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公共煤气管道渗水水导致房屋受损,物业拒不赔偿,业务权益如何维护?

公共水管渗水 物业公司被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认为家中雨水管漏水造成财产损失,张女士将某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物业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物业公司赔偿张女士财产损失1.7万余元,并对雨水管进行维修至不再渗水止的判决。
  张女士居住在丰台某小区。某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日晚,张女士房屋的雨水管往外渗水,物业公司曾进行了维修,但雨水管仍渗水。日早7时许,雨水管向外漏水,将地面、家具、墙面等浸泡。
  后张女士起诉到一审法院称,雨水管漏水给自己造成了严重损失。自己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但一直没有结果。故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更换卫生间雨水管道;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审理中,一审法院根据张女士申请委托评估公司作出评估结论:财产损失价值的评估值为:1.7356万元。张女士对评估结论无异议。物业公司辩称,公司做过简单的维修。雨水管被张女士装修包起来了,后来拆开才看到因为长年的潮湿把雨水管腐蚀了,造成漏水。漏水损失与公司无关,应从上交给建委的维修基金扣除。张女士说的恢复原状,公司不同意,只同意赔偿1000元。
  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以房屋设计不合理,应由开发商予以赔偿为由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理应对张女士所有的房屋所在小区的公共设施履行维护、维修义务,现张女士所有的房屋内公共雨水管漏水,系物业公司未尽其维护、维修义务所致,故因公共雨水管漏水给张女士造成的财产损失,物业公司应予赔偿。物业公司提出房屋设计不合理,公共设施老化,应由开发商赔偿一节,依据不足,不予采信。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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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房屋漏水,物业与楼上业主承担责任
来源:zqs138:日期:
上诉人谈某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1)闵民一(民)初字第14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毛甲、毛乙,被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顾某,原审被告某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浦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王某是闵行区古美西路628弄61号X室房屋产权人,谈某是同号401室公房承租人。某物业公司是上述房屋所在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
谈某对401室卫生间进行了装修,卫生间内安装浴缸,并对公共下水管道用瓷砖封闭,均未留检修口。
2010年9月,王某因漏水问题提起诉讼。同年12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2011年5月,王某又发现漏水,申请某物业公司、居委会协商无果,遂于同年9月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谈某立即修复401室卫生间漏水部位并做好防水层,赔偿其装修损失6,162元。原审庭审中,王某明确表示本案中不处理装修损失的赔偿事项,待查明漏水原因并修复后向责任人另行主张赔偿。
王某主张从2008年6月起发现漏水,每年的6月至10月间漏水;某物业公司至谈某401室查看后确认漏水部位在401室卫生间浴缸下面。但谈某表示401室卫生间浴缸无问题,如果有漏水愿意修理。
原审诉讼中,王某申请漏水原因的司法鉴定。鉴定人员在401室现场进行通水试验检测浴缸后未见漏水现象。因谈某拒绝打开401室卫生间被瓷砖堵闭的公共下水管道,导致鉴定单位未能对公共下水管道检测有否漏水现象。因此,鉴定机构仅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未出具书面鉴定报告。
谈某主张鉴定人员现场确认漏水不是401室浴缸的原因,故王某主张的漏水问题已有结论,不应再向谈某主张民事责任。但王某认为鉴定人员在401室浴缸通水试验所放水没有达到一定的量,不能得出浴缸不漏水的结论,鉴定机构未出具鉴定报告仍不能证明401室浴缸不漏水,坚持要求鉴定机构出具书面鉴定报告。
