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逾期利息因欺诈二撤销 可以要求利息吗

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故意隐瞒重大事实构成欺诈,买方可主张撤销合同
一、基本案情日,陈某与王某、李某、中介公司签订代理合同一份,约定王某、李某将某房屋转让给陈某,房屋总价款为6780000元。合同载明王某、李某对该房屋的所处位置、权属、用途、环境、建筑年代、性质及内部设施(含设备)情况均已了解。3月16日,王某、李某、陈某三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一份,约定房屋总价款为6780000元,付款方式为首付2750000元,其余申请银行商业贷款。合同签订后,陈某按约支付了首付款2750000元,并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一份,约定贷款金额为4030000元,贷款期限为日至日止,还贷方式为按月分期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款金额和还款日根据还款计划表确认。事后,陈某支付了全部房款,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花费了税费707520元、中介费122040元,办理三证费用11964.60元,共计元,并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月支付房屋按揭贷款本息。陈某与王某、李某约定涉案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费、办证手续费、中介费等费用均由陈某支付。在涉案房屋交易过程中,陈某向第三人借款780000元,现已归还500000元。日,涉案房屋内曾发生凶杀案,当时在此居住的三人被杀害。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房屋买卖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房屋买卖系日常生活中具有重大影响的交易事件,按照民间习俗,房屋内发生重大凶杀案件会被认定为不吉利因素,该房屋会因此发生贬值。故此,涉案房屋内曾发生重大凶杀案的事实对双方当事人买卖涉案房屋具有重大影响。在买卖涉案房屋过程中,王某、李某并未告知陈某涉案房屋发生过凶杀案的事实,而且王某、李某对是否告知中介公司该事实也不置可否,更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向中介公司披露了上述信息,说明王某、李某隐瞒涉案房屋内曾发生重大凶杀案的事实,其行为构成欺诈,故陈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并履行完毕,其有权要求撤销该合同。王某、李某辩解称计税金额为7370000元,实际交易价为6780000元,低于市场价格。但本院认为计税价格不代表市场价格,故对王某、李某的该抗辩不予支持。综上,对陈某要求撤销陈某与王某、李某于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律师分析赖绍松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民事法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订立、履行合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若一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则对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合同。据此,当事人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采取欺诈手段,致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则对方有权诉请撤销该合同。就本案而言,陈某与王某、李某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转让涉案房屋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约定,现陈某已经支付购房款并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是,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之后,陈某方得知涉案房屋内曾发生重大凶杀案,而卖方王某、李某在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期间并未告知该事实。从日常生活经验及民间习俗分析,房屋转让系日常生活中的重大事件,且民间习俗认为房屋内发生重大凶杀案属于不吉利因素,会造成房屋贬值的后果。故此,卖方王某、李某在涉案房屋交易过程中故意隐瞒涉案房屋内曾发生重大凶杀案的实际情况,致使陈某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进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王某、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欺诈。至于王某、李某所称其不具有隐瞒涉案房屋实际情况的动机的问题,结合其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涉案房屋之后,又以与市场价格相当的合同价将涉案房屋转让给陈某,以及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向中介机构披露涉案房屋内曾发生重大凶杀案等事实分析,可以认定王某、李某系故意隐瞒涉案房屋内曾发生重大凶杀案的事实,致使陈某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其行为已构成欺诈,现陈某诉请撤销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于法有据。 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之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王某、李某应当返还已付购房款6 780 000元。又因王某、李某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对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负有主要过错,同时,陈某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亦存有一定过错,故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陈某因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转让手续所支付的税费、中介费、办理三证费以及首付款等损失,王某、李某应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陈某应自行承担百分之三十的损失。三、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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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以欺诈手段与他人签订显失公平的合同,该合同可否撤销
