&&&&& 产权交易保证金应在受让人支付全部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日起5日内退还,也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
&&&&&&&&&&产权交易非受让人(意向受让人)原因中止或终结时,应在受让人(意向受让人)提出申请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交纳的保证金。
&&&&&& (四)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保证金的退还手续,经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财务部门按原账号原渠道予以退还。
&&&&&&& 第八条& 有符合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况的,按相关规定保证金一律不予退还。
&&&&&&& 第九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原《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合招法[2010]61号)同时废止。局和中心其他有关投标保证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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