原审庭审中,某物业公司表示由于谈某拒绝打开401室卫生间内封闭公共下水管道的瓷砖,某物业公司也不能查明公共下水管道是否存在漏水事实。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王某与谈某是楼上楼下居住的邻居,双方均应妥善并友好地处理邻里关系。鉴定人员在谈某401室现场检测浴缸时未发现漏水现象,但因谈某拒绝打开封闭公共下水管道的瓷砖导致未能检测公共下水管道是否有漏水现象。某物业公司也表示因谈某拒绝配合导致其不能到401室检查漏水的具体部位。因此,本案中未能查明造成王某室内漏水的具体原因。《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本案中,某物业公司作为401室公有住房物业管理单位,理应承担检查漏水原因并承担修复责任;谈某作为401室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即便漏水原因可能是401室公共下水管道等公共设施,其也应给予某物业公司就相关部位检查、维修的配合义务,何况本案中谈某不能证明其401室绝无漏水可能。因此,谈某、某物业公司应承担共同查明漏水原因与修复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于日作出判决:一、被告某物业公司与被告谈某共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查明闵行区古美西路628弄61号401室范围内的漏水原因,并对漏水部位进行修复;二、被告某物业公司与被告谈某互负配合、协助义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谈某负担25元,某物业公司负担25元。
原审判决后,谈某不服,上诉至本院称,鉴定人员到谈某的401室检测后明确,该户浴缸下面不漏水,至此,王某的原审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原审法院最后判令谈某承担相应的责任,没有相应的依据,故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王某的原审诉讼请求,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由王某承担。
被上诉人王某辩称,不同意谈某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某物业公司述称,其会按照法院的判决执行。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等的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同时,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王某所有的闵行区古美西路628弄61号X室卫生间与客厅墙面受潮损坏,系谈某的同号401室范围内漏水点渗漏所致,故不能排除401室存在漏水或401室公共下水管道等公共设施存在漏水的可能,因此,谈某及某物业公司均共同负有查明401室范围内的漏水原因,并对漏水部位进行修复的义务,且谈某与某物业公司互负配合、协助义务,原审法院据此对于王某的原审诉请予以支持,当属无误,原审判决应予维持。上诉人谈某的上诉请求,缺乏充分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谈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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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漏水无人负责? 律师教你见招拆招
原标题:房子漏水无人负责? 律师教你见招拆招
  红网长沙1月31日讯(滚动新闻记者 刘颖 实习生 石迪)回家发现房间里全是水,还能找到比这更心塞的瞬间吗?长沙市民陈小姐近日就遇到这样的麻烦。去附近宾馆睡了一夜,第二天物业帮忙疏通了管道,自己也只能硬着头皮打扫完房间接着住。
  “楼上还有7户,根本不知道是谁扔东西堵了下水道。为了以后的邻里关系,我也不敢去楼上一户户对质,自己认倒霉算了。”陈小姐的遭遇,在邻里纠纷中绝对不是个案。1月30日,12348法律援助热线的律师们搜集了几类咨询最多的问题进行解答。
  下水道堵塞,低层住户被淹,谁赔偿?
  来电显示:长沙市芙蓉区的林先生来电咨询,刚搬入新家,就遇上了家中下水道主管道堵塞。清洁公司将下水道主管道锯开疏通,从管道中掏出大量油漆等杂物,正是这些大块的油漆造成了下水管道的严重堵塞。林先生走访了楼上十多位住户,有的住户还没有入住,有的尚在装修,已经入住的住户都认为与自己没有关系,那么自己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负责?
  12348法律援助热线律师戴长征:
  林先生与楼上十多位住户作为上下楼邻居,共同使用同一污水主管道排放生活污水,应共同维护管道的通畅,保证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因下水道被污物堵塞,造成林先生财产受损,虽非各方当事人所希望,但与某些住户的使用不当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法律责任的承担,如果能够确定具体侵权行为人,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能够确定具体侵权行为人,除非楼上住户能够证明不是自己丢的杂物,否则,在不知道是谁丢的杂物的情况下,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应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所以在无法确定责任比例的情况下,应由包括林先生在内的楼上共同使用管道的住户平均分担林先生家所受财产损失。如果协商未成,可向法院起诉楼上共同使用管道的全部业主。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租户租住期间漏水,业主赔还是租户赔
  来电显示:家住雨花区的王先生反映,2014年初收房装修年末搬新房,结果楼上的业主陈先生将房子出租给某公司做员工宿舍,现在卫生间、阳台均出现漏水现象。王先生多次找楼上业主陈先生和租户协商,可是他们互相踢皮球。找物业、社区反映情况,物业、社区也没帮助他解决问题。简单的漏水被踢皮球,到底该找谁?