日期: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然自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担任法人之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以该法人的名义,采取欺诈手段与他人订立民事合同,从中获取的财产被该法人占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该自然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同时该法人与他人之间因合同被撤销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将自然人涉嫌犯罪部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继续审理民事纠纷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民二终字第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然自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18号516室。
法定代表人:刘先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彦禄,北京市众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春玉,北京市众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港口路黄河商业城七楼8号。
法定代表人:郑强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彦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别劲松,北京市华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然自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然自中心)为与被上诉人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公司)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金剑锋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殷媛、潘勇锋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白雪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北京先农坛医药科学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农坛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法定代表人刘先其,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为:然自中心出资3000万元,占注册资本60%;葫芦岛银河经贸有限公司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40%。
2004年12月,葫芦岛银河经贸有限公司将其在先农坛公司2000万元的股份转让给北京江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山公司)。先农坛公司变更后的股权结构为:然自中心出资3000万元,占注册资本60%;江山公司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40%。然自中心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注册资金288万元,法定代表人刘先其。
2006年11月19日、20日、21日,然自中心、江山公司、先农坛公司先后作出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为:1. 股东一致同意然自中心持有的先农坛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黄河公司;2.江山公司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3. 股权转让后,江山公司承担先农坛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有的债权债务。
2006年11月22日,然自中心与黄河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1. 然自中心转让持有的先农坛公司60%的股权给黄河公司,价款2.6亿元;2. 黄河公司在协议书签署3日内支付定金1000万元,2006年12月30日前支付9000万元,2007年6月30日前支付6000万元,2007年12月31日前支付1亿元;3.然自中心在收到黄河公司的全部转让价款后,开始协助办理股东名册变更,自变更之日,黄河公司成为先农坛公司的股东;4. 违约责任:黄河公司每迟延支付转让款一日,支付然自中心1%的滞纳金,然自中心有权解除协议,黄河公司承担股份转让款2%的违约金。
该《股权转让协议书》后附有14份附件。依据该协议书附件的内容:2002年全国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中医药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医药专业委员会)与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约定由中医药专业委员会在宣武区建立&北京先农坛国际科学医学城&。2003年3月18日,中医药专业委员会决定建立&北京先农坛医学科学城&,并为此组建先农坛公司,后该计划未实现。2005年3月,中医药专业委员会与河北大厂县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厂县政府)签订协议,约定中医药专业委员会在大厂县成立中国中医药科学城,总投资215亿元,建设期6年分三期进行,第一期投资30亿元,建设期两年,两年内无明显进展,协议自行终止。后经大厂县政府申请,大厂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同意《中医药科学城规划方案》,该项目规划面积46 800亩。