  12348法律援助热线刘恺恺律师:
  本案是典型的相邻权纠纷,相邻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派生的享有在他人不动产上的权利。相邻权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时,相互之间要求对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
  在本案中,王先生可以向楼上业主陈先生索赔。陈先生作为产权人对房屋进行管理、修缮的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如果因装修公司施工不当导致漏水,并且《装饰施工合同》中明确约防水质保期,那么对发生在质保期内发生的漏水赔偿,陈先生可以在赔偿后向装修公司追偿。如果因租户使用不当导致漏水,陈先生可以在赔偿后向租户追偿。律师建议,王先生在协商、调解未果的情形下,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向法院起诉楼上业主陈先生,要求陈先生对房屋漏水部位进行修理,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相关法条: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刚收的新房就渗水,可以直接告开发商吗?
  来电显示:市民王女士一年前在某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可入住才没几个月,她发现卫生间的墙面发霉,墙体有脱落的迹象,时不时的还有水滴落下来。物业请人查清楚了墙面渗水主要是由于水管老化所致,但还是没有一方愿意积极主动的配合解决问题。王女士郁闷了,就算去法院,都不知道应该将谁作为被告。
  12348法律援助热线律师刘思敏:
  遇到房屋漏水问题,业主应该先找物业管理人员查清楚渗水原因。对于水管破裂造成损失业主能否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的问题,关键是看该管道是否在保修期内。如破裂的管道还在保修期内,则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或者开发商委托的物管公司承担责任,负责修缮破裂水管并赔偿损失。如果破裂水管已经不在保修期内,则需要看该破裂水管是公共区域还是专有区域。如果自然老化是属于共同区域则可申请动用专项维修基金进行修缮,若属于专有区域的管道老化,则需由业主自行修缮。
  相关规定:我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对房屋保修期限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但无论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对房屋保修期限是否有约定,房屋保修期限均不得低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的最低保修期限。《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保修期限为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即业主实际享有的保修期限以开发商和业主约定的为准,但是不得低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规定。
  [律师说理] 邻里相处责任感更重要
  相邻权纠纷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其中房屋漏水、噪音扰民属于高发问题。12348法律援助热线律师刘恺恺介绍,除了这些典型案例,其实还有不少跟漏水相关的其他问题。
  律师表示,这些生活中的小事,看起来简单,操作起来却很麻烦,比如楼上漏水,就算要进行诉讼,也需要进行专业的鉴定,耗时也耗力,而每天跟邻居“索赔”,也直接影响着住户的关系和心情。“法律不是解决问题唯一的手段,生活中邻里间更需要责任感,住户们需要知道,自己做出的事情给别人如果造成了损失,自己在法律上是如何定责的。”刘恺恺律师表示,除了漏水,邻里的噪音、公共卫生、甚至是楼顶的使用权,很多时候都会引发纠纷。虽然都能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但如果能相互理解、换位思考,才能真正促进邻里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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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漏水无人负责? 律师教你见招拆招
日 10:35 来源:红网
原标题:房子漏水无人负责? 律师教你见招拆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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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水道堵塞,低层住户被淹,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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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先生与楼上十多位住户作为上下楼邻居,共同使用同一污水主管道排放生活污水,应共同维护管道的通畅,保证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因下水道被污物堵塞,造成林先生财产受损,虽非各方当事人所希望,但与某些住户的使用不当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法律责任的承担,如果能够确定具体侵权行为人,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能够确定具体侵权行为人,除非楼上住户能够证明不是自己丢的杂物,否则,在不知道是谁丢的杂物的情况下,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应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所以在无法确定责任比例的情况下,应由包括林先生在内的楼上共同使用管道的住户平均分担林先生家所受财产损失。如果协商未成,可向法院起诉楼上共同使用管道的全部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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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道漏水淹房屋,物业赔偿案例提要: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王所住小区的物业服务机构,理应依照其与业主签订的《业主公约》履行对公共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管理的义务