2006年11月24日,然自中心与黄河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后,黄河公司将定金1000万元打入然自中心账户。此后,黄河公司认为刘先其有诈骗嫌疑,遂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下简称朝阳公安分局)报案,并通过银监会冻结了1000万元股权转让款。黄河公司未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双方亦未履行股东名称变更手续。
本案审理中,由于本案然自中心法定代表人刘先其涉嫌犯罪,该院审理本案的合议庭向朝阳公安分局调查相关情况,朝阳公安分局称,双方签订协议书时,刘先其称其现身份为中共中央老干部局局长,曾任五十四集团军军长、上海警备区司令员、湖南省军区司令员,并称其拥有大厂县46 800亩土地的一级开发权,用于开发中国中医药科学城,上一个五年计划国家发改委已有规划,已立项审批,包括国土资源部的审批,只要交了土地出让金,就可以进行一级开发。刘先其还称由于其身份特殊,不能直接卖项目,但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来实现,即先农坛公司是唯一可以开发科学城的企业,如果黄河公司购买然自中心在先农坛公司60%的股权,黄河公司拥有先农坛公司60%的股权,就会成为先农坛公司大股东,就控制了先农坛公司,从而实质取得项目土地的一级开发权。黄河公司请刘先其拿出国家发改委同意立项及土地部门的审批文件,刘先其以虚假理由骗取黄河公司信任,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即黄河公司在没有看到任何国家级批文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黄河公司支付给然自中心1000万元股权转让金后,提出与刘先其共管1000万元,被刘先其拒绝,引起了黄河公司的怀疑。后黄河公司了解到,中共中央老干部局局长不是刘先其,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06年11月26日,朝阳公安分局决定对刘先其以诈骗立案侦查。同年11月27日,对刘先其进行了拘留。同年12月30日,刘先其取保候审。2007年8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刘先其涉嫌诈骗对其批捕。
为确定刘先其身份的真实性,朝阳公安分局到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确认刘先其所自称的种种身份均为虚假。调取的材料为总政干部部第二任免局2007年6月1日向朝阳公安分局出具的证明,内容是:经查,五十四集团军、上海警备区、湖南省军区历任军、师职干部中,均无刘先其此人。
为确定该项目的真实性,朝阳公安分局到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材料显示:1. 2006年11月28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出具《证明》:经查,全国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全国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中医药专业委员会未在我局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2.民政部档案资料馆2007年6月1日出具了五份《证明》,证明案件中出现的6个名称&全国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CHC全国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全国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中医药专业委员会&、&CHC全国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中医药专业委员会&、&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全国高科技产业化协作联合体&均未在民政部登记注册。
为确定刘先其所称项目土地开发的真实性,朝阳公安分局走访了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称没有这个立项审批;走访了国土资源部,答复没有这个立项;走访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答复没有这个申请,因为用地500亩以上就须报国务院审批;走访了河北省大厂县政府,答复是不否认有刘先其这样一个人,但是已明确告知其开发的手续要其自己办理,大厂县人大出了文件,同意刘先其的想法,但不管办理手续,这个项目连河北省廊坊市都没有报。
2007年4月3日,大厂县政府向全国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出具《关于终止合作建设中国中医药科学城协议的函》载明:贵单位(2007)第03号、第11号函收悉。根据双方2005年3月30日签订的《合作建设中国中医药科学城协议书》第五条规定:本协议项下中国中医药科学城项目总投资215亿元人民币,建设期6年分三期进行(每期2年),第一期投资30亿元人民币,建设期2年。2年内无明显进展,协议自行终止。鉴于贵方至今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投资、建设等相关协议义务,经研究,双方于2005年3月30日签订的《合作建设中国中医药科学城协议书》自行终止。
2007年4月17日,大厂县政府向朝阳公安分局出具《证明》,内容为:(1)大厂县政府与中医药专业委员会2005年3月30日签订的《合作建设中国中医药科学城协议书》自行终止,已函告全国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2)双方签订《合作建设中国中医药科学城协议书》后,仅县人大常委会同意批准了《中国中医药科学城规划方案》,至2006年底因此项目还不具备申请立项条件,一直未申请立项,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3)中医药专业委员会未取得项目规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仅依据我县人大常委会同意批准的《中国中医药科学城规划方案》,还不能进行开发建设。
通过以上的调查,朝阳公安分局确认,刘先其在为然自中心与黄河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时,虚构身份和事实。
2007年4月18日,然自中心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黄河公司给付股权转让款9000万元及滞纳金9720万元。同年10月30日,黄河公司对然自中心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 撤销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2.然自中心返还其10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80.4万元(庭审中经法庭释明,黄河公司违约金的请求明确为利息请求,按照企业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3. 诉讼费由然自中心负担。同年12月10日,然自中心申请撤回对黄河公司的起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准许然自中心撤回起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然自中心是本案当事人之一,刘先其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本案股权转让事宜涉嫌诈骗,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全国通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依据上述规定,本案关于刘先其涉嫌犯罪的部分,该院将相关案卷材料送至朝阳公安分局,不影响本案然自中心与黄河公司股权转让民事部分的审理。
依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2006年11月22日然自中心与黄河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之前,然自中心法定代表人刘先其虚构特殊身份,虚构可一级开发土地的事实,采用欺诈手段,使黄河公司误以为真,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书。双方在签订协议书时,黄河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取得46 800亩土地的开发权,双方是以高于所转让股权的价格转让的,且协议书附件已经对在大厂县境内开发中国中医药科学城有所体现,可见股权转让协议的真正目的是取得所谓的46 800亩土地的一级开发权,但实际上然自中心根本不具有该土地开发权。刘先其以虚假身份采用欺诈的手段骗取了黄河公司的信任,签订了协议书,使然自中心从黄河公司获得1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依据该规定,本案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性质应确定为可撤销合同。黄河公司依据该协议书向然自中心交付了定金1000万元,属于受损害方,其有权在撤销权行使的期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请求侵害方然自中心返还定金1000万元并赔偿损失。由于可撤销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然自中心已经收取黄河公司的1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应当返还给黄河公司,并赔偿黄河公司损失。黄河公司关于撤销合同并返还股权转让款的请求,予以支持。由于双方之间的合同被撤销,不存在违约的问题,因此黄河公司在庭审中将违约金的请求变更为利息损失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刘先其涉嫌经济犯罪问题,该院依法将涉嫌犯罪的案件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不影响本案民事部分的审理和判决。综上,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撤销然自中心与黄河公司2006年11月2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二、 然自中心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黄河公司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企业存款利率计算,自2006年11月24日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3 312元,由然自中心负担。
然自中心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依据朝阳公安分局侦察材料及与办案警官的谈话记录认定刘先其构成欺诈,属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关于项目的真实性,朝阳公安分局提供给原审法院的关于全国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等机关登记情况的材料,与本案无关联性。对此,然自中心提交了相关证据,因其中部分证据属于国家机关保存的公文,请求法院对证据原件进行调取。原审法院不予调查取证,且对已提交的证据也未组织质证,仅凭缺乏关联性的证据就认定项目缺乏真实性属于证据不足。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系信息产业部等九个部委或所属部门联合成立的旨在促进科技产业化的协作组织,就其性质而言,既不是企业又不是社会团体,也不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因此相应的登记机构当然不可能有本案所涉及机构的登记材料。案件中所涉及的中医药科学城项目确实存在,至于项目开发进展如何与项目存在与否是两个性质不同的事情。大厂县政府出具的函和证明,证明此项目是真实存在的,并已进行了有效的开发工作。确定欺诈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合同签订时该项目是否存在,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各种情况致使进展缓慢或者下马都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黄河公司受让然自中心在先农坛公司的股份,可能是考虑到中医药行业的乐观前景或出于其他考虑,双方协商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根本不存在以2.6亿元购买土地46 800亩的意思表示。黄河公司的合同目的就是取得然自中心在先农坛公司的股权,取得土地开发权只不过是动机而已。原审判决对黄河公司合同目的的认定违背合同法原理,有失公允。(二)原审判决认定刘先其作为然自中心法定代表人与黄河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虚构事实已构成欺诈,不但与公安机关认为的犯罪嫌疑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且与公安机关认为的诈骗行为是同一行为。因此,原审判决自相矛盾,其以公安机关侦查材料为依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显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本诉涉嫌犯罪,而反诉则与刑事犯罪嫌疑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并利用刑事方面的材料来定案,原审判决剥夺了然自中心的诉讼权利,损害了然自中心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裁定驳回黄河公司的起诉。