  公共管道漏水 淹住户房屋 物业公司要赔偿
  日前,乌鲁木齐市民小王所住房屋楼上的公共管道井内水管阀门发生故障,漏水下渗到小王的房内,导致房屋顶部部分设施严重损坏。
  小王多次找小区物业和楼上住户协商和赔偿损失,但均遭到拒绝。
  无奈下,小王诉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中,法院查明漏水的管道井内所有设施均在业主房屋专有范围外,属于公共设施。物业公司与小王签订的《业主公约》约定:小区的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均由物业负责。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王所住小区的物业服务机构,理应依照其与业主签订的《业主公约》履行对公共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管理的义务。该小区漏水的水管阀门位于公共管道井内,属于物业公司日常维护管理的范围。物业公司未尽到维护管理义务,导致该水管阀门日久失修而漏水下渗,造成小王房屋受损,物业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对小王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房屋漏水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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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物业不给解决房子漏水,应该找那个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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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区域:
1. 新买的房子漏水,一般先找物业部门。因为物业部门一般都受开发商委托联系维修事务,物业部门(应经开发商委托)联系施工单位前来保修。开发商与施工单位有合同,且开发商扣有施工单位的保修款,所以“房子漏水”只要不是非正常使用原因,施工单位必须保修。
2。因你只与开发商有合同及保修关系,所以你可以直接找开发商(或找经开发商委托的物业部门或施工单位代表)。
3。你受“合同条款、及消费者权益法”保护。物业部门和开发商不管时,你可以投诉,投诉应找: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4。保修期结束,可找物业部门维修,如不是你使用原因,你就不用出钱(从房屋维修金内支出,此款已由购房者和开发商交过了)。
5。修理方法:将外墙漏水处从墙外凿开,用1:2水泥砂浆加水泥含量的15%的明矾石膨胀剂补上即可。
熟悉区域:
找当地的质量监督局、质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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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修理方法:将外墙漏水处从墙外凿开,用1:2水泥砂浆加水泥含量的15%的明矾石膨胀剂补上即可。
liukai_800522
熟悉区域:
可以找专业的水电师傅,查找原因,至于鉴定,目前两者都还没有明确的部门负责,一般是私下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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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买的房子漏水,一般先找物业部门。因为物业部门一般都受开发商委托联系维修事务,物业部门(应经开发商委托)联系施工单位前来保修。开发商与施工单位有合同,且开发商扣有施工单位的保修款,所以“房子漏水”只要不是非正常使用原因,施工单位必须保修。2。因你只与开发商有合同及保修关系,所以你可以直接找开发商(或找经开发商委托的物业部门或施工单位代表)。3。你受“合同条款、及消费者权益法”保护。物业部门和开发商不管时,你可以投诉,投诉应找: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4。保修期结束,可找物业部门维修,如不是你使用原因,你就不用出钱(从房屋维修金内支出,此款已由购房者和开发商交过了)。5。修理方法:将外墙漏水处从墙外凿开,用1:2水泥砂浆加水泥含量的15%的明矾石膨胀剂补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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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物业或者开发商沟通!如果不给于理睬,让媒体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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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说的是买的是新房还是二手房,如是二手房,房屋质量是不归物管归的,投诉没用,还是自己找专人来修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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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你就应该找物业,举报或者向施工队索赔那是物业的事。如果物业不给解决你就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居委会应该从中协调此事,但他们也是一堆棒棰,吃饭不管事儿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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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属于房子的质量问题,找开发商让他解决。不然就赔偿和退房。
liliangliang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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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有点棘手,怎么说呢,你在装修的时候必须要把相关物管叫到现场确认是不是建筑上出现问题,而你现在装修呢,物管公司要叫你敲开地面砖,看是不是建筑或在你装修期间引起的原因。你在装修期间有没有拍照,如果有的话也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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