被上诉人黄河公司答辩称:根据原审法院庭审调查确定的事实,然自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刘先其采取冒充身份、虚构中医药科学城项目及已经取得46 800亩土地一级开发权的事实,骗取了黄河公司的信任,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形式,骗得首期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事实证明,然自中心根本没有也无法取得46 800亩土地一级开发权。鉴于《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在黄河公司受到欺骗,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原审判决撤销该协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黄河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其与然自中心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理由是该协议系受然自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刘先其欺诈而为,违背了黄河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查明该事实,原审法院向侦查刘先其涉嫌犯罪的朝阳公安分局进行了调查。朝阳公安分局根据刘先其的供述以及对相关部门的调查,确认刘先其在为然自中心与黄河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时,虚构身份和事实。原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作出关于刘先其以虚假身份采用欺诈的手段骗取了黄河公司的信任,签订了协议书,使然自中心从黄河公司获得100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认定,并无不当。然自中心上诉主张认为本案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但其并不能提供否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故其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刘先其作为然自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以然自中心的名义,采取欺诈手段与黄河公司签订民事合同,所获取的款项被然自中心占有。上述事实产生的法律后果是除刘先其个人涉嫌诈骗犯罪外,然自中心与黄河公司之间亦因合同被撤销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然自中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审法院依据本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将刘先其涉嫌犯罪的部分移送公安机关,而继续审理本案民事纠纷部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然自中心以本案与公安机关认为的犯罪嫌疑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当裁定驳回黄河公司起诉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然自中心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 312元,由北京然自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金剑锋  
代理审判员  殷&媛  
代理审判员  潘勇锋  
二 ○ ○ 八 年 四 月 二 十 二 日
书&记&员  白  雪 
[审判长简介]
  &金剑锋高级法官:1959年出生,法学博士,1998年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公司诉讼专业律师网  一、认定靖江碧桂园价格欺诈和宣传欺诈的主要法律依据  1、合同主体欺诈  靖江碧桂园在宣传其开发的楼盘时使用了“全国房地产十强”“、“千亿房企”,“上市编号:02007·香港” 、“中国驰名商标”等内容,而实际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体却是2013年1月才成立的注册资金只有1个亿的“靖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此为合同主体欺诈。  2、价格欺诈  靖江碧桂园虚拟远高于备案价的明、暗两种价格,采用不规范的价格标注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其虚拟价格和虚假的优惠,给原告在房屋的价格方面造成了重大的误解。  3、宣传欺诈  靖江碧桂园从该楼盘建设之初至案发,利用该楼盘的围墙墙体、室外站牌、售楼处和彩页宣传广告,主观故意地循续进行“中国房地产十强”、“万人抢购3小时狂销14亿”、“10分钟便捷都市生活圈”、 “中国驰名商标”、“千亿房企”、“上市编号:02007.香港”、 “约95-142㎡电梯精装洋房,82﹪得房率”等一系列的虚假宣传,误导了公众,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虚假的广告宣传给原告对被告的资质、信誉等方面造成了更为重大的误解。  4、其它欺诈违法行为  靖江碧桂园的其他违法行为主要体现在:1、违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九条和《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五条,没有在正式销售的5日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并按照申报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2、违反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故意拖延开盘时间,悟盘惜售,造成房源紧张的假象;3、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利用格式化合同及其单方面规定,强行将1万元诚意金转为定金,采用先交足房价总额30%的房款后,才能看到和签订售房合同的方式,进行诱骗式、陷井式的销售。  二、靖江碧桂园以“违规不违法”、“房产降价业主房闹”等谬论,掩盖违法事实,逃避法律责任。  根据《宪法》第一百条和《立法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可见,我国的法律泛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一切规范性文件。  靖江碧桂园在与购房者签订、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后的过程中,分别违反了《商标法》第十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广告法》第三至第五条,《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十条,《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五条,《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难道就凭其“违规不违法”、 “房产降价业主房闹”、“维护社会稳定”的谬论,就能逃避民事责任吗?就能逃脱法律的惩罚吗?  三、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购房者的真实意思为:与靖江碧桂园进行商品房交易,买卖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购买经国家权威管理部门认定的“中国房地产十强”的房子,购买自身独立拥有经国家工商总局评定的 “中国驰名商标”的房子,购买工商注册到帐 “千亿”房企的房子,购买“上市编号:02007·香港”房企的房子,购买能够在“3小时狂销14亿”房企的房子,购买“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勇于担责”房企的房子,购买得房率真正达到82﹪的房子,购买容积率为2.1、绿化率达到50℅的楼盘的房子,购买价格符合法律规范、公开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的房子。  四、靖江碧桂园的欺诈行为是购房者与之签订、履行合同的直接决定因素  根据一般的认知,买房者买房必定对房屋信息作全方位考虑,而不可能仅凭被告的宣传即决定购房,因此宣传内容对买房者可能仅是诱因,但本案被告不仅只满足于主体及其资质、热销程度等内容方面宣传欺诈,而是进一步围绕价格这一最让人心动的因素继续、深入地实施欺诈,即通过虚高标价、虚设原价、虚假优惠等方式诱使原告等人义无反顾地作出了购房决定。故被告的一系列欺诈行为成了购房者作出购房意思表示的直接决定因素。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靖江碧桂园实施、采用虚拟的、自创的、公众不知的和使人误解的“按揭原价”的标示方式,以及VIP卡优惠1万元、派筹优惠2万元、开盘优惠98折、开盘尊享优惠9折等虑假优惠条款,诱骗购房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导致购房者多付房款;用“全国房地产10强”、“十分钟便捷都市生活圈”、“万人抢购3小时狂销14亿”、“约95-142㎡电梯精装洋房,82﹪得房率” “千亿房企”、“上市编号:02007.香港”等直接影射其企业资质以及开发楼盘热销程度的,误导公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违反市场交易中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的虚假宣传,诱骗购房者与之进行交易的行为,足以使购房者对靖江碧桂园的资质、价格、楼盘的热销程度等造成重大的误解。因为这些误解给购房者造成了难以估量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因而靖江碧桂园在受到行政处罚的同时,依法必须承担和优先承担民事责任。靖江碧桂园的价格欺诈和宣传欺诈行为,已产生严重后果,已触犯《刑法》第222条和224条,依法应追究被告虚假广告罪和诈骗罪。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应为民事诉讼免证的事实  物价和工商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认定:靖江碧桂园在销售其楼盘期间构成宣传和价格欺诈,而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就有法律效力,故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应为庭审的免证事实。  七、靖江碧桂园主观故意实施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霞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五十八条“合同被撤销后,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靖江碧桂园利用自身优势和对方没有经验,以诸多欺诈手段,迫使购房者违背自己真实意思与之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应予撤销,收取的购房款应予返还,因靖江碧桂园过错造成购房者购房款的利息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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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坑人的碧桂园,政府为什么这么怕他呢?是不作为,还是不敢为?
  支持习大大依法治国、司法独立!
  打倒奸商碧桂园,还我血汗钱!  
  回复&@晴然蕴洁焕:
  打倒奸商碧桂园,还我血汗钱!  
  正义终将战胜邪恶!
  【沉默也是犯罪】联合国官方微博有这样一句话:“如果你在不公正的情形下保持中立,那你其实已选择站在压迫者一边”。不要以为你不作恶就是好人,不要以为不害人手上就没有鲜血,不要以为没有当走狗就不是帮凶。
  2014年九月靖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价格违规受到工商、物价部门行政处罚并处罚金,且没有要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罚金且已缴纳,这都是铁的事实!
  支持习大大依法治国、司法独立!
  顶楼主
  靖江碧桂园收买政府对付广大业主,打着五星级的旗号做着无心级的工程,欺诈金额达到数亿,还口口声声说接受行政处罚与业主无关,这样的房企早就该滚出靖江,滚出房地产行业
  碧桂园是上市公司不假,但靖江碧桂园什么时候是上市公司且是全国十强?就是碧桂园也不是全国十强了,属于垃圾股一类!没有诚信的企业早晚倒闭!
  靖江碧桂园价格欺诈业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有法可依,可业主维权为什么会这么难?希望法院排除干扰公正判决!!!
  摆事实,讲证据,还原真相,公正司法,正义来得晚,业主会得到。
  碧桂园敢明目张胆地跟靖江ZF的人勾结,去阻止媒体的公共报道,如果法院不能给来百姓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我们就一起去告发靖江ZF,新一轮巡视,江苏省也位列其中,我始终坚信,这天下还是老百姓的天下,不是某些奸商和某些ZF败类的天下。
  靖江ZF如果一意孤行,执意要维护奸商利益,跟来百姓过不去的话,那就走着瞧吧,我们小来百姓,赤脚的不怕穿鞋的。  靖江某些ZF败类可以网上查查碧桂园是什么样的奸商,看看有多少地方的老百姓深受其害,帮它们的这帮畜生也要睁开你们的狗眼好好看看,这样的奸商值得你们拿自己的名声去维护它吗?
  做事先做人,诚实守信才是一个企业走向成功的必由之路。一个失信与人的企业是个怎样的企业?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碧桂园敢明目张胆地跟靖江ZF的人勾结,去阻止媒体的公共报道,如果法院不能给来百姓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我们就一起去告发靖江ZF,新一轮巡视,江苏省也位列其中,我始终坚信,这天下还是老百姓的天下,不是某些奸商和某些ZF败类的天下。
  碧桂园敢明目张胆地跟靖江ZF的人勾结,去阻止媒体的公共报道,如果法院不能给来百姓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我们就一起去告发靖江ZF,新一轮巡视,江苏省也位列其中,我始终坚信,这天下还是老百姓的天下,不是某些奸商和某些ZF败类的天下。
  靖江ZF明目张胆的做奸商的保护伞,意欲何为?是谁给了你们这些胆量?所谓: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望某些人不要干扰司法公正,希望能还老百姓公正的判决。
  做为十强的企业做着没良心的事,跟官府勾结欺诈业主,早点滚出靖江
  支持习大大依法治国!
  碧桂园敢明目张胆地跟靖江ZF的人勾结,去阻止媒体的公共报道,如果法院不能给来百姓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我们就一起去告发靖江ZF,新一轮巡视,江苏省也位列其中,我始终坚信,这天下还是老百姓的天下,不是某些奸商和某些ZF败类的天下。
  为自己的利益维权到底!
  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希望是属于人民的,而不是某个利益集团的,所有受害人期待公平公正的判决!!
  严惩奸商碧桂园,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物价工商已对靖江碧桂园虚假广告欺诈罚款28万,欺诈上亿只罚款28万,至今对业主没有任何说法,习主席的依法治国体现在哪?政府为民做主表现在哪?司法独立表现在哪?法院公平公正表现在哪?给我们展现的官商勾结,金钱权势交易!处处打压受害的老百姓
  老百姓是善良的群体,老百姓的要求不高,只要求媒体能公正地报道靖江碧桂园的事情,而靖江ZF和碧桂园互相勾结,千方百计地阻止媒体的公正报道,其用心,已赤裸裸地宣告天下。官与商为什么要这么做,难道幕后有不可告人的勾当?在这样的反腐形势下,靖江ZF仍然冒天下之大不韪,可见,官与商在背后有多少勾当,希望上级纪委严查!!!
  靖江碧桂园,请滚出靖江,靖江政府,有点良心吧
  靖江碧桂园,我们一生的积蓄都被你这个骗子公司骗了,世间难道就没有公道了吗,靖江政府不作为,官商勾结,我就不信中国政府就不作为!
  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国研讨班上指出:对一切危害法治、破坏法治、践踏法治的行为要挺身而出、坚决斗争。这就是“尚方宝剑”!
  顶楼主
  打倒奸商,还我们血汗钱!
  无良开发商,勾结政府中的某些败类,鱼肉百姓,天理难容!
  早日将这些败类绳之以法
  @zwb楼
11:38  早日将这些败类绳之以法  ------------------------------
  依法治国、司法独立!
  强我中华,必须顺民意,对奸商严惩不贷,若有某些干预,一定要严查到底!
  期待法院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这伟大的法律能给我们弱小百姓一个公道,人民法院不为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靖江碧桂园欺诈在先,种种条款都表明买卖双方不是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
  已欺诈为生的企业早晚倒闭!
  靖江碧桂园利用下三滥的手段给业主造成了直接的损失,还跟政府勾结打压业主,满口雌黄颠倒黑白,五星级的家实质上是无星级的家!
  搜索碧桂园质量,全国的碧桂园业主都在维权!这不是个别现像,碧桂园管理层真得反思!
  正义来临了
  期待法院公平公正的判决!
  如此烂心房企,还舔着脸说是全国十强,他资本的积累靠的都是血和肮脏的东西,现在全国讨伐声一片,大家都来揭开他丑恶的面纱,不让他逍遥法外继续行骗
  法制中国,法治靖江,依法打击奸商腐败分子
  打倒奸商碧桂园!
  相信习大大的“依法治国”的中国梦一定会得以实现,“法制中国”的梦想一定会慢慢得以实现。全体碧桂园的业主们,让我们为了大家共同的目标,付出自己的努力,加油!相信大家一定会实现自己的目标!
  支持楼主
  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希望是属于人民的,而不是某个利益集团的,所有受害人期待公平公正的判决!!
  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期待着!
  靖江碧桂园售楼处怎么锁门了?听说农民工将碧桂园的电整体拉掉,断电导致碧桂园不能办工?是真的吗?失信与民的企业,人人都不能信任啊
  l    再缺钱也不能欠农民工的,都是上有老下有小,养家糊口的
  顶楼主
  bgy就是个渣渣
  碧桂园就是连农民工的钱都要坑,还让不让人过年拉,这些农民工还指望这钱养家糊口呢!真是心黑
  期待公平公正和正义的到来!
  黑心的碧桂园连农民工的钱都坑,太没有人性了
  诈骗可耻!有法可依!
  碧真是人渣!
  购买这企业的房产和股票,谁买谁上当!
  碧桂园,请滚出靖江
  邪不压正,碧桂园终究会倒台
  靖江碧桂园主观故意实施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万恶的碧桂园连农民工的钱都坑,垃圾开发商,赶紧倒闭!难道有政府庇护?
  做事先做人,诚实守信才是一个企业走向成功的必由之路。一个失信与人的企业是个怎样的企业?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靖江碧桂园是老鼠过街人人喊打!
  顶楼主
  支持法大于权!
  支持依法治国!
  政府的官员,执法的机关,你们身在其位的责职是什么?
  坑蒙拐骗的奸商……
  相信习大大的“依法治国”的中国梦一定会得以实现,“法制中国”的梦想一定会慢慢得以实现。全体碧桂园的业主们,让我们为了大家共同的目标,付出自己的努力,加油!相信大家一定会实现自己的目标!
  支持楼主
  支持楼主!
  真实的碧桂园
  /p/m/真实的碧桂园
    欺诈百姓的碧桂园.
    这就是给人慈善的碧桂园.鄙视!!!!!!
  靖江碧桂园处处忽悠,忽悠完了业主忽悠农民工,钱放自己的口袋不拿,门封起来怎么没看见派出所去抓,业主维权就抓,值得深思!
  支持楼主
  得一传十,十传百,百传千,千传万,万传亿,让所有想买这个楼盘的人不要再上当受骗!诈骗集团是没良心没信用的企业!!
  坚信正义最终战胜邪恶!支持依法治国!
  业主的力量是强大的,任何奸商和贪官都阻挡不了正义的脚步
  失信与民的企业最终会被人民永远背弃和唾骂!
  靖江碧桂园价格欺诈,虚假广告欺诈罪名成立,为何碧桂园的律师说是操作失误,你的措辞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在我们心目中的十强企业立即变成垃圾企业!
  证据确凿!为何政府部门无人帮无辜的老百姓讨回公道?
  顶楼主
  依法治国,有法治靖,奸商和贪官还夹起你们的尾巴了
  我们是一支不了战胜